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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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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范文第1篇

      提高認識,端正思想是前提。此項工作是國家開展反假幣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應該抱著對社會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來認真做好。要矯正過去那種被扭曲的認識,收繳假幣與維護銀行信譽是相輔相成的,是維護銀行信譽的有效手段之一。領導重視是關鍵。事實證明,凡是領導層高度重視、一抓不放的工作都有是卓有成效的。收繳假幣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領導層不斷強調,管理層嚴格考核管理,才能保證工作的認真開展,每個營業網點都有坐班負責人,必須賦予其監督管理經辦人員收繳假幣的職責,一旦出現問題,就要實行層層追究和連帶追究。

      二、加強反假宣傳和業務培訓,提高公眾的反假意識和銀行工作人員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傳方面要注意加大媒體宣傳力度,擴大覆蓋面,經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貨幣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人民幣防偽常識和技能,同時也讓他們認識到制假、販假、使假是違法行為,反假貨幣人人有責。在反假業務培訓方面,要著重對一線柜員進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真假人民幣防偽技能等專業知識培訓,進行嚴格考試,要求達到持證上崗。金融系統還要經常組織人民幣反假工作經驗交流、人民幣反假知識競賽等,使人民幣反假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柜員的人民幣反假水平,發揮假幣收繳、堵截主力軍的作用,使假幣無處遁形。

      三、加大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工作的監督

      金融機構擔負著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臺宣傳和收繳工作。基層央行要對金融機構基層營業網點勤于檢查,對違反程序和制度收繳假幣或不予收繳的臨柜人員,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如果這個環節的問題不能解決,必將導致反假貨幣工作的失敗。這就要求基層人民銀行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工作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調閱金融機構電子錄像系統和現場試存假幣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機構發現假幣后的具體處理情況。對發現假幣不與收繳,默許繼續流通的堅決予以處罰。

      四、盡快完善補充《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健全激勵機制

      一是對假幣收繳主體的金融機構臨柜人員,應給予一定的獎勵,以調動假幣收繳工作的積極性。二是對舉報人有功人員實行獎勵制度,做到獎勵直接到位。三是對在流通中無辜受害人的單張假人民幣,主動鑒定上繳的,給予一定的獎勵,使他們能積極地參與到反假幣工作中來。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貴州安順;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問題;對策

      截至到2013年,安順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超過了1.25億,以最早的安順市平壩縣星火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其注冊資金l300萬,公司服務對象是縣內的農業生產、中小企業以及個體戶。雖然從總體而言,安順地區的準金融機構發展已經略見成效,但整體發展速度緩慢,對基層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有限。因此,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對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存在的問題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 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的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斷加大,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實踐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總結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問題一:資金來源渠道局限性較大,以致于流動性風險問題比較難以有效控制。實踐中可以看到,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自有資金的局限性通常制約了準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比如,貴州安順等地的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之規定、不能定性為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其他金融機構的政策性支持。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而言,資金放貸速度通常比資金的回收速度要快很多,回收難度比較大,而且面臨著流動性差風險問題。

      問題二:監管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較之于傳統的相成熟金融機構而言,對準金融機構性質定位不明確,而且沒有獨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著多頭監管的形式。以貴州安順的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小額貸款日常監管工作,由中小企業、銀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以及稅務和公安等部門各司其責。由此可見,多部門、多頭監管的現象非常的普遍,以致于出現都管、都不管的狀態,監管乏力。

      問題三:內控人才隊伍管理機制不健全,操作風險相對較高。據調查現實,當前國內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管理人才缺乏、經驗不足,加之沒有較為全面、健全的管理機制,因此還不具備接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質和基本條件。對于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條件而言,向準金融機構借款的主要是信用等級低、風險評估難度較大的“三農”或者小企業,同時還包括一些“高風險”對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貸款風險管理難度。

      2 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對策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要想有效解決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問題,加快發展速度,從而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基礎和保障,則應當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1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針對上述安順等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建設現狀,筆者建議依托人民銀行為地方企業、個人提供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和資金應用規定,對工商、金融、稅務、以及司法和質監等部門相關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以此來加快地方的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同時,還要應用經濟、法律以及輿論手段,構建地方社會守信激勵機制,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細化懲戒制度;充分利用現代企業、個人的征信體系平臺,積極開展講誠信、守信用活動,樹立典型。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兌現落實各項政策和承諾,樹立良好形象,從而深入推進信用工程建設,不斷優化信用環境。

      2.2對地方金融資源進行優化整合

      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建設與發展過程中,應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責任,調動管理積極性,建議以地方金融領導為主體、以各部門分類監管為手段的新型監管機制,從而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還要強化對地方非吸儲類金融機構的監管,支持產品和服務創新,緊緊圍繞營造環境、協調服務、培育發展以及推動創新和監督管理等內容,積極開展金融管理活動。同時,還要建立健全類金融機構監管體系,設立類金融機構監管組織機構,強化類金融機構監督管理。

      2.3強化政銀、銀銀以及銀企之間的有機合作

      欠發達地區的市政府金融服務組織機構,應當對本市金融行業的發展進行全面的協調。比如,貴州安順市政府金融管理機構,積極指導金融機構、部門以及企業之間相互溝通和交流,建立健全金融協調、信息共享管理和服務機制,同時還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進而形成金融共進的良好發展局面;立足實際,積極發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作用,通過通報、協調指導等,優化整合各方力量,維護地方金融發展秩序,防范各類金融風險問題的發生。同時,還嘗試評議銀行活動,即從中評選出服務水平高、支持企業快速發展的金融機構和網點,市政府部門對其進行表彰和獎勵。在此過程中,還要不斷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銀行的積極溝通,推行IC卡,并且與發卡區域政府和企業進行有機聯合,在社保、醫療、商場以及交通或者餐飲等領域,采取IC卡刷卡優惠政策,以此為契機營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為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準備條件。

      2.4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內控管理體系,加強人才培訓

      準金融機構服務、產品的特殊性,經營管理思路和理念與普通企業不可能完全一致。基于此,筆者建議欠發達地區的準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借鑒普通契約內控成功經驗,另一方面還要全面了解類金融機構內控操作規范,綜合各方面的經驗來完善自身的內控體系。同時,還應當不斷加大人才培訓力度,加強員工職業操守培3養,培養誠實、敬業以及可信員工,為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準備人力資源。

      3 結語

      總而言之,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會涉及到諸多影響因素,因此實踐中應當加強思想重視和管理模式創新,立足實際、對癥下藥,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欠發達地區準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志遠.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分析[J].求實,2010(01)

      [2]萬成.基于SWOT模型分析法對欠發達地區民營金融行業集群發展問題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2(07)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公共財政;農村金融;政策

      (五)農信社的存款規模限制了支農能力,經營成本大

      從觀察縣的農業貸款規模中可以看出,地方農信社是農村金融發揮支農作用的主力軍,但農信社受存款規模的限制,其農業貸款的發放也被限制。從觀察縣的數據顯示,大部分觀察縣的農信社的存貸比已經接近監管要求的存貸比75%的上限,部分觀察縣的農信社的存貸比還超過了75%(例如疏附縣農信社2010年末存貸比已達78%)。此外中央實施了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由于農信社是各縣發放涉農貸款的主力軍,涉農貸款的存量遠遠大于其他金融機構,由此造成涉農貸款的增長速度較緩,獲得政策獎勵的數量與其貢獻不匹配。農信社承擔了大量完善農村金融環境的工作,如農村信用工程的建設、自助設備(ATM自動取款機和ATM自動存取款一體機)在農村全覆蓋等,農信社在農村經營中的成本也遠高于其他金融機構。

      (六)農民和農村企業缺少有效抵押物,融資困難

      農民擁有的可抵押資產十分有限,其擁有的資產主要是自建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及耕種的農作物和養殖的家畜等農產品,而我國現行的《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農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農作物、家畜等資產均為不“合規”的抵押物品,金融機構因農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難以向農民發放貸款。農村企業因實物資產少且一般流動性差,財務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造成融資困難。

      三、財政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加大涉農貸款獎勵政策

      根據《中央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末涉農貸款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該獎勵政策出臺后,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積極性,吸引了金融資本支持農業發展。但隨著涉農貸款存量的增大和國家緊縮貨幣政策的實施,涉農貸款增量的增長率越來越難以超過15%,建議中央財政加大涉農貸款獎勵政策,一是應擴大政策的惠及范圍,只要滿足涉農貸款增量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應該得到獎勵;二是提高獎勵力度,將涉農貸款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0%的部分,按3%至5%的比例給予獎勵,以繼續鼓勵和吸引農村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為農業和農村提供資金支持。

      (二)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范圍

      根據《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中央財政將費用補貼范圍擴大到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并了2255個鄉鎮為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其中新疆共有214個鄉鎮列為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占全疆鄉鎮的20.9%,從調研的情況來看,仍有眾多的金融服務十分薄弱鄉鎮未納入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例如調研的疏附縣、莎車縣英吉沙縣無一個鄉鎮納入補貼范圍。建議中央財政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范圍,以吸引更多的大型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開設金融機構,以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促進貧困地區的農民提高收入。

      (三)建立地方財政存款的激勵機制

      農村資金外流嚴重,建議將涉農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財政性存款按各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市場份額比例存放于農村金融機構,提高涉農貸款的供給力度,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加大對當地農村的信貸服務能力。

      (四)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稅收政策優惠

      根據財政部《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中央財政有力的支持了農村金融的發展,為更好的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建議中央財政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具體建議為:一是取消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5萬元以內)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額度限制,建議對所有農戶貸款的利息收入都免征營業稅;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由90%計入收入總額減為50%計入收入總額,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所得稅;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期限由2011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四是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由90%比例減計收入改為50%比例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五)對發放涉農貸款比例大的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區別對待的存貸比監管政策

      農村金融的存款規模有限是導致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原因之一,許多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已經接近或超過監管機構75%的上限,為向農村和農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建議政府將發放涉農貸款比例超過50%的農村金融機構實行85%的存貸比監管政策,以增加農村金融的資金供給。

      參考文獻

      [1]陳治.財政激勵、金融支農與法制化[J].當代財經,2010(10):25-33.

      [2]李勇等.發揮財政金融合力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J].中國財政,2009(18):30-33.

      [3]李珂.優化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J].財會研究,2010(14):9-11.

      作者簡介: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村鎮銀行;農村金融;因素;對策建議

      一、引言

      村鎮銀行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是在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中必然出現的新型產物,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核心構成部分,建立村鎮銀行是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是滿足當前農村資金供給不足、解決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率低和農民貸款難問題、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村鎮銀行的設立填補了現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空白,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村鎮銀行迅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制約其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也不同程度的凸顯出來。如何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效促進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目前學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二、延安市村鎮銀行發展現狀

      自2010年3月延安市第一家村鎮銀行――安塞農銀村鎮銀行成立至今,延安市村鎮銀行的規模不斷壯大,截至目前已發展到三家,占陜西省總規模的三分之一。延安市村鎮銀行從業人員57人,注冊資本6500萬元。截止2012年12月末,村鎮銀行資產總額29254萬元,各項存款余額32125萬元,較年初凈增1.52億元;各項貸款余額22329萬元,較年初凈增1.12億元,存貸比,不良貸款余額0,利潤總額為481.11萬元,凈利潤429.37萬元。

      三、制約延安市村鎮銀行發展的主要因素

      延安村鎮銀行在運行過程中,對農村資金供給不足、農民貸款難問題和農村金融機構競爭不充分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其在發展中面對的難題。

      1、資金籌措難。村鎮銀行雖然是農民的銀行,但農民和鄉鎮企業閑置資金有限,客觀上制約了儲蓄存款的增長。最主要是由于延安村鎮銀行成立時間較短,與當地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相比,社會認可度、知名度較低,農民缺乏了解和信任,再加上村鎮銀行網點少,現代化手段缺乏,不能通存通兌,沒有電子產品業務,這些客觀劣勢條件使得村鎮銀行在吸收存款競爭力方面,遠遠落后于同業,加大了村鎮銀行資金籌措難度。

      2、貸款投放難。“服務三農”是村鎮銀行的根本宗旨,但由于農村信用環境較差,農民作為弱勢群體,農業、農村經濟作為風險高、效益低的弱勢經濟,受自然條件和市場條件的影響巨大,而且農民信用度無法得到系統性監控和監督,造成“三農”貸款投放較難。

      3、風險控制難。村鎮銀行信貸支持的主要對象是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農業和農民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很強,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由于農業固有的弱質性導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信息不對稱給資產質量帶來較大的危險。同時由于村鎮銀行在人才、技術、制度建設等方面與大型商業銀行有較大差距,也導致識別、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受到削弱。

      4、業務發展難。由于村鎮銀行IT系統支撐不足,主要表現在缺乏通存通兌、銀行卡、理財產品、電子銀行等基本產品和服務功能,只能辦理傳統的存款、貸款、結算和貼現業務,加之競爭力弱,難以贏得客戶,使得業務發展較為困難。

      5、缺乏政府扶持。目前延安各級政府對村鎮銀行沒有出臺系統的扶持政策。村鎮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同是服務“三農”,但村鎮銀行與農村信用社相比,在稅費減免、財政支持和農貸貼息上均缺乏優惠政策。

      6、監管指標無偏重。監管部門在存貸比、不良貸款容忍度、母行負債依存度、單戶貸款比例等監管指標方面沒有對村鎮銀行實行差別化政策,人民銀行也未對村鎮銀行在繳存準備金方面實行差別化政策,這將削弱村鎮銀行在支持新農村建設方面能力的發揮。

      四、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1、信貸規模調控政策方面。人民銀行、銀監局對村鎮銀行的規模控制應從松控制。主要解決“三農”資金供需矛盾、新銀行業務拓展和資本金保本增值等問題。建議對開業前五年的村鎮銀行給予適當“寬限期”不受存貸比和規模控制,即使控制則是寬松的政策,這樣有利于村鎮銀行前期積極拓展縣域市場、穩定客戶和提高自身知名度。

      2、銀行業監管政策方面。銀監局對村鎮銀行監管政策,應在調研的基礎上出臺符合村鎮銀行經營實際的監管辦法,不宜完全參照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實行差別化監管。其主要原因是村鎮銀行雖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其業務規模、業務產品、服務對象、風險程度等方面與其他商業銀行還有所不同。因些,建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針對村鎮銀行的微型銀行特色,應實施差別化監管,對其監管的框架應盡量

      簡潔,對其監管力度、要求、標準適當放低。

      3、國家財稅政策方面。建議對開辦前三年的“三類”金融機構補貼政策和條件適當再放寬些。其原因是村鎮銀行雖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同農信社相比,同是服務“三農”且服務的客戶群體是農村中弱勢群體,由全體股東承擔社會責任,有點力不從心;同時,農信社經歷了幾十年的歷程,其盈利能力、抗風險能力均優于目前的村鎮銀行。建議對村鎮銀行開業后一定時期內采取稅收保護政策,讓村鎮銀行前期有一個自身積累期,以便增強支農的實力、生存能力和未來潛在的納稅能力。

      4、地方政府支持方面。要積極共建和諧的信貸支農、銀政配合機制。一是幫助村鎮銀行落實貸款擔保,包括自有房屋租賃的公證、農民直補資金質押擔保的協調等。二是通過構建政府、銀行、擔保機構“三位一體”的農業融資平臺,對“三農”貸款進行擔保,由財政在村鎮銀行開立農戶貸款保證金專戶和小企業擔保基金,一則落實貸款擔保不足問題,二則解決村鎮銀行支農資金籌措難問題。三是在財政存款方面盡可能的給予支持。可以按對當地信貸資金投放額度的一定比例確定財政性資金存放額度,解決村鎮銀行開業前期信貸資金供給不足的困難。將財政涉農及新農村建設資金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澳大利亞;金融消費者保護;FOS

      一、FOS成立基礎

      (一)理論基礎

      澳大利亞FOS成立的理論基礎是20世紀9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Taylor提出的"雙峰"理論(Twin-peaks)。[1]"雙峰"理論認為,金融監管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主要針對系統性風險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以及金融體系的穩定;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目標,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減少和防止金融消費者受到欺詐和不公平待遇。

      (二)實踐基礎

      澳大利亞先后成立了銀行和金融服務督察機構(BFSO)、金融行業申訴服務機構(FICS)、保險督察服務機構(IOS)、信托爭議處理中心(CUDRC)和保險經紀爭議處理有限公司(IBD),分別處理各自領域內的金融消費者糾紛。[2]

      2008 年7 月1 日,澳大利亞將銀行和金融行業申訴服務機構、金融服務督察機構和保險督察服務機構合并為全國金融督察服務機構(FOS)。[3]FOS是一個獨立的外部爭議解決機構,由澳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批準成立。2009 年1 月1 日,澳大利亞CUDRC和IBD分別成為FOS的分支機構。

      二、FOS的運作

      FOS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獨立、免費、公正的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服務。這種外部爭議解決程序是一種與法院判決并存的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通過協商和讓步解決爭議而無須訴諸法庭。

      (一)FOS爭議處理前提條件

      1、會員資格

      FOS的爭議解決是建立在金融服務提供者參與基礎上的,即只有金融機構首先成為金融督察服務機構的成員,金融消費者與其的爭議才能提交FOS處理。FOS的會員資格是開放的,任何在澳從事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都可以申請加入。[4]目前,已有將近3800家金融機構取得FOS的會員資格。FOS的運作由其會員提供資金。

      2、案件范圍

      FOS處理金額消費者和成為FOS會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爭議。FOS涵蓋的爭議的范圍很廣,主要包括銀行、信貸、財務規劃、一般保險、投資、人壽保險、貸款、基金、抵押貸款和金融經濟、股票經濟等方面。每種性質的爭議,FOS有具體的受理條件。

      (二)FOS的爭議處理程序

      FOS原有投訴處理規則持續到2010年7月底。原有的投訴處理規則主要是根據糾紛的不同的性質采取不同的處理程序和規則。自2010年8月1日起,澳大利亞FOS頒布了新的指南,規定了統一適用于所有金融服務領域爭議解決的規則。

      新的統一爭議解決規則,主要有四個步驟:

      1、FOS登記

      在FOS處理爭議之前,申請者即金融消費者必須首先向金融服務提供商投訴,要求其解決爭議。[5]如果申請人希望FOS解決爭議,可以填寫申請表格并發送給FOS申訴,這個表格可以在其官網進行下載。當FOS收到申請表格時,FOS會在其數據庫中記錄這個爭議,然后將其轉發給金融服務提供商并告知申請人,給金融服務提供商通過內部爭端解決方法來解決爭端的機會。金融服務提供商自收到爭議(申請者或者FOS提交)之日起,FOS解決之前,有45天解決爭議時間。但是,如果FOS認為爭議緊急時(比如說申請人健康狀況不佳),FOS可以立即進行解決。如果爭議涉及財務困難與信貸額度,這個時間可能會更短。另外,在特殊情況下,金融服務提供商可以向FOS申請延長其內部爭議處理的時間。

      FOS登記并將爭議通知至金融服務提供商時,FOS不對爭議是否屬于其職權管轄范圍進行評估。如果規定時間內金融服務提供商沒有解決爭議并且申請人希望由FOS解決時,FOS將評估此爭議其是否有爭議的管轄權。

      2、FOS受理

      如果金融服務提供商通過內部爭端解決機制不能解決爭端,申請人應當向FOS進一步申訴,向其遞交申請表并提供爭議有關信息,申請由FOS解決其爭議。[6]此時,FOS要評估爭議是否在管轄范圍內。如果FOS認定此爭議屬于其管轄范圍,FOS正式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如果FOS認定其沒有對此爭議的管轄權,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訴請求作出管轄權的裁決。在FOS做出管轄權的裁決之前,爭議雙方可以向FOS陳述意見。一旦管轄權裁決做出,就是終局的,任何人沒有再提出申訴的權利。一般來說,只有申請人可以要求做出管轄權裁決。但是,如果金融機構認為爭議不屬于FOS的管轄范圍,其應該向負責該爭議解決的監察人員做出解釋。如果金融機構的理由或者提供的額外信息改變了FOS的認定,FOS可以重新審視其是否有權解決爭議。

      3、調解或談判

      一旦FOS認定爭議屬于其管轄范圍,FOS會通知金融服務提供商爭議被受理并向其提供有關爭議文件的副本,使得金融服務提供商知曉事實。金融服務提供商有28天時間,可以選擇直接聯系申請人解決爭議,或者向申請人和FOS提供一份爭議相關信息的答復,這意味著接受由FOS解決其爭議。若金融機構沒能與申請人解決爭議,FOS將會審查雙方提供的資料,開啟解決爭議的過程。FOS有一系列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了調解、談判和裁決。

      (1)調解

      調解是秘密的、非正式的過程,爭議雙方確定并討論相關問題,促進爭議解決。調解人是FOS專業人員,調解人促進雙方的討論,協助雙方平等提出自己的觀點,更好的了解雙方的問題,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供雙方選擇。

      大多數調解通過電話會議形式進行。如果爭端在調解階段解決,FOS只需要記錄調解結果和達成協議的細節情況。如果調解階段爭端沒有得到解決,任何在調解階段公開的信息經信息披露方同意,會被用于日后對爭端的考量。

      調解一般不是強制性的。如果申請人負有貸款或信貸額度,并因為財政困難,希望就不同的還款安排進行談判,這就是所謂的"財政困難"爭端,調解是強制性的。其他類型的爭議,如果雙方一致同意且FOS有管轄權,可以調解。

      (2)談判

      談判相對調解來說,隨意性較大。FOS同雙方討論爭端,看是否可以達成解決爭端途徑的協議。如果爭端通過協商一致得到解決,爭端其中一方要通知FOS,FOS向雙方進一步確認其爭端得到解決以及協商一致的具體細節。

      (3)裁決

      如果爭端不能通過協商一致解決,FOS會進行其他解決程序。主要是如果FOS認為額外信息有助于進一步解決爭端,或有助于雙方達成一致的看法,FOS會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信息,解決爭端。但是,如果爭端還是沒有解決,爭端會通過裁決的方式解決。

      4、裁決

      調解或者協商一致仍然沒有解決爭端,FOS將作出裁決。大多數情況下,FOS會出具一份建議書。如果建議不能被其中一方接受,FOS將出具決定書。[7]裁決會考慮雙方提供的信息,根據公平原則,考慮法律、可以適用的行業準則以及行業良好做法進行。

      (1)建議書

      建議書是依據爭議做出的裁決的一種形式,由FOS主席授權做出建議書的裁判員做出。建議書應以書面形式做出,陳述裁判員關于爭端的觀點和看法。如果建議書的觀點支持申請人,建議書會責令金融機構改正,或要求金融機構強制賠償并規定計算賠償的方法。

      建議書對爭議雙方不必然具有約束力。只有在雙方30天內接受建議書(或FOS批準的更長時間內),才有約束力。如果雙方接受建議書,爭端會以建議書形式得到解決。FOS要求申請人簽署爭議確認書來表明其完全和終局接受爭端的解決。金融機構要受建議書的約束,除非其進行駁回。金融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簽署解除責任契約(Deed of Release),并且只有在14天之內向FOS提供其副本才有效。解除責任契約必須和建議書內容一致。

      如果任何一方不接受建議書,那么其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建議書的30日內,要求做出決定書。如果金融機構不接受建議書,爭端自動進入到出具決定書階段。對于任何一方接受建議書或者要求做出決定書的30天時間限制,可以延長,應考慮需要更多時間的原因、延誤的合理性以及延遲的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通常情況下,爭端會以建議書形式解決。但是某些特殊情況,爭端會直接以決定書形式解決,取決以下幾點,緊迫性(例如申請人健康狀況不佳);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類型;涉及損失的大小;年齡事項以及技術復雜性。如果有緊急事項或金融機構已經進入接管和清算程序,還沒有停止貿易或還沒有就爭端進行回復,FOS也可能直接出具決定書。

      (2)決定書

      決定書是終局裁決,由FOS或者第三方專家組做出。在決定書做出之前,FOS會告知雙方當事人決定書哪些部分和建議書一致,使當事人有機會提供進一步的信息促進解決。 FOS或者專家組將考慮雙方在調查階段提供的所有信息、法律規定、適用的行業準則和行業慣例做出裁決。如果專家組做出的決定書有關醫療賠償爭議,那么其他專家組成員要有醫藥代表醫療賠償保險代表。在其他爭議中,專家組成員要有類似經驗的消費者代表和行業代表。所有的監察專員和專家組成員都被FOS理事會基于客觀、資質、經驗和個人特質以及裁決能力進行委任。

      決定書是終局裁決。FOS沒有上訴或者復審程序。申請人有權自收到決定書30日內接受或拒絕決定書(或FOS批準的更長時間)。如果申請人接受決定書,決定書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如果申請人不接受,決定書對金融機構不產生約束力,申請人可對金融機構采取任何可以采取的行動,包括訴訟。但是金融機構不能做出接受或者拒絕決定書的表示。

      如果決定書要求金融機構責令改正并且被申請人接受,金融機構必須執行決定書。FOS要求申請人簽署爭端解決確認書表明接受決定書作為終局裁決。金融機構可以在被告知申請人接受決定書之日起的14天之內要求申請人簽署解除責任契約,解除責任契據必須和決定書內容一致。

      三、簡要評述

      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個系統的工程,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和爭議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中關鍵的一部分。澳大利亞金融監察機構透明度高,快捷高效,是一種以行業為基礎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成為廣大消費者樂于行使的救濟手段"。[8]澳大利亞的FOS投訴處理的爭議解決程序完善而細致,具有獨立性、中立性、統一性,為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途徑。這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極大了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對于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來說都是非常有利的。

      參考文獻:

      [1]尹繼志.美國與澳大利亞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及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發展研究,2012,(7).

      [2][3]邢會強.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督察機制及其對消費者的保護[J].金融論壇,2009,(7).

      [4]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Legislation.http://bankers.asn.au/Default.aspx?ArticleID=903,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5]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About Us. http://.au/centric/home_page /about_us.jsp,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6][7]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Dispute handling process in detail. http://.au/ centric/home_page/resolving_disputes/dispute_handling_process_in_detail.jsp,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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