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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經歷了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艱難轉變歷程。從監管主體的角度來看,由原來的單獨職能部門監管發展到現在的多部門聯合監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重新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確立了“分段監管模式”,最終形成了由食品安全委員會主導下的“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食品安全多部門聯合監管模式。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形勢嚴峻,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我國《食品安全法》采取的“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模式,監管部門之間仍存在職能的交叉和重合,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仍會產生諸多漏洞。
(一)分段界定不清,監管職責分工不明“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表面上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但是實際效果卻并非如此。2013年5月17日廣州對餐飲環節食品抽檢,四成五的大米和米制品被檢出鎘超標。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2013年第一季度餐飲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檢測結果,總體合格率為92.92%,其中米及米制品的合格率最低,僅為55.56%,不合格項目即是“鎘”。在對廣州餐飲環節中的大米和米制品問題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多個部門對這一問題都具有監管的權利。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歸農業部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歸工商部門管;按照《食品衛生法》,歸衛生部門管。而農業部門認為食品不合格是由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出現問題,應該由質監部門管理,在流通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應該由工商部門管理;質監和工商部門認為大米屬于農產品,應該由農業部門管理。這種部門職能之間的相互交叉,使得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責任互相推諉,無法實現監管目標。
(二)食品監測水平不高、檢測承載力不足我國具有權威性的國家級別的食品檢驗機構數量很少,國家級的檢驗機構只有衛生部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屬的營養與食品衛生研究所以及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而這僅有的三大機構的任務卻又十分繁重,不僅要承擔大量的食品衛生檢測、調查和管理工作,而且還要為全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供長期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檢測機構少,而需要檢測的數量大,這種供不應求的狀況自然就導致了食品安全檢測時間過長,質量檢測技術的壟斷現象,檢測價格居高不下。監測人員少,缺乏專門的培訓,監測儀器和方法落后都阻礙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進程。檢測承載力的不足,直接導致了我國的檢測標準低于其他一些發達國家。另外,我國缺乏快速檢測的儀器。現在的檢驗設備需要投入較長的時間和大量的試劑。若檢測樣品越多,則市場投入越大。技術的落后成了制約食品監管工作發展的瓶頸。沒有先進的技術,無法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無法完成工作量,因而其他的監管環節就是徒勞。
(三)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滯后我國食品標準包括四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目前我國有國家標準1000余項、行業標準1000余項。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完成,然而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導致制定出來的食品標準之間既有交叉重復,又有盲區,甚至同一產品出現了相互矛盾的兩個標準,降低了標準的權威性。例如,國家農業部和衛生部對干燥制作的蔬菜規定了不同的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導致生產者在進行生產的過程中,不知道應該執行哪一個標準;執法人員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檢查時,也不知道應該采用哪一個標準進行認定。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重構
(一)整合監管部門,避免多頭執法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段監管為主”的模式,導致食品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監管。如農產品在生產階段可能由農業部門管理,進入加工階段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最后進入流通領域則由工商部門管理。而實際上,食品生產流通的各環節并不能截然分開。同時,各個監管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或交叉,則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出現真空,造成互相推諉,或者出現重復監管、重復投入等多種問題,也造成機構臃腫,浪費公共資源。我國可以參照部分西方國家的做法,由分段監管為主改為品種管理為主、分段為輔,將食品進行分類,不同種類的食品由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取消與其職權相矛盾的其他部門的相關職權,整合行政執法資源,進一步理順監管部門權責,有效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監管脫節現象,真正做到“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有效解決職責不清或職責交叉的問題,也可以有效提高效率、減少重復投入、避免監管盲區。
(二)加強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設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但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性質是議事協調機構,法律地位較低,未能充分發揮其功能。為進一步發揮其綜合協調功能,需要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設。1.應提高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把它設置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它的職權范圍和行使由法律直接規定;食品安全委員會直接對國務院總理負責,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有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國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衛生、工商、農業、質檢等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評等職責。2.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設置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督察司、科技委員會及專門小組等具體的工作機構;可參照國稅編制體系,建立垂直領導的各級監管委員會,可以考慮建立“中央———省級———縣級”三級監管體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針對目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盡快制定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重點解決無標準生產和不按標準生產的問題。同時修訂不適應現行要求的標準、廢除一批過時的標準、制定新標準,加強食品安全檢測檢驗能力建設。1.在機構設置上,應將原來分別屬于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部門的檢驗機構進行有效整合,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檢測機構,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并且要定期公布有關檢驗檢測結果。2.在人才建設上,要不斷加大對食品安全檢驗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其檢驗檢測的技術水平。3.在技術建設上,遵循技術化、信息化、快速化、便攜化的原則,加強對快速檢測技術的研究,盡快研制蔬菜農殘速測儀、米粉質量檢測儀等快速、方便、準確的食品檢測設備,縮短檢測時間,提高檢測精度。4.在制度建設上,重點是建立健全產品認證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等,確保檢測檢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監管;社會性監管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潔為本,潔以法為準”。食品安全問題一直以來是大家最為關切的。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形勢相當嚴峻,這些問題都不可避免的引起全世界的普遍關注。這樣的形勢導致許多國家紛紛進行安全監管體制的改革,我國也不例外。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的結構和權力配置都是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能提出怎樣的建議與方案也值得關注。本文主要從各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比較和社會性監管角度去研究,從而發現在法律監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議。
一、各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狀況分析 【2】
(一)、各國食品安全體制
1、“美國式”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美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由聯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門組成。在聯邦政府層面上,共有12個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但主要的監管部門是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監督局(FSIS)、美國人類衛生服務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3]因此,FSIS和FDA被稱作美國的兩大食品安全系統,其中FSIS負責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監管,而FDA則負責農業部監管之外的食品安全監管。由此可見,美國實行的是多個部門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我們暫且把這種模式稱為“美國式”監管體制,與這種體制一致的還有日本、法國、西班牙、印度等國家。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是農林水產省及厚生勞動省。法國的監管部門為農業部、經濟財政和工業部及衛生團結部等三大部門。【4】這種多部門體制存在的缺陷有三點:第一,監管職能重疊。第二,重復監督檢查。第三,監管的權限不一致。
2、“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為了提高效率,減少部門職能重疊,減低聯邦開支,加拿大于1996年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重組,將加拿大衛生、農業、漁業和海洋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監督署(CFIA),于1997年4月開始工作。[5]自機構重組后,取得了3個方面的成效:第一,節省財政預算支出。第二,減少機構監管的重疊。第三,明確職責,加強協作,減少監管的“盲點”。我們暫且把此種獨立監管模式稱為“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采取此制度類似的國家還有英國、德國。1999年,經議會通過,英國食品安全局的法律于200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并成立獨立的食品標準局(FSA),由其全面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由此可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從分散到統一,其專業性、獨立性、高效性、權威性等優點顯而易見。對于此種權力集中的體制,對機構本身的監管就更為重要。
3、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6】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行了三次大的調整:(1)1983-1995年,衛生防疫站為法定執法主體,履行食品安全衛生監督職責。(2)1995-2004年,衛生行政部門為法定執法主體,全面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權。(3)2004年至今,根據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為“分段管理”體制,由4個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即: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與外國食品安全體制的比較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屬于多部門綜合監管的體制,相對而言,與“美國式”監管體制是類似的,但是即便如此,從監管主體、監管思路、監管措施上來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由明顯的幾個特點:首先,在我國,質檢和工商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不同于國外的農業部門或衛生部門;其次,對從農田到餐桌的事物鏈實行分段監管,不同于國外的全面整體監管;再次,對各類食品產品實行“質量安全”準入,也就是QS認證。無QS標志的產品不能上市銷售;最后,我國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食品安全監督已在不斷完善,但毋庸置疑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缺乏一個權威性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建立食品類國家產品中心48家,重點食品類實驗室35家,基本框架已經建立起來,但在食品安全監測的具體運行機制、設施設備、技術力量等方面還存有問題。由于機構眾多,且機構又各自為政,檢驗檢測的標準不一致,互相協調不到位,監測工作難以達到好的成效,使得監測結果的認可度也大大降低。追根究底,原因就是尚未建立一個公認的權威性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食品風險評估的能力不足。而美國FDA的檢驗機構不僅在本國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和能力,還在國際上享有權威性。德國設置的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機構,也是成功的典范。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艱巨性和長期性是一個永恒的主題通過幾年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市場秩序多年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已經觸及,但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治本的任務仍然繁重。從食品市場違法違章行為發生的特點看,由于受利益機制的驅使,假冒偽劣等不合格食品案件易發多發,變換花樣,禁而不止;從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看,市場行為固有的短期型和盲目性的克服,法制觀念的增強和誠信意識的培養,市場體系的培育和完善,法制體系的建立健全等,都決非旦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將貫穿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全過程;從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來看,不僅僅是中國的國內問題,而是屬于全球性的國際問題;從食品自身的安全性能而言,零風險的食品是不存在的。擺在我們面前的是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正如吳儀副總理在總局呈報國務院的《關于20**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的報告》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工作抓得不錯,望再接再厲。食品安全永遠要抓下去,絲毫不能放松。
二、農村食品安全是監管薄弱環節比較突出的地區
從目前的食品安全整體情況而言,食品安全監管,最艱巨的任務及最薄弱的環節仍然在農村。從經營主體來看,農村食品市場經營主體點多分散、涉及人員眾多面廣、監管任務繁多重大。從查處違法行為來看,去年查處的農村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占全國的90.46%,查處的不合格食品占全國的52.09%,大量的食品違法案件發生在農村。從執法監管人員數量和執法手段來看,農村執法人員很少,農村基層工商所建設滯后,執法手段落后,還停留在眼看、手摸、鼻聞等一些原始手段上。從各地整治情況來看,工作進展還很不平衡,一些農村食品市場還存在諸多問題,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制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等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損害了農村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應將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轉移到農村。
三、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問題亟待全社會關注和治理
從食品安全全局來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涉及內容復雜、政策性強,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問題成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難題。從無證無照經營食品問題來看,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經營者大多是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農民等貧困人員,其經營收入往往是全家唯一的生活來源,具有流動、分散、隱蔽、隨意性的特點,有的檢查時或關門或逃走,有的取締后另起爐灶,有的強行取締時,則會形成“尋求生存權”與“履行職責權”的對抗,極易導致的發生,成為困擾各地的一個社會難題,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主動地實施社會綜合治理。
四、經營者自律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監管的治本環節
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了一系列經營者自律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制度,但僅僅依靠經營者自己落實自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高度重視引導教育、社會監督和工商督查等外在措施。我們要認識到,目前對不落實經營者自律制度的行為缺乏具體有力的監督、約束和懲戒機制,經營者自律制度行為的社會監督與控制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必須努力建立教育、倡導、約束、監督、懲戒相統一的機制,鼓勵與規范經營者的誠信經營行為,形成工商積極引導、經營者嚴格自律、社會密切關注與監督的自律制度建設建設格局。這里的關鍵是:要讓廣大經營者通過實施自律制度真正體會到與提高其經濟效益是正比關系,這是落實企業經營者自律制度的根本原則,只有這一原則得到體現,才能切實把自律制度扶上自覺自愿自律的綠色通道。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問題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關鍵環節
所謂關鍵環節就是說由牽一發而動全省之功力,或叫做牽一發而影響整體的效果。從目前法律法規賦予工商機關的職能來看,主要是查處市場中食品違法行為、處理市場中不合格食品;從實施的各項監管制度而言,工商機關通過對市場的巡查、質量監測和快速檢測等手段,發現不合格食品,確保及時退市。福建省工商局實施的《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暫行辦法》,新疆塔城工商局推行的“不合格食品電子預警退市”監管方式,達到了以退市促進經營者把好入市關、規范交易行為的自律意識提升的目的。
六、建立突發事件快速應對機制是確保食品安全的首要任務
隨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經營者自律誠信意識的不斷提升,消費者自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監管者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雖說導致食品安全的因素在逐漸減少,但由于受環境、科技發展等不可抗力條件的限制,人力所能及時發現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產生的概率不會減少,就是說零風險的食品安全是很難存在的。而流通環節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發環節。現代化的生產技術帶來的食品數量是很大的,現代化的營銷網絡帶來的食品市場是很大的,生活社會化需求的提高所帶來的食品經銷者和消費者的數量是很大的,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所帶來的受害后果是很難估量的。因此,當前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主要建立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物質技術保障體系、問題困難應對體系、成績責任量化指標評估體系等。重點是如何應對媒體,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如何控制問題食品,最大限度遏制其傳播;如何落實第一現場責任,充分發揮應對者的主觀能動性;等等。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創新
一、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概述
我國《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監管是行政主體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行政行為之一,食品安全監管也就是說是政府行政機構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實施行政行為,對市場經濟中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的直接管理與控制。由此,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可以總結為,行政主體為保障市場中食品安全,以法律為根據,對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等一系列環節進行直接管理和監督的監管模式。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現狀
(一)監管模式改革,成效有待提高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中定,我國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模式,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監管部門各不相同。我國近幾年食品安全質量監管的實踐證明,此監管模式并沒有把食品的各環節銜接起來,社會上各種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層出不窮。同時由于缺乏統一實權機構、各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以及部門利益化的影響,監管責任難以落實。
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食品安全辦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質檢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安全的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此次機構改革將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由多元執法變為集中監管,以實現統一有效監管,提高食品藥品監管模式的整體效能。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對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改革,有了更加集中的監管模式,最重要的還是執行力,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將食品安全監管模式落實到實處,做好食品生產流通每個環節的監管工作
(二)監管力度尚待提高,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形成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理論上該監管模式涵蓋了監管各環節各領域,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然層出不窮。不僅是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機構,更重要的是監管力度不到位,沒有將監管真正落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南方周末等多家媒體聯合調查的《2011年中國食品安全報告》中指出,我國2011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多達幾十起,涉及食品的各個領域。2012年,古井貢酒“勾兌門”、健康元地溝油事件、立頓“毒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曝光。2013年食品安全仍然是一個關乎社會民生的重大問題,廣州大米監測出汞超標、農夫山泉“質量門”、小肥羊老鼠肉事件等等眾多事件被曝光。2013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和藥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雖然統一了監督管理機構,但是執行監管力度仍需加強,將監管落實到實處。
(三)地方政府監管模式存在弊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從目前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來看,地方政府對當地生產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都已擁有職權對生產、流通等領域食品的安全進行監管,部分省市實行大部制改革,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統一于一個行政機關。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地方產業與地方政府的政績與財政稅收密切相關,往往會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行為與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爆發,暴露出監管部門之間為了保護本地區的經濟利益,經常選擇趨利避害、抓大放小的監管模式。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完善的建議
(一)嚴格執法,對瀆職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根據南方周末聯合其他幾家媒體做的網絡調查顯示,對于如何評價國家食品監管體制,52.37%的人認為體制不暢。而普遍認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最有效的做法是政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并對出現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加大處罰力度。其實,對于造成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政府相關部門執法不力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也可以說是關鍵原因。作為行政機關尤其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機關更應該嚴于律己,嚴格執法,杜絕幫助生產經營者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現象的出現。所以說,對于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生的瀆職行為,對其行為人要進行嚴格的處罰,不僅要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更要求其對廣大的消費者進行負責,受到開除公職或者形式處罰。
(二)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監督媒介的作用
現在社會,各種通訊、傳播媒介多樣,為更加有效促進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的運行,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網絡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鼓勵群眾對市場中的食品安全行為進行監管、對國家機關的市場監督監察行為進行監管,督促法律法規的實施。例如制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有關食品安全時間的舉報范圍、時間、獎勵程度等作出詳細的規定。發揮各種社會監督媒介的作用,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及時發現并懲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四、結語
一個國家的食品安全水平與其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一個人口大國、食品生產消費大國,但我國的食品產業未形成規模化、組織化、規范化和行業誠信道德的完善體系。所以,加強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勢在必行,對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創新與改革,促進國家監管機關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改善我國食品市場、為消費者創造放心食品消費環境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 張婷婷.中國食品安全規制改革研究[M].中國物資出版社,2010.
[2] 于華江.食品安全法[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10.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監管;政府監管;政府責任
自古以來“民以食為天”,也就是說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以糧食為基礎的,所以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就需要我國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然而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如2008年爆發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發生雙匯“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鎘大米”流入廣東事件、2017年海底撈“后廚老鼠”亂竄事件、2018年雙匯“豬瘟”事件等,這些食品問題事件也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知識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們也迫切期望食品行業的生產者能夠提高食品安全質量的標準。因此,僅僅依靠市場的自身調節功能是無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其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監管
眾所周知,我們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與食品安全是密切相關的。所以,食品的質量必須要有保證,這是毋庸置疑的標準,也是一個基本的生活常識。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從字面上理解為人類食用的食物不會損害到健康。而我國對食品安全的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安全的規定是一種社會公共衛生的問題,也就是說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質,這些物質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產多個過程的系統性概念,以及在這些過程中保證人類的食物質量衛生安全。人類食用的食物必須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監管,而監管的字面含義是監視管理、監督管理。因此,根據我國對《食品安全法》的設定理念可知,我國政府是為了保證公民食用食物安全,本著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負責的原則,才制定的這部法律。所以,我們可以依據對食品安全負有責任的不同主體來加以區分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我們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進行說明,廣義的內涵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對食品安全領域運用政治學原理、經濟學原理、法律法規等手段進行管理和控制,而這三方主體主要是政府、公眾及其社會組織。狹義的內涵是說國家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相關領域進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享有《食品安全法》的授權。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責任的重要性分析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國的發展水平和生活質量是與食品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同時這也影響到一個國家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研究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意義重大,同時也可以減少市場失靈的現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執政水平不斷上升,讓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原因
1.政府職能的要求。我國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這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首要原因,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同時,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政府的職能要求,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應該依照法律對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并且享有法律賦予的相應職責及功能。因此,政府職能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一大原因。2.市場主體道德的缺失。這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另一大動力。雖然從表面看,我國的立法機關有權力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參與管理食品市場的運行,這時候就需要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發揮作用。然而,在食品市場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場相關人員都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識,而這些相關人員就會在法律許可的邊緣利用違反道德的欺騙手段獲取食品生產和銷售的高額利潤,同時也阻礙了食品市場的健康運行,使之不能進行公平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相關權益。所以,這也就需要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尋求改善這種情況的辦法。3.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會存在各種漏洞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對于出現的食品安全事故,各個政府監管機關并不能依據相關法規作出相應的回應,這就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根據具體發生的食品事件靈活地作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因此,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也是政府需要加強食品監管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責任
基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法律條文的設定中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與監管市場運行的主體,立法責任與執法責任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占據了比較突出的地位。1.立法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總則可知,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責任,因此,法律的原則和規則能否有效實行,對政府來說至關重要。同時,政府可根據自身的行政職責制定相應的食品領域法律條例和規章制度,來確保人民的食品安全,這一點也體現了政府把行政責任運用到整個食品監管體系之中。當出現法律空白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直接將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作為規則加以適用,有力地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權益,對執法部門來說,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違法卻不知如何執法的兩難境地。2.執法責任。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內容可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責任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監管的法律領域中,政府仍然處于主導地位,可以對監管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職能不全面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執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執法責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時候,可以發揮政府的執法權威,呼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引導更多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使政府的執法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總之,以上兩方面都可以使政府的執法責任在監管方面得到有效落實。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實施,但政府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各地機構的檢驗檢測能力不足,基層政府監管的執法水平不統一等。
(一)基層監管執法能力不足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體制改革也在加快,所以部分地區政府基層監管執法能力的水平已經不適應新《食品安全法》的監管需要。例如,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的硬件方面,監管條件比較落后,辦公設施差,執法人員沒有執法車輛,缺少工作經費。同時,基層監管部門的人員設置結構也比較老化,缺少專業的執法監管人員。
(二)食品檢驗檢測能力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規定了食品檢驗的一系列標準和要求,隨著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檢驗任務急劇增加,我國還有很多省份食品檢驗資源沒有完成機構改革和整合,并且這些檢驗機構的人員設置還面臨著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及他們的專業判斷力和技術監控能力也較落后的問題,所以,我國食品檢驗的水平還是存在不足的。
四、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責任的建議
通過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責任研究可知,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離不開政府,而政府的執法行為也離不開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研究如何更好地使政府責任貫徹和落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通過研究可知,為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加大我國在食品領域的立法工作力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因此,我國應樹立以預防為主、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制定理念。同時,將食品法確立為我國食品領域的基礎法律,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積極頒布與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條例,并且根據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食品流通許可以及食品企業的法定義務及監管者的責任,使我國的食品監管具有法律保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各部門的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明確規定下,為了使政府監管工作具有有效性,應該在各部門的配合方面加強協調,同時也應該使各部門的信息在部門之間相互傳遞,并且在食品事故發生后,各部門之間要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各部門的工作安排,這樣能夠使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進一步細化,同時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營造政府食品安全監管的環境
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環境,能為政府進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在政府執法過程中也會減少一些摩擦。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建立良好的監管環境是必不可少的。具體來說,需要政府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引導消費者懂得如何辨別優劣產品,使消費者自覺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社會監督,才可以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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