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金融監管的意義非凡,加強金融監管不是簡單就能做到的,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制約著金融監管的實施。作者根據自身的經驗及理解,將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分為以下幾點:
1.全社會、全面的重視金融監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或者說大部分的政府部門還沒有意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導致的后果就是忽視金融監管、沒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須重視金融監管,政府可以開展關于金融監管重要性的課程,領導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切實的了解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機構與企業對于金融監管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視金融監管而導致的后果的情形,讓工作人員換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視金融監管。只有重視了金融監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這種措施是在為之后的金融監管實施打基礎。
2.做好各類商業銀行內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業銀行是我國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其金融監管工作的實施直接關系著國家金融監管的實施。銀行的內部控制管理聯系著許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門、下級工作人員等,銀行內部控制管理有著一套非常完善的體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這套體系是由銀行各種內部管理方案而組成的,系統非常龐大,這樣系統具體的內部管理體系才能實現銀行內部權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監督管理。金融危機讓所有的金融機構都了解到金融危機的發生與機構內部的管理有著很大的聯系,很多時候都是由于銀行自身的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做好而導致了之后的金融問題。商業銀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內部監督管理必須做到這幾點:嚴格審查銀行的真實資產,不定期的對于已經了解的資產進行審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的給出解決方案;銀行內部監管部門做好對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解決;最后把銀行內部監督管理的結果做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給上級部門。銀行只有自身進行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控制,才能減少可能出現的金融問題。
3.做好各類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控制工作,強化內部控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每個金融機構都存在著自身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部門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有著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可以及時發現機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實可靠的,這是因為內部審計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著金融機構內部所有的信息。具體的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機構信息,將與內部管理有關的信息篩選出來,根據相關信息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制作出融機構內部管理明細。利用這個內部管理明細金融機構可以迅速地找出機構金融監管的薄弱之處,重點對薄弱之處進行監管。有重點、有步驟的金融監管必定會帶來有效的監管結果。
4.強化企業中的財務審計工作,實施全面的金融監督。企業中的金融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應該進行強有力的監管,無論是對于財務預算還是對于執行力都應該進行有效地金融監督。企業可以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條例,這項條例必須全面、可靠,包含了企業金融的各個方面,例如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查規定等,在制定金融監管條例之后切實的落實制度,實現制度化的金融監督管理。企業還必須做好的審計工作,分時段的對于企業的各項財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時刻的檢查企業財務的實際情況。最后,企業還可以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負責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來減少金融風險。伴隨著未來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各大企業也將會發展迅速,也會擴大企業規模,這時候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對于企業的金融監控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內部管理直接關系著企業未來的命運,做好了企業內部審計監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業金融監管工作。
5.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健康。證券市場的管理也是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與金融監管是分不開的。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市場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很多不好的影響。在目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要想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就必須做好證券市場的各項工作。具體措施分為以下幾點:(1)強化各類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時候證券交易市場出現的問題都是由于信息不準確、不及時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閉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應該嚴厲的打擊不實信息,遏制造假行為,及時利用各種渠道真實的金融信息,以此來進行金融監督、管理。(2)加大對上市公司的審查。政府必須制定嚴格的企業上市標準,嚴格的按照標準執行上市公司的檢查工作。同時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進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標準要及時進行調整,對于不易調整的企業,要責令退市。只有通過這些規定才能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進一步的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3)實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會猜測政府的行為,以此來預測股市,導致出現許多不必要的問題。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實施行政透明化,減少金融界對政府行為的猜測。以上這些都是加強證券市場金融監管的措施,只有切實的落實了這些措施證券市場的交易才能更加規范、安全,未來的證券交易市場才值得信任,最終金融監管才能發揮作用,才能達到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二、結語
摘要: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國現有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無論是內部投訴還是訴訟仲裁都無法很好地處理這類糾紛問題。以英國金融督察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制度為首的督察解決模式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上,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認可,通過FOS制度與本國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可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提供示范性參考。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英國金融督察服務模式(FOS);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金融消費已成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促進了資本和貨幣的流通發展,消費者在面對金融產品的時候也成為了金融消費者[1]。但是,在面對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維權中的難度。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消費者維權,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維權的立法極少。根據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這一概念,確立一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機制,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合法權益。
在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英美等國開始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陸續出臺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法案》(美國)和《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方案)》(英國),在這兩個法案中均明確闡述將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這些改革方案也相應涉及了金融消費糾紛體制權限和歸屬的調整,使這一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有效。因此筆者也建議,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維護金融消費市場秩序,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維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面對當前國內外金融消費的形勢以及我國近年來多發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本文將通過分析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和不足,結合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提出在我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的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適合我國司法實際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現有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當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會采取如訴訟、投訴、行政等各種解決方式,其結果也各有差異。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國,盡管金融消費者相對于金融機構處于劣勢,但卻有極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善于用各種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機構內部缺少適當的投訴部門和解決途徑,金融主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處理金融糾紛時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組織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投訴無門
以我國銀行為例,一般都設有免費的投訴電話、郵箱,或者在各網點設有專門的客戶經理來處理金融糾紛投訴問題。當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考慮時間、金錢等因素,直接與金融工作人員交涉或是向金融機構投訴,成為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的首選。
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內部的解決部門并不能解決消費者的實質問題,通常會出現搪塞現象,一方面因為這些部門權力不夠,無法真正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消費者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時,金融機構既是選手又是裁判,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很難做到公平公正,這對于處于弱勢的消費者來說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訴解決機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國的金融體制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金融監管采取行業型監管,并不是西方等國家混業經營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監管。我國目前主要分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分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分管證券期貨市場;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分管保險市場。上述金融監管部門解決金融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手段。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業對于金融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從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相繼成立。
也正是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因,不僅導致監管主體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業行使的法律規范及其標準也有所差異。在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面前,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執行,可是現實中經常會發生多個部門同時監管或是同時認為不屬于自己的監管范圍而相互推諉,導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一樣,金融監管機構多與金融機構關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為,金融監管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監管功效,更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
(3)準司法和司法機構解決機制――仲裁乏力,訴訟費神
就當前已有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來看,一旦向金融機構內部投訴無果,行政申訴無效,大部分金融消費者轉而向仲裁機構或是法院尋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銀行結算辦法》中就有提到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4]證監會,保監會也都有一系列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消費糾紛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也正是在這股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通過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以更好地處理金融交易糾紛,并在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但遺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強的金融仲裁并沒得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機構將金融糾紛的解決更多地寄托在法院訴訟上。例如,它們在自己的格式條款中都直接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應采取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也說明這些金融仲裁機構的現實作用甚微。
(4)網絡和傳統媒體解決機制――治標不治本
金融消費者利用微博、論壇、新聞媒體等輿論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權益,這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網絡和傳統媒體的快捷、全面、傳播率高等優勢也激發了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在采取投訴和行政手段的同時,往往也會借助媒體的力量。媒體固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金融消費者解決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問題,但是這個方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誘發雙方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域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借鑒
金融消費糾紛在世界各國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應對措施,包括極具創新性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及仲裁、調解、督察員制度,這其中以英國金融督查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簡稱FOS)最具代表性和廣泛適用性。FOS在英國率先應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還是大陸法系的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等,都將金融督查服務(FOS)制度與本國或本地區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從而塑造了一個個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模式,為中國大陸解決金融糾紛提供了豐富經驗。
(1)英國模式――金融督察服務(FOS)
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金融大爆炸開始就著力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20世紀90年代,英國將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改組為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擬監管英國金融行業。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2000》(FSMA)中更明確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管理英國金融業的職權。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模式專門處理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投訴;并且設立了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從而形成了金融服務業的一站式賠償機制[5]。由此可見,當前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要是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領銜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和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組成。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為核心。
FOS的爭議解決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見圖1):第一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解決。在金融消費糾紛發生的前八周,由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方式自行商議。第二階段:FOS程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員受理,督察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聯系,通過對于書面證據的審查(而非傳統的聽證或質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調查員復核。調查員所做出的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此時消費者還是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消費者接受最終裁定,金融機構必須接受[6]。
由此可見,英國模式是由金融機構內部監控、類似仲裁機構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針對金融企業倒閉后實行賠償的金融服務賠償(FSCS)和司法機構這四個層面組成,既切實保障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又增強了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的信任,更推動了英國金融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但是,該模式在FOS程序時,督察員只進行書面審查,盡管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查的中立和客觀,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糾紛事實,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在搜集證據資料等方面相較于金融機構有明顯弱勢,金融機構提交的證據也更傾向于保護自身,這樣就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落不到實處。
綜上所述,英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國借鑒的。首先,英國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是獨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該機構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協議,消費者不服還可繼續向法院起訴等[7]。
(2)日本模式――行業型金融督查服務(行業型FOS)
1996年日本開始展開了一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為了更好規范金融消費市場,日本相繼出臺了《金融商品銷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這些法律的實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費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簡稱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屬于行業型 FOS 制度。因為不同金融行業相對應的解決機構比較多,而金融機構的業務也紛繁多樣,若每項業務都與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則明顯不合理。故日本規定金融機構至少須與任意一個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即可,同時須公布簽訂的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的名稱。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投訴處理程序和糾紛解決程序(見圖 2)。(1)投訴處理程序,消費者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投訴,該機構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處理和解決;(2)糾紛解決程序,消費者或金融機構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申請糾紛解決,該機構受理后成立相關的糾紛解決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之后達成相應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當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約束力且只適用于當事人是消費者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鑒英國 FOS 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將混業經營和金融糾紛解決納入在一個軌道上,這種創新價值更有助于構建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經驗,分階段地從分業經營的基礎上推行行業型FOS:即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各自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這點我國也已經完成),分別設置金融調解制度,條件成熟后陸續開始深度吸收借鑒 FOS 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統一的 FOS 制度,以構建完整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三、對構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不同于英國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場體制,我國金融市場目前還處于上升發展階段,尚屬于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照搬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國家在設立FOS模式之前,已經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觀我國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立法多為部門規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頒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門規章,相應數量也較少。從這可以看出,在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之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特別是金融消費領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費者概念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奧巴馬政府頒布了《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在金融危機之后美國政府將金融發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方面,直接引發了世界各國學者對于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討論。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中,無論是剛剛修改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都未提及這個概念。金融消費者是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也只能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確定可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上進行明確,即金融消費者是為了金融消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投資者,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2)確立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性質
筆者認為,結合當前中國金融發展現狀,融合國外日漸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速度快,從零開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決模式是不現實的;第二,FOS模式不僅在英國得到了很好的起步應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都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FOS被證明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可以適用的。此外,比較美國模式,FOS的時間經驗更多;第三,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我國金融市場也在向全球發達金融市場看齊,借鑒國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于我們學習西方金融市場,也易于被西方金融市場的認可。
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下屬都設立了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各金融行業也有相應的自律性組織,在這基礎上,可以在各消費者保護局的主導下,設立不同行業的半官方性質的糾紛解決機構,各金融機構在設立登記時,應強行要求與糾紛解決機構達成強制管轄的協議,只要是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的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產生糾紛,消費者選擇通過該途徑解決的,金融機構必須接受管轄。而糾紛解決機構應獨立于各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框架
在金融糾紛解決的程序上,筆者認為應該分為以下三步(見圖3):
第一步,金融機構內部解決。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先與金融機構溝通,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流程嘗試解決問題,在一定的工作日后,金融機構沒有回復消費者或者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消費者可以向解決機構申請糾紛受理,若最終裁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則金融機構不僅要賠償消費者,還要向解決機構繳納罰款;若金融機構在相應的工作日內,做出回復并給出解決方案,而消費者不接受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解決機構提出申請,進入解決機構的解決程序。
第二步,糾紛解決程序。糾紛解決機構受理后,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的選擇可參考現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調查委員會通過調查案件事實、書面評議和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之后,做出審議結果。
第三步,若雙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審議結果,可申請復核,復核委員會只對調查委員會審議的程序、法律(規則)適用等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核,不對案件事實性問題進行復核(在此參考了WTO的爭端解決模式),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消費者接受則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且審議結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費者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通過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現狀的分析,以及對英國、日本現有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糾紛解決機制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發展快的背景。盡管相比較國外成熟的保護機制,我們的消費者保護局顯得力不足道,可是進步是不能忽略的。筆者相信,隨著時間發展和條件成熟,我國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決機制也會隨之建立,并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最終全方位地保護金融消費者,使得我國金融市場更加成熟。
注釋:
(1)《銀行結算辦法》第一章第十條,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票據、結算憑證和有關單證。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參考文獻:
[1]吳弘,徐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理分析[J].東方法學,2009,(5):13-22.
[2]葉林,郭丹.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J]. 河北學刊,2008,(6):160-162.
[3]延婧婧.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思與探討[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2:20-35.
[4]巫文勇.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兼評中國現行金融行業協會的缺陷與不足[J].上海金融,2010,(1):47-50.
[5]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國外及港臺地區投資者賠償制度研究[N].證券時報,2001-09-13.
[6]刑會強.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新思路[J].現代法學,2009,(9): 48-58.
冠軍檔案
公司定位:中國領先的金融軟件和服務解決方案提供商
成立日期:1996年在廈門成立,主要從事金融服務
上市日期:2007年10月24日,在紐交所上市
營收規模:1.04億美元
員工數量:約3000人。
優勢領域:渠道、業務、管理,以及商務智能解決方案
發展目標:在全國和全球范圍內,成為軟件開發和金融IT業的龍頭。
在IT業界裁員風潮如瘟疫
般蔓延的時候,東南融通在2008年人員增長卻超過了50%; 在很多IT廠商增長降至“零”,甚至出現負增長的時候,東南融通2009財年前9個月的收入增長卻高達62%;在2009年的前4個月里,東南融通在120家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中股票表現排名第二,股票市值超過11.3億美元,在中國上市軟件公司中名列前茅。
在風聲鶴唳的IT業界,這些數字讓人覺得匪夷所思?!拔覀兪潜容^幸運的?!?東南融通CEO連偉舟說,“中國的金融行業是受金融危機影響最小的,因此我們幾乎沒有看到大的IT預算開支減少,或者項目終止等現象發生。我們這兩天做新財年的預算,一些業務部門的人說,這哪里是冬天,簡直就是夏天!”
在東南融通看來,現在也許是銀行IT發展最好的時候:銀行變革狂飆突進,IT投資保持強勁; 熱點市場頻頻出現,大小投資次第展開;IT供應商的整合如火如荼,企業積極蛻變并發展壯大。
銀行業變革狂飆突進
IT投資需求強勁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的變革可謂天翻地覆。國有銀行改制上市、城市商業銀行上市、農村信用社跨區域發展、混業經營、私人銀行、金融監管標準國際化等熱點不斷,整個銀行業處于急劇的變化之中,呈現出狂飆突進的態勢。而銀行業的每一步變革都離不開IT的支撐,每一次變革都會引發新一輪IT投資的沖動,拋出動輒上億元的大單。
比如,混業經營是銀行業發展的大方向,同時也促進其在中間業務系統的投入。相關數據顯示,2007 年,股份制上市銀行中,興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同比增長達到201%,招商銀增長也達到了156%。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4 家大型上市銀行的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就達到1002.80 億元,同比增長平均高達100%。
而通過互聯網進行服務的消費群體快速膨脹,促進銀行在電子渠道及支付方面的建設投入增加;銀行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推出,將直接拉動銀行對風險管理系統的投資。
連偉舟認為,銀行IT投資需求強勁,首先是因為競爭。外資以及民營資本銀行的介入正在逐漸打破銀行業原來的寡頭壟斷局面,形成壟斷競爭格局,為了在競爭中突圍,銀行必須加快IT投資。而且,“中國的銀行業處在高速發展期,和西方開放的商業銀行比,不管是在管理,還是流程和監管方面,還有很多需要學習的地方,在金融衍生產品方面更是相距甚遠,所以銀行需要去追趕。”連偉舟表示。
其次,銀行IT投資的持續增長也是對多年來“虧欠”的投資的“惡補”。雖然目前中國銀行IT解決方案市場的投資總額達到51億元,但是相對于銀行業的總收入、利潤和總資產, IT投資比例還是非常低的。中國銀行IT投資只有收入的2.2%,而美國銀行IT投資占總收入的6.5%。根據投資銀行摩根斯坦利的研究報告,軟件和服務占整體IT投資的比例盡管逐年上升,但目前仍低于30%,而美國則超過70%;從這個角度看中國仍處于美國上世紀60年代的發展水平。這也意味著中國銀行業軟件和服務的增長潛力和空間巨大。
“銀行業的競爭、金融監管標準國際化、銀行間的并購整合,是推動銀行IT投資的三大主要動力?!边B偉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據了解,今年3月,東南融通公司中標并成功實施渤海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系統項目,這是國內首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系統。由此可見,由于監管環境的收緊,給金融風險管理市場也帶來了更多的商業機會。
熱點市場頻頻出現IT項目次第展開
2008年9月,交通銀行實施了全新的資產負債管理信息系統;10月,深圳平安銀行投資開發了ESB(企業服務總線)平臺系統;2008年12月,中國銀行投資開發了價值約為500萬美元的呼叫中心系統; 2009年1月,山西省農村信用聯社投資開發了綜合業務網絡系統;2009年2月,遼寧省農村信用社投資建設信貸業務系統; 3月,東南融通公司中標渤海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系統項目。
從前端渠道系統到后臺管理系統,從核心業務系統到的輔助系統,銀行IT投資可謂迭起;從國有商業銀行到城市商業銀行到農村信用社,銀行IT項目次第展開。在這樣的形勢下,所有參與銀行IT建設的提供商都盡嘗甜頭。神州數碼、宇信易誠、高偉達等公司的增長都在30%~50%。
市場研究機構IDC將銀行IT方案市場劃分為業務類、渠道類和管理類三大市場。業務類解決方案中,2007 年中國銀行業務類IT 解決方案的市場規模達到18.1億元。其中,核心銀行系統仍舊是主要投資點,其市場份額占整體業務類市場的57.83%,達到10.47 億元。
大型商業銀行在核心業務系統上的投資可謂不惜血本。據業內人士透露,民生銀行采用了SAP的核心業務系統,總投資超過4個億,而僅幫著做實施服務的長信通,服務費就收了1個億左右。2007年,TCS(印度塔塔咨詢服務公司)中標中信銀行的核心業務系統,金額也高達1.2億元。
歷史上,大型商業銀行的核心系統基本上是自主開發,近年來開始嘗試國外的產品,成為了TCS、SAP、Oracle等國外廠商的“試驗田”,國內解決方案提供商基本上被排斥在外。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但是,國外廠商的核心業務系統目前在中國還鮮有成功的案例。”據記者了解,TCS先后中標了華夏銀行、中國銀行和廣東農信的核心業務系統,但是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一個系統宣布成功上線。
“在渠道類解決方案中,信用卡業務系統也將是2009年銀行IT投資的熱點?!边B偉舟表示。而IDC預測,在未來5年內,電子銀行的建設將會是眾多中小行渠道類解決方案投入的重中之重。這對于像宇信易誠這樣的公司來說,意味著很好的發展機會。
“管理類解決方案中,商業智能和客戶關系管理、風險管理都是非常熱的投資領域?!边B偉舟認為,“在完成了數據大集中后,如何安全高效地使用集中上來的數據,并進行數據的分析和挖掘,為決策提供支持,未來還會驅動業務,這些對于銀行都相當重要,因此商業智能會受到銀行的青睞。”IDC也預測,未來5年內,風險管理、金融審計和稽核、商業智能/決策支持管理將成為銀行業IT 解決方案市場發展最迅速的子市場。在此領域,東南融通可以大展身手。
行業整合如火如荼
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
銀行IT也是一個相對碎片化的市場,供應商的集中度很低,比如在銀行業務類市場前3名的TCS、神州數碼和SAP市場份額分別為10.51%、3.71%、3.18%;在管理類市場,東南融通、IBM、宇誠的市場份額也分別是8.11%、8.02%和7.93%; 在整體市場,前10大供應商的市場份額加起來也不過30%左右。
但是隨著銀行業之間的并購整合,銀行IT也將從碎片化走向集中化。相比 2005 年,2007 年中國銀行法人機構數減少了55.8%,比如農村信用社就從2005年的27101家減少到了8348家。但是目前農村金融機構依然過于龐大,所以未來5年,整體行業的“瘦身”仍將繼續。
“市場逐步集中的時候,供應商也會被集中。”連偉舟表示,“隨著銀行之間并購的發生,IT供應商的集中度也會越來越高、并購整合趨勢將更加明顯。” 連偉舟認為,像東南融通這樣有資本實力的上市公司,已經具備了整合市場的力量。
“我們的并購策略是針對不同的客戶來制定的,比如銀行業,我們主要是收購產品公司,來加深我們縱深的能力,使得我們的產品線更全也更強,在每個客戶的IT投資中都占據最大的份額。但是在保險行業,我們的收購是以客戶為主,那些擁有優質客戶的公司是我們并購的對象。” 連偉舟毫不隱晦地說,“我希望東南融通成為未來行業并購整合中的老大。”
從2006年開始,東南融通先后收購了7家公司,其產品線成功地向渠道管理系統、商業智能、ATM、小型銀行核心存款系統、測試、CRM等擴張。宇信易誠在上市后也先后收購了北京易初電子和潤信科技等公司。
并購整合帶來的規模效應,成為目前銀行IT解決方案提供商制勝的關鍵。東南融通通過收購,使得產品線更加豐富、市場占有率更高、客戶的黏性更強、客戶范圍更廣,在營業規模上與其他對手拉開了差距。實際上,在并購上,東南融通也不斷迎來競爭,比如軟通動力、文思創新、博彥這樣的做外包的企業,因為要進入金融行業而展開并購。但是這些公司目前并不太具競爭力,業內人士認為,神州數碼在未來的并購戰中會是東南融通最主要的競爭對手。
東南融通還把潛在的收購目標投向了海外的公司。連偉舟認為,當銀行客戶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對國內廠商的要求會不斷提高,而國外廠商對中國銀行業的逐漸了解,競爭力會隨之提高?!斑@對于我們來說是真正的威脅?!边B偉舟說,“現在西方的公司日子都不好過,我們可能會趁機收購一家外國公司,然后抓好這3年的機會,打好基礎、練好內功、占領市場,贏得下一波的競爭。”
企業養精蓄銳
雙重蛻變做大做強
目前在銀行IT解決方案市場活躍的廠商東南融通、宇信易誠、神州數碼等,最早都是系統集成起家的,行業中很多公司硬件及其服務在其銷售額中至今還占據半壁江山。但是這樣的情況必須得到改變,他們必須逐漸褪去“堅硬”的外衣,向軟件和服務轉型,這是一個必答題; 而在向軟件和服務轉變中,做服務型公司還是做產品化的公司,卻是需要做的選擇題。
連偉舟說:“目前,純粹的服務型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是比較弱的,因為靠咨詢來驅動,最后不能落實到產品上,是很難實現價值的;而如果純粹是產品型的公司,他的生存也是很難的,因為他要大量投入研發,而客戶個性化程度又太高,難以形成規模效應,所以很難有完全產品化的公司能夠活到今天。我們是處于服務加上產品的公司轉變的過程中。但我們已經完成了從系統集成商向解決方案提供商的轉變,系統集成的凈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足10%?!?/p>
業內人士認為,未來中國的銀行IT解決方案提供商將變得更像印度的塔塔公司,從服務做起,逐漸向上延伸至高端咨詢,跟IBM、埃森哲等競爭;當然他們也有一部分自主研發的產品,也有大量的服務。連偉舟認為,這樣的公司應該是在目前為大型銀行提供全方位解決方案和服務的公司中誕生。
目前,在金融IT領域領先的企業都有一個軟肋,就是過于依賴某一類,甚至是某一個客戶。比如宇信易誠的大多數的單子都來自建設銀行;神州數碼主要客戶群則集中在城市商業銀行。他們都面臨單一客戶的風險,都需要從單一客戶群向多元化轉變。
“對于東南融通來說,客戶的多元化是我們刻意要去做的事情?!边B偉舟明確表示,“客戶多元化也是我們正在執行的重要的戰略?!?/p>
2006財年,四大銀行的收入約占東南融通總營收的85%,其他銀行約占15%;到2008財年的時候,四大銀行的收入占比降到約50%,其他銀行約30%,保險和企業金融的收入也從無到有。
冠軍觀點
東南融通的
5條軍規
1、不冒進。很多公司覺得自己什么都能做,哪里賺錢就進到哪里。我們的做法是穩扎穩打,不會跑得太快,以避免犯錯誤。
2、專注。能夠像我們這樣堅守一個行業很難,但是我們還是選擇專注,因為不專注的公司是很難集中優勢去做事情的。
3、包容。對于像東南融通這樣一個不斷并購壯大的公司來說,平和的心態和包容的態度很重要。另外,我們也要去包容競爭對手。
【關鍵詞】英國 金融消費者 啟示
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全面檢驗了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對各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我國金融業飛速發展,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與日俱增,參與到金融市場中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普通民眾越來越多。但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相對滯后,金融改革剛剛開始,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現象開始不斷增多。所以向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學習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機制分析
英國自1999年啟動金融監管改革計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部分內容,英國也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根據2001年實施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英國金融服務局(以下簡稱FSA)為金融市場上的統一監管者。
(一)英國金融服務局(FSA)
FSA在2001年6月啟動金融消費者公平對待項目,要求推銷金融產品的各金融機構都保證該產品高度透明,目的是讓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能明確了解自己將面臨的風險。其中,占市場份額最大的35家金融集團被要求每年報告該項目的實施情況。FSA在2006年10月出臺了金融機構新的《業務原則》,其中有11條涉及判斷金融機構是否符合監管標準的原則中有5條是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
(二)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FOS)
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要求,FSA整合原有的金融業巡視員組織,并成立統一的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FOS)作為金融巡視員組織,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了一個“替代性爭議解決制度”。
獨立的巡視員、統一的巡視員計劃、快速簡潔地解決爭議是FOS的運作目標。爭議處理程序具體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金融機構的內部處理程序;第二階段,FOS程序。糾紛發生時,應先進入金融機構內部處理程序;在內部處理程序解決該爭議或消費者不滿意該解決方案時,才進入FOS程序。調查員做出的裁定為FOS的最終裁定。若消費者對裁定持有異議,仍可訴諸法律訴訟;除此之外,若FOS的最終裁定被消費者認可接受,金融機構也必須接受。這些規定都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起到特別重要的作用。英國自FOS機制運行以來,已公正高效地解決了許多金融產品爭議案件。FOS處理的案件中只有極少數啟動了司法復議程序,充分表明FOS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的特點,并以此取得了公眾信任。與此同時法庭審判的金融爭議案件大幅下降,這一結果也大大減輕了繁重的司法任務。
(三)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英國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業自律機制。英國的《銀行業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是一個自愿性的守則。基于自律的原則,銀行業守則標準委員會并沒有權力強制要求各銀行遵守該規則。但是該《守則》的重要意義在于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體現了行業組織最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對我國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啟示
第一,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立法納入保護規范中。政府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明確態度,對于提升本國金融消費者的信心,維持金融市場活力與穩定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第二,尋求合理的金融消費者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的替代機制。以英國的FOS為代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具有運作靈活、簡便、高效的特征,即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解決司法資源緊缺的難題。
第三,完善金融業的行業自律機制。金融業的行業自律機制既包括行業內部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規范又包括金融行業自律機構。通過規范的制定和機構的建立加強金融業內部解決金融消費者糾紛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能力和自我監督能力。
參考文獻
[1]李閏哲.“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7年.
[2]徐慧娟.“淺議英國金融巡視員制度與消費者權益機制”.《世界經濟情況》,2007年第10期.
中國銀行業全面開放,已有IT廠商嗅到商機。
商機凸顯
12月11日,美國Novell公司Linux和開放源代碼負責人Carl Drisko特意從美國飛抵中國。據記者了解,Carl Drisko此番訪華不但約見了國內眾多大型銀行的CIO,而且還要與AMD洽談合作,尋覓在銀行業的新機會。Carl Drisko向記者分析說,外資銀行進入中國會加劇與中資銀行的競爭,外資銀行的信息系統會對中資銀行造成壓力,從而促使中資銀行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步伐加快,Carl Drisko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機會。
另外,記者了解到,在12月8日,北京銀行與微軟正式簽署了戰略合作備忘錄,雙方將在加強IT系統建設、應用解決方案等領域展開合作。微軟將向北京銀行提供技術支持,建立起一個以客戶為中心和全面支持商業銀行管理決策信息需要為目標的應用體系架構。
有業內專家向記者分析說,中國銀行業信息化建設正在加大金融產品的研發力度加快管理和決策性建設步伐。銀行的核心業務系統要加強對混業經營和股份制改革的支持,決策量化以及信息系統智能化方面也正在加強,經營風險增加要求加強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數據大集中以后,災難備份和數據恢復也是重點建設項目。這些新的需求會對國內外金融行業的IT廠商帶來市場機會。
國內廠商是否“有份”
銀行業進行信息化建設一般采用三種方式,一是繼續尋找國內有能力的系統集成商,另一種是全盤從國外廠商引入,還有一種方式是土洋結合取長補短。在記者的采訪中發現,銀行這個高度依賴信息技術的行業在信息建設中一直偏重于采用國外IT廠商的產品,而對國內IT廠商則一直熱情不高。對此,陳靜指出,中國IT產業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現在銀行超大型的計算機應用系統基本上都是IBM、HP等國外廠商做的,國內廠商非常少。
隨著采訪的深入,一個問題越發地嚴重起來,這就是――國內IT廠商(主要是集成服務商)越發不招銀行“待見”,一些銀行的科技部門負責人不但對國內IT廠商的能力提出質疑,甚至指出國內廠商業務做得不專注,銀行根本無法把業務托付給他們。
中保(控股)有限公司科技部總經理高宏直接指出說,將IT外包給國內軟件廠商還不如我們自己做的好,一些國內廠商心思根本沒有放在他們的業務上,這是國內廠商最大的問題。另一位銀行內部的科技人士也不客氣地指出,“一些公司的老板的經營目的中包含著把企業賣給外國企業,老實說,我把IT 外包給它是有風險的,放大到國家層面,這涉及到金融安全問題。”高宏稱,“我曾把一些業務外包出去過,但是,我不得不找更多的人給他擦屁股,我覺得中國IT行業再不長進就是死路一條; 我們老選擇老外的技術,國內廠商也不要抱怨我不給你們機會。”
國內廠商業務能力的欠缺引起了眾多銀行科技部門負責人的抱怨。在采訪中,一位不愿意具名的銀行科技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說,很多國內IT企業連大型計算機的運算環境都模擬不出來,所以連參加競標的資格都沒有。還有一位銀行的科技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曾對國內廠商提供的某系統進行測試,結果被測出3000多個錯誤; 而另一次測試,發現系統中一個循環語句不對,改正之后,系統的運算速度竟然提高到60%。這位人士無奈地說,這么大的笑話,過去竟然沒有發現!
葉又升分析說,中國外包市場不成熟,有些中國IT廠商在實施業務的時候有一種反過來控制銀行的沖動; 另外銀行如果不得不經常更換IT廠商,那么最后銀行的信息系統可能會建得亂七八糟,不成體系。因此很多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系統質量,不得不保持著龐大的開發隊伍。
而對于是否依賴于國外IT廠商的技術,葉又升對此也持懷疑態度。他指出,由于中外會計核算制度、金融監管規則不同,銀行內某些應用軟件必須與銀行內部其他業務進行關聯,銀行從外部引進的產品必須根據現實情況進行不停的二次開發和優化,“到最后,這款產品已經不是當初我們引進的產品了,所以,我們有一個規則,關聯性和輻射能力的比較強的軟件產品,盡量由我們自己來開發。”所以,葉又升一直堅決反對將銀行IT外包。
采訪手記:銀行IT應用迎來第二波
12月11日,中國的銀行業對外資銀行正式全面放開――中外銀行在中國金融市場展開平等競爭。5年前,國內銀行還處在一個相對比較寬松的監管環境里――利率和市場開放受到限制,這種環境下的中資銀行在IT建設方面走過了比較長的時間,各個業務應用系統陸陸續續都建設完成,而對應的金融產品相對比較簡單,也比較固化。但到了今天,WTO5年過渡期結束,形勢將會發生很大轉變,原來那種具有濃厚的保護色彩的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將會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而與國際金融監管環境融于一體。
監管環境的這種轉變意味著什么?它意味著利率完全市場化,會計核算更加精細化,產品定價能力更加靈活、產品生命期隨意組合等等。我們知道,國內銀行目前的IT系統平臺是在原來的監管環境里造就的,很難適應產品創新的變化――按需定制。應對外資銀行的競爭,要求中資銀行也許每天都要推出幾個或更多的產品,來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我想國內銀行現有的IT 系統,不要說一天推出一個產品,就是一個月推出一個也很困難。顯然,這對國內銀行的IT系統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面對挑戰,國內銀行如何迎難而上,再塑銀行核心競爭力?應用系統軟件重新梳理業務流程,搭建靈活的IT系統平臺,無疑是國內銀行眼下惟一的選擇,也是當前十分緊迫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