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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 A
建筑工程的建設是一種系統性和復雜性的工作,但是人防工程比之更勝一籌。它是一種特別的地下建筑,具有保護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作用,對國家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的擴大,這促使人防工程的建設越來越多。但是,我國的人防工程整體上來說水平并不是很高,而主管部門和監督部分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對人防工程的建設質量進行監督,首要任務就是嚴格有效的監督施工質量。
1人防工程內涵
人民防空工程指的是為了保障人民防空掩蔽、通信、指揮等要求而建設的防護建筑。它主要包括戰爭時期能夠為人民防空指揮、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等提供保障而建設的地下防護建筑,是具有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在現代,人防工程并不是地道、防空洞,而是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它可能是某個地下超市,某個商場的地下停車場,也可能是某個小區的地下停車場。
2.1主體建設問題
(1)墻、板的拉結筋數量不夠,并且沒有依照梅花形進行布置,拉結筋彎鉤的角度和長度也不符合要求。拉結筋的綁扎也不標準。
(2)在密閉墻和臨空墻的穿墻螺桿中斷沒有設置止水板,而是使用了塑料管或者是其它的套管,這就對人防工程的密閉性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3)臨空墻內外側的鋼筋顛倒,沒有按照圖成型和綁扎。臨空墻鋼筋在底板中的錨固長度也達不到標準。
(4)在對板柱結構頂板進行施工的時候,下層或者上層雙向鋼筋的位置放置顛倒。
(5)預埋的套管伸出墻體的長度沒有達到要求。預埋的套管依據不同的功能,伸出墻體的長度也會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套管伸出墻面會給墻體模板施工增加難度,這也就使得很多施工單位為了能夠快捷簡便的安裝模板,使所有的套管都不伸出墻面。
2.2設備安裝問題
(l)在對人防底板進行施工時,沒有按照設計要求安裝防爆波地漏。
(2)在利用電氣對結構鋼筋網進行接地體時,接地鋼筋網的縱橫交叉點沒有運用焊接。
(3)在安裝人防門的時候沒有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校正。人防門是人防工程中的特殊防護設備,在安裝的時候要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對其氣密性、啟閉力、垂直度和閉鎖裝置進行專業的測試機校正,使得安全門在人防工程中發揮最大的作用。
(4)要在密閉隔墻、防護密閉隔墻、人防臨空墻等人防墻體上暗裝消火栓箱和配電箱。
(5)沒有按照規范的要求對電氣暗敷管線穿越頂板和人防墻體的地方進行密閉處理。
(6)沒有按照規定設置防護閥門。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設計規范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的防護區內側距離板、墻小于等于2OOmm的地方設置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OMPa的防護閥門。
這就會導致管道在進出人防工程的地方產生非常大的安全隱患。
3人防工程管理面臨的問題
3.1管理資金不足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費用是由國家按照一定的規定進行定時的補貼的,但是,這些費用并不能達到實際工作中的資金需求。作為一個單位,對于人防工程的投入多少,一般是由本單位的經濟效益來決定的,一般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人防工程的維護投資資金就相對較少,管理維護工作就很難落到實處。小區防空室是小區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關鍵所在,一些單位建好防空室之后,又以停車室的形式賣給了業主,建設單位從中取得經濟利益。地下防空室也可以以租賃等形式交給物業管理公司,這樣通過他用取得的一些費用,可以作為人防工程的建設維修資金,解決一般的維護管理的問題。
3.2建設、管理單位分離,責任不明確
如:建設中的一些小區出現了建設單位和維護單位相分離的情況,建設單位將工程全部建設完工之后,交接給物業公司管理,導致了建設和管理之間出現了嚴重的脫節現象,建設單位不管,物業公司不問,所以實際的維護工作也沒有落實,甚至根本沒有維護工作開展。
3.3人防管理責任出現轉移現象
目前,國家對于人防工程的權屬問題尚不明確,致使人防工程只是在租賃與轉讓中生存。一些建設單位對于人防工程的租賃轉讓工作中,簽訂的是20年或者更長的合同,另一些建設單位則為了資金回籠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將人防工程的產權出讓,導致了一些產權問題的產生。
4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完善措施
4.1加強人防工程監理工作
(1)依法堅持建設質量標準。人防工程作為國防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能夠確保公共安全的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人防監理工作的宗旨是要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及生命安全,它的內容是保證工期和進度、貫徹人防法規、控制投資、執行質量標準、提高質量、增加效益,同時也是人防工程質量管理的核心內容。
(2)對人防工程監理工作進行規范。要落實人防監理企業的日常管理并且要細化評分制度、對人防工程監理工作管理進行規范、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監理程序進行統一,并且要建立監督管理和考評制。
(3)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理水平。當今社會,人民、社會、市場對于人防監理服務的期望值變得越來越高,這也就給監理企業帶來越來越大的社會壓力,同時也就要求監理企業具有更高的業務水平,這就急需通過業務培訓來加強和提升人防企業的管
理水平和業務水平。
4.2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它將行政、技術、法律和經濟結合為一體,是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因此,工程質量監督的前提是建立機構,關鍵是提高執法能力。在建立和健全機構的同時,也要依據工作的需要和性質,引進人防專業人才,提高和培養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發揮監督機構的地位和作用,這是處理解決質量問題并且提高人防工程的整體質量的關鍵所在。
4.3嚴格按照規定審查與管理資質
(1)人防主管部門和各級建設部門要對參與人防建設過程的各個責任單位加大資格審查力度,嚴格把守建筑市場的準入制度。人防主管部門在項目論證階段就應該指出沒有相關人防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并且要監督項目法人進行整改。在發放項目許可證之前,在辦理人防質監手續的時候,人防質監部門和人防主管部門應該對參加人防結建工程的人防設備提供商、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各個主體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不具有資質的,人防部門不給予出具人防質監手續,建設部門不能夠發放施工許可證。
(2)要全面實施質量認證制度,由人防質量監督機構、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和國家依據各自的職權,對參加人防工程建設的人防設備提供商、監理和設計等各個主體單位進行資質管理認證,并且要對各方主體的資質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和檢驗,考核合格以后,通過頒發檢驗標志、產品合格證等方式來確認企業的資質或者是生產的產品已經達到某一質量水平。
(3)加強對項目法人行為監督管理按照人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項目開發商在進行項目開發的時候必須要建設配套的人防結建工程,但是項目的法人往往會首先考慮到自身的利益而想方設法的去逃避法定的義務。所以,人防主管部門必須要聯合國土、計劃、建設和規劃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法人及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在對項目法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時應該注意到以下方面:要對工程招標的過程加強監督,對項目法人是否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參與招標進行嚴格的審查。要對合同加強管理,避免項目法人在施工、建筑設計過程中制定各種各樣的虛假合同來逃避主管部門的監督。嚴格遵守施工許可制度,要把人防工程的質監手續加入到項目施工許可證發放的前置程序中,以此來避免人防質監部門和人防主管部門不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要嚴格遵守人防結建工程中人防專項驗收,沒有經過人防專項驗收的項目或者是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部能夠交付使用,也不能夠辦理產權登記。
結束語
根據以上分析,加強對人防工程的建設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是人防工程持續發展的關鍵,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過程中,時刻掌握關鍵環節,盡最大的努力確保工程質量,這樣才能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參考文獻
1職責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則是依法管理,對行政機關而言,“法”是指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法”定的“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組成。職責法定是指行政法賦予行政機構履行權責的行政依據和職責范圍。在建筑工程質量行政執法領域的各質量監督機構的行政管理依據和職責范圍是:
1.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2)職責范圍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質量。
1.2消防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號主席令)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2)職責范圍①《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設施。
1.3人防監督機構11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號)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職責范圍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設施及工程。
1.4特種設備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條規定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2)職責范圍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建筑物內在特種設備目錄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等。
1.5防雷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2)職責范圍①《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下位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②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監管范圍是用作防雷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
1.6安全防范監督1)行政依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9號)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2)職責范圍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是指附屬于住宅建筑主體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盜門、防盜鎖、防踹板、防護墻、監控和報警裝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區內附設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金融場所、金庫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檢查設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
2職責重疊
行政法是范圍最廣、數量最多和內容最復雜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及條文難免沖突,以致造成其執法行政機構的職責范圍出現重疊。這樣的問題同樣存在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領域。如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質量監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質量屬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電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設施。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機構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經常對同~行政事務下達不同行政管理要求,這些管理要求不同讓管理對象不知所措和無所適從。尤其是最近出現的建筑節能外墻保溫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門認為保溫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機構則認為不能使用,兩個行政管理機構的行政結論相反讓建設各方無所適從的同時,也在社會上形成不良影響。其實,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與行政法效力適用范圍有關系。
3權責協調
3.1效力適用《立法法》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是通常意義上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是通常意義上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和“新法優于舊法”。
3.2建筑質量領域行政法效力順序按照《立法法》規定行政法適用原則規定,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行政管理依據具體法規先后關系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為法律層次,級別最高;其次為國務院法規《建一6一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最后為國務院部(委)規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按照“特別法優于~般法”原則,對建筑物內電梯等特殊事項管理的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特殊事項的管理適用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設施特殊事項的行政管理適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按照這一行政法效力適用原則,建設~[20031386號文件“關于對福建省建設廳”執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將電梯質量監督職責屬于特種設備監察部門。
3.3職責界定根據行政法規適用和調整原則,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類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范圍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設施及工程質量監管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設施的質量監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3)建筑工程中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管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4)建筑工程中的雷電防護裝置質量監管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質量監督由公安機關負責。6)建筑工程中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質量由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負責。按照這一職責分工,建筑物外墻保溫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管理,其保溫性能屬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管理。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范圍不是一成不變,要根據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適用而變化。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現將市建委質監總站關于頒發《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97〕質監總站第10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關于頒發《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
(97)質監總站第109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區、縣建委,各施工企業,各建設(開發)、監理單位,各監督站:
現將《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函告我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標準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質量核定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是指公共建筑單位工程中商場、娛樂廳、會議廳、寫字間、客房等,按合同和設計文件規定范圍以內的墻面、樓(地)面、吊頂、內門窗等部位完成初步裝修項目,符合規范要求和質量標準,經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初裝修核定。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的公共建筑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未實行初裝修的公共建筑工程,仍按《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質量核定辦法(試行)》對單位工程竣工質量進行核定。
第四條 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質量核定的工程中,屋面工程、外墻飾面、樓內公共活動場所及公用設施等均應按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的內容,完成全部裝修工程,達到使用條件。
第五條 公共建筑工程初裝修項目,應在設計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
公共建筑工程實行初裝修的部位和項目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樓(地)面工程的初裝修,應完成地面基層;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應按規定進行蓄水試驗。
二、頂棚工程中按設計文件規定,完成初裝修項目的內容。吊頂施工及吊頂內的電氣安裝工程、通風空調安裝工程可以納入再裝修項目。
三、墻體完成墻面抹灰或基層找平工程。
四、內門、窗工程應完成設計文件規定內容,如預留洞口不安裝門、窗的,應標出預埋件的位置。
五、給水、排水、供熱完成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并按規定進行通球、通水、灌水、壓力試驗。
六、暗敷設的電氣線路按設計文件完成,并按規定進行絕緣、接地等必要的試驗。
七、通風空調工程管道風口安裝到戶內。
第六條 公共建筑工程完成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項目內容,并取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核定證書》、《電梯安裝質量監督核定證書》、并經過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可由建設(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驗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初裝修質量核定,經核定合格發給《建設工程初裝修質量核定單》,建設單位可對房屋進行出售、出租,使用單位可對初裝修工程進行再裝修,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再裝修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注冊手續,并繳納監督管理費。
第八條 再裝修工程必須實行總承包負責制。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和有關施工技術資料、記錄,由總包單位負責整理、歸檔。
第九條 單位工程再裝修完工后,由建設(監理)單位按規定申報再裝修項目質量核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合格后,發給《建設工程再裝修竣工質量核定單》,可以交付使用,但使用部分必須與未進行再裝修的工程部位隔離,并設置安全防護。
第十條 單位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竣工核定辦法(試行)》規定程序,申報單位工程竣工質量核定。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合格的工程,發給《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
關鍵詞:人民防空;質量控制;驗收;歸檔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為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護建筑。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組成部份,一般都兼有平時和戰時使用功能,尤其應滿足戰時功能的要求,其建筑本身具有特殊性。人防工程分為單建掘開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目前,我們遇到較多的建筑方式是防空地下室,本文以防空地下室建筑方式為重點,闡述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管理。
一、引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1.目前關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相關規范有: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RFJ01-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2. 相關規定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參加人防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職責。
(3)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其主體工程一同招標,不得肢解。
二、施工準備階段的控制要點:
1.人防工程報批手續應齊全,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過人防管理部門審批。
2.通過現場踏勘,了解施工場地周圍情況。人防工程一般設在地下兩層或三層,屬深基坑范疇,施工時會對周圍建筑物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要對施工場地周圍的道路、地下管線、建筑物進行詳細地了解,必要時到相關檔案部門復印詳圖。另外,對周圍的建筑物進行拍照或攝像,對原有裂縫或已傾斜的建筑物應有詳細測量記錄。必要時請業主作房屋鑒定或請公證單位鑒定和公證,以盡量避免今后發生索賠。同時,應有可行的、有效的預防和處理措施。
3.施工單位的實力。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機械設備配置、人防工程施工經驗、社會信譽等情況。
4.落實監測單位、材料試驗單位。
5. 施工圖會審時注意事項:
(1)據圖紙分清臨空墻、密閉墻、人防單元之間隔墻、人防頂板等。對于不同性質墻體以及項板的預埋要求是相同的。
(2)關注頂板中是否有最低部分,以及頂板梁的底標高。因為這些直接關系到今后管道安裝的標高問題,監理應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復核。
6.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應注意事項:
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嚴密的施工程序和組織準備等技術內容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結合工程實際詳細敘述人防工程內容。如抗滲混凝土質保措施,人防工程的混凝土抗壓、抗滲試塊制作要求與一般工程不同,是否特別予以指出并制定出內容、計劃;還應強調“三防”設施的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
7. 嚴格見證取樣工作
由于人防建筑有防爆、防沖擊、防毒劑等功能要求,對結構工程質量要求高,涉及孔口、門的密閉、管道施工和設備安裝等,都有嚴格的規定。為了保證施工質量,一定要作好事前控制,杜絕產生質量缺陷或返工。因此,在施工過程中的見證取樣工作尤為重要。在開工前,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詳細制定見證取樣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并嚴格實施。
三、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要點
1. 施工質量控制關鍵部位
頂板、梁、臨空墻鋼筋制作,頂板、底板、樓板與墻板的連接處,梁板連接處;密封門框制作,鋼筋焊接,搭接要求,大體積混凝土澆筑。
2. 器材檢驗
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防爆超壓排氣活門、自動排氣活門檢驗相關記錄。
3.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
(1)臨空墻、門框墻的模板安裝,其固定模板的對拉螺栓上嚴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預制件等;
(2)工程口部、防護密閉段、采光井、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防護密封要求的部位,應一次整體澆筑混凝土;
(3)嚴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34-2004),制作混凝土試塊;
(4)頂板、底板不宜設施工縫,頂拱、底拱不宜設縱向施工縫。垂直施工縫應避開地下水和裂縫水較多的地段;
(5)重點檢查底板、墻頂板鋼筋關鍵部位節點的綁扎。如:口部防護密閉門,底板主粱、次梁、底板面筋相互之間的連接處理等;
(6)大體積、大面積混凝土的澆筑的分層、分段控制,施工縫的留置及處理。
4.孔口防護設施的制作及安裝
(1)門框墻的混凝土澆筑符合規范要求。其中,每道門框墻的任何一處麻面面積不得大于門框墻總面積的0.5%,且應休整完好。
(2)各類防護密閉門、材料、設備的質量證書、準用證、生產許可證及有關試驗報告。門扇的零部件齊全,無銹蝕,無損壞。
(3)各類防護密閉門安裝符合規范要求。
5. 防護功能平戰轉換預埋件的材質、規格、型號、位置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除銹、涂防腐漆并與主體結構應連接牢固。
四、工程竣工驗收
依據相關工程質量驗收規范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如下:
1.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記錄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中。
2. 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驗收,記錄在《分部工程驗收記錄》表中。
3.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并由政府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其中,《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填寫,驗收結論由監理(建設)單位填寫。《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為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匯總表,應與《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及《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配合使用。綜合驗收結論由參加驗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設單位填寫,應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及總體質量水平做出評價。
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應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應請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或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7.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五、人防工程檔案管理要求
1.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應按照《河南省人防工程建檔技術標準》及時建檔,做到分類科學,編目準確,圖文清晰,資料齊全,內容詳實。
2. 人防工程檔案的要件應按以下順序排列:檔案封面、卷內目錄、工程總說明,工程登記表、文字資料、圖紙資料、工程照片、影像資料、備考表。文字資料部分按形成時間的先后排列,影像資料以光盤存儲。
3. 人防工程檔案三孔線裝,文字卷裝訂厚度不超過20mm,圖紙卷裝訂厚度不超過40mm,工程資料多的應多卷歸檔,除首卷外,檔案中間的排列順序為:檔案封面、卷內目錄、文字資料、圖紙資料,備考表、工程照片和影像資料放在最后一卷。
4. 人防工程電子檔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1)數據真實齊全,信息錄入及時準確;
(2)人防工程分布圖標繪無遺漏;
(3)工程圖紙和工程照片上傳清晰;
(4)人防工程概況介紹和視頻介紹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