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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單地說,就是立法機關制訂的用以規范人民行為的一種載體。像“紅燈停,綠燈行”,這是交通法;九年義務教育屬于義務教育法;懲罰惡人靠刑法等等。
媽媽常常教育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規矩。記得我剛學會走路時,媽媽就告訴我,“過馬路靠右邊行走。如果迎面有車來,不要慌張,就站在原地不動,千萬不能亂跑。”當時路人經過,看到媽媽這樣教我有疑惑,小孩能聽懂嗎?可是,當時1歲多的我,還真的聽懂了,并且按媽媽教的規矩過馬路。我慢慢地長大了,媽媽又教我,“紅燈停,綠燈行。”媽媽和我,不管經過哪個十字路口,都會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從來不會為了趕時間而闖紅燈。現在,我把媽媽教我的規矩教給了我2歲多的妹妹。我嚴以律己,以身示范,我希望我能把這些規矩傳給我身邊的每一個人。
法律約束著每一個人,法律讓社會更加安定、更加和諧,讓生活更加美好。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金融市場日趨活躍,金融犯罪也日益增多。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也日趨增多,而由于其涉及面廣,一旦案發,造成的社會影響也較為巨大。但由于我國對于該類犯罪的立法尚不完善,導致對該罪的法律適用存在有一些疑問。本文從該罪的犯罪構成、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等各方面對其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
一、擅自發行股票罪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根據本條規定,擅自發行股票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或單位。既包括那些根本不具備發行股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那些具備了發行股票條件,但還沒有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發行股票的單位和個人。
2.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發行股票是在企業實行公司制以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但由于面向社會公眾,這種大規模的集資方式并非一家公司自己籌措資金的簡單行為,而是事關廣大股票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為發行股票的單位要向投資者負責。發行股票要定期付給股東紅利,發行公司要按時歸還本金及其利息,這依賴于發行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其經濟效益的好壞,具有一定風險性,同時由于這種活動涉及面廣,事關大量資金的流向,與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社會安定密切相關。因此,公司法對發行股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批準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如果采用募集設立形式需向社會發行股票募集股份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需發行新股的,都必須要先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必須由證券經營機構采取承銷方式發行股票,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并將募集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國家對發行股票活動的嚴格監督和管理。本條所說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根本未向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行為人雖然提出申請,但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而未得到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行為人雖然提出申請,但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尚未正式批準;雖有批準文件,但批準機關不是法定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而是其他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雖有批準文件,但該文件系行為人自行偽造、變造;雖有合法的批準文件,但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原作出的批準決定并通知行為人后,行為人仍繼續發行;雖有合法的批準文件,但行為人超過批準的限額發行;雖有合法的批準文件,但行為人實際發行的證券種類與批準發行的證券種類不符;雖有合法的批準文件,但行為人在證券發行的法定有效期后仍繼續發行。行為人是否實際上已經發行了股票,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
3.擅自發行股票,必須達到數額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另一主要界限。
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的認定
(一)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的;(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從上述追訴標準可看出,擅自發行股票罪是數額犯和情節犯的結合,其包括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三十人以上購買了股票的;或者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或者其他后果嚴重的行為。
(二)“擅自發行”的定義
所謂“擅自發行”,是指未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公開發行股票的證券的行為。這就涉及到什么是公開發行呢?根據《證券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擅自發行證券”實際上就是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而非公開發行證券是不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的,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可以以非法集資或者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證券法與99號文及證監發[2008]1號文的矛盾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即證券法的規定與法規的規定似乎存在矛盾,即證券法與99號文及證監發[2008]1號文的矛盾。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而根據99號文及證監發[2008]1號文,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2008]1號《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公司及其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的性質認定”。《證券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99號文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公司股東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 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從上述規定上來看,似乎存在著矛盾,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而法規卻規定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從字面上理解,證券法的規定是指轉讓的對象必須超過200人才屬于公開發行,而法規的規定是指在轉讓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兩百人即屬于公開發行。從字面上理解這兩個規定似乎互相矛盾,導致在法律適用時到底該適用于哪一個條款。其實不然,這兩個規定之間并不矛盾。99號文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證監發[2008]1號第二條第(一)項也引用的是《證券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可見上述兩條規定所適用的是證券法》第十條第三款,所指的是變相公開發行的行為。即公司及其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屬于變相公開發行的行為,其不應當適用《證券法》第十條第(二)項,而應當適用證券法第十條是三款,屬于變相公開發行的行為,這樣就不存在有矛盾了。
(四)“特定對象”和“不特定對象”的界定
關鍵詞 公司 股權 善意取得 公示 交易安全
中圖分類號:DF591 文獻標識碼:A
1善意取得概述
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的需要是與日俱增,為了保證這兩者之間的實現,我們有必要在法律上來確立一種制度,確保市場交易安全,做到便利性和安全性的平衡,從而提高交易的效率。我國在《物權法》中首次明確了善意取得的制度,在第106條中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也就意味著善意的受讓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
通過以上表述我們可以發現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動產和不動產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其他人,如果前提是受讓人在取得該所有權的時候是善意的而且在交易過程中價格合理,且動產已經交付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的,受讓人應當取得該財產的所有錢和附屬的物權。如果原所有權人要求善意取得人返還所有權,法院應該不予主張。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模式
要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判斷其是否是善意取得,首先必須確定股權轉讓是否已經發生,且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如果善意取得已經確立,還要考慮到股權的變動模式是否直接影響到股權轉讓是否適用于善意取得的新的理論問題。
一般在股權轉讓中存在著兩種行為:一種是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債權行為,另外一種是股權權屬發生轉移的行為,就是說對于股權轉讓合同發生權利轉移的行為。根據最新的公司法規定,這種權力的變更是以股東花名冊上的變更為準的,但是物權形式的主義模式是不利于股權市場的高校安全的發展。首先,在我國在物權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物權形式主義,如果直接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轉讓中適用是不穩妥的,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采用等記制的,所以在這個基礎上是不能產生物權形式主義的模式的。在這個問題上要怎么樣才能確定股權轉讓的生效的問題?
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該條規定的分析,股權的轉讓以交付為權利轉移的標志,是否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只是如果不進行登記,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在股權變動模式上,我國采納了登記對抗主義。在股權變更中股權轉讓的生效是的股東花名冊進行改變還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時呢?根據公司法中的第33條第2款“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看似只有在股東名冊有記載的前提之下,才能行使股東權利,即具有股東資格。不過,該款僅為授權性規范,而非設權性規范,也就是說股東名冊的變更并非股權發生轉移的標志。
3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善意取得有很多的觀點,有人認為是可以適用于物權法商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也有人認為這是不行的,因為股權具有等級形式,這種形式僅僅是為了登記對抗,但相對于動產的占有來說,登記有一種公式的效力,因此對于股權的善意取得可以參照不動產占有來說,登記更加具有高一層次的效力。本文認為上面的觀點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種觀點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特點考慮的很充分,有著很強的人文關懷,是在股東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建立的,為了維護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的持續與穩定,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同意,而且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第二種觀點是從股權轉讓登記出發的,既考慮了不動產在轉讓是受讓人的善意取得,在支付了合理的費用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股權。
對于這個問題的看法,本文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要明確一點,善意取得制度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如果和目的相左那么就是不合理的,另外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是否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威脅到公司的發展。針對這兩條原則,筆者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是有著理論層面和實踐操作層面的缺陷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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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債轉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律平衡
前 言
我國的國企改革已歷經20年左右,從1980年進行的,以提高企業活力,放權讓利為核心的早期試點,到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在企業的普遍推行;1984年開始的企業股份制理論和實踐的積極探索,1999年實施債轉股,都是為了讓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市場主體,在日益激烈的國內國際市場上提高競爭力。
隨著國有企業體制的轉換、產業結構的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斷暴露:長期的企業所有者虛置、權責不明、粗放型經營等問題。國有企業改革20年來,占用了國家70%的信用貸款、80%的國內最好勞動力,目前卻只能提供占GDP的30%的產出。(蔣思平,論債轉股的風險與防范,《武漢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04)從資產負債率上來看,1980年為18.7%,1993年為67.5%,1994年為70%,其中流動性資產負債率高達95.6%。(李克明 李金華,債轉股的法律障礙分析,《安徽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11)即便是我國1994年確定的100家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資產負債率也從1980年的30%升到1985年的40%直到1990年的60%,到1994年則高達75%以上。(劉存緒,國有企業債轉股的風險及風險防范,《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09)過高的負債使國有企業的發展舉步維艱,進而影響整個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改革目標的實現,也給國家財政負擔帶來潛在危機,危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國有企業的高負債、低效益使得銀行債權難以實現,加上銀行本身風險防范意識淡薄,形成高額的不良資產,據有關資料統計,1996年,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比例為20%—25%,若按25%計算,高達12000億元。而同年,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所有者權益與呆帳準備金合計僅僅3200億元。(徐兆宏,債轉股的法律問題,《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0.10)和國際通行銀行呆賬安全標準(6%—7%)相比,已經嚴重超過警戒線。雖然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時,我國金融系統幸免,但不能否認潛伏著巨大的危機。與此同時,國有企業狀況不斷惡化,信用體制下滑,銀行的風險防范措施不力,不良信貸資產還在不斷累加。這種狀況使國有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受到嚴重威脅,同時對存款人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都形成負面影響。
2000年,中國成為WTO種的成員國,向國際市場進一步開放。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國有商業銀行,目前的經營狀況和管理制度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沖擊。不解決這些問題,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僅難以應付挑戰,搶占機遇,而且面臨嚴重的金融、財政、經濟等各方面的威脅,綜合國力的提高、民族的富強只能是紙上談兵了。
本文欲從債轉股實施中,國家、國有企業、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以下簡稱AMC)四者之間權利義務分配是否平衡的法律角度出發,分析債轉股過程中各種法律風險、法律障礙等問題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的原因。并根據分析結論,建議更為合理、有效、平衡、穩定的收益與風險、權利(權力)與義務(責任)的法律平衡機制。希望對債轉股理論研究和現實實踐有所貢獻。
第一章 債轉股的實施現狀
第一節 債轉股的特定含義、目的及程序
債轉股的本意是債權人將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股權投資行為。顯然,這與我國目前實施的債轉股的意義相去甚遠。首先,我國的“債轉股”不是債權到股權的直接轉變,而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AMC,再由AMC把所獲債權轉變為對債務人的股權。其次,我國的債轉股有特定的范圍,債務人只限于部分國有企業,債權只限于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再次,我國債轉股有特定的歷史使命(即債轉股的目的)和階段性(完成不良資產的盤活即結束)。所以我國的“債轉股”有特定的含義:“為解決國有企業債務過高,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多,通過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現代化企業制度改革,由國家組建AMC,依法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部分不良債權,將其轉化為企業股權的一種改革手段。是狹義上的間接性的政策性債轉股。”(安 麗, “債轉股”的法律思考,《江漢論壇》,2002.10)
從現實問題分析,債轉股主要為了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減輕國有企業沉重的債務負擔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二是剝離并通過多種手段盤活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提高銀行的金融質量和信譽,防范金融風險。(張國紅,債轉股的風險于對策,《政法學刊》,2002.09)并借此解決政府財政吃緊的狀況,從整體上促進中國經濟的良性發展。
債轉股的實施過程大致如下:第一,由國家出資建立AMC,并確定其運轉機制;第二,由國家經貿委等推薦債轉股企業名單并由AMC審核確認;第三,銀行將轉股企業的指定債權轉讓為AMC,第四,AMC將所持債權轉化為企業股權對非股份制企業進行股份化改制;(蔣大興,論債轉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法學》2000.07)第五,AMC通過股權分紅或者通過各種途徑實現股權變現,實現不良資產的盤活。通過這樣的程序,在完成國家確定的債轉股目的后退出市場。
一、 石鼓鎮旅游傘產業發展概況
(一)石鼓鎮旅游傘業發展的總體狀況
1.石鼓鎮旅游傘產業分布情況。全鎮共有14家旅游傘成品傘廠,40多家配件廠,形成了完整的制傘產業鏈,共吸納從業人員2000余人,年產成品傘500萬把,占到了全國工藝傘三分之一的市場份額,年創產值近2000萬元,創利300多萬元,新增勞務收入400多萬元。
2.石鼓鎮旅游傘的制作特點。石鼓旅游傘的品種繁多。以面料的選用來分,有絹、布、紙、絨四大系列。以傘的尺寸來分,有15cm~600cm(傘面直徑)的8個規格。按傘的用途來分,有裝飾傘、旅游傘、工藝傘三大系列。總共有10個花面、500多個品種。
不同于流水生產的晴雨傘,石鼓傘全由手工制作,一把傘要5天,經歷浸泡、藥水煮、刮青、劈撐骨、制傘桿、制傘轱轆、分邊、穿藝、糊傘、打口、畫花、收傘、質檢等80多道工序才能完工。大部分工序需熟練工人精工細作,小部分流水線完成。
3.石鼓鎮旅游傘產業的市場定位。2011-2015年,從市場銷售來看,隨著傘的功能轉化,石鼓旅游傘的市場定位主要傾向于發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城市、風景名勝旅游區。主要消費群體定位于中高收入人群。石鼓旅游傘內銷北京、杭州、福建、桂林、南岳等地,出口美國、日本、馬來西亞、新家坡、意大利、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產品供不應求,出口量占到總產量的90%,前來簽訂產品訂單的絡繹不絕。2015年后,受金融危機影響,石鼓旅游傘出口市場嚴重萎縮,鎮旅游傘行業協會轉變銷售策略,把目光面準國內日益興盛的旅游市場,通過拉動內需來化解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石鼓旅游傘業的發展優勢
石鼓制傘業能夠在經歷600多年的興衰沉浮后流傳至今,就充分說明它具有強盛的產業生命力。而這種生命力是由其豐富的產品內涵和特定的市場需求所決定的。
1.市場空間廣闊。在制傘業的初始階段,傘具作為人們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用品,為制傘業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而產品用途多樣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使傘市的地域空間和消費群體快速擴充,加快了石鼓傘走出湖南、走出國門的步伐。
2.原料供應便捷。旅游傘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80多道工序全部是手工制作,且分工精細、專業化程度高,以石鼓目前的產量計算,可就地轉移農村勞動力2000多人,年創勞務收入300多萬元。制傘的主要原料楠竹、雜木、桐油均是就地取材,可帶動農村相關產業發展。所以,農村為制傘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片沃土。
3.發展基礎牢固。制傘工藝中的80多道工藝均需嫻熟的手工技能,石鼓制傘業600多年的發展歷史孕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制傘技術工人和管理、營銷能人,這是石鼓制傘業最寶貴的人力資源,夯實了產業發展基礎,并可有效避免同質化競爭。
4.時代內涵豐富。傳統工藝技術和時尚消費理念的有機嫁接,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市場資源的有機整合,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的有機聯動。綠色、低碳、環保等順應時展方向的特征,賦予了石鼓制傘業“傳統特色”的產業時代內涵,產業發展“內存”充裕。
5.產業優勢明顯。純手工制作的產業特色,使制傘業對場地、設備、資金沒有太高的要求,適合于分散生產、流水作業、統一銷售的生產經營組織形式,這是其它制造業所不具備的發展優勢。
二、 制約石鼓鎮旅游傘產業發展的主要因素
石鼓制傘業歷史悠久、資源豐富、基礎堅實、需求可觀,且產品頗具特色競爭優勢,發展前景廣闊。但,石鼓制傘業的發展歷史決定了產業的傳統色彩濃厚、小農經濟意識濃于市場經濟意識。要實現傳統產業與市場經濟的完全對接,石鼓制傘業仍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
1.對旅游傘產業重視不夠,引導不到位,扶持力度不強。
在發展理念上,作為農業大縣,我們注重對外招商引資,探索走工業強縣之路,卻忽視了對傳統特色產業的發掘、壯大。石鼓鎮有油茶產業、石材產業和旅游傘行業三大重點產業,其中石材產業為2016年的招商引資項目,被定位為石鼓鎮的支柱產業,為使其盡快生產盈利,各級政府出臺了一些列的扶持獎勵政策。而旅游傘業作為石鼓的傳統特色產業,雖然由政府引導,成立了旅游傘行業協會,但由于缺乏引導管理,協會如同虛設,鎮內的旅游傘企業仍然呈各自為政的狀態,由于缺乏政策和資金支持,石鼓鎮最大的旅游傘龍頭企業石鼓工藝品公司,現改名竹緣傘業,竟然由規模化生產企業重新回到家庭式工坊生產模式,出現“倒退”現象。
2.自主創新能力弱、缺乏自主品牌,整體競爭力不強
石鼓旅游傘產業是在傳統工藝技術的基礎上,融合現代時尚消費理念而開發出來的一項新興產業,目前石鼓旅游傘業以出口為主,其經營模式是按客商提供的貨樣按單生產,只有少數客戶要求企業自行設計生產,而大多數的生產形式是客戶對產品規格、選用材料、數量進行限定,企業根據客戶需求而組織生產。造成石鼓旅游傘企業品牌意識不強,對新工藝、新技術模仿力較強,但缺乏自行設計能力,更談不上產品開發,且石鼓鎮14家旅游傘廠,真正注冊的只有竹緣傘廠1家,其他13家傘廠及相關配套加工點都不具備正式的法人資格,該鎮生產的旅游傘全部實行貼牌生產,產品及其包裝上,不僅沒有自己的生產地址、聯系方式,更沒有自己的商標。千千萬萬的消費者在使用了石鼓傘以后,卻不知道是誰生產的,石鼓人甚至連自己生產的傘都不知道貼上了什么牌子,銷到哪里去了。在市場經濟舞臺上,石鼓的制傘人成了地地道道的“替身演員”,品牌效應無從談起。沒有自己品牌所產生的后果是利潤被無限壓縮,制作出一把傘只能賺到幾毛錢。
3.粗放型增長特征明顯,資源環境約束加劇
石鼓鎮旅游傘業屬勞動密集型產業,鎮內14家傘廠普遍存在生產規模小、設備陳舊、工藝落后、技術裝備水平低、資源依賴性加劇等局限性。同時,眾多旅游傘企業的管理技術、節能技術水平不高,節能理念缺乏,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而近年來,由于旅游傘產業的繁榮發展,對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斷增長,制傘的主要原料楠竹、雜木、桐油在石鼓鎮已難以完全滿足需求,交通位置不便、道路通行狀況差等加劇了旅游傘制作成本不斷提高,資源環境的壓力制約著石鼓旅游傘業的發展壯大。
4.產品趨同現象嚴重,低水平競爭時有發生
無論是高新技術產業還是傳統產業,均普遍存在空間聚集。石鼓鎮14家旅游傘廠,從原材料到制作工藝都大同小異,1家能生產出來的產品,其他13家都能制作出來,技術含量相同,產品趨同現象嚴重導致市場競爭激烈,行業內惡意降價競爭時有發生,產品價格不升反降,因此而導致制傘工人勞動強度大而工資水平低、技術人才外流、中青年勞動力不愿意學藝制傘,傳統制傘技術面臨失傳危機。雖然成立了旅游傘行業協會,但協會未能真正起到促進全鎮14家旅游廠協同發展的作用,鎮內各家傘廠之間互相封鎖技術、市場等信息,甚至互挖墻腳時有發生,嚴重阻礙了旅游傘產業發展壯大步伐。
三、 破解石鼓旅游傘業發展瓶頸的對策
作為湖南制傘業的發源地,為了發展,石鼓旅游傘告別了傳統純手工作坊的生產方式,采取局部流水作業,構建了全面的產業鏈,旅游傘產業逐步發展壯大。然而,產業鏈不夠成熟,制傘企業分布較為零散,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發展后勁不夠強,產品層次較低,沒有自己的品牌等問題的存在,令該鎮制傘業總體競爭力不夠強,大部分利潤被品牌廠商賺取等尷尬局面。如何有效破解旅游傘業的發展瓶頸,實現產業發展目標,帶動鎮域經濟快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成了目前我們亟待探討的問題。
1.政府高度重視,科學規劃引導
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辯證對待招商引資和做大做強傳統產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石鼓旅游傘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科學地制定旅游傘業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規劃,以規劃為引領,發揮調控和引導作用,充分發掘旅游傘行業協會的作用,利用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千方百計延伸產業鏈,把傳統特色產業扶大、扶優、扶強、扶精、扶深,努力打造最具生命力、競爭力的塊狀經濟,盡快形成“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的區域經濟格局。
2.加強自主創新,著力打造本地品牌
徹底轉變過去加工點式的生產模式,規范石鼓旅游傘企業的注冊和商標注冊,形成本地旅游傘業自主品牌。以旅游傘行業協會為平臺,積極引導和鼓勵旅游傘企業加大對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通過設立科研基金,在資金上大力支持旅游傘企業研發新產品、開發新材料,從功能、外形、實用等方面著手,推出新產品、專利產品和高檔次產品,搶占國內外市場。通過產品包裝、印制精美的產品宣傳冊、積極參加國際國內的產品交易會、建立專業網站、產品廣告、建立產品責任機制等市場化運作,樹立產品形象,提高產品知名度。同時,積極引進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旅游傘業的生產技術和流程,提高行業的生產效率,以實現石鼓旅游傘業生產配套本地化,使石鼓旅游傘業盡快形成原材料生產、零配件生產、傘骨架組成、成品傘制作等一整套較為完整的產業鏈。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旅游傘行業協會通過構建交流平臺,組織旅游傘企業,同時邀請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參加,每半年召開一次行業形勢分析會,突出品牌建設與質量管理,形成一種信息交流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