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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合理避稅;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非違法的避稅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之比較及對企業的影響
我國目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變更:
(一)變更了納稅人的范圍
1.實現了內外資企業的統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首次明確界定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將外資企業納入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制范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被用來規制外資企業所得稅繳納的相關事宜,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繳納事項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定義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規則,不再籠統的企業花費為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規則的統一。
2. 明確了納稅人的定義與范圍
舊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列舉式的說明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納稅人為企業及其他組織。所謂企業及其他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定義應當限定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因此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主體。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需單獨納稅,而由總公司統一納稅。
(二)降低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而新企業所得稅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率為25%,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率,減輕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量方式的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在收入總額方面增加了兩項應稅收入,但與舊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概念與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范圍。在各項扣除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區分了準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項目,對計稅工資、公益性捐贈、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中的外購商譽、對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內部費用等扣除項目做出了明確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計量的改變有效的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征稅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業非經營活動帶來利益流入,保證了財政撥款等相關資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的重要變化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有力的促進企業通過人才引進實現自身發展,降低了企業因人力資源支出所帶來的成本。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允許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業因對外宣傳所產生的稅收負擔。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現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外資企業在五年過渡期內繼續享受該等優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有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則改變為產業性稅收優惠為主,區域性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一方面促進了內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公平待遇,解決了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問題,有助于內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產業性稅收優惠為主、區域性稅收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引導企業向高新技術與其他國家支持的產業轉移,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綜上所述,通過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稅前扣除總額,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了企業稅負,對促進我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
二、合理避稅的概念及注意事項
(一)合理避稅的概念
合理避稅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
(二)合理避稅的注意事項
1.合理避稅合法性
合理避稅必須是嚴格依據稅法所作出的行為,合法性是合理避稅所必須堅持的原則。采取違規行為所進行的避稅屬于稅收違反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2.事前進行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可以通過稅法中對相關稅收減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稅收優惠措施等規則的運用,調整企業經營政策與經營活動,進而降低稅負,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合理避稅必然是企業事前采取的經營舉措與經營活動。因此,合理避稅具有事前籌劃的性質。
3.合理避稅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合理避稅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準確納稅。因此,合理避稅對企業稅務人員有著非常高的職業要求,要求相關人員能夠充分掌握與理解稅收法律法規,合理安排企業的稅收繳納,進而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合理避稅策略
合理避稅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另一種是非違法的避稅。本文就兩種避稅方式分別作出分析:
(一)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有效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策略。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中,可以適當向相關行業傾斜,獲得相關行業所帶來的營業收入,進而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稅率優惠政策外,《企業所得稅法》也在扣除標準方面對企業采取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加大技術投入,獲得相關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安排殘疾或其他人員就業,來享受低稅率或相應的其他稅收優惠措施,進而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二)非違法的避稅
非違法避稅行為本身并不與稅法規定相沖突,屬于企業可采用的稅收籌劃行為。為了降低企業稅務負擔,可以建議企業采取以下非違法的避稅策略:
1.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企業在所處行政區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與分公司兩種形式開展業務。
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也需要單獨納稅,并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納稅。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不同形式的企業及相關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著細致的規定。因此,如果異地設置經營機構,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過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術子公司的設立,降低子公司的稅收成本,進而降低整個企業集團的稅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較大的異地經營機構。由于分支機構的納稅由總公司統一繳納,那分支機構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應當計入到總公司的扣除金額中。因此,對于需要有較大投入的分支機構,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設立。
2.成本與費用籌劃進行合理避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可以在采取經營活動前,按照相關扣除標準來合理掌握費用支出,進而進一步降低稅收成本。
四、結語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依據稅法的行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明確規定了相關稅收優惠措施及扣除標準。企業可以站在稅收立法目的角度,通過有效利用稅收政策來降低稅收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掌握,在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事前籌劃來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參考文獻:
[1] 瞿志明.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合理避稅探討[J].國際商務財會,2010.1
一、企業所得稅籌劃概述
目前很多企業對于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內涵和意義認識不清,從而拖累了這一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這里有必要對于企業所得稅內涵以及籌劃意義進行一個闡述,進而為企業做好這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撐。
1.企業所得稅籌劃內涵。企業所得稅籌劃是指在稅法的框架下,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力范圍之內,通過會計政策選擇、優惠政策適用等措施,科學合理的制定納稅規劃,盡力減少應稅數額,從而減少納稅數額或者緩交稅的一種行為。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關鍵就是要盡量在應稅所得中減去各種準予扣除的費用支出,從而實現企業所得稅減少的目的。我國現行會計政策、稅收優惠中有很大的所得稅籌劃空間,企業需要利用好這些空間來進行合理避稅。
2.企業所得稅籌劃意義。企業所得稅籌劃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闡述如下:一是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稅后收益,對于企業來說,經營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得收益,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成本支出,通過企業所得稅籌劃減少稅收支出,可以實現企業收益的增加。二是利于提升企業財務健康,企業所得稅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而財務風險又是企業所面臨的主要風險,通過企業所得稅籌劃,可以有效的減少企業財務風險,提升企業財務健康水平。三是利于企業管理改善,企業所得稅籌劃本身具有一定管理診斷作用,通過企業所得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優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同時,所得稅納稅籌劃也使得企業降低了成本,有了更多更好的發展空間,這樣有利于實現企業的持續發展,從而可以實現更多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實際上也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原則
由于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等方面的客觀差異性,這意味著沒有普遍可以套用的企業所得稅籌劃模式,總結那些在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開展方面擁有良好經驗的企業,發現要做好這一項工作,需要嚴格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必須要繳納的一個重要稅種,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基本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避稅。合法性是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開展需要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企業所得稅籌劃各項工作的具體開展不能夠逾越相關法律這一條紅線,如果這一工作的開展觸碰到了相關法律,其行為就不是企業所得稅籌劃,而是偷稅漏稅,其后果往往就是得不償失。因此企業所得稅籌劃需要全面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仔細分析判斷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合法性,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而不是之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進行合理避稅。
2.效益性原則。企業所得稅籌劃主要目的就是幫助企業獲得收益,因此效益性原則是企業所得稅籌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本文這里的效益是指企業的整體效益、長遠效益最大化,而不是企業所得稅籌劃本身以及短期的效益最大化。很多時候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方案雖然看起來能夠帶來稅收最小化,但是任何決策都是收益以及風險相伴,從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以及整體利益的角度來看,這種方案并不一定就是最優。因此企業所得稅籌劃需要注意從企業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方面進行分析,從而制定效益更好的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
3.規劃性原則。“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企業所得稅籌劃重在規劃,對于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征,納稅義務本身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給企業所得稅籌劃進行一個長遠的規劃提供了可能。因此對于企業來說需要注意對企業所得稅籌劃進行一個長遠的規劃,一定要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來進行合理規劃。企業要組織財務領域的精兵強將,對于未來一個年度內的經營情況進行一個基本預測,根據預測結果來提前安排好年度內的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
4.動態性原則。企業所得稅籌劃要保持一定的彈性,能夠根據會計政策的調整、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等進行動態調整。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始終處于一個動態變化的狀態,因此如果企業所得稅籌劃不能夠根據內外環境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則意味著這一工作的有效性將會大打折扣。所以企業所得稅籌劃需要堅持動態性的原則,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內外影響因素的變化進行彈性調整,保證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的有效性。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考慮到企業所得稅籌劃本身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需要企業在遵循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一般原則基礎之上,在會計政策選擇、稅收優惠政策利用以及稅務方面進行不斷的探索,從而實現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目的。
1.靈活選擇會計政策。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點就是要靈活選擇會計政策,在會計政策方面,我國企業具有選擇權,不同的會計政策對于企業來說往往意味著不同的稅負,因此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會計政策合理選擇。可供企業選擇的會計政策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收入確認期限方法等等。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可以選擇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使得企業利潤后移,各種費用前移,從而獲得所得稅遞延繳納優惠。在存貨計價方法層面,如果存貨價格上漲,則宜采用后進先出法,如果存貨的價格處于下降通道之中則宜采用先進先出法,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當期企業所得稅支出。在收入確認方法層面,關鍵就是要盡量延后收入確認時間,實現遞延納稅的基本目的。
2.靈活利用稅收優惠。為了切實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我國出臺了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企業所得稅籌劃來說是一個利好,梳理主要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投資抵扣企業所得稅政策、虧損彌補企業所得稅政策、安置殘疾人員、失業人員給予所得稅減免等,這些政策對于企業所得稅籌劃來說非常重要。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舉例而言,在投資抵扣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可以通過購買一些設備,來抵扣應繳的所得稅。企業還可以通過安置一些殘疾人員,來幫助企業獲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資格。
關鍵詞:合理避稅;新稅法;避稅籌劃;建筑施工企業
稅收是一個企業的外部成本,稅收數額影響著最后的經濟效益,所以作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企業,必須要仔細分析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采取各種方法把企業的稅費降低到最佳狀態。建筑施工企業出于對企業長遠發展的綜合考慮,應認真分析研究國家的稅收政策,綜合建筑行業的特點,在企業的全渠道積極進行納稅籌劃,最大限度地避稅,實現現金流的良性循環和企業整體效益的增加。
一、企業所得稅避稅籌劃
(一)所得稅避稅籌劃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指的是對中國境內企業(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除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也就是對內資企業的收益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避稅又被稱作合法避稅、納稅籌劃,是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或未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業務往來,或利用現行政策空間或漏洞等,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二)所得稅避稅籌劃與偷漏稅的區別
避稅是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和稅負最低化,研究各國稅收法律之間的差異,策劃個人或集團內部財務節稅計劃,以規避納稅。避稅雖然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合理避稅與非法避稅不同,非法避稅往往是由于稅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納稅人能夠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做出有利于稅負的安排。合理避稅又被稱作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從而取得正當的稅收收益。
二、所得稅避稅籌劃的策略分析
(一)所得稅避稅籌劃的原則
1.時效性原則
目前我國經濟整體正處于發展和轉型時期,我國的稅法和相關政策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這就使得合理避稅必須面對現實,及時把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適時籌劃,保證避稅的時效性,不能因為籌劃的滯后導致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
2.風險防控原則
由于合理避稅需要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蘊含著巨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盲目地進行避稅,其結果可能導致踩線,所以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時,必須謹慎操作,防控風險,不能因小利而失大得。
3.全局性原則
企業通過納稅籌劃縮小應稅額,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合理規劃企業各種收入的納稅年度,延緩納稅,進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費。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針對企業業務中與所得稅相關部分詳細了解其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種稅率、有無優惠政策、法律法規中有無可利用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況后,企業要考慮如何精確地利用這些條件進行納稅籌劃,從而謀求經濟效益最大化。
4.費效最優原則
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費效最優原則,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不能在不考慮經濟效益的情況下盲目進行納稅籌劃。
(二)建筑施工企業的所得稅籌劃
1.對企業行為的籌劃
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可以以下方式進行。第一,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組建集團分公司的方式來平衡稅負。第二,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建立高新技術企業,以此享受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政策。第三,稅法規定,在收購虧損企業時,可以合并財務報表,其虧損可以在五年內抵銷,企業還可以通過收購行業內的虧損企業來抵減所得稅。
2.合理設置會計科目
企業應當合理設計會計科目以進行日常會計業務處理。不合理的會計科目設置會在無形中加重企業的負擔,增加企業的所得稅。
3.合理確認企業收入
企業結算收入的多少直接影響施工企業的總利潤,影響企業的所得稅。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按照工程進度或完工的工作量進行收入的確認。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一般都不能在一個會計期間內完成,所以逐步確認相關的工程結算收入可以延遲納稅期限,無息使用繳稅資金。
三、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避稅籌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營業收入確認不合理
有的施工企業管理粗放,會計年度確認收入時簡單地以收到的錢為依據確認收入。而按照財務會計的原則,收入的確認需要具備兩個基本的條件:一是承諾的事項已經充分完成;二是已經收到現金或未來支付的有效承諾。但是,業主的確認往往非常滯后,或者是有的干脆就不確認,原因就是建筑承包商始終處于劣勢地位。這就會導致部分承包商的收入確認往往是不實的,國有建筑企業尤其如此。一些上市的建筑企業為了增加本企業的業績,在確認收入上沒有也無法按照會計準則實施,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自己確認收入或按照領導的意愿確認收入。收入確認的不規范導致了應收賬款的確認也是不規范的。沒有效力的應收賬款導致利潤往往是虛增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施工企業對保證金等項目一般都是按照應收賬款來記賬,這也是虛增收入,或者說是不實收入的一部分。因為對建筑施工行業來說,保證金基本沒有全額退回的情況,或多或少都要扣除一部分。
(二)沒有合理地利用所得稅預繳制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而在實際工作中,部分財務人員不顧資金時間價值,只從本部門利益出發,為求方便按實際數預繳,根本不顧企業本年度經營實際情況。
(三)為求簡單方便,采用簡單折舊法
固定資產折舊固定地采用年限平均法,不顧成本的回收速度,也不顧利潤的前移。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業普遍采用項目經理管理制,項目經理對工程項目全面負責。由于公司效益的考核需要,出于自身效益的考慮,項目經理會選擇推遲固定資產的入賬時間,降低固定資產在本人所負責的項目中提取的攤銷數額,從而降低折舊。
(四)存貨計價方法不合理
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會導致不同的會計利潤和存貨估價,而某些建筑施工企業對存貨的發出計價,不管將來物價預期如何,固定采用平均法,從而使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無法控制,難以達到避稅目的。
四、完善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避稅籌劃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確認營業收入
一般來說,營業收入確認越早繳稅越多,要從企業角度出發,運用納稅籌劃,合理確認營業收入,尋求減少納稅額,減緩繳納時限。
(二)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預繳方式
我國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辦法,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根據我國稅務總局對的規定,企業在預繳所得稅后,少繳的所得稅不按偷稅處理。同時,稅法還規定了三種預繳的方式:按繳稅期限中實際數額預繳所得稅、按照上一會計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所得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盡量降低預繳的所得稅稅額。
(三)充分利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
固定資產折舊在稅前準予扣除,在收入已定的情況下,固定資產折舊數額越大,應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少。對折舊計提年限而言,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大當期折舊數額,可以降低當期利潤。在企業年收入穩定的情況下,增加前期的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以后繳納,可以為企業增加現金流,節約當期資金,減少銀行貸款。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財務檢查,定期檢查項目固定資產情況,確保企業購置的資產及時入賬,避免企業對應計的折舊出現漏記情況。
(四)選擇合理的存貨計價方法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收入;費用;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3-0088-02
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利用稅法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從中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企業所得稅是中國的主體稅種,企業應合理降低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對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本文擬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探討。
一、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前提是在合法條件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制定的稅法條款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全面精細比較后作出的納稅優化選擇。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的行為,都不是稅收籌劃,屬于偷逃稅的范疇,對此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在稅收籌劃中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在籌劃實務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理解稅收條款要全面、準確,不能斷章取義,要理解稅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準確分析判斷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稅收法律相關規定。三是要把握稅收籌劃的時機,要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選擇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等的周密精細的籌劃來實現節稅目的;而不能選擇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再通過采取所謂補救措施來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
(二)節稅效益最大化的原則
要把稅收籌劃放在全部經營中加以考慮,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有人認為企業納稅越少越好,進行稅收籌劃就是要使企業的納稅額降到最低點。其實不然,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最優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稅負最輕的方案。因為任何事都有兩面性,風險與利益并存。稅負減少并不一定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相反有時反而會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稅收籌劃就是稅負方案進行設計、選擇總體收益最大的最優方案。
(三)籌劃性原則
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在經濟活動中,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征收的,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應納稅所得額先作出籌劃的可能性。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但是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因此,做好企業所得稅籌劃必須把握好籌劃在先的原則。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方法
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是減輕稅負,并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利用好相關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從中國目前會計政策及稅收政策來看,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利用會計政策型
由于會計政策具有選擇權,企業對于同一項活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會計處理方法。
1.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稅收籌劃
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項目,資產計價和固定資產折舊就成為經營者必須考慮的問題。首先,固定資產的計價,會計制度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實務中,不要將裝修費等可以具體化費用的內容計入固定資產中,而應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中,這樣就可以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和應納稅所得額,起到稅務籌劃的作用。其次,折舊年限即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包含了很多人為控制的成分,為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遠期貸款。即便稅率發生變動,延長折舊期限也可節稅。
2.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發出成本,一般通過影響企業的營業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多種方法。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在價格平穩或者波動不大時,這幾種方法對成本影響基本相同,稅收籌劃空間不大。具體來看,當物價呈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法,此時期末存貨成本最低,銷貨成本最高,將凈利遞延,從而起到延緩交納所得稅的效果。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可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價上下波動時,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稅額上下波動。
3.收入確認期限方法的稅收籌劃
會計收入確認可以采用不同的時期,一旦收入被確認,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需要上繳應繳的稅款,加大企業應繳稅額,減少了稅后利潤。所以說收入的確認也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稅收籌劃。比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根據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委托銷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為了實現合理納稅期間,企業可以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貨方式,從而可以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減少納稅額,增加企業稅后利潤。
4.投資核算不同方法的稅收籌劃
企業長期投資股權的會計核算方法有兩種: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 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或實際分回額比收益額少,均應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由此可見,采用成本法的企業就可以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長期規避部分投資收益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無心避稅,投資收益實際收回后也會出現滯納國家稅款的現象。一般說來,股利發放均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于實際收到股利的當期才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國家稅收應于收益實現當期就相應實現的。所以,無論是規避還是滯納,這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5.計提壞賬準備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時常有發生壞賬的情況,壞賬損失的處理主要有:備抵法、直接沖銷法、賬齡分析法等。如采用備抵法可將應納稅款滯后,等于享受到國家的一筆無息貸款,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但應注意的是發生的壞賬損失須經取得稅務機關部門認可后,才可作為壞賬損失,用于沖減應納稅所得額,節約所得稅的上繳,并不是所有壞賬都能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因此,避稅者必須清楚在什么條件下的壞賬損失可以列為壞賬損失。
(二)利用稅收政策型
目前,中國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繳納所得稅方面,具有許多減免稅優惠,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適當的稅收政策。
1.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財稅[2008]48文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于有技術改造需要,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企業,其完全可利用該政策,實現少交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利潤的目的。
2.利用虧損彌補的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 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一條例適用于各種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
3.利用投資行業的不同實現稅收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2號文規定對于設立在西部的國家鼓勵類企業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2011 —2020 年間減按 15%征收所得稅;財稅[2008]149號文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力選擇不同的行業,進行稅收籌劃,實現合理避稅。
4.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的避稅籌劃
勞動就業企業安排待業人員可減免所得稅,現行稅法中有一些安置待業人員、下崗人員的優惠政策,企業可以根據情況合理應用;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現行的鼓勵科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要研究各地政府的規定,然后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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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靜.企業集團稅收籌劃分析[J].財政與稅務,2003,(11).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發展關乎國家,惠及民生。本文從企業合理避稅的概念出發,分析企業在新舊稅法之下的稅收籌劃的差異,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實質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相關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在我國,小型微利企業主要被定義為通過自我雇傭獲得勞動力,并且是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法律上,我國將小型微利企業定義主要為兩種,一是工業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低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的企業。二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小于1000 萬元。
2.近年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國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稅上,優惠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八條等,稅收優惠的限定條件于2014 年開始提高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的標準。在流轉稅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開始的起征點調整,以及最新的財稅[2014]71 號通知,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月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決定。在印花稅上,《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 號)文規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對于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或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準線之下利用法律的差異或者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使企業達到減輕稅負或者規避稅費的目的,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潤,其實質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后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來保護納稅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業稅法下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
1.公平競爭原則
新稅法是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改動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統一,這就使原來小型微利企業運用的變身外商投資、借用外籍成立企業等常用避稅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稅的新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在新稅法當中,區域調整為主的優惠政策變更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使得在舊稅法條件之下選擇注冊地例如選擇經濟特區、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的方式失效,使稅率的區域差異基本上消失了,選址經營的方法已經逐漸失去了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意義。
3.企業納稅申報的變化
新稅法使企業納稅申報的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在企業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報告表,在法律條文上明確地規定了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該附送年度關聯的業務往來報告表,并且在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調查時,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提供業務資料。這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用關聯交易來進行避稅的方法難度更大,是國家對企業的關聯交易的規范加強的表現。
新舊稅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與小型微利企業的關聯度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對新稅法加強了解,在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環節中一定要注意新舊稅法的不同,適時地變更合理避稅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對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產業進行投資
新稅法使企業稅率的地區性差異大大減少,使稅率的產業差異規范化,但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提供了較多的優惠政策。例如,在創業投資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投資,國家允許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應納稅額進行抵扣,對于符合環境保護類別的企業以及投資項目實行免征或者減征所得稅的政策,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國家扶持產業可以按照15%的低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對新稅法做到充分了解,準確把握,合理避稅的空間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對于年應納稅所得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半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小型微利企業最大的合理避稅的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該根據經營的現狀,對企業自身的投資方案、利潤較大的行業設置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在保證效率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使企業一直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狀態來坐享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3.有效利用稅前扣除項目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方式;對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應該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這兩個優惠政策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在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個積極的避稅空間。小型微利企業的性質,使其天生具有吸納安置殘疾人員的優勢,因此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滿足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殘疾員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關聯交易
新稅法對于關聯交易的管理強度增大,對關聯交易的檢查力度大大加強,規定了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狀況,使關聯企業的業務交易獨立化,以往利用關聯交易的避稅手段的難度加大。在此情況下,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定價原則以及業務的計算方法,在與稅務機關協商后達成定價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原料、產品價格處于不斷地波動當中,關聯交易雙方的合理價格是很難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波動的空間,制定一個相對有利的定價,實現合理避稅。
四、結語
小型微利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的性質是有其特殊性的,國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較大,合理避稅的空間也很大。在新的企業稅法當中,政策的變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稅手段失效,避稅的難度較以前增強。因此,企業要不斷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準繩之下盡可能地實現合理避稅,以實現小型微利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恒森.企業合理避稅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