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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親子關系 親子鑒定 婚姻法 司法解釋
一、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及其缺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了親子關系。根據第二條的規定,一方有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而另一方沒有理由反駁又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對其做出不利推定。該條意思至少有如下兩點:一是只有雙方均同意才能啟動親子鑒定程序;二是當對方不同意又沒有證據證明親子關系的狀態時,法院可以依照規定推定親子關系存在與否。
該條規定一方面彌補了婚姻家庭法的部分空白,另一方面,違背了親子血緣關系的倫理道德。分別說來,包括:(1)淡化了身份關系的倫理性:親子關系可以借助一定的證據規則來進行推定,而不是追本溯源,這有悖于父母子女關系客觀存在的自然狀態,也不符合一般的基于身份和血緣形成的基本倫理;(2)削弱身份關系的穩定性:親子關系一旦存在,就不可因為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擾產生變化。但是一旦法官有權利通過某種證據規則推定親子關系存在與否,就直接導致這種穩定性被打破,父母子女關系依賴于一方的意志,而不是身份關系本身是否真實存在。從客觀情況來看,法官可以根據用來確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某一種證據規則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現有的科學技術也不可能存在。
二、 親子鑒定及親子鑒定否認之訴
親子鑒定,是指利用醫學、生物學以及遺傳學等學科原理和技術,來判斷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所進行的鑒定。包括親自血性測試和DNA親子鑒定。親子鑒定的最原始功能是確認親子關系,核心功能是理清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提出要求親子鑒定,一般有以下兩種原因:
1.丈夫對妻子不信任,懷疑妻子所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子。
2.因為產科醫院的過錯,父母懷疑醫院搞錯了嬰兒。
依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有權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主體,只有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該證據應當達到足以使法官相信訴求成立的程度。但是關于什么是“必要的證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操作中標準不統一,提出訴求的一方提出證據證明的難度也較大,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上有明顯的瑕疵或丈夫有確切證據證明妻子出軌之后才受孕而同時自己沒有受孕能力,這樣的證據比較容易提出;如果這些證據都沒有被找到,僅僅知道妻子有出軌的行為,而無法提出更多的證據證明孩子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此時要是法官通過證據和自由心正來支持原告方的訴求,就十分不容易。DNA鑒定是目前準確率最高的親子鑒定技術,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任何一方要求進行DNA鑒定必須經過對方的同意并取得法官的許可。沒有經過對方同意而私自進行的DNA鑒定結論不被法庭接受,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這無疑是給原告樹立了一個巨大的障礙——在沒有其他確切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明明有明確的DNA鑒定顯示孩子并非自己親生,但是因為法庭不采納證據,另一方又不同意進行DNA鑒定,從而無法在親子關系否認自訴中勝訴,而必須要繼續維持明知是虛假的父子或父女關系,對于原告方當事人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而造成這種不公平的現狀,是由于我國立法制度的不完善。
三、外國對于無正當理由又拒絕接受親子鑒定的一方的處理
在國外,對于無正當理由又拒絕接受親子鑒定的一方,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大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以德國為代表的直接強制鑒定
根據372條之1的規定,只有當親子鑒定有助于查明案情,且對身體健康沒有影響,法院才能命令第三人進行親子鑒定。如果第三人拒絕,法院既可以罰款,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對其進行拘傳并強制抽血。
德國法理認為,明了自身血統是對人格權的保護,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直接強制使得親子關系容易確認,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但是我國大多學者認為直接強制有侵害人格權和隱私權之嫌。不過筆者認為,此處不應當單純的因為直接強制可能侵害人格隱私權就直接的予以排除適用,而是應當貫徹比例原則:如果通過親子鑒定所能保護的利益大于人格權和隱私權所保護的利益,或者通過親子鑒定可以獲得的公平正義的結果可以高于單純對于人格隱私權保護所產生的公平公正的結果,直接強制鑒定亦無不可。
(二)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強制鑒定
主張親子鑒定應當遵循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要拒絕親子鑒定,必須要提出正當的理由,否則法院不予支持,雖然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做出不利推定。不過正如我國婚姻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樣,筆者認為,該方法有悖于親子血緣倫理,法律賦予了法官根據某一個證據規則決定親子關系的權力,實質上并不利于保護親子關系。況且,一方不同意親子鑒定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僅僅是出于不想傷害孩子的考慮而不愿意接受親子鑒定,如果根據間接強制的做法,無論是出于什么原因均做出不利于不合作一方的判決,就有可能導致錯誤判決出現。這種推定方式沒有充分的證據進行證明,不符合法律推理邏輯嚴密的要求。
(三)以日本為代表的自由心證
在當事人拒絕配合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既不能強制鑒定,也不能直接不利推定,只能將當事人拒絕接受親子鑒定作為自由心證的一個事實加以考慮。但是該規定的缺陷和間接強制鑒定一樣,因為實際上并不存在一種規則可以讓法官依據自由心證來準確判斷親子關系的真實與否,所以較之于準確度高達99%的DNA鑒定而言,法官不能要求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而僅僅是憑借自由心證,實際上是在憑借價值較低的證據方法判斷事實,而不利于事實的發現。
四、當事人自行委托做出親子鑒定的結果應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
對于當事人一方私自委托做出的親子鑒定結果是否具有證據效力,我國學者持有兩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是肯定說,即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論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第二種是否定說,即除非經過司法機關的聘請,當事人自行進行的鑒定無效。筆者同意肯定說。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提出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DNA鑒定結論是一種精確度極高的親子關系證明,所以筆者認為,只要是有資格進行DNA鑒定的機構所做出的親子鑒定,當事人有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鑒定對象是正確的,那么該鑒定結論就可以成為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法院也應當采納該證據作為親子關系否認或確認之訴的證據范疇。
五、結語
我國立法對于親子鑒定的規定很少,并且規定得不全面,幾乎可以說是空白的。從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上還是高級人民法院時做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里指出:雙方均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的應準許,一方不同意的,但是子女已滿三周歲,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必須進行親子鑒定的也應當進行。對親子鑒定的結論要綜合分析,應有其他證據印證。但是該規定沒有明確什么是“必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缺乏可操作性。
1998年8月,原告喻甲以何某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后生下喻乙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何某承認被他人所致。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喻乙隨何某生活。1998年喻甲又以何某、何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自己撫養喻乙1 0多年的經濟損失。在該案審理中,何某否認喻乙是其與他人所生,并稱原來陳述系被喻甲欺騙所致。原告喻甲要求作親子鑒定遭何某及孩子喻乙拒絕。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了喻甲訴訟請求。2000年3月31日,原告喻甲以兒子喻乙為被告,以何某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與喻乙的非父子關系。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三張血型化驗單和何某曾經出具的承認自己被的“事實經過”,化驗單內容為:喻甲血型A型、何某血型A型、喻乙血型B型。
原告喻甲訴稱:我與第三人婚后五天就返回部隊,而第三人在我回部隊期間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后生下喻乙,1997年喻乙生病時,通過醫院血型檢驗才得知喻乙并非我親生。對此,有第三人所寫的“事實經過”和1998年離婚訴訟時法庭上的筆錄,故請求確認我與喻乙的非父子關系。
被告喻乙辯稱:因為當時還小,父母之間的事情我并不知道。至于原告提供的血型化驗單,因我從未作過血型化驗,因此不能因為有我的名字就認定是我的,我不予認可。至于作親子鑒定,我不同意。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喻甲要求對喻乙作親子鑒定,因鑒定關系到當事人的隱私權等重要民事權利。須尊重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喻乙已長大成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作親子鑒定,因此對原告喻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喻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作親子鑒定并確認雙方非父子關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提供的“事實經過”及離婚訴訟中何某的陳述,因第三人下落不明,無法核實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即使該“事實經過”屬實,但仍不能證明喻乙系第三人與他人所生,該證據與本案雙方當事人是否為非父子關系沒有必然聯系。上訴人提供的三張血型化驗單雖有喻乙的姓名,但喻乙否認自己曾作過血型化驗。上訴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故該化驗單的真實性無法認定。因此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作為確認雙方非父子關系的有效證據。喻乙年滿1 8周歲,已經成年,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同意作親子鑒定。因此,上訴人要求確認雙方非父子關系的證據不足,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子女否認與親子鑒定
本案案由是確認非父子關系,涉及到親屬法中婚生子女否認和親子關系確認的制度與理論。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是家庭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因出生的事實而發生。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婚生子女的否認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檢驗親子關系內容的兩個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利益關系的不平衡,婚姻、家庭關系也日益受到沖擊,特別是近年來,婚生子女的否認、親子關系的確認案件越來越多。我國婚姻法雖修訂,但仍未確立這一制度,而司法不能拒絕裁判,人民法院必須對實踐中這些糾紛作出處理。這就要求法官依據現有的立法規定及法理上理論審理這類案件。
根據國外立法規定,否認婚生子女,首先要有婚生子女推定為前提。根據《日本民法典》第7 7 2條規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于婚姻中懷胎的子女,推定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銷之日起300日以內所生子女,推定為婚姻中懷孕的子女。否認婚生子女關系,父或母要舉證證明,即舉證證明真正客觀事實與法律上婚生子女的推定相反。并且這種證明效力要達到相當嚴格的標準。舉證的客觀事實包括很多種,如夫無生殖能力、雙方無同居事實等。但是,通過親子鑒定來否認親子關系是最重要、最有說服力的證據,在各國實踐中被廣泛采用。
親子鑒定的相關理論
親子鑒定也稱親權鑒定,是指用醫學及人類學等學科理論和技術判斷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因常與財產繼承權、子女撫養責任有關,故有此稱謂。親子鑒定的遺傳理論基礎是1900年被重新發現的孟德原定律。根據該理論,DNA(脫氧核糖核酸)是人體細胞的原子物質,每個原子有4 6個染色體。因男性細胞和女性卵子細胞由于減數分裂各有2 3條染色體,稱為單倍體,它們只帶有親代一半的遺傳因子。當與卵子結合的時候,每個人便從生父和生母處各繼承一半的分子物質。通過測試子女與父母的DNA模式是否吻合來確認親子關系。利用DNA進行親子鑒定,非親子關系的排除率為100%,親子關系的確認率為99.9%。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下簡稱《批復》)對親子鑒定的適用予以肯定。親子鑒定被應用到司法領域,使一些疑難的婚姻家庭糾紛得到科學解決。
親子鑒定的適用原則
在醫學上進行親子鑒定并非難事,關鍵是,在訴訟中如何應用親子鑒定的問題。親子鑒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在訴訟中適用應貫徹的是穩定、謹慎之精神,其適用是有條件的,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前提下,筆者認為,應以《批復》有關規定為基礎,嚴格掌握其適用原則。
1.當事人意志因素制約。《批復》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或者子女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筆者認為:(1)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作親子鑒定的應準許:(2)丈夫無證據猜疑妻子作風不正而要求作親子鑒定,妻子拒絕的,不得強制作親子鑒定:(3)子女已長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親子鑒定無足夠證據或雖有證據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認,堅決不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不能強制作親子鑒定。如本案被告喻乙不同意作親子鑒定,就是應當考慮的因素。
2.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原則。《批復》規定:對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應當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利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第一,當親子鑒定的適用可能影響子女或婦女合法權益而帶來不良后果時,一般不應適用:第二,在未婚男女、未婚男子(女子)與已婚女子(男子)發生性關系下所生子女因撫育費糾紛、賠償糾紛引起的親子關系確認案件中,任何一方要求均可準許;第三,因嬰兒抱錯、懷疑非自己所生嬰兒而拒絕從醫院抱領的,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這些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申請親子鑒定無需考慮對方意志,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已被貫徹。
3.親子鑒定提起的時效限制。雖然《批復》對于親子鑒定的適用有所涉及,但很有限。對于親子鑒定提起的時效問題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從國外立法看,德國民法典規定,否定父子關系,只能在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對于子女成年后的否認,應在成年后的兩年內提出。《瑞士民法典》對該訴訟時效規定的最為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間與其同居的事實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內起訴。超過出生后5年,訴權自行失效。”筆者認為,我國在處理相關問題時,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應當借鑒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筆者建議,可以引入兩年時效制度,當得知或應當得知子女非自己親生之日起無正當理由兩年內不主張確認權利者,訴權自行消失。這樣,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秩序的穩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財產逐步增加,婚姻關系也面臨著新的考驗。房子、孩子、財產、“小三兒”等諸多因素從不同方面影響著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2011年8月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涵蓋了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房產贈與、親子關系認定、生育權糾紛等諸多焦點問題,使我們對一些問題有了新的認識。
一、明確規定在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法院將推定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成立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有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兩種訴訟類型,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的訴訟。當今社會獨生子女普遍,孩子往往是是一個家庭的核心。隨著性觀念的不斷開放,夫妻之間的信任指數急劇下降,孩子便成為彼此戰爭的武器,是否進行親子鑒定,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高度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應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否認親子關系的準確率幾近100%,肯定親子關系的準確率達到99.99%。高準確率使得dna技術在親子關系訴訟當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一百二十多個國家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條是基于親子鑒定已經是一項成熟的科學技術,且絕大多數人在意識當中已經能夠接納,同時其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需要行為相對人的配合,所以運用證據規則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及推定原則確定更為公平合理。
二、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與自然增值不屬于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的婚后所得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規定將自然增值和孳息一律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該做法值得商榷。首先,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及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16條對孳息歸屬的認定,并非一律為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是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考慮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雙方的意愿,分別對孳息的歸屬做出認定。
自然增值即非人為的增值,屬于不需要人為操作、價值自然增加的部分。比如由于通貨膨脹、供求關系等因素造成的物價變化等。因此,對于婚前個人出資所購置的房屋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應當區別對待。
如果是婚前購買,不需要人為作操、自然增值的孳息,應當歸原所有人所有。但是如果婚前購置的房產配偶在婚后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錢、提供了勞力或智力,因配偶一方的貢獻而增值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投資營利所得,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既符合“誰投資誰受益”的經濟原則,同時也避免了過于保護房產所有權人利益、忽略配偶方利益的弊端。
三、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應該說本條規定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更合理,更符合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和實際。一般來說,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時,雖然沒有明確說明是直接贈與給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女配偶雙方,但都是希望子女及其配偶能夠和睦相處,只要子女夫婦白頭更老,歸誰并不影響。本條規定比較合理,也有利于解決上述問題。而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而沒有
登記上子女配偶的名字,這足以說明父母出資時就沒有將該出資視為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這一規定從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贈與表示的真實意愿與房屋產權的登記主體相聯系,切實保護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父母的權益。
四、首次明確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在離婚時若無法達成協議,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僅把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作為判斷按揭房屋歸屬權的標準,就可能會出現一方權益顯失公平的情況。因此,如何對按揭房屋進行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此規定,網絡上相當多的觀點認為這實質上是“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忽視了婦女對于家庭的貢獻,保護了在婚姻中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一方婚前購房并登記在個人名下,向銀行貸款也是以個人名義進行,在婚后仍然以其個人名義還貸,在本質上就是個人的行為。在雙方結婚后,既有可能仍以該個人收入還貸,也有可能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但并不能改變該房是婚前個人決定購入的事實,如果說沒有結婚該房仍然作為個人財產的話,那么結了婚參與還貸也不能改變該房的性質,只可說是幫助該方還貸而已。
一方婚前財產為該方個人財產,在《婚姻法》第十八條中早已明確規定,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在婚后不論是以購房方個人婚后所得財產還貸,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部分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完全沒有否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婦女在家所作出的貢獻,比如男方在外工作,婦女在家照顧小孩忙家務,男方所得的財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因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是合理的。我們應當關注的是: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如何合理補償的問題,這才是主要的。
合理補償應當是考慮“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比如,男方婚前購房一套總價50萬元,首付10萬元,婚后雙方還貸付款40萬,簡單計算女方付款數20萬元,占50萬元的比例為40%,現該房價為200萬元,男方應按房屋市場價200萬元的40%即80萬元補償給女方;我們再看男方所得:男方首付10萬元加上婚后付款數20萬元合共30萬元,占50萬元的比例為60%,現該房價為200萬元,實際上男方得120萬元,并無不當。
司法解釋(三)并沒有忽視女方權益,因為購房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最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考慮“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而不是只簡單按還貸的數額的一半補償。同時,在房屋判歸一方時,可以考慮付清
對方補償款后才取得完全所有權;女方無房居住的,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男方給予適當幫助。只要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了上述因素,得到合理補償的另一方就可以即時按市場價格另行購置,從這個角度上說,誰分得房地產都是一樣的。只要司法實踐處理妥當,相信本條規定是可以取得大家都比較滿意的結果的。
五、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在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了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做出了相關約定,其中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做出一定的讓步,以達到順利離婚的目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與協商。本條表明法律對于該類附條件生效的離婚協議不予保護,但前提是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協議離婚未成。
關鍵詞:“草帽哥”,父愛,親子關系
一、備受壓抑的心
在人格中,對抗是無處不在的,理性的精神力量與非理性的精神力量之間的斗爭從來沒有停止過,沖突是生命的基本事實和普遍現象。沖突如果過于激烈就會導致人格的崩潰,使人變得瘋狂或半瘋狂。①
現代人承受的壓力越來越超負荷,我們的胸口時常感覺窒息般壓抑,可是悲劇的是我們找不到任何有效的發泄途徑,久而久之便誘發了各種生理和心理上的疾病。事實上,我們可能是軟弱無力的,可是為了不要別人認為我們是懦夫,我們便變得咄咄逼人;或許,我們是那樣渴望溫暖,渴望愛的港灣,可是為了證明自己有多獨立,我們便選擇拒絕繾綣柔情;又或者,我們看待世界的方式和別人略顯不同,為了證明自己并不是標新立異,我們選擇磨平自己思想上的棱角,從而作一個方方正正的正方體。這就是所謂的現代人,這就是我們的謀取幸福的方式,這就是抹殺我們本能快樂的種種限制性想法。
二、街頭高調征婚的“草帽哥”
前幾天,在一個訪問類節目上認識了畢業于西南大學的草帽哥,現年32歲的草帽哥是網絡上一個紅人,他頭戴造型新穎的草帽,身穿綠色演出服,整天出現在重慶的大街小巷,你要問他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他便笑容滿面地告訴你是為了征婚,他想擁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誠然,渴望家庭的溫暖、渴望愛情的甜蜜是每個人的最原始本能,可是恐怕只有為數很少的人才會采用這么高調的方式征婚。
接下來草帽哥的父親和前女友分別來到了臺上,草帽哥一見自己闊別兩年的女友就分外激動,他的所作所為分明是一個長不大的孩子而并非一個32歲的成年人。父親把造成草帽哥異常的行為的責任一股腦的推到草帽哥前女友的身上,接著草帽哥的母親又被叫上臺來,原來父親與母親很早就離異,感情并不好。正當臺上吵成一片的時候,草帽哥又在做什么呢?他沒有做出任何制止大家爭吵的行動,只是一味地在旁邊安心地擺弄自己的草帽,撫摸自己的演出服,完全沉浸在自己的內心世界中,他早已把自己鎖起來了。
三、父愛缺失的危害
在草帽哥的成長過程中父親在草帽哥對他關心不夠,而母親又對他過分關注,他生長在一個父愛缺失的環境中。草帽哥沖動的根源就在于內心強烈的渴望,他渴望父愛,渴望關懷,而沒有得到有效地滿足。在一個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同性別的父母親對這個孩子的人格建構是很重要的,草帽哥從小就跟母親一同生活,他與父親的鏈接是完全斷裂的,這就造成了他的人格是不完整的,他的心智是極不成熟的。人格在心理學上指個體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征的總和。人格健全,沒有缺陷,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標準。人的性格是由先天遺傳和后天學習而共同形成的。先天遺傳是性格形成的基礎,一旦形成某種性格,則相對穩定,長期影響我們的心理行為。但是性格發展的傾向和結果,主要取決于后天因素。
長期缺乏父愛,孩子就可能患上“缺乏父愛綜合征”,給孩子現在和將來的生活帶來諸多的困擾,甚至影響孩子一生的正常發展。美、英、德等國的一些研究發現,缺乏父愛的孩子年齡愈小,罹患綜合征的危險愈大,并且對男孩的影響更為嚴重。②
四、親子關系的重要性
草帽哥采取這種異常的征婚舉動其實是意欲引起父親的關注,希望從父親那里得到愛。在他小的時候,他凡事都很乖很聽話,也很爭氣地上了名牌大學,可是他所做的這些事情依舊引不起父親對他的關注,父親只是每個月例行公事般地付給他生活費。或許是他感覺到過去的30年他活的實在是很累,沒有父親的疼愛,沒有富足的生活條件,父母的整日爭吵讓他的內心漸漸失去了安全感,他極度地厭惡他自己懦弱膽小為此他決定不再按照就有的模式生存下去,他要找回那個曾經迷失的自己,他要強大起來,他要他的父親重新認識他、打心眼里去關注他。于是他便采取了在別人眼里那近乎荒唐的舉動。寧靜、愉快家庭中的孩子,有安全感,生活樂觀、愉快、待人和善。氣氛緊張及沖突型家庭中的孩子缺乏安全感,情緒不穩定,易緊張、焦慮,對人不信任,易發生情感和行為問題。
可見在一個家庭中,親子關系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孩子的心理發展、生活積極性及家庭幸福感等。美國心理學在研究中發現,父母接受的孩子一般都表現出社會所需要的行為,如情緒穩定、興趣廣泛、富有同情心等;被父母拒絕的孩子大都表現出情緒不穩、冷漠、倔強、逆反;受父母支配的孩子比較被動順從、缺乏自信、依賴性強;讓父母服從自己的孩子有很強的進攻性。“草帽哥”從小就憑借孩童敏感的直覺發現了父親對他的排斥,這種排斥讓他缺乏安全感,情緒波動大。③
在心理學上,人格是指構成一個人思想、情感及行為的特有模式,這個獨特模式包含了一個人區別于他人的穩定而統一的心理品質。家庭是個體最初面臨的生活環境,親子關系是個體最初的人際關系,所以親子關系在兒童人格的形成和發展中扮演著尤其重要的角色。親子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交往關系,具體包括父親與子女之間的交往,母親與子女之間的交往。作為個體最初的人際關系,它會通過塑造兒童的性格,建立兒童的人格,在兒童以后的一生中都產生著重要的作用。
心理健康在現代社會激烈的競爭中顯得日趨重要,孩子與父母親關系對于將來走出家庭后能否與其他重要關系人發展健康的關系,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父母要在孩子心理發展的不同階段給予不同的幫助,也不能忽略生活中的細節,如保持父母的態度和行為的一致性:如果父母不和,意見分歧,孩子便不能(至少很難)形成評價事情好壞的統一標準,也就不能發展無沖突的價值觀。很多青年人的心理沖突可以從父母教養原則的不一至性那里找到根源。正確看待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沖動現象,滿足其對愛正常的渴望,才是培育下一代的正確方式,用心去關愛孩子的成長。(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注釋
①霍爾:《榮格心理學》。馮川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P29
②父愛的重要性
③李萍(2010),親子關系與兒童行為關系的研究綜述,《重慶文理學院學報》,第一期,第29卷.
參考文獻:
[1]霍爾:《榮格心理學》。馮川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
目的:探討中國大中學生同伴、親子、戀人關系及戀愛原因的發展過程。方法:整群抽取西安市中學生575名,大學生660名,采用同伴關系量表、親子關系量表、戀人關系量表和戀愛原因量表以及一般情況調查表進行調查。結果:在親子關系方面,大中學生在親密和相處時間2個維度上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在戀人關系方面,大學生在信任、親密、承諾和相處時間4個維度上得分均高于中學生。在戀愛比例方面,大學生正在戀愛和有過戀愛的比例高于中學生。在戀愛原因方面,大中學生在所有因子上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而在同伴關系方面,大中學生無差異。結論:隨著大中學生身心發展成熟和外在生活學習環境的不斷變化,中國大中學生在親子關系、戀人關系及戀愛原因方面,均呈現出階段性和發展性的變化特點,但在同伴關系方面無階段性和發展性差異。
關鍵詞:大學生;中學生;同伴關系;親子關系;戀人關系;戀愛原因
中學生正處于生長發育的第二高峰期,大學生生理基本成熟,心理尚處于過渡期。他們在同伴關系、親子關系、戀人關系和戀愛原因等方面也呈現出發展性和階段性的變化。但關于這方面的縱向比較研究較少。本文作者對中國大中學生的同伴關系、親子關系、戀人關系和戀愛原因進行了縱向的比較研究。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中學生樣本:整群抽取西安市一所市重點高中和一所普通高中的高一、高二年級的部分學生,收回有效問卷575份,男249人,占43.3%,女326人,占56.7%。
大學生樣本:整群抽取西安市四所高校的大一、大二和大三年級部分學生,收回有效問卷660份,男282人,占42.7%,女378人,占57.3%。
1.2 研究方法
主要采取問卷調查法,統一測量方法,輔以談話法和個案研究法。研究工具:(1)一般情況調查表,包括性別、年齡、年級、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職業等;(2)同伴關系量表,包括信任、親密、承諾和相處時間4個維度;(3)親子關系量表,包括信任、親密、承諾和相處時間4個維度;(4)戀人關系量表,包括信任、親密、承諾和相處時間4個維度;(5)戀愛狀況量表,包括學生是否正在戀愛、是否有過戀愛關系;(6)戀愛原因量表,包括孤獨、信任、性吸引、真愛、證明價值、相似、了解伴侶、開心8個維度。
1.3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13.0軟件處理數據,進行χ2檢驗、t檢驗等。
2 結果
2.1 中國大中學生親子關系比較
中國大中學生親子關系比較見表1。調查結果表明,在親子關系方面,中國大中學生在親密和相處時間2個維度上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2 中國大中學生同伴關系比較
中國大中學生同伴關系比較見表2。調查結果顯示,在同伴關系方面,中國大中學生在信任、承諾、親密和相處時間4個維度上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表2中國大中學生同伴關系的比較
2.3中國大中學生戀人關系比較
中國大中學生戀人關系比較見表3。調查結果說明,在戀人關系方面,中國大學生在信任、承諾、親密和相處時間4個維度上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3中國大中學生戀人關系的比較
2.4中國大中學生戀愛比例比較
中國大中學生戀愛比例比較見表4。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正在戀愛和有過戀愛的比例高于中學生(χ2=142.15,22.45,p 均< 0.001)。在中學生中,男生正在戀愛的比例高于女生(χ2=8.58,p < 0.05)。在大學生中,女生正在戀愛的比例高于男生(χ2=35.01,p < 0.001)。
2.5中國大中學生戀愛原因比較
中國大中學生戀愛原因比較見表5。調查結果表明,大學生和中學生在8個因子上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在大學生中,男女生在孤獨、性吸引、真愛、相似因子上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在中學生中,男女生在8個因子上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
3 討論
研究發現,中國大中學生在親子關系、戀人關系及戀愛原因方面,均呈現出階段性和發展性的變化特點,但在同伴關系方面無明顯的階段性和發展性差異。
在同伴關系方面,中國大中學生并未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差異,無論是在中學時代還是大學時代,同伴關系都在中國學生的生活、學習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同伴關系是同齡人或心理發展水平相當的個體間在交往過程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人際關系。[1]如果缺少了同伴關系,青少年就會感到孤獨和自卑。[2]隨著身心的發展成熟,大中學生開始有了自我發展和自我實現的心理需求,他們開始重視同伴間的交往,愿意與自己年齡相仿、志趣相投的、有共同話題的同伴保持密切聯系,有時有些心事或者小秘密更愿意告訴自己的朋友,希望得到朋友的幫助和支持,與同伴保持一致,在與同伴的交往中獲得安全感和歸屬感。
在親子關系方面,中國學生在中學階段和大學階段呈現出階段性和發展性的變化特點,與中學生相比,大學生對親子關系的依戀有所減弱。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它是人生中第一個重要的人際關系。[3]中國的中學生上學一般都是就近擇校,這樣父母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就比較方便,因此子女與父母的相處時間也是比較多的。由于考慮到課業負擔重,學業壓力大,學生的時間和精力有限,父母一般都習慣對子女的生活進行全面照顧,這樣中學生對父母的依賴性就比較大。而步入大學,離開父母,進入新的生活圈,住公共宿舍,學校餐廳就餐,這些對學生的獨立自主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與父母空間距離的拉遠和相處時間的減少,大學生相對減少了對父母的依賴。但是大學生對親子關系的依賴,只是比起中學時代有所減弱,但依舊存在,畢竟中國文化注重青少年對家庭的依賴性。
在戀愛方面,中國大中學生體現出階段性和發展性的變化特點。一方面,中國大學生正在戀愛和有過戀愛的比例顯著高于中學生;另一方面,中國大學生和中學生的戀愛原因也呈現出了一定的階段差異性。中學時代由于普遍受到老師和家長的雙重掌控,加之,巨大的升學壓力,高中生豐富的青春期情感被普遍地壓抑,而這種情感卻在升入大學后得以爆發。首先大學生生理發育基本成熟,隨著自我意識的日益增強,渴望與異往和戀愛的欲望增強。其次,相對寬松的大學環境為大學生戀愛創造了一定的客觀條件,男女生在一起學習、活動的機會增多,交往逐漸頻繁,使戀愛成為高校的普遍現象。最后,家庭因素也為大學生的戀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些家長認為,在大學里,孩子有更多的機會找到未來的生活伴侶。在本研究中,中學生在“開心”這個維度的戀愛原因得分高于大學生,而大學生在其余7個戀愛原因得分高于中學生。這一結果與一些學者的研究結果是一致的,即青少年的兩性關系發展大多經歷朦朧、愛慕、初戀和鐘情4個階段,而鐘情階段主要在16-17歲之后,[4]而且早期的戀愛關系主要是一種同伴之愛,與友誼密切相關,而后期的戀愛關系則是一種包括親密、激情和承諾的強烈情感。[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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