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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關鍵詞] 宏觀審慎管理;壓力測試;系統性金融風險;逆周期調節
[中圖分類號] F830.2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8—1763(2012)05—0037—07
一引言
從風險防范和控制角度來看,2008年金融危機可以產生兩點啟示:一是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形成上,至今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二是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暴露之后,歐美金融機構及監管當局普遍對風險控制準備不足,從而造成事態進一步升級。前者源于以往對金融風險的監管認識主要還是停留在微觀審慎性管理層面,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缺失。后者在于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像宏觀壓力測試這樣的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工具,或是對其重視程度不夠。
宏觀審慎管理和宏觀壓力測試并非兩個孤立的概念,其本質上具有緊密的內在關聯性。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從整體上對金融風險實行監管和控制,需要了解經濟周期變化和宏觀經濟因子對金融系統的潛在影響,評估這一潛在影響正是宏觀壓力測試的基本功能。宏觀壓力測試對于監測金融體系整體的脆弱性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
本文從三個方面分析基于系統性風險防范的金融壓力測試的新理念。首先分析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改革及其發展趨勢,然后探討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金融業宏觀壓力測試內涵的深化,最后從壓力情景設置、風險指示器的選擇、風險傳染與風險反饋效應等不同環節分析宏觀壓力測試研究的新進展。
二危機后金融風險管理的新趨勢
2008年下半年爆發的自上個世紀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各國金融監管是一場重大考驗。危機發生以后,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紛紛提出了針對金融風險管理的改革構想,這反映出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認識到以微觀審慎管理為單一主導的風險管理體系已不適合金融業的發展要求,這體系在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存在嚴重的缺陷;針對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的需求,金融改革提出了構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體系的要求1。從目前來看,部分新的理念和方法已轉換為現實法規條例,部分新的理念和方法仍在探討之中,但不容置疑,以宏觀審慎管理為基礎的風險管理體系將主導未來金融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在已成型的金融改革文件中,以《巴塞爾協議III》、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泛歐金融監管法案》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體現了宏觀審慎管理理念。
1. 《巴塞爾協議III》2,3通過引入系列逆周期調控措施,緩釋金融系統的順周期效應,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巴塞爾協議II》(原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相對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強調了風險計量的精細化和全面風險管理,但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等風險計量參數對市場的高度敏感性導致了明顯的順周期效應。《巴塞爾協議III》針對《巴塞爾協議II》和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缺陷,引進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以防范和控制由順周期效應所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具體包含確定逆周期緩沖資本標準、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額外資本標準、杠桿比例標準、流動性比率標準等調控措施。
湖南大學學報( 社 會 科 學 版 )2012年第5期彭建剛,易昊等:基于系統性風險防范的金融壓力測試新理念
2. 《多德—弗蘭克法案》4提出建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其職能為識別和應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性的風險。該委員會在財政部領導下工作,由15個部門組成,有權對任何金融機構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行為進行評估,共同完成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控制。該法案體現了整體性監管理念;單一金融機構的“理”可能造成“合成謬誤”,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累積效應,應充分考慮由單一金融機構的“理”所導致的金融機構群體的“集體非理”。
3. 2010年9月,歐洲議會通過《泛歐金融監管法案》,即《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mmunity macro prudential oversigh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根據這一法案,于2011年1月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歐盟金融體系的宏觀審慎管理,包括完善預警機制、系統性風險的識別與分級、向金融機構提出警告和建議,等等。英國于2010年7月公布了該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關注和穩定》5(征求意見稿),明確由其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管理。2010年1月,法國頒布金融改革法案6,建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包括審慎監管局、金融市場監管局在內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7指出,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框架,以金融穩定為主,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強的,體現逆周期性的政策體系。我國中央銀行行長的這一段表述明確了逆周期的宏觀審慎政策的主要內涵及意義。構建包括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各金融機構在內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任務。
三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金融壓力
測試內涵的深化
[關鍵詞]金融危機;宏觀審慎;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0)01-0042-03
一、宏觀審慎監管概述
(一)宏觀審慎監管的含義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關于改善公司、產品和市場的監管建議,無論是在美國政府的白皮書中,還是在各國金融改革政策中都比比皆是,但是這些建議都忽視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即近20年來,雖然微觀審慎監管不斷加強,但是金融危機的強度卻只增不減。事實上,金融危機都不是隨機發生的,其總是緊隨在繁榮之后。金融繁榮的周期性和系統性崩潰提醒金融監管在改革過程中需要注意一些“宏觀”方面的問題。
“宏觀審慎監管”一詞,在上世紀80年代末,曾由國際清算銀行的前任總經理Andrew Crockett提出。實行宏觀審慎監管的根本原因是:盡管金融機構和企業選擇謹慎的個體行為,卻仍可能會在整體上造成系統性問題,加大系統性風險。宏觀審慎監管反映了一個失敗的組成性問題――我們不能僅僅通過使每個金融機構和產品安全而使金融體系安全。
宏觀審慎的優勢在于其具有先發制人的性質,目的在于避免危機,而非補救危機,因為補救危機的代價太大。宏觀審慎監管提供了監測和處理財政穩定和實體經濟風險的總體框架。它能夠更為合理地監測金融系統性風險,并相應減輕商業周期中的溢出效應。在實踐中,它應該達到兩個目標。一個是要警惕公共當局和金融業各機構之間積累的嚴重失衡和系統性風險。另一個目標則是評估個別機構的失敗對金融穩定可能造成的后果。許多工作將需要制定足夠且適當的工具和數據來進行判斷,而不是在預先定義的標準的基礎上定義系統性的實體。
(二)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框架
思考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應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立即糾正措施(PCA)的相關經驗。雖然立即糾正措施會產生一定的機會成本?熏但卻能夠遏制監管當局的監管寬容傾向?熏減少誘因問題,確保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問題得到早期處置。第二個問題則是關于貨幣政策行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都必須處理好不確定性問題。這要求明確各相應主管機構的目標,在預先制定的目標基礎上,建立分析框架用以指導實現其政策。但是,在制定嚴格的行為準則、約束力規則以及進行日常的政策執行時都將產生較大的成本。
建立一個全面且成熟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有兩方面理由:一是本次金融危機表明,政府決策者在平衡系統性風險和道德風險問題時,更傾向于犧牲前者以減低后者風險。于是大量貨幣被用于進行各種形式的干預以達到穩定單個金融機構的目的。要防止系統故障,就需要一個更加強大的審查機構和一個更加完善的監管約束機制。二是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導向具有內在局限性。市場機制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微觀審慎僅從個體金融機構角度出發,若宏觀上沒有得到適當把握與監督,極易擴大系統性風險,且難以保證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安全。
就世界上現行政策的討論情況,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仍然要建立在現有的微觀調控上,目的是限制金融活動的周期性。這一層次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發性。例如,為銀行存儲活動(若可行,也可能包括交易性資產)進行動態的準備金提取方式。一旦實現,銀行便會有自發的內置流動性風險緩沖的需求。反周期附加的償付能力的監管是另一種選擇。一般來說,這也需要建立相應的緩沖工具以承受風險,縮小杠桿作用的范圍,在金融環境急劇惡化時能夠給予金融機構喘息機會和調整空間。
第二個層次是宏觀審慎監管中所使用的指標與方法要適當多樣化,去除其單一性,監管措施不應僅僅是對金融實體實行簡單的、自發的或強制性的政策監管。通過指標來鎖定系統性風險已經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更不用說是憑借監管政策手段。如果使用預先定義的政策行動指標,將會面臨“古德哈特定律”問題。例如,若一個特定的貨幣供應量定義被用作貨幣政策的基礎,就會動搖它與經濟方面的開支統計關系的穩定,政策被證明是無效的。簡單來說,當一個措施變成了一個目標,它就不再是一個很好的措施。因此,宏觀審慎監管需要使用一系列指標和方法來進行評估。這一點也同樣適用于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性建議。
二、宏觀審慎監管面臨的問題及挑戰
(一)宏觀審慎監管缺乏詳細的政策和措施
金融危機的爆發讓世人意識到大刀闊斧的金融監管改革勢在必行,宏觀審慎監管已得到廣泛的認可與接受,并引起相關的思考與討論。但是,盡管目前關于宏觀審慎監管討論熱烈,實際上卻很難在各國出臺的相關報告中找到較為詳細的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和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理論上,目前宏觀審慎在某些方面尚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很多相關問題也未有充足的理論依據和較好的解決辦法;另一方面,在具體實施上,宏觀審慎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例如關于政策的制定與協調,監管工具的選擇與實行等,都具有很強的復雜性。
(二)宏觀審慎政策差異可能引起監管套利
在世界性的金融改革進程中,盡管一再強調國際監管合作,但一方面由于各國的國情不盡相同,且宏觀審慎政策在制定過程中,國家之間的溝通很難實現;另一方面,部分全球化標準在制定時往往忽略了一些國家的市場情況和相應需求,以至于較為片面,所以相應的監管措施也較難達到一體化。
然而,各國政府所采取的宏觀審慎政策的差異性很有可能會導致監管套利的產生。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政策之間的矛盾進行套利,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監管政策的漏洞,但從宏觀看它不僅浪費資源,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三)反周期操作將對資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
目前,金融業的周期性問題已經成為了世界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之一。機構應該在經濟繁榮時期儲備更高水平的資本,以便在經濟蕭條時期擁有更大的緩沖余地。相應地,監管機構應采取反周期調節政策。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周期性都是不好的,要根據其根源來判斷,我們應該關注的是“內部周期性”,而經濟的周期性是有利于長期的發展的。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作為一個典型的宏觀審慎工具,就是反周期操作的體現。特別是當借貸總額超過經濟上或某個領域上應有的平均值時,由于用于購買資產的借貸不斷增大,將導致資產價格上升,從而引起系統性危險的持續擴大。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雖然不能結束繁榮衰退周期,但將有助于減小幅度。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明確提出,“只有銀行在經濟高漲時計提充足的損失準備,在衰退到來時才不至于因準備不足而被迫緊縮貸款。”這意味著,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標準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桿率。但是,與此同時,這也會為國內銀行業帶來巨大沖擊和挑戰。
(四)宏觀審慎規則具有復雜性
在宏觀審慎成為金融監管改革核心的同時,也使監管部門承受了相當大的壓力。宏觀審慎工具的引入很可能為監管帶來新的規則和標準,這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復雜程度。總的來說,宏觀審慎規則的復雜性可體現為其建立過程的復雜性和實施運作的復雜性。
事實上,現有的宏觀審慎工具及可能作為宏觀審慎工具的規則和指標并不多,大部分都仍然在研究當中。英國中央銀行近日有報告稱,信貸及資本價格有可能作為運用宏觀審慎工具的原則。另外,也有國外專家建議采用流動性收費制度,以糾正由于銀行過分依賴短期未保險資金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是如何運用宏觀審慎工具還需要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宏觀審慎工具的使用與規則的建立對金融行業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因此在研究與使用時都必須保持謹慎態度。
宏觀審慎規則的具體實施并不是一個短期的過程,要循序漸進,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逐步建立和形成完善的宏觀審慎監管規則。由于宏觀審慎工具的引入與實施往往對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有一定要求,因此在初期會有較大的困難和成本投入。另外,在運作過程中對各個部門和機構之間充分的交流與協調將有較高的要求。
三、加強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建議
(一)建立明確的宏觀審慎決策框架
為保障金融業的健康、安全發展,建立一個明確的宏觀審慎決策框架是必然趨勢。宏觀審慎政策既要以自發的監管要求為基礎,也要有一個穩定的,且有相應法律法規為基礎的架構。因此,我國應建立與宏觀審慎監管相應的法律體系,以使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地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完善和重建。另外,為保證監管的質量,各監管部門應制定更明確清晰的監管目標,盡管目前很多相關的指標和準則尚未研究成熟,暫時難以實現量化,但短期內可考慮先采用定性化和方向性目標。
(二)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應起主導作用
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將面臨很多問題,如“災害近視”、誘因問題等,還可能涉及一些相關的政治經濟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的主管部門,審慎監督和相應的政策必須具備獨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質。宏觀審慎要求監管主管部門能夠從宏觀上把控全局,協調各部門,及時處理單個機構或部門中出現的問題,從而保證全行業的安全、穩健發展。在經濟體中的所有現有機構當中,中國人民銀行是最符合宏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大基本職能,即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就我國而言,在目前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中,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都傾向于對相應金融機構和部門的監管與把控,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把握經濟趨勢和控制市場風險上更具優勢。
(三)建立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本次的金融危機表明,只有銀行業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通常是中國人民銀行)保持密切關系,才能在承受壓力時能夠更迅速地反應并作出更好的決策。另外,許多宏觀審慎的相關工作都需要足夠的數據和適當的工具來進行判斷。事實上,在實踐中,宏觀審慎監管既需要獲得微觀審慎數據,也需要更多的其他數據作為法律依據。只有宏觀監管部門與其他各機構和部門充分協調與溝通,才能夠保證數據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因此,與金融監管的其他信息共享機制相類似,應當建立相應的宏觀審慎監管共享數據庫,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形成統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除數據統計分析之外,中國人民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信息,中國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機構通報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監管機構也應及時、定期將本部門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分析報告送達中國人民銀行。同時,要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宏觀審慎信息共享的質量。
(四)加強國際交流和政策協調
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宏觀審慎已經成為各國共識,在這個時候,更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不斷推進監管團制度的實行以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監管,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加強研究成果和相關資源方面的共享,增強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共同減少和防止監管套利的出現,避免監管漏洞。另外,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但混業監管和功能性監管的趨勢已不可否認。一體化監管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熏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熏消除監管真空并避免監管套利?熏能更好地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
(五)加強宏觀審慎工具的研究
宏觀審慎工具是應對金融脆弱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必要手段,相對于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和工具的明顯優勢是,可以更有針對性。從理論上講,這有助于克服直接的貨幣政策手段潛在的不利刺激和時間稠度問題,以防止資產價格泡沫。從近期國際上的實踐來看,目前對宏觀審慎工具的研究還不夠成熟,不能很好地滿足實踐的需要,G20和FSB都在鼓勵此類工具的開發,并積極促進各國國際標準制定組織進行相關研究。英國央行行長金恩也指出,盡管正在考慮由英國政府來承擔更為廣泛的系統性風險責任,卻還沒有得到任何的宏觀審慎的工具來實現它。由此可見,加強宏觀審慎工具的深入研究,使宏觀審慎工具能應用到實際監管當中,對明確宏觀審慎監管目標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制度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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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廣謙.中央銀行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金融服務貿易領域的WTO成員國談判多集中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但由于各成員國在金融監管中的制度差異和金融審慎考慮,這一過程尤其艱難,各成員國在長時間的談判中仍無法形成統一意見。審慎例外原則的出現則是一個轉折點,它的產生對緩和各成員國金融監管差異、構建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意義重大。與其他經濟模塊不同,金融服務貿易因與國家經濟安全與緊密相連,是一個十分敏感的領域。鑒于其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各國政府對于金融市場的開放多十分審慎。因此,各國政府通常設立多樣化的國內金融監管措施來維護金融服務市場的穩定性。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自由不斷深化發展,日益增長的跨國金融服務貿易使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放已成不可阻擋的國際經濟發展趨勢。客觀來講,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放化與金融自由化必然要求東道國政府放松對于金融服務領域的監管。一方面,過度的監管措施通常會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貿易壁壘,從而遏制金融市場的開放,并進而妨礙金融市場的自由化。因此GATS通過第二部分(一般義務與紀律)和第三部分(具體承諾)多達十七條的具體規定來規制各成員國在金融貿易領域的行為。然而,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卻也無法完全摒棄國內規制。法律與自由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過度的法律約束會限制社會自由,但社會自由的完全確立也無法離開法律的規范與保護。金融自由化需要以穩健安全的經濟體制為基礎,而適當的國內金融監管對于一國經濟的安全與穩定則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金融監管與金融自由化的矛盾共生關系是必然的。但實際上,這一關系也并不僅僅是金融監管的加強與削弱問題。一般情況下,削弱金融監管的目的在于促進金融自由化發展,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則意味著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但金融市場的開放同時也會伴隨著新型金融問題的產生,必然需要采取與之相對應的新的監管與規制措施來應對。此外,由于金融服務領域的敏感性與高風險性,其內部本身即存在顯著的不穩定性特征,而金融自由化對于全球資本流動的促進作用會進一步擴大這一不穩定性,這一現象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尤為突出。因此,金融監管措施的缺失和不當極有可能會誘發金融危機,而基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深化發展,始發于東道國的金融危機的影響力在很大程度上會急劇擴大進而影響到相關經濟區域乃至全球經濟。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因此,在金融服務領域,自由化的發展并不是要求絕對意義上的去規制化,換言之,它并不要求國內金融監管措施的必然放松,只是要對國內金融監管措施進行規范并盡量減少政府在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放和正常貿易中的干預行為。綜上所述,合理的金融監管對于金融自由化的實現來說是必要的,而審慎例外原則對于實現金融監管與金融自由化間的合理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它在鼓勵WTO各成員國采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同時,亦對各成員國采取的金融監管行為具有國際規則性的約束力。因此,審慎例外原則的存在是必然、必要且必須的。
二、審慎例外原則的文本分析
雖然審慎例外原則在金融服務領域具有重要意義,但因為它是WTO各成員國基于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考慮上激烈博弈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導致其規定較為模糊化與概括化,在審慎原因、審慎措施、例外范圍的概念界定、適用范圍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處。筆者在這一部分試圖通過文本分析的方法對于這一原則的缺陷進行深入討論。通常意義上,審慎例外原則指的是GATS《金融服務附件》中第二部分關于國內監管中的a款,具體規定為:無論本協定任何其它條款如何規定,不應阻止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首先,從“任何其它條款”這一用詞可以看出,這一條款明顯排除了GATS中一般義務與WTO各成員國具體承諾表的適用,因此這一排除范圍涵蓋十分廣闊,而過于廣闊的排除范圍通常會產生條款濫用的負面影響。其次,這一條款對于監管措施的要求僅僅只是“審慎”而非“必要”,因此這一規定往往會被東道國政府利用,造成眾多不必要的國內監管措施以審慎之名出臺,進而對金融服務貿易構成隱性貿易壁壘。再次,這一條款將保護范圍限定于“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機構等在現代金融服務行業占據重要地位的金融機構并未包含在其保護范圍內,這不符合金融服務市場穩健與長遠發展的要求。最后,這一條款對審慎原因與審慎原則的判定十分模糊,對審慎原因并未做出具體定義,只是通過“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這一動機性規定對審慎原因做了非窮盡式限定,且并未明確陳述這兩類動機是否應在監管措施的實施動機中占據主要地位。因此,東道國政府往往借此實施僅僅包含部分審慎動機但更具其他經濟或政治動機的監管措施,從而為在金融服務領域開展具有政府干預意義的監管披上合理化的外衣。同時,這一條款并未對何為審慎措施給出明確定義,只是通過限定審慎原因來確定審慎措施,但審慎原因本身即具有概念模糊性,因而導致審慎措施的界定也十分模糊。而作為審慎例外原則中的核心,這二者界定的模糊性必然會對審慎例外原則的適用產生負面影響。
三、對于審慎例外原則未來發展的建議
通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見,審慎例外原則目前仍存在許多缺陷,而鑒于其在金融服務的重要地位,這些缺陷必須予以適當“修復”。以下是筆者對審慎例外原則未來發展提出的幾點建議,以期審慎例外原則能在日益發展壯大的金融服務貿易領域進一步發揮其重要作用。第一,結合GATS第三條透明化條款將透明度要求引入審慎例外條款,將金融監管措施的具體要求與實施過程透明化。金融監管措施的制定與實施與金融服務貿易各個參與方的利益密切相關,加之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使參與方的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因而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國際爭端,進而對國家間的經濟貿易往來造成不良影響。將透明度要求引入審慎例外條款不僅使這一條款與GATS第三條基本條款相符合,同時也會使東道國在制定與實施金融監管措施時更加謹慎,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措施的合理化程度,從而從根源上減少國際間貿易摩擦的產生,對于促進國際經濟自由化發展也大有裨益。第二,將國際法中的善意標準引入審慎例外條款。在審慎例外條款中,審慎原因與審慎措施界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這一條款對于金融監管措施濫用行為的約束力。引入國際法中的善意標準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缺陷,而善意標準的國際性也有利于WTO各成員國對于這一標準的接納。第三,適用標準適當地向發展中國家傾斜。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服務領域起步較晚,金融法律系統尚不完善,相關司法立法經驗也尚顯不足。因此一視同仁地適用標準對于發展中國家略為苛刻,造成實際上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加之GATS在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中也秉承了優待發展中國家的精神,筆者建議可將審慎例外原則的適用標準適當地向發展中國家傾斜,根據發展中國家實際的金融市場狀況靈活采取適用標準。
四、結語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
自20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已經成為金融體系促進實體經濟運行的“引擎”。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通過金融制度、金融產品、交易方式、金融組織、金融市場等的創新和變革,促進金融領域各種要素的重新優化組合和各種資源的重新配置,促進金融市場發育、金融行業發展和經濟的快速增長。但自九十年代以來,從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到今天的美國次貸危機,幾乎全球每一場金融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從次貸危機爆發的整個過程來看,金融創新首先帶來了美國房地產信貸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繁榮,而隨后又帶來了巨大的信用危機和流動性危機等金融風險,嚴重威脅著美國和全球的金融安全。在這個過程中,金融創新扮演著金融繁榮的創造者和終結者的雙重角色。可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關于金融創新的定義,國內外學者給出了很多解釋,但至今尚未有一種統一的說法,且這些說法基本上都是從熊彼特的創新定義中衍生出來的,沒有太大的差異。根據1986年西方十國集團中央銀行編寫的《近年來國際銀行業的創新》的研究報告中指出:金融創新從廣義角度看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金融工具的創新,主要是指票據發行便利、貨幣和利率互換、外匯期權和利率期權、遠期利率協議;另一種是金融創新的三大趨勢,主要是指金融領域的證券化趨勢、資產表外業務與日俱增的趨勢和金融市場越來越全球一體化的趨勢。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金融創新是金融當局或金融機構為更好地實現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利用新的觀念、新的管理方法以及新的技術,來改變金融體系中基本要素的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服務、新的市場、新的制度,創造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營運體系的過程。金融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創新泛指金融發展史上出現的任何創造性的變革,從貨幣、信用的產生,到股份制國家銀行的誕生、到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令人眼花繚亂的金融工具的出現,金融發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金融創新史。狹義上的金融創新特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金融領域發生的重大變革,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功能齊全的資本市場的不斷形成,以及涉及廣泛的國際貨幣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建立,金融創新進入了一個大規模、全方位的高峰期,對全球的金融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2、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伴隨著金融業的產生而與生俱來的,關于金融風險的定義也有多種說法,目前理論界認識也不盡相同。人們對金融風險概念、定義的不同,實際上反映出對金融風險的性質、特點和成因等在認識上存在的分歧和差別。由于金融風險在各國和各地區的具體表現和運行規律有所不同,形成人們認識上的分歧和差別,因此人們在風險防范和化解手段、所采用的政策和對策上的不同,從而形成不同的經濟流派和政策主張。但不管有多大差別,金融風險給人們帶來的損失是肯定的,這種損失既可能是土地、房屋、貨幣、資本、外匯、有價證券等物質財富的損失,也有可能是心理的、肉體的傷害。
所謂金融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由于金融市場中各種經濟因變量的不確定造成結果發生的波動,而導致行為主體遭受損失以及這種損失發生可能性的大小,損失發生的大小與損失發生的概率是金融風險的核心參量。
3、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如影隨形,金融創新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隨著企業和個人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多,為了滿足金融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拓寬收入渠道,提高國際競爭力,金融機構競相創新,不斷拓展業務領域,開展綜合經營試點,越來越多地參與復雜的金融創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隨著金融機構創新熱潮的不斷涌動,金融創新的風險也日益凸顯。
金融創新具有非常明顯的雙向效應,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雙刃劍”。從積極作用來看,金融創新具有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極大地促進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給金融體系的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地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但從負面效應來看,金融創新也帶來許多問題,其中最明顯的是對全球金融風險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體系創造信用關系的渠道及方式越來越多,信用創造變得越來越容易而且迅速,整個經濟體系中的信用關系日益龐雜、多變,信用膨脹顯著;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撬動一國或一地區金融市場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今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如雨后春筍般的金融創新中顯得被動無力,這些金融創新在分散與轉移風險的同時,也正在潛在地提升和積累新的風險。所以,金融創新風險就是金融創新活動本身的風險和由于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新的風險。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
我們從金融創新的方式和內容入手,分析金融創新風險產生的原因有:金融創新自身活動及產品隱含的缺陷、金融創新影響貨幣供應量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影響金融市場與機構的穩定性,等等。從中總結出金融創新風險的隱蔽潛伏性、快速傳播性及系統國際化等特征。根據金融創新風險對金融體系不同的影響,我們可以把金融創新劃分為金融創新自身活動及產品風險、金融創新市場風險、金融創新機構風險、金融創新宏觀政策及監管風險、金融創新系統化及國際化風險等。針對以上對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析提出下列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和配套措施:
1、建立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金融創新中風險防范體系構建總的構架是,形成監管當局宏觀監管、同業公會同向約束、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四位一體系統。充分發揮同業公會的自律功能和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作用,構筑銀行內部風險控制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防范體系。
2、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為金融創新提供保駕護航的同時規范創新。通過立法保護金融創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創新本身活動的風險,對金融創新產品,要有一定時間的收益保護期或應用專利保護期。另外,規范創新規則,金融創新不是無序創新,而應在一定的規則內運行,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要通過立法或管理條例等形式,使創新有規可循,這是金融創新業務順利運作的外部法制框架,從而降低和減少金融創新產品本身隱含的風險。
3、加強市場紀律,注重市場約束,減低金融創新市場與機構風險。市場既是競爭的場所,也是一個自然的監督機制。因為市場本身就從不間斷地對參與者行為進行著監督,所以各經濟體都日益強調市場約束。如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實施、2001年《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以及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使金融監管中的市場約束受到高度重視。各國監管當局正采取各種方法將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加強市場信息披露、注重信用評級,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這些措施就是通過市場經濟力量本身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約束,從根本上防范金融風險。
4、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要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究;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5、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注重監管的有效性。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監管當局必須從以監管信用風險為特征的傳統監管方式轉向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風險的全面風險監管。
6、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系統化、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有效地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是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也可以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作者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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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宏偉.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的策略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