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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1.房屋租賃市場管理體制不健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孫丕潔表示,從管理主體上看,目前介入房屋租賃管理的政府部門除房地產管理部門外,還有公安、工商、稅務、勞動及街道等,沒有統一協調,造成管理主體的重疊;從管理方法上看,房屋租賃管理長期依靠管理人員逐戶清查、督促,管理效率低,且主動性差。
2.缺少規范化的房屋租賃市場和中介機構。社會事務辦負責人孟萌表示,目前房屋租賃多以房屋出租人以口頭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與收益,90%以上的房屋租賃交易都是“私下授予”的方式進行,95%的個人住宅租賃是管理“盲區”。
3.房屋租賃中介誠信度較低。社區居委會主任韓志光表示,目前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中介機構數量多且沒有形成規模,房屋租賃信息有限、陳舊、虛假、不可靠,有相當多的房屋中介機構屬于“小散戶”,缺乏政策引導。
4.租賃雙方糾紛不斷。社區黨支部書記解本晨表示,由于人們對房屋租賃相關知識缺乏了解,導致房屋出租市場魚龍混雜,糾紛不斷,甚至引發刑事案件。
二、建議:
1.健全房屋租賃市場管理長效機制。政府職能部門應制定房屋租賃市場的協調機制,盡快理順管理關系,確立以住建部門為主、其他部門為輔的管理新體制,與物業公司、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合作搭建多功能的服務平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規范房屋租賃中介市場。房屋租賃市場管理部門應出臺有關查處房屋中介不規范經營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提出房屋租賃中介的經營標準、操作程序和行為規則等。
一、指導思想
房屋租賃專項清理整頓工作以省建設廳、省綜治辦、省公安廳、省人口計生委、省地稅局、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33號)文件精神為指針,以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協作管理機制,嚴厲打擊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為創造良好社會治安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二、組織領導
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副主任、市房管局局長、市地稅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任副組長,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人口計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廣電局、市財政局、各鄉鎮(街道)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房屋租賃專項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地稅局,由市地稅局局長唐勝利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街道)成立房屋租賃清理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街道)房屋租賃清理整頓工作。
三、工作目標
通過房屋租賃清理整頓工作,實現以下目標:
(一)摸清出租房屋底數,出租房屋備案率達95%以上;
(二)治安責任保證書、計劃生育責任狀,與流動人口簽訂流動人口管理合同的簽訂率達100%;
(三)出租房屋地址、出租用途和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管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登記率和錄入率達100%;
(四)建立健全部門之間的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和協作管理機制;
(五)提高對轄區內出租房屋的管控能力,打擊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消除出租房屋中的安全隱患,保證出租房屋中不發生重大治安和災害事故。
四、部門職責
(一)市監察局、市人事局負責對國家公職人員辦理《房屋租賃證》及繳納稅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建立建全流動人口管理體系,委托鄉鎮(街道)與出租屋主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狀、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工作。負責對偷稅、抗稅,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市房管局負責制定和完善房屋出租登記備案制度,出臺登記備案操作辦法;負責與鄉鎮(街道)簽訂委托代收協議,指導、督促鄉鎮(街道)做好房屋租賃手續費的代收工作。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及時準確提供租賃房屋的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等有關資料。
(四)鄉鎮(街道)負責在轄區內開展房屋租賃清查工作,摸清房屋租賃底子,做好房屋租賃費的代收工作。
(五)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房屋租賃專項清理整頓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
(六)市地稅局負責房屋租賃稅收檢查清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稅收政策宣傳、戶面清理、專項檢查、發票管理、稅款征收、規范管理、收集情況、總結推廣經驗等。
(七)市人口計生局負責對出租房屋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的檢查、指導。委托鄉鎮(街道)、村(居)與出租屋主簽訂計劃生育責任狀、與流動人口簽訂流動人口管理合同。
(八)市電視臺負責開辟宣傳專欄,對本次活動進行及時報道,營造專項清理氛圍。
五、實施步驟
房屋清理整頓專項工作從年月日開始,到月日結束,具體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制定房屋租賃專項清理方案;召開清理動員大會;組織專業清理隊伍;采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
(二)調查摸底階段。市地稅局、市房管局和各鄉鎮(街道)組織摸底小組,分地段、街道、市場開展房屋租賃調查摸底。
(三)自查申報階段。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依法到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分別辦理《房屋租賃證》、流動人口《居住證》,向市地稅局申報和繳納稅款。市地稅局及時公布納稅人繳納稅款情況,涉及國家公職人員欠繳稅款的,由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及所在單位進行督查通報。
(四)清理整頓階段。針對清理整頓中暴露出來的流動人口、出租屋管理及房屋租賃稅費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由各成員單位落實整改措施,鞏固清理整頓成果。
(五)整章建制階段。鄉鎮(街道)在年月日前向專項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總結,各成員單位對專項清理基本情況及稅費入庫情況整理歸檔,市政府對完成任務的鄉鎮(街道)兌現經費,未完成任務的按比例扣減撥款,并作為年度考核扣分依據,執法部門支持配合不力的比照執行。
六、工作要求
(一)這次專項行動是貫徹落實國家六部委和省六廳局關于加強出租房屋管理意見、推進“平安津市”建設的重要舉措,全市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一名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負責房屋租賃專項清理整頓工作,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責,加大協調力度,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這次清理整頓專項行動的意義、目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成宣傳提綱和《致出租戶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分發給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提高其法律意識。
(四)充分發動村(居)民委員會和治保會等基層組織和群防群治力量,摸清出租房屋底數、房屋出租人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計劃生育責任狀、流動人口管理合同的情況,核實登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管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等信息。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強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安全協議。本安全協議為《房屋租賃合同》的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責任
1.甲方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提供相關身份證明、來歷不明人員以及不申報辦理暫住登記和不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2.甲方必須與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并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3.使用前,甲方應根據本協議內容,向乙方交待出租房環境和水、電、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項。
4.甲方對出租的房屋有權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對發現不安全隱患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排除。并對乙方提出的有關安全問題,積極協助解決。
5.甲方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不得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
二、乙方責任
1. 乙方對租賃環境和自身日常的安全負責,并提供必要的企業證明、身份證明、擔保證明等。
2.乙方有義務加強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學習和了解,并依法自行管理與檢查。
3.乙方使用前要對甲方提出的出租房環境及相關設施進行檢查和確認,如有問題及時與甲方聯系。使用后視為使用時的安全環境為良性狀態。
4. 乙方在出租房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具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所必需的安全條件、安全設施和設備,并配備必要的安全器材。
5.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內從事黃、賭、毒和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活動,不得影響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不得超計劃生育。若有上述行為,甲方有權提前終止租賃協議并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6.乙方應自覺接受公安機關、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檢查和管理。
7.乙方在租賃期間因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處理和解決,帶來的后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嚴格執行《安全協議》約定內容,造成對方人員傷亡事故,按法律有關規定劃分責任,并依法協商處理。
四、甲方或甲方上級部門有權隨時檢查出租房現場及《安全協議》落實情況。對不安全隱患有權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時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處理。如本協議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煙草行業規定有抵觸,執行有關國家或行業規定。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兩份乙雙方一份。
七、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執行。
甲方簽字(蓋章) :
乙方簽字(蓋章):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機關出租房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的正常秩序,明確租賃雙方的責任,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級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的產權房、代管房、臨時配套搭建的其它房屋的出租。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管局)是代表政府管理市級機關房屋租賃的主管單位,對所屬房屋實行統一的租賃管理。
第二章租賃管理
第五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出租方、承租方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房屋出租方應有下列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
2、出租單位的合法性及其證明;
3、代管房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委托代管的委托證明。
第七條房屋承租方應提交下列證件:
1、承租方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承租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單位或組織的有效證件;
3、承租方屬越城區范圍外的從業人員,應提交當地鄉一級政府的計劃生育證明;
4、承租方應提交租房使用內容證明,對經營性生產加工的,不予租房。
第八條對符合房屋出租條件的,出租方應持租憑合同、有關證明文件到機管局審批,批準后方能出租。
第九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如辦公用房、住宅用房進行出租的);
3、已列入城市規劃拆遷范圍,準備拆遷的;
4、屬于違法建筑的;
5、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6、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的。
第十條出租房主管單位應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出房屋租金。
第十一條出租單位出租房屋,應按法律、法規規定,交納有關稅款。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違法經營或其它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出租方和承租方應服從公安機關對租憑房屋的治安管理,嚴格遵守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管理。
第三章合同內容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1、出租、承租雙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及住所、承租方的身份證號碼;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金額及交款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水、電費支付的約定;
8、違約責任;
9、其它。
第四章出租方承租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出租方具有下列責任和權利:
1、按約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出租方應負責合同規定外的房屋維修責任;
3、出租方租賃期間內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翻建等,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
4、租賃期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出租方應監督承租方按規定做好門前“三包”。
第十六條承租方具有下列責任和權利:
1、承租方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
2、承租方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3、承租方因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承租房屋及其設施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4、承租方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維修以外的裝璜、裝修,應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5、承租方不得將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
6、承租方因租賃房屋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7、租憑期滿,承租方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方。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未經主管單位批準,擅自將辦公用房改作出租房出租的,除恢復原狀外,出租費全部由主管單位收回。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一經發現,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停止租房。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有、行為的,按行政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坐落 路 街巷、里 號 房號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碼 )出租給乙方作平方米,分攤共用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乙雙方協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情況如下:
注: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金按 (月、季、年)結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繳付租金給甲方。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幣) 元保證金(可以收取不超過二個月月租金數額),甲方應在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之日將保證金 (退回乙方、抵押租金)
第五條 雙方的主要職責
1、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
2、甲乙雙方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間轉讓該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抵押該房屋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
4、發現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屆滿,應將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 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條 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在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給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委托人: 委托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年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 號予以登記備案。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 號予以登記備案,但該房屋具有《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 條第 項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條 款義務,予以注記。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規定整改完畢,符合出租條件,注銷注記。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