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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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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法律法規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 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化學防除技術

      中圖分類號 S482.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21-0206-02

      我國是世界上玉米主要生產國,常年種植面積約2 000萬hm2。隨著畜牧業的大發展及汽車用乙醇汽油的普及,玉米的價格逐步提升,農民種植玉米的面積也在進一步擴大,相應對玉米田除草劑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長。玉米田除草劑的應用呈現從農民不用到大部分使用;從使用苗前除草劑為主,向使用苗前除草劑和苗后除草劑并存;從使用單一型除草劑,向使用復配型除草劑為主的發展趨勢。玉米田除草劑以其高效、經濟、省時省力、增產顯著等特點,為農業生產做出了極大的貢獻。但是,由于除草劑是一種有著專業技術的特殊商品,其技術性和區域性較強,在使用方面有著較嚴格的技術要求,若不按要求使用,極易造成效果不佳或出現藥害,不但不能服務于農業生產,還會給糧食生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1 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

      玉米田雜草主要有一年生雜草和多年生雜草。一年生雜草分為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一年生禾本科雜草主要有自生麥苗、馬唐、牛筋草、狗尾草、稗草、野高粱等;一年生闊葉雜草主要有反枝莧、藜、苘麻、馬齒莧、蒼耳、龍葵、野西瓜苗等;多年生雜草主要是香附子、田旋花、刺兒菜等[1]。根據播期不同,玉米田雜草發生有明顯的差異。春播玉米播種時氣溫較低,玉米前期生長緩慢,田間間隙大,極有利于雜草的發生;春玉米田雜草自玉米播種后就開始發生,與玉米同步生長,隨著氣溫上升,雜草發生進入高峰,一般生長期長,出苗不整齊。夏玉米播期一般在6月上中旬,溫度較高,玉米與雜草生長較快,在墑情較好時雜草發生集中,一般在播后10 d即達出苗高峰期,15 d出苗雜草可達雜草總數的90%,播后30 d出草97%左右[2]。玉米田雜草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不同栽培管理條件下玉米田雜草的發生種類和數量有所不同,灌水或降水對雜草的出苗有較大的影響,凡澆水后或連續降水量大于10 mm,隔3~5 d田間就可以出現1次雜草出苗小高峰。玉米苗期受雜草的危害最重,中后期的玉米形成高大密閉的群體,雜草的發生與生長受到抑制,對產量的影響不大。因此,玉米田雜草的化學防治主要抓好播后苗前和苗后早期2個關鍵時期。

      2 玉米田除草化學防除技術

      2.1 除草劑選擇

      玉米田除草劑按施藥時期不同主要分為苗前封閉除草劑和苗后除草劑。苗前除草劑主要品種有莠去津、綠麥隆、利谷隆和2,4-D等,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通過將莠去津與酰胺類除草劑合理混用并制劑化,才使玉米田化學除草劑在全國廣泛應用,后來又陸續出現了莠去津與異丙甲草胺、異丙草胺等混劑品種[3]。由于玉米苗前除草劑具有除草效果好、安全性高、經濟實用等特點,一度成為玉米田除草的首選方式。苗后除草劑主要以磺酰脲類除草劑煙嘧磺隆為主,另外還有三酮類除草劑硝磺酮、二甲四氯鈉以及玉米田定向噴霧使用的百草枯、草甘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等[4]。從除草效果、安全性、經濟實用性等方面綜合考慮,以煙嘧磺隆和莠去津混劑、煙嘧磺隆和2,4-D丁酯混劑較為常用。

      2.2 除草方式選擇

      2.2.1 苗前除草。苗前除草的優點:一是使用方便,適合機械化大面積作業。由于使用期在苗前或苗后早期,田間玉米沒有出苗或剛出苗,可使用大型植保機械進行田間噴霧,對作物無影響或影響小,特別適合于大型農場或規模經營的成片農田。二是安全性高。由于藥液直接接觸的作物有限,不易造成藥害,對玉米生產安全性高。常見的玉米品種基本都可以使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很少有藥害發生。即使因為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藥害也都比較輕,大多能自行恢復正常,影響很小。三是殺草譜廣。多數玉米苗前除草劑都是混劑品種,能有效防除玉米田常見的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對多年生雜草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4]。四是藥效時間長。一次施藥能有效控制玉米整個生育期內的草害。五是使用要求不高。可以和殺蟲劑等農藥隨配隨用,一般施藥后,對再使用其他農藥沒有嚴格要求。缺點在于:一是對土壤墑情要求高。只有在下雨或灌溉后土壤濕潤時施藥效果好,干旱時施藥,除草效果不佳。二是對大草及香附子效果不好。對于田間前茬遺留的大草以及香附子等多年生雜草防效差,極易導致此類雜草成為田間新的惡性雜草品種。三是對于前茬作物由大型收割機作業留茬較高的田塊,特別是地表麥秸覆蓋較厚,藥液很難到達土壤表面,除草效果不理想。

      2.2.2 苗后莖葉噴霧除草。苗后莖葉噴霧除草的優點:一是殺草譜廣。能有效防治玉米田常見的一年生禾本科雜草和闊葉雜草,對多年生雜草及上茬田間遺留的大草也有特效。二是對土壤墑情的要求相對寬松。三是能夠有針對性地見草施藥。可以根據雜草種類及數量有選擇性的調整施藥方法和施藥劑量,有效殺滅雜草。缺點在于:一是使用時期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最好在玉米三至五葉期施藥,而且進行超低容量噴霧,有效避免玉米心葉著藥。二是含有煙嘧磺隆制劑的除草劑不能與有機磷農藥混用,并且在使用的前后7 d內,不能再使用有機磷農藥殺蟲。因為使用有機磷農藥后,減少了玉米的上表皮葉片蠟質沉積,從而促進了玉米對煙嘧磺隆的吸收,大大降低了玉米分解代謝藥劑的能力,導致玉米田產生藥害。三是在高溫、干旱或雨后猛晴等氣候條件下不能施藥[5]。高溫干旱時,玉米對營養吸收慢,體內代謝能力降低,乙酰乳酸合成酶活性下降,容易造成藥害。連續下雨后突然轉晴,玉米生長不正常,應過2~3 d后,待玉米生理恢復正常后再施藥。

      2.3 藥害的發生與補救

      2.3.1 藥害癥狀。一是苗前土壤封閉除草劑藥害癥狀。苗前土壤封閉除草劑對玉米的安全性很高,一般不容易產生藥害。但若在玉米苗后早期施藥,恰又遇高溫、高濕等不良環境時,會出現較明顯的藥害。癥狀表現為:玉米外緣葉片發白、干枯,但心葉生長正常,仍為綠色。這種情況一般不需處理,7 d左右即可恢復正常,對玉米后期產量沒有影響。二是苗后莖葉噴霧除草劑藥害癥狀。苗后莖葉噴霧除草劑是最容易產生藥害的除草劑,尤其是含有煙嘧磺隆的制劑,每年都有藥害產生,影響玉米生產安全[6]。煙嘧磺隆類制劑產生的藥害癥狀表現為:在施藥5~10 d后,玉米葉片出現不規則的褪綠斑,心葉褪綠、變黃,或葉片卷縮成筒狀、葉緣皺縮,或心葉扭曲呈牛尾狀,不能正常抽出,玉米生長受到抑制,植株矮化等現象,有的產生叢生、次生莖,嚴重者導致玉米莖基部、根部腐爛,致其死亡,對玉米產量影響很大。

      2.3.2 藥害原因。一是施藥時間過晚。煙嘧磺隆類制劑的施藥時間要控制在玉米苗期三至五葉期,此期對煙嘧磺隆的代謝能力最強,六葉期以后逐步降低,有可能存在敏感風險。二是玉米品種差異。玉米品種對煙嘧磺隆類制劑敏感性差異很大,多數甜玉米、爆裂玉米、粘玉米等非常敏感,很容易出現藥害。常見的硬質玉米、馬齒型、半馬齒型玉米相對較安全。三是與有機磷農藥混用或間隔時間不夠。由于有機磷農藥降低了玉米對煙嘧磺隆類制劑的分解,容易產生藥害,因此在使用煙嘧磺隆類制劑時嚴禁與有機磷農藥混用,并且在使用前后7 d內不得噴施有機磷農藥[7]。四是高溫、干旱、高濕等極端惡劣天氣情況施藥。在天氣不正常的情況下,玉米對煙嘧磺隆類制劑的分解代謝能力快速下降,發生藥害的幾率增大。五是使用技術不當。用量超過推薦劑量、噴霧不勻、重噴、對著心葉直接噴霧等都容易造成藥害。

      2.3.3 藥害處理。一是對藥害較重、發生重分蘗的玉米苗,應去除分蘗,不能正常抽穗的玉米要拔除。二是噴施生長調節劑等,以促進植株生長,有效減輕藥害。三是加強田間管理。澆足量水,促使玉米根系大量吸收水分,降低植株體內的除草劑濃度,緩解藥害。同時,增施碳酸氫銨、尿素等速效肥,可促進根系發育和再生,減輕藥害。

      3 參考文獻

      [1] 盧向陽,徐筠.莠去津對煙嘧磺隆藥害及除草效果的影響[J].農藥,2008,47(7):528-531.

      [2] 劉金榮,徐淑霞,周青,等.豫北地區夏玉米草害發生原因及防治[J].河南農業科學,2004(4):32-33.

      [3] 路戰遠,張德健,李淑芳,等.農牧交錯區保護性耕作玉米田雜草發生規律及防除技術[J].河南農業科學,2007(12):66-68.

      [4] 趙國順,陳素省,宋麗娜.新型玉米除草劑的防效與評價研究[J].華北農學報,2006(S1):203-205.

      [5] 王恒亮,吳仁海,張永超,等.煙嘧磺隆與幾種除草劑聯合作用效果研究[J].河南農業科學,2010(10):76-79.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創新”(Innovation)這一概念,最早是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于1912年出版《經濟發展理論》(theTheoryofEconomicDevelopment)一書中首先提出。

      熊彼特觀點,所謂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生產函數,即企業家將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到社會生產體系的活動,“新組合”包涵以下內容:⑴引進新產品;⑵引用新技術;⑶開辟新市場;⑷控制原材料供應新來源;⑸實現企業的新組合。①熊彼特認為創新是理解資本主義體系以及發展的核心概念,創新是經濟發展的過程,也是經濟發展的原因,更是經濟發展的本質。上述創新理論,在上世紀50年代引起廣泛的重視,并首先應用于工業領域,技術創新成為一個流行詞語。發韌于70年代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浪潮,促使傳統金融業發生深刻變革,金融創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概念應運而生,面對眼花繚亂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術、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及金融衍生產品,西方學者從不同角度探求金融創新原始動力,形成諸學派的創新誘因理論,而西爾柏(W?L?Silber)的約束誘導金融創新理論、希克斯(J?R?Hicks)和涅漢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創新理論、戴維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學派創新理論以及凱恩(E?J?Kane)的規避型創新理論影響較大。②

      上述創新理論都不同程度觸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性,凱恩理論認為當外在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與機構內在要求相結合,尋求回避各種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就會產生金融創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規避則是無形的手,許多形式的政府管制與控制實質上等于隱形稅收,阻礙金融業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機構對各種規章的適應能力較強,因為需求增長會促進貨幣供給,擴大貨幣供給的過程可以采取許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當金融創新危及到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不能按預定目標實施時,政府又會加強管制。同時,不同于傳統工具的替代品又會為規避而不斷生成,這樣管制又將導致新一輪創新。管制與規避引起創新不斷地交替過程,凱恩稱之為“管制辯證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學者對“法律規避”問題,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態度,普通法系賦予規避者較大的自由空間,“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因此英、美等國是金融創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陸法系僅在國際私法以及稅法的避稅問題上進行探討,而且相當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法律欺詐,所謂“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對之持否定觀點。在我國“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漸成共識下,法律規避問題似乎不合適宜,僅有朱蘇力學者從民間法與國家法沖突③,以及法律規避在社會轉型階段的制度創新作用的角度④給予肯定性的論證,筆者認為金融領域的法律規避型創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規避型創新是對法律弊端的調適。任何法律不應以“良法”或“惡法”作以簡單評價,因為法律利弊可視為一枚銅板的兩面,所謂“有光的地方,就有陰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傾向,即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⑵法律規范框架中固有的剛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與普遍性使解決個別案件面臨困難;⑶規范的控制和約束的擴張性。⑤寬容對待法律規避創新是矯正法律自身負面影響有效途徑之一:例如,法律規避型創新是在發展變化客觀環境中對穩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釋或修正,使之在動與靜、保守與變革、僵化與無常的彼此力量之間謀求和諧統一;法律規避型創新給予資質相異的個體在法律的原則性下進行不同回應,獲取適己所需自由空間;法律規避型創新是對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約束限制愈大,個體進行法律規避創新的動機也愈強,總之法律不能盡善盡美的客觀存在,是規避型創新存在的合理依據之一。

      (二)法律規避型創新促使金融監管優化。凱恩理論認為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好似蹺蹺板做游戲的兩方,它們不斷彼此適應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產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場失靈,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團,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靈,既限制競爭、減損效率和剝削消費者選擇機會等,而規避監管則可以打破舊利益分配格局,從而拋棄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繼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內容產生新管制,再管制實質上是對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該認識也適用于金融領域,我國金融監管內容強調合規性,即金融業務經營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規,但在金融市場逐漸開放,金融業務日趨復雜,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勢必向風險性監管轉變,即觀察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及其業務活動是否在合理風險范圍之內,確認經營風險所在,并督促金融機構控制風險。風險性監管為金融機構實施規避型創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將與之相適應的不斷完善。

      (三)法律規避型創新提升銀行業的經營競爭力。在我國舊體制下銀行業務可以用存、貸、轉予以簡單概括,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深入,證券、保險、信托等逐步構成對銀行業的全面挑戰,這也與世界金融業發展趨勢是相符的,商業銀行只有不斷發展新業務,開辟新增長點,才能立于不敗,其過程中也必然伴隨突破舊框架束縛的法律規避性創新,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和自我約束,商業銀行應以市場為中心,在經濟利益內在驅動下,在競爭中求得生存發展,以法律規避型創新的方式不斷在更高層次實現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平衡。在此應強調,帳外經營,變相拆借資金等違規活動絕不是法律規避型創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線,實現商業銀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潤最大化追求是其內容。

      二、美國銀行業的法律規避型創新實踐

      美國銀行業在世界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在過去四十余年的競爭中,進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術、金融體制等大規模創新,其中某些創新成果現在或將來會被我國商業銀行廣泛應用,因此針對美國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對法律規避型創新的認識與理解。

      美國金融從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經濟大蕭條時期(1929—1933)為分水嶺,盡管1864年《國民銀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13年《聯邦儲備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聯邦政府一定的監管職責,但截至20年代后期美國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競爭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規避監管的金融創新動機與實踐。1929年一直牛氣沖天的華爾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圍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至1933年美國已有9000家銀行破產,整個金融業癱瘓。檢討經驗教訓,人們普遍認為華爾街應對這場災難負責,于是以《1933銀行法》(TheBankActOf1933)為代表限制銀行經營法律相繼出臺,到70年代構成全面監管法律體系,相應地法律規避型創新隨之出現,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國順應潮流又放松監管,筆者在此僅從以下三方面對美國金融監管與規避型創新之間博奕進行擇要分析:

      (一)對利率限制的規避型創新。《1933銀行法》授權美聯儲理事會對其會員銀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規定商業銀行不準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聯邦儲備系統Q條例》(RegulationQ)進一步予以明確,1935年立法將Q條例擴大到非會員銀行機構,1966年通過利率管制法進一步將該限制擴大到所有金融儲蓄機構。⑥由于1933—1978年間利率較低,存款人的機會成本小,銀行等存款機構仍保持較穩定資金來源。但70年代末名義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業銀行和儲蓄機構存款大量流失,即“脫媒”(disintermediation)。同時一些投資銀行設計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資以及享有開支票便利的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發銀行業危機,為了爭取存款,存款機構創設種種規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業銀行通過銀行持股公司大量發行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CP);商業銀行發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的存款證(CertificateOfDeposit,CDs);儲蓄機構開發一種創新工具——可轉讓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帳戶以及類似的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機構在電話轉帳服務基礎上開辦將活期帳戶與儲蓄帳戶相結和的,針對個人的自動轉帳帳戶(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與針對工商企業的SweepAccount;此外與MMMFs性質類似并與其直接競爭的貨幣市場存款帳戶(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規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創新由量變積累到質變,1980年國會通過《對存款機構放寬管制與貨幣控制法》,從而開始分階段取消Q條例對活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

      (二)對分業經營的規避型創新。基于大蕭條是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投機而引起的認識,《1933銀行法》第16、20、21和31條確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規定投資銀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設立收存款的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除可以進行政府債券投資以及用自有資金和盈余的10%購買等級較高股票和債券外,不能經營長期的證券投資,不得證券發行、包銷、分銷和經紀等業務,這些條款被單獨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或稱“格拉斯——斯蒂格爾墻”(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對銀證分業經營進行反思,認識到其實質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務業市場分割協議,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對銀行業務發生地顯著影響以及來自外國銀行從事綜合經營的挑戰,促使美國金融業競相采用創新手段規避管制,進行證券、保險、信托和銀行的交叉經營,其內容即包括投資銀行通過以上介紹的MMMFs進入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的金融工具創新,也有銀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機構創新。銀行持股公司是指這樣一類公司,它們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銀行25%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該銀行董事會選舉并對銀行經營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根據《銀行持股公司法》銀行持股公司獲準在其他行業設立與銀行業務有“密切聯系”的子公司,如財務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信托公司等。雖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擁有銀行,但實際上持股公司是由銀行建立,并受銀行操縱的一種組織,僅為滿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定的設立“防火墻”(Firewall),規避法律的銀行持股公司逐漸成為美國銀行業主要組織形式,幾乎所有大銀行都歸屬銀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爾墻搖搖欲墜,1999年國會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結束了1933年銀行法和1956銀行持股公司關于分業經營的限制。

      (三)規避銀行業務地域限制的創新。1927年《麥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銀行跨行設立分支機構,形成美國特色的單一銀行制,其結果正如美國紐約克肯塞咨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爾?希萊思所說:“美國銀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雖然我們有最大的金融經濟,但我們只有最小的銀行。”因此美國銀行業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種金融創新,最有趣的是圍繞自動柜員機(ATM)以及銷售終端(POS)的法律爭議,貨幣監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機不是《麥克菲登法》第36條下的分支機構。⑧于是銀行業通過ATM的設立實質跨區域經營的分支機構,增強銀行競爭力,也削弱了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銀行持股法》對銀行的定義,設立多種經營形式的機構,例如非銀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機構、貨款洽談處、非銀行的銀行、國際銀行業務分支機構、信用卡業務、對失敗機構的跨行業兼并和存款人等打破跨行設立分支機構,80年代的立法盡管尚未明確解除跨州設立分支機構限制,但實際上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已經放棄,1994法律取消關于跨州設立分支行的限制。新晨

      三、我國商業銀行法律規避型創新分析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銀行法律體系雖然剛剛建立,但迅速發展地經濟現實以及WTO競爭環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規范形成制度障礙,壓抑了商業銀行的進一步發展,正如上述理論與實踐證明規避型創新必然會產生。但與各國商業銀行內在驅動型創新不同,我國創新類型是政府指導,即在政府推動或引導下,商業銀行規避銀行法若干不適形成的金融創新,筆者在此對近期爭議較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團兩種規避性創新進行深度分析:

      ㈠資產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從1999年4月至今信達、長城、華融、東方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對此金融界、法律界給予廣泛的關注,尤其“債轉股”政策爭議較大,一些學者擔憂這會成為國有企業的“免費午餐”。筆者認為AMC實際是在銀行法律體系下商業銀行債務重組手段的規避型創新,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比例過高,據估計約25%,各別商業銀行更高,在世界銀行業中不良貸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歷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責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貸款比例,以增強其競爭力,化解金融風險。債務重組是解決問題有效途徑,然而債務重組方式除核銷本金、豁免利息等債務減讓之外,諸如債權轉股化、資產清償債務以及證券化等都與《商業銀行法》規定第二條、第四十三條不符,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吸收公共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等企業法人”;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而AMC業務上屬于金融企業,但無相應法律法規約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處置國有銀行劃轉不良貸款。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其可以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有效處置;對債務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并、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綜合服務,可以對確屬資不抵債需要關閉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投資者出售債權和股權。這些債務重組手段和資本市場業務都是法律限制商業銀行運作的,而AMC則綜合運用,實現最大限度的回收資產,挽救損失。

      ㈡金融集團,80年代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設缺乏長期規劃,“摸著石頭過河”,以及體制轉軌時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利益沖動,形成金融混業經營,例如:銀行辦信托、證券及保險;保險公司發行信用貸款,并設立證券營業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超范圍回收存款,超比例發放貸款,辦理銀行業務;證券公司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代辦儲蓄,變相吸收存款,滲透進入銀行業務。1993年初商業銀行的大量資金直接或間接投入證券、信托和房地產領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場和房地產虛假繁榮,另一方面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影響金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因此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決定》規定銀行業與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保險法》第六條、1998年《證券法》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分業經營原則。1999美國《金融現代化法案》出臺,我國成為世界上僅有的法律規定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國家,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競爭加劇,尤其是進入WTO后與“金融大鱷”抗衡現實,要求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呼吁高漲,盡管我國金融當局一再否認混業經營前景,但事實上政府始終默認規避分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創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內外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旅游以及貿易等全方位行業;光大集團北京總部和香港總部各自獨立法人分別直接交叉控制境內外銀行、證券、信托、實業等涉及各行業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間接控股孫公司幾十家之多;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平安保險公司全資擁有平安信托投資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團這種創新形式在WTO的沖擊下,又有新的發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團受讓上海財政局的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并正與外資保險接洽成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已獲中央銀行批準,申報國務院的中信集團重組方案明確將成立三家附屬公司,即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以及與保誠共同成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眾多國有、私有企業已單獨或聯合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山東電力集團的產業資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資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蔚深證券,并且是湘財證券第一大股東與華廈銀行第二大股東,這些都是證明金融集團作為分業經營法律限制的規避仍在一定期發揮著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國的第二次開放,面對國際銀行業同行的挑戰,中國銀行業必須“創新圖存”,而創新內容除營銷方式、服務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創新之外,法律規避創新也是商業銀行的理性選擇。

      ①[美]J?A?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p73

      ②楊衛紅:商業銀行監管比較[M].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8.pp206-209

      ③蘇力: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化[J].中外法學,1993年(6).pp20—26

      ④蘇力:再論法律規避[J].中外法學,1996(4).pp12—17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pp402—406

      ⑥俞喬、邢小林、曲和磊:商業銀行管理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p43

      ⑦易綱、吳有昌:貨幣銀行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p199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摘 要 近些年來,“人肉搜索”事件不斷發生,“這一事件暴露出我國的網絡隱私權這一法律空白地帶,針對此問題,一方面我們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制訂有關的法律、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另一方面還應借助道德規制和行業自律予以輔助。

      關鍵詞 人肉搜索 網絡暴力 法律監管

      一、網絡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難辨的事實,行道德判斷之高標,聚匿名不負責之群眾,曝普通人之隱私”,是為“人肉搜索”或網絡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網民道德意見的表達。網民群體意見的邏輯是,從具體(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層次,在道德上譴責當事者及其行為。但在這個過程中,隱藏其中的一些主觀或客觀的問題卻使得本應占領道德高點的搜索演變成一場名副其實而亟待規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請求理由真實性審查機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須激發出足夠的情緒才能開始運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請求都是正當的。

      其次,網絡的虛擬性弱化了個體網民的責任意識和道德約束。在網絡空間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間接的性質,在這種互相遮蔽的情況下,傳統的權力和輿論監督并不能透過虛擬性有效監控個體及其行為。而網民在失去了現實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時,很容易導致責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現實使得“搜索”轉化為“暴力”。當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眾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領域,以道德高地之優勢撲向私人空間和現實生活。“人肉搜索”已演變成為網絡世界的一種暴力消費,網民在消費了暴力的同時,也被暴力所消費。

      第四,網民的從眾心理和“群體極化”的現象導致暴力的擴大化。個體出于被群體邊緣化和排斥的焦慮,常常懷疑自己而產生從眾心理,形成群體極化。而群體中成員在整個群體的影響及成員相互間不斷的觀念強化下愈加認定自己行為的正義性,同時進一步強化網民因身處群體中而產生的力量感和責任分散心理,從而導致暴力不斷的持續和擴大化。

      二、網絡暴力的法律控制與監管

      在網絡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現實生活中愈來愈多的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如何對網絡暴力進行控制以及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成了整個社會日益關注的問題。

      首先,應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權法對個人數據信息進行保護,這是控制網絡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應措施的一個基礎。我國應盡快出臺網絡隱私權法,建立具體的保護制度,應該明確以下內容:(1)數據主體的權利。數據主體應當享有對其個人數據資料的知情權、更正權、公開權。(2)個人數據的收集和持有。個人數據的收集必須取得數據主體的同意,同時個人數據的收集方式必須是合法的。(3)個人數據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體才能在特定范圍內使用個人數據,使用他人數據時不得任意篡改數據內容。(4)個人數據的披露。未經數據主體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5)侵權救濟。一方面由行政機關通過民事或行政處罰的方式來對公民實施救濟,另一方面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即為公民提供要求損害賠償的獨立訴因。

      其次,應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遏制網絡暴力需要進一步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尤其是營利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對于網絡事件最終演化成網絡暴力而言,網站是最可能控制這一局面的,且由其對自己網站上的所有信息進行監督并及時屏蔽或刪除可能的侵權信息也是遏制網絡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關的立法中應當進一步明確和加強網站的法律責任,要求營利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以督促其加強對網站的管理和信息審核。要求網站經營者制定詳細的信息審核規則報監管機關備案;對已經發表的信息,如發現內容有違法之虞時,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級;權利人主張侵權時應及時刪除并保存相關證據以供查處。明確并加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可以敦促其自覺建立法律風險評估與防范機制,加強審核與內部監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規制和行業自律的輔助。

      在面對各種新興的網絡問題時,道德、行業自律等應當予以支持。我國尚未建立規范的網絡倫理,應由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和探討網絡倫理規范,明確各種網絡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網絡道德的基本原則,形成網絡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構建和規范網絡倫理。同時加強對網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強行業自律,在法律法規、行政規范并不完備、甚至并沒有對隱私保護政策加以規定的情況下,參考國際慣例,加強行業自律將對中國信息產業的發展起著良性的推動作用。

      當前,網絡社會仍在日新月異地發展,法律要想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必須根植于社會之中,以現實之需為產生之據。處于摸索階段的中國網絡法律體系,應當在根據網絡的發展進行相關變革的同時,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為出發點,循序漸進,穩妥前行。

      參考文獻:

      [1]賴俊,劉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制與社會.2009.1.

      [2]王政韜.社會網絡力量運用的錯位.法制與社會.2009.5.

      [3]盧春伶,譚有模.網絡"人肉搜索"集群現象淺析.中國集體經濟.2008.3.

      [4]穆建剛,劉立紅.人肉搜索導致網絡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論參考.2009.8.

      [5]華.網絡時代的隱私權.河北法學.2008.6.

      [6]李媛.虛擬社會的非理性表達.復旦大學2008年碩士學位論文.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現代出版業可分為學術出版、大眾出版、教育出版三大類。其中學術出版承擔著學術傳承、文化積累的重要使命。學術傳承是出版業誕生、發展的關鍵推動因素,也是出版業的一個永恒的主題。做好學術出版,對于出版社打造圖書品牌、提升學術品位、擴大社會影響具有重大作用。

          國家出版基金是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之后的第三個國家級重大常設文化基金。國家出版基金以公益性、重大性、精品性和傳世性以及國家主導、打造精品、服務人民為指導,迄今已公開遴選資助了700多個出版項目,正在成為打造精品、引領方向、繁榮文化、促進發展的重要平臺,其導向性、權威性和示范作用日趨明顯,引起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國家出版基金已成為學術出版重大項目、精品項目的風向標,代表了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為此,筆者對四年來國家出版基金項目進行分析,借以探尋學術出版重大項目的策劃規律。

          筆者匯總了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辦公室先后公布的四批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名單,共390家出版社(含聯合申報單位,副牌并入主牌)711個項目獲得資助,其中663個由圖書出版社承擔(2個為與電子音像社聯合申報項目)。由于四批公示名單或未公布分類,或分類標準不太一致,同時考慮到各出版社科室設置及出書分工情況,故以“三個一百”原創出版工程分類方法為一級分類,以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為二級分類,設置了以下分類方法。

          

          經過對663個項目分別從學科門類、社會影響、出版社性質、書名關鍵詞語、年度變化等多維分析,發現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具有如下規律。

          一、推動文明發展能力越強,國家出版基金競爭力越強

          單純從總量上看,社科類居首,科技類、文藝類其次,少兒類、綜合類居后(見表1)。但從質的角度看,必須消除門類年出書品種數的影響,才能準確地評估各門類的相對競爭力。分別計算出各門類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的數量、比例和各門類年均新書的品種數、比例,以前者的比例除以后者的比例,就可以大體得到各門類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結果發現,在一級分類上,文藝類和科技類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較強,在二級分類上,則依次為生物類、理學類、史地類、藝術類、政治類、農學類、醫學類、文學類較強(見表1)。

          

          乍一看,8個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比較強的二級門類顯得比較分散,但如果細加分析,卻可以發現是有規律的。我們知道,社會結構包括經濟基礎和與之相適應的政治、精神上層建筑,即物質的、政治的、精神的三大部分,因而相應就有物質、政治、精神三大文明。出版業堅持“二為”方向,必然最終要落實到對三大文明建設的促進。如果將各類圖書對三大文明的影響大體分為強、中、弱、無,并與各類圖書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一起列表(見表2),就可發現,凡是對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某一文明有強大促進作用的門類,其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就比較強,而促進作用比較分散或不突出的門類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則相對較弱。

          二、與出版基金使命越合拍,國家出版基金競爭力越強

          國家出版基金項目所涉及內容豐富,基本上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的各個分類都有項目入選,但各門類不同年度項目數各不相同(見表3)。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各分類相對競爭力的差異,恰恰反映了國家出版基金的國家性質、時代特點和歷史使命。

          

          1.社科類:服務政治文明,體現國家性質

          社科類圖書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總量處于首位,占了所有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的近半壁江山,但由于相對競爭力比較低的文教類和經濟類在社科類中占了很大比重,故其總體的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較低(0.87)。在社科類圖書中,國家出版基金重點資助政治類和史地類(相對競爭力分別為1.77和2.43)。政治類承擔著奏響主旋律,指引當代政治文化基本建設的重要作用,而“文以載道,史以記事”歷史類著作以其微言大義,春秋筆法,教化八方,也是國家主流意識形態價值觀、世界觀的體現。對這兩個門類的重點資助,正是國家出版基金國家性質的集中體現。

          2.科技類:服務物質文明,反映時代特征

          科技類圖書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總量處于第二位,它的新書品種也位于第二位。“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類圖書對我國社會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整個科技類總體國家出版基金相對競爭力為1.10。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科技類的重點為理學類、醫學類、生物類和農學類(均高于平均值1.00),并呈現出理學類和農學類逐年減少,生物類和工科類逐年增長的趨勢。這個現象,一方面反映了國家對物質文明建設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21世紀是生物學世紀”以及新時期新興工程技術日新月異發展的時代特點。

          3.文藝類:展示民族文化,擴大國際影響

          在文藝類方面,文藝類圖書兩個二級分類各年變化趨勢相反,故總體略有走低。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的重點是藝術類(相對競爭力為2.21),這主要和藝術類既能陶冶情操,又常常還是中華文化的載體有關。出版此類圖書,既有傳承中華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也有推廣中國文化經典,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等社會效益。

          三、書名關鍵詞語熱度越高,國家出版基金競爭力越強

          書名是圖書內容的高度概括,在國家出版基金項目中,有幾個熱點關鍵詞在書名中頻頻出現,充分反映了國家出版基金遴選的導向性。

          1.國字招牌,體現國家水平

          《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提出,基金資助項目必須站在世界前沿、弘揚民族文化、記錄時代精神、展示創新成果,努力打造造福當代、惠及后世的代表國家級水平的文化精品。因此,有182個項目名字中含有“中國”“中華”等字眼,如《中華民國史》《中國發展道路》《中國鞏義窯》《中國多目標地球化學圖集》《中國高等植物》等,所占比重高達27.45%,且廣泛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的各個分類中(見表4)。眾多的國家級項目在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中的集體亮相,充分體現了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的重大性和代表國家水平的導向性。

          

          在這182個項目中,中央社和地方社各占91個,但地方社的數量在逐年增加中(見表5),說明地方社的競爭力正在增強,更多出版社的參與有利于推動此類重大項目的開拓。

          

          2.史志項目,傳承中華文明

          盛世修史、明時修 志,是中華民族的傳統之一,也是中華文明得以延續五千年的關鍵所在。至今仍廣為流傳的《史記》《資治通鑒》《永樂大典》《四庫全書》等巨著都是產生于盛世。作為生活在“先進文化的代表”時代的出版人,我們的歷史責任與文化責任不容推卸。國家出版基金肩負建設“經典文化”的責任,對各類史、志給予較高的支持力度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因此,在國家出版基金項目中史地類相對競爭力較高,僅歷史類就占了74個。其實,史類著作的獲資助率遠不止上述,除了史地類中有35個的主題為“史”或“志”外,在其他門類中還有87個項目的主題為“史”或“志”。這122個項目廣泛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16個分類中(見表6),說明修史修志得到全社會的廣泛認同。這些史志項目,對于加強文化積累、傳承中華文明具有重要示范價值。

          

          3.區域特色,反映多元文化

          中國歷史悠久、疆域廣闊,34個一級行政區域,56個民族,共同構成了豐富多彩、統一多元的中華文化。研究中國,既要研究總體,也要關注各區域、各民族的特色。因此,有62個項目為區域研究(38個)或民族研究(24個),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中11個分類中。這些項目主要是地方社申報(55個),不但數量多,而且分布廣(見表7)。可見,利用區域優勢、結合自身特色,也是策劃學術出版精品項目的好思路。

          

          名家、大師,是一個民族在特定歷史時代的學術精英,他們的學術活動和學術思想也是該民族在該特定歷史時代的精神之光。名家、大師影響時代,影響人類,他們的作品是一個時代的里程碑。因此,編輯出版名家文集,不僅是極為嚴肅的學術研究工作,也是文化建設、學術研究的重要內容,是文化積累、文化傳承的重要環節。特別是作為名家一生創作的展示與總結,名家作品全集可以恢復名家全貌,保持歷史的完整與真實,為普通讀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最為全面可信的研究依據。如果說閱讀選集如同截取歷史的斷面,那么總覽全集則就像縱觀歷史的全景,還原和展示名家的全人和原貌。從這個意義來說,一套名家全集就是一部學科歷史。所以,有51個項目為以名家、大師冠名的文集、全集等,如《季羨林全集》《張大千全集》《竺可楨全集》《岳美中全集》《錢學森文集》等。這些項目在四批中均有,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13個分類中(表8)。

          

          4.研究項目,薈萃創新成果

          科學研究是指為了增進知識(包括關于人類文化和社會的知識)以及利用這些知識去發明新的技術而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工作,它的基本任務就是探索、認識未知。及時出版最新科研力作,將極大地豐富人類知識寶庫,有利于開拓新領域,促進知識轉化成生產力。《國家出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強調鼓勵多樣,注重創新。因此,薈萃創新成果的項目頗受青睞,其中僅書名含有“研究”二字的項目就有43個,分布于中國圖書館分類法10個分類(見表9),如《哲學基礎理論研究》《民國詩詞學文獻珍本整理與研究》《高速鐵路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中藥飲片用量標準研究》等;此外,書名中不含“研究”二字卻有研究之實的項目,如《大飛機出版工程》《船舶與海洋出版工程》等也非常之多。可見,關注研究成果,也是策劃學術出版重大項目的一大法門。

          四、結語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大學生;社會化

      中圖分類號:G641?搖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6-0149-02

      人與社會的關系,是人類永恒的主題,早在1845年,馬克思就對此提出了精辟論述:“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一、大學生社會化——現代教育的內在訴求

      美國社會學教授戴維·波普諾認為,社會化是“一個人獲得自己的人格和學會參與社會或群體的方法的社會互動過程”。我國社會學家先生認為社會化是指“個人學習知識、技能和規范,取得社會生活的資格并發展自己社會性的過程”。簡單來看,社會化就是指個體由生物人成長為社會人的過程,社會化的過程伴隨著個體生命的始終。人的社會化和大學生的社會化是普遍和特殊、共性和個性的關系,大學生的社會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學生作為青年知識分子的后備軍,承擔著社會發展開拓者的角色,這是大學生不同于其他青年群體的特殊性,據此,有學者提出大學生社會化是指“大學生以社會影響為主要背景、以高等教育傳遞為主要媒介,接受社會教化、學習社會文化并通過大學文化這一特有形式影響和作用社會的過程;是大學生在社會角色期待的引導下、在逐步成為獨立成熟的社會人和高級專門人才的過程中認識社會、適應社會、影響社會、改造社會相統一的過程。”大學生社會化的順利實現無論對大學生自身還是對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大學時期是人生的關鍵時期,是事業和人生的重要起跑線,大學階段的社會化程度將會直接影響到大學生在跨出大學校門后能否良好地適應社會并滿足社會的需求。大學階段是青年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迅速形成并穩定的重要時期,通過大學這個“小社會”,青年學生由對社會一知半解的狀態發展成為熟知社會規范的成熟的社會人,從而成為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也將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最終得以實現的后備力量。

      二、“基礎”課——推進大學生社會化必經路徑

      1.“基礎”課促進大學生政治社會化。大學階段,是青年學子的政治立場趨向形成和穩定的重要時期。從認識論的觀點出發,政治社會化的定義可以表述為:“人們在特定的政治關系中,通過社會政治生活和政治實踐活動,逐步獲得政治知識和能力,形成和改變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能動過程”。而大學生政治社會化是指大學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條件下,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中,習得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知識和能力,形成正確的政治認知、理性的政治態度、良好的政治情感的互動過程。大學生能否獲得正確良好的政治社會化,關系到我們整個國家的政治道路能否保持在正確的方向上,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能否在現代化進程中獲得良性的運行和發展,也關系到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能否真正得以實現。“基礎”課是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我國高等教育在新時期改革的產物,是我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發展的客觀需要。在教學目標上“基礎”課突出表現為:“以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教育為主線,通過理論學習和實踐體驗,幫助大學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揚偉大的愛國主義精神,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為逐漸成長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實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從教學內容上來看,“基礎”課第一章“追求遠大的理想,堅定崇高的信念”、第二章“繼承愛國傳統,弘揚民族精神”都旨在幫助學生確立國家主導的社會意識形態,運用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綜合運用政治學和社會學學科交叉的方法,幫助學生解決思想問題,提高思想認識,最終目的都是強化大學生的政治是非觀念,使之具有較強的政治警惕性,在撲朔迷離的國際政治、經濟、文化、外交活動中,能夠站在正確的政治立場去看待問題和分析問題,最終推進大學生的政治社會化。

      2.“基礎”課促進大學生角色社會化。“基礎”課在大學一年級上學期開設,教學對象是大一新生。大一新生是每一個高校靚麗的風景線,他們為學校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學校新一代的主力軍,這一群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第一,生理上逐漸成熟,心理活動比較復雜,從教育學的角度來看,這是個體成長的關鍵時期;第二,心理矛盾突出,處于人生觀成型的初始階段,從心理學上來看,這個階段被稱為“心理斷乳期”;第三,角色定位不清晰,角色沖突激烈,既進入了追求成為“獨立人”的自我覺醒時期,又明顯帶有“后中學時代”的特征。這些特征,使得大一新生處在一個矛盾重重卻又急于尋找自我的人生關鍵時期,“基礎”課的開設無疑成為了大一新生人生道路上的一場及時雨。“基礎”課緒論“珍惜大學生活,開拓新的境界”、第三章“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第六章“培育職業精神,樹立家庭美德”,都旨在幫助大學生認識社會和認識自己,明確自己的個體角色和社會角色,在矛盾的沖突中求得積極的自我調適,以正確的自我意識和角色定位去了解社會和適應社會,并通過理論教學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式,貼近大學生的學習生活實際,對大學生的角色社會化起到加強、引導和教化的作用,有效推進大學生角色的社會化。

      3.“基礎”課促進大學生道德社會化。道德社會化是人的社會化過程中一項極其重要的方面,道德人格的良好發展是大學生在大學期間的重要任務之一。大學生道德社會化是指大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將特定社會所肯定和踐行的道德倫理和道德價值內化為自身自覺的道德信念與行為的過程。大學生道德社會化是高校育人的重要使命,是促進大學生全面和諧發展的現實需要。大學生的道德社會化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得以實現的,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變化,我國大學生的道德社會化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我國正處在現代化、城市化的社會發展進程中,社會意識形態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這使得大學生的道德社會化面臨著多方面的挑戰,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場經濟建設進程中,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個人主義有著進一步蔓延的趨勢,這些都給大學生的思想觀念帶來了激烈的沖擊,一方面,道德教條要求大學生省察克治,另一方面,社會上的物欲橫流又刺激著大學生尚未穩定的人生觀。由此,道德要求與社會現實的二律背反導致大學生在道德社會化過程中出現了自我沖突,甚至是方向的迷失。

      “基礎”課的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內在的包含著對大學生道德社會化的引導與教化,第四章“加強道德修養,錘煉道德品質”、第五章“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都明確的指向大學生的道德社會化問題,旨在加強大學生的道德修養,錘煉道德品質,使大學生遵守社會功德、維護公共秩序,自覺抵御社會上蔓延的不良意識形態,從而順利實現大學生的道德社會化。

      4.“基礎”課促進大學生通過法律知識學習社會化。法律社會化,就是使“自然人”成為“法律人”的過程,也是個體逐漸學會法律規范和法律行為并為現存法律體制所接受的過程,同時也是個體的法律態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識的形成過程,是個體認知自身所處的法律環境,并利用和改造這一法律環境的過程。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的法治進程中,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立足我國當前的法治現狀,凸顯法治問題,對法治教育提出了新思想和新主張,把黨的法治理論提升到新的境界,是我們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決定性階段加快法治建設的思想綱領,這給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基礎”課正是承載著這樣的社會使命,旨在幫助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接班人樹立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維方式,推進大學生的法律社會化。

      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信仰是契約社會的基礎,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然內在要求。人既是生物層面上的存在,更是社會層面上的存在,在法治社會中也是法律層面的存在。當代大學生作為我國法治社會的主力軍,必須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認同并遵從我國的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樹立法律之上的意識。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卻往往缺乏相應的法律教育,從而出現一些大學生對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形,“基礎”課中的法律基礎部分恰好可以幫助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樹立起基本的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其中第七章“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覺遵守法律”的教學主旨正是有效推進大學生法律社會化。

      三、審視與反思——“基礎課”在促進大學生社會化中的不足之處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要從夢想走到現實,需要大量具有良好適應能力的高質量社會化人才,這就需要進一步提高“中國夢”的后備軍——大學生的社會化水平和質量。然而,近幾年來,在日益嚴峻的就業市場,我們常可以看到不能與社會需求相適應的高校畢業生,這種對社會的不適應,更多地表現在社會化程度的欠缺方面,而非專業技能的不足,很多大學生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和價值取向等方面與社會要求不相適應,這些都給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敲響了警鐘,而旨在培育大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法制觀的“基礎”課,無疑承載著推進大學生社會化的教學使命,反思“基礎”課教學中的不足,有利于更有效的促進大學生社會化,為社會建設提供更優秀的后備人才。

      1.部分“基礎”課教師自身社會化程度不高。在大學生社會化的過程中,高校教師是執行教化任務的主體,是推進大學生社會化的執行者。出于“基礎”課的特點,“基礎”課教師的社會化程度對大學生的引導尤為重要。然而,部分“基礎”課教師存在與社會脫節的情況,在教學中單兵作戰,照本宣科。部分高校重科研輕教學,致使部分教師對課堂教學存有走過場的應付心態,這些都勢必影響到“基礎”課對大學生社會化的促進與引導作用。作為一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如果只是為了完成教學課時數而對課堂教學帶有敷衍了事的態度,那就與教學的本質背道而馳了。孔子有曰:“性相近,習相遠”,也就是說人的先天素質是差不多的,后天環境中人和人之間的差距主要來自于學習和教化,由此可見,擔任著教化使命的教師,在學生的發展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基礎”課教師理應不斷提高自己的社會化程度,緊跟時代的脈搏,探索教學的規律,促進課堂的時效性,盡量對大學生在社會化過程中進行身教與言傳,謹記“學高為師,身正為范”,為促進大學生社會化做出自己的貢獻。

      2.教學方法落后,靈活性不夠。在現代教育中,課堂教學幾乎成為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全部,聽取教師的課堂教授是學生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課堂教學是推進大學生社會化的主陣地,是教育過程中最具基礎性與持續性的教育手段。然而,傳統單一的課堂教學方式已經不能滿足“90后”大學生的學習需求,致力于培育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與法制觀的“基礎”課教師,更應該在教學方法上靈活多變不拘一格,力求用“90后”大學生樂于接受的方式來組織課堂教學。采用情景模擬的教學手段,可以增強大學生對課堂的直觀感受;采用分組討論的教學手段,可以提高大學生對課堂的主人翁感受;采用現場觀摩的教學手段,可以實現大學生對社會行為的親身親歷;采用參與式的教學手段,可以打破教師獨白式的單調課堂氣氛;采用多媒體植入的教學手段,可以直接在課堂上呈現聲音和視覺相交叉的多層次體驗。“基礎”課教師應在不斷的教學體驗中積極探索新的教學手法和教學規律,從而為大學生社會化注入新的活力。

      3.社會實踐環節相對薄弱。陸游有詩云:“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社會實踐是促進大學生社會化的有力途徑,可以幫助大學生突破校園的相對封閉性,增強大學生對社會認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提高大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是對大學生活單純性的有效補充。大學生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過程,實質上是知、情、意、行多個方面互動的過程,社會實踐對大學生思想素質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大學生從理論到實踐的必備橋梁,是大學生在現實生活中印證和深化課堂理論的必經路徑。然而,在“基礎”課的實際教學中,由于實踐教學的保障資源有限,使得實踐教學的環節往往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學生難以真正參與實踐,知和行難以得到統一。部分高校對“基礎”課的實踐教學缺乏足夠的重視,在經費和人力等方面都缺乏投入,出現了“基礎”課教師單槍匹馬力不從心的情形,結局往往是在舉步維艱之中草草收場,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挫敗感不僅打擊任課教師的積極性,也使得學生難以實現預期的實踐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基礎”課實踐教學的實施。

      4.對大學生共性與個性均衡發展的引導有所欠缺。著名教育學家蘇霍姆林斯基認為:“人的個性是一種由體力、智力、思想、感情、意志、情緒等熔成的最復雜的合金,不了解這一切就談不上教育。”然而,我們傳統教育中所形成的模式化教育與這一精神是背道而馳的,往往為了追求共性的教育而抹殺了學生的個性發展。社會的良性運行固然需要社會成員遵循共性的規則,但也離不開個性的發展,富于個性的想象力和創造力是推進社會科技向前發展的重要因素,這不得不讓我們反思如何在教育過程中兼顧共性與個性的發展和培育,使其能夠均衡發展,避免顧此失彼。隨著高校的擴招,大學里的班級越來越龐大,有些班級的學生數量多達百人,這無疑給因材施教帶來了障礙,任課教師為了追求總體的教學效果,往往就會為了追求共性的教學而忽略了對學生個性的培育,長此以往,學生的創造性被扼殺,我們的社會也必然會因此而死氣沉沉,我們必須對此作出反思。在“基礎”課第一章“追求遠大的理想,堅定崇高的信念”、第三章“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的教學活動中,可以有目的地引導學生思考共性和個性平衡發展的關系。一方面要鼓勵學生敢于發展自我的創造力和想象力,另一方面又要引導學生把“小我”放在“大我”的社會環境中來尋求成長成才的路徑,切不能為了追求個性而使自身脫離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能為了迎合主流的發展而丟失了自我的個性。正如心理學家卡爾·古斯塔夫·榮格的名言:“I+we=fully I”(我+我們=完整的我),“我”不是僅僅意味著我自己,“我”是我和我所處環境的總和,個人只有把握自己融入集體中,均衡自我與社會的關系,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人生價值,綻放出完美的人生,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良性運行與發展。

      四、超越與重構——提升“基礎課”課程質量,促進大學生社會化

      社會化過程貫穿個體生命的始終,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大學生社會化的必要途徑,“基礎”課作為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重要課程之一,以解決大學生在成長成才道路上的思想問題為己任,理應在引導和推進大學生社會化得以良好運行的過程中發揮自己的作用。

      1.突出“基礎”課性質,幫助大學生社會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2005新方案實施以來,“基礎”課一直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有機構成部分,是大學生進入大學后的第一門思想政治理論課,課程目的在于培育大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是一門促進發展與超越的教學。傳統的教學模式更注重既有知識和技能的講授與傳遞,而“基礎”課更注重的是精神的樹立與思想的培育,從而塑造出能夠引領社會發展的精英人才,這種變化是順應當代教育主題的發展變化的。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教育在全世界的發展正傾向先于經濟的發展,這在人類歷史上大概還是第一次,而且現在,教育在歷史上第一次為一個尚未存在的社會培養著新人。”“基礎”課應該而且必須承載起這樣的歷史使命。

      2.增強“基礎”課的時效性和吸引力,推進大學生社會化。教學是一門藝術。“基礎”課是一門抽象性、情感性與創造性相疊加的藝術。一堂精彩的授課必定是經過任課教師精心設計和準備的,正如莊子所說:“不精不誠,不能感人”。“基礎”課教師要在課程教學中精心設計課堂環節,藝術性地運用多種教學手段,注重課堂的參與性,綜合運用啟發式教學、情景式教學、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分組討論、演講辯論等多種教學手段,實現從“獨白”到“對話”的課堂組織方式,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巧設疑云、搭建階梯、引導思考,激勵大學生積極參與課堂,利用豐富的課堂互動來提高大學生的課堂積極性和課堂主人翁意識,以此來建立既嚴肅又活潑的課堂氣氛,切忌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如此,大學生在課堂上既能學到理論知識,又能提高自我表達和參與集體的能力,大學生既能展現自我個性,又能體驗團隊精神。而在此過程中,任課教師要從課堂的主宰者轉變為課堂的參與者,要從傳遞現成知識的角色轉變為分享討論的合作者,這在無形中也曲徑通幽地把素質教育融于日常的課堂教學,這必將能夠大大推進大學生的社會化進程。

      3.注重“基礎”課的公民意識塑造,引導大學生社會化。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的培育與塑造,既是教育學問題,又是社會學的問題。在現代化日益推進的今天,教育的目的不僅僅是一種技能的傳承,還包含著把社會個體培育成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現代公民,而這一目標的實現,也必須在整個教育的過程中伴隨著對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的教育與思考。可以說,在教育中培育大學生的現代公民意識,這是對教育價值的回歸,是教育本質的必然訴求。

      綜上,從“基礎”課的特征來看,它正是立足于品德和人格的教育,通過對“個體、群體、社會”的思考和追問,使每一個人能夠從生物人轉化為社會人,從而推進整個社會良性運行。所以,“基礎”課是提升人的綜合能力的教育,是促進個體素質發展的教育,是對人負責任的教育,是培養合格公民乃至世界公民的教育,是回歸了教育本質的教育,其價值歸旨在于引導并推進大學生的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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