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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由于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各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別。
二、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當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金融業的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目前,世界各國及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為適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的“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業分立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國務院是金融監管的主體,它和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發揮著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并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廣大朋友們,關于“中國金融監管現狀及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之借鑒”是由求學網論文頻道小編特別編輯整理的,相信對需要各式各樣的論文朋友有一定的幫助!
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無論是經濟學領域還是法學領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過于“金融監管”這個詞語,當然這也是有其獨特背景的。從正面來講,《“十二五”時期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中明確指出要將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中小企業發展和壯大中對資金的需求等等;從反面來講,一系列與融資有關的案件的爆發,中小企業擔保鏈斷裂等等都讓我們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監管問題提上研究的日程,這已經是實務界和理論界都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欲從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現狀及問題展開討論,通過分析和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中國金融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還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的誕生是金融市場分業經營制度決定的。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等給金融分業監管發起的巨大挑戰。
(一)金融監管缺少協調機制
2003年,我國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這是在當前分業監管下,三會之間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渠道。雖然,這種協調方法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下對于監管信息交流,重大監管事項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分工監管與混業經營之間的矛盾,即使人民銀行具備一定的統一監管職能,但是,人民銀行是不履行具體的行業監管職責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監管信息。
三、現在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的協調性不夠
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并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二)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三)沒有形成統一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是行政監管,并且在具體的運作中大多數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金融監管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結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對稱,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網絡,缺乏金融監管體系數據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統,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審計等社會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場約束力薄弱,金融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業開放缺乏整體戰略,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雖然英國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迥然不同,但兩國的金融貨幣當局都具有很強的獨立性,不僅因為其主要運行經費并不來源于財政資金,而且還因為這些機構均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在英國,這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通過堅守特定的政策目標來實現的,而在美國則主要是通過特定的組織形式完成的。
作為貨幣政策的制定者,英格蘭銀行董事會由1名總裁、2名副總裁和16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全部為非執行董事。總裁任期5年,董事任期3年,均由國王任命。在英格蘭銀行董事會內部有一個包含所有非執行董事的附屬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評估英格蘭銀行的績效及其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程序。該委員會的主席由英國財政大臣任命,而且這位主席也是英格蘭銀行董事會副主席。表面上看,英格蘭銀行很難擺脫財政部的干預,但是由于英格蘭銀行能夠以貨幣金融穩定作為唯一的最終政策目標,因此成功擺脫了后者的束縛。
作為金融監管者,英國金融服務局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團體,其董事會由財政大臣任命,包括1名主席、1名執行總裁、3名總經理和10名非執行董事。金融服務局能夠比較有效地避開財政部的過度干預,主要是因為金融服務局有4項法律職責,即保持市場信心、推動公眾對金融系統的認識、保護消費者和打擊金融犯罪;此外,它還有11項金融服務監管原則,這些職責和監管原則使金融服務局得以在明確的制度框架下運行。
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并非美國政府的內閣組成機構,與財政部之間也沒有任何人事任免關系。但客觀而言,聯儲的社會地位和公眾威望卻往往要高于美國財政部。一方面,美聯儲的政策制定主要依賴公開市場委員會,無需總統和政府的行政許可和司法體系中任何一個人的批準;另一方面,作為美聯儲的最高管理機關,聯儲理事任期14年,理事會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雖然理事由總統任命,主席、副主席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但是由于與政府換屆錯開,使得政府對聯儲施加影響的空間大為縮小。
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英國金融貨幣當局的協調機制主要是通過財政部實現的。一方面,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局和財政部之間的分工十分明確:英格蘭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支付系統的穩定,并且是銀行的最后貸款人;金融服務局負責金融監管和市場救援,它是英國的銀行、證券和保險市場的唯一監管者;而財政部負責公共財政和相關立法。另一方面,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局和財政部之間建立了一種三方會談機制:英格蘭銀行提供貨幣政策的走向,金融服務局提供金融市場的情況,財政部反饋議會和社會的情況,并且當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的意見無法統一時,由財政大臣進行裁決。
美國銀行監管十分復雜,但是特定的分工模式卻能夠使監管保持相對有序狀態。作為聯邦層次的銀行監管者,主要包括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蓄機構監管署和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貨幣監理署負責監管聯邦注冊的銀行,聯邦儲備銀行負責監管州注冊的成員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控股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州注冊的非成員銀行,儲蓄機構監管署負責監管聯邦注冊的儲蓄機構和儲蓄機構控股公司,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負責監管聯邦注冊和州注冊且加入其保險系統的信用社。作為地方層次的銀行監管者,州銀行廳與聯邦儲備銀行和存款保險公司互相配合,開展監管和檢查活動。除此之外,美國還設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它不但負責協調和統一銀行監管標準和銀行報表格式以及對銀行監管人員進行培訓,而且還負責協調和統一各監管機構的檢查活動,減輕被監管機構的負擔。除此之外,它還負責協調和統一聯邦監管機構和州銀行廳的監管政策和業務。
沒有一種監管體制完美無缺
與英國相比,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更多,監管更為嚴密。但是,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存在著重復監管問題,不但給金融機構造成很大負擔,而且也導致監管效率下降。以花旗銀行為例,它不但要受到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機構、儲蓄機構監管署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還要受到50個州的地方監管者的監管。當紐約銀行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評價時,他們認為如此之多的監管機構顯然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當匯豐銀行將英國和美國監管體制進行比較時,他們認為面對77個國家的400多個監管者,英國的監管體系顯然比美國更為簡潔,并且受到他們的偏好。值得關注的是,即使金融機構如美國一樣眾多,如果無法對各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真空地帶進行協調,產生監管空白也在所難免,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
同樣道理,英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也不是沒有問題。首先,這些問題集中體現為如何彌補金融監管的空白。英國金融服務局是在《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2000)》及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運行的監管機構,但是金融市場產品和操作總是不斷推陳出新,因此在金融監管和金融市場發展之間就會存在時間滯后問題。其次,英國金融貨幣當局的薪酬待遇和大型商業銀行差距過大。例如,由于匯豐銀行優厚的薪酬待遇,金融服務局很可能會成為期望邁入匯豐銀行的大學畢業生的先期“培訓基地”。因此,如何平衡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薪酬待遇,使得兩類機構中優秀人才均有發展空間,仍然是英國需要研究解決的一個問題。
金融機構守紀對金融監管
是一種必要和有益的補充
在英國匯豐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紐約銀行和花旗銀行內部,均設有金融風險內控部門。在他們看來,金融機構必須在守紀的框架下開展經營活動,對金融風險防范采取一種積極態度。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管當局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混業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主權,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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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方式;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業的開放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都作出了相應的承諾并且已經付諸實施。金融業的這種進一步開放,必將使我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市場環境、金融商品價格杠桿作用以及金融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關系等發生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難度。若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給我國的金融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國內金融監管的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新構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所謂監管就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相應地,金融監管就是指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分支機構的設置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實施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地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業發展。
由于各國的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所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若按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作為標準,各國的監管模式墓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集中監管模式和分業監管模式。所謂集中監管模式,就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一般是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職責。從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并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所謂分業監管模式,就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是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如果對這兩種金融監管模式作一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這么兩個值得我們思索的問題:其一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與監管職能的相容性問題。我們知道,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首先是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而存在的,若認為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相容,一般會采用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同時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者。反之,若認為中央銀行不應兼容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則通常會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則主要行使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而由其他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其二是中央銀行如果要實施金融監管時,是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在集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金融監管職責的實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監管機構;它不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且還實施對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而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如果對銀行業的監管是由中央銀行而不是由一個專門的銀行監管委員會來實施,中央銀行也只能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不能對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不難發現,世界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監管權力越來越趨于集中,而且也傾向于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去,由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英國是實施金融業集中監管的典型代表,過去多年來一直由英格蘭銀行承擔著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責。但是,自1996年巴林銀行倒閉以來,鑒于其暴露出來的監管方面的缺陷,英格蘭銀行增設了一些分支機構,分化職責,實施就近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成立了資本與批發市場部和專家運作部,建立了質量保證系統,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1997年5月,英國大臣又宣布了對金融業監管實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項是由調整后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接管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該委員會于1997年10月成立,成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全面監管的獨立集權機構。這樣,英格蘭銀行今后就只側重于實施貨幣政策目標,控制通貨膨脹,而較少考慮金融監管和操作;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雙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適應了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界限模糊的發展需要。日本也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單獨的“金融監督廳”,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全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與金融監管的徹底分離。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以機構重疊而聞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兩級均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同時各級又有若干個監管機構共同來完成監管任務。這種模式兼顧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實施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監管政策,并可減少監管的空隙。但多重監管機構的并存,也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種監管標準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力;同時機構的重疊,使重復勞動增加。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起,簡化或集中監管機構的呼聲一直很高,雖然多頭監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運作著,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議案中,傾向于把各監管機構統一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級監管機構的觀點占有絕對多數。
金融監管趨于集中統一的這種潮流,將給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賦予新的內容。在這種趨勢下,將會使中央銀行越來越集中執行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的職能,而逐步放棄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在對金融業的監管方面,也將會通過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全面統一的金融監管,而不再是過去那種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國際化的潮流越來越影響各國經濟、金融狀況的條件下,這種趨勢將快速蔓延。
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呈現出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適應這種局面,中國人民銀行于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研究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等。后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
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著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金融監管已向法制化邁進;金融機構的業務稽核檢查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經營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正在趨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轉;制定和實施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應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及其中國金融業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監管體制基本特征
次貸危機前,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雙層多元監管體制,也是“機構型監管”和“功能型監管”相互結合的體制。
機構性監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轄權屬上,美國聯邦分業監管結構如下:美聯儲(FRS)、貨幣監理署(OC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三家機構共同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證監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三家機構共同負責對證券期貨機構及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信用合作社監管局(NCUA)負責對信用合作社的監管,儲蓄信貸會監管局(OTS)負責對儲貸會的監管。表1列示了美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情況。
在三家銀行監管機構的分權上,除銀行進入的審批權由貨幣監理署獨享外,在信息報送、兼并收購、破產銀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濟等方面,三家機構行使大體一致的監管權。但在資本充足率標準、現場檢查權方面,則有較大的差別。
美國證監會與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分權相對明晰,前者對證券機構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擁有排他性的監管權,后者對商品期貨的交易機構和產品擁有排他性監管權。但是,在金融衍生產品、特別是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方面,兩者存在交叉和沖突。
功能性監管方面,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美國所有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應的行業監管機構監管。例如,銀行控股公司的證券子公司由證監會監管。另外,行業內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業監管機構監管。因此,銀行控股公司(BHC)、儲貸會控股公司(THC)與證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別由聯儲、儲貸會監管局和證監會進行監管。
對于擁有跨行業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監管實行傘形監管與聯合監管共存的制度。美聯儲對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擁有監管權,即所謂傘形監管,如圖1所示。但是,在傘形監管條件下,對擁有其他行業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行業監管者也可以作為聯合監管者實施監管。例如,傳統銀行控股公司在收購證券子公司后,或者傳統證券控股公司在收購銀行后,證監會有權作為其“聯合監管”機構實施監管。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儲貸會監管局。
此外,美國的州政府擁有多方面的金融監管權力,其中最完整的體現在保險行業。美國聯邦層面沒有保險監管機構,州政府包辦了對保險機構的全部監管權。州政府在商業銀行、儲貸會與信用合作社三個行業也享有較大的權力,其權屬劃分以“誰審批、誰監管”為原則,即由聯邦機構頒發牌照的由聯邦進行監管,由州政府頒發牌照的由州政府進行監管。
不可否認,美國的這套金融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市場發生了影響深遠的結構性變化,復雜的、創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來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結構性投資工具公司(SIVs)、對沖基金等新的市場參與者幾乎不受監管或僅受較少監管,這造成金融體系透明度降低,并潛藏流動性風險。面對全球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美國并沒有順應全球協調、統一監管標準的潮流和行動而采取根本性變革。次貸危機所暴露的是美國監管方面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面對市場新的變化和發展又沒有法規明確授權,監管者的手腳被進一步束縛,使得原本具有優勢的分散監管體制反而演變成一種劣勢。
未來改革趨勢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未來改革趨勢尚存爭議,本文認為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監管將從寬松的監管周期向從嚴監管周期轉變。考察全球金融監管發展歷史,金融監管的嚴格與寬松程度呈周期性變動,當市場的競爭壓力加大,各國將會推動金融自由化進程,放松監管;當金融風險加大,甚至金融危機來臨時,各國將會以此為契機展開金融監管改革,從而推動寬松的監管周期向從嚴的監管周期轉變。
上一個全球金融監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紀80年代,以英國、日本以及美國為代表。全球金融監管的放松潮流在促進全球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積聚了金融風險,并為此次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伏筆。而金融危機往往會推動金融監管改革的步伐,嚴格金融監管周期隨之來臨。危機促使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提速,美國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雖然沒有結束美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但涉及廣泛的改革條例,將推動美國回歸從嚴的金融監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預計,當下一個繁榮周期來臨,市場競爭壓力加劇,美國金融監管仍無法回避從加強監管到放松管制的回歸。
第二,金融監管框架仍存在不確定性。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仍將面臨種種挑戰,未來3~5年,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出臺只是一個新階段的開始,從改革方案到具體實施的進程不僅是觀念的交鋒,也將展開新一輪利益的博弈。
在美國,誰來監管權力過大的美聯儲、央行的獨立性問題、消費者金融保護與金融機構盈利空間之間的權衡、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等一系列有爭議的問題,使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滿變數。美國金融監管法案后續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將綿延數年,尤其是在未來,美國各個監管部門將集中進入法規制訂階段,各相關部門將制訂各類法規243項、專項研究67項。實際上,這些細則的制訂過程才會真正決定新法律將如何影響金融機構的行為,相關集團的游說也將影響監管細則的制訂。金融監管改革的不確定性也可能最終使金融監管改革計劃成為不同國家利益、不同政黨之間利益調和的犧牲品,從而使美國金融監管最終喪失一次結構性調整的最佳時機。
第三,金融監管套利的機會依然存在。由于各國金融體制和監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還沒有一個統一、協調的金融監管體系、法規和準則,不同國家之間仍將存在監管差異,金融監管套利仍將存在。美國通過了“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而廣大新興市場國家的監管門檻仍然較低,客觀上為“監管套利”創造了可能。
美國的金融監管一向比歐洲嚴格,對銀行業限制更多,這次改革則對銀行業又施加了更多限制。盡管美國政府期望其他國家監管機構采取和美國相似的行動改革監管,但可以預計,其他市場不太可能追隨美國制訂相似法規,例如禁止銀行業自營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機構可能非常具體地針對美國的新法規制訂相應法規和戰略對策,從事新的監管套利,以增強自己的競爭力,擴展市場份額。
美國對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資的新限制,將迫使美國銀行在未來幾年內逐步減少有關投資,并且有可能使銀行的相關投資向監管相對寬松的地區遷移。未來,香港地區、新加坡有可能成為監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區實行低稅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較低且不限制賣空,而且擁有緊鄰我國大陸市場的優勢,對對沖基金形成了獨特的吸引力。根據另類投資管理協會(AIMA)的數據,2009年底,在香港地區注冊的對沖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對沖基金研究機構(HFR)的報告顯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對沖基金共有約677億美元的資金凈流入,資產總規模達1.67萬億美元,而同期亞洲對沖基金的資產規模達770億美元。預計未來兩年,亞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資產規模將增長70%,超過全球50%的增速。當前,在人民幣匯改及人民幣升值預期不斷強化背景下,隨著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范圍的擴大和人民幣在境外數量不斷增加,這些因素可能加劇國際資本利用中國大陸、香港地區與全球金融監管的差異進行套利,熱錢流動更加頻繁,從而對金融市場及資產價格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美歐金融監管合作取得進展,但仍存在困難。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成立以來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進報告、薪酬管理原則、30家金融巨頭跨境監管等一系列方案,這表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已經跨出了歷史性第一步。國際監管合作不僅是防范外源性、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有助于統一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國家或地區較為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對已有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脅。為加強跨境和跨職能監管,減少不必要的差異,克服對具有全球和地區重要性公司的監管障礙,采取更協調的早期補救行動,母國將努力加強與東道國的合作,以確保溝通渠道的暢通。
歐美盡管都認同制定統一規則的重要性,但在具體措施的考慮上又都表現出“單邊主義”傾向。歐美之間的利益分歧將注定全球金融監管合作的進程仍將存在摩擦,這主要體現為:(1)薪酬方面。法英德三國將從2011年開始征收銀行稅,美國并未最終要求銀行將其高管的薪酬與銀行業績掛鉤,此外,其他國家的大銀行高管薪酬仍未與銀行業績掛鉤。(2)對沖基金方面。美國不同意歐盟對美國對沖基金的限制措施,公開對歐盟擬議中的對大型投資基金的新管理措施表示反對,認為歐盟對私營證券和對沖基金的限制措施,將構成對美國企業的歧視,實際上是將其趕出歐洲市場。(3)資本金方面。美歐在補充銀行資本金方面的執行力度差異較大。(4)倫敦與紐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競爭方面。雖然美歐競相推出看似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但在如何維護本國或地區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方面存在諸多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