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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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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第1篇

      和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文■吳 昊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已成為引領金融進步的重要手段,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考驗。本文從博弈視角對二者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隨著我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由高到低,金融創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堅持市場主導原則,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鼓勵金融創新。

      關鍵詞:博弈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僅是現代金融發展的兩大永恒主題, 而且又是一對矛盾的兩面。金融機構受到利潤目標的驅使,使得金融創新成為一種必然;另一方面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也給金融體系的安全營運帶來新的風險,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又要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矛盾統一是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動力, 研究兩者的關系, 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參與人分別是金融機構(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和金融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證監會等),它們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過程。

      行動:是指博弈參與者在某一個決策時點選擇的方案。金融機構行動有進行創新與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動有進行監管和不監管。那么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中行動組合可表示為(創新,監管)、(創新,不監管)、(不創新,不監管)、(不創新,監管)。

      信息:是指參與者在特定的行動點所知道的有關其他參與者的特征、其他參與者已選取的行動等有關知識。在我國這樣的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兩個博弈參與者存在著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可以選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對參與人行動及其他人行動組合實施時所產生的結果的評價,可以用效用函數表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關系中的效用函數應當包括如下變量:金融機構創新帶來的收益及受到監管的懲罰損失;金融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所帶來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種規定的意義下達到的最優戰略組合。在我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應力求尋找二者之間的“精煉貝葉斯均衡”。

      二、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設

      1、博弈雙方參與者是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他們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動具有先后順序,即后行動者可以觀測到先行動者的行動。

      2、博弈雙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金融機構的策略空間是(創新,不創新),監管機構的策略空間是(監管,不監管)。

      3、假定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

      4、假定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監管機構不監管得到的效用是V,監管的成本是C。

      5、博弈雙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車和尋租的現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機構先行動,它可以選擇是否創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陣:

      由表1可見,由于博弈過程中,博弈雙方的收益大小不確定,將會產生以下三種不同的納什均衡。

      第一種情況:若V+U2-C

      第二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則監管機構監管的效用大于不監管的效用,此時,無論金融機構選擇任何一個策略,監管機構均會選擇監管。在監管機構監管時,金融機構創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創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機構會選擇創新,此時得出一個純策略納什均衡(創新,監管)

      第三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

      設金融機構期望效用是E1,則: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關于p的一階偏導數為-qU2+U1,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q=U1/U2

      設監管機構期望效用是E2,則: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關于q的一階偏導數為pU2-C,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U1/U2,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來說,監管機構對違規金融創新的處罰力度在短時期內是相對固定的,長期內的變動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變化率很小。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不斷增大,而開始時隨著監管的深入,監管成本效用C絕對值增加,隨監管技術的進步監管成本效用絕對值C將減小,由p和q表達式可知,創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漸減小,而監管的概率q將逐漸加大。這樣我們能得到兩個均衡,(監管,創新)和(監管,不創新)。

      對于上述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第一,金融監管的成本直接影響著監管者實施監管的力度,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始終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注重行政命令,傳統計劃手段管理經濟的習慣方式一直沒有改變,監管成本是不斷減低的,監管機構監管的意愿逐漸加強,監管范圍和力度越來越大。第二,由于資本的趨利性,金融機構開始為了獲取超額效用選擇創新,但隨著監管的逐漸加強,金融結構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性損失增大,逐漸超過創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結構創新的積極性就會逐漸降低。第三,總的來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而金融創新的概率先增大后減小,金融創新和監管最終有可能形成一種非良性循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抑制了金融業的發展。

      三、對我國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關系的啟示

      本文認為在我國這樣的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隨著監管成本的不斷減低,監管往往成為了市場的主角,隨著監管強度不斷增強,常常嚴重抑制金融創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金融市場的效率不能充分發揮,即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的狀態,但存在帕累托改進的可能。因此,為尋求我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動態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改變我國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變的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廣泛的自,使市場機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機構運行的基礎機制地位。金融監管應從新的角度切入金融業的運行,改變傳統的監管模式,應該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轉變,把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以及行業自律監督結合起來,為金融業的市場機制高效運行提供保障,尋求保證金融業效率和穩定的最佳平衡點。

      (二)鼓勵金融創新,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競爭力

      金融監管應當服從服務于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是手段,鼓勵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的發展才是終極目標,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金融監管是毫無意義的。為了推動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任務是對市場建設以及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內控的監管,而不是監管具體的金融產品。此外,還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將金融創新的主導權還給市場,鼓勵金融創新以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機構間信息交流

      首先應該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最大程度的縮短危機爆發時的應對時間,使金融風險在系統內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從組織上應該順應混業監管的趨勢,可以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統一協調三大監管機構,并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按照功能性監管原則對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監管。

      參考文獻:

      ①張維迎.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6

      ②顏鈺文.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現代經濟信息,2009(11)

      ③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第2篇

      當前金融創新在中國市場上活躍度高,體現了“多元化”,“個性化”,同時也引發了“羊群效應”。本

      >> 基于進化博弈論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動態博弈分析 美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實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動態博弈分析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進化博弈研究 基于進化博弈論的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次貸危機―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的必然結果 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研究 試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淺析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和諧發展 金融博弈:創新與監管 金融監管的思維變革與制度創新 國際金融危機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金融監管覆蓋模式與金融創新關系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5]參見《中國統計年鑒2012》.

      [6]參見《中國經濟普查年鑒2011》.

      [7]參見劉揚.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J].經濟縱橫,2011(1).

      [8]參見樓建波.從CDS看金融衍生品的異化與監管——以瑞銀集團訴Paramax案為例.《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010》.

      [9]包容MBS,ABS,CDO,CDO平方等一系列金融產品.具體參見張明《透視CDO:類型、構造、評級與市場》、《國際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

      [10]參見何純.進化博弈: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辯證審視.《理論探討》總第376期第43頁.

      [11]參見郭敏.淺議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關系[J].《時代金融》2009(12).

      [12]參見現代博弈理論匈牙利大數學家馮·諾依曼和奧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論與經濟行為》,1994年出版。指參與博弈的雙方,在嚴格競爭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著另一方的損失,博弈雙方的收益和損失相加總和永遠為“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13]參見《新浪財經》http://.cn/g/20110322/23239575768.shtml.

      [14]參見何堅強.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法律理念.法制與社會.2009.1(下)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第3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動態博弈

      金融創新是指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獲取現有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具所無法取得的潛在的利潤。金融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某種限制或規定。在現行的金融運行中,兩者總是相伴而生,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以規避金融監管,當金融創新到一定程度之時,金融監管機構又會加強金融管制,他們在產生中相互影響,在運行中相互作用,在互為因果中相互促進,兩者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的過程,構成了相互之間的辯證關系。

      一、金融管制促使金融創新的產生

      由于金融業“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作為資金運轉的中心,即使是市場經濟國家,金融行業受到的管制程度也明顯高于其他行業,是最嚴的。管制限制了銀行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潛在的經營成本,作為企業的銀行同樣會受“利潤最大化”的驅使,具有進行金融創新規避金融管制以獲取巨額利潤的動機。如美國2000年到2004年期間連續25次降息,基準利率從6.5%一度下降至1%,房地產貸款機構創造出多種抵押貸款,分別有優質抵押貸款,次級抵押貸款,介于兩者之間的可選擇優質抵押貸款(ALT2A),次級擔保貸款以及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ARM)等。再如歐洲債券的誕生,20世紀60年代以后,由于美國資金不斷外流,美國政府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美國便開始征收“利息平衡稅”,規定美國居民購買外國在美發行的一切債券所得利息一律付稅給美國政府。1965年,美國政府又頒布條例要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限制對國外借款人的貸款數額。這便造成外國借款者很難在美國發行美元債券或通過美元貸款以獲得美元。而且,許多國家在此時有大量盈余美元急需投入借貸市場獲取利息,于是在美國限制性的金融管制下,歐洲債券應運而生,一些歐洲國家開始在美國境外發行美元債券,這邊是歐洲債券的由來。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認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等對銀行的限制政策事實上都是對銀行的征稅,只不過是隱性的,在可能情況下避稅是企業的慣常行為,銀行同樣會這樣做,正如納稅人會尋找減少稅負的漏洞一樣,銀行也要鉆空子,以及進行能夠規避法定準備金制度對存款的征稅的金融創新來增加利潤。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份額的功能就相當于能夠賺取利息的支票賬戶存款,但法律上它并非存款,因此不必繳納法定準備金。由此可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一定誘發作用,金融創新沖破了金融監管的牽制,促進金融市場朝著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進一步產生新的矛盾與危機,對下一步的金融盡管提出新的要求。

      二、金融創新反過來又促使金融監管進行調整

      金融創新一般早于金融監管,本質上講,監管的產生源于金融創新及發展導致的“市場失靈”,包括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利益沖突等。金融創新作為企業的盈利性驅使所導致的行為無疑會使市場更具效率,然而市場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也并不是無風險的。我們以近期美國次貸危機為例進行說明:

      “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是次級貸款的過度,根本原因是房地產泡沫的持續;其外在表現是金融創新的過度,其內在原因是對金融監管的不力”。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巧妙地使房地產貸款機構的風險轉移給各大銀行,各大銀行再次證券化又巧妙地轉移給更多的投資者,其所創造的衍生品確實起到分散風險、規避管制、提高效率的作用。整個資本鏈條一步步拉長,以至于也無人關心這些金融產品的基礎在哪,無法識別其本身所存在的巨大風險。在次級貸款的源頭房地產泡沫破滅之時,整個鏈條瞬間斷裂,所有鏈條上的金融工具如同空中樓閣,轟然倒塌。回顧這次危機,其原因無疑就是金融管制沒有跟上金融創新的發展。正如卷起亞洲金融風暴的索羅斯提出:“當新的金融衍生品的復雜程度到了監管當局無法計算風險,并開始依賴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手段時,目前這輪超級繁榮周期就是去了控制。”對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無非兩個,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一味的追求安全目標會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使其受到限制。如20世紀70年代末過度嚴格拘謹的銀行監管,造成銀行機構效率低下,銀行的發展步履維艱。相反,一味追求效率的則會使整個金融系統失去控制,造成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等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加重,影響整體金融體系的發展,正如上邊美國金融危機的例子所看到的。

      金融創新本身是有利于金融發展,本身確實是在提高金融系統效率的,然而在監管無法跟上創新的過程中,其又具有放大風險的可能,兩者正是存在于這種動態的博弈過程之中。

      綜上,金融創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規避風險,獲取額外收益,開拓市場而進行金融創新,而金融監管總是在金融創新中不斷地進行調整,這又使得金融機構再次陷入困境,而又進行新的金融創新,從而形成一個“創新———監管———在創新———再監管”的循環發展過程,但這個過程并不是簡單的重復,每一個新的循環過程都有一個新的起點,由此推動金融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九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2]丁化美.在金融危機中加快推進我國金融創新[J].山東經濟,2009,(7).

      [3]王惠凌,滕進華.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啟示[J].特區經濟,2009,(6).

      [4]張璐.銀行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J].中國農村金融,2012,(2).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第4篇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在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就存在著許多直接干涉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的條款。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時收回貸款。”但是從商業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是否提供擔保,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風險決策。對金融創新采用管制堵塞的辦法最終是行不通的,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往往為了追求監管的收益而執行過嚴的監管措施,這不僅會帶來過大的金融監管成本,還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

      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動、管制的放松,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空間拓展至全球并日趨激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背后,同時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的競爭。因此,擯棄過時的監管方式,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

      [1]巴曙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服務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這個定義包括了金融創新的幾個方面內容即工具的創新、市場的創新和服務的創新。厲以寧教授指出,金融領域存在許多潛在的利潤,但在現行體制下和運用現行手段無法得到這個潛在利潤,因此在金融領域必須進行改革,包括金融體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這就叫金融創新。隨著人們對金融創新認識的深入,金融創新的定義也在發生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的外延,即金融創新的分類上。筆者認為金融創新就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在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這些監管活動可以基于兩種不同的指導思想:一是加強管制,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限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價格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二是放松管制,通過強化金融市場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發育與金融業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產物,而金融監管則是國家干預主義在金融業的邏輯延伸。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就象“自由”與“干預”一樣,是動態的“博弈”過程,金融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動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業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就這樣互相作用,作為一對矛盾統一體,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共同促進金融改革的深化。

      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客觀上需要金融監管機構作出適當調整

      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使銀行業與非銀行金融業、金融業與非金融業、貨幣資產與金融資產的界限正在變得越來越模糊,改變了金融監管運作的基礎條件,這必然使得金融監管機構的原有調節范圍,方式和工具產生許多不適性和疏落,需要進行重新調整。

      金融創新導致金融監管主體的重疊與缺位并存

      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日益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通常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業務處于不同金融機構業務邊緣,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是一種既包括儲蓄功能又包括保險功能的業務品種,對于這些金融創新,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

      金融創新導致金融監管制度出現重大創新

      金融創新使傳統監管制度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基礎,監管制度出現重大創新。這種創新主要體現在:監管方式上,從機構監管過渡到功能監管。由于金融機構的全能化發展,傳統的以機構為監管對象的方式便不再適應,而應以功能為基礎進行監管。監管標準上,從資本監管到全面性的風險。傳統監管主要是針對信貸風險的,以資本充足率為標準,金融創新使金融機構面臨著其他各種風險,僅對信貸風險進行監管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的目的。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實現全面風險管理,已經成為監管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

      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影響

      積極方面

      積極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為提高自身競爭力和獲利能力,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范圍內,針對金融市場需求,主動進行的創新行為。電子計算機等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激烈競爭的壓力迫使金融機構積極進行金融創新。通過金融創新,發展多種金融機構,形成大批互相競爭的市場主體;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資產,使市場工具多樣化。只有市場主體和交易工具的發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對于積極金融創新,作為國家干預的金融監管應“消極”應對,盡可能地給金融機構創造更多地“自由”空間,采取各種激勵措施,鼓勵積極金融創新。但是應當注意,積極金融創新也存在產生風險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完全放棄監管,任其為所欲為,無約束的“自由”是產生金融風險以至爆發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

      消極方面

      金融監管是一個公益性的管制問題,它既有利于受監管的產業,又有利于不受監管的產業,但這種公益性是就整體和宏觀意義而言的,從單個或微觀金融機構看,金融監管總是通過限制性的方式出現的,在特定條件下,金融制度和體系中的微觀金融機構作為一個特殊的企業和市場主體總是傾向于生產更多的“金融產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潤。受獲利沖動的驅使,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的金融工具或經營方式以逃避監管,尋求新的盈利機會,擴大生存空間。這種“個人理性”行為規則在無約束的條件下就可能導致單純市場調節的失敗和金融體系的災難性危機,即引起整體的“非理性”。其結果必然是:消極金融創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監管的預期效果,但隨之而來的是另一種內容和結構的金融監管政策。金融監管的公益性決定了金融監管對消極金融創新必須采取積極抑制或規范的對策。否則,金融監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金融監管如何為金融創新創造好的發展環境

      有效的金融監管一方面要為金融創新創造一個寬松、良好的政策環境,鼓勵各種創新活動;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地消除和防范金融創新給金融市場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因素,保障金融安全。

      放松管制,是促進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前提

      我國以前的金融管理工作某種程度上就是更多地傾向于強化管制,金融市場沒有得到相應的發展,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比較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靈活的經營手段和先進的管理水平,與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競爭。面對開放的市場環境,防范金融風險再也不能靠強化管制,相反,只有通過放松管制,才能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創新力,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放松管制,一方面表現在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另一方面,則表現在放松對金融機構業務的限制,應該從目前的規定“能做什么”,轉變為規定“不能做什么”,從而為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提供更大的空間。目前存在的金融機構業務限制多于外資金融機構的狀況亟待改變,凡是已經允許外資或承諾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的業務,原則上也應該允許內資金融機構開展,以保證內外金融機構的平等競爭。

      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創新具有復雜性及危機隱蔽性強的特點,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的弊端的反應往往較遲鈍,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反應靈敏,因此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需要更多的依據賴于內部監管。內部監管是第一道“防火墻”,外部監管是第二道“安全網”。因此,在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的過渡中,我們監管體系的改革應分步實施:在目前國內的現實條件下,應堅持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但應建立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在條件發展成熟時,根據國際金融新趨勢,結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的新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應逐步走向“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以及以金融監管為主體,完善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為基礎,行業自律為紐帶,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金融監管體系。

      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當局進行依法監管的前提條件。我們既要為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留出盡可能的寬松政策空間,同時也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國情,對金融創新活動加以規范和引導,消除金融創新有可能帶來的各種消極影響。因此,應建立一套系統性、連續性,具有前瞻性的法規體系,對金融創新進行先導性的管理和監督,要嚴格界定各類金融創新的性質、功能、范圍和風險防范措施,嚴格分類管理,制止不正當競爭。

      總之,隨著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別是金融創新和開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統風險和個別風險的概率也會相應提高,因此,適時調整金融監管以適應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成為金融監管的迫切任務。金融監管機構應時時掌握創新動態,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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