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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稅收籌劃;意義
1 稅收籌劃的概念與內涵
“稅收籌劃”一詞來源于英文的“Tax planning”。可以譯為“稅收計劃”或“稅收籌劃”。在我國稅收籌劃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稅負最輕或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籌劃行為。這說明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要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必須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并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進行的,其目的是使自己稅負最輕和稅后利益最大化。可以說稅收籌劃就是在納稅人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理財決策時不能將稅收因素排除在外,比如一項決策在不考慮稅收因素時可能是最好的決策,但加入稅收因素后可能就不是最佳的決策。
2 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
2.1 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并按照稅法規定和政策導向進行的事前籌劃行為,當然是法律所允許的一種合法行為。而偷稅則是納稅人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采取偽造、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非法行為。
2.2 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稅收籌劃所作出的經營、投資、理財選擇,是按照稅法予以鼓勵或扶持發展的政策導向來籌劃的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因而也是各國政府鼓勵的行為。而避稅則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以改變應稅事實而達到少繳或免繳稅款的行為,雖然它沒有違反法律,但是卻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圖利用了政府的立法不足或缺陷。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符合國家稅法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態度。
2.3 稅收籌劃與節稅的聯系和區別。可以說節稅是稅收籌劃的低級階段。在稅收籌劃中要運用除節稅方法以外許多方法,應該說較高級的稅收籌劃不僅要實現節稅目標,更要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這種由單純追求節稅目標向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目標的轉變,反映了納稅人現財觀念不斷增強的發展過程。
3 企業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合理合法降低稅收負擔,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進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作到:
3.1 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的原則。納稅人必須遵從稅法規定依法納稅,如果違反稅法規定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因此。稅收籌劃者必須熟悉和精通稅法,掌握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的導向,并密切注視稅收政策及稅法的調整變動,使稅收籌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這也是由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
3.2 事前籌劃的原則。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欲進行稅收籌劃應當在投資、經營等經濟行為發生前著手安排,兼顧各相關稅種進行比較,要全面考察相關年度的納稅資料,立足于企業經營的連續過程,全面衡量,不得在這些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后,再去采用各種手段減輕稅負,這樣做即使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也不是稅收籌劃。
4 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在遵從稅法、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應該對納稅人、國家和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企業而言稅收籌劃能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降低生產銷售成本,有利于經濟行為有效率的選擇,增強競爭能力。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出:
4.1 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加企業收入。因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降低了納稅成本,節省了費用開支,同時提高企業的資本回收率使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增加。因此可以說增加了企業的收入。
4.2 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實行稅收籌劃,通過一些經濟性選擇條款的合理充分運用,可以稅款延期繳納稅款。從而增強了企業的資金利用率。
所得稅會計的概念:以會計核算為前提進行所得稅的稅前盈虧核算與以稅法核算為前提的應繳納所得稅虧損兩個算法的差異所進行的會計處理。產生所得稅會計的原因是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之間的區別。應稅收益指的是按照稅法和法律的相關制度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收益指的是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一定時期內的總收益與總損失報告中的納稅前利潤總額。以會計準則與稅法為基礎,范圍存在的差異性決定兩種應稅收益與會計利潤計算的區別,所得稅會計的研究就是根據兩者的差異進行的理論研究。
二、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很大,它們兩者在本質上就有較為明顯的區別。正確合理的區分兩者的差異能夠加強對所得稅會計的研究了解。首先,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在目的上存在差異,財務會計是體現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利潤、財務情況以及公司現金流量的。所得稅會計則是體現以稅款征收為目標,所確定的所得稅應繳納的稅額。其次,兩者的行為主體存在差異性,會計主體是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以及報表的范圍。會計的主體具有獨立的資金能獨自承擔盈利與虧損和核算收支。法律主體是能獨自承擔法律的責任的個人或團體。分公司及車間等不能獨自承擔法律責任。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再次,會計計量的不同,財務會計是歷史成本計量,稅法中明確規定各交易應采取的公允價值來確定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企業持有的資產有可能會存在增加或減少的可能。在會計中必須確認損益。稅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稅收部門能調整損益的情況,其他部門不能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
三、一體化模式
按照會計準則計算會計收益之間與按照稅法為計算的計稅基礎之間沒有納稅差異,兩者是互相一致的。事實上,在國際一體化模式下,企業所得稅會計不允許對企業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為了保證國家稅收,稅法以一體化會計模式為基準。因此在一體化模式下納稅不存在差異性,所以該模式下所得稅會計處理對于沒有差異性的納稅就沒有實際意義。
企業會計準則計算企業的利潤收益就是計算稅法應繳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在操作過程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方法,所得稅會計準則和稅法不相同,但會計準則將繼續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從而確保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計稅標準保持一致。所以在本質上說,所得稅會計和財務會計二者是保持一致的。
四、分離模式
在分離模式中,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完全不一樣的,所得稅會計和財務會計雙方原則不同。分離模式按照財務會計準則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處理。可以做出主觀判斷。財務報告和稅務報告是完全不同的表。在分離模式下,無論是所得稅會計或財務會計報告,主要的區別是報告使用的主體不同,其目的是為了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分離模式削弱了稅法對企業的影響,加強以企業的資本投資為目標,提高財務會計的重要性。同時為投資者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真實的,公正的,有效的。在分離模式下,所得稅會計與金融的作用要分開,各自發揮自己的作用。
五、混合模式
該模式采用的是分離模式與混合模式相結合的所得稅會計模式。所以,在該模式中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既不是相互獨立又不是相融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會計收益受到所得稅的影響,會計收益與計稅兩者的會計利潤收益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財務報表上面的企業利潤收益按照稅法的相關要求針對其中一部分項目進行調整。在混合模式下,針對所得稅計稅依據與會計利潤收益產生的應納所得稅額進行調整。有一方面會計收益與計稅依據是互相重合的。
提高企業的績效評價體系,加強內部審計機制。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嚴格的內部審計,加強內部管理和控制是企業提高內部控制的重要依據。目前,一些中國企業績效考核機制和內部審計機制不是合理的,企業管理者對績效考核機制和內部審計機制要有新的認識,引導員工符合公司的要求和審批程序以及績效評估和內部審計機制,保證內部制度的完整同時減少內部和外部業務發展的風險。
所得稅會計核算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相對獨立的條件下,應繳納的應納稅額與會計利潤收益的差別越來越大。參考和引進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符合中國發展的所得稅會計理論,使中國的所得稅會計制度不斷完善與改進,同時應該加大所得稅的重視程度,從而與國際會計慣例到達基本協調,使中國的所得稅發展更加符合我國國情。
1.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造成漏稅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2.欠稅=抗稅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從定義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并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準后,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于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么,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稅。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抗稅則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定義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抗稅是拒不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干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由于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而準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一 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偷漏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這既違反了稅法規定,又破壞了有序的納稅環境與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國家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稅收籌劃與偷漏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從其本身的角度出發,在不違犯稅法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稅率、稅目、稅收優惠政策等對納稅人的籌資、投資、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巧妙的安排,以達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繳或不繳稅,或優化企業的稅負成本結構等目的。可見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企業應熟悉和通曉稅收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保證財務賬目資料等的真實與完整。這樣納稅人就需要主動去學習和運用稅法,無形中也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收法制觀念。這對建立一個有序的納稅環境是大有裨益的。
二 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
稅收籌劃照理說是合法的,并且是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的。但對一些納稅人來說,只要是降低稅負,并且又不會觸犯國家稅法那就是企業可實施的行為,并不會去考慮實施該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因而,一些納稅人實際是在想方設法鉆稅法的空子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甚至故意歪曲稅法。
三 稅收籌劃的原則
1.法律原則
稅收籌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一定要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允許范圍內進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的稅收籌劃是和偷漏稅無異的。
2.價值最大化原則
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應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即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不是一時的少繳稅款。在多種方案的選擇中,最優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稅負最輕的方案。稅負減少并不一定等于企業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有時反而會因種種原因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從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著想的,不能局限于個別稅種的籌劃。如果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的應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方案。最終選擇的也應是總體收益即價值最大化的方案。
3.及時性原則
國家的產業經濟政策是在符合宏觀經濟大環境前提下制定的,與之相適應的稅法也是在不斷地調整與完善。企業要應對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變化,不斷調整、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籌劃帶來的收益。
4.方法性原則
企業實施稅收籌劃應選擇正確合理的方法,充分利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從中選出最適合本企業最優方案。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可以采取稅負轉嫁、納稅期遞延等,也可以從稅率、稅基及稅種差異方面進行籌劃。根據企業自身發展規模和地域的不同,企業在選擇單一或者多個方法搭配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各種方法各有特點和適應性,不能只為了減輕稅負,不考慮企業的自身情況。企業應充分預測風險和成本,建立稅收籌劃風險成本預測和核算程序,由企業領導、財務人員、稅務專家及外部中介稅務籌劃機構組成內部討論研究機制,制定多套方案適時選用。做到提前預計,發生后當期核算,最終形成合理有效的控制,把稅收成本作為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科學管理。
四 稅收籌劃的建議
第一,企業首先要規范完善稅收籌劃的內部環境,建立完整的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報表,加強成本核算,做好經營管理方方面面的協調工作。稅收籌劃并不是簡單地從財務活動的安排中就能完成,而是需要采購、生產、銷售等許多環節的協調才能實現。
第二,注意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的規劃,這種規劃客觀上存在成功和失敗的兩種可能。由于稅收籌劃和偷逃稅款均具有降低稅負的表象,部分稅收征管人員對稅收籌劃也缺乏正確的認識,并且實務中對這類行為也往往難以準確界定,從而使企業對失敗的籌劃需承擔被稅收征管人員認定為偷逃稅款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李玲、呂露.論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J].知識經濟,2007(10)
[2]張永學.現代企業稅收籌劃應用問題研究[J].會計實務,2007(3)
對企業所擁有的固定資產進行折舊可選擇各種不同方式,比如通過產量法進行處理,或利用平均法進行處理都能完成折舊計算工作,此外,通過遞減形式也能進行折舊。雖然可供選用的方案很多,但折舊計算的結果會隨著處理方案的不同而呈現一些差別,這種差別主要體現在企業經過折舊之后需要繳納的稅款上。而經營企業對擁有的資產進行折舊研究,其目的是要根據實情篩選出一種最妥當的折舊計算方法,以此降低企業需要支付的稅款金額,在合乎法規以及情理的前提下,盡量規避稅務,使企業獲取的利潤能有所增加。
二、基于稅法以及會計準則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折舊范疇進行確定
企業在運營時需要把大量固定資產投入經營環節以及生產環節,從投入使用開始折舊的問題就會相應產生。[1]基于稅法文件對資產實施折舊計算或給予會計準則文件對資產實施折舊計算其結果不盡相同。因此,在賬面上對資產設備進行機制計算時,結果往往會和計入稅款之后算得的數值存在一些出入。
基于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實際折舊范疇進行確定:
(1)能夠通過計提進行折舊的部分設備資產。這些設備資產一定要與新近出臺的會計準則文件制定的相關判定規則相吻合,同時這些設備物資等資產必須具有生產能力,處在使用期限之內,但還沒有對竣工階段的相關決算進行辦理,所以這部分設備資產需要先行估價,然后遵循估價的結果對成本金額進行確定,最后才能通過計提完成折舊處理。(2)不可通過計提進行折舊的部分設備資產。這些設備資產一般包含三類:第一類是超出使用期限無法繼續生產或使用不當徹底損壞的設備資產。第二類是在折舊方面已完全提足的一些設備或物品,這部分財物或設備不管能否生產都無法計提。第三類屬于需要單獨進行計價的場地、土地等資產,由于企業僅擁有使用這些場地的權力,所以在折舊時需要按照無資產進行計算。
基于稅法文件對固定資產的實際折舊范疇進行確定:在稅法及有關法規文件中,一般通過排除的方式對不能進行計提的部分物資設備進行規定,其余的設備和物資都包含在能夠計提的范疇。在所得稅法中有明文指出,下述物資或設備不包含在折舊的范疇:(1)需要單獨進行計價評估才能入賬的一些場地和土地資產。(2)不投入生產或營銷環節的某些資產。(3)新建為啟用或擱置未用企業建筑以及樓房。(4) 通過租借獲得的部分財務或設備。(5)徹底完成折舊,但還在生產線中使用的設備或物。
上述兩種計算物資折舊的方法在對樓房以及建筑的判定方面存在區別,在稅法文件中,樓房無法進行折舊,但是根據會計工作準則進行判定時,樓房同樣能夠折舊。
三、基于稅法以及會計準則對企業資產進行折舊計算的區別
基于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計算:在這方面經營企業能夠依照實情選用最適宜的方案對物資設備進行折舊計算,可選的方案比較多。在會計準則中已聲明,經營企業需要遵照固定資產判定范疇中設計的效益達成模式對折舊的計算方案進行篩選。經營企業既能通過直線法方案進行計算,也可以根據年數進行總和計算,此外利用工作量或者逐層對余額進行遞減也能完成折舊計算。
基于稅法文件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計算:相比會計層面的折舊計算來說,立足稅法對設備物資進行折舊可供選擇的方案比較單一。遵照實施條例文件中提出的規范,通過在對資產設備進行折舊時必須采用直線法方案并定時做好扣除工作。在處理型號更迭比較迅速的設備時,如果設備需要長時間遭受腐蝕或者在生產時一直處在惡劣的環境,就可以對折舊計算進行加速。[2]在對折舊進行加速計算時,企業可依照實情采取二倍的遞減方式將越逐層扣除,同時利用總和法也能算出折舊。
上述兩種折舊模式的區別體現在:從會計層面說,經營企業能夠選擇的計算方式比較多。例如,可以采取平均法方案計算物資的折舊額度,而以工作量為基礎或者利用總和法都可以算出折舊,此外企業也可以采取遞減法。如果立足稅法文件對物資設備實施折舊,能選用的方案相對比較單一。在對常規的物資設備進行折舊時,稅法明文指出要采用直線法方案計算。而在對其他特別的設備或物資進行計算時,稅法指出可以采用加速計提的方式實施折舊,如果依據稅法文件對設備進行折舊就必須采取文件所制定的方案來計算。
四、處理基于稅法文件以及會計準則文件折舊差異的方式
(一)兩種折舊在不同層面呈現的區別
由于以稅法文件為基礎所實施的折舊計算以及立足準則開展的折舊工作在目標方面各有相同,并且兩者所提供服務的具體對象也存在差別。從會計層面來說,要重點對投資企業及個人供應服務,同時還要對持有債權的企業及個人進行服務。[3]但從稅法方面看,稅法所服務的對象主要的各級政府。從目標方面看,會計工作需要立足客觀層面對經營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態進行反映,但稅務的目標是收集并管理財政方面取得的收入。實施會計工作的關鍵價值是給涉及企業利益的多方對象傳遞財務資料信息,但從稅務方面來說,其價值是對稅收進行科學管理。
(二)對兩種折舊模式進行協調的方法
由于這兩種折舊模式所憑據的文件不同,所以在折舊額度的計算上難免呈現區別。但是兩種折舊所呈現的區別能夠進行調適,也可以對某些細微的區別進行規避。在對稅收的有關折舊規范進行確定時,需要盡可能結合會計中的折舊條例,對折舊的方法進行調整。在協調的同時,應注意保證兩種折舊方式能相互獨立,避免互相干涉。經營企業在實施會計核算方面的工作時,應嚴謹地分析并遵循會計準則文件;而在處理稅收時,必須遵循稅法精確計算需要繳納的稅款。
(三)對兩種折舊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
如果通過會計準或者遵照稅法對折舊進行計算時存在一些矛盾,經營企業需遵循稅務文件對繳納稅款的額度進行計算調適。例如,在經營企業需要繳納的所得稅進行計算時,除了要遵循會計準則文件對收入利潤進行精確計算,還需要遵循稅法文件分析實際繳納稅款的額度。如果兩種折舊算出的稅額存在暫時性的區別,就需要通過債務法律落實企業內部的具體核算工作,并分別確定通過遞延產生的稅負債以及相關的所得稅。[4]在之后的年份中,經營企業可以按照賬目表面需要賺回的實際額度進行稅務繳納工作的相關申報。
五、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