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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我軍參與的多次國際維和行動,以及聯合國授權的軍艦護航任務,對我軍履行國際人道主義義務,樹立我軍國際形象意義非凡。在這些國際行動當中,我軍官兵軍紀法紀嚴明,充分體現出我軍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方面發揮的作用和能力。這便是我國軍法文化自覺、自信的最佳典范。另外,在處理、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在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應急能力和法律保障的顯著成效,均可勾畫出我軍法治建設進程的藍圖,充分發揮出軍事法律文化的自覺與自信。
1加強軍事法律文化的教育宣傳力度,保證堅實群眾基礎
十一屆四中全會的軍隊代表唐國慶曾在報告中提出:“要依法審理涉軍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并建議在增強官兵自身依法維權能力的同時,提高部隊的法律服務質量;創新完善制度機制,建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網絡;同時,進一步完善軍地涉軍維權工作機制。”如此建議措施一方面能夠切實保證官兵設法問題的解決,溫暖軍人軍屬的心,另一方面能夠彰顯以人為本的軍隊法制工作理念,為軍法文化達到很好的教育宣傳作用。近年來,我軍對軍隊律師制度的建設愈加重視起來,在軍隊院校以及地方大學擴充大量人才,為軍隊律師隊伍的壯大和發展起到很大作用。軍隊律師制度的完善對解決部隊設法問題和加強軍隊法治意識都獲得很大成效。通過軍隊律師的工作實踐,不但能夠反映出最真實、最貼近官兵實際情況的法律問題,還能通過對官兵設法問題的有效解決,傳播軍事法律文化,培養官兵的法律信仰。軍隊律師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任務就是在各個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詢活動。以授課、案例、問卷、聊天等形式展開對基層官兵的普法教育活動,一方面能夠使官兵逐漸對法律知識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加深官兵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律權威。培植當代軍人的法律信仰,是法律文化建設的重大課題。偉大的法學家盧梭曾作出對法律信仰最好的概括,即“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心里。”
關于軍人的法律信仰,是軍人遵守法律的上乘境界,反映為軍人對法律堅信和誠服的態度,也是軍人對具體法律規范和社會應有秩序的雙重信仰。軍人法律信仰被稱作是信息化條件下增強我軍戰斗力的新型催化劑,以及我軍在貫徹依法治軍方針過程中力求構建的精神共同體。當前,軍事法文化的建設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新軍革的條件下,我軍法律文化的教育傳播歸根到底是對人的教育宣傳。軍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建設應是緊緊圍繞廣大官兵以及整個部隊建設展開的。我軍的廣大官兵乃是軍事法律文化建設的主體和基礎,培養官兵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實現官兵對軍事法律的理性認同,是軍事法律文化建設的中心,也是實現依法治軍的關鍵點。著力對軍法文化主體深層次的文化啟蒙和教育引導,使整個軍事法律體系在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心理認知上擁有扎實的群眾基礎,并使軍事個體將軍法置于絕對權威地位。
除此之外,應同時在地方加強軍法文化傳播,加大教育宣傳的范圍,促使軍地共同配合,建設和發展軍事法律文化。軍事主體的感情認同,是軍事法律文化建設的內在要求。軍事法律,應該作為在特殊時期“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得以延續的產物。軍事法律文化是一個包含了軍事法律思想、軍事法律行為以及其實踐各個領域的多方面進程,培養軍人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識,確立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理念是軍事法律文化教育宣傳的至高追求。當然,軍事法律文化的傳播是一項長久、系統的事務,且在細節上紛繁瑣碎,內容也時常需要順應時代、環境變化,方式和途徑也要靈活變通,才能符合軍事法律文化發展的大方向,推進國防和軍隊的整體建設。
2深入軍事法律文化理論研究、精神研究,促進軍事法律科學化發展
理論支撐是任何一門學科的根基,軍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建設應順應且符合軍事實踐的發展,重視其理論研究。從理論上更透徹、更深層次地把握軍事法律文化的發展規律,以推動現代軍法文化的建設。軍事法律文化本身應是一個較為“純粹”的理性范疇。軍事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論和實踐價值正是要用它來描述和揭示歷史積淀的軍事法觀念在現實軍事法律制度面前的作用力,以及促使我們思考如何通過對現存制度的改良去重塑那些古老的觀念。
2.1軍事法律文化的理論研究應注重平衡權利義務關系之間的沖突軍法從嚴是傳統軍事法文化中的重要指導思想,并一直被繼承至今,是向來被人所熟知的軍事法律原則。但是,這不可避免的導致了以軍事義務為本位的邏輯起點作為調整軍事法律關系的宗旨。軍法從嚴的原則本身是不存在異議的,而對權利義務的平衡理念,是指要在保證軍法從嚴的基礎上,注重對軍事主體的權利,也就是軍人個人權利的維護。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文中所述“軍事主體”即權利主體的概念是以個人而非群體為歸宿的,即便是群體權利的行使,也要以維護個人權利為優先考量;其二,法律應在立法中先賦予個人權利并加以保障,再以此條件作為履行相應義務的前提,因為義務是基于相應的權利而產生的;第三,要提供能使權利得以實現的平臺,也就是說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主體只受制于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限制,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內容不予干涉,并應給予尊重和保護;與此同時,對義務的設定也必須予以明確。義務的承擔和權利的享有是相對應的關系,沒有絕對的權利亦沒有絕對的義務。絕對的義務是對權利的侵犯,更不得將模糊的義務強加于人。對義務的承擔和履行應在法律中得到明確體現和限制,而不是毫無定數。“穿著軍服的公民”是現代法治國家對軍人角色的經典定義。既然作為公民,就該享有其作為社會中的一份子的同等權利,并不應享受區別于普通公民的特權。當為了國防和軍事利益的需要,要求其履行特殊義務時,必定是以軍人將自己的一部分公民權利讓渡為前提的。由此,作為補償,當軍人權利受到侵犯時,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利,就應予以救濟,并受到司法的保障。軍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是體現軍事法律文化價值判斷的重要環節,也是衡量軍法文化現代化建設的標準之一。當然,隨著軍事法律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方向,對軍人權利保護的理念逐漸受到重視,在立法和司法實踐當中也不斷體現出來,這是軍事法律文化現代化建設的一項功績。
2.2注重法律精神的把握,要以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為內容,推進軍事法律文化的建設民主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確立的制度,滲透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之中。作為我國法治化建設內核的民主法治,其體制上和思想上的民主觀念是現代軍事法律文化建設的精神依靠。民主的實現意味著在形式上的一律平等,換言之,實現民主的重要途徑就是建立完善的程序規范以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公正體現。民主、公正的法治精神是現代軍事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它的實現與我軍法治建設民主化的前景緊密相關。只有將此精神落實到我軍法治建設的立法、守法、執法的各個環節當中,才能使軍事法律為廣大官兵所信賴和支持,國防和軍隊法治建設才能更具生命力。
構建文化法治國,需要處理好三對基本關系,即文化與國家的關系、文化與法治的關系以及文化基本權利與政府責任的關系。
一、文化與國家的關系
文化作為重要的社會領域,具有自主性、開放性、多元性等自身特征和內在發展規律。首先,文化是自主發展的。一個社會的典型生活方式,價值觀與行為模式通常是自主形成的,無法加以塑造,亦無法加以毀滅。文化的自主性決定了國家對文化活動應采取非常克制的干預態度,在保護與促進文化時也應遵循輔助原則和中立原則。其次,文化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再次,文化所呈現的形式豐富多彩,文化創作的結果亦各不相同。由此決定了國家的文化任務之一就是保障文化的多元性、多樣性和創造性。另外,在社會分化和轉型過程中,國家已不再是全能的、全方位的領導者,因此,國家不可能再全面介入文化事務,國家和文化的關系必須重構。一方面,國家要尊重文化的上述特征和固有發展規律,不是去操縱或主導文化,而是要為文化服務,要為民眾提供基本化、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務,同時要保障文化的自主發展,避免文化受到社會力量或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國家不應當通過審查或控制手段,而是通過資助、獎勵、促進等方式來行使文化形成權,在包容多元文化的基礎上,形成主流文化和價值觀,促進并引導文化事業的發展。
二、文化與法治的關系
文化與法治的關系是文化法治國的核心內容。在現代社會法治國家,國家對國民的生存照顧義務不僅包括為國民提供生存必須的物質基礎,而且包括促進國民個性自由發展的基本文化設施和服務。換而言之,保障文化自主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以及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民生保障任務。在法治國家,國家負有文化方面的民生保障義務,公民則享有憲法所規定的文化基本權利。而這些權利和義務都應當體現在憲法文本或憲法的精神和原則中。因此,處理好文化與法治關系最重要的是確立起以保障文化基本權利為核心的文化憲法的地位和權威。
我國目前對文化憲法的研究和認識還不夠深刻和全面。我國憲法中雖然規定了國家發展文化事業、逐步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提高全國人民科學文化水平等文化任務和目標(《憲法》第22條、14條、第19條),并對文化基本權利做了部分規定,例如,公民從事文化活動的自由(《憲法》第47條)、文化參與權(《憲法》第2條第3款)以及婦女的文化平等權(《憲法》第48條),但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我國尚未構建起文化基本權利體系,憲法文本中的文化基本權利規定得不充分,不完整,而且沒有進行類型化的劃分。例如,公民的文化創作和表達自由、學術自由、文化教育權、文化分享權、文化交往權、文化經營權等都沒有具體規定。
其次,憲法總綱中規定的國家的文化任務或文化目標能否理解成為國家對公民文化基本權利的保障義務,公民可否據此享有并行使文化方面的主觀公權利,都是沒有明確答案的問題。
再次,憲法中規定的文化基本權在法律層面沒有得到保障和落實。現行的文化管理法規多為行政法規或規章,層次較低,出發點多為對文化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較少考慮保障公民的文化基本權,且政府職能沒有轉變,對文化事務大包大攬,對文化市場管得過寬、過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妨礙了文化的發展以及文化基本權的行使。因此,我們應當加強文化憲法的研究,對文化基本權利進行類型化研究,發揮憲法解釋的積極功能,建構完善的文化基本權利體系。
同時,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文化產業和監管文化市場等方面立法時,應當以文化憲法為依據,以保障文化基本權利為出發點和立法宗旨,明確國家的文化促進和保障職責,落實文化基本權利,建構平衡權利和秩序的文化法治體系。
三、文化基本權利與政府責任的關系
文化權利是和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并列的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必須得到切實的保障。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因此,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權利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能侵犯文化基本權利。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文化安全或保護青少年,對公民的文化創作和表達自由等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時,也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并且遵循比例原則,即做到目的正當、手段適當、侵害最小,法益均衡。而且,政府不僅自身不能侵害或不當限制文化基本權利,還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文化基本權利不受到其他個人和機構的侵犯。
2.政府要為公民行使文化基本權利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而且要保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的均等性、基本性、公益性和便利性。政府的這種保障責任要求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時不必事必躬親,親力親為,而是要運用“社會共治”的現代治理模式,使提供的主體多元化,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尤其是可以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例如,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來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文化服務。
3.政府有責任促進文化的發展。政府通過給付行政的方式,即采取資助、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推動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的繁榮進步,從而為文化基本權利(例如文化創造權和文化經營權)的行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世界各國近年來的文化立法趨勢就是制定統一的或某些行業的文化促進法,如奧地利和俄羅斯關于新聞出版或電影方面的促進法,保加利亞、瑞士等國的文化促進法等。
4.政府在文化市場方面負有監管責任。由于文化的自主性和特有規律,文化產品和服務具有不同于其它商品的思想性、精神性,因此對于文化市場的監管,要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手段,同時要區分秩序行政的監管和文化行政的監管。所謂秩序行政的監管,就是文化市場中涉及到稅務、工商、治安、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等方面的監管,這與一般的市場監管并無二致,由相關專門的法律,如稅收征管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來調整規范;監管手段也是一般的秩序行政的方式,如處罰、許可、命令、強制等。但政府在監管文化市場時,如果涉及到文化基本權利,例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以及藝術、教育、科研自由或者涉及到青少年保護時,即對文化行政的監管,則要采取不同于其他商業市場的監管方式。
首先,在文化行政許可的設定上,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第13條的規定,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的調節功能,與行政審批改革相結合,清理整頓目前名目繁多的、妨礙文化市場發展,限制公民行使文化基本權的不必要的文化行政許可事項。其次,在監管主體和手段方面,應當貫徹現代監管國家“多元共治”的監管理念,做到監管主體和手段的多元化,即充分發揮社會行業組織和文化企業的自我監管功能,綜合運用自我規制、受規制的自我規制、共同規制和政府規制等多元監管模式。在關涉文化基本權利的市場監管中,政府應當保持高度的克制和內斂,只有在涉及到核心價值觀、基本原則和重大公共利益時才進行直接的政府監管,即采取處罰、強制等措施。這種模式的優點是直接、高效,但若措施采取不當,極易干涉自主性很強的文化領域,也較易侵犯文化基本權。
所以,在以尊重文化自主性、保障文化基本權利為核心原則的文化法治國中,對文化市場監管的總的原則應該是:國家必須高度自我節制,先讓行業主動發揮自我規制功能,因為自我規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專業性強的優勢,再輔助以受規制的自我規制或共同規制,最后的措施才是政府直接規制,這樣才能最適當地實現監管目的。這種多元監管體系也是歐美等國目前在網絡規制、廣告、電影和廣播等領域廣泛采用的模式,值得我國在文化市場監管中借鑒。
總之,在文化建設中,我們應當尊重文化的特性和發展規律,處理好文化和國家的關系、文化與法治的關系、文化基本權利與政府責任的關系,建構起以文化憲法為核心的文化法治國,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權利,推動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提升我國的文化軟實力。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剪紙藝術;發展趨勢
剪紙藝術是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體現了傳統審美觀念、價值觀念以及人文觀念,是一種本原藝術,并且具有生生不息、世代相傳統的特點,更是我國民俗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步入“新常態”發展階段,剪紙藝術更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呈現出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研究剪紙藝術的發展趨勢問題,不僅有利于促進我國剪紙藝術的科學發展,而且對于推動剪紙藝術產業化、市場化發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一、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特別是在我國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剪紙藝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取得了重要的成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剪紙藝術具有地方特色,從我國剪紙藝術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地方特色已經成為我國剪紙藝術發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除了祭祀、喜慶、過年等民間活動之外,還出現了具有商業需求的剪紙藝術品類,比如佛山的剪紙藝術就是已經有800多年歷史、具有一定商業需求的藝術品類,在寫、記得、繪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特別是寫色、襯色、純色三類刻藝更是具有很強的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我國剪紙藝術具有重要保護價值,從我國剪紙藝術來看,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具有很強的保護價值,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傳承價值,這主要是其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工藝價值都很強,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剪紙藝術的保護與傳承還受到一定的局限,特別是缺乏足夠重視,導致剪紙藝術市場化進程不快,制約了剪紙藝術的科學發展。
二、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趨勢
通過對我國剪紙藝術的深入分析,盡管當前我國剪紙藝術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特別是保護與傳統意識較弱,制約了我國剪紙藝術的健康發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特別是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一)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傳承化的方向發展
剪紙藝術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推動剪紙藝術的文化傳承已經迫在眉睫。特別是在我國文化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的新形勢下,我國剪紙藝術將在保護的基礎上,朝著傳承化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國家以及地方政府要加大對剪紙藝術的傳承工作,比如可以建立博物館進行保護和傳承,再比如還可以將剪紙藝術納入到“文化創意”當中進行推廣和傳承,同時也可以采取學校教育的方式進行傳承,這樣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的傳承得到拓展。比如在創作題材方面要進行創新,可以在燈具、瓷磚、衣服等應用剪紙題材,這樣能夠使剪紙藝術的傳承更具有多元化的特點。
(二)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產業化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剪紙藝術已經成為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隨著人們對剪紙藝術的喜愛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產業化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積極推動剪紙藝術產業化進程,提升剪紙藝術與產業的融合發展能力,對傳統剪紙藝術進行改造、升級和創新,融入現代元素,并且要讓剪紙藝術“走進企業”,激活民間資本,投資剪紙藝術,進而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的產業化發展更具有支撐作用,更能夠推動我國剪紙藝術科學發展。
(三)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大力實施市場化發展的新形勢下,市場具有決定性作用,隨著剪紙藝術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剪紙藝術不僅具有強大的藝術價值,而且還會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剪紙藝術的經濟價值以及實用價值將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這就需要積極推動我國剪紙藝術市場化進程,將剪紙藝術與市場需求、市場趨勢等緊密結合起來,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剪紙藝術集散地,進行市場化運作;再比如還可以采取“技術+企業”的方式,使剪紙藝人與企業進行合作,提升市場化水平。通過對剪紙藝術進行市場化運作,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不斷走向市場、走出國門、走向藝術,影響力將得到提升。
三、結語
綜上所述,剪紙藝術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已經成為我國文化產業不可匱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保護與傳承方面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我國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新形勢下,國家和各級政府、廣大市場主體越來越重視剪紙藝術的發展,未來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傳承化、產業化、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
一、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二、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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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們、同學們:
我們學校的培養目標是要把學生培養成為一個合格的公民。而作為一個合格的公民,知法、懂法、守法,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條件。目前,大家還是一個學生,充其量不過是個準公民。所以,當文明學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并時刻以法律為準繩,規范自己的言行,監督自己的行為,嚴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長。這既是國家、社會、學校、父母對中學生的要求,更是我們中學生成人、成才、成學、成業的重要前提。因此,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首先必須遵章守紀,其次,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簡而言之即要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 學法、知法、懂法、守法。這句話的另一層意思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受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比如在社會不講社會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毆、偷竊敲詐。在學校不遵守中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這些青少年學生雖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違法違紀的,但他們無法真心地體會到事態的嚴重性。因此校園中違紀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同學認為違紀與違法是兩碼事,違反校規校紀大不了被老師批評,沒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習慣成自然,違紀就會逐步成違法,以后到社會就有可能作違法的事。有的同學認為如今是追求個性化的社會,如果被學校這個規那個矩束縛,不利于自己發展,作了違紀的事才能體現自己的瀟灑。但是,設想一下,如果學校沒有了校規校紀,那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如何保障?一個從小沒有遵紀守法的意識與習慣的人,長大了很難說他能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
要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首先得堅決擯棄不良習慣,做遵紀守法好學生。青少年充滿朝氣,思維活躍,喜歡接觸新事物,但又思想單純、幼稚,思想防線薄弱,容易染上不良習氣。因此,堅決抵制不良誘惑和不良習氣,培養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習慣,應該是我們青少年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我們要實現心中的理想,就應該時刻不忘記紀律這一“階梯”,做遵紀守法的模范,將守法精神落在行動上,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一是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行為習慣。例如不在教學區吃零食。同學們要愛惜父母的勞動成果,做到勤儉節約,當花的節約開支,不當花的分文不浪費,要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二是要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做到勤奮學習,按時到校,不在教室和校園內追逐打鬧、喧嘩、不吹口哨,維護學校的良好秩序;上課專心聽講,勤于思考,積極參加討論,勇于發表自己的見解。按時完成好老師布置的作業。三是要禮貌待人、誠實守信,擇友而交。要平等待人,與人為善;同學之間要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理解寬容;要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以強欺弱,不戲弄他人。要尊敬老師并主動問好,要善交益友、不交惡友。四是多參加有益活動杜絕不良嗜好。五是不要上網吧,沉迷游戲,不帶通訊工具進入校園,要充分地認識現代通訊和互聯網給我們生活帶來的利弊,認識中學生熱衷于交往和娛樂、沉湎于虛幻世界給身心健康成長、給成就學業帶來的不良影響。 最后,希望同學們做一個有誠心、孝心、愛心的人,對自己無愧,對父母無愧,對母校無愧,對社會無愧,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做一個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文明人。
>>《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文明人 中學國旗下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