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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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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范文第1篇

      關鍵詞:營改增;稅務風險;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企業的經營環境開始發生變化,“營改增”后,稅務風險開始增多,如何控制稅務風險,如何做好納稅籌劃就成為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營改增后的稅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目前涉及的發票犯罪主要和增值稅有關,由于增值稅在抵扣方面有一定的要求,為了逃稅和漏稅,一些人會借此機會在發票上面弄虛作假,采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辦法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指為自己、他人虛開,以獲得自己的既得利益。

      “營改增”后,由于企業可利用很多的增值稅發票來進行抵扣,這樣就可以繳納很少的稅款,以達到逃稅和漏稅的目的。“營改增”后隨之而來的代開發票等現象也越來越嚴重,有的人利用發票套利,已經嚴重觸犯了法律,有的在鉆法律空子,因此,在“營改增”后及時防范稅務風險,采取切實可行的控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以下主要從幾個方面來防控稅務風險:

      1.應該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識,并且要全面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上所規定的具體內容及要求,例如要了解納稅人是在哪個銀行進行開戶的,賬號是多少,包括納稅人的登記號,必須將這些核實清楚,并一一準確的反映出來。

      2.要獲取符合法律規定的扣稅憑證,并且在指定的時間內交給稅務主管機關,然后給予認證。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體現出貨幣功能,同時還是納稅人進行正常生產經營的有效憑證,納稅人常常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稅款。

      3.詳細準確的了解增值稅法理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因為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的范疇,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將稅款和價款進行分列,將稅款和價款二者相加,得出的結果就是價稅。

      4.“營改增”后納稅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納稅法律和法規進行,如果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這種行為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處罰。當納稅人擁有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可以充當合法的扣稅憑證進行抵扣稅額。如果虛開發票的銷售收入越來越高,那么就很可能出現重復征稅的現象,同時也會加劇風險的發生,因此,作為納稅人應該約束自己的不良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納稅標準和要求及時納稅。

      (二)進項稅額抵扣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營改增”試點,虛增或者抵進項稅額的現象越來越多,其中所面臨的稅務風險也在增加。主要體現在:

      1.納稅人獲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用來充當合法的扣稅憑證,然后進行抵扣進項稅額。例如利用掃描儀或者電腦等等這些不能進行防偽的設備,來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購進的貨物主要是用在了非應稅項目以及個人的消費過程中,但是卻沒有將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購進的貨物用來抵扣進項稅額,其用途有所改變,主要用在集體福利方面或者用在非應稅項目等,沒有將進項稅額轉出;發生在非正常損失情況下的產品,無法進行銷售,同時也不可能出現銷項稅額,因此,對于這些貨物就應該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3.如果應稅服務已經出現了不能抵扣進項的情況,沒有對進項稅額在當期中進行扣減。

      4.納稅人在應稅方面所提供的應稅服務,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后,之前所提供的服務開始終止,其中還會出現開票錯誤的現象,遇到這種問題應該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進行。

      “營改增”后納稅人在進項稅額的抵扣過程中,為了控制稅務風險,需要采取以下幾點控制措施:

      1.無論是從提供者還是從銷售方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應該將增值稅額標注在上面。

      2.如果是從海關獲取的增值稅,也應該在專用的繳款書上面標注增值稅額。

      3.如果購進產品就應該按照產品的收購發票并且計算出產品進項稅額。

      4.納稅人必須詳細閱讀并且遵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必須按照相關內容,來約束自己的納稅行為。

      5.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會計的核算不合理,或者是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稅務資料,即便進項稅額在抵扣的要求下,也很難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同時在辦理資格認證,卻沒有進行有效申請時,進項稅額是很難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的。

      (三)增值稅政策上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為了推進“營改增”改革,避免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在“營改增”試點方案中設置增值稅免征或者退增值稅的項目。“營改增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的政策時,一方面對增值稅項目實行免征處理,其中的內容包括對個人的著作權實行轉讓、給殘疾人提供服務,試點納稅人在技術上提供轉讓,另一方面對殘疾人單位進行合理安置,讓他們享有優惠政策。

      “營改增”納稅人在享用稅收政策時,需要努力控制稅務風險,其中稅務風險及控制措施如下:

      1.認真考慮和分析稅務的各種情形能否符合稅收政策。由于有些納稅人為了使稅收的情形符合稅收政策的基本范疇,沒有從稅收的實際出發,而是利用比較簡單的賬務處理方法來接近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就會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

      2.如果自身能夠滿足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應該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同時還要按照基本的流程進行申報優惠政策減免和獎勵。

      3.處理好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免稅項目之間的關系,例如納稅人在享受稅收政策時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四)偷稅和漏稅風險及控制措施

      有些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往往會運用少計算收入的方式,來達到逃稅和漏稅的目的。這種方式主要是以現金收入為主,不會開具比較正規的發票,也沒有將其在賬目上真實的反映出來,也就是說這種收入屬于賬外收入。

      在日常的工作中,“營改增”后納稅人少繳納稅款的原因有很多種,稅務機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納稅人的行為還沒有形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讓納稅人進行補稅,或者向納稅人收取滯納金。不允許企業隱瞞銷售收入,如果有所隱瞞并且偷稅漏稅,那么應該給予適當的處罰。針對一些企業少計收入的行為,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屬于偷稅和漏稅行為,如果其行為還構不上偷稅罪的,應該交給稅務機關,并追繳納稅人少繳的稅款,并處以適當的罰款。

      (五)稅務核算風險及防控措施

      對于一些試點企業,會經常面臨稅務核算風險,其中主要體現在:企業面臨稅負增加風險,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不合理,甚至可能會引發行政風險。因此,為了避免試點企業出現稅務核算風險,在增值稅申報過程中應該注意防范風險的發生。

      二、營改增后的稅務籌劃

      (一)稅務籌劃的含義

      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在法律和相關法規的允許范圍內,通過對企業中的各項經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以合理減少企業稅收,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在日常的稅務籌劃工作中,需要充分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的多種因素,例如,如何有效的使用會計管理方法等。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稅務籌劃與漏稅、偷稅不同,稅務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科學規劃。一是稅務籌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下進行的。稅務籌劃具有可預見性,具有合法性等特點。雖然偶爾會出現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脫離的現象,但是前提是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二是充分理解稅務籌劃所具有的可預見性特點,稅務籌劃的可預見性主要是指企業中的各項經濟活動與稅務行為進行籌集和規劃,整個籌劃的過程具有提前預見的能力。例如企業中的營業稅,只有企業中的產品進行銷售時,才能產生繳納營業稅。但是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企業通過多種手段進行合理籌劃,這樣就可以減輕納稅負擔。然而會計處理的基本方法是完善稅務籌劃的重要方式,這樣就可以看到整個過程都具有可預見性,三是企業稅務籌劃必須有針對性,也就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稅收成本。

      (二)營改增后的稅務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

      為了有效控制營改增后的稅務籌劃風險,首先必須找出稅務籌劃風險的原因,這樣才能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結起來主要體現在:

      1.在政策的理解上存在著缺陷。由于企業自身方面的一些因素影響,并不能對與稅收相關的一些政策進行深刻的理解,對政策的理解模糊不清,這樣就很容易與稅務機關在理解上產生較大差異。

      2.政策的變動會給稅務籌劃帶來風險。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必須在符合相關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執行,如果一旦政策上有所變動,那么就會嚴重影響到企業籌劃的效果,甚至還會帶來相反的效果。

      3.稅務籌劃不夠靈活。當企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時,稅務籌劃工作會很難進行。企業為了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必須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同時各項經濟活動還要滿足稅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要保證稅務籌劃的靈活性。

      4.稅務籌劃人員認識不夠。由于稅務籌劃人員在風險意識方面缺乏認識,導致稅務籌劃人員對稅收法律的理解出現錯誤,如果對稅務的籌劃方向沒有把握好方向,就會影響稅務籌劃總體構思。

      5.企業內部控制不夠嚴格。很多企業在稅務籌劃執行的過程中常常出現問題,例如企業和用戶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不同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稅率會不同,然而有些企業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沒有將企業中各項經濟活動的金額分別標注出來,因此,企業往往要承擔較高的稅負。

      (三)營改增后如何做好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才能進行合理的減稅,這與營改增相關政策相匹配,對于企業而言,營改增后如何做好稅務籌劃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具體的稅務籌劃措施如下:

      1.營改增后的稅務籌劃必須充分利用好現有的優惠政策。如果在營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了營業稅的相關政策時,那么要求一些企業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要及時把握好優惠政策,同時還要深刻的認識到營改增對其他企業的稅率有所優惠,因此,企業必須將其利用在稅務籌劃中。

      2.對納稅人的身份進行合理選擇,然后再進行稅務籌劃。在繳納增值稅的過程中,由于納稅人身份有所不同,不同身份的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影響也不同。一方面,對于那些不會產生應稅的企業來說,可以運用稅負比較的方法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另一方面,一些規模小的納稅人在向一般納稅人身份轉變時,需要認真考慮的是作為一般納稅人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會計核算制度,需要聘用或者培養比較專業的會計人員,在這個過程中會使企業財務核算的成本增加,同時,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管理過程也比較復雜,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和物力,這樣都會使納稅的成本不斷增加。因此,在營改增后,稅務籌劃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身份。

      3.結合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正確的選擇供應商。隨著產業分工的日益精細,在生產鏈條中可能會涉及到一些供應商,企業在供應商手中購買的材料,往往會涉及到增值稅。在營改增的政策下,增值稅可以充分發揮抵扣作用,因此企業在各項經營活動中,選擇的供應商應該能給提供增值稅發票,這樣就能將增值稅抵扣作用發揮出來。

      4.從企業的銷售行為方面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在營改增后,進項稅作為其中的抵扣稅,也就是企業購進貨物的過程中從中產生的稅金,可以同銷項稅進行抵扣。目前,我國很多企業都擁有進口產品,同時也進行產品的出口,這樣就會產生一些進項稅。如果產生進項稅,就需要在營改增的政策下進行規避,也就是要在確保服務質量的情況下,將企業自身具有的勞務服務實行外包,并通過這種外包的方式來加以抵扣其中部分進項稅,以實現稅費合理的目的。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新時期,防止營改增后的稅務風險及做好稅務籌劃是降低企業稅率的重要手段。隨著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變化,企業只有進行開源節流,適應營改增政策的改革,在營改增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內約束自己的納稅行為,才能真正做到節約企業成本,才能不斷的完善稅務籌劃工作,降低稅務籌劃風險。

      參考文獻:

      [1]藍海萍.稅務籌劃的風險及對策淺析[J].現代商業,2010(6).

      [2]樊其國.警惕“營改增”試點的四大稅務風險[J].海峽財經導報,2012(11).

      [3]王化敏.“營改增”前后融資租賃企業的困惑與涉稅風險控制[J].當代經濟,2013(5).

      [4]晨竹.“營改增”試點企業稅務風險梳理[J].財會信報,2013(5).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范文第2篇

      摘 要 我國汽車行業如今已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但是,外部形勢的復雜多變和內部競爭的激烈使得企業需不斷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成本,以求得更大的發展。其中,稅收作為重要的成本因素之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發揮著重大作用。汽車企業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自身經營戰略,進行有效而系統化的稅務籌劃,對自身和行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從增值稅的角度,提出一些簡單的籌劃方案。

      關鍵詞 汽車業 增值稅 籌劃

      一、我國汽車業的稅負情況

      汽車整車產品從生產到使用環節主要經歷生產、銷售、購買、保有和使用等階段。汽車生產階段主要涉及的稅收有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銷售階段主要涉及增值稅,購買階段主要涉及車輛購置稅,保有和使用階段主要涉及車船稅和燃油稅。

      假設排量為2.0升的一輛新車價格為10萬元,則整個環節中所要繳納的稅收有:增值稅1.7萬元,消費稅0.5萬,車輛購置稅1萬元,總計3.2萬元。另外,每年還要負擔車船稅360-660元不等。這樣看來,僅購買環節的稅負就達到了32%,比例還是比較高的。

      具體到各個汽車制造企業而言,其繳納的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和其他小稅種,以及代扣代繳企業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由此看見,我國汽車業的稅負總體水平偏高。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積極合理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下面,文章將從增值稅的籌劃角度進行分析。

      二、汽車業增值稅籌劃的方法

      1.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增值稅的納稅人按生產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除了年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只要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所以籌劃的空間主要在如何運用上述規定上。

      在我國,雖然整車生產企業一般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是,汽車零部件企業多呈現弱、小、散的特征。因此,規模較小的汽車零部件企業在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選擇余地。

      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而稅負略重,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低,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如此。企業可以事先測算兩類納稅人的稅負水平,進而合理選擇稅負較輕的納稅人身份。

      例1:某民營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2009年度被核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年購進的原材料價款30萬元,實現不含稅銷售額45萬元。2010年1月份,該企業認為自己雖然經營規模達不到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但財務制度健全,能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采用何種形式稅負較低呢?

      作為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45-35)×17%=2.55(萬元)

      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45×3%=1.35(萬元)

      所以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是有利的。

      對于規模適中的汽車零部件企業一般納稅人,則可以通過分立的方式,縮小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效益。

      另外,在進行納稅人的身份籌劃時,還應當從多方面進行考慮。比如,如果企業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卻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則一是要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可能會使得自己的進貨渠道和銷售對象受限制,從而影響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從另一角度看,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納稅人本身對會計核算、經營管理制度的要求高,也會帶來成本的提高。

      2.銷售方式的籌劃

      銷售商的銷售方式靈活多樣,但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確認收入,受托方應按獲得的增值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這種方式下,受托方獲得的是一種服務收入,應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算繳稅。

      兩種不用的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稅務處理不同,總體稅負也不同。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同時合理確定代銷價格。

      例2:某汽車經銷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廠家購進中高檔轎車一部,價格為30萬元(不含稅),同月以36萬元的價格出售,則經銷商應納增值稅為

      (36-30)×17%=1.02(萬元)

      若該經銷商采取收入30萬元(不含稅)按20%收取手續費代購,手續費收入為6萬元,則繳納營業稅為

      30×20%×5%=0.3(萬元)

      在同等條件下相比較,以收取手續費方式進行銷售的收益大于買斷代銷方式,因此該經銷商應當選擇收取手續費方式。

      3.價外費用的籌劃

      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按規定,凡隨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汽車行業來說,按現行稅法規定,對納稅人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取到的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收入,經銷商之間可采取互相為對方購車人提供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從而兩個或多個經銷商對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收入,從繳納增值稅轉向繳納營業稅,從而達到少繳流轉稅的目的。

      三、結論

      汽車企業應該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稅務籌劃是在企業整體戰略指導下的節稅手段,目的不僅僅是節稅,而是獲取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同時,稅務籌劃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從而將籌劃風險降低甚至消除,以充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2]蔡昌.稅收籌劃――理論、方法與案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3]梁俊嬌.稅收籌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范文第3篇

      關鍵詞:營改增;咨詢服務業;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2

      咨詢服務業隸屬于現代服務業,其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信息咨詢、工程項目咨詢、科技咨詢、決策咨詢、管理咨詢以及涉外咨詢等。2013年8月1日在全國開展營改增試點以來,已歷時一年有余。那么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從稅款計算、定價機制、財務分析、票據管理等方面對咨詢服務業產生了重要影響。為了應對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咨詢服務業企業應該如何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呢?本文將從選定納稅人身份、取得增值稅發票、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區別核算不同類型銷售額、調整經營策略、有效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分析“營改增”背景下咨詢服務業企業如何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一、合理選擇納稅人身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第38號文件規定,“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試點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稱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么,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的企業就擁有了選擇納稅人身份的權利。是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取決于該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

      根據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的方法來計算,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相等時,可以算出應納稅額平衡點(咨詢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為6%):

      銷售額*6%*(1-可抵扣率)=銷售額*3%

      則,可抵扣率為50%。由此可見,當可抵扣率為50%時,兩者應納稅額相同。但是,當可抵扣率高于50%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則低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可抵扣率低于50%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則高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所以,只有當咨詢服務業企業的進項稅可抵扣率達到50%或以上時,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后所承擔的稅負才低于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所應承擔的稅負;否則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于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合理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越多,可抵扣額就越多,所繳納稅負就越少,有利于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咨詢服務業企業在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時,都可以取得相應可抵扣憑證。今年郵政業剛剛實施了營改增以后,速遞等業務也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主要著眼于以下方面:

      1.合理選定供應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咨詢服務業企業所選定的供應商多為以上兩種類型企業的話,取得發票多數為不可抵扣發票,那么自身稅負就必然加重。所以,在選擇供應商時,除了考慮供應商的服務、品質、成本等因素,更應考慮該供應商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素。通過選擇能夠開具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減輕稅負負擔。

      2.將業務合理外包

      綜合考慮企業綜合競爭力,人力資源成本等因素,咨詢企業可以考慮將不具備競爭力的業務外部委托給專業企業,以此降低運營成本,集中資源發展主營業務。同時,外部委托的企業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以獲得更多的進項稅額抵扣來源。

      三、完善發票管理制度

      咨詢服務業在“營改增”試點實施前,繳納的是營業稅,“營改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需要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咨詢企業在發票管理上也要做好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工作。其中,增值稅發票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開具、認證、抵扣以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相關政策的把握。

      1.《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中,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使用以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的注意事項作出了詳細規定。

      2.需要引起咨詢企業重視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問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所以應盡量避免因主觀操作原因導致未作認證抵扣,從而增加納稅負擔。

      3.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時,盡量合理利用折扣銷售方式。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增值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4.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范文第4篇

      摘 要 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無論采用EPC總承包、E+P+C或其他合同形式,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金,均對項目建設總成本產生影響。本文分析了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典型涉稅問題,部分描述了商務條款的設置對項目涉稅成本的影響,指出了基建項目的涉稅風險點和降低建設投資成本的可行路徑,并對工程建設稅務籌劃管理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 工程建設 投資成本 稅務影響

      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設計(Engineering)、采購(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工作內容,業主單位和承包商在執行建設合同時,主要涉及各環節的流轉稅,包括現代服務業和設備材料采購增值稅、建安營業稅等稅種稅目。項目建設中,應納稅額與合同設置密切聯系,采取EPC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合同條款設置不妥,可能存在設備部分增值稅、營業稅重復納稅的風險,導致建設成本增加;如果采用業主自行采購的合同形式,則合同中有關運費條款的設定,對項目投資總額也會產生影響;涉及到進口設備采購時,最大限度的降低完稅價格,則有可能減少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中可能涉及預提所得稅,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稅負承擔主體;如果工程項目中購置了安全生產、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應當爭取所得稅優惠政策。

      工程建設項目多有差異,項目投資中的各類涉稅事項影響投資成本,其影響程度與合同的商務條款設置有直接聯系。作為投資者和承包商,應該掌握相關政策,依法合規經營建設,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理清工程建設項目稅務籌劃的管理思路,尋找規避基建項目涉稅風險、和降低稅務成本的可行路徑。

      一、設計(Engineering)

      設計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龍頭,屬于營改增范圍內的現代服務業應稅勞務。在2013年8月之后,全國范圍內適用營改增政策,工程公司、設計院提供設計服務,均按6%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單純的設計服務,在合同條款設置中只需明確合同價款中是否包含稅金,在結算價款上基本不存在異議。作為工程建設業主單位,則需要強調收取發票的類型是否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上游企業(設計院)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單位可以在未來生產經營期間直接抵扣銷項,建設投入的資金能夠很快收回。在我國部分地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開票單位能夠獲得一定的稅收返還,尤其是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所涉及的增值稅,沿用了原營業稅免稅政策,上游企業(設計院/專利商)具有開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主觀傾向。因此,在商務條款中同時明確合同結算價款和收取發票的類型,可以減少合同執行期間的糾紛,避免合同執行環節的利益沖突。

      二、采購(Procurement)

      在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中,設備材料采購占項目總投資的比重很大,往往可以達到總投資額的60%以上。同時,采購屬于有形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涉及17%的增值稅,稅率高于與之相聯系的設計、采購服務、建安勞務等涉稅事項。在采購業務中合理明晰合同條款,從招投標及合同訂立環節就規范不同適用稅率的貨物價款和勞務價款,并準確處理增值稅、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與兼營,是工程建設合同設置的重中之重。

      1.采購與工藝開發

      作為設備供應商,在向業主供貨前,有些需要做有針對性的工藝開發或設計服務。在營改增之前,設備銷售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而工藝開發或設計服務屬營業稅應稅勞務,設備銷售的同時提供技術開發服務,應以納稅人(設備供應商)的主業適用增值稅混合銷售,即工藝開發和設計服務收費應作為增值稅的稅基繳納17%的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工藝開發和設計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政策的變化導致同樣的結算金額,價稅構成可能存在差異,采購合同的報價與對應的發票類型密切相關,在招投標評比和商務合同設置中,應盡量予以明晰。同時應該關注的是,由于營改增政策施行時間短,各地對原屬于混合銷售的政策把握不一,合同中列明設備采購與工藝開發的價款后,是否一定能夠分別按17%和6%繳納增值稅,需要設備供貨商與其所在地的稅務主管部門咨詢核實后,選擇可行的結算價格和發票類型。

      2.采購與運輸服務

      業主單位采購設備材料,需要從供貨單位運送至項目現場所在地,采購價款與運輸費用如何結算,如何收取發票,影響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按11%繳納增值稅,低于貨物買賣的17%稅率。在供貨商利潤不變的情況下,業主單位選擇供貨商現場交貨并提供全額17%的增值稅發票,與業主單位自行運輸或委托供貨商組織物流相比,會增加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特別是項目所在地位西部省份時,在部分偏遠的西部地區從東部采買設備,運費占貨物價值的比重較大(新疆地區從東部地區購買設備的運費,可以達到設備采買價款的5%-8%),分別按采購價款和運輸費用收取發票和結算價款,具有一定的價值。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不視作價外費用。上述規定應該在貨物購銷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并有效執行,才能獲得節約增值稅資金占用的效果。

      三、施工(Construction)

      施工活動涉及建安營業稅,是EPC項下唯一適用項目現場所在地方稅收法規的部分。由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混合銷售的情形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條法規導致施工單位提供建筑業勞務時,設備是否為建設方業主單位提供,直接影響其繳納營業稅的稅基和稅額。尤其對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設備投資金額大(可以達到總投資60%以上或更多),如果該部分價款計入營業稅基,按3.3%的營業稅(及附加)稅率計算,不利的合同條款可能增加總投資2%的營業稅負擔。

      目前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廣泛采用EPC總承包的合同模式,業主單位通過總承包單位的精細化設計,利用其專業高效的采購平臺,能夠實現高質量、低成本的項目建設目標。在EPC總承包合同中,采購與施工部分占合同總金額比重大,建安營業稅對合同報價影響很大。目前國內各個地區,對EPC總承包合同項下建安營業稅計稅基礎的認定,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些地區對納入總承包合同中的設備采購價款,不認定為營業稅計稅基礎;有些省區地方稅務法規就明確提出,未能同時滿足:1.“建設單位與設備供貨方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或由建設單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設備供貨方三方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2.“設備購置款項由建設單位支付,應以銀行付款憑證作為憑據”;3.“建設單位應取得設備供貨方開具的貨物銷售發票”;4.“設備采購的入庫及用于建筑工程時的出庫交接手續齊全,核算明晰”等條件,建設工程設備價款應全部納入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

      國內的總承包單位,特別是國有性質的設計院和工程公司,對銷售收入這一指標非常在意。前述政策中由設備供貨方直接開具貨物銷售發票的條款,使得總承包單位只能把設備購置的毛利確認為收入,總承包商主觀上非常抵觸。實務中,很多采用拆分EPC合同變為EC+P,或者EPC協議嵌入設備材料委托采購合同的方式,形式上體現為建設方采購設備,提供給總承包單位,規避設備價款部分重復納稅。在委托采購的合同設置下,業主單位則可能失去設備購置款中毛利部分的17%進項稅(營改增后可以獲得6%的進項),同樣失去一部分利益。

      無論怎樣處理,地方稅務機關對總承包合同的認定,是決定施工部分稅金的關鍵因素,無論業主或者承包商,都應在熟悉適用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組織合同條款,在遵從法規的前提下共同降低稅負。

      四、其他環節的稅務影響

      1.設備進口環節

      業主單位在采購進口設備時,涉及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應有必要的稅收籌劃,通過降低完稅價格的方式節稅。有些業主單位在國際設備招標中,要求中標單位承擔招投標費用,此時國外設備供應商的投標價格中,勢必包含招投標費的成本,從而提高設備完稅價格,增加與之對應的進口環節稅金。

      部分建設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范圍,在組織采購進口設備時,未列入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中的關鍵設備,有可能爭取進口設備免稅,但需要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并且在進口合同中明確業主單位和所屬項目。類似優惠政策,應該在采購策劃中事先掌握和運用。

      2.預提所得稅

      根據中國稅法,涉及境外機構提供非貿易項下的技術引進和勞務服務,承包商應繳納預提所得稅。對于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承包商取得中國國內的完稅證明后,具有抵減其所得稅款的價值,業主單位在合同談判中可以加以引導,明確預提稅的納稅義務,準確計算涉及的稅額,爭取把國內完稅證明作價轉讓給專利提供商,從而有效降低合同總成本。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技術引進合同目前享受流轉稅的減免,但該政策并非國際稅法范疇,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具有不確定性,在合同訂立的時候應該考慮流轉稅減免對預提所得稅、付款凈額的影響。

      3.專用設備抵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00條規定,購進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款。業主單位在采購類似專用設備時,對符合財稅[2008]115號、[2008]118號所列《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設備,應考慮所得稅稅額抵免的價值。尤其作為經營單位再投資時,選擇目錄內的設備,雖不能減少基本建設投資成本,但直接減免的所得稅額,相當于取得了專用設備補貼的現金流支持,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業主單位予以關注。

      五、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的稅務籌劃管理

      前述事項,基本覆蓋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涉稅環節。作為業主單位,尤其是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對涉稅問題應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籌劃,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投資成本。

      1.遵從與合規是稅務籌劃的前提

      無論基本建設,或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稅務籌劃應以遵從與合規為前提,在熟悉稅法的基礎上,知悉所從事經濟活動的涉稅事項和稅務影響,掌握稅務成本的構成和影響因素,進而依法合規的進行必要的籌劃。類似貨物與勞務混淆、國地稅票據混開的行為,即便在形式上能夠減少結算資金,其違規成本高、對后期的納稅影響大,無論業主單位或承包商都應予規避。

      在稅務籌劃中,除應理解和掌握涉稅法規外,涉及重大稅務相關問題的專業判斷,應該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意見。各級稅務機關的公告、通知和規定,法律效力和時間效力不同,各納稅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對經濟業務的判斷也不同,因此在重大涉稅事項的籌劃前,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十分必要,尤其前文提到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建安營業稅的稅基認定方面,各地執行政策偏差很大,在合同條款的設定前,獲得主管稅務機關對涉稅條款的權威解釋,可減少合同執行中的“稅務偏離”。

      2.正確認識稅務成本的影響

      工程建設項目中,與土地相關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不屬于納稅人之間交易事項,稅務籌劃的重點是增值稅和營業稅,業主單位是這兩種流轉稅稅負的最終承擔人,應該起到稅務籌劃的主導作用。作為構建有形動產的增值稅,業主單位在經營期間能夠實現快速回收,其成本應視作資金占用;構建不動產涉及的流轉稅,則應視作建設成本投入,業主單位在編制合同文件時,可以采用分項報價、規范收取發票類型等方法,選擇減少投資成本(包括資金成本)的合同形式。

      在商務合同訂立前,業主單位應充分考慮稅務成本對承包商報價的影響,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體現,如設備材料采購合同中選擇代墊運費的供貨方式,可以減少合同結算價格。在合同評標比價階段,需要考慮合同總價及對應不同發票類型對業主的影響,如全額17%增值稅發票或部分6%增值稅發票,對業主的實際投資回收存在差別,應在商務評價中予以考慮。

      實務中,多數合同條款會約定合同總價中包含承包商應繳納的成本、稅費,這樣合同簽訂后,在沒有變更的情況下,業主單位能夠鎖定投資成本。對于EPC總承包合同,由于各地存在營業稅基認定的差異,可能造成承包商對稅費考慮不周,實際執行中稅務成本增加而導致合同執行困難,從而影響項目建設的質量和進度。業主單位在合同訂立前,應該給予必要的政策解釋,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擬定合同條款,減少稅收成本對合同執行的影響,爭取業主與承包商的雙贏。

      3.稅收籌劃服務于工程建設

      增值稅稅務籌劃服務范文第5篇

      營改增后,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很大程度避免重復納稅問題的出現,但是,在部分服務類企業出現稅務不減反增的現象。稅收籌劃是使企業合理降稅、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主要途徑之一。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大大增加服務類企業稅收籌劃的難度。本文就從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入手,在此基礎上分析全面營改增對服務類企業的影響,最后提出了幾點稅收籌劃的對策。

      二、稅務籌劃的重要性

      2012 年,我國在上海開始服務類企業營改增試點,2016年5 月1 日,在全國范圍內落實。這使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越來越完善,各行各業之間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得一席之地,獲得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服務類企業在發展中涉及到很多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等。包含為了企業經營發展的整個過程,稅負都需要企業自行承擔,企業獲得的經濟效益越多,需要繳納的稅負也越多。所以,科學、合理、規范的節稅能很大程度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節稅通常都是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的,在國家法律的允許下,通過現有稅法的優惠政策、合理的管理、科學的理財、有效的稅收籌劃等方式實現服務類企業節稅的目的,從而使企業獲得經濟效益。國際財政文獻局指出,稅收籌劃是使一個人的經營和(或)私人事務交納盡可能少的稅收安排。從中可以看出,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稅負壓力,經過行之有效的稅收籌劃,還能使服務類企業的管理更加規范,實現低稅收,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也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

      三、全面營改增對服務類企業的影響

      (一)納稅規則和稅率發生變化

      自從2016 年5 月1 日全面營改增落實以后,服務類企業所有的營業稅全部改為增值稅,這對很多企業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傳統營業稅相比,增值稅最大的區別就是納稅的規則和納稅的稅率。就大多數服務類企業而言,原來需要繳納5% 的營業稅,營改增后需要繳納6% 的增值稅。對很多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很大影響。而在納稅規則方面,營改增后,服務類企業不但需要在銷售環節繳納增值稅,在生產原材料采購方面也需要進行增值稅抵扣。這種繳納方式屬于全新概念,應用好納稅規則,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稅負壓力。基于此,就需要服務類企業在營改增后靈活應用增值稅的納稅規則,同時,及時更新增值稅的知識和管理。從服務類企業的稅率變化中可以看出,其顯性負稅實際增加0.66%(1/1+6%6%-5%),服務類企業的要想減輕這0.66% 的稅負壓力,就必須在原材的采購上入手,以便獲得更多發票來抵扣增值進項稅。

      (二)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的影響

      增值稅進項抵扣是增值稅管理的主要內容,充分掌握和了解抵扣內容和規則,不但能減少服務類企業面臨稅負壓力,還能得到更多的經濟利益。但是,我國營改增的起步比較晚,很多服務類企業對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認識還存在不足,很難準確掌握增值稅進項抵扣規則的使用技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購買的材料,如商品、日常服務等需要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但是,供應商并沒有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也就增加了服務類企業的稅負壓力;第二,服務類企業購進的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如生產設備、應用軟件等也需要相應的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和營業稅相比,不但范圍廣,管理難度也大大增加。《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中明確提出,服務類企業不能當作增值稅抵扣的進項稅內容,除了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項目外,購物的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娛樂服務等都不能作為增值稅抵扣的內容。

      (三)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和納稅時間的影響

      在服務類企業中,納稅人指的是一般納稅人以及通過簡易征收辦法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服務類企業自身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如果服務類企業的銷售額超過了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就可以通過一般納稅人的稅率進行納稅,也就是通過6% 的稅率進行納稅,根據進項稅抵扣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如果銷售額未達到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就通過小規模納稅人規定進行納稅,也就是通過3% 的稅率進行納稅,而不能通過進項稅抵扣的方式進行管理;第二,服務類企業選擇供應商同樣面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原材料可以通過增值稅進項稅進行抵扣,但是他們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比較高。而小規模納稅人提品的價格比較低,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比如:假設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都是17%,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3%,而一般納稅人需要繳納的稅額=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銷售額17%- 銷售額17%(1- 增值率)= 銷售額1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 銷售額3%,如果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相等,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即銷售額17% 增值率= 銷售額3%,其增值率=3%17%=17.65%。也就是說,如果一般納稅人的商品價格是小規模納稅人商品價格的17.65%倍,服務類企業從供應商獲得商品在納稅數額上都是相同的;如果17.65,選擇小規模供應商對減輕企業稅負壓力的幫助比較大;如果17.65,選擇一般納稅人進項稅抵扣比較明顯。所以,在服務類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可以根據此平衡點進行考慮,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納稅籌劃策略,幫助服務類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納稅時間營業稅和增值稅是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都需要重視的問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如果有增值稅專業發票納稅時間就是開發票當天,其中,所謂的收訖銷售款項指的就是服務類企業通過銷售、無形資產獲得的款項。而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指的就是雙方簽訂合同的付款日期,也就是無形資產轉讓的當天。納稅時間對服務類企業稅負有一定的影響,所以,稅收籌劃方案設計中加入這一點,從而保證企業獲得更加多的貨幣資金時間價值。

      四、全面營改增后服務類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一)堅持稅前籌劃

      稅務籌劃貫穿服務類企業的整個運營階段,在稅前進行籌劃能很大程度上提高稅收籌劃的準確性,通過科學的管理、合理的理財、規范事前籌劃等方式,從而達到服務類企業節稅的目的。如果企業的納稅項目和繳稅都確定以后,再進行稅收籌劃,就起不到節稅降稅的目的和作用。此過程需要服務類企業對稅務籌劃有足夠的認識,明確稅收籌劃對企業的重要性,服務類企業各項經營活動開始前,進行預見性的稅收籌劃,通過利用國家給的優惠政策,控制企業支出,從而減輕服務類企業面臨的稅負壓力,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

      (二)強化納稅細節處理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影響下,各行各業之間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很多服務類企業開始走精細化的管理道路,并取得了不錯成績。營改增后,服務類企業需要不斷強化對增值稅細節控制,才能減輕企業面臨的稅負壓力。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在納稅人身份選擇時,要通過合理的分析和判斷。可抵扣增值稅項目少的服務類企業,盡量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商品和材料,不但能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抵扣,而且商品價格比較低,從而提高企業獲得的經濟效益。在選擇供應商時,盡量遵循物美價廉、貨比三家的原則,從而選擇價格最經濟實惠的供應商;第二,即便是服務類供應商也不能獲得降低增值稅的銷項規模,但是,通過明確納稅時間,合理安排納稅金額,幫助企業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同時,平衡納稅的納稅金額,會給企業帶來穩定的資金流出。強化納稅細節也是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之一,所以,一定要對服務類企業納稅細節進行行之有效的處理。

      (三)堅持依法納稅

      稅收籌劃方案不僅要根據降低稅負的多少而定,還必須考慮是否符合現行稅法、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納稅。依法納稅是保證企業有效規避逃稅、偷稅的基礎。稅收是維持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營改增以后,國家頒布的很多政策使各行各業的稅負只減不增。就稅務機關而言,限制了少征稅的行為。在傳統的營業稅中經常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本著減少企業負擔的原則,我國于近年來推出了營改增稅務改革,新稅改政策的推出,有效解決了以往稅負征繳中的重復征稅問題,與此同時,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比如:企業聘用軍人家屬、退伍軍人等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優惠。服務類企業要想減輕稅負壓力,就必須在稅收籌劃方案設計中應用這些優惠政策,在選擇供應商時盡量選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作為合作方,或在人員錄用時,盡量優先錄用能夠幫助降低稅負的人員,即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優惠政策進行合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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