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電信詐騙的相關法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2012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引起了廣泛關注。近期有消息稱,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加速推進民資進入電信業的試點方案出臺,已基本完成了包括整體框架和具體實施細則在內的一整套方案,并將擇機推出。這無疑將使電信行業成為2013年的民營資本關注的重點。
長久以來,我國的電信行業一直處在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分天下的壟斷局面下。
當前全球經濟危機負面影響尚未消失,電信行業面臨語音、短信收入下滑的局面。同時由于長久以來市場競爭缺乏,導致業內缺少通過相關技術研發減少成本的動力,不利于我國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民間資本一旦進入,將為電信行業帶來新的活力,新的市場競爭環境將十分有利于產業鏈的豐富和完善。同時,我國用戶會享受到更為廉價的資費和更加優質的電信服務。
我國目前一些電信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允許民資經營,但絕大多數只能通過與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運營。工業和信息化部新的試點方案的出臺將允許民資在支付一定網絡和設備租用費用后,獨立運營上述業務。
根據歐、美等國電信業發展的經驗,一旦接入網、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和電信增值服務向民資開放,電信市場上將出現種類豐富的新服務,這將促進電信業競爭,拓展出全新的市場。
如果民資能夠獲得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資質,市場上將迅速出現低價通話業務服務。因其成本為租用電信運營商網絡和設備的費用,屬于固定成本,只要能收回成本,提供相應服務的廠商,可以以遠低于目前運營商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根據國外經驗,即便是每分鐘1分錢的通話資費,只要有一定的用戶,廠商仍能盈利。
一、手機短信作為新興廣告媒體之可行性
據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6月止,全國移動電話用戶數達到36316.8 萬戶,特別是手機短信免月租,無需申請就能使用,使手機短信得以迅速發展。(1)毋庸置疑,龐大的手機用戶是開發短信廣告的現實依據。而現在,手機短信廣告作為一種新的廣告形式正在被嘗試運作。當然,目前這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那么其發展空間是否有看起來的那么大呢?回想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絡剛剛誕生的時候,人們也沒有想到它們會成為廣告的大眾媒介。也許剛開始也有人曾抱怨過他們購買報紙、收音機、電視機、電腦不是用來看廣告的,媒介侵害了他們的權益,但是人們最終還是由于廣告帶來的利大于弊,而逐漸接受了媒介商業廣告的事實。(2)由此,也許今后,人們也會習慣翻開隨身攜帶的手機,查收自己需要的廣告信息。
諾基亞公司曾贊助進行了一項有關移動廣告推廣活動的市場調查,共訪問了11個國家的3300多名移動電話用戶。調查發現:86%的被訪者表示如果能夠獲得折扣,他們愿意在移動電話上接收廣告信息;由16歲到45歲年齡段人群組成的移動用戶消費群體愿意接收促銷短信形式的移動電話廣告。(3)傳媒和商業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開發短信廣告潛力巨大。
另外,手機廣告存在點對點傳播、點對面傳播、互動傳播等多樣化方式,而且廣告信息可根據用戶需求量身定制,具有個性化特點。手機短信廣告制作和成本較低,可隨時更新廣告信息,方便快捷、傳播速度快。同時,受眾儲存有用的廣告信息極為方便。因此,手機短信很有可能在將來發展成為重要的廣告媒介。
二、“垃圾短信”泛濫導致手機用戶對短信廣告信任度缺失
手機媒體是一個時尚化的概念,同時也意味著不成熟。短信廣告的信任危機問題早已浮出水面。目前,我國短信廣告的市場運作非常不規范,還未形成完整的價值鏈和成熟的經營、監管體系。(4)一方面,受技術的限制,目前短信廣告的表現形式比較單一,主要以文字表達和簡單的圖片形式為主,文字內容直白,訴求過于明顯;(5)短信接收信息量有限,很難實現較好的視頻、音頻傳遞。更為重要的是,“垃圾短信”的滋生和泛濫引起了人們的極大反感。涉及辦證、售票、餐飲、點歌、交友等內容的廣告被群發至用戶的手機上,甚至在深夜打擾他們的睡眠,困擾著人們的日常生活;不法之徒通過短信兜售假鈔、、槍支彈藥、黑車等,開展違法犯罪行為;更有甚者,詐騙短信讓很多不明就里的人們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
由于以上種種原因,使受眾對短信廣告產生了強烈的不信任感。很多人收到短信,一看到是廣告內容,就一概刪掉。就在2005年6月,“焦點訪談”也播出了兩期節目《垃圾短信何時休》,更是引起了社會上對“垃圾短信”的譴責和關注。“垃圾短信”泛濫業已危及到正規商家可能出現的合法廣告行為。
總的來說,目前在我國,手機短信想要成為新一代媒體,仍面臨諸多問題。在受眾接受短信作為廣告新媒體之前,必須還廣告之承載媒介――手機一個干凈有序的環境。
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手機短信廣告的良性發展肅清道路
造成垃圾短信泛濫現象的原因有很多,由于此類短信主要是通過群發機構或由專門的短信公司發送,所以有人提出,短信服務提供商有義務審查、過濾用戶的非法信息。但從法律角度上講,短信服務商和發送垃圾短信一方法律地位平等,用戶承擔付費義務,自由發送短信。如果手機服務商要核查所有手機短信內容,顯然就侵犯了用戶的權利。因此,將消除垃圾短信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短信服務商審查上是不現實的,但可要求他們對清理垃圾短信的工作給予協助。
對于選擇了手機短信業務的用戶來說,經常收到騷擾性的虛假廣告、垃圾短信已經令他們自身的生活安寧權遭到威脅。法理認為, 生活安寧權是公民隱私權的一個內容。侵犯手機用戶的隱私權一般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責任承擔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了侵害隱私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賠償的范圍及數額標準未做明確規定,這不利于全面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是亟須完善的。(6)信息產業部方面曾經表示,在短信市場發展的初期,短信服務違規并不是很多,而是將短信作為一個新興的增值業務,讓市場培育檢驗。當初是希望短信行業通過自律發展,但目前看來情況并不樂觀。(7)
雖然形勢相當嚴峻,但絕非意味著我們只能聽之任之。筆者認為應盡快出臺適合中國現狀的法律法規,并輔以社會公德的宣傳引導。
除了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出臺監管政策,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手機短信詐騙鏈條終端的消費者也要潔身自好,在不制造、不傳播不良信息的同時,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對這些騷擾性信息采取防控手段。比如說,收到垃圾短信或者詐騙短信的時候,應該提供給當地工商部門或公安部門,限制此類短信的。(8)
完善并有效執行信息安全審核的管理機制,這需要短信服務商的協助。雖然對每條信息的過濾和審查是不可能的,但應采取措施對可疑的批量信息進行審核,提供免費客戶服務及舉報電話;建立垃圾短信信息源黑名單庫,并共享給所有正規短信服務商,停止向黑名單庫中的企業和商提供包括短信發送的任何服務;配合工商公安部門調查被群眾投訴過的黑名單企業,提供其違法行為記錄和證據。協助媒體公開其企業名稱、宣傳信息等,以免更多的手機用戶成為受害者。
四、從內容、技術手段改革出發探索短信廣告的模式
在利用法律法規整治非法虛假短信廣告的基礎上,真正的廣告商家不能忽視自身所提供的內容。與傳統媒體不同的是,由于從技術上講,信息存儲量有限、終端屏幕小、傳輸速度不夠都是手機媒體的弱勢,所以其內容應當更加具體、簡明、實用,這些信息最好是有針對性的、及時的,能夠滿足受眾隨時隨地特定的需求。只有如此,廣告才能在用戶得到滿足的基礎上獲得關注。
同時,手機用戶一旦感到自己的購買行為受到某種“強迫”,就會生發抵觸情緒,從而影響廣告效果。那么怎樣才能避免用戶產生抵觸情緒,又是什么將垃圾短信與需要支持和推廣的正規廣告區別開來呢?關鍵在于:對合法正規的短信廣告的接收是得到手機用戶首肯的,這一點可以從技術手段改革上去實現。廣告,合法的廣告商家首先要取得權。短信廣告涉及的主體有:廣告主、手機用戶、工商部門、電信部門,在工商部門核查并許可的情況下,廣告主必須向電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電信部門要征得手機用戶同意,四者共同授權才能廣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手機號碼具有專屬性,屬個人隱私范疇,電信部門只有管理、維護用戶通信安全的義務,而無利用該號碼進行贏利活動的權利。通過何種方式取得權,是擺在廣告主、電信部門面前的一項難題,不過,市場需求是強有力的推動因素,它會使廣告主、手機用戶走向聯合。(9)運營商和用戶可就是否接收廣告信息服務簽署協議,畢竟不是所有的用戶都排斥手機廣告,尤其是當接收廣告會得到信息回饋或者資費回饋時。
基于以上看法,筆者分別從內容改革和技術手段改革出發提出兩點建議:
(一)、內容改革:短信“百事通”業務
從內容提供方面設想,短信服務商開通“百事通”專項業務,方便手機用戶隨時隨地獲取以下信息:交通工具乘車路線;行人所在地周圍的休息地點、購物場所以及用餐場所等。這樣,人們通過短信,輸入所在地點和所要到達的地點名稱,可獲得最科學的交通乘車路線提示;當他們希望坐下來品茶聊天時,不用在街道上盲目尋找,一條短信和一個快捷的回復就解決了問題。
短信服務商一旦提供這些內容,便能在很大程度上調動廣告客戶的積極性:利用網絡或其他方式來整合乘車路線等實用資源,并提供給手機用戶的同時,可以“附贈”廣告贊助商的商業信息;涉及餐飲、休閑等服務商家的消費內容信息,就由各服務商提供廣告費用。同時,短信服務商還可鼓勵手機用戶在自愿的前提下成為注冊會員,平時就能夠用手機接收適用于自己的實用、時尚、即時的各種商業消費資訊。這樣,就使短信廣告依附于方便快捷的有效信息之上,能被手機用戶接受。
(二)、形式改革:變主動發送為選擇性接收
有了豐富實用的信息內容,短信運營商還需交出接收短信的“主動權”,讓用戶自己決定何時何地收到帶有廣告內容的短信。中國聯通的CDMA通訊商曾提供一項服務,即對于擁有收發彩e功能的手機啟動了多媒體郵件服務,允許手機和手機、手機和互聯網郵箱之間相互傳送圖片、聲音、文字等。這項業務的資費標準有多種,也可以選擇免費使用(只限接收郵件)。即使用戶選擇免費使用,每天也會有兩條國內外新聞、娛樂資訊定時發送至手機郵箱,包括可供用戶定義為手機桌面和鈴聲的彩圖、彩鈴。這項服務的重點在于用戶可以主動選擇是否接收短信,也就是說,如果用戶愿意,他可以在彩e空間里選擇接收新信息;如果不愿意或是忘記了,也不會收到任何提醒信息。自主選擇讓用戶感到他們的意愿在被尊重,心理壁壘的打破更加便于他們閱讀和接受短信提供的廣告信息。這是一個值得推廣的短信廣告的模式,是基于消費者出發的行銷策略。
總之,手機密切參與了人們的生活。手機短信息是新世紀最人性化的電信服務,擁有傳統媒體不具有的優勢,是極具發展前途的廣告媒體市場,但是其現今的發展還面臨種種障礙,如果任“垃圾短信”持續泛濫,甚至有可能葬送這個大好的廣告市場。整治應該從現在開始,通過技術革新、實用內容擴充、政策法律法規的規范以及手機短信服務商和網絡供應商對服務程序的開發,激勵手機用戶早日接受短信廣告。
注釋:
(1)黃卓齡:《論手機短信廣告發展策略》,選自《特區經濟》,2006年6月第93頁
(2)戴麗娜:《手機媒介廣告運作初探》,選自《商業經濟》,2004年第7期(總第256期)
(3)馮小平、程向利:《開發廣告短信芻議》,選自《開發研究》,2004年第3期第90頁
(4)李凌:《對短信廣告發展的設想》,選自《青年記者》,2006年第16期第21頁
(5)董慧:《關于短信廣告現狀的理性思考》,選自《商場現代化》,2006年6月(總第469期)第78頁
(6)那秋明,陳 意:《關于手機商業短信息廣告發展的法律思考》,選自《北方經貿》,2006年第6期
(7)彭瑞財:《垃圾短信成公害,信產部即將出臺管理規定》,選自《財經時報》,2005年10月7日
(8)賈甲:《對垃圾短信要圍追堵截》,選自《今傳媒》2005年第4期第39頁
[關鍵詞]垃圾短信 手機實名制 社會責任感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種類及其特點
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國尚處探討中,我國學者對其的觀點也不一,但通過對現有觀點的總結,筆者認為所謂垃圾短信,就是未經接收者同意強制發送給接收者的包含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或具有廣告信息內容的或以惡意報復他人為目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寧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對接收者無價值的信息。
垃圾信息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第一,不法分子發送的具有違法犯罪信息意圖的短信。如通過手機短信進行詐騙,騙取、偷盜他人錢財;從事制作假證件、假公章、假學歷、考前出賣試題等違法活動;散布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政治謠言或有害信息。第二,不良移動通信服務提供商制造的“短信陷阱”。例如通過電信運營商的網絡平臺向消費者發送“誘惑短信”,誘惑用戶回復其短信,而一旦回復短信就被當作確認定購服務,從而產生費用。第三,具有廣告意圖的短信。指未經接收者同意而具有廣告性質的信息,如某公司通過群發短信推銷其新產品或服務。第四,制造“精神污染”的不良短信。以具有騷擾、報復等整人為目的信息或黃色信息,給接收者帶來了身心的煩躁甚至傷害。此類信息的內容一般內容低俗,格調低下,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
二、對發送垃圾短信現象屢禁不止原因的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存在盲區
1.手機短信息立法不健全,難以進行有效規制。手機短信做為第五媒體的傳播方式與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很多法律大都是在手機短信出現的初期就制定出來了,因此,對于手機短信的規制并沒有在現行法律中得以充分的體現,更不用說對作為手機短信的負面產品——垃圾短信的法律規制了。
2.個人信息保護上的法律缺位。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商業逐利的天性,使批量處理和傳遞個人信息頻頻發生,公眾對此幾乎防不勝防,但又很難追查信息的來源。
(二)電信運營商監控技術的缺陷和疏于承擔社會責任
1.監控技術的缺陷,對現有技術監控只能識別信號的傳輸質量,無法識別以及過濾信號的內容和圖片信息,對可疑短信不能進行準確識別,但要通過人工識別在目前每天的短信發送量極其巨大的情況下,對每條短信都進行監控識別不具有可行性。2.電信運營商片面追求巨大的商業利益,疏于承擔企業責任。電信運營商疏于承擔社會責任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驅使。SP(Service Provider)企業和電信運營商通過發送垃圾短信,共同獲取巨額利潤。垃圾短信每年給電信運營商帶來的收入至少占10億元份額。
(三)成本低廉、傳播速度快、隱蔽性強
按一條短信八分錢來計算,一萬條是八百元,十萬條才八千塊;而做一個路牌廣告,動輒一年就得上百萬元,如此低的成本不僅吸引了“三無”商家,連一些正規商家也趨之若鶩。
三、結合國內外情況提出對我國垃圾短信的法律規制措施
(一)在立法方面,出臺專門立法,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釋,搞好法規建設。
在我國,目前與電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由于不是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所以對于短信的規定極不全面和詳細,不具有可操作性。若想要從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只有盡快制定相關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在加快立法腳步的同時,還要對一些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現代科技及社會的發展,對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作出相應司法解釋,讓垃圾短信的治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這將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有很大幫助。
(二)實行手機實名制
全面推行手機實名制,使每個手機機主的資料掌握在運營商手中,使得追查垃圾短信始源地的工作變得簡便易行,不過還要注意幾個實際操作中的問題:1.針對手機實名制中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的問題,可以在每個辦理的網點設置全國聯網的身份證查證系統,加強辦理實名制時的查證工作。2.現階段,我國沒有進行手機實名制登記的用戶占很大一部分比例,要注意循序漸進而卓有成效地推行手機實名制。另外一方面,電信運營商也應該采用多種類的吸引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比如說推出一系列的辦理實名制有獎活動。引入手機實名制治理垃圾短信問題是一個系統的工作,只有運營商、短信服務商、手機用戶和政府共同參與,才能取得根本性的治理效果。
(三)加強行業道德自律,增加社會責任感
短信服務商要有行業道德,做到自律,能夠起到遏制垃圾短信的重要作用,要從源頭上自律來控制企業為了獲利的目的,而不顧自己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短信服務商尤其是大型的短信服務商的自律,能夠起到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要想從根本上根治手機垃圾短信,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手機用戶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需要相關部門積極給與正確的引導和監督,只有這樣,手機短信才能真正實現其價值,為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便利。在信息爆炸的時代, 規制垃圾短信、凈化手機語言環境, 可謂任重而道遠。相信通過社會各方的努力,采取多種防治措施, 垃圾短信的規制必然逐步走向完善, 垃圾短信將會退出我們的手機屏幕, 還手機用戶一個清潔的環境。
參考文獻:
[1]楊娟.垃圾短信侵權問題研究[J].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公共課部,2009,(5).
一、個人信息泄露的原因
個人信息安全資料隱含著巨大的商業財富,一些利益熏心的商家、企業試圖從中謀取財富。目前很多商家擁有業主個人信息,如各種中介單位、通訊公司、銀行等,他們掌握了業主的一手資料,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詳細住址都有準確的記載。由于各行業信息管理系統不完善,致使信息的擁有者借機取利,如果有人向他們購買業主個人信息時,他們會雙手奉上,這樣做既不會損害自身利益,又能獲得額外的經濟收入,可謂是一舉兩得。個人信息成為一種商品,在信息擁有者和不法分子之間活動,他們各取所需,商家通過販賣業主個人信息,謀取商業利益,不法分子買進業主個人信息,實施詐騙,從事不法活動。
目前我國還沒有設立針對業主個人信息泄露的事件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雖然這種現象引起了法律界的重視,但相關法律保護措施界限不清晰,對于事件中商家或不法分子的處罰不明確。法律的漏洞,讓這些唯利是圖的人肆無忌憚,他們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但并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多就是經濟處罰,所以他們肆意妄為。此外,就業主而言,在受到信息外泄威脅時,不知道怎樣尋求、向誰尋求法律援助,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因保護不及時而受害。法律管理的缺失,既不能對從事個人信息販賣的人進行打擊,也不能有效的保護群眾的利益,進而影響了社會安定,帶來經濟損失。國家沒有成立專門的信息監督和管理機構,對于不合法的信息收集行為不能給予及時有效的制止,群眾投訴、舉報無門,當業主意識到個人信息外泄時卻沒有辦法阻止,導致事情愈演愈烈,最后無法收拾,影響了正常社會秩序[1]。
很多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淡薄,會在無意間把個人信息泄露出去,業主對信息泄露的途徑及其危害一無所知,認為即使信息泄露了也無大礙,沒有及時制止。愛貪便宜似乎是人的天性,對于促銷活動蜂擁而至、你爭我搶,群眾的熱情只增不減,當商家要求填寫個人信息時,業主毫不猶豫就拿起了紙筆,根本沒有考慮到這樣做的后果。當我們在瀏覽網頁時經常會彈出一些對話框,我們總是很自覺的點關閉,但有的是一個陷阱,仍會出現一個網頁,這個網頁有可能攜帶病毒,導致整個網站系統癱瘓,設備無法正常工作。
二、個人信息泄露案例
(一)利用個人信息,入室盜竊
陳波和其發小張浩都是無業游民,整天游手好閑,他們每天打扮時尚,在娛樂會所門口晃悠,利用微信搖一搖功能找出附近的好友,在聊天過程中,詢問對方姓名、職業、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及有關情況,并對經濟條件好的朋友進行標注,明確盜竊目標。2014年11月6日,張浩和陳波在合肥一千零一夜世紀俱樂部附近游蕩,通過微信認識了李玉女士。李玉在一家國企單位上班,是家里的獨生女并且單身,平時一人居住在工作單位附近的公寓。11月20日,陳波和張浩得知李玉要去外地出差一段時間,便對李女士的住處實施盜竊活動,盜取現金5000元,兩個名牌皮包和一塊手表,共計經濟價值2萬元。據悉陳波和張浩交代,兩人通過這樣的方式先后共作案35余例,盜竊財產合計40萬余人民幣。由于他們是通過網絡手段獲取他人信息,給案件偵破造成了一定麻煩[2]。
(二)利用個人信息,信用卡套現
2011年10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接到報案,有人在合肥長江西路中國光大銀行冒充合肥大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辦理信用卡,并通過POS機套取現金40萬余元。據犯罪嫌疑人姜明交代,他是通過網絡、廣告、名片等方法,向不法分子收集了大量業主個人信息,對這些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并偽造業主身份證。隨后姜明冒充合肥大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先后在中國光大銀行辦理多種張信用卡,為了防止銀行人員的回訪,姜明又購買多張手機卡,通過呼叫轉移自己接聽。犯罪嫌疑人使用同樣的操作方法,先后以他人名義辦理35張信用卡,共套取現金40度萬元。
三、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的方法
(一)建立健全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條律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處罰規定,商家及不法分子倒賣個人信息的現象得不到及時的治理,從而導致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的加重,極大的危害了群眾利益。成立專門的信息安全的維護機構,對擁有業主信息的部門進行嚴厲的監督管理。對網絡行為要有統一的標準,對所有商家的信息維護能力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商家進行整改,直到達到標準才以正常運行[2]。
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如《個人信息保護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的出臺,不僅可以有效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嚴懲從事信息販賣的個人或機構,也可以更好的維護群眾利益,為人們提供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加強群眾監督力度,一旦發現有泄露個人信息苗頭是,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通過罰款、撤銷營業執照等懲罰方式,嚴厲打擊泄露業主信息的行為,努力保護業主的個人信息安全。
(二)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宣傳
在商場、街頭、網上,常會遇到以各種理由讓你填寫調查問卷的情形,而問卷上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都是必有的。在你填寫調查問卷的瞬間,個人信息也隨之泄露。對于各種促銷優惠活動,要仔細斟酌,不要為了幾塊錢的禮品,因小失大。隨著網上購物的興起,增加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很多人在收到快遞時,直接打開快遞,拿出東西,對于貼有快遞單的盒子就隨手丟棄了,但快遞單號上對你的姓名、聯系電話、家庭住址都有詳細的記載。
加強個人法制信息保護法律宣傳,增強業主的信息保護意識。對于生活中廣告、傳單的散發,城市管理部門要嚴格控制,禁止商業利益明顯的問卷調查。記錄個人信息的車票、機票、快遞單要正確銷毀,也可鼓勵業主進行收集[3]。建立舉報機構,舉報部門在接到業主的舉報后要及時向執法部門反饋。著手制定法律宣傳手冊,列舉常見的信息泄露途徑,提出保護措施。張貼信息安全保護宣傳標語,提高人們對信息的保護意識。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從基本概念進行分析的話,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公民,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個人信息的主體并不僅限于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還包括獲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這些人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時,一律享有我國刑法的保護。其次,關于個人信息的解讀,各學派一直存在著爭議,無論哪種觀點,都沒辦法準確涵蓋個人信息的全部。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的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如姓名、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肖像、身份證號碼、職業、教育狀況、聯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信息,還包括著隱私范疇內的如既往病史、財產收入等信息。與此同時,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還需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在日后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其法律屬性一直頗具爭議,成為法學界研究的重點。就目前來說,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所有權學客體說,他們認為個人信息具有實際利用價值,所有者對其具有支配權,可以作為商品買賣出售,從而為信息的所有者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具備財產屬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權范疇;二是以隱私權客體說,認為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個人隱私包含個人信息,在這方面美國是最早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范疇進行立法的國家,比如《隱私權法》和《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中對個人信息都有詳盡的保護措施;三是人格權客體說,將個人信息劃分到人格權中,認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就是維護公民作為人最基本的尊嚴,體現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利益,因此應該受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嚴格保護。
(三)公民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內容較廣,和很多專有名詞的概念都有著相似之處,通過分析,筆者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個人隱私上面。個人隱私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比如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等行為,都屬于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由此可見,個人隱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個人信息不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還包括可以向大眾公開的信息。因此,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是兩個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區別的名詞概念。就對公民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全面。
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使用,讓人們的生活被手機、電腦等各種電子產品包繞,在這種大環境下,人們在從事購物、交友、出行、入住賓館等各種社會活動時,很多情況下都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與商家,進行登記,這就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隱患。對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資源,信息就是商機,那么利用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就應運而生了。一些機構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我國公民信息泄露的情況非常嚴重,大量兜售車主房主信息、大學畢業生應聘人員信息、商務人士信息、患者信息、電信用戶信息的現象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一些商家將自己搜集到的客戶信息進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個新興的“信息倒賣”產業。商家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推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詐騙,甚至通過“人肉搜索”對當事人進行名譽侵害,通過某些編程竊取網銀密碼盜取用戶存款等等,這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應當給予嚴厲的打擊和制裁。
(二)現有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構建我國法律框架的四個關鍵部位,對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由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尊嚴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出現“個人信息”的字眼,但個人尊嚴與個人信息緊密相關,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憲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則性的保護;其次是民法,對與公民的個人信息有關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做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這四項權益,都將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法近些年才開始頒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證法》、《物業管理法》、《電信條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才首次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國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為法律的最底線,只有在其他法律都無效的前提下,才會實行刑事處罰,給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擊。在我國現有階段,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的制定還不到位,雖然憲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所涉及,但通過施行效果可知,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條文盡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觸及到根本,僅僅提供了一些原則性的間接性的保護;民法雖然明確提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以及名譽權的保護,但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的內容遠遠不止于此,過于零散的法律規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行政法對于破壞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實施主體限制范圍相對狹小,主要針對行政機關人員,而且處罰力度較小,不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因此,加強刑事立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著顯著的現實意義。
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議
(一)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
要解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問題,首先要明確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刑事法律還不夠完善,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雖然指出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但同憲法、民法、行政法一樣,沒有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做出具體的解釋,不管是公開信息還是屬于個人隱私的信息,在量刑規定中沒有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同時,在條文規定中使用“等”字,也讓犯罪主體模糊化。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打擊,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體的范圍,是當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據犯罪的行為和情節細致刑罰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條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根據刑法規定,區別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情節是否嚴重。而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當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對情節是否嚴重劃分出明確的界定范圍。因此,在裁判過程中,對于“罪與非罪”就存在爭論,司法機關必須根據案情酌情評判情節的輕重,給司法機關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小的難度。如果出臺的法律能夠將犯罪行為細致量化,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壓力將會大大減小,比如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公民個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額,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所得利益對刑事處罰的幅度進行劃分,份額由小到大對應犯罪情節由輕到重,相應的刑罰也會逐漸增加,尤其是給當事人帶來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時,犯罪行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來,犯罪主體都能夠得到與之犯罪情節相對應的懲罰,不會出現鉆法律漏洞的現象,實現司法的公平性。
(三)構建立法司法執法部門工作一體化機制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過程中,必須要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從立法層面上講,立法機關要深入社會調查,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法律條文,尤其要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于刑法的完善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其次從執法層面而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讓犯罪分子有機會逃脫法網;從司法層面來說,法院及檢察院在裁定犯罪結果的過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同時,立法、執法、司法機構要互相監督,互相制約,才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四)借鑒學習國外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經驗
在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中,不僅要完善刑法,憲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時完善,只有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才能為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堅實的堡壘。將來隨著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條件的逐步成熟,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無疑是明智的選擇。從立法模式上,筆者比較傾向于以德國為代表的統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案,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整體歸類,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帶來的不便。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