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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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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監管協議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第1篇

      【關鍵詞】建筑企業;機械設備;經營方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

      工程機械設備作為施工企業的第一生產資料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性,在目前的建筑企業施工市場,業主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具有自己的主要施工機械成為中標的必要條件。建筑企業要發展,要做強做大,不是一句空話,沒有先進的施工機械很難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下去。因此,設備的購置、選型、發展規模、使用、管理已成為建筑企業發展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

      大多數礦業公司目前工程機械設備管理模式還是三級管理,即公司分公司分公司設備科,管理層次較多,設備分散于各分公司,經過幾年來的運營,可以看出這種管理模式存在許多的弊端,很不適應現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設備運營工作的開展,諸如租賃難以結算與回收,工程機械設備的利用率較低,機械化、專業化施工水平較低,合同管理形成虛設,保養維修不到位,資源消耗嚴重,項目考核難以進行等。從深層次、多角度分析這些表面現象,可以看出: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目前的管理模式不適應生產所需,管理手段滯后,工程機械設備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嚴重制約著資產設備管理工作的開展乃至整個建筑企業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成立設備經營租賃公司,實行集中管理、統籌調配、資源共享,減少管理層次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辦法,其主要原因如下。

      1、實行集中管理,提高設備利用率

      現代高等級的礦業施工,由于工程量大,工藝復雜,技術含量高,投入的設備種類、數量繁多,各個分公司現有的設備不論數量、種類、規模都無法滿足工程機械化施工的需要,無法形成獨立的生產能力。雖然在一年的施工中,因工程的需求,公司調動一部分設備,但難度很大,有時與整個管理制度相抵觸,工程機械設備的整體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如果實行集中管理,則可以統籌安排,對施工設備合理有序地進行調配與組合,針對各項工程的特點以及輕重緩急等各方面因素對龐大的設備群體進行有效的整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利用率、發揮整體優勢、提高整體經濟效益。

      2、工程機械設備的配備可以實現由“全”到“專”的轉變,提高專業化施工的水平

      根據初步設想,設備經營租賃公司內部進行分類管理,可劃分為路面機械、橋隧機械、土石方機械等。現在的情況是:目前的資產設備三級管理,普遍存在著“小而全”和“大而全”的傾向,無法形成專業化施工的格局,分工不明確,重復投資的現象比較嚴重,未能從整體上把握資產設備的需求。既浪費了資金,又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從另一角度講,實現專業化管理以后,機械租賃經營公司便會集中精力深入地研究各類型專業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如工程機械的配備與組合及施工工藝的改進,從管理與操作兩方面提高專業化施工水平。

      3、可以真正實現合同化管理與成本核算

      實行集中管理以后,無論是以分公司的形式還是以獨立法人(子公司)的形式出現,都能夠加強工程機械設備成本核算,引起各單位的高度重視。目前,個別項目部負責人片面地認為工程機械設備無非是一種生產工具,根本不會從資產經營的角度來考慮,設備科與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形同虛設。

      誠然,目前各項目部資金普遍緊張,但是即使部分資金到位,又有哪個項目部會把內部工程機械租賃費列入使用計劃,設備科與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又有什么意義。為確保項目不虧損,個別人為因素的滲入,就可以降低使用臺班租賃費甚至免交使用費,造成合同條款的執行僅僅停留在紙上,合同化管理和成本核算根本無從談起。

      4、建立設備租賃經營公司是各礦業公司擺脫困難、提高經濟效益的一條有效途徑

      近幾年來,有不少工程項目一直被資金不到位所困擾,嚴重制約著工期和目標的實現。就公司內部而言,一個原因是項目管理沒有真正到位;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充分調配發揮公司施工機械的作用,沒有真正實現機械化、專業化施工。

      5、大型特種設備集中管理

      剝離一塊最有活力的資產設備,可以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工作效能,起到盤活資產的帶動作用,激勵資產設備經營者管理整體工作的順利開展。建立新的管理模式需要解決下面幾個問題:

      (1)思想觀念的轉變,特別是各級主要領導思想觀念的轉變,要充分認識當前設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理清改革的思路,牢固樹立機械設備要靠工程來發展,但工程要靠機械設備來完成,這兩者之間缺一不可。總體上沒有誰主誰次的問題,只有現階段上的主次。沒有工程的情況下,承攬工程任務為主,有了工程,如何用好管理好設備,發揮其作用尤為重要。

      (2)正確理解建筑施工企業目前的狀況:經營觀念陳舊,產權結構和產業結構單一,資源消耗嚴重,運行機制落后,管理粗放,所以造成在市場競爭中經濟效益不高,利潤積累緩慢,建筑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差。

      (3)解決好幾年來實行項目法人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真正實行人、財、物與責、權、利相結合的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按照合同和制度辦事,而不僅僅依靠行政命令,這樣是不符合市場游戲規則的,只能被市場經濟規律所淘汰。

      (4)工程機械設備管理的改革,一定要在建筑施工企業總的改革框架下實施,超前或落后都不可取。比如:股份制的實施、項目管理的真正實現、財務結算中心的成立、合同管理的運用、成本核算的落實、產權剝離等,沒有這些制度的改革實施,即使成立了工程機械租賃公司也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更談不上走向良性循環的軌道。

      (5)積極地創造條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結構調整。引導建筑企業采用直接融資、資產剝離、資產重組等方法進行資產結構調整,盤活總資產,增資減債,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成立專業化的施工公司,實現技術實力強、市場占有率高、綜合效益高的目的。盡早建立產權清晰、自主經營的現代企業制度,首先應從資產管理起步,一方面成立工程機械設備經營公司,另一方面鼓勵發展民營企業,取得公司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機械租賃經營公司和民營企業的發展,把資產經營搞活。

      參考文獻

      [1]楊翠林,楊廷艦. 工礦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的管理模式[J]. 建筑技術,2005,36(6):101-103.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第2篇

      【摘要】 目的 研究代謝綜合征(MS)患者常見中醫證型與高敏C反應蛋白(Hs-CRP)及頸動脈內中膜厚度(IMT)的關系,為其分型及防治提供依據。方法 選擇80例MS患者,中醫辨證分為肝火亢盛型、痰濕壅盛型、氣陰兩虛型、陰陽兩虛型、痰瘀互結型;另設正常對照組20例。入院當日測定空腹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空腹血清Hs-CRP、血清胰島素(FINS),計算胰島素敏感指數(ISI),并測定身高、體重、腰圍、血壓,計算體重指數(BMI)。采用多普勒超聲診斷儀掃查雙側頸總動脈、頸內動脈,測量血管內徑及IMT。結果 MS各證型患者Hs-CRP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其程度依次為:氣陰兩虛>陰陽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頸動脈IMT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5),其升高程度在中醫各證型中依次為陰陽兩虛>氣陰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結論 Hs-CRP、IMT水平可作為MS中醫辨證分型的重要指標。

      【關鍵詞】 代謝綜合征;中醫證型;高敏C反應蛋白;頸動脈內中膜厚度

      Abstract:Objective To research the value of CRP and IMT in each TCM type of MS,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treatment. Method Eighty cases of MS were pided into five Chinese medicine syndrome groups including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Twenty healthy people were taken as normal control group. FPG, TG, HDL-C, FINS, Hs-CRP were detected and ISI was calculated. Height, weight, waistline, blood pressure and BMI were measured. The inner diameter of the common carotidartery (CCA) and intima-media thickness (IMT) of the CCA were measured by Color Doppler ultrasonography. Result Hs-CRP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1), the rate of Hs-CRP went up by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IMT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5), the heightening level of IMT was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Conclusion Hs-CRP and IMT can be used as important indexes of TCM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MS.

      Key words:metabolic syndrome;TCM syndrome type;Hs-CRP;carotid artery intima-media thickness

      代謝綜合征(MS)又稱胰島素抵抗綜合征,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患病率也在逐年上升。MS的主要后果為心血管損害,由其導致的冠心病、腦卒中、腎功能不全和外周動脈粥樣硬化所產生的危害性明顯大于單純高血壓和糖脂代謝異常。中醫對MS尚無統一的命名,可根據臨床癥狀分為肝火亢盛型、痰濕壅盛型、氣陰兩虛型、陰陽兩虛型、痰瘀互結型。本研究旨在探討MS常見中醫證型與高敏C反應蛋白(Hs-CRP)及頸動脈內中膜厚度(IMT)的關系,為MS中醫辨證分型提供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6年3月-2007年5月黑龍江中醫藥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門診及住院MS患者80例,其中男性44例,女性36例,年齡48~67歲,平均(51.06±8.82)歲。均符合國際糖尿病聯盟(IDF)診斷新標準[1]。正常對照組20例,為門診體檢者,其中男性11例,女性9例,年齡35~60歲,平均(49.75±8.61)歲。2組在年齡、性別等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參照《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2]和MS證候調查條目[3]分為5型。①肝火亢盛11例,主證:眩暈頭痛、急躁易怒。②痰濕雍盛19例,主證:形體肥胖、眩暈頭痛、頭如裹、胸悶、嘔吐痰涎。③痰瘀互結22例,主證:頭重昏蒙或刺痛、面色黧黑、眼神澀滯。④氣陰兩虛13例,主證:頭暈、體倦乏力、口干多飲。⑤陰陽兩虛15例,主證:頭暈、腰酸膝軟、畏寒肢冷。

      1.2 研究方法

      入選對象均由專人測量血壓、身高、體重,空腹狀態下測腰圍,計算體重指數(BMI)。禁食10~12 h,空腹采靜脈血,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測定采用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空腹血清胰島素(FINS)采用放免法測定,試劑盒由北京市福瑞生物工程公司提供。計算胰島素敏感指數(ISI):ISI=-ln/(FPG×FINS)。空腹血清Hs-CRP采用日本日立公司的7170型生化儀,用免疫投射比濁法進行自動分析檢測。測量血管內徑及IMT由專人操作,使用美國GE公司Vivid 7 Pro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超聲頻率7.5~10 MHz的變頻探頭。

      1.3 統計學方法

      數據以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2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采用線性相關分析其相關性。

      2 結果

      2.1 2組體重指數、血壓、血脂比較

      MS組BMI、收縮壓(SBP)、舒張壓(DBP)、TG、HDL-C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見表1。表1 2組BMI、血壓、血脂比較(略)

      2.2 2組高敏C反應蛋白、血管內中膜厚度、血糖、胰島素敏感指數比較

      MS組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見表2。表2 2組Hs-CRP、IMT、FPG、ISI比較(略)

      2.3 代謝綜合征中醫各證型胰島素敏感指數、高敏C反應蛋白、血管內中膜厚度比較

      正常對照組與MS組中醫證型間存在差異。中醫證型間兩兩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Hs-CRP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其程度依次為:氣陰兩虛>陰陽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頸動脈IMT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5),其升高程度依次為:陰陽兩虛>氣陰兩虛>痰瘀互結>痰濕壅盛>肝火亢盛(P<0.01)。見表3。表3 各證型患者ISI、Hs-CRP、IMT的比較(略)

      2.4 高敏C反應蛋白、頸動脈內中膜厚度與各變量的相關性

      Hs-CRP與ISI、BMI呈顯著正相關,IMT與ISI呈負相關,與BMI呈正相關。見表4。表4 Hs-CRP、IMT與各變量的相關性(略)

      3 討論

      本研究結果顯示,MS中醫各證型之間Hs-CRP及IMT差異有統計學意義,提示Hs-CRP及IMT在MS分型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Isomaa等[4]研究顯示,與其中單一的危險因子相比,MS對冠心病、心血管病和總病死率具有更高的預測價值,因此,研究MS與頸動脈內中膜厚度的關系,對指導心腦血管疾病的防治有重要意義。肥胖、高血壓、糖代謝異常、脂代謝紊亂等MS的各個組分均與動脈粥樣硬化(AS)的發生密切相關[5],血管IMT是AS的早期表現,頸動脈內中膜增厚是頸動脈早期粥樣硬化的標志,這已經得到病理學的證實[6],且在超聲下能夠直接檢測。因此,研究MS與IMT的關系對指導MS的防治有重要意義。Crouse等[7]發現,Hs-CRP與BMI、腰圍、臀圍有相關性,而CRP與IMT有顯著相關,這與表4的結果一致,提示其原因可能是脂肪堆積通過誘導炎癥反應促進動脈粥樣硬化形成。

      本研究共收集MS患者80例,痰瘀互結型所占比例(22%)最高。各證型ISI均低于正常對照組,表明MS患者中醫證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胰島素抵抗,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同時,亦發現MS的不同證型代表了MS不同的病程階段,肝火亢盛型、痰濁雍盛型、痰瘀互結型屬實型,系病程早期,正氣尚盛,氣血陰陽失調程度較輕,故ISI較氣陰兩虛證、陰陽兩虛證為高。隨著病程的進展,正氣漸衰,氣血陰陽失調程度加重,ISI進一步降低。有學者認為,多食少動是MS的主要發病因素。飲食失調、運動過少等是外因,脾腎兩虛是內因,肝失疏泄是其重要環節。前期以邪實為主,氣滯血瘀、痰濁濕熱痹阻脈絡乃是其病機關鍵。中期以正虛邪實并存,肝、脾、腎三臟病久導致臟腑陰陽氣血虧虛,調攝功能失調,行血化津祛濁無力。晚期以正虛為主,變證叢生。本資料正常對照組與MS組血清Hs-CRP差異有統計學意義,且在MS中醫各證型中均有升高,其升高程度不同,這與各證型IR的嚴重程度相符合,提示血清Hs-CRP可間接反映中醫各證型IR的程度;本研究結果提示,可以將Hs-CRP、IMT水平作為MS中醫辨證分型的重要指標。

      參考文獻

      [1] Ford ES, Giles WH, Dietz WH. Prevalence of the metabolic syndrome among US adults:findings from the third National Health and Nutrition Examination Survey[J]. JAMA,2002,287:356-359.

      [2] .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試行)[S].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2.73-77.

      [3] 高懷林.代謝綜合征中醫證候調查表的設計研究[J].遼寧中醫雜志, 2007,34(1):25-26.

      [4] Isomaa B, Almgren P, Tuomi T, et al. Cardiovscular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associated with the metabolic syndrome[J]. Diabetes Care,2001,24(4):683-689.

      [5] Lee ECC, Walmsley S, Fantus IG. New-onset diabetes mellitus associated with protease inhibitor therapy in an HIV-positive patient:case report and review[J]. CMAJ,1999,161:161-164.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次貸危機;政策監管;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3-0027-05

      一、次貸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挑戰

      巴塞爾委員會自2008年起陸續出臺了多部征求意見稿以分析和應對此次的次貸危機。其中,在2008年3月的《對2007年的金融危機的初步評估與政策思考》(The 6nancial turmoil of 2007:a preliminaryassessment and some policy considerations)的報告中指出,此次在成熟金融市場中爆發的次貸危機,使得我們有必要對政策監管、銀行的經營模式以及風險管理的實踐進行重新思考。為此,筆者借此框架,從以下三方面具體展開,深入分析次貸危機對新巴塞爾協議所提出的挑戰。

      1、未能有效預防高杠桿運作。

      首先。新巴塞爾協議的適用范圍雖然已經在舊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充,將以銀行業務為主的銀行集團的持股公司包括在內,使得風險管理的涵蓋面進一步擴展,然而,對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的監管缺失無疑為此次的危機埋下隱患。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爾協議是8%,即最高可產生12.5倍的杠桿,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桿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而由于缺乏監管,投資銀行利用融資工具在發行證券化產品時。只需要不到1%的資本充足率。如果算上SIV等表外業務的杠桿效應,那么投資銀行的杠桿倍數可高達50倍60倍。由于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度地利用杠桿不斷發行新的金融產品。使得其實際的抗風險能力非常薄弱,最終由于其無法承受風險而造成整個金融體系崩潰。

      其次,新巴塞爾協議對表外業務的監管不足為商業銀行的高杠桿經營提供了可能。表外業務的性質本身決定了監管銀行的真實風險和資本充足率具有巨大的困難。由于表外業務不反映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可以使得商業銀行逃避監管,在不提高資本充足比率和經營成本的前提下增加贏利。對商業銀行具有相當的吸引力。雖然新巴塞爾協議在補充有效銀行監管原則時加入了“考慮到可構成銀行大規模風險暴露的表外業務”這一條款,但實際收效欠佳。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銀行的實際資本充足率就潛在地下降,承受風險的能力也隨之降低,從而積聚了很高的風險,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也隨之上升。

      2、未能有效應對銀行經營模式轉變的風險。

      金融創新推動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由“購買――持有”(buy and hold)模式逐漸轉變為“發起一分散”(originate to distribute)模式,也稱為貸款并證券化。新模式讓銀行得以將貸款包裝、再包裝、再銷售,從而盤活資產、增加收益。然而,這一過程只是將風險轉移。使得風險更為集中,但其風險暴露并未消失,只是過程變得更不透明,更不易為市場所真正了解。

      新巴塞爾協議雖然在制定的過程中已經意識到了其中所蘊含的巨大風險,并且對金融創新所產生的新風險進行了定義與計量,提出了信用風險緩釋和“信用風險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具體討論了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和資產證券化的內部評級法,但其并未對由于經營模式轉變而導致的風險意識下降以及交易賬戶引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增加作出充分的考慮,從而未能有效防范銀行經營中所面臨的各項風險。

      首先,貸款并證券化的經營模式引起風險轉移。并使得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下降。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主席工作小組在2008年5月形成的《關于次貸危機風險管理的調查報告》中提出。在次貸產品市場中,銀行作為中介機構,通過中介投資方和融資方獲取管理傭金,不僅沒有重視風險管理的積極性,有些銀行還“外包”內部的風險管理,依賴信用等級度量次貸產品風險。由于該模式使中介機構能夠比較容易轉移其賬面的風險資產,同時獲取高額的利潤,因此商業銀行作為中介機構并不對產品的風險真正負責,整個產品鏈條會過分依賴轉移風險而非控制風險,從而忽略對有關風險的信息獲取和及時監控,使得商業銀行未達到基本的風險管理原則,沒有嚴格地盡職調查,過于相信風險分散工具和外部評級。忽視了風險和收益對等的基本規律,

      其次,受到貸款并證券化的經營模式的驅使以及近年來市場對金融衍生品的信心高漲,銀行大都低估了交易賬戶上的融資風險。交易類資產的規模也因此以兩位數的百分比持續增長,甚至一些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是交易類資產,復雜、流動性不強的信貸產品在交易賬戶結構中的比重也迅速攀升。然而,新巴塞爾協議并未針對銀行賬戶資產的結構性變化進行有效的監管,對交易賬戶資產的監管不足導致了大量在次貸危機中爆發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CDS市場舉例,在其發展的初期,由于參與者較少且相互了解。交易對手風險并不高;而隨著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逐漸繁榮,參與CDS交易的機構也越來越多,形成了相當規模的二級市場。許多CDS合同會交易轉手十幾次甚至幾十次,眾多交易者之間的了解程度大大降低。這便迅速放大了交易對手風險。在牛市時。這些交易能夠讓參與方得到相當可觀的回報,但當市場陷于困境而缺乏流動性時,交易對手風險則會使投資人血本無歸。尤其是當對沖基金作為賣方時,由于其資金儲備不足,一旦發債公司破產,對沖基金往往無力清償,很可能無法履約,因此便成了最薄弱的環節。貝爾斯登的倒下正是由兩支基金破產所引發。

      3、未能有效加強銀行對流動性風險、估值模型以及信用評級等的風險管理。

      首先,在次貸危機發生之前。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被賦予充分的重視,其計量方式也較為落后。短存長貸從本質上決定了流動性風險是銀行經營所面臨的必然風險之一。然而,隨著金融產品的越加復雜化以及銀行交易類資產的逐漸增加,銀行對市場流動性的依賴性也在加強。而傳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往往未能考慮到,在當今日益受資本市場驅動的環境下,銀行機構對自身流動性管理越來越依賴于市場的流動性,使得傳統評估方法在如今的銀行經營模式下變得不適用。對此,新巴塞爾協議也未能及時提出對賦予新含義的流動性風險的評估方式,沒有強調在金融危機等極端情況下的壓力測試的重要性。在巴塞爾委員會

      2008年2月的題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挑戰》的報告中指出,由于許多銀行認為持續的嚴重流動性短缺幾乎是不可置信的,因而也就沒有考慮到整個市場出現緊張狀況的可能性以及非正常狀態的嚴重性與持久性,并進行相關的壓力測試。應急融資計劃未能與壓力測試的結果保持恰當的關聯性。有時,計劃也沒有考慮到某些資金來源可能會出現不可用的狀況。這種在風險管理中的懈怠應更早地引起巴塞爾委員會的關注,并在監管層面上督促商業銀行做好壓力測試等管理流動性風險的措施,從而更好地保證在流動性短缺時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其次。現有的估值模型無法反映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目前,大多數的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均用VAR模型來計算資本金,新巴塞爾協議中的風險加權也是鼓勵商業銀行用VAR模型來考慮資本充足率的計提。然而。由于越來越多的風險暴露產生于缺乏流動性的產品,而該類風險往往由信用風險轉移、信用利差擴大以及流動性不足產生而并非由真實的違約引起,而現有的99%/10天的VAR模型無法捕捉到這些風險。具體而言,如果一項大額損失的風險一年中發生的次數低于2-3次或者一項潛在的大額價格變動累計超過幾周甚至幾個月,那么現有的99%/10天的風險價值法將對此無能為力。因此,現有的VaR模型在市場低波動率的情況下低估了標的物的風險,無法反映金融創新資產的風險,從而導致了金融市場對風險的不恰當計量。引發了危機。

      第三,此次次貸危機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外部評級的公正缺失以及商業銀行對外部評級的過度依賴,而這一問題的產生與新巴塞爾協議中對于信用評級的監管要求不無聯系。新協議在進一步確定了信用評級的重要性的同時。將信用評級的獲取細分為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雖然委員會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高級法。但由于其過于復雜,不適合銀行的實際操作,從而更多的銀行選擇采用外部評級,以減少風險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評級機構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沖突、缺少競爭、缺失獨立性等使得信用評級并未反映出產品的實際風險,風險與收益的對等關系出現扭曲,由于風險未得到充分的認識與應有的控制,最終在風險不斷擴大和集,中后導致次貸危機。

      二、改進新巴塞爾協議的建議

      1、強化對高杠桿運作的監管。

      雖然如今的投資銀行已經轉型至混業經營,從而將同樣接受商業銀行的監管,其因高杠桿、高風險操作而導致資產縮水、資本金不足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但增強新巴塞爾協議對高杠桿的監管,尤其是對表外資產的監管依舊是當務之急。筆者通過構建以下的不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模型來說明巴塞爾委員會應采取的策略。

      首先。假設任何一家商業銀行均有兩種策略可供選擇:一是違規經營,即在監管允許的范圍外,利用表外資產獲取額外收益;二是合規經營,即如實提供表外資產信息,并在監管要求內進行運作。假設合規經營時銀行的收益為A,違規經營時的收益為B,并且B>A。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有兩種可供選擇的策略:嚴格監管和放松監管。若委員會選擇嚴格監管以獲取商業銀行是否違規利用表外資產進行獲利的信息,則需為此付出相應的成本,假定為C。并且,委員會通過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商業銀行存在此類違規經營,則商業銀行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假定為D。其中D>C,B―D

      π(1,P)=π(0,P),得P=C/D,該點為委員會采取監管策略的博弈均衡點。即:當P>C/D時,委員會的最優策略是采取嚴格監管;當P

      由此可見。為了加強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等經營情況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要加大違規經營的處罰力度。即在監管成本C一定的情況下,增加懲罰D,從而降低商業銀行違規操作的概率P。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可以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商業銀行合規經營的收益A,例如采取各項激勵措施,或降低商業銀行違規經營的非法收益B。只有商業銀行違規經營的所得小于或等于其合規經營的所得,即B―A≤0,商業銀行才不會有違規經營的利益沖動,從而也就達到了監管的效果。

      2、強化對交易對手風險的評估。

      隨著銀行經營模式的轉變,交易類資產的規模也日益增加,對交易對手風險的評估對商業銀行也越發重要。由于交易對手風險較為復雜且難以制定通用的管理規范,可以考慮鼓勵商業銀行自行建構模型來計量其風險,而巴塞爾委員會則可以更集中于關注商業銀行如何捕捉結構性信貸產品、股權衍生品交易中出現的更為復雜的信用風險。進行指導與評定。筆者建議巴塞爾委員會可以參考國際交易對手風險防范小組(Counteroarty Risk Management Poli,cyGroupⅢ)于2008年8月6日的題為“抑制系統性風險一改革之路”的報告中所提出的改進措施。進行新巴塞爾協議的修改與完善。該報告是由包括高盛公司、匯豐銀行、雷曼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等在內的國際主要金融機構的風險及業務管理高層人員完成。其中,值得巴塞爾委員會借鑒的內容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兩點:

      第一,設立高風險復雜金融工具的交易對手的成熟度標準,只有當交易對手符合相應的能力要求時,方可進行交易。具體而言,交易對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有能力理解具體金融工具的風險和回報特征:有能力或有資源渠道對該金融工具進行定價并對其進行壓力測試;具有必要的治理程序、技術和內控體系來交易和管理該金融工具的風險;一旦該金融工具出損失,有足夠的財務實力彌補這些損失。

      第二,保證大型綜合金融機構定價政策和流程的穩健性和一致性,對自營交易和具有交易對手風險的交易都要進行認真的價格評估,尤其要對非標準化的交易、結構化產品、流動性差的產品及其他難以定價的資產,建立穩健的監測體系來追蹤失真價格同時凸現出尚未解決的問題。

      3、提高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水平。

      (1)在資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經濟資本模型。

      次貸危機為巴塞爾委員會敲響了警鐘,由于新巴塞爾協議的資本管理框架與銀行的實際運作有一定差距,使得銀行采用新巴塞爾協議的風險管理成本頗高,適用范圍受到很大的局限,從而新巴塞爾協議的作用也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為了全面了解銀行的風險管理,在監管銀行資本和經營風險的同時更貼近銀行的運作,在現有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加入對經濟資本模型值得嘗試。

      經濟資本是現代全面風險管理的關鍵概念之一。也是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量化測度工具之一。目前已有許多國際大型商業銀行開始使用經濟資本模型進行全面風險管理。與新巴塞爾協議中所規定的資本一樣,其主要關注于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其區

      別在于: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資本對信用風險的類別區分比較有限。比如根據風險提留金(Forfeits)的規定做法,長期授信和短期授信的信用風險相同。而事實上前者較后者的風險更大;再比如在衡量不同評級的客戶的信用風險時,盡管AAA級的授信對象和Ba級的授信對象的違約率存在很大差別,但對他們分配的資本金卻相同。同時,規定資本在測量組合資產(Portfolio)的風險時,僅僅將單個的獨立風險簡單加總,結果造成經過風險分散化的組合和高度集中的組合的風險相同,忽略了組合資產的分散化效應。

      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資本的上述缺陷對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無疑有負面的影響。由于規定資本在不同業務單位之間的分配并非依據其實際風險,因此任何基于風險測度的政策,比如風險修正測度、定價,看似有效,但都要受到規定資本對風險扭曲的影響。而經濟資本正是修正了這種扭曲。此外,經濟資本在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系統的完善、銀行的資本充足要求與銀行的整體風險的聯系、開發經風險調整的績效評估以及用于商業銀行的資產配置和經營戰略的管理方面均有較高的實踐經驗,值得巴塞爾協議進行研究、融合,為完善巴塞爾協議打下基礎。

      因此,筆者建議在現有的新巴塞爾協議的資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經濟資本模型,從而更好地與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結合,同時起到更好的監管成效。例如,可以考慮將風險調整收益(RAOC)等指標列入監管,其中,RAROC=(收益-預期損失),經濟資本。其中,公式的分子代表去除風險損失準備后的預期純收益,而分母則表示彌補非預期損失所需要占用資本金后的經濟資本。因此,RAROC體現為充分考慮了預期和非預期損失全面風險占用后的收益,可見其非常適用于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8月,巴塞爾委員會在《經濟資本模型的實踐》中首次提出,經濟資本模型的使用變革是由于銀行內部資本管理以及監管需要。并可能將對銀行經濟資本評估的框架融入巴塞爾協議的第二支柱。該報告對信用風險模型的依存分析模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及利率風險進行展開討論。從而對巴塞爾協議的監管框架的進一步擴充提供了支持。

      (2)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了說明金融市場的發展狀況以及此次市場動蕩的經驗教訓,巴塞爾委員會對其的2000年銀行機構流動性管理的穩健操作進行了根本性的調整,并于2008年9月出臺了《流動性風險的穩健管理與監督準則》。《準則》對許多領域的指引都有了很大的擴充,但未來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內容還有許多。例如。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不應僅停留在對傳統的重新定價風險等利率變動而導致的流動性問題。而應該更多地考慮包括緊急流動性風險在內的對所有系列的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加強壓力測試方案的設計與運用,提供高效可操作的應急融資計劃的必要性以及日間流動性風險和抵押的管理等措施以提高銀行在面臨金融市場流動性短缺時應對的能力等。

      (3)改進交易類資產計量方法,強化記分卡法的運用。

      為了更好地對交易類資產進行計量,在200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出臺《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計量指引》,其中建議各家銀行能開發出適合自身的計提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模型。并明確提出了計算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原則。例如,交易賬戶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頭寸包括債券、股票、CDO、證券化和結構化產品;其涵蓋的風險包括違約風險、信用轉移風險、股價波動風險等。同時,報告還給出了一個違約風險新增資本的計量模型。即99.9%/1年的違約風險新增資本價值法。然而,該指引仍有許多值得進一步探討和完善的內容。例如,該如何界定不同類型的風險并且避免風險的重復計算,如何讓違約風險新增資本模型與現有的巴塞爾協議的第一支柱的風險價值模型兼容,以及99.9%/1年的違約風險新增資本價值法的可行性等。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依法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第四條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的項目,可實行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氣、集中供熱、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處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溝;

      (三)生活垃圾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項目。

      第五條實施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跨區域的市政公用設施共享。有關各方應當按照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推進跨區域特許經營的實施。

      第七條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是市政府。

      第八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對特許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管。

      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工商、城管執法、國資、價格、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社會公眾享有對特許經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特許經營權的授予

      第十條特許經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并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項目移交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給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程序:

      (一)確立項目: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組織立項論證,并報市政府批準;

      (二)制定實施方案: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實施方案,并組織規劃、土地、建設、環保、財政、價格、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和專家論證,經征求公眾意見后將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三)選擇經營主體: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者,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二十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簽訂協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對于特別復雜的市政公用特許經營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無法確定特許經營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將擬授權經營的項目進行公告,并向不少于兩個申請人發出邀請,通過審慎調查和意向談判,確定經營者候選人,提交專門設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優先談判對象,通過談判確定經營者。

      根據招標文件、招募公告等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市政府可以根據市政公用項目的不同特點收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應當專項用于市政公用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申請特許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二)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相應的從業經歷、良好的業績和企業商譽;

      (四)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

      (五)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招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及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標準;

      (三)選址和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的形式、主要內容、范圍及期限;

      (五)部門間協同保障機制及談判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咨詢方式;

      (六)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及其減免;

      (八)投資回報和價格的測算;

      (九)財政補貼及其他優惠措施;

      (十)政府的監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股權轉讓限制等;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六)投資回報方式及其確定、調整機制;

      (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收取;

      (八)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九)特許經營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十)履約保函或者其他擔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

      (十二)特許經營項目移交及臨時接管的標準、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監管及社會監督的內容;

      (十四)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協議內容應當符合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協議中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特許經營期限根據項目的經營規模、經營方式、投資回報周期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第十八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選擇項目的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于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完成。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特許經營者應當及時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已經出具審定意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重復審查。

      第三章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特許經營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的權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二)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通過對提供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收費以及市政府合理補償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三)請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建議;

      (五)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劃和社會需要,在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服務區域內向消費者普遍地、無歧視地提供安全、合格的產品和優質、持續、高效的服務;

      (二)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三)按照相關法規、規范、標準等要求,對市政公用設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確保設施完好,做好安全生產和穩定供應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四)將特許經營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技術標準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告,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對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項目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五)及時將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經營報告、董事會、監事會主要成員及總經理的變更等重大事項報送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做好設施及運營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與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聯網,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將運營情況、設施狀況等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公用事業監管機構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

      (七)制定應急預案,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況下,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

      (八)項目中止時,在完成接管前應當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維持正常的經營服務;項目終止時,應當按照接管單位的要求,將維持特許經營項目正常運轉所需的設施、設備及相關檔案、資料完好移交;

      (九)允許其他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投資建設或者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特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

      (二)超越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擅自停業、歇業;

      (四)擅自轉讓、出租、質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項目資產,擅自轉讓股權;

      (五)改變其投資建設、運營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土地使用性質,將特許經營項目的設施及相關土地用于特許經營項目之外,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六)降低、減少所提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數量,擅自調整所提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收費;

      (七)利用特許經營的強勢地位,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服務,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特許經營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經市政府同意,特許經營者可以獲得市政府投資建設或者屬于市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權;對其他投資者所有的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者可以與投資者協商確定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第二十四條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及時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權被收回或者終止后,該市政公用設施歸政府所有;需要補償的,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給予特許經營者合理補償。

      第二十五條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公共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地段和建筑物時,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有關權利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間,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正常經營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第四章價格

      第二十七條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第二十八條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與特許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質量相對等。

      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經營者合理收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審價制度,設立成本資料數據庫,形成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第二十九條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可以由特許經營者或者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建議,也可以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直接提出價格方案。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平均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調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方案,價格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特許經營產品、服務的價格和收費,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特許經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

      (二)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

      (三)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實施;

      (五)對特許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六)向市政府提交對特許經營者的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七)組織特許經營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

      (八)緊急情況時組織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九)受理、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活動的投訴;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特許經營者實行監管,并履行特許經營協議中的相關政府承諾。

      財政、價格、國資等部門在制定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的有關政策時,應當征求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特許經營監管應急預案,在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災害、事故災害以及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公共突發事件時,最大限度地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正常運轉。

      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臨時接管方案,在特許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及市政府撤銷、收回特許經營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許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權。

      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征用實施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指令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產品或者服務,特許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由此給特許經營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收回或者終止特許經營權的條件及補償方案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實施特許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應當設立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中非政府部門的專家和公眾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收集公眾意見,提出相關建議,代表公眾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督。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年度向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通報經營情況,充分聽取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的意見,及時解決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向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書面說明理由。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聽取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時督促、幫助特許經營者解決特許經營社會監督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特許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市政府決定,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沒收違法所得,并由特許經營者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特許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市政府決定,可以收回其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產品、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

      (四)因生產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事故,嚴重危害公眾利益的;(五)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企業無法正常運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轉讓企業股權而出現不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授權資格條件的;

      (七)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況下,不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在作出撤銷或者收回特許經營權的決定之前,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特許經營者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撤銷和收回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特許經營。

      第四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提取履約保函:

      (一)不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提品或者服務,影響公眾利益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二)不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約定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的;

      (三)不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或者在項目中止時未按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的;

      (四)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將項目土地及設施用于項目之外的;

      (五)不允許其他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投資建設或者經營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的;

      (六)不按照城市規劃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的;

      (七)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將相關信息報送相關部門或者向社會公示的;

      (八)不對各項市政公用設施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沒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的;

      (九)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及環保等責任事故,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超出特許經營協議所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十一)特許經營權被收回或者終止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的;

      (十二)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特許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從事特許經營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授權的特許經營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適用本條例。

      經營監管協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綜合經營;業務風險;風險控制

      一、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現狀

      (一)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現狀

      1.美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現狀

      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業綜合經營的趨勢在西方國家普遍興起,美國的商業銀行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開始了大規模的并購,搶占投資銀行等金融業務,形成了花旗集團、摩根大通、美國銀行等業務綜合化的全能型銀行巨頭。美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模式,是純粹型、管理型的控股公司模式,即作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不從事具體的金融業務,只從事對附屬機構的股權運作和股權管理等。

      2.德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現狀

      德國一直實行的都是全能銀行制。德國全能銀行除了與其自身股東相互交叉持股之外,還能直接或間接地持有非銀行公司的股份,并作為股東機構,參與各種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股東的權利。20世紀70年代后,德國全能銀行逐漸形成了以大銀行為中心的壟斷財團,如德意志銀行財團、德累斯頓銀行、德國商業銀行等。這些機構包攬了包括企業融資、投資銀行、發行證券、買賣證券等在內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的業務。

      (二)中國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現狀

      1.中國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現狀概括

      2005年,人民銀行、證監會及銀監會聯合公布《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允許中國商業銀行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于2006年起草了《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只求意見稿)》;2007年,銀監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允許符合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在此背景下,國內大型銀行業悄然搭建起了囊括投資銀行、基金、資產管理、保險等多種業務領域且橫跨海內外的國際化綜合平臺。

      2.各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情況實證分析

      根據13家上市商業銀行2011年年報機構官方網站的資料,系統地對中國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情況作了實證分析。分析表明,在13家樣本銀行中,除了華夏銀行、中信銀行、深證發展銀行之外,10家商業銀行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綜合經營,但整體而言,綜合經營參與度較低。就資產規模而言,樣本銀行綜合經營的資產達到了3143.9億元。從商業銀行綜合經營資產規模的排序來看,工商銀行領先的優勢較為明顯,達到了680.5億元;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規模都突破了500億元,位列第二梯隊;民生銀行和交通銀行的規模突破了400億元,出于第三梯隊。從各項業務的層面分析,金融租賃業務的資產規模最大,達到了2346.3億元,其后為保險(320.3億元)、投資銀行(279.7億元)、基金(129.7億元)和信托(67.9億元)業務。

      二、商業銀行綜合經營風險及其成因

      (一)業務綜合化風險

      1.業務綜合化風險成因

      首先,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支持的社會抵押貸款機構房利美、金利美和房地美開始采用“發起——分銷”模式的經營模式,這樣它們可以以寬松的條件對那些沒有抵押的客戶發放貸款,然后把貸款出售給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其次,商業銀行把資產證券化作為它們信貸風險轉移的工具。通過貸款證券化,作為間接融資中介的商業銀行推出市場,這樣銀行原來承擔的融資風險也相應地轉移給了資本市場中的證券投資者。

      2.業務綜合化風險表現

      首先,信貸資產的信用風險增加。貸款發起銀行沒有足夠的激勵去關注其貸款對象及貸款總額,而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終端客戶處在投資鏈條末端亦很難有效監管貸款質量。因此,“發起——分銷”模式激勵了非審慎的放貸行為,從而導致嚴重的信用風險。其次,證券二級市場的投資風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商業銀行紛紛轉型綜合化,商業銀行內部的投資部門大量投資于高度衍生的證券化產品,成為銀行投資業務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外部監管風險

      商業銀行綜合經營趨勢不僅僅是對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挑戰,同時也是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本文將從監管框架、監管模式和監管法規三個角度分析外部監管與商業銀行綜合經營風險的關系。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綜合經營風險:

      作為全球銀行業的監管準則,《巴塞爾新自本協議》主要通過資本約束機制引導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但從次貸危機的情況來看,現有監管框架尚不能全面監管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風險,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漏洞。

      (1)無法有效應對商業銀行“發放——分銷”經營模式產生的風險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了“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框架,但并未對由于經營模式轉變而導致的風險意識下降以及由交易賬戶引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增加做出充分的考慮。

      (2)監管范圍仍存在風險空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風險管理的涵蓋面擴充到了以銀行業務為主的銀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有效銀行監管原則中加入了“考慮到可構成銀行大規模風險暴露的表外業務”這一條款,但在實踐中仍留有監管空白。一是對商業銀行控股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機構的監管缺失;二是對表外業務的監管不足為商業銀行的高杠桿經營提供了可能。

      三、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策略

      (一)商業銀行綜合經營風險控制的公司治理策略

      1.構建商業銀行集團整體治理模式

      通過構建商業銀行集團整體治理模式,以保持對子公司的控制力是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系統效應充分發揮的關鍵。商業銀行集團應實行“政策一致化”,統一經營策略,統一業務標準,統一企業文化,避免子公司盲目經營。

      2.完善薪酬治理

      對于薪酬管理應秉承適當激勵、避免短視冒險行為的理念。具體來說,首先,一般情況下,除了用于吸引并保留員工的最低現金工資外,不允許預定保證收入;其次簽署現金工資以外的收入必須與業績掛鉤,所有員工的大部分收入將以股票形式發放;再次只有在完成薪酬委員會制定的客觀業績指標的情況下,才能發放激勵性薪酬;最后員工不得從事任何對沖、衍生品等交易活動。

      (二)健全綜合經營風險的外部監管框架

      完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框架:

      (1)實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指標的監管

      資本在抵御意外損失方面起到中亞的防御作用,要避免銀行體系出現系統性的危機,就要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作為緩沖。針對當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監管資本要求的親周期性,監管當局應未雨綢繆,明確8%的資本金要求只是監管的基本底線,有條件的大型銀行應保留12%的資本金,并且對不良貸款計提盡可能高的撥備覆蓋,以防止市場突然下滑時,銀行陷入無法滿足最低資本要求的困境中。

      (2)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監管

      從理論上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應有助于降低信貸風險,但由于打破了間帶著之間的直接聯系,助長了房貸標準的降低,造成信貸市場失靈。為此,監管當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監管。一是應要求信貸資產支持的發行者執行嚴格的報告制度,降低投資者和監管者對品級機構的依賴性;二是要求證券化發起人、保證人和經紀人保持與證券化產品業績相關的財務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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