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稅收籌劃的法律原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 企業稅收籌劃 正當性 稅法學分析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一般被認為是與節稅(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質屬性,并作為一種合法的節稅行為而被各國政府所認同,進而為各國稅收政策、法律所允許或鼓勵。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逐漸被國內接納,并廣為企業等納稅主體所采行。時至今日,國內稅收籌劃的經濟、社會、制度及其規制環境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稅法規范的日益多元化、彈性化和復雜化,納稅主體權益保護理念的進一步強化,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加之專業機構的介入,企業稅收籌劃進一步走向隱蔽性、專業化和復雜化,對其合法性的判別愈加不易,以至以之為基礎的法律規制出現失度;特別是企業競爭的加劇,致使稅收籌劃成為企業不可或缺又經常異化的行為。然而,稅收籌劃的專項立法、規制實踐和學理研究又不能及時策應這些變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驅動下,不少企業的稅收籌劃越發失去其正當性基礎,進而異化為逃稅、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實,使得稅收籌劃背離了稅法規定和稅法精神,已危及稅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業稅收籌劃及其環境因素的新變化,需要學界重新審視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區分企業稅收籌劃行為和不正當稅收違法行為,保護正當的稅收籌劃行為,防范和規制稅收違法行為。以往關于稅收籌劃正當性與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結論,已經不足以指導目前變化著的稅收籌劃實踐。筆者認為,盡管現今各國都試圖在立法或司法上嚴格區分節稅與避稅,但是由于節稅與避稅各自內含的技術性、隱蔽性和復雜性,兩者的邊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斷不同類型稅收行為要基于但不限于稅法的具體規定,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不僅直接源于稅法規范的明文規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別是稅法理念、原則、精神等更廣泛意義上的正當性。因而,需要沖破先前基于具體技術和特定規范的研究模式,脫出經驗主義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稅法學視角,對特定形態的稅收籌劃行為進行考察,才能對其合法性與正當性進行多維度識別,以做出恰當的分析和結論,進而為規制不當的稅收籌劃行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礎。
一、稅收籌劃應遵循稅法規制的一般價值標準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諸多法律調整所共同追求的價值,[1]也是稅法規范、制度和體系得以創制的基礎,更是稅法規制的價值導向。在實踐中,一個主體的特定稅收行為是否合法正當,除具體稅法規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價值標準加以評判。稅收籌劃的運行能夠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價值,這是稅收籌劃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會認可的一般法理基礎。
首先,企業通過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以降低稅負,節約經營成本,提高自身經濟效益,增加企業的可稅性收益,為國家稅收的實現提供經濟基礎,從企業和國家兩個角度考慮,都有利于實現稅法追求的效率價值,這是顯而易見的。其次,稅收籌劃不屬于稅法禁止的范圍,企業在依照公法性質的稅法進行稅收籌劃的同時,也受到私法的保護,[2]企業可按意識自治的精神自由選擇,任何企業都有選擇和不選擇稅收籌劃以及選擇什么樣的籌劃技術作為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的權利和自由。盡管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從事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也為企業的這種選擇提供了現實基礎。企業可通過稅收籌劃提高競爭能力,實現公平競爭。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兩點,企業的稅收籌劃得到稅收征管部門的許可和鼓勵,企業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可稅性收益,有利于實現納稅主體利益和國家公共利益在長遠意義上的動態平衡,同時也不傷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公平性,由此可見,稅收籌劃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則。正是因為稅收籌劃的運行遵循著上述三方面的價值標準,使得它在稅收行為范疇中與稅收違法、稅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當稅收行為區別開來,這是識別和研究稅收籌劃正當性的稅法理論基礎。
二、稅收籌劃以稅法學上的“兩權分離”為理念基礎
從一般意義上說,國家的稅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國民負擔,作為政府收入的稅收收入,從另一個側面看,實際上是國民的一項負擔。稅收問題實質上是特定的財產權在政府和國民之間的轉移和分配。因此,稅收立法的過程也是對國家和國民稅收權利進行配置的過程。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的“兩權分離”是歷史上稅收法律制度產生、發展的基礎,也是現實中稅收法律制度運行的前提。這一基于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二元結構”假設的理論,要求無論是國家財政權,還是國民財產權,都應當是“法定”的,都應當依法加以保護,不能片面地強調某一個方面。[3]稅法制度對“兩權分離”主義的追求,體現了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不同權利主張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權利主體的利益沖突,引導多主體有效博弈,實現稅法制度對不同主體利益的平衡保護。“兩權分離”作為基本理論假設,正在成為稅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此外,在“兩權分離”的前提下,稅法的基本屬性可以定位為:稅收是企業及其他納稅主體向國家履行的公法之債,企業在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稅收權利,其中企業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盡量少納稅是符合企業的經濟屬性和趨利需求的,符合各國稅法關于公權利和私權利平衡保護的基本精神,這已為眾多法學研究者認同和許多國家的司法實務界所認可。[4]
在“兩權分離”主義視野中,企業的稅收權益被納入二元結構中“國民財產權”的范疇,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正當地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稅法精神。成功的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自身減輕對國家的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其實質是通過抑制國家公權力來擴張企業私權利,體現了納稅主體財產權利和征稅主體稅收利益的沖突。企業在依照稅法精神和稅法規定減少稅負以增加效益的同時,也增加了可稅性收入,在理論和形式上成為國家稅收權力實現的物質基礎,正是企業稅收籌劃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為基點,使得企業和國家在稅收活動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促成了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的平衡與協調。
三、稅收籌劃符合稅法學上的稅收法定原則
法定原則是公法領域的通用原則,其源于憲法保護國民權益的精神追求,主要著眼點是限制政府權力的不當行使。稅收法定原則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則在稅收規制問題上的具體體現,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法律原則,其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否則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有的專家將稅收法定原則分解為: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依法稽征等三個子原則,[5]并將其概括為稅收征管主體必須按照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規定,來確定課稅的稅法主體、課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來課稅。從稅收籌劃的操作層面看,其技術技巧的著力點就在于通過有計劃的籌劃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變課稅的稅法主體、課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稅收優惠等課稅要素,從而合法地少繳或不繳稅款。其實質是利用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合法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前提。稅收籌劃的基礎是基于多種原因而制訂兩種或多種合法的稅收方案,這些方案可以是稅法所明示的或為其所默示。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來源于被選擇的方案所涉及行為的合法性。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企業及其稅收籌劃人在分析稅收政策、法律規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提出稅收籌劃方案,征求稅收征管機關的意見,征管機關必須依據法定原則和內容,判定該方案和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得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任意否認其籌劃方案。
判定企業稅收籌劃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標準就是法律的規定。然而,在中國,目前稅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導致企業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國關于稅收籌劃的立法資源,不難看出,現行憲法及其同類型文件至今尚沒有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6]稅收法定原則在憲法中沒有明確的地位。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這一規定應該被視為中國的稅收法定主義的規范體現。但是,由于現階段稅收立法的數量不夠、質量不高,按照稅收法定主義,許多應該由法律規定的稅收問題,僅是由中央政府的條例、相關部委的規章、通知、辦法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關于稅收問題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則,無疑為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認定增添了復雜性,模糊了合法性稅收籌劃和不正當稅收行為的邊界,為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帶來不小的難度。但這并不影響人們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來指導對稅收籌劃正當性的分析和判斷。隨著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稅收法定主義在指導稅收籌劃的法律規制方面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越來越彰顯其應有的價值。
四、稅收法律關系決定了稅收籌劃存在的正當性
稅法學研究認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構成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稅收主體。在這一關系中,盡管稅收主體雙方的地位和權利不完全對等,但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是權利主體。國家通過制定稅收法律制度和有關政策,稅收征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稅收征管權,以國家強制力依法取得稅收收入,維護國家的稅收權利,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通過不同行業、不同產品的稅種、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辦法達到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企業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另一方,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通過稅收籌劃方案的準備、制訂和實施,可以促使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運用及操作的及時、準確和完整,同時,促進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以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國家稅收立法目的的實現,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有利于國家對企業行為實施稅法規制;同時,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更好地了解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及時掌握稅法和稅收政策的調整,也使本企業的納稅更加具有計劃性、經常性和自覺性。因此,稅收籌劃能夠為納稅人及時、足額、自覺地向國家上繳稅款打下良好基礎,在客觀上對稅收征管機關的組織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積極的協助作用。對納稅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其權利和義務則一般是對等的,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采取合法的途徑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經濟權益,也是其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應當享有的一項權利。因此,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在行使納稅義務的同時,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業的稅收籌劃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廣泛的正當性,從而在經濟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發展的空間。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是從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任何一方面來看,稅收籌劃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這是征納雙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有效途徑。
五、稅收籌劃在動態博弈中可推進稅收法制建設
稅收“兩權分離”的思想,為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合法權利奠定了理論基調,企業能夠以具有自己獨特利益主體的身份和行為,為追求自己利益的實現而與征管主體及其規制進行博弈。再從稅收的基本內涵看,它是加諸納稅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負擔,基于理性經濟人之假設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屬性,企業等納稅主體總是千方百計采取策應國家稅收政策的對策行為,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稅負。企業稅收籌劃的運行過程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管主體和納稅主體在博弈中協調利益沖突,在經濟上體現為“國家稅收的減少”與“企業實際稅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兩者按照稅法規則進行博弈,追求均衡狀態和各自利益的實現,以至“共贏”。同時,博弈規則在主體博弈實踐中得以產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稅收籌劃不僅能促進稅法精神的實現,而且能促進不同稅收主體的利益平衡,同時,對于國家這一稅收主體和博弈主體而言,這種動態博弈能夠在反復的“稅收政策—對策—修改政策”的循環周期中促進博弈規則的演變,推動著稅收法制建設,提高稅收征管主體的稅收征管和國家的稅法規制水平。
在稅收立法方面,稅收籌劃有利于完善稅制,促進稅法質量的提高。企業稅收籌劃既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的對策行為,同時也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國家可以利用稅務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特別是通過稅收籌劃的方案發現并改良已有稅法的不完備之處,對現行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立法機關加強稅收籌劃的實踐研究,有利于立法機關順應不同時期國家經濟發展對稅收和宏觀財政政策的調整,及時檢查稅法對稅收籌劃規制的適度性,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準確劃定稅收籌劃的法律邊界。因此,稅收籌劃的過程實質上是輔助國家稅法完善的過程,做到對稅收籌劃規制的適時、適度,從而使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在實踐中螺旋上升。
在稅法執行方面,鑒于稅收籌劃體現了不同稅收主體之間動態博弈的復雜運動,稅收籌劃行為的多樣性以及稅收籌劃方案的復雜性,對征管機關的執法能力形成挑戰。特別是大量的以合法稅收籌劃的名義逃稅、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實,為稅收征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了鮮活的研究材料。對稅收籌劃的有效監管,有利于稅收征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識別具體的稅收籌劃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過程中,提高稅務執法的職業水準,提升稅收征管的實際能力,確保稅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代表國家征稅,行使稅收權力,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同時實現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在稅法遵守方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初衷是為了少繳、緩繳稅,通過稅收籌劃實現其稅收利益,但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符合稅法的形式來完成。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在其經濟業務發生前,要深入研究稅法精神,熟悉稅收法律制度和具體的規范,準確把握從事的業務有哪些環節,它們將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這些稅種有哪些優惠和鼓勵政策,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才能充分運用稅法,合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達到節稅目的。因此,稅收籌劃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稅法,強化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的稅法意識和遵從稅法的自覺性,這在稅收法治發展的初級階段尤為重要。
六、稅收政策之變易與稅收籌劃正當性之承認
政策是法律制度賴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礎,稅法學的研究十分關注稅收政策的變易及其對稅收法律和稅收征管實踐的影響。就稅收籌劃而言,它的正當性是一個相對的、具體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在特定國家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稅收籌劃的正當性會得到不同程度的認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體現,從而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水準。稅收政策的變化、選擇和實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稅收行政機關的態度,而政府和稅收行政機關對稅收籌劃正當性的認可程度,則源于對其經濟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認。在中國,政府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進程。早些時候,盡管學界已經開始研究和著述稅收籌劃問題,但是政府和企業都盡量回避稅收籌劃這一話題,其原因是稅收籌劃的直接結果對政府聚集財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稅收籌劃正當性問題的規定缺失,所謂合法與非合法難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稅,甚至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因而長期以來政府對待稅收籌劃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低調處理。2000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用以宣傳稅收政策,指導各地稅收征管實務的機關報———《中國稅務報》創辦了《稅收籌劃》專刊,并配發了題為《為稅收籌劃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評。幾年來,該專刊發表大量文章,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做法,分析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合法正當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是政府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政策導向,體現了政府對稅收籌劃的概括性肯定、許可和鼓勵,也標志著企業稅收籌劃在稅法法理、稅法制度和經濟上的正當性得到了公開承認。還要看到,在稅收籌劃發展的整個進程中,隨著稅收政策的階段性和區域性調整,政府對于稅收籌劃的認可態度、規制程度將會隨之發生變化,并適時在稅法制度中得以體現。
注釋:
本文原標題為《企業稅收籌劃正當性的稅法學簡析》
[1]參見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頁。
[2]稅收籌劃不同于稅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稅法的沖突,或者利用稅法的漏洞,濫用私法自治權利,規避國家稅收。有的學者認為,節稅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屬于法律所鼓勵或許可的行為。參見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頁。
[3]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頁。
[4]美國的漢德法官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英國議員湯姆林認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以依法獲得少繳稅款的待遇,不能強迫他多繳稅。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頁;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頁。
一、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納稅人和征稅機關正確理解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是稅收籌劃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理解。
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作為經濟人,他們特定的行為方式只能是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盡最大的可能實現最有效的預期目標。因此,在產權既定的條件下,納稅人是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為個體。在征稅的過程中,國家憑借的是政治權利,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在很多國家的人看來,征稅是國家采取強制的手段將私人的財富轉變為國有的一種手段,是加在人民身上的負擔,稅法實質上是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從法律上看,社會個體具有生存權、發展權、自以及自保權。自保權,是社會個體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法律對社會個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進行的各種合法行為的認可。在這種條件下,納稅人稅收籌劃活動,成了納稅人實現自保權的必然選擇。當然,法律對于納稅人的這種自保行為的認可只限于合法的行為之內,對于為減少稅收支出而實施的各種非法行為不予保護,相反會進行懲處。可以說稅收籌劃是納稅人自保權利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一個延伸和體現。隨著稅收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備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的加大,納稅人要實現減輕稅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標,只有運用稅收籌劃這一基本權利,通過一系列預先的、有目的的、合法的策劃與安排來達到,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其次,我國的立法實踐現在已經開始接受這樣的論點,即公民有權實施法律禁止以外的一切行為,而不僅僅是法律所允許實施的行為;相反,政府只能實施法律所允許的行為,否則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和自身職責的違反。具體體現在新刑法中就是規定罪行法定主義同時廢除類推制度。從這一原則出發,稅收籌劃也應該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即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上"非不允許"及未規定的內容進行選擇和采取行動,并且這種選擇和采取的行動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原則的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出政府針對納稅人稅收籌劃活動中所顯現出來的稅法漏洞和稅制的不健全也有通過修改、調整稅法而進行改進以達到政府意圖的權利。如果政府不是通過這一基本權利,而通過行政命令和政策、紀律去影響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就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政府就要在法律方面犯錯誤。
二、從法律角度看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有關稅收籌劃內涵的探討一直伴隨著對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關系的討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利于稅收籌劃內涵的理解。有些學者認為稅收籌劃與避稅兩者是并列的關系并不存在交叉,它們之間的區分的標準就是該行為是否符合立法意圖。與政府立法意圖一致的行為是稅收籌劃,與政府立法意圖相悖則為避稅。這種認識是否正確我們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來考察。首先,用立法意圖作為標準與稅收法定主義有矛盾。立法意圖是法律規定和法律本身的先導意識,只有當立法意圖達到一定的廣度和程度并為相當多的人所理解以后,法律條文和規定才能得以制定和實施。一旦立法意圖成為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理解都得遵照執行。那么即使你不理解稅法的立法意圖你也要遵照稅法繳納稅收。反過來,如果沒有明確而正式的法律規定,即使有法律意識或這樣那樣的標準,也不具有法律效用。其次,立法意圖的標準實際中難以運用。大量事實告訴我們由于避稅和稅收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約稅收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稅務當局總是傾向于認定存在避稅,而納稅人則總是予以極力的反駁,結果很難形成統一的意見。這樣立法意圖的標準有沒有現實的意義了。再次,稅收籌劃和避稅具有共同的特征,雖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別,但經濟實質相同,都是納稅人為減輕稅負而進行的事前籌劃行為,都沒有違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用立法意圖來區分避稅和稅收籌劃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實避稅指向的行為就是稅收籌劃行為的一部分,只不過稅收籌劃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強調了納稅人對納稅義務的回避。納稅人站在個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把行為邊界擴大到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站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籌劃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稅收籌劃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反而會限制稅收籌劃的開展。避稅實質上是稅收籌劃行為中的一種,是其中不符合立法意圖的行為,是政府對稅收籌劃行為的進一步細分。
三、稅收籌劃與依法治稅
依法治稅是法治觀念在稅收領域的體現,要依法治稅應先對法治有深入的理解。就現代社會而言,法治首先指的是政府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活動應受預先確定并加以宣布的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可以使人們能夠明確的預見到在特定條件下當局將如何使用強制力,以便根據這種認識來規劃個人的事務。法治的第二層含義指的是對法律條文的尊重,當法律一旦制定出來,即使發現有漏洞,也不能違背法律形式來堵塞漏洞。其唯一的辦法只能是通過立法程序對法律進行修改。
稅收當局如何看待稅收籌劃反映了它對依法治稅的理解程度。我們應該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和依法治稅的關系。首先,稅收籌劃是推進依法治稅的促進因素。納稅人各項權利要得到切實保護和尊重,根本上要求國家實行依法治稅。依法治稅包括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兩個方面,二者密不可分。要實現依法治稅這一目標,必須認識到依法治稅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決不是僅僅依靠征稅機關的單方面努力就能達成的。依法納稅離不開納稅人的積極參與。納稅人一方面要依法履行自身的納稅義務同時還要真正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納稅人通過籌劃權的運用,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客觀上起到了加快我國依法治稅進程的作用。稅收法律的完備與內在缺陷的彌補以及具體征管過程的優化,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實現的,這必然導致在某些方面依法治稅難以展開。納稅人籌劃權的運用,除了利用稅收法律中的優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分析,從中發現漏洞與空白,進而通過合理地利用稅法中這些漏洞與空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納稅人的這種行為,在性質上說是合法的,是納稅人維護自身利益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它也在客觀上使得稅收征管機關認識到了現行稅法的缺陷與不足,進而適時地加以修正和彌補,從而完善了國家的稅收法律,為依法治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其次,隨著依法治稅的深入,稅收籌劃也必將迎來更大的發展空間。從實踐看,稅收籌劃開展好的國家無不是那些稅收法治化程度高的國家。因為,稅收法制的完善,對偷逃稅行為查處力度的加大,將會使得納稅人偷逃稅的成本加大。作為理性的經濟人,納稅人必然在衡量了偷逃稅的成本與收益后,放棄偷逃稅,而選擇利用稅收籌劃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當然,由于法律體系的完善,也將使得納稅人進行籌劃操作的難度加大,但是相對于偷逃稅,納稅人還是會選擇利用籌劃權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因此,隨著依法治稅程度的深入,納稅人籌劃的動機也將隨之增大,而納稅人這種動機與行為的增多,也將反過來有利于稅收法治化進程的加快。而完善的稅制和規范的稅收征管,是絕大多數納稅人維護權利的最好保障。
四、我國稅收籌劃的法律界定
就我國稅收籌劃而言,目前存在最大的問題在于對稅收籌劃法律界定不明確,這嚴重影響了稅收籌劃在國內的發展。如何科學的對稅收籌劃進行法律界定是發展稅收籌劃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我國應該選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為對稅收籌劃法律界定的原則。我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立法實踐中已經有了體現。例如:《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另外,在近些年頒布實施的一系列實體法中,也都明確規定了各種課稅要素。這都充分體現了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尊重與采用。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行政法治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動,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從于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稅收法律關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就體現為稅收法定主義,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5]稅務機關在征稅活動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對納稅人征稅。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而言,行政法治原則會產生以下影響:
1.根據法律保留的原則,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有組織法上的依據。[6]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有權開展征收活動,其所有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而絕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否則即為越權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認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征稅。納稅人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也可以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開展稅收籌劃。雖然稅收籌劃行為會減少國家的稅收,但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以道德名義要求納稅人過多的承擔納稅義務。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納稅是一種法律行為,與道德無關。雖然稅收籌劃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不能因此判斷稅收籌劃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沒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稅收籌劃。
2.根據法律優先的原則,法律是國家意志依法最強烈的表現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國家意志依法優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達的國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優越于一切行政判斷,任何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法律對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以外作出對納稅人不利的行為,即使是最高稅務機關也無權作出類似的規定。納稅人只應根據稅法的明確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納稅義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納稅人不應承擔其他義務。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9]如果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制定專門的限制措施,而該措施和法律規定又是相沖突的,那么這種措施就是違法的,不能對納稅人產生約束力,納稅人只要采取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律沒有禁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3.國家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保護和法律救濟。對于征稅主體雙方來說,所處的地位與立場是截然不同的,納稅人從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著眼,必然采取各種措施,努力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也可能會利用現行稅法的漏洞。而征稅機關作為國家財政籌集部門,必然設法增加稅收收入,反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行為,這就產生了一種矛盾。過去我們從國家分配論出發,傾向于保證稅務機關的征稅權力,而隨著稅收理念的轉變,人們逐步認識到保護私有財產的重要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雖然未明確載入我國法律,但在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這說明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款之外的任何款項,都是對納稅人私有財產的侵害。同理,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節約的稅款屬于納稅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9]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稅收籌劃發生糾紛,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作出行政處罰后,如果納稅人不服,認為稅務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有兩種救濟方式可供選擇:(1)納稅人認為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由上一級機關對行政處罰是否合法或者合理進行審查并且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納稅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且作出相應的裁判。如果納稅人先提起行政復議,而后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進行審查。
因此,只要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征稅活動,嚴格依法辦事,充分尊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權利,并且由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及時的救濟途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完全能夠建立起和諧穩定的稅收法律關系。
[參考文獻]
[1]劉劍文。財政稅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77.
[2]劉劍文。稅收籌劃:實現低稅負的專業活動[J].中國稅務,2004,(1)。
[3]陳新民。中國行政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27.
[4]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4.
[5]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J].法學研究,1996,(6)。
[6]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130.
[7]黃黎明。稅收籌劃及其法律問題研究[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3,(4)。
關鍵詞:稅收籌劃;主觀因素;客觀因素;效益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的歸因分析
我國的稅收是建立在稅收法律規范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下的稅收,正因為如此,稅收征管相對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必然會遵循它的調控,而且我國通過的一系列稅收法律規范,明確界定了相對人應盡的各種義務,正是由于這種前提的存在,才使得納稅人合法降低稅負成本成為了可能。在現代社會法治建設中,國家層面通過立法形式賦予納稅人一系列權利,而稅收籌劃就是這些權利中重要的一種。究其原因,這是取決于權利的兩個基本內涵:一是法的規定性,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法律規定是客觀存在的;二是主觀能動性在權利擁有者身上的充分體現。前者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的特點,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后者則體現在即使法律對相對人實施權利進行了規定,但仍然需要要納稅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實現需求,也就是說納稅人對自己涉稅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研判,甚至于能夠較為準確的預測即將給自己帶來的效益。任何經濟行為基本上都存在者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稅收籌劃這一特殊經濟行為也不例外。
(一)稅收籌劃的主觀因素
納稅人由于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從而產生了規避納稅義務的愿望和需求,這就是稅收籌劃的主觀動因。對于納稅人來說,納稅是其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即使稅負是公平、正當、合理的,都是對納稅人勞動成果的一種社會強制分配。就納稅人而言,納稅則意味著自身利益的流失,與政府之間并不是一種等價交換,納稅更多的是迫于政府管理的強制性。就政府管理層面來說,他們也會考慮以何種更為積極的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進一步使納稅人能夠更多地感受到由于自身履行納稅義務所帶來的直接或者間接的社會經濟利益,從而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納稅遵從度。但在現實中,政府采取的各種舉措無論效果如何,總會有納稅人通過特定的方式和手段,千方百計地達到少納稅或者不納稅的目的,從而實現其所謂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二)稅收籌劃的客觀因素表現
稅收籌劃的客觀因素表現在多個方面,但主要可以歸集為以下四個方面:稅負落差是首要因素。一個國家內的稅收法律體系基本上是統一的,但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各級政府為達到特定的目的仍然會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不同區域實行特殊的稅收傾斜政策。通貨膨脹是其次因。各種稅率的“檔次爬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通貨膨脹所導致,不僅使稅收扣除不足,關鍵還影響到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從而使稅本受到了嚴重侵蝕。不僅納稅人的實際所得和資本遭受了吞噬,而且給儲蓄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更是在現有經濟環境下對稅收籌劃行為的一種惡性刺激激勵。再次是邊際稅率因素。通常意義上的“稅收負擔”并不是簡單意義上的稅收總額(或某一種稅)占GNP的比重,而是指構成整個稅收籌劃因素的最終負擔,也就是邊際稅收負擔的邊際稅率。具體表現在如果邊際稅率所體現的稅收負擔越重,那么稅收籌劃的動機則會越強烈。第四是法律因素。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滯后性,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都是在特定的事物產生后,甚至于產生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后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的,對于稅收法律法規也同樣存在這種問題,整個市場經濟的運行在不同時期,不同行業都會有各自的特點,而這種復雜的外部稅收環境的瞬息萬變,不可能也不會有非常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及時去規范它,“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一法律原則,則為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尋租空間。
二、現代企業稅收籌劃的理解和認識
研究稅收籌劃的起源,其實是由最早的簡單避稅發展演化而來的。由于歷史上各個時期的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有過過重的稅賦,納稅人或者是負稅人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各種偷、逃、抗稅行為在受到政府的多次嚴厲打擊和制裁后,轉而尋求更為有效的避稅方法,從而進一步推動了稅收籌劃的演進。在這一演進過程中,大部分納稅人受到了政府的嚴厲制裁,而其中一部分納稅人則順利過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些納稅人通常能夠卓有成效地利用稅法本身的漏洞和設計缺陷,在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實現了規避納稅或減少納稅的目的。現實中的稅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按照稅法立法目的應該征稅的行為,實體稅法中沒有相關征稅規定,實際操作中也沒有征收;第二種是稅法明確必須征稅,但難以在實際征管過程中操作而沒有征稅;第三種是稅收立法相關條款不嚴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不同的抉擇。但是隨著立法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的日趨完善,這種利用立法漏洞和征管漏洞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則會困難重重。現代企業稅收籌劃要實現的基本目標是什么?實現這個目標所要遵循得原則又是什么呢?本文將從以下方面展開分析:
(一)不違法原則、涉稅零風險原則和目標保護性原則
一個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應該最先要考慮實現的目標和遵循的原則就是不違法原則、涉稅零風險原則,這也是區別于偷、逃、抗、騙稅的關鍵。否則,如果一個企業采取違法的手段進行籌劃的話,不但不能達到最初節減稅款的目的,而且會遭到稅務機關的嚴厲處罰,同時也必然會對整個企業的商業形象產生不良的影響。涉稅零風險我們可以理解為稅收征管相對人通過一定的籌劃安排,使自身在稅收方面處于一種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極端”狀態,在整個稅收籌劃過程中,納稅人清楚地把握事物變化的關鍵點,做好事物的定性判斷,顯得尤為重要,如果能針對不同的事件,相機而動,恰如其分的制定稅收籌劃策略,將使稅負截然不同。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采取保護性措施,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針對性原則和總體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目標分析
進行稅收籌劃時,利益相關人要區別對待,準確把握不同的經濟環境,從而采取具有針對性的稅收籌劃方案,做到有的放矢。這是因為存在著不同的外在和內在空間環境,如時期、地區、行業、部門、生產規模等等,國家對其都有著不盡相同的稅收政策導向。因而利益相對人必須要對自身的外圍空間環境進行準確研判,比如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到的稅種、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稅率、征收方式、稅收優惠政策、乃至于每個生產經營環節可能存在的稅收法律法規上的漏洞等等。在此基礎上,納稅人才可能準確有效的開展稅收籌劃,達到預期目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會遇到這種情況,一些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少繳了一些稅金或降低了部分稅負,但卻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對稅收籌劃目標認識上的誤區。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因而其目標取決于企業管理的目標,也就是說在比對研判方案時,不能將降低稅收成本作為唯一的目標,從而導致因該籌劃方案的落實造成其他費用增加或收入減少的異常狀況發生,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籌劃方案是否能夠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在進行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節減稅,還要考慮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要考慮現時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短期利益還要考慮長期效益;更不能局限于所得的增加還要關注資本增加。因此,稅收籌劃應該以總體經濟效益最大化為根本目的,要徹底改變稅收籌劃就是少繳稅款這一狹隘思想。
(三)成本最小化原則及價值目標分析
一 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偷漏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這既違反了稅法規定,又破壞了有序的納稅環境與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國家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稅收籌劃與偷漏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從其本身的角度出發,在不違犯稅法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稅率、稅目、稅收優惠政策等對納稅人的籌資、投資、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巧妙的安排,以達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繳或不繳稅,或優化企業的稅負成本結構等目的。可見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企業應熟悉和通曉稅收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保證財務賬目資料等的真實與完整。這樣納稅人就需要主動去學習和運用稅法,無形中也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收法制觀念。這對建立一個有序的納稅環境是大有裨益的。
二 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
稅收籌劃照理說是合法的,并且是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的。但對一些納稅人來說,只要是降低稅負,并且又不會觸犯國家稅法那就是企業可實施的行為,并不會去考慮實施該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因而,一些納稅人實際是在想方設法鉆稅法的空子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甚至故意歪曲稅法。
三 稅收籌劃的原則
1.法律原則
稅收籌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一定要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允許范圍內進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的稅收籌劃是和偷漏稅無異的。
2.價值最大化原則
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應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即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不是一時的少繳稅款。在多種方案的選擇中,最優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稅負最輕的方案。稅負減少并不一定等于企業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有時反而會因種種原因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從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著想的,不能局限于個別稅種的籌劃。如果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的應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方案。最終選擇的也應是總體收益即價值最大化的方案。
3.及時性原則
國家的產業經濟政策是在符合宏觀經濟大環境前提下制定的,與之相適應的稅法也是在不斷地調整與完善。企業要應對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變化,不斷調整、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籌劃帶來的收益。
4.方法性原則
企業實施稅收籌劃應選擇正確合理的方法,充分利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從中選出最適合本企業最優方案。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可以采取稅負轉嫁、納稅期遞延等,也可以從稅率、稅基及稅種差異方面進行籌劃。根據企業自身發展規模和地域的不同,企業在選擇單一或者多個方法搭配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各種方法各有特點和適應性,不能只為了減輕稅負,不考慮企業的自身情況。企業應充分預測風險和成本,建立稅收籌劃風險成本預測和核算程序,由企業領導、財務人員、稅務專家及外部中介稅務籌劃機構組成內部討論研究機制,制定多套方案適時選用。做到提前預計,發生后當期核算,最終形成合理有效的控制,把稅收成本作為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科學管理。
四 稅收籌劃的建議
第一,企業首先要規范完善稅收籌劃的內部環境,建立完整的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報表,加強成本核算,做好經營管理方方面面的協調工作。稅收籌劃并不是簡單地從財務活動的安排中就能完成,而是需要采購、生產、銷售等許多環節的協調才能實現。
第二,注意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的規劃,這種規劃客觀上存在成功和失敗的兩種可能。由于稅收籌劃和偷逃稅款均具有降低稅負的表象,部分稅收征管人員對稅收籌劃也缺乏正確的認識,并且實務中對這類行為也往往難以準確界定,從而使企業對失敗的籌劃需承擔被稅收征管人員認定為偷逃稅款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李玲、呂露.論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J].知識經濟,2007(10)
[2]張永學.現代企業稅收籌劃應用問題研究[J].會計實務,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