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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8-00-01
所謂法治社會,就是社會公民和社會組織把憲法和法律作為行為規范。從總體來看,應包含以下幾個層面:一是法治的理論價值和精神文化層面,包括法律權威、法治價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理論、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這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支柱和理論基礎。二是法治的制度體系和運行體制,包括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是法治社會的制度支撐和運行機制。三是法治的行為活動和實踐運行,包括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這是法治社會實踐方式和實現途徑。
一、構建法治社會的重大意義
首先,構建法治社會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 。和諧社會的建設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為基礎的,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培育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行為。和諧社會必然是民主社會、法治社會,而且只有在一個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會,才能稱得上真正意義的和諧社會。法治是使社會管理擺脫隨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權的干擾,是形成有序與和諧狀態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進經濟、政治和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會、民主社會,和諧社會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來保障。總而言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互為因果,相輔相成。
其次,構建法治社會是規范社會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會秩序,是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是國家長治久安、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標志。法治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對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基礎性、長遠性作用。就法治社會而言,現代社會治理既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并依法對有關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調節的過程,也是社會自我服務并依據法律和道德進行自我規范和調節的過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必須依靠法治來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再次,構建法治社會是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根本途徑。對于人民群眾來講,法治社會是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一方面,人民群眾必須自覺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為自己一切行為的基本要求,養成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強烈意識和良好習慣。另一方面,人民群眾能夠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通過有序的公眾參與和民主形式,表達自己的意愿、意見、建議,并能夠被有效地吸納到國家立法和政府決策之中。構建法治社會,不僅有利于推動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在推動全民守法的同時更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證人民群眾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二、構建法治社會必須依靠全民參與
(一)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契機,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圍繞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結合“六五”普法規劃實施,組織開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使法治文化陣地覆蓋社會的各個方面。其次,要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設,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華和道德精髓,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使其成為涵養社會主義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撐,努力推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制宣傳教育實現社會全覆蓋。
統計數字顯示,去年我省總量同比下降6.7%,來信同比下降8.5%,來訪同比下降6.3%,重信重訪同比下降12.4%,聯名信和集體訪同比下降7.1%。
如何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在推進依法治省的進程中,我省進行了有效的實踐與探索。
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和問題
阿壩汶川縣映秀鎮漁子溪村村民劉志福是一個老上訪戶,由于村上2007年一個由村上實施的項目工程款(每人550元)未得到兌付,劉志福多次到縣、州上訪。映秀鎮上的律師和政府工作人員找到老劉了解情況,紀委部門加強督查,按照相關政策法律調查漁子溪村資金使用情況,責令村上加緊兌付,最后老劉的問題迎刃而解。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成功化解突出問題,這并不是個案。省局副局長楊旭介紹,我省總量連續10年呈下降趨勢,由78萬余件次下降到26萬余件次。去年,省、市、縣共同排查出了3500多件突出問題,其中省上“掛牌督辦”了777件。
但是,“重點領域問題仍較突出。其中城鄉建設、勞動保障、土地征用、農村農業、涉法涉訴的量占全省總量的2/3左右。我省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一刻也不能懈怠,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楊旭說。
隨著總量的明顯下降,近年來我省渠道也在不斷拓寬。除了“12345”的電話熱線和一封不用付郵資的“人民來信”外,窗口和網上受理平臺的設立,擴大了群眾渠道。
2013年底,達州市政法系統在市群眾接待中心設立的涉法涉訴窗口正式對外開放。市級政法各部門每日抽派兩名工作人員到窗口輪流值守,接待群眾,解答各種咨詢和疑問,對不同的案件進行分類處理并流轉辦,同時做好群眾政策宣傳、釋法明理和情緒疏導工作。
2014年2月,省局門戶網站開通運行。在網上受理渠道上,開設了“省委書記信箱”、“省長信箱”、“投訴受理”三個平臺,供群眾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同時,制定相應的網上辦理規則,從工作機制上保障及時有效的處理群眾事項。網站還通過設置“查詢信件”服務,讓群眾實時了解具體的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今年,我們還將對纏訪鬧訪、以訪牟利等突出問題開展集中治理行動,規范行為,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省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2014年工作要點》的部署,今年還將由省委政法委牽頭對治安問題突出地區開展綜合整治行動,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構建大網絡大輿情工作格局
“互聯網是當前意識形態領域面臨的‘最大變量’,我們能否沖得上、頂得住、打得贏,直接關系我國意識形態安全和政權安全。”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吳靖平強調。
作為現實社會延伸的網絡社會,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新形勢下,用好全媒體,加強網絡管理,構建網絡和諧環境顯得更加迫切。
如何更好地發揮全媒體作用?如何牢牢掌握網上輿論工作主動權?各市州宣傳思想戰線紛紛展開行動。
樂山組建由網管、網宣、網評、輿情和網絡文明傳播志愿者組成的強大網軍,建成100人的網評員、100人的輿情信息員、100人的網絡文明傳播志愿者隊伍,完成300人左右的網軍培訓任務。
綿陽建立網絡新聞發言人制度,網絡新聞發言人對一般性網絡輿情原則上在30分鐘內回復;重大網絡輿情要在1個小時內回復;敏感性網絡輿情要在3個小時內回復。
“當前互聯網已經成為信息傳播的主渠道和社情民意的集散地,《四川省依法治省綱要》提出‘構建大網絡大輿情全媒體工作格局’,可以為推進四川科學發展、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網上輿論環境。”省社科院副院長李明泉說。
今年,省委宣傳部將牽頭負責、公安廳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完成依法加強網絡社會管理,對網絡輿情進行監測、分析、研判和處置,嚴格規范網絡信息傳播秩序,積極穩妥地推進網絡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等工作。
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2013年12月12日,四川藍光和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圣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等32家房地產企業被成都企業信用評估與誠信評價協會評為“誠信企業”。
這些企業誠信狀況的專業評估以2013年10月正式實施的《成都市企業公共信用等級劃分》為標尺,這也是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行業信用評估與誠信評價工作,助推成都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指導依據。
“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國務院要求各地方政府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在房地產行業探索實踐和開展的誠信建設規范化試點工作,為民生領域相關行業的信用評估起到了示范作用。”成都信用協會相關負責人說。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已經全面接入四川征信系統。從2013年10月起,將有40家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接入四川征信系統,其中成都地區16家和其它地區24家正在進行聯網工作。備受關注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也將接入征信系統。
個人征信信息的查詢也同樣是各方關注的焦點。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在成都主城區東、南、西、北、中五個方位,分別選擇了一個商業銀行網點作為個人信用報告查詢點,在全國率先啟動了商業銀行個人信用報告公眾查詢服務試運行工作。
關鍵詞: 憲法精神 轉型中國 法治社會
一、轉型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不僅需要有形的規范來型塑,更重要的還在于作為社會共識基礎的根本價值體系所決定的憲法精神予以引導
從倫理學的角度而言,轉型中國是宗法中國向法治中國轉型的一個長期的歷史時期,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組織社會的元規則并不會隨著制度的確定而自動為社會成員所認可,再加上長期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權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現象,造成了元規則尚未確立就面臨失靈的狀態,而建立于元規則基礎之上的社會公德則面臨道德選擇困境(又稱道德困境),從根本上還是元規則未能真正適應社會和國家保障元規則權威的職權怠于履行所結成之苦果。
面臨這一問題,開始出現一種否定法治回歸德治的新儒家思潮,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民眾所迫切的重構秩序的合理性要求,但合理的目的必須依賴合理的手段實現。轉型中國自1840年起,宗法社會就已經開始瓦解,無論是外因還是內因,抑或內外因的共同作用,都決定了原有的穩定結構已經不能維持,盡管新的元規則尚未被社會普遍所認同,但法治社會發展之大趨勢,已不可阻擋。之后盡管在始初僅僅波及五口岸,但由于從根本上動搖了禮秩序。因此,開埠之后隨著各口岸人民生活的市民化,漸漸波及內陸解構了整個宗法生活得以維系下去的社會基礎,松動了我國傳統社會的宗法生活秩序,并使其不再能存續,這就是所謂的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而企圖依靠宗法中國元規則(禮)和社會公德(孝)否定轉型中國法治社會的進程是缺乏社會土壤的。
二、轉型中國的歷史與邏輯體察
(一)轉型中國的歷史體察
轉型中國的發端與嬗變,并非始自第一次和完成于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宣告,而是其前世(宗法社會)的元規則(禮)在應對近代西方挑戰的能力逐漸削弱的過程中而嬗變的。但由于以來日益嚴重的民族危機,與構建民族國家過程中形成的組織社會的元規范(紀)雜糅在一起,借新生活運動而沉渣泛起,使轉型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面臨遠比西方社會錯綜復雜多的狀態。
轉型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并非無本之木,存在著其母體(宗法中國)對其的重大影響,又加上西方入侵加劇,在建立民族國家的過程又受到集權主義所要求全民守紀的軍事化影響。具體如下:
1.宗法中國與禮
轉型中國在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之前被稱為超穩定結構(社會生活的穩定是相對的,其穩定性決定于外部系統和內部子系統的耦合達到的相對穩定狀態),其從根本上源自于宗法社會生活范圍的狹小,民眾缺乏脫離宗族謀生的基本手段。因此,禮成為組織宗法中國的元規則,并形成以孝為核心的社會公德。
但宗法中國之所以直到明末才有民族意識萌芽,還在于長期存在的家國矛盾,即對家族的孝與對皇帝的忠所引起的家族與王朝之間的矛盾,但解決這個矛盾的路徑仍然是建立在禮、孝基礎之上的“外儒內法”,依靠家族對基層社會進行控制,即依托宗法關系建構的國家主義雛形,但忠君與孝本位相沖突時以孝治為先,如親親相隱和準五服以治罪,以及以十惡制度中的內亂等罪名而非直接控制。
2.轉型中國與紀
隨著列強入侵加劇,農民活動范圍的擴大和大革命的興起,宗法中國從根本上遭到破壞,但轉型中國應當向何處去隨著民族危機加劇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對這一問題,曾經企圖通過新生活運動和紀為核心來型構民族國家。
但宗法中國和法治中國其型構社會的元規則絕不是――紀,即喪失自我人格的絕對服從,社會本位也不應當是國家本位。遵紀守法,從規范層面上而言應是守法高于遵紀,實踐層面缺乏守法公民的培養,遵紀只能流于形式或失敗,甚至以大規模壓制為實現路徑。無論對于以家族為核心的宗法社會,還是以公民為核心的法治社會,對社會的徹底控制都是不可取的。而1840年以來,宗法社會已喪失其立身之基(盡管社會轉型仍未完成),守法公民的養成與法治社會的形塑才是應有之意。最關鍵的還在于,守法區別于遵紀在于,法之為法在于其善,方能得公民自守。
3.轉型中國與法
盡管轉型中國的嬗變過程中,深受其母體――宗法中國和民族國家構建過程中“紀”的影響,但轉型中國社會的發展已經朝著法治社會的方向前行,盡管對法治社會的構建尚停留在法制國或片面強調民權的苑囿之中,但作為調整平等人格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元規則――法,已經成為轉型中國未來發展的共識。當下的問題,主要在于如何使“法”及由“法”所衍生的社會公德“信”,權利行使前提在于對他人平等人格的尊重。
(二)轉型中國的邏輯體察
轉型中國構建法治社會的困難不僅在于對中國社會歷史考察中所發現之錯綜復雜的情勢,更在于制度構建不等于立法的技術中立化,而是基于社會的實際情況,對系統已變化之要素予以發現。
憲法在不同社會表現不同禮但又都是組織社會元規范。甚或只承認有的法社會才是政治上已經組織起來的文明社會更何況即使僅僅以法為組織規則的社會中,其分支與變體亦呈現表面上似乎判若鴻溝的區別;而就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轉型而言,毋庸諱言,法已經成為組織我國轉型社會的元規范,但絕不能罔顧傳統宗法社會所遺留的濃重影響,這也決定了我國憲法要求的復雜性和憲法秩序構建的長期性。
三、憲法精神與社會生活的善好
轉型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從根本上而言,在于禮規則失效之后,如何在社會中形成對法規則的社會認同?這需要對轉型中國社會時代內涵和社會特性的準確把握,這恰恰是憲法精神――作為共同體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準則和特定的憲法要求在憲法中的反映所承擔的重要使命。
(一)憲法精神的本旨
憲法學本體論解決的是憲法本體,也就是憲法的終極關懷問題,這也是對憲法精神本旨的探尋,即對于全人類來說,憲法精神是根據何種普適性規律完善社會的憲法體制以求得社會生活和諧的。所謂憲法精神是特定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準則和特定的憲法要求在憲法中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的特殊社會環境所決定。
(二)憲法精神的實現
在當代,中國社會正在為應對“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進行最根本意義上的社會轉型――社會元規則的重塑與認同。盡管完成這一歷史任務的社會基礎在大革命時期已經奠定,但社會元規則的重塑與認同不能不有賴于教育對健全人格者的養成。而教育根本目的之實現,其最重要一環又在于憲法學教育(從憲法的根本功能來看,憲法學教育是養成謹行社會元規則之健全人格者的關鍵),這既是現行教育體系的固有缺陷所導致的(如2012年的香港國民教育爭議),又是憲法教育的根本使命使然。
任何教育都是德育――倫理教育,即立足于社會元規則之上的倫理教育,是構成元規則的主導價值和社會特定時期之需求――養成何種適格之社會成員,是動態的為促進社會生活之善好而發展的。而于憲法學教育而言,可稱之為憲法精神教育,養成轉型中國(由于道德困境和元規范為權力本位所沖擊,這一問題尤為重要)所迫切需要之守法公民。
四、公民養成與法治社會的構建
(一)公民是什么
1.法規范層面的公民
在國籍法意義上,因出生或歸化取得國籍,而獲得共同體成員資格或公民資格。在一國憲法規范層面,共同體成員資格或公民資格即公民的法律人格,公民人權的實現受該國憲法的平等保護。這就決定了公民之間在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性,因此公民行使自身權利的前提,即不得侵犯他人之安寧。
2.公民與社會
但在實踐中公民權利行使的邊界并不為研究者重視,這一問題隨著城市化加速,原來強迫凝聚社會的元規則――“紀”的瓦解,宗法生活的死灰復燃,再加上和計劃生育等歷史因素,錯綜復雜在一起殊途同歸,即在社會生活忽視他人人格的平等或自動降低自身人格。因此,公民社會建立的關鍵不僅在于意識自身權利的彰顯,更重要的在于尊重其他平等人格的自由。
(二)憲法精神與社會公德
憲法精神是特定社會(其價值準則可以成為社會公德本身,是由社會生活所決定的,如孝為宗法核心道德,形成族人與家族的緊密關系;忠為集權社會核心道德,形成臣民與國家之間的服從關系;恕為法治社會核心道德,形成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準則和特定的憲法要求在憲法中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的特殊社會環境所決定。轉型中國社會為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特定之憲法要求――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與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從根本上在于打破宗法社會殘留對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而作為核心生產力要素的人,只有從根本上在人格上得到平等尊重,才能在知識經濟時揮最大之作用。因此,此憲法要求倒逼主導地位價值的成型――對人的平等尊重為核心的公民養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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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基礎;法治觀念;和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同質性,它們都是社會主義的必然選擇,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歷史經驗證明,和諧并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在調節中實現的,而實現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它可以為解決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塑造誠信友愛的社會精神創造一種基本的制度環境。
隨著中國法制的健全,從法治文化建設、法治基礎的設立、法治觀念的養成到法治在人們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法治觀念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本文著重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法治文化和和諧社會的關系
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在歷史上,法治從來就是和民主相聯系的。所以,我們所倡導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內涵,則是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煉。以人民民主為內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自由、平等和人權。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這種內容和形式關系正體現了先進文化的階級利益和民主特征。
黨的以后,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不僅在經濟領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個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年來,人們的思想、觀念、認識所發生的巨大變化。這種變化由市場經濟發展引起的人們在法律等方面從觀念、思想到制度、行為的變化,深刻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法治文化在我國的迅速發展,也有力地說明了市場經濟一定要建構與自己的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法治文化體系。
就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現代性和開放性。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以及法律趨同化現象的出現,社會主義法律文化與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將相融并存,整個人類社會都在向著和諧法治的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政府的權力受到合理的監督和制約,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制度與法律的自身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的社會。要達到這種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必須得到崇尚并且在社會運行中發揮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在公民與公民關系的和諧問題上,社會主義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單個的人作為民事主體,經常性參與到大量的社會活動之中,這種活分布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如包括親子、親屬、夫妻在內家庭關系,鄰里關系,雇工和雇主關系,同事關系,師生關系等等。社會主義法治以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為著眼點,以對公民間權益沖突的協調作為社會關懷的一種手段,無論是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穩定,還是在促進人與人和睦相處的溫情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方面,都起著不可小覷的基礎作用。
社會主義法治為市場主體開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階層表達其各種訴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階層表達其各種訴套公平的矛盾與沖突的解決機制。通過這一平臺和機制,國家可以有效引導各種利益主體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達利益訴求的基礎上,使社會中的矛盾和沖突得以解決。
和諧社會是一個公平正義、充滿活力、誠實友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也是一個多元互動、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會,而這一切美好社會目標的實現都有賴于完善的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全面有效的調整。
三、和諧社會促使法治觀念的養成
和諧社會一定是一個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的法制。這標志著我們黨對法治重要價值認識的又一次飛躍,標志著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是我們黨的一個治國理想,又是一種治國方略、治國機制,同時也是一種治國結果。
“和諧社會”是行為規范的社會。社會的規矩是社會行為的準則。人生在世,無不需要制衡。這種行為規范就是法治。同時歷史經驗也證明,和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調節中實現的,實現手段之一就是法治。
中國的法治建設不僅在于制度層面要加快,更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導。實現法治不僅表現在法律體系的建立,而且在深層次上表現為一個民族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及行為方式等方面的深刻變革。就國情而言,我們的法治缺少的是像西方社會那樣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養成過程。所以中國只能走一條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法治模式。顯然,沒有法律文化傳統和法治觀念,將成為中國依法治國方略、和諧社會思想在貫徹、落實中的一大癥結。
法治觀念培養的更要注重以下問題:
1.用好社區法制講座,促進社區居民良好習慣的養成。通過開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全體公民養成依法辦事的良好行為習慣。人與人之間才能和諧相處,社會秩序才能正規有序,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穩固的群眾基礎和思想基礎。
2.用好社區法制講座,充分發揮法律祛惡揚善的預防功能和調解功能。每個社區如建立一個調解辦公室(兼法律咨詢室)就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祛惡揚善的預防功能和調解功能,從而強化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的關系和相互接納的意識,把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使全體公民既遵紀守法,又誠實守信,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穩固的群眾基礎和思想基礎。
3.社區法制講座方式形式多樣。講座不搞一言堂,把它和咨詢、座談、演講相結合,尤其是社區法制講座必須采用案例教學。以前填鴨式的教育方式往往會抑制社區居民的積極性,喪失學習的興趣,而案例教學的特點是自己動手做。社區居民是課堂的主人,律師是組織者。
四、法治在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理念應在法律意識形態層面上獲得理解。必須意識到,堅持法律觀的指導地位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要求。通過法律意識形態進行主體建構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實踐過程中則要關注此種建構的目標和方法。
1.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實現市場經濟發展的和諧。和諧社會是市場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由于市場經濟的盲目性、自發性等特點,還有市場主體的多元化,難免發生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這是市場經濟自身所無法克服的,這就需要運用法治等手段,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來實現市場經濟運行的和諧。
2.監督制約行政權力,實現政府管理社會的和諧。一旦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他們可以獲得及時而有效的法律救濟。法治的政府應該以服務優化作為行使管理職責的指導思想,依照法律賦予的職責,提高在義務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技服務等方面的質量和水平,滿足不同階層的需求,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簡介] 劉椿(1970 ―),江蘇南京人,深圳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學;周禮紅(1975 ―),河南南陽人,深圳市社科院城市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文化學;袁冰(1984―),河南平頂山人, 深圳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學。
成熟穩定的市民社會是中國城市治理現代化,由傳統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治理轉型的基礎。市民社會以身份和權利平等,社會行為法制化和資源分配公平化的制度代替舊時代城市人群不平等的等級制度的現代社會,構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礎。
一
(一)市民社會與城市治理的關系
市民社會的城市治理是政府與市民以法治化為前提,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有秩序地實現社會良性運轉。
市民政治地位平等化。城市人群傳統等級制度轉換為市民社會,意味著市民社會成員政治、經濟地位的平等,其形成過程就是等級制度演化為權利平等的制度。市民社會的形成和平等化特征,為市民從傳統城市治理模式中的接受者成為城市治理體系的參與者和共同治理者,與政府和其他組織一道構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礎。
市民意識與行為法制化 。市民社會的特征是法制化和規則化,社會成員擺脫了政府的附屬物地位,行為不再受政治力量的控制而成為自由的市民。在市民社會中實現了社會利益多樣化,社會結構多元化,社會治理制度化,社會行為法制化,社會成員實現普遍的身份平等并恪守公認的行為準則。
資源分配公平化。城市治理的前提在于政府治理現代化,即政府為市民社會的發展讓渡出生存空間,市民社會的發展又推動政府治理現代化的深入,同時對政府行政進行有效的監督①。市民社會能夠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階層需求,目的在于填補政府的“公益真空”和資源分配偏差,以助于實現整個社會資源分配公平。
城市治理新型化。市民社會存在的方式以眾多介于國家和社會之間,由市民自愿組成的組織,目的在于不同市民階層實現自身利益和參與公共事務。市民社會中各種社會組織是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緩沖地帶,并且成為連接市民與政府的橋梁,因此可以通過自愿結合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團體以追求社會的平等和利益均衡。
(二)城市治理的路徑
今天市民社會生活的自主性增強,政治參與的形式也在不斷增加。隨著人們民主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利益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城市治理的路徑由市民政治參與逐步過渡為社會自主管理為主的城市治理模式。因此,城市治理的基本路徑就在日益復雜化的城市治理中,以法制化、制度化為基礎開展治理,同時保障、引導、激勵市民有序地以組織的形式參與社會生活和社會事務自治。
二
(一)傳統政治文化影響制約城市治理
在城市治理與市民社會關系中,政府與市民社會在運作機制上相互獨立,功能上彼此協作、相互補充,職責上互相監督。從宏觀層面看,這種互動關系表現為政府的治理創新為市民社會的產生與發展提供外部環境;而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和市民的基本素養也構成了城市能否實現良性治理的基礎。從微觀層面看,這種互動關系表現為政府對市民社會的培育支持、規范管理、評估監督,市民社會則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社會公共事務。二者在各自的層面和角度行使職權,擔負責任,相互促進和發揮作用,從而實現城市治理的良性互動。在雙方的互動關系中,政府與市民社會間從“零和博弈”到“整合博弈”,最終實現雙方的共存共贏。實踐證明,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和方式并不適應市民社會發展的需求。目前市民主動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深度和廣度不高的現實,顯現了市民社會發育的低成熟度,可以看出我國城市治理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與模式建設存在諸多問題。
傳統政治意識的影響。傳統的儒家政治文化重禮治而輕法制,重權威而輕民主,導致社會治理的決策模式是典型的權力和精英決策,執行程序和評價主要取決于權力精英的意志。這種影響的結果是城市行政決策和管理者與市民之間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溝通,市民自身的政治素質和能力也存在局限,沒有介入社會管理的機會。
傳統社會治理模式的影響。政府與市民雙方地位不平等,社會成員的極少參與公共事務,缺乏對政府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同時現代社會公共事務日益呈現出復雜化、專業化和高度的信息流動等特點,政府有可能因此產生公共政策制定失誤,執行乏力。
現有城市治理模式與市民社會發展的差距。社會轉型時期,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社會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加劇;“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已不適應市民社會利益多樣性和復雜性的需求。
(二)市民參與意識和能力不足
市民政治參與意識薄弱。雖然我國正積極通過推進教育的大眾化,城市閱讀來提高國民的素質,但從總體上來說,市民難以適應和參與現代公共政策制定與執行,市民的政治素質與文化意識在很大程度上仍需進一步提高。
市民政治參與能力弱。各階層掌握的政治、社會、經濟資源以及自身的組織化程度和文化認知水平的不同,使他們參與社會治理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市民政治參與能力低下。
(三)市民缺乏對社會組織的歸屬與認同
市民在公共事務的參與中,缺乏對社會公共事務和集體利益的相關爭取。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放任集體和社會利益的喪失,其本質就是缺乏集體和自身利益的平衡意識。
從總體上看,伴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與民主程度的提高,市民參與政策制定也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從而推動了人民民主權利的發展,推進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了城市治理現代化。但是,在市民社會參與與組織化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矛盾和問題。
三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項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面對社會的多元化,能否合理整合和正確引導市民社會的各利益主體,并有效處理各種公共問題決定著地方政府城市治理能力的水平。
(一)以法治化創新社會治理模式
以法治化為導向實現城市治理創新。要在法制化的基礎上,構建城市治理創新體系,建設、健全市民社會的各項制度和體系。實現城市治理的全民參與態勢,平衡權利與義務,正確處理政府依法行政與市民參與的關系,同時建立合法、便利的市民利益訴求和解決渠道,實現公共政策中不同利益群體的均衡,化解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建立社會穩定和市民利益保障的有機機制,最終實現城市治理創新。
完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探索城市治理法治化模式。政府運用法律的手段,實現行政和權力行使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將城市治理活動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以有效達成城市良性治理的社會公共管理目標。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城市治理的具體事業有法可依,讓市民在要求公共服務時有據可循,同時能夠通過正當的程序公平地獲得公共服務。政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程序、方式、監管和評估等都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進程中把握好正確的政治和文化價值取向,處理好政治與城市治理創新的關系。探索形成社會公眾參與決策、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協調互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法治模式。通過社會組織法治化的路徑,在契合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和社會情勢現實基礎上,建立社會組織與政府協同的綜合城市治理體系。
(二)加快拓展市民社會參與路徑
在依法行政的法制化基礎上,調整傳統運動式的社會動員思維和模式,強化市民公共事務的意識,提升市民參與能力,構建和諧、開放、透明、民主的社會環境,讓市民與政府合作、協商,積極主動地參與城市治理。在城市治理創新中,建設市民的規則意識,提高市民公共意識和質素,提升市民參政的素質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