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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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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范文第1篇

      [關鍵詞] 企業;營業稅;納稅籌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7. 002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7- 0004- 02

      納稅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稅種。本文針對營業稅的納稅籌劃問題,從營業稅的稅收優惠、營業額、稅率、納稅地點以及納稅時間方面進行了探討。

      1 營業稅稅收優惠的籌劃

      籌劃思路:營業稅在稅收優惠方面規定,除了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以外,還包括優惠稅率、起征點、免征額、緩繳稅款、稅額扣除、加速折舊、盈虧互抵、稅收饒讓等內容。納稅人可充分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例如選擇適當的折舊方法,使得收益大于成本,進行納稅籌劃,達到節約稅負的目的。

      2 營業額的納稅籌劃

      2.1 建筑業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應納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是“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計稅營業額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資材料的支出。因此,設法降低材料及物資的價款是降低計稅基礎、降低稅負的一個思路。

      [案例1] 甲單位委托乙施工單位建造一棟房屋,總合同價款600萬元;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甲單位購買,總計350萬元。工程結束、價款結算后,乙施工單位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600+350)×3%=28.5(萬元)。

      分析:通常情況下,施工單位對建材市場更為熟悉,購買材料的價格相對會低一些,所以可利用這一優勢由施工單位購買建筑所需的材料。假設此建筑項目所需的材料由施工單位購買的價款為300萬元,則工程結束后,應納營業稅額=(600+300)×3%=27(萬元)。

      由此看來,經過籌劃可節稅1.5萬元。此外,施工方在與建設方簽訂建筑合同時,應該盡量爭取能夠提供基本建設材料,從而對具有節稅空間的原材料價款進行籌劃,達到降低材料成本、減少稅基、節約稅負的目的。

      2.2 服務業的納稅籌劃

      2.2.1 業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按照規定,業應根據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管理費、介紹費、傭金、報酬金等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將其所收取的手續費及價外費用列示在一起則需要全部繳納。因此,為了進行納稅籌劃,達到節約稅負的目的,可以將代收業務的手續費等單獨核算。

      [案例2] A公司2012年實現代收款項收入為1 000萬元,手續費收入70萬元,每一筆代收款項和手續費均列示在一起開具發票,營業稅稅率為5%。

      則,A公司2012年應納營業稅額=(1 000+70)×5%=53.5(萬元)。由于業需要繳納的營業稅僅為手續費等費用部分,代收費用單獨開具發票僅收手續費部分的營業稅,所以將代收手續費和代收款項分別單獨開具發票,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70×5%=3.5(萬元)。由此,可實現節稅50萬元。

      2.2.2 旅游業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旅游企業組團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時,計稅營業額應是全程旅費扣除接團費用和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和門票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案例3] 甲國際旅行社主要從事國際線路的旅游業務。為了便于業務的開展,該旅行社每年年初時都會與國外旅行社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出境后的接團事宜和費用支付問題,同時也規定隨團導游在國外的一切費用由甲國際旅行社支付。2012年甲國際旅行社共收取游客旅游費6 000萬元,支付給境外合作方旅游費2 800萬元,支付導游在境外費用共計1 700萬元。則該旅行社的應納稅營業額為3 200(6 000-2 800)萬元,應納營業稅額為3 200×5%=160(萬元)。

      分析:假如協議規定導游在境外的花費由國外旅行社先行支付,再由甲國際旅行社將導游相關費用并入游客的旅行費一同支付給境外旅行社,這樣,甲國際旅行社的計稅基礎就減少了,從而降低了應納稅額。

      本例中,經過納稅籌劃后,甲國際旅行社的應納營業稅額=(6 000-2 800-1 700)×5%=75(萬元)。

      經過納稅籌劃,甲國際旅行社可節約營業稅85萬元。

      2.3 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根據規定,在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或雙方“以物易物”“合作經營”時,對于企業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并且對該股權的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可以以投資入股形式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并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案例4] 某商業大廈與A房地產公司售樓部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合同規定:按照商業大廈的要求,房地產公司將該大廈中的三層營業用房共8 000平方米裝修后再銷售給該商業大廈,每平方米價格為7 000元,合計5 600萬元。A房地產公司將該項工程承包給了B裝修公司,總承包額3 000萬元。

      則:A房地產公司應納營業稅額=5 600×5%=280(萬元);

      B裝修公司應納稅額=3 000×3%=90(萬元)。

      分析:假如商業大廈直接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裝修公司開給商業大廈3 000萬元的裝修發票,房地產公司開給商業大廈2 600萬元的房屋發票,此時裝修公司的收益及稅收負擔情況不變,而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負擔將減少。

      A房地產公司應納營業稅額=2 600×5%=130(萬元)。

      因此,在第二種方案下,房地產公司可節約營業稅額150(280-130)萬元,而商業大廈的花費不變。

      3 稅率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根據規定,營業稅率有多個稅檔。如交通運輸業3%,建筑工程業3%,服務業5%,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5%等。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轉變業務適用稅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進而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案例5] 在一項建設工程中,甲公司為發包方,乙公司為招標方及組織協調方,丙公司為施工方。發包方甲公司與施工方丙公司簽訂了總金額為1 600萬元的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作為招標方與組織協調方,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實質的業務關系,雙方之間沒有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和業務,但接受了施工單位丙公司支付的200萬元服務費。則,乙公司應納營業稅為:200×5%=10(萬元)。

      分析:假如乙公司變“服務”為“轉包”,直接和甲公司簽訂總金額為1 600萬元的合同,然后再將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1 400萬元。

      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

      (1 600-1 400)×3%=6(萬元)。可以看出,在第二種方案下,乙公司可以少繳4萬元的稅款。

      4 納稅地點的納稅籌劃

      營業稅法中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出租不動產等營業稅應稅行為的納稅地點,而不同的納稅地點可能存在稅率的差異,從而應納稅額會不同。因此,納稅人可根據業務發生的需要選擇享受稅收優惠的地區作為其機構所在地、居住地或經營地,尋求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此外,還可結合“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納稅,由不同的納稅地點補征稅款”這一規定來進行稅收籌劃。

      5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納稅籌劃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的是納稅人發生納稅行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盡量往后推遲,也是一種重要的稅收籌劃方法。推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相當于獲得了這部分資金的無息貸款,從而降低了稅負。實際工作中,營業稅還制定了一些特殊規定,比如在預收款方式下,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是從納稅籌劃的角度考慮,在確保款項能夠收回的前提下,納稅人可以改變收款方式,使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得以推遲。

      營業稅是一個重要的流轉稅種,盡管國家的稅法體系在不斷完善,納稅籌劃的空間也在不斷縮小,但不管是從稅收優惠、營業額、稅率等方面,還是納稅地點和時間方面,均還有多種方法可以采用。如果企業能夠精心籌劃,適當靈活運用,一定可以節約不少稅負,帶來可觀的效益。

      主要參考文獻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石油銷售企業;納稅籌劃;必要性;方式

      一、引言

      石油是當今社會重要的能源物資,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都關系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門,自然也被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上來重新審視。可以說,石油銷售企業運營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例如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管理、利潤分配等行為都會涉及到與稅收相關的領域,開展納稅籌劃相關工作,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企業整體經濟效益,不斷鞏固自身的行業競爭力就成為當前形勢下各家石油銷售企業的重點研究范疇。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石油銷售企業所涉及到的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等內容都基本進入完全競爭階段,各家企業要想再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石油銷售企業的納稅籌劃的主旨在于在不違法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通過對自身各項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采用降低實際稅賦的方法來力爭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切實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收益的目的。

      二、石油銷售企業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1.是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重要保障

      任何企業的管理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目標作為推動力,財務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隨著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石油銷售企業也必須順應市場的需求,更新財務管理理念,激發企業的經營活力,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化解危機、風險的能力。為了能夠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石油銷售企業也逐漸樹立起了以提高經濟效益為根本,以資產、資金管理為基礎的財務管理目標,并且在此過程中逐步推行預決算制度和責任落實制度。要想實現這一財務管理目標,就要求石油銷售企業必須敏銳捕捉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市場發展態勢、內部管理、稅收等各個方面的信息和變化,做到未雨綢繆。全面、系統地分析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任何一個內容出現紕漏都可能造成整個財務管理工作的失效,其中稅收工作就是一項重要的內容。稅收情況會直接影響一家企業的經營收益,特別是對于石油銷售企業來說,涉及到的稅種較為反復,稅負也較高,如果忽視納稅籌劃工作,可能會減少企業的可使用資金量,不利于投資,從而影響財務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和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鑒于此,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對于石油銷售企業來說刻不容緩。

      2.是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首先,進行納稅籌劃工作,可以幫助石油銷售企業改善資金的使用狀況,為企業爭取到更多可以靈活使用的資金,提高財務靈活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企業抵抗外部風險的能力。規范企業的資金管理需要注重對現金流的控制、強化開源節流的思想,這樣的資金管理模式從客觀上要求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降低資金占用量,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幫助企業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的有利途徑。其次,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有機組成部門,對完善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企業良好經營運作緊密相關,尤其是對資金量大,分支機構多的石油銷售企業來說更是如此。

      3.是企業贏得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

      石油作為一種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戰略性能源,注定了其在生產、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嚴格把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各行各業對于石油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尤其是在加入WTO滯后,國外的石油銷售企業通過較為成熟的財務管理機制和先進的納稅籌劃經驗,為自己擴大市場份額做足準備。我國的石油銷售企業如果要想在于國外企業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做到科學降低成本。從客觀上來說,我國對于石油的進口依賴程度超過50%,要想明顯降低成本有一定難度,鑒于此,通過納稅籌劃工作合理降低稅收方面的支出就顯得更加重要。

      三、石油銷售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工作的主要方式

      1.提高企業管理者對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視程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石油銷售企業的管理者應該充分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意義,將納稅籌劃納入石油銷售企業的經營決策中,放在企業的戰略發展層面進行考量。由于受到傳統財務管理思想的影響,我國的很多石油銷售企業并沒有關于稅收這一部分的決策模式,這樣的缺失一方面是我國企業沒有將納稅籌劃工作與企業的發展規模、方向聯系起來,另一方面就是企業管理者還缺乏相關的意識,納稅籌劃意識較為落后。隨著外部環境的改變,石油銷售企業的管理者必須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自身發展狀況的納稅籌劃方案,對于以往的籌劃方案也需按照新的理念和標準進行重新評估,做到納稅籌劃的實效性,保障納稅籌劃目標的順利實現。

      2.找準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石油銷售企業涉及到的稅種較為反復,實際稅賦也較高,因此有著較大的納稅籌劃空間。在企業制定納稅籌劃具體方案的過程中,企業應該對這一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成本和收益進行分析,選擇收益最大的方案來進行。簡單來說,就是企業在選擇納稅籌劃方案的過程中,要秉承效益最大化原則。一般說來,所有的納稅籌劃方案都會帶來兩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越是能夠給實施納稅籌劃的企業帶來更多收益的方案,其自身的風險也越大;另一方面,企業除了考慮收益之外,還必須考慮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其他成本,尤其是萬一方案失敗可能發生的損失。總的來說,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要注意對成本與收益的綜合分析,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爭取研究出一種可行的,能夠給企業帶來正的現金流量的納稅籌劃方案。

      3.在實際納稅籌劃工作中要注意對風險的規避

      納稅籌劃工作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石油銷售企業涉及的稅種較多,各個稅種之間的抵消因素必須要納入考慮范圍。有學者就提出,由于各個稅種的稅基之間往往是相互聯系的,就會導致縮減某稅種稅基的時候引發其他稅種的稅基加大,這樣此消彼長,不僅達不到納稅籌劃的目的,甚至還會加重企業的納稅負擔。因此,石油銷售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從納稅工作的總體上進行考慮,在企業的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開展此項工作,找準納稅籌劃工作的切入點,完成好納稅籌劃工作的目標。例如,在開展購油送抵扣券促銷活動中,抵扣額由各油品按銷售額比例分攤確認收入,并要求抵扣金額應與銷售額開在一張發票上;經營租賃加油站在協議簽訂時可分為房屋租賃和有形動產租賃,而有形動產租賃可作為現代服務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減稅額;對聯營加油站進行股權轉讓時,應先進行分配股息再作評估轉讓,可避免未分配利潤的重復納稅;加油站油罐保養,加油機修理等往往達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標準,可以通過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來獲得當期扣除修理費用的稅收待遇。

      4.切實加強對相關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培訓

      納稅籌劃是一種關于企業納稅的事前籌劃行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幫助企業節稅,可以說這是一項具有增值性的高技術工作。一項納稅籌劃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取決于企業是否擁有具有足夠專業素養的納稅籌劃人員。對于這類工作人員來說,不僅需要對我國的稅收、財會、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十分熟悉,還需要對國家的稅收發展趨勢有一個較好的預判,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成功地幫助企業把握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遇。石油銷售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有針對性地了解國家關于石油銷售行業的稅收細則,深入領會、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稅法總原則,稅法在操作性、銜接性上都還存在一定的空白和缺陷,鑒于此,納稅籌劃人員水平的高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能否適當的利用國家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達到合理避稅,降低實際稅賦的效果。

      四、結語

      納稅籌劃工作是一個長期、動態、連續的過程,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和程序,難以有一個模版可以照搬。因此,石油銷售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綜合評估之后選取最適合的方案。

      作用。

      參考文獻:

      [1]曹雅琳:石化銷售企業的稅收籌劃[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20(93).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平銷返利;納稅籌劃;稅收負擔

      近年來,商業活動中出現了大量平銷返利行為,即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稅收法規對商業性一般納稅人的平銷返利流轉稅的處理有嚴格的規定。商業企業怎樣合法地降低平銷返利的稅務成本?本文從整體稅負出發,重點對商業企業是否采取平銷返利購進,采取何種形式的平銷返利,在何環節返利的納稅籌劃進行探討;同時對商業性一般納稅人以外企業平銷行為的處理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對商業企業是否采取平銷返利購進的納稅籌劃

      (一)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籌劃時,需將平銷返利銷售與收取價外費用相區別。《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向購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代墊運費。簡而言之,價外費用是貨物賣方向買方收取的,而平銷行為返利是貨物買方向賣方收取的。

      多數研究認為,商業企業向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返還收入的購進比平銷返利購進稅負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屬于平銷返利,計算繳納營業稅;后者屬于平銷還利,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稅率比增值稅稅率低,所以前者稅務成本也就更低。筆者認為,此觀點存在片面性,因為其只考慮了流轉稅,未考慮所得稅。平銷返利的納稅籌劃既涉及流轉稅又涉及所得稅,應從企業整體稅收負擔出發,不能只考慮個別稅種,否則無法達到整體稅收負擔最低的籌劃目標。

      (二)籌劃思路

      對商業企業是否采取平銷返利方式購進貨物進行稅收籌劃時,將流轉稅和所得稅結合起來分析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一般情況下,在購貨方收取的返還費用相同的情況下,以實物返利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平銷返利購進比收取固定勞務收入的非平銷返利購進稅負要低。因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減了應交的流轉稅;其他方式的平銷返利購進比收取固定勞務收入的非平銷返利購進的稅負要高,因為其他方式的平銷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增值稅稅率比營業稅稅率高。所以商業企業首先爭取獲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物返利購進以降低稅負;若不能獲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物返利購進,則采取收取固定勞務收入的非平銷返利購進。

      例1:A超市是一般納稅人,5月份以進價銷售B企業提供的商品1 000件,每件售價100元。該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雙方規定,A超市全部銷售完商品后,B企業按每銷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類商品,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通知》規定, A超市屬于平銷返利購進,返利應沖減進項稅。結合會計和稅法的規定,A超市獲得返利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8 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453

      貸:主營業務成本 8 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453

      從上述會計處理可見,A超市平銷返利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將轉出的進項稅抵消了,應交的增值稅為0;平銷返利沖減了主營業務成本8 547元,即增加利潤8 547元,因返利應交的所得稅為2 136.75(8 547×25%)元;流轉稅與所得稅合計為

      2 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銷售B企業商品,收取的是10 000元固定服務收入,該服務收入與銷售B企業商品數量或金額無必然聯系。根據《通知》規定,A超市不屬于平銷返利購進,不沖減進項稅,應計算繳納營業稅。A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 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500(10 000×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應交營業稅500元,應交所得稅 2 375[(10 000-500)×25%]元,兩稅合計2 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 875-2 136.75)元。可見,收取固定勞務收入的非平銷返利購進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平銷返利購進稅務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銷售完商品后,B企業按每銷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類商品,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通知》規定,方案三也屬于平銷返利。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10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8 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453

      方案三平銷返利應交增值稅1 453元,應交所得稅2 136.75

      元,兩稅合計3 589.75元。方案三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 453(3 589.75-2 136.75)元稅。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稅務成本高出714.75(3 589.75-2 875)元,可見,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物平銷返利比收取固定勞務收入的非平銷返利稅務成本要高。

      二、對商業企業平銷返利形式的籌劃

      商業企業平銷返利的形式包括現金和實物兩種,實物返利又分為供應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方式。如果商業企業只能采取平銷返利購入,平銷返利的形式也會影響企業的稅務成本。

      籌劃思路:商業企業在可能的情況下,選擇實物形式的平銷返利購進,以達到能降低稅務成本或遲延納稅的目的。

      例2:商業企業C為一般納稅人。7月份,C企業以平銷返利形式銷售D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商品20萬元,返利總額為

      20 000元,產品當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種情況進行籌劃。

      方案一:若C企業按銷售額的10%取得20 000元的現金返利。

      該方案屬于平銷返利。C企業返利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20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17 09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 906

      方案一因返利應交的增值稅為2 906元,所得稅為4 273.5

      [(20 000-2 906)×25%]元,兩稅合計7 179.5元。

      方案二:供應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為給C企業的返利,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該方案下企業因返利應交的增值稅為0,應交的所得稅為4 273.5[(20 000/(1+17%)×25%]元。兩稅合計4 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 096(7 179.5-4273.5)元稅務成本。

      方案三:供應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為給C企業的返利,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該方案下企業因返利應交的增值稅為2 906 [20 000/(1+17%)×17%]元,應交的所得稅為4 273.5 [(20 000-2 906)×25%]元,兩稅合計為7 179.5元,應交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總和與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個方案相比較, 實物返利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平銷行為稅務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籌劃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應交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實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轉中記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從而降低以后期間的稅收負擔。

      三、對商業企業平銷返利環節的納稅籌劃

      商業企業平銷返利的環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貨物銷售完畢后返利,另一種是在貨物銷售完畢前返利。返利的環節不同,對企業稅負的影響不一樣。在貨物銷售完畢后返利,返利扣除進項稅轉出部分后,余額全部沖減企業銷售成本,從而增加了會計利潤和所得稅。如果在貨物銷售完畢前返利,因為購進商品未全部銷售,未銷售部分商品對應的返利不能沖減銷售成本,待以后銷售商品時再沖減銷售成本,計算繳納所得稅,可以起到延遲納稅的作用。

      籌劃思路:商業企業盡可能采取貨物銷售完畢前返利的形式,以達到合法遲延納稅的目的。

      例4:某商業企業M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以平銷返利購入商品20 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計200 000元,增值稅34 000元。供應方按價稅合計的10%進行現金返利。

      方案一:雙方協議,采取購入商品銷售完畢后返利的形式。M企業2008年度購入商品全部銷售,按約獲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業2008年平銷返利轉出進項稅額3 400元[234 000×10%÷(1+17%)×17%],沖減銷售成本20 000元(234 000×10%-3 400),因沖減銷售成本計征的所得稅為5 000元(20 000×25%),流轉稅和所得稅合計8 400元。

      方案二:雙方協議,采取購入商品銷售完畢前返利的形式。M企業2008年只銷售了購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業2008年應轉出進項稅3 400元,沖減成本18 000[234 000×10%÷(1+17%)×90%]元,因沖減成本計征的所得稅為4 500元(18 000×25%),流轉稅和所得稅合計7 900元,比方案一節省500(8 400-7 900)元。剩下的

      2 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銷售商品時再沖減銷售成本,計算繳納所得稅。方案二采取貨物銷售完畢前返利使M企業本年度的稅務成本減少了,起到了推遲納稅的作用。

      四、對其他納稅人平銷返利的納稅籌劃

      《通知》只對作為商業性一般納稅人的平銷返利作出了規定,對商業性一般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如生產性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平銷返利未作規定。筆者認為,對其他納稅人存在的平銷行為可參照一般納稅人處理。但是,小規模納稅人對平銷返利計算的增值稅不作為進項稅額的轉出,直接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并繳納;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對其他納稅人平銷返利的納稅籌劃,可參照商業性一般納稅人平銷返利納稅籌劃的內容和形式,從企業整體稅負出發進行考慮。

      【參考文獻】

      [1] 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第四版)[M].大連市: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9

      [2] 蓋地.稅務籌劃(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海外項目;納稅籌劃;策略

      1 引言

      納稅籌劃是指在當地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合理地規避、延緩和減輕稅負,增加企業的凈利潤,防止不必要的納稅發生,這是增強企業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的有效途徑。納稅籌劃的途徑很多,如縮小稅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納稅和利用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等。近年來,對于逐步積累起豐富施工經驗和先進施工技術的建筑企業而言,承攬、援建各種國際工程承包項目呈現大幅度上升趨勢,這是企業不可阻擋的趨勢也是尋求國際生存發展的需要。伴隨著海外工程項目的規模和業務逐漸擴大,企業深刻認識到海外項目納稅籌劃策略的運用是降低企業海外經營風險、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2 合理避稅的涵義

      對于什么是避稅,學術界有著各種不同的觀點,可謂眾說紛紜。從各國的法律界定和稅收實踐來看,合理避稅的涵義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在美國,避稅與偷稅之間并沒有明確的界限,避稅被廣泛地解釋為除逃稅以外的使納稅額最少的技術,其他國家如芬蘭、意大利、日本、墨西哥、挪威、英國、瑞典等也都對避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看法和描述。

      綜觀各國的觀點,避稅應具有以下特征:①避稅是合法的或者是不違法的,這是避稅與非法偷稅之間的根本區別;②避稅的目的是通過避免繳稅、少繳稅或推遲繳稅等,使納稅負擔最小化;③避稅的手段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歪曲、濫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且這些手段一般都經過精心計劃和安排;④避稅技術的應用一般應在納稅事實發生之前。

      合理避稅能使納稅人利用稅法本身的紙漏和缺陷,在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達到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目的,可以順利通過政府的各項稅務稽查。因此,充分了解各國稅法,利用各國之間稅收條件的差異進行合理避稅,降低稅負,提高企業在海外市場的競爭力,己成為海外經營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3 海外項目納稅籌劃策略

      3.1 采用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

      恰當地選擇各種收入與支出的確認方法是項目控制應納稅所得額的常用措施之一。同時,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實現納稅期的遞延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納稅期的遞延是在不違反稅收政策的前提下,盡量延緩納稅,這等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而且在當地貨幣貶值的情況下,延期后所交納的稅款中已包含了一部分的匯兌損失。因此,承包商應盡量采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實現遞延納稅。

      (1)收入的籌劃

      作為國際承包工程業務,收入確認方法的選擇最為重要。長期合同工程的收入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因為完成合同法是按所收到的業主批復的賬單款計算收入,故可延緩納稅時間。完工百分比法反映成本、費用和收入的配比,在開工前期支出較大的情況下,易造成前盈后虧的現象。因而以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

      (2)成本和費用的籌劃

      成本和費用的確認方法對所得稅會產生重大的影響,是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項重要因素。

      存貨的確認:

      一般情況下,年終存貨的影響項目的生產成本,進而影響到稅前利潤,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期末存貨計價越低,相應的生產成本就越高,不同存貨的計價方法能使應納稅所得額發生巨大差異。

      承包商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項目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存貨的計價方法可根據當地的稅收政策進行選擇,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是通常可以選擇的。

      對當地近幾年的物價進行充分調查后,若該地區物價呈不斷上升趨勢,可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這樣可使生產成本加大,存貨價值降低,以延緩納稅時間。若是呈下降趨勢,可采用先進先出法,降低存貨價值,提高生產成本,遞延納稅。

      如果項目正處于所得稅的減免期,意味著承包商在該期間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在當地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可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降低當期生產成本,增加當期利潤,可避免以后多交所得稅。相反,如果項目已處于正常納稅期,承包商可選擇后進先出法,加大材料費用攤入,增加生產成本,減少當期利潤和所得稅。

      關于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海外工程項目常見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生產經營性設備,其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其中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屬于兩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固定資產折舊采取的方法與存貨確認的方法類同,同樣可根據當地稅收政策、物價情況和項目所得稅減免期等各種因素來確定。

      海外工程項目的固定資產由于所處環境相對比較惡劣,工程項目工期有限,因此其折舊也會按照相對短的四年來計算,這一點與國內的固定資產折舊有所不同。

      3.2 瞄準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熟悉和運用當地稅收優惠政策可達到減輕稅負、延期納稅的目的。

      稅收優惠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不把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因此,熟悉并靈活運用該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海外施工所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承包商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對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衡量。優惠政策通常是多方面的,不能緊盯在一個稅種上,因為有時一種稅少交了,另一種稅可能要多交。應選出最優方案使整體稅負減輕、總體收益最大。

      二是注重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系。許多稅收優惠政策是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并存,如果投資風險過高,收益不能落實,再好的優惠政策也不能轉化為收益。

      應特別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期和延續性,尤其對合同或標書中已明確規定的。例如某國外項目在標書中明確規定項目施工所需的進口設備可免進口稅,但在設備進口時,當地財政部發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提供相應保函后方可免稅,而保函手續費總額同進口稅費相差無幾,這時承包商最好一次納進口稅,并保管好相關資料,以便日后在有關政策發生變動時辦理退稅或向業主進行索賠。

      3.3 選擇適當的納稅人。

      每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盡相同,甚至差別很大。選擇合適的納稅人是對外承包工程施工中關鍵的一步,要做到“舍小利求大益”。因為合格的納稅人對當地的稅收和相關政策了如指掌,對如何進行納稅籌劃能提出非常有價值的建議。

      在選擇人時首先應對人的能力和信譽進行考察。其次要選擇對承包工程領域熟悉的當地會計師作為人,因為不同行業的稅收政策相差甚遠,會計處理方法也不同,對本行業熟悉的會計師可以提出切合實際的建議。最后是簽訂協議,可采用提成的辦法,如協議中規定,在保證合法合理納稅的前提下,以“節稅”金額為基數按比例計算費用的提成,從而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

      3.4開設國際離岸銀行賬戶

      對于國際承包工程公司,利用跨國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將收款賬戶單獨開設在海外是合理避稅的有效途徑。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可以開設離岸賬戶,并愿意為資金方面的運作提供方便,因而通過離岸賬戶轉移資產十分便捷,通常來說,在香港、開曼群島或者瑞士等“避稅天堂”開設賬戶的費用很低,最少只需要交納300美元的費用,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這種離岸賬戶不僅可以減少納稅額度,還不受外匯管制,使公司的海外投資、轉移資產計劃更為隱蔽和自由。跨國公司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把營業收入、成本、借貸和盈利分配到對其最有利的稅務轄區的做法,被稱之為“合法避稅”,這種現象存在至少已經幾十年,在企業來看,也是一個不公開的秘密。這種做法非常有效地規避高額稅款,但是也應謹慎操作以免引起國際間的稅收糾紛。

      3.5 加強有關憑證和資料的保管。

      由于施工當地稅收政策時常發生變動,在妥善保管收入、費用等相關憑證的同時,相關政策法規的資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在國外施工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項目初期沒有充分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日后施工過程中被發現,經與當地政府部門協商,若已同意辦理退稅或用其他方式給予補償時,承包商應提供詳盡的資料和憑證。保管好相關資料不僅可以彌補損失,還可以為后期索賠提供必要的資料保證,因此憑證和資料的保管工作尤為重要。

      4 結束語

      海外項目納稅籌劃就是要將它作為一種手段,與企業海外經營活動進行融合,為企業經營戰略目標服務,實現減輕稅負、降低涉稅風險、擴大財務整體收益的目的。海外項目納稅籌劃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隨著海外業務的不斷擴大,海外承包、援建項目的稅務風險也逐步加大,這就要求致力于拓展海外工程項目的企業加強與本國、東道國稅務部門的溝通聯系,提高納稅籌劃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為我國海外工程項目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納稅籌劃服務協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績效工資;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9-0096-03

      從2006年開始,國家實施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逐步建立體現崗位職責、能力和業績的薪酬體系。高校實施事業單位的崗位績效工資,教師收入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部分高校教師由于科研、社會服務能力教強,還有來自于稿酬、講學、培訓、兼職等各種勞務報酬所得,這些工資外收入甚至成為部分高校教師的主要收入來源。面對收入增長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可喜局面,高校教師個稅貢獻越來越大,高校教師一度成為“高收入”群體,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重點監控”對象,高校教師面臨“收入增長的煩惱”,部分教師甚至陷于名義收入增加,但稅后可支配收入下降的尷尬境地。因此,高校教師通過稅收籌劃合理減輕稅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顯就得尤為重要。這不僅可以調動高校教師工作積極性,還可以提升其納稅遵從度,實現征納關系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總體來看,績效工資制度下高校教師收入可以歸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受雇或任職于高校而獲取的所得,即崗位績效工資,其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另一類是非崗位績效工資收入,主要是教師開展社會服務獲取的所得,常見的有勞務報酬、稿酬等。本文就這兩類收入的個稅籌劃方法作探討。

      一、崗位績效工資所得個稅籌劃

      根據崗位績效工資構成情況,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義工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教師取得的各項津貼、補貼,應在取得的當期與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考慮將部分工資、薪金福利化。具體做法是,學校將教師工資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轉化成為教師提供必要的福利設施,降低其名義工資,從而降低其個稅稅負。如學校可為教師配備班車,提供便利交通條件;為教師配備圖書資料,提供便利科研條件;為教師配備辦公桌、電腦、打印機、電腦耗材等辦公設施及用品,提供便利教學條件。上述福利支出若以工資薪金形式發放會提高教師的應稅收入,從而增加應稅收入,甚至提高稅率等級,加重稅負。學校不妨負擔上述支出,適度降低教師名義工資,這樣,學校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既提高教師福利水平,又為教師節約了大量稅款。

      但是,根據稅法規定,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還有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等,也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這種籌劃方法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應避免提供的福利變成實物或貨幣分配。學校可以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師上下班,可以為教師提供豐富的圖書資料,但不可以直接為教師報銷交通、資料等相關費用,否則相當于發生了實物或貨幣分配,應在發放當期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稅。也可以將教職工工資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轉化成為實物福利,但不轉移所有權,在教職工調離時將相應物品歸還學校,不屬于實物分配,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方案

      高校教師績效工資主要包括課酬、科研工作量補貼等其他收入,由高校人力資源部門和教學管理部門按照教師實際授課數量、完成科工作量等因素,考慮教師職稱、專業技術等級差異確定具體數額。根據稅法規定,這部分工資應在發放的當月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稅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當應納稅所得額突破分級臨界點時,適用稅率提高,直接導致應納稅額增加,因此,必須統籌考慮發放方案,降低個稅稅負。目前,績效工資有的學校是分月發,有的學校是學期末一次發放,發放方式不同,應繳個稅也不同。

      例如,某老師每月工資4000元,全年績效工資18000元,不考慮年終獎,納稅方案有以下2種。

      方案一:績效工資分12個月平均發放

      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4000+18000÷12-3500)×10%-105=9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95×12=1140元。

      方案二:績效工資每學期末發放

      如上所述,工資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共10個月。另

      有兩個月要分別加課時費9000元,每月工資13500元,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13500-3500)×25%-1005=950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5×10+950×2=2050元。

      綜上,可以看出第一種方案比第二種方案少納稅910元。上述例子具有普遍意義,當然,不同教師績效工資不同,那么采用的納稅方案應該會有所差異,但籌劃的方法一樣。上述籌劃方法最大的優點就是學校可以在沒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況下,通過納稅籌劃,使教師完全合法地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稅后收入。

      (三)合理籌劃各種獎金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高校教師完成了相應的工作任務,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會獲得各種獎勵,常見的有年終獎、科研獎勵、先進獎、考勤獎等,獎勵形式既有現金,也有旅游獎勵、實物獎勵等。由于獎勵數額較大,特別是年終獎,若不合理籌劃將會加重稅負。

      根據稅法規定,教師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稅。年終獎可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稅。因此,可以通過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地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根據測算,在年終獎的稅率小于或等于月稅率時,采用年終一次發放的方式全年應納稅額最少,采用平均每月發放的方式次之,按半年發放全年應納稅額最多。例如:

      肖老師每月工資為4000元,年終獎36000元,若年終獎按月發放,全年應納稅額=[(4000+36000÷12-3500)×10% -105]×12=2940元;若年終獎按半年發放,全年應納稅額=[(4000+36000÷2-3500)×25% -1005]×2+[(4000-3500)×3%]×10=7390元;若年終一次性發放,全年應納稅額=[(4000-3500)×3% ]×12+(36000×10% -105)=3675元。

      對于科研獎勵,應當由參與者分別簽字領取,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地節約個人所得稅款,而且稅法還規定了許多免稅獎勵,獲獎者應該盡量利用優惠規定。

      獎勵形式不可一味選擇非貨幣形式,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各種形式的實物獎勵、旅游獎勵均應納稅,如果選擇實物獎勵應避免轉移實物所有權。

      (四)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稅法規定了許多減免稅優惠政策,高校財務部門應該充分、正確利用這些政策,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尤其是教師的條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時,這種籌劃就具有特別的意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以下各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津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及誤餐補助等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補貼、津貼。《關于各類基本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高校應充分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將教師工資中免稅部分單獨核算,盡量提高工資中免稅部分的比重,降低計稅基礎,減輕高校教師的稅負。

      二、非崗位績效工資所得籌劃

      非崗位績效工資所得主要是教師開展社會服務獲取的所得,常見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是與教師個人受雇或任職無關的所得。

      (一) 勞務報酬的籌劃

      優秀的高校教師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服務社會,常有兼職、受聘等業務,從而獲取可觀的報酬,如受聘培訓機構,擔任獨立董事,提供設計、翻譯、審稿服務等等,勞務報酬甚至成為了部分高校教師的主要收入來源。對此,教師應該合理籌劃,減輕稅負,可采用勞務報酬工薪化、費用化和均衡支付次數等方法進行籌劃。

      1.勞務報酬工薪化。即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薪所得。這種籌劃方法的前提是勞務報酬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要高于工薪所得。能否轉化成功,關鍵在于教師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例:某高校教師在外進修,學校每月發給其工資1 200元,同時他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每月收入3 000元,其與該公司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工資所得不用納稅,則勞務報酬應納稅額=(3 000-800)×20%=440元;如果該老師與公司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則該公司支付的3 000元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與學校支付的工資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1 200+3 000-3 500)×3%=21元,可節稅419元。

      2.勞務報酬費用化。高校教師在提供服務簽訂協議時,可考慮將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由自己承擔的必要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合理降低報酬數額,這樣,計稅基數會變小從而減輕稅負。例:朱教授與某科技企業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協議,每年可獲取報酬40 000元,但需由本人承擔交通費、食宿費等約10 000元,據此,朱教授應納稅額=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若朱教授與該公司協議約定交通費、食宿費由對方承擔,報酬金額為30 000元,則其應納稅額=30 000×(1-20%)×30%-2 000=5 200元。兩相對比,后一種方案節稅2 400元。

      3.均衡支付次數。根據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按“次”計征個稅,如果一次勞務報酬畸高,還要加成征收。因此,應盡可能將勞務報酬的支付次數均衡,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加成征收的規定。接上例,若朱教授采用后一種方案,而且與對方約定按月平均領取報酬,則共應納稅額=(30000÷12-800)×20%×12=4080元,比一次性支付減少稅額1120元。

      上述勞務報酬的籌劃方案對于支付報酬方而言并沒有加重其經濟負擔;方法2中由于承擔相應費用,企業還可起到抵稅作用;方法3中由于延遲支付減輕了企業現金流壓力,更有利于資金周轉。因此,設計好勞務報酬合同進行必要的籌劃對雙方均有利。

      (二)稿酬所得的籌劃

      現行稅制下,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方法大同小異,稿酬所得不僅沒有加成征收的規定,而且還有減征30%的稅收優惠,因此,教師應注意將獲得的稿酬與一般勞務報酬所得相區分并分開計稅。由于稿酬所得計稅方法與勞務報酬基本相同,因此,其籌劃思路也基本一致,即考慮稿酬費用化,均衡支付次數。但考慮創作的特殊性,可以利用數人集體創作,根據每個人得到的稿酬分別扣除費用計征,經過籌劃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或考慮出版系列叢書的方式。

      如果一項稿酬所得預計數額較大,可以考慮集體創作。該方案的前提條件是增加參編者后必須使平均稿酬降低至4 000元以下,才能利用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同規定達到籌劃目的

      王教授完成一部歷史著作,稿酬共15000元。如果獨立完成,獨得稿酬15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1-30%)=1680元;如果由5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800)×20%×(1-30%)×5=1540元。節稅140元。

      出版系列叢書籌劃法即把某些著作分解為幾個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可以分散每次取得稿酬收入,降低計稅基數,但在出版實踐中,單純為降低稅收負擔而進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籌劃

      高校教師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術擁有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其提供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專利權的使用權取得所得稱之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根據營業稅政策規定,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無形資產無論采取轉讓或投資的方式,營業稅或免征或不征,均不涉及營業稅及其附加的籌劃問題。但是,根據個稅政策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擁有特許權的教師而言,是選擇使用權轉讓還是選擇投資入股方式,個稅負擔是重要影響因素。

      如果選擇特許權使用費折合入股,投資時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待日后按照投資入股的比例定期取得投資收益時,再按照股息、利息、紅利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實現遞延納稅及減輕稅負的籌劃效果,但由于共擔風險,教師個人面臨投資風險;如果選擇轉讓使用權可直接獲益,但不能獲得稅收遞延利益。因此,對于特許權的處理,教師個人應綜合權衡。

      三、結語

      綜上,高校教師個稅籌劃方法很多,而且均具有可行性,能實實在在地降低教師稅負。但現實中有些籌劃效果卻不盡人意,究其原因是稅收籌劃是一項較為系統綜合的工作,需要參與的不僅僅是教師個人,還需要學校、財務部門和相關單位的配合,而配合不夠是造成效果不盡人意的主因。因此,績效工資制度下對于崗位績效工資個稅籌劃,需要學校的政策支持和財務部門的鼎力配合;對于非崗位績效工資所得的籌劃,作為籌劃主體的教師應吃透稅收法律政策精神,積極主動進行籌劃。與此同時,支付所得的一方應在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盡可能地予以支持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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