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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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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范文第1篇

      如果申請人的婚姻狀況是已婚,在婚前取得不動產權利,此時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主體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兩個人。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自由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可以約定為夫妻二人共有,可以自行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時二人各自所占份額也可自行約定;夫妻共有的房產可以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可以約定為另一方所有,只要是夫妻雙方的合意,都可以據此辦理不動產登記。當然,夫妻之間的書面約定應在受理窗口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名或蓋章,如果當事人無法到場,需提供經公證的約定書以保證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婚姻證明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是一項重要的證明材料,在不動產登記實踐工作中,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婚姻證明材料往往會遇到一些比較復雜的情況。

      一、單身證明

      申請人婚姻狀況是單身的,可能是未婚、離異或者喪偶。申請人喪偶的,辦理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證明,原配偶的死亡證明由原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申請人離異的,辦理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供離婚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協議離婚的,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當事人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判決離婚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申請人未婚的,指申請人已過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登記的情況。近幾年來,未婚人士買房貸款、出國、遷戶口都會用到“未婚證明”,該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點未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在法律上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些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也要求當事人出具此證明。筆者認為,當事人未婚的,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只需書面聲明即可,不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只能證明當事人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未辦理結婚登記,并不能證明當事人在其他地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意義不大,而且從邏輯上講,要求當事人證明未發生過的事情,給當事人施加的證明責任太重,違背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

      二、事實婚姻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是證明夫妻關系的法定證件。在受理不動產登記時,也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申請人聲稱是夫妻關系,“結婚”(舉辦了結婚儀式)十幾年了,就是拿不出結婚證,兩人戶口在一起,戶口本上孩子的戶籍信息也有。可否據此認定二人是夫妻關系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而言,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符合、何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因此,遇到前面所說的情況,窗口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建議當事人去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由民政部門認定是否屬于事實婚姻。如果民政部門認定屬于事實婚姻的,其出具的結婚證會注明事實婚姻的日期。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根據結婚證上的日期判斷不動產是否屬于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當然,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不動產登記部門對于年齡大、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也可酌情放寬審核標準,比如戶口在一起幾十年的老夫妻,也可依據戶籍證明認定是夫妻關系。

      三、涉外婚姻

      隨著國際交流的日益增進,涉外婚姻的數量呈上升趨勢。涉外婚姻包括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的。涉外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于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根據不同的情形認定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情況,當事人取得的結婚證是國內民政部門頒發的。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

      十七條和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外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這種情況較為復雜,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結婚的條件、程序不同,有的國家頒發結婚證書,有的國家不頒發結婚證書。

      3.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

      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該國和我國無外交關系或該國不承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在該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4.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

      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范文第2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婚姻登記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分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衛生、計劃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

      (五)管理婚姻檔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應當有專門管理人員,并應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時,雙方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結論。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一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婚姻狀況證明》應當寫明當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與何人結婚。

      (二)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具有法人資格、自行管理本機構人員人事檔案的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本機構或轄區內人員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

      (三)《婚姻狀況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并由單位的行政部門(勞動人事)或村(居)民委員會加蓋印章。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雙方當事人可到沒有取得所需證明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權)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條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印制、銷售或購買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的記載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辦。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辦婚姻中介服務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活動經費;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組織章程;

      (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具備以上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取得《婚姻介紹許可證》后,方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鼓勵各類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依法開辦婚姻中介服務組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廣告。

      第二十六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的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的原則。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務的形式騙取他人錢財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未到法定年齡或者符合結婚條件而未依法結婚登記的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分居,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限期辦理登記手續。拒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仍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當事人,是農業戶口的,不得分給口糧田、責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是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在兩年內不予評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單位不依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虛假證明,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虛假證明,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或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并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和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應當沒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證書。

      第三十三條  罰沒收入應當依照《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依照中國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式樣,由省民政部門負責印制。

      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闡述了銀行房屋抵押貸款在實際貸款抵押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并且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及建議。

      【關鍵詞】

      貸款抵押;常見問題;解決辦法

      房地產市場既關系到民生,也關系到宏觀經濟的穩定,是一個持續受到廣泛關注的敏感問題。房地產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動、壽命長久、價值量大等特點,已成為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樂于采用和廣泛接受的抵押物。

      在市場營銷過程中,不是任意的資產都可用于貸款抵押,應選擇權屬清晰、無權利瑕疵、無他項權利、無法定優先受償款的資產用于抵押,且優先選擇變現能力強的資產,于是在實際貸款抵押過程中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上述所列財產中常見的不能實現抵押權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產和被依法查封的房產。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產可以采取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的方式來保障;對于被依法查封的房產可依法解除查封手續后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于這類問題的防范辦法是在辦理貸款申請時要求客戶提供房產檔案記錄證明。

      二、《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即所謂的房產析產,是指根據相關協議、法律原則和一定的標準,將共有房產這一財產分割,而分屬各所有人所有的行為。常見的有離婚析產登記和繼承登記。顧名思義,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離婚時,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僅限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始于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于分割。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與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有一定的區別。繼承登記也是很常見的。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這兩種房產析產經常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發生,客戶就需要先明確其完全所有權后方可辦理抵押登記。由于客戶經理在辦理貸款申請的初期,調查不夠全面細致,導致后期抵押登記手續無法順利辦理。這類問題在調查階段詳細調查還是能夠發現的。發現后,先去進行析產登記再辦理貸款就會為客戶減少后續的麻煩,也方便客戶估算貸款所需時間。另外贈與登記是不能辦理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的,因為房產的取得來源是贈與而非再交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貸款過程中,用婚前一方房產抵押的客戶越來越多,而按照新婚姻法規定應按屬于一方房產來辦理抵押登記,可在銀行貸款手續辦理時大多都是按照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來辦理的。由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是按照房屋購買時間和結婚登記時間來判斷是否為婚前一方財產的,客戶經理在貸款調查期間僅憑客戶口述是無法判斷出是否為婚前房產的。對于這一類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要求客戶提供房產檔案的調檔記錄證明。根據此證明再來為客戶調整貸款方案。調檔記錄證明同樣適用于離婚析產登記和繼承登記,因為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和需繼承房產都是要從房屋購買時間這一時點來掐算的。

      四、婚姻狀況不匹配

      (一)有些客戶申請銀行貸款時已經結婚,并向銀行提供了身份證、戶口、結婚證,但戶口并未更改,任然顯示未婚,而銀行一般是專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不了解客戶婚姻狀況,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只需向登記部門提供身份證、戶口即可,有些客戶就鉆這個漏洞,只是一個人前去辦理抵押登記,容易在形成不良貸款時產生權屬糾紛。

      (二)在辦理抵押時常出現問題的還有離異人士。客戶在申請銀行貸款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離婚證、離異未再婚證明等證明材料即可,戶口簿婚姻狀況欄不需更改。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不需提供離異未再婚證明,由于戶口并未更改,仍然顯示已婚,和實際情況不匹配,故常常辦理不成功。針對上述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讓客戶提供的材料證明和實際情況保持一致,提供完整連續的婚姻證明記錄。由于我國的民政部門并不是全國聯網的,有些客戶戶口發生變動,就鉆這個漏洞,提供的僅是一段時期內的婚姻記錄證明,還有的客戶婚史較多,其間房產權屬不明確,故必須提供連續的婚姻記錄證明。

      貸款過程中常出現的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人的問題??蛻艚浝碓谫J款申請、調查過程中如果及時發現并告知正確做法,此筆貸款就會一路暢通。鑒于此,我認為還應該從各個方面加大對客戶經理的管理力度。

      (一)客戶經理必須堅持雙人實地原則,實地查看擬抵押資產,核實資產是否權屬清晰。

      (二)杜絕虛假證件、堅持看原件,防止小貸公司的弄虛作假。

      (三)杜絕虛假抵押登記,防止登記人員的內外勾結,促進房屋抵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四)加強房產登記、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提升客戶經理專業能力和法律意識。

      (五)增強風險識別能力,對風險事件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典型案例,歸納先進的做法與管理經驗。

      (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培養員工誠實守信的職業操守,筑牢員工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參考文獻:

      [1]《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

      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范文第4篇

      關鍵詞:結婚登記結婚公告審查期重構

      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為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提供了依據。然而,現行立法尚存諸多不盡合理之處。因此,對我國結婚登記制度立法的弊漏進行理論上的反思與檢討,提出重構建議,無疑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現行結婚登記制度的缺陷

      (一)結婚登記管轄規定與當事人需求存在差異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有關“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給流動人口的結婚登記帶來了諸多不便。在婚姻登記實踐中,許多長期在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員回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非常不方便。而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睘楹坞p方均為外國人的結婚登記可以由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雙方均為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就只能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政策對內地居民來講,有失公正,顯失公平。

      (二)當事人簽字聲明書的真實性難以把握

      《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由各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代之以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須向婚姻登記機關做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個人聲明。雖然這一變革體現了對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表達了當事人締結誠信婚姻的愿望,但新確立的婚姻狀況證明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風險。法律對于人性的過于信任和理想化,會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時期內,無法防止違法婚姻的產生。登記實踐中并不是每個公民都能本著誠信的態度,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當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向登記機關作虛假聲明,隱瞞真實情況,虛構事實,欺騙對方當事人、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過去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人工登記,因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作保證,各登記機關之間基本上不需要互相聯系。既存婚姻的檔案,不要說不能全國共享,即使是全縣共享也很難做到。由于政府監管措施客觀條件的不成熟,在一定時期內還不能通過結婚登記,達到有效防范違法婚姻產生的目的,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1]

      (三)審查和認證工作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且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

      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是整個結婚登記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婚姻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該條規定被形象地稱為“即時清結”、“立等可取”。在結婚登記實踐中普遍的做法是:婚姻登記機關以當事人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照片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本人是否到場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橐龅怯泦T從接受當事人雙方的結婚申請,到經審查后予以登記,最多不過一個小時,少的十幾分鐘即可辦完。2008年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之日,上海每對新人婚姻登記領證過程由平時15分鐘“提速”到5分鐘,而北京首開結婚登記時間短之最,只需兩分鐘就可以領到結婚證。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結婚登記存在著以下弊端:一是婚姻登記員只能從表面上、形式上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真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很難查清。況且目前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手段陳舊落后、缺乏科技含量,是最原始的眼看、手摸,婚姻登記員無法準確認定證件、證明材料的真偽。二是從接受雙方當事人申請,到辦理完結婚登記,整個結婚登記程序全由婚姻登記員一人操辦,缺乏相關人員的協助和監督,縱使婚姻登記員的水平再高,技術再熟煉,也難免有疏漏之時。[2]在我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公示方法均是登記。雖然登記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公示范圍太過狹窄。同時結婚登記只在當事人和婚姻登記機關之間進行,當事人登記結婚后如未告知其他人,那么誰也不知道其已經結婚。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只能查詢婚姻檔案。根據現有的條件,婚姻登記檔案尚不能向公眾開放查詢,如何獲知當事人是否有配偶尚有一定難度。由于現行結婚登記制度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且缺乏應有的群眾監督,這就可能使一些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獲得結婚登記,這是無法杜絕重婚、冒名頂替、弄虛作假、不能有效地預防和及時發現違法婚姻的根本原因,也是與設立結婚登記制度的宗旨相背離的。

      (四)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門坎過低、培訓大多流于形式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3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以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18條“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橐龅怯泦T應當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辦理婚姻登記”的規定,婚姻登記員的資格條件包括以下兩點:一是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橐龅怯涀鳛檎袨閼斢烧珓諉T來履行職責,《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本轄區婚姻登記工作的管理職責,婚姻登記員應當是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務員。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多年來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全國除個別地方外,婚姻登記工作必須的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等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很多地方在公務員編制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爭取了一些全額、差額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有的甚至招聘了一些臨時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這些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實在難以保證。二是婚姻登記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婚姻登記是國家行

      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社會性、服務性都很強的工作,客觀上要求登記員應當具有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同時婚姻登記又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結婚登記就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建立人身關系,離婚登記就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上解除人身關系。人身關系的建立和解除涉及財產關系的變更,但又不同于財產關系的變更,比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婚姻登記工作一旦出現失誤,處理起來難度往往很大?;橐龅怯泦T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和辦理結婚登記,才能保證婚姻登記工作的質量。婚姻登記員進行婚姻登記是依法行政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這就要求婚姻登記人員必須通曉業務,嚴格執法。無論是公務員還是其他人員,在辦理婚姻登記前,都必須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并考試合格。業務培訓和考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進行。

      目前婚姻登記員的培訓內容,全國各地極不統一,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有關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以依法行政、規范操作為主旨的婚姻登記規范化實務;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以注重禮儀規范、提高修養為核心的溝通交流技巧;有的民政部門主要組織觀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輔導》光盤?;橐龅怯泦T的培訓時間長短不一,多者三天,少者僅一天,其中還包括半天的考試時間。目前尚無全國婚姻登記員資格統一考試制度,各地的考試方式,均由各省民政廳或市民政局統一命題、統一組織人員監考,有的閉卷考試,有的開卷考試??荚噧热菀彩谴笙鄰酵ィ覍⒖既藛T的專業、學歷亦無任何限制??荚嚦煽兗案衤蔬_100%,所有參訓婚姻登記員都能夠取得資格證書。

      二、結婚登記制度之重構

      (一)擴大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

      鑒于前述的方便當事人措施還不到位的缺陷,建議把《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改為: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此,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既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就可以大大降低流動人口結婚的經濟成本。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內地居民,可以持《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及本人要求在工作地辦理婚姻登記的書面說明,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這更符合婚姻登記的便民原則,從而使婚姻登記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對特殊區域居民或者特殊人群,應規定結婚登記上門服務制。特殊區域是指事實婚姻的高發區,如偏遠山區、少數民族聚居區等。如前所述,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可能是鄉(鎮)人民政府,也可能是縣民政部門,在幅員遼闊、交通閉塞的廣大農村,縣民政部門是十分遙遠的,甚至有的鄉(鎮)人民政府也是很遙遠的。翻山越嶺、長途跋涉、困難重重。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到邊遠地區巡回登記或者設立派出機構就地審查,就可以方便群眾,提高登記率。同時對行動不便或由于其他情況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特殊人群,婚姻登記機關應為其上門登記。[3]

      (二)盡快實行全國婚姻登記的網絡化管理

      在目前的結婚登記實踐中,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所持的戶口簿、身份證,只是起到證明個人身份的作用,登記程序完成之后,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在戶口簿上進行任何的更改,已結婚的當事人戶口簿上顯示的仍然是未婚,所以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不一定真實。而民政部門與戶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溝通、不協調,很容易被別有用心者鉆法律空子。隨著電子政務的完善,應盡快建立個人婚姻狀況的網上查詢系統,從技術上進行防范,避免重婚、欺騙婚的發生。目前全國涉外以及涉及華僑、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的婚姻登記將很快實行網絡化管理,當事人在任何地方辦理登記的信息都將直接進入民政部數據中心庫。我國應加快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網絡化進程。目前,上海已經開發并試運行了“國內婚姻登記應用系統”,通過這個系統,可以準確掌握每位市民的婚姻狀況。民政部門應與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實行聯網,開通“婚姻狀況查詢系統”,建立起婚姻登記機關與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之間、各級婚姻登記機關之間的聯網查詢系統,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實現即時互通。當事人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后,婚姻登記機關應把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及時告知戶籍管理部門,以便戶籍管理部門及時更改當事人戶籍簿上的婚姻狀況。需要了解婚姻狀況的單位、個人可通過網絡查詢到公民的婚姻狀況。

      (三)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提高審查技術科技含量

      2001年《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未達法定婚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這對貫徹結婚登記制度無疑是有效的措施。但是無效婚姻制度畢竟是一種“事后制裁”。如果在違法登記之前能依靠群眾監督防止違法登記婚姻的發生,就會提高登記婚姻的質量。許多國家實行的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正是提高結婚登記質量的一種有效辦法。

      所謂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是指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后,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初步審查,對形式上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公告期限屆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則認可當事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有人提出異議,則待進一步審查后再做出是否給予結婚登記決定的制度。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早在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中即有規定,而且現在世界上仍有不少國家都采用,如意大利民法典規定:舉行婚姻儀式之前,應由人口動態統計官作出預告。未婚夫妻應向一方住所地之地區人口動態統計官員作出預告申請,并在夫妻居住的地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期間,一切熟悉結婚當事人的人都可以對婚姻存在的障礙進行監督,提出異議和告發,這有助于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由于接受了社會監督,并且有充分的時間保證,因此公告結婚登記比婚姻登記員一人獨立、即時完成的婚姻登記,更有利于對即將成立的婚姻進行監督,更有利于保證婚姻的真實性和質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違法婚姻的產生。在我國現階段,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將具有如下意義:一是可以在公告期內,敦促當事人對是否應該結婚作認真、充分的考慮,避免草率結婚。二是可以將當事人的結婚意愿及結婚條件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便于及時發現當事人所存在的婚姻障礙。三是有利于婚姻登記機關在充分的時間里,對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作充分的審查和監督,避免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審查流于形式。四是可以認真審核區際婚姻和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增強結婚審查的效力。[4]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婚公告可以作如下設計:(1)結婚公告由婚姻登記機關負責。在接受婚姻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和相關證明后,由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依照婚姻法的結婚條件進行初步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社會公示;(2)結婚公告的方式和內容。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公告欄,或在當地的報紙、有特色的電視臺開辟專欄,或設立網站;公告的主要內容是男女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日期及地點、現住所地、身份證號碼、戶口證明以及雙方當事人各自父母的姓名和現住所地。另外,在公告最后附有法律關于結婚禁止條件的規定,如什么范圍內的近親屬不能結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等,便于廣大群眾知曉從哪些方面對當事人能否結婚提出意見。(3)結婚公示的期限。結婚公告如果接受社會監督的時間太短,就不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達不到監督的目的,太長又易于產生松懈麻痹思想,給當事人的結婚之事造成人為的延誤。筆者認為結婚公告的期限以15天為宜,從接受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次日起算。(4)公告期限屆滿,如無人對擬結婚的男女雙方提出異議,婚姻登記機關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有人提出異議,婚姻登記機關則對該異議進一步審查,審查屬實,則不給予結婚登記并說明理由;如經審查并非屬實,則向提出異議的人作出書面答復,異議人未對答復提出復議申請,視為同意審查的結果,然后由婚姻登記機關給予當事人結婚登記;如提出異議的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答復提出復議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暫緩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給予登記并向其說明理由,直到異議完全查清后,最終做出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登記與否的決定。[5](5)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在一方有生命危險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雙方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作出縮短結婚公告期限或者免除結婚公告的決定,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記錄在結婚登記檔案中。[6](6)對惡意告發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上的損害),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訴訟時效應為一年。(7)申請人不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準結婚登記的決定,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7]

      另外,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身份證、戶口本讀卡機,提高審查技術的科技含量,以防止有的當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向登記機關提供假身份證、假戶口本,隱瞞真實情況,欺騙對方當事人及婚姻登記機關情況的發生。

      (四)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維護法律尊嚴,提高婚姻登記員法律水平及整體素質,加強婚姻登記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筆者認為應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要求考生具有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如前所述,目前各省組織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是相當寬松的。對報名條件不加限制,不利于提高婚姻登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因此,應當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報名條件進行適當限制。在恢復高考制度33年后的今天,我國法學教育已有較大發展,培養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能夠滿足進一步發展婚姻登記員隊伍的需要。筆者認為,報考者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具體講,包括以下兩個要求:

      1.對專業知識的要求。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學專業知識,禁止不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報名。要求考生必須具備法學專業知識是由法律職業特點決定的?;橐龅怯泦T職業的專業性極強,婚姻登記的規范化建設要求未來的婚姻登記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外語閱讀和交流、計算機特別是網絡方面的知識等。婚姻登記員應當具備多門學科知識,是個具有廣泛知識的“雜”家,但最重要的應當是懂法律的“?!奔?。而博大精深的法學基礎理論與細致繁瑣的諸多法律條文,不通過接受系統、正規、嚴格的法學教育是很難真正領悟和掌握的。法律專業和其他非法律專業相比,是具有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學科,研究領域的特殊性和所學知識的特定性,決定了其他學科是無法代替的。

      2.對學歷的要求。報考者必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一定的學歷是婚姻登記員獲得較為豐富的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的前提?;橐龅怯泦T作為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職業,對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應當是很高的。而我國目前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對參考人員的學歷無任何要求,這就造成了婚姻登記員在入口處即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不能有效地保證婚姻登記員具有較高的法學綜合素質。

      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科目應涵蓋以下內容:(1)基本法律常識;(2)與婚姻登記有關的法律法規,除《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外,還有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收養法、國家賠償法、計劃生育法。(3)相關學科知識,如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外語閱讀和交流等。(4)基本工作技能,如計算機特別是網絡方面的知識。

      綜上,我國結婚登記制度立法的弊漏是顯而易見的,我們要對其加以完善,規范結婚登記工作,同時體現以人為本、強化權利及責任意識的民法理念。

      注釋:

      [1]劉英明:《我國婚姻程序制度的缺陷及其對策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8期(下)。

      [2]葉英萍:《關于結婚條件的幾點立法思考》,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3]巫昌禎:《我與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

      [4]王歌雅:《中國現代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頁。

      [5]葉英萍:《關于結婚條件的幾點立法思考》,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范文第5篇

      夫妻共有房產登記是指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受理夫妻婚姻狀況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進行權屬登記時,實行共有房產登記。

      一、房屋共有的形式及夫妻共有房產權屬登記的界定

      1、房屋的共有有兩種形式: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許多人對此并不太了解,在此,有必要進行比較與區分。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概念

      所謂房屋的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需要明確兩點:第一,各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照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其份額在共有關系產生時共有人就應當將之明確。第二,按份共有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整體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是共有人的權利并不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占二分之一,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占有兩間房屋,而是指兩個人都對這四間房屋享有權利,該權利的份額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額即各半進行分配。

      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共有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的產生基于一定的共同關系,這種共同關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或是由合同約定,如合伙合同。第二,在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房屋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每個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時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

      2、夫妻共有房產權屬登記的界定

      夫妻共同房產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記都可以,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該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將原第十三條設為第十七條,并增加了第十八條(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幾種情形)及第十九條,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家庭財產的規定,更傾向于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對財產進行約定。登記機關在受理此類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時,已不能單憑是婚前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來確定,而必須采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憑證嚴格審查,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確權。

      二、我國夫妻共有房產登記的現狀及弊端

      現在,對屬于夫妻共同的房產,我國絕大部分市民都習慣于由一方登記產權,全國各地的登記機關一般也不強求當事人以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登記。只是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分(如出賣或設定抵押)時,才依據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條關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要求產權人的配偶作為共有人在相關的文件上簽字。

      但是,這種登記方式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按物權立法的理論,政府權屬登記機關所登記的產權人才是房屋所有權人,而不能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人。將本屬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登記為一方所有,就不利于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例如:

      二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間的財產問題趨于復雜,財產所有權形式多元化,不能簡單地確定為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

      因而,原來的登記方式已經不相適應,而將夫妻共有的房產按共有房產登記,能真實地反映權利狀態,這對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房產交易安全,降低和減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責任和風險,將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三、對于夫妻共有房產登記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㈠.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權屬登記問題

      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房產所有權有多種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共同共有。夫妻雙方不分份額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權,包括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或雙方購置、自建、交換的房產,以及繼承所得的房產,而且雙方沒有明確規定的。⑵、夫妻一方或雙方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的房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無視他方擅自處理。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因此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都應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個人所有。包括⑴、婚前通過購置、自建、交換等方式到得的房產。⑵、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此類房產,只需個人申請登記,今后,對已經登記為一方所有的房產,在轉讓或設定抵押時,只需要登記的一方簽字,不必取得對方的同意。

      3、按份共有。夫妻雙方按確定份額對房產行使所有權?!痘橐龇ā返谑艞l賦予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婚后房產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約定歸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合法有效的約定來改變房產的所有權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條正是體現了我國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所有的房產可以通過約定來確定所有權形式。因此,當夫妻雙方通過約定變更為一方所有時,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簽署約定書。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有產登記中,存在著產權轉移登記問題。如本屬于夫妻共有產,現雙方書面約定歸一方所有,根據我國房地產法相關規定,必須按轉移登記辦理并征收稅費。

      2、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受理夫妻共有產登記中的審查職責

      房屋權屬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對當事人所有的房屋狀態加以記載、予以認可和證明的一種行政行為。登記的功能在于推定了所登記的房屋的合法性,起公示作用,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查閱房屋登記機關登記簿的記載和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了解相應的權利狀況,使之具有社會公信力。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是依當事人的申請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登記部門的職責在于審查申請人是否依法律提交了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申請登記的房屋有無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的規定,登記機關即應依法予以登記。至于申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狀態在實質上是否合法有效,則不在登記范圍之內。房屋權屬登記的特性決定了權屬登記部門依法作出登記行為時,依法只應負形式審查義務,如當事人以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其所獲行政登記缺乏合法基礎,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可以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申報不實”為由注銷其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因此,房屋權屬登記在受理夫妻共有產登記申請,特別是約定為所有權登記時,必須認真做好房屋產權審查工作,把好產權審查關。在審查中,一方面要對房屋取得的來源搞清楚。在這一點上,重點要做好內部查檔,力爭做到登記資料與原檔案資料不矛盾,盡量減少因登記機關的過失而導致出現登記差錯。總之,在市場經濟中,夫妻間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呈多元化趨勢,但只要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認真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就可以在所有權人的確定上做到準確無誤。

      四、在辦理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證過程中,針對權屬登記實踐中的問題的建議和對策的探討

      辦理房屋共有權登記,共有的形式應當作為登記的一項重要內容,記載于權利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中。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笨梢姡怯浶袨榈那疤岜仨毷钱斒氯说纳暾?。因而必須使當事人在申請時,對于該項內容多加了解并重視。而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比較多,當事人申請共有房產登記時,普通人對共有權的兩種形式缺乏了解,更無法區分二者的不同,相當一部分人簡單的認為,所謂共同共有就是權利人平均享有份額,在申報產權的時候,不分情況都填寫成共同共有。如果登記機關完全按照當事人填寫的申請表來登記,就存在著比較大的隱患。事實上,共有的形式不同有時候對當事人的權利也會產生影響。例如,甲乙二人共同購置一套房屋,如果按照按份共有進行登記,則甲乙二人可以隨時處置屬于自己份額;如果登記成共同共有,則雙方都無權處置,必須在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將該房產進行處分。又如,在商品房的買賣中,甲與乙共同簽訂買賣契約,各出資一半購置一套房屋。其中甲有配偶丙,甲與乙無任何關系。在登記的時候,按照出資份額,那么應該是甲與丙共同占有1/2,乙獨自占有1/2??墒侨绻谏暾垥r當事人籠統的注明“共同共有”,而登記成甲乙丙三人的共同共有房屋。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九十條的有關規定,在對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假如不能提供書面的協議,將按照等分原則處理。這時候,他們享有的份額有了很大的不同。由此可見,如果登記時當事人未考慮到這些情況,將來一旦出現矛盾,將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因此,我認為在實行共有權登記方面有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登記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時,必須向當事人詳細說明兩種共有形式的含義和區別,這種說明可以以公告的方式明示作出,或者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出示,并且其主管部門也可以借助媒體向廣大市民進行有關內容的宣傳。

      第二,除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等形式外,其他形式的共有不宜登記為共同共有。原因有二:其一,夫妻關系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其關系受《婚姻法》的調整,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只要有夫妻雙方的書面約定,登記成任何一種共有形式都是可以的;家庭共有也是共同共有中一種特殊的形式。而其他類型的共有則不同于此。前面已經提到過,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共同關系的存在,而除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等形式,一般情況下,顯然不存在法理上所謂的共同關系。其二,登記為按份共有分清具體的份額有利于保護各個共有人的利益,也方便其處分各自的份額。另外,《民通意見》第八十八條提到,“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共同共有?!钡绻a權變更的事實發生在登記前的近期內,例如最近購買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共有的份額可以根據購買房屋時各個共有人出資額的不同而加以明確,不應當屬于《民通意見》中所指的這種情況。因此我認為,在其他的共有形式下,登記成按份共有較為適宜。

      五、另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需要說明

      1、對于權利人新購商品房,此類登記分以下幾種情形。

      (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日期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即屬于婚前財產的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場填寫產權歸屬的約定書或提供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票、結算單是領取結婚證前的,在產權登記時應填報婚姻狀況聲明書或雙方約定。

      婚前房產雙方約定辦理夫妻共有產登記的,雙方需共同到場。例如:在收件中碰到申請婚前財產登記的情況,即訂立合同日期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而購房發票、結算單上的日期均在領取結婚證之后,不能明確判定是婚前還是婚后財產,鑒于此,必須夫妻雙方到場填寫約定: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并于某年某月某日與配偶申請結婚,現該房屋歸某一方所有(或雙方共同共有)。這樣手續才算比較完備。

      2、關于離婚后當事人對房屋產權的若干情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合同(一直未辦產權),之后雙方離婚,產權歸于一方所有,須前妻/夫到場填寫約定并作析產處理。如:夫妻二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一直未辦產權,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離異,此套房屋是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現歸女方所有,須男方約定:愿意放棄該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

      (2)、離婚之后(至今未再婚)一方所購房屋,須持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民事判決/調解書等相關資料,并填寫婚姻狀況聲明書。另外,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問題,必須當工作人員的面,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后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除外。又如,某人結婚之后一直未辦理房產證,而目前已離婚,則須將已注銷的結婚證復印件及離婚證復印件存入收件材料,約定的填寫則視相關情況而定。有些離婚人士,他們是帶著情緒來辦理權證的,尤其是歸屬于另一方所有,須其在約定上簽字,往往會產生抵觸情緒,這就要求我們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耐心講解,以處理好他們之間的產權歸屬問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我們對房地產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我相信市民會對夫妻共有權登記政策不斷的認識和了解。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必須依法辦事,以切實保護自身利益,使房產共有權登記政策進一步完善,為今后房產檔案的無紙化管理,建立電子檔案、產籍信息網絡化等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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