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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的勘察和設計活動,保證勘察和設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的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分析評價,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策劃、論證比選,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設計文件和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勘察文件、設計文件是建設項目決策和實施的依據。未進行勘察、設計的建設項目不得施工。
勘察設計推行質量保險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對本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投保。
第二章 從業許可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包括專項設計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可以組建和改建各類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七條 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與勘察、設計資質相適應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術裝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報送有關證件和資料,經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業務活動,不得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掛靠,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印章。
第九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統一考試,經考試合格并注冊后方可執業。
第十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業務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勘察、設計人員,應當征得被借用人員所在單位的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承擔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承擔施工招標、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建設項目總承包等建設實施階段的服務,并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隸屬關系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分立的,必須重新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未按期延續有效期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勘察、設計單位因故終止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回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并妥善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和檔案。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業務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的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個人的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發包方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咨詢。
承擔咨詢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咨詢報告的科學性負責,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進行。發包的范圍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由發包方依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進行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應當遵循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并對投標單位的技術水平、業績和信譽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業務應當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按技術要求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
發包給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的,必須選定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主體單位,負責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其他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方負責,但必須接受主體勘察、設計單位的指導與協調。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勘察、設計全部業務或主體業務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總承包方,可以將非主體專業或者非主體工程的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接受的業務再次分包。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外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向河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境外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最低和最高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或抬高勘察設計費用。
為促進科技進步和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據工期、成本和質量約定優質優價的條款。
第四章 文件編制與審查
第二十四條 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
(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技術進步;
(三)實行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水資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規劃和縣、鎮、村莊規劃;
(五)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抗震、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六)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推薦性標準,結合當地情況采用標準設計;
(七)體現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要求,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以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有關基礎資料和技術經濟協議等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勘察文件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收集勘察資料,經測試、實驗、分析評價和論證,提出具體的勘察結論、地基基礎建議方案和巖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階段的勘察文件應當分別符合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編制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擬建項目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和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意見。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項目建議書編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項目決策、進行初步設計和概算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各組成部分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整體設計方案和總概算。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發包、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各組成部分的詳細施工圖樣并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二十九條 初步設計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由國家或者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他部門不得另行組織初步設計的審查。
大型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建設項目在審批設計文件時,審批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文件進行會審。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設計審查資格的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等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必須在限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審查的內容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審查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審查費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向施工單位作了詳細說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主要階段的驗收和試車考核。
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二條 設計文件在實施過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審批結論的功能、規模、標準、投資等內容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負責修改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降低勘察、設計質量或者縮短勘察、設計的合理周期。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體系,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逐級會簽和審核制度,明確相應的執業責任,對提交建設單位的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并負終身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總建筑師、總工程師對其負責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技術責任。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和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對其負責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按照規定的階段和程序編制勘察、設計文件,使其內容、深度和質量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應當采用通過國家或本省鑒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通用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在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中擬采用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勘察、設計方案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進行試驗、驗證,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認可。
第四十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定、和推廣。
現行標準設計圖集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應當采用。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的質量監督檢查和事故報告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重大勘察、設計事故必須經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鑒定。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承攬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勘察設計而施工的;
(二)任意壓縮勘察、設計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的一至兩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沒有資質證書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勘察、設計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圖章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四)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藝生產線、專用設備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借用勘察、設計人員手續的;
(二)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領資質證書的;
(三)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產品的;
(四)無正當原因未進行設計交底、未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或者未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勘察設計方案,未通過審查、鑒定的;
(六)勘察、設計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
(二)不按規定收取、撥付施工圖的技術審查費的;
(三)對重大勘察、設計事故進行技術鑒定時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軍事設施、小型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
工程測量
工程測量包括平面控制測量、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線路
測量和繪圖制圖等項工作,其任務是為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設計和施工提供有關地形地貌的科學依據。
水文地質勘查
一般包括水文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抽水
【關鍵詞】異地勘察;準入政策;地方規范;不良地質作用;特殊巖土;風土人情
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工程勘察單位需要走出去開展異地工程勘察,但在此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問題和困難,我僅就以下幾點與同行交流。
1. 準入政策
(1)幾乎各省、市對外來工程勘察單位都根據自身的需要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了準入政策,必須先到當地建筑主管部門注冊后方可進行工程勘察工作。
(2)注冊時,通常需提交以下材料:《省(市)外勘察設計單位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申請表》;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介紹信和誠信證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誠信經營承諾書;企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所承接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勘察設計合同;工程負責人任命文件,項目完成人員的“三證”(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項目完成人員的人事關系有材料(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
(3)具體的規定可到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
2. 地方規范
我國幅原遼闊,各地地質條件、地層巖性物理、力學差異較大,各地根據當地的具體條件,制定了適用于本地區的地方規范,如:《上海市巖土工程勘察規范》(DGJ08-37-2012);《DBJB-84-2006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福建省地方標準》;《湖北省巖土工程勘察工作規程》(DB42169-2003)等。在當地進行工程勘察時,應該先學習當地的規范,按當地規范進行勘察。
3. 不良地質作用
(1)工程勘察的主要目的、任務之一為:查明場地的不良地質作用。《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列出了巖溶、滑坡、危巖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區、地面沉降、活動斷裂等不良地質作用,這此現象的分布有其特點和規律,如地面沉降主要發育于沿海地下水開采過量區,上海、天津;滑坡、泥石流、崩塌主要分布南方的山區,尤以四川、云貴最發育;巖溶發育在可溶巖地下水活動強烈地區;采空區主要分布在資源型城市。崩、滑、流可以通過觀察地形、地貌和了解當地氣候條件加以判斷,而采空、巖溶由于其多隱伏于地下,如果不對當地的地質、水文條件、礦產開采有一定了解,盲目進行勘察,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我單位所屬的唐山地區,市住建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就出臺了《唐山市巖溶發育區和采空區建筑地基治理工程質量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規定在巖溶區和采空區進行工程建設,應遵守“先勘察設計治理,后進行建筑施工”的原則。巖溶區、采空區工程勘察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地質勘察單位,查明對建設項目影響范圍內的巖溶區和采空區的分布位置、發育程度,分析和評價建筑地基的穩定性,并提供巖溶區工程地質勘察專項報告、采空區的工程地質勘察專項報告。
(3)采空區地基穩定性評價應委托具有煤炭行業工程設計資質單位,對采空區地基穩定性進行評價,并出具采空區地基穩定性評價報告。
(4)我們有一次在外地施工,由于未提前了解當地的地質條件,按常規經驗布置鉆孔位置及深度,對采空影響區未進行控制,致使返工增加了工作量。
4. 特殊巖土
(1)特殊土主要有:凍土、黃土、膨脹土、鹽漬土、污染土等。土的分布,特性各不相同。
(2)凍土分布于北東內蒙、青海、等高海拔地帶,黃土分布在山西、陜西。不同土有不同的特點和勘察規范,即使是同一種土,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的表現。勘察工作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不同土的特點,工程特性開展工作。
5. 氣候條件
北東,冬季寒冷施正常工期僅為3~10月。南方雨季、山區洪水、泥石流常常暴發。(在北方無人注意的水山溝)南方可能暴發的泥石流、沿海的臺風季節都對野外施工有很大影響,應做好合理施工安排。
6. 風土人情
在少數民族聚集地進行施工時,應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生活習慣。例如:穆斯林的節假日、禮拜時不能加班工作等等。
總之,異地勘察時應注意當地的準入政策、地方規范、氣候、風土人情、當地不良地質作用及特殊巖土等條件,只有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條件,從當地實際出發,才能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等,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概預算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設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勘察設計項目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勘察設計項目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引導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使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省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優秀成果的評選活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勘察設計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揭發。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認證管理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勘察或者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規定的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二條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認定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認定,由省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證書專用章,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審代簽設計文件、提供圖簽、代蓋證書專用章。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禁止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其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勘察設計項目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但必須選定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設計項目的總體協調與配合。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將其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殊專業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但勘察設計項目主體結構的設計不得分包。
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對承包單位負責,并與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勘察設計項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轉包勘察設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和省統一制發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費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隨意壓低或者抬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省外、境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活動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
第四章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環境保護、抗震防災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并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勘察技術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勘察單位在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有開采價值的礦藏,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階段和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文件;未經勘察或者勘察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設計。
第三十一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合同要件;
(三)勘察設計人員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
(五)加蓋單位資質證書專用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文件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發包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內部使用功能、投資概預算等重要內容的,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歸原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抄襲、復制或者盜用、盜賣。
第五章質量與標準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對本地區、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定期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校核和審簽制度。
因勘察設計文件質量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擇優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工程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做好施工過程中與設計有關的服務工作,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勘察設計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由省技術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批準。編制設計文件時采用的標準設計,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采用標準設計圖集。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應當制定技術標準;沒有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應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
(三)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五)未經勘察發包設計,或者未經設計發包施工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收費標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圖簽和證書專用章或者為其他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有關機構吊銷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第四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倒手轉包或者分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項登記備案
1、提供材料
①《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申請表》;
②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介紹信和誠信證明;
③企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⑤所承接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勘察設計合同;
⑥工程負責人任命文件,項目完成人員的“三證”(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
⑦項目完成人員的人事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申請表》為一式三份,②-⑦項材料單獨裝訂,一份。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個人證件復印件還應有其本人簽字。
2、辦理程序
①省外勘察設計單位直接向項目所在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符合規定的,核發《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
③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證明》后10個工作日內,將《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申請表》報送省建設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
二、定期登記備案
定期登記備案是為方便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在**多次承接業務,避免每個項目均要辦理單項登記備案的一項簡便措施。
1、申請條件
①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甲級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②在**辦理了非獨立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③近二年在**承接中型以上(含中型)項目不少于3項,并通過了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
④常駐我省的技術人員總數及各專業技術骨干(主導專業人員)人數應達到相應甲級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中規定配備人數要求的50%以上,且須專業工種齊全、人員結構合理。
其中建筑設計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人員須滿足:
常駐我省的技術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等專業均不少于2人。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技術負責人必須為一級注冊執業資格。
工程勘察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人員須滿足:
常駐我省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技術隊伍級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本專業技術骨干,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1名,技術負責人必須為注冊巖土工程師或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⑤在我省有固定工作場所;
⑥有滿足工作需要的技術裝備;
⑦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⑧企業誠信狀況良好。
2、提供材料
①《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定期登記備案申請表》;
②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出省設立分支機構的介紹信和誠信證明;
③企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⑤在**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⑥在**分支機構辦公場所證明;
⑦在**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權書;
⑧常駐我省的所有技術人員的“三證”(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和人事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⑨常駐我省的所有技術人員中勘察設計人員信用信息登記表。
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定期登記備案申請表》為一式三份,②-⑨項材料單獨裝訂,一份。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個人證件復印件還應有其本人簽字。
3、辦理程序
①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向在**分支機構所在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原件、簽署意見后,報省建設廳;
③省建設廳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符合規定的,核發《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定期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
三、監督管理
1、《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證明》、《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定期登記備案證明》是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業務登記備案的憑證。未經備案來**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不予受理施工圖審查手續,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已經辦理定期登記備案的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在登記備案有效期內在**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不需再辦理單項工程登記備案手續。
2、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的工程項目,其施工圖審查必須委托**省內經省建設廳批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委托省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3、省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時,必須由總院簽定項目合同,勘察設計質量由總院負責。勘察設計文件的扉頁應當加蓋總院的行政章、出圖專用章,并有總院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簽字或簽章。施工圖文件的簽字必須與登記備案人員相一致。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
第四章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
第五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定額管理
第七章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和建筑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各種房屋建筑、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機械化施工的企業(以下統稱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市場實施統一管理,并具體負責勘察設計和建設監理的管理;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建筑施工隊伍、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工程定額的管理;市工商行政、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負責有關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證書,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業務。
第五條 在本市新建勘察設計單位,須持下列文件、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證書。
(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二)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書;
(三)有關部門驗資證明;
(四)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情況。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和有關文件、資料后,應按照審批權限,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或上報。對被批準的,發給資質等級證書,確定勘察設計范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市承攬勘察設計任務,須持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來濟承包勘察設計任務證明和本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進濟承攬勘察設計任務許可證后,到工商、公安、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和有關手續。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和勘察設計范圍承攬勘察設計任務。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
第九條 在本市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方可開展建筑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業務。
第十條 在本市新建建筑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須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一條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和有關文件、資料后,應按照審批權限,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或上報。對被批準的,發給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確定經營范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筑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審查)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外地建筑施工企業來本市承攬建筑施工任務,須持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來濟承包工程證明和本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審查)證書、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進濟承包工程許可證后,到工商、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和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攬工程項目。
第四章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申辦開工報告;并在工程竣工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凡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市人民政府確認有紀念意義的建筑工程,應當實行設計招標。設計招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凡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特殊工程,以及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施工招標。施工招標,在建筑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性質的建筑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承發包關系確定后,雙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承發包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另一方應確定保證單位擔保。
工程竣工后,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辦理工程結算手續,不得拖欠工程款項。逾期付款的,應按合同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發包時,應根據工程的規模和繁簡程度選定承包單位,不準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都不準在工程承發包中出售、出租、出借資質等級證書、資質審查證書、各種進濟承包工程許可證,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和圖簽;不準非法轉包工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筑工程質量實行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核驗。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生產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及無合格證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在用于工程前,必須經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企業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工程定額管理
第二十八條 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工程標底和工程竣工結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標準定額、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不得高估冒算或任意壓價。發生定額糾紛時,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定額缺項的補充,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編制并執行。調整建筑材料差價,應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預結算專業人員必須持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上崗。無專業資格證書的不得編制工程預結算或工程標底。
第七章 工程建設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設立的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以下統稱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方可開展建設監理業務。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新建建設監理單位,須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和有關文件、資料后,按照審批權限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或上報,對被批準的,發給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經營范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外地建設監理單位在本市承攬建設監理業務,必須持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濟承包建設監理任務證明和本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進濟承攬建設監理任務許可證后,到工商、公安、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和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投資者)可以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或建設工程的部分項目,或建設工程的部分階段,委托建設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進行監理。
第三十六條 在委托建設監理時,建設單位與建設監理單位,應當簽訂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七條 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攬建設監理任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無資質等級證書、無營業執照或越級、超范圍承攬勘察設計、建設監理任務的;
(二)外地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來本市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承攬勘察設計、建設監理任務的;
(三)發生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無資質等級證書、無營業執照或越級、超范圍施工的;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業來本市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承攬工程項目的;
(三)將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構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用于建筑工程的;
(四)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五)擅自將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罰款、停止施工的處罰:
(一)未辦理開工報告手續擅自開工的;
(二)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單位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出售、出租、出借各種證件、圖簽和非法轉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在編制工程預結算和工程標底時,高估冒算、任意壓價,以及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作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執行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