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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03-0120-02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目前尚未改革的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涉及的納稅人,是已納入“營改增”納稅人的兩倍。這些行業戶數眾多,利益調整復雜,特別是建筑業增值稅制度設計更是國際難題。雖然實施“營改增”使建筑業的稅率提高比較明顯,不過從行業間抵扣角度來看,下游的行業抵扣力度也更大,所以總體上還是減稅,但是推行阻力較大。
一、“營改增”的理論分析
(一)建筑企業特點
1.建筑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建筑業相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而言,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建筑業的投資金額少,資金周轉速度快,對技術的裝備程度相對較低,手工勞動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勞動力多。
2.建筑業生產的流動性強。建筑企業的流動性表現在與施工機構相關的人和物,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要隨著施工對象所在位置的變動而變化,此外,施工人員和器具也要隨施工部位的不同相應地變換操作場所。
3.生產周期長。建筑企業中,工程的工期一般以年計算,對施工進行的準備工作也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在生產中往往要長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短期內提供有用的產品幾乎不太可能。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1.經濟技術環境的變化為改革提供了契機。黨的十提出,要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轉型發展。同時要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而“營改增”從根本上動搖了目前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關系,從重構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的關系來說,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以及“營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業的“營改增”顯得格外重要。
2.建筑業具備了實施“營改增”的條件。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屬于我國第二產業,它的生產過程、經營模式隨著供、產、銷過程的進行而不斷循環進行著。在建筑業中,從原材料最初的消耗到最終產生的結果這一個過程中,可以看出建筑業是一個價值逐步得以增值的過程。因此,建筑業具備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條件。
3.我國現行稅制為“營改增”奠定了基礎。《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營業額,應等于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剩余額。該規定在尊重市場交易形式的基礎上部分承認了抵扣制,這與增值稅核心運行機制是一致的。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建筑業中的貨物銷售和建筑業勞務分情況選擇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就使建筑企業能夠較容易地適應“營改增”對于本企業的變化。
二、實施“營改增”對建筑業的意義
(一)有利于消除企業重復納稅
增值稅最大的特點是“道道課征,稅不重征”。而在一些行業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很多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破壞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鏈條,使得增值稅的有利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將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打通了第二、三產業抵扣鏈條,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稅收措施。
(二)有利于建筑業的技術進步
增值稅是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稅,而建筑業的增加值很大部分來自于勞務作業,同時,建筑業向來是信息化的洼地。因此,建筑業要取得長足的發展,就必須改變原本的勞動密集型發展方式,加強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的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專業能力
按照規定,營業稅在計征稅額時,應是全額征稅,很少存在可以抵扣的項目,而實施“營改增”之后,外購成本的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提高了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程度。這樣有利于財務人員及管理者提高專業化水平和專業化服務能力,進而改善建筑質量和增強建筑企業的競爭能力。
(四)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使國家讓利于民的錢能真正地進入到經濟體系中。企業因為可以進項抵扣而購買各種服務,將促進更多行業的出現和發展,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更具有活力。
三、建筑業實施“營改增”面臨的問題
(一)進項稅抵扣不足問題
據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應實行11%稅率,而與現在的稅率相比,提高了8個百分點。建筑業本可以通過進項稅抵扣,從而降低稅負,但實際生活中增值稅專用發票較難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購進的大部分磚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數是選擇就近原則,就地取材,就近購買。采購時,提供貨物的的供貨商多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是個體戶、農民,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進行納稅抵扣。這就使得原本看似對建筑業有利的措施,反而成為了難以解決的問題。
(二)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
建筑行業具有跨地區經營的特點,“營改增”以后,關于建筑業納稅地點的確定和稅收應該歸誰所管的問題,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根據現行相關法規規定,營業稅征管上側重于“屬地原則”,增值稅側重于“屬人原則”。建筑業普遍存在著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點,不妥善解決征管上的接續問題,很容易出現注冊地和營業地稅收管理“黑洞”。
(三)企業稅負大幅提高
盡管推進營改增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刺激投資,但是從當前經濟下降情況來看,推進“營改增”后,建筑業的稅負會上升。因為,“營改增”后建筑業實施11%的增值稅稅率,這對于原本就屬于微利行業的建筑業來說更是讓它們的生產和發展難上加難。理論上,增值稅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但是抵扣進項并不是能夠適時抵扣的,它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這對建筑企業來說,他們生產的所需成本又會上升。
(四)企業的賬務處理難度增加
未實施“營改增”前,在計算建筑業營業稅時,一般不會遇到什么困難,其計算過程和方式都相對簡單。實施“營改增”之后,使得企業中的相關人員面臨著很多的難題,比如:新舊稅制的銜接、稅收政策的變化等。同時,由于需要核算的科目增多,核算難度較原來也大幅增加。此外,建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增值稅不是很熟悉,他們必然不能較快地適應增值稅征管要求。
四、建筑企業的應對策略
(一)應對進項稅抵扣不足的對策
對于建筑企業本身,應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加充分,比如,增加機械設備的購入,減少勞務的支出等。同時,還要總結未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原因,加強此方面的意識,將公司的損失降至最小,對于已經取得的進項稅發票要加強管理。此外,建筑業在采購材料時,可以選擇集中購、分散使用的材料采購模式,這樣便于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從而降低成本。
(二)納稅地點的確定
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在稅收繳納方式的選擇上,應給予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在允許企業先在經營地預繳一部分稅款的基礎上,由注冊地總機構匯繳計算。可考慮對建筑業異地工程項目視同分支機構按照匯總申報方式預繳增值稅,總機構按月或按季結清稅款的增值稅管理方式,預征率一經確定,若干時限內不得變更,避免企業頻繁變更納稅方式。
(三)給予稅負增加的企業財政支持
對于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稅負增加的現象,建筑企業以及其他企業要及時了解并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同時,建議對“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實行簡易征收。建筑業承包項目工期一般較長,“營改增”啟動時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畢的情況,如果收入嚴格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企業稅負將大幅提高,顯失稅收公平。此外,應暫時保留“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建筑業正處于景氣指數低谷期,建筑企業普遍對“營改增”存在著抵觸甚至恐懼心理,各項實測數據也表明存在稅負大幅度上升的風險。筆者建議應當在“營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5年內,繼續保留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為建筑業轉型升級、上下游價格博弈騰出時間。可在合理年限內實行財政補貼“階梯式”退出機制,倒逼建筑企業加快轉型升級的步伐。
(四)建筑業管理者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業的管理人員作為該企業的領頭者,對于自身而言,他們需要時常關注我國對于本企業的相關政策,特別是我國財稅方面的重大改革,知道我國對財稅方面做出了哪些修改,要認真學習其內容,真正領悟改革的內涵,從而有效地服務于企業,為企業實現戰略目標做好準備。同時,要完善公司人員的選拔制度,對于財務主管的選擇,管理者應著重關注候選人的職業道德,以德為先,此外他們還應該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技能,對財稅法律法規的內容也要充分了解和學習。
(五)培養稅務人才,做好稅收籌劃
“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涉及到企業的很多方面,優秀的人才支撐對于這些方面的完善和發展極其重要。法律顧問應當深入研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做好稅務的會計處理核算工作。此外,相關人員應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的稅收額。
五、結論
通過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改增”的實施無論是對建筑業本身,還是與其相關的關聯產業,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它也解決了原先體制下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建筑業又面臨著很多的新問題。為此,政府及建筑業的相關管理者應采取一定的應對措施解決“營改增”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這樣才能使建筑業在稅制改革及“營改增”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獲得長遠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一、簡述“營改增”政策
(一)簡述我國增值稅發展歷程
根據我國增值稅的發展歷程,可以將我國增值稅的發展劃分未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繳納增值稅的范圍將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入其中時間為1994年,由此我國第一稅種為增值稅增值稅;第二階段:2009年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第三階段:全面實施增值稅政策,解決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使得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簡述“營改增”內涵
原來繳納營業稅的相關企業現全面改革繳納增值稅,因為經濟不斷發展,國務院為適應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其稅制更加合理化、規范化而進行的一項重要措施。“營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間。我國實施“營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其稅負負擔減輕,從而可以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來說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可以有效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財務管理的表層影響
“營改增”的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原來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現在改成繳納增值稅,這樣可以避免對建筑業營業稅的重復征稅。而“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表層影響,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的影響。第一點,因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導致計稅依據發生改變。就是將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改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在營業過程中所征的全額的稅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新增值額的征稅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第二點,稅率和征收率也會發生相應變化。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國家因此調整了各行業的稅率和征收率,同時依據不同規模的納稅人也做出部分調整;第三點,稅收征管主體發生改變。地方稅務局是營業稅的稅收征管主體,國家稅務局是增值稅的稅收征管主體;第四點也為最后一點,增值稅應納稅額從國家整體來看,應納稅額發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財務管理的深層意義
上述所講的“營改增”對財務管理的表層意義還只是停留在營業稅與增值稅表層含義之上,而“營改增”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深層次意義,會全面涉及到建筑業的財務管理,故對有關建筑業在“營改增”的深層次影響下做以下分析。我國建筑業原來實施營業稅,但是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同時存在聯營掛靠、非法轉包的行為,不利于建設合理的市場秩序。故全面實施“營改增”有重要意義。
(一)使得企業稅負負擔減小
我國實施“營改增”政策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解決重復征稅,使得企業稅負負擔減小,從而促進生產經營活動可持續。原來建筑業采用營業稅時,稅率為3%,現在實施“營改增”后,稅率為11%。雖然營業稅稅率較低,但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實施增值稅后,雖然稅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二)使得企業的運營規模擴大
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在計算稅款時,購入固定資產增值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此做法這可以縮小建筑企業投資成本,使得資金流轉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資新設備和改造新技術。
(三)稅務管理和財務核算要求加大
實施“營改增”后對在稅務方面最直接的影響為企業需要購置稅控裝置,并且增值稅計征復雜,需要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實施“營改增”后建筑業需要規范會計核算方法,實施“營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增值稅相關的業務核算。
四、實施“營改增”后應對方法
(一)系統培訓員工
實施“營改增”后,企業十分關注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因為其直接影響著企業稅負的大小。增值稅相對于營業稅來講,對于專用發票有嚴格規定,所以需要系統培訓員工,使其能更好的適應期工作。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加強新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學習教育,第二,系統培訓專用發票在開具、認證等環節的技巧;第三,系統培訓企業運行環節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稅項目的人員。
(二)謹慎選擇供應商
建筑業企業,該行業有一特點即存在多種成本費用,現在實施“營改增”后,應該盡量使得這些成本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進行抵扣,所以,作為建筑業企業,應該謹慎選擇供應商。具體做法為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減輕稅負壓力。
(三)進行稅收籌劃,稅收負擔減輕
“營改增”后,為了減少建筑業等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好的進行財務管理,應該進行稅收籌劃。具體方法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思考:第一,進項稅額的最大化抵扣;第二點,正確選擇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從而降低稅負。建筑業企業在進行施工時,可以選擇勞務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總而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創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在“營改增”后,建筑業原來繳納營業稅是地方稅務局征收,現在繳納增值稅是國家稅務局征收,企業要時刻關注稅務總局的相關信息,遵守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創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五、結語
關鍵詞:增值稅;財務會計;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增值稅時代全面來臨。營改增不僅僅是稅收問題,同時給財務會計核算帶來了很大的變化。從會計核算與增值稅的關系看,有什么樣的增值稅稅收政策,就應該有相應的會計核算方法。財政部出臺的財會201622號也充分地說明了這點,由于研究的細化,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研究領域不同,增值稅時代下稅法的變化如何帶來財務會計的變化?在財務會計的教學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這些問題給我們財務會計核算帶來了挑戰和思考。
一、重視進項稅額抵扣的變化
1.不動產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在財務會計中,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抵扣條件,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則將進項稅額計入資產的成本中。在營改增前,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包括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例如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則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時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所以在將購買的資產用于房屋、建筑物時,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但要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例如企業購買了一臺電梯用于房屋,電梯原價1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電梯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首先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認證的當月可以抵扣17萬元的60%;在認證當月的第13個月,允許抵扣17萬元的40%。在會計核算上應交稅費下面分別設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明細核算。
2.仍存在不允許抵扣項目
營改增后,雖然沒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也不意味著一般納稅人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況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簡易征收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用于個人消費;接受旅客運輸服務、接受銀行貸款服務及直接和貸款服務相關的咨詢服務、接受餐飲服務、接受居民日常服務。
在教學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先認證,然后轉出相應的進項稅額。例如企業購買禮品不含增值稅價格10000元,稅率17%,用于員工福利,轉出進項稅額時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二、重視銷售業務的增值稅處理
營業稅作為價內稅,企業的銷售價格是含營業稅的價格,收入是含營業稅的收入,營業稅作為價內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收入是不含增值稅收入,增值稅作為“應交稅費”計入貸方科目,教學中應注意價內稅和價外稅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稅時代,要注意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首先要熟悉相應業務的稅收政策,然后根據增值稅核算方法準確地進行賬務處理。
1.視同銷售發生變化
在傳統的貨物銷售業務中,視同銷售一共有八種行為。其中之一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教學中經常涉及到的一個案例是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房屋,例如⒆圓的鋼結構用于房屋建設,鋼結構的成本100萬元,公允價值200萬元,在營業稅時代要視同銷售,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但在增值稅時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稅項目,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房屋時,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應做出如下的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100
貸:庫存商品
在增值稅時代,企業提供服務同樣有視同銷售行為,例如甲企業無償借款給乙企業100萬元,即使甲企業不收利息,由于稅法上對服務業規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對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企業之間提供的服務同樣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甲企業的貸款會有稅收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風險。
2.特殊業務流轉稅核算重點
在財務會計教學中,要注意固定資產處置、無形資產轉讓、出租不動產等業務流轉稅核算的變化。
在固定資產處置中,如果涉及到銷售房屋的業務,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4號公告,先清楚增值稅的繳納辦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確的會計核算。例如企業銷售2016年5月1日前購買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100萬元。
營業稅下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0
計算出需要繳納營業稅50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0
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銷售營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如果價稅合計是1000000元,則需要繳納增值稅1000000÷(1+5%)×5%=47619元,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52381
應交稅費--簡易征收 47619
在企業出租房屋業務中,房屋的租賃收入原來繳納5%的營業稅,在增值稅下,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6號公告的相應增值稅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適用稅率11%繳納增值稅。
三、重視增值稅和會計收入確認的差異
在會計核算上,教學中還要特別注意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差異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二者的時間是一致的,但個別情況下,要注意二者的差異。
1.二者一致的情況
企業銷售產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銷方式,會計上在收到銷售清單時做收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同樣是收到銷售清單(除非是180天仍然沒有收到銷售清單,以滿180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會計上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同樣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2.二者存在差異的情況
在教學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況,同樣要注意二者存在差異的情況。例如建筑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收到款項的時候,或者是雖然沒有收到款項,但是到了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沒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時候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但所得稅上不以款項作為判斷收入確認的時間,以完工百分比法作為收入判斷的標準。例如,企業預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稅100萬元,增值稅稅率11%,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y行存款 1110000
貸:預收賬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0000
年度末,企業根據完工程度確認收入100萬元,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收賬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四、營改增提高財務會計教學的建議
營改增雖然是稅收政策的調整,但財務會計的教學不可避免用到稅收政策,雖然術業有專攻,財務會計教師沒有精力深入研討稅收政策,但對于財務會計教學中用到的稅收政策要做到心中有數。財務會計教師要特別注意以下方面的稅收政策,第一,營改增后不同行業的稅率和基本政策,例如建筑業稅率、房地產業稅率、出租不動產稅收政策等,第二,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包括哪些允許抵扣,哪些不允許抵扣;第三,銷售業務涉及的增值稅政策;第四,特殊業務例如增值稅確認時間政策等。
Abstract: In order to study the influence of "change business tax to added-value tax" 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his paper from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existing tax policy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analyze its problems. The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policy "change business tax to added-value tax" 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rom the microscopic view and takes line 6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reform effect.
關鍵詞: 營改增;稅收政策;建筑企業
Key words: change business tax to added-value tax;tax policy;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02-0064-03
0 引言
2011 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1]110 號文件了(關于印發的通知>。明確規定:在原有的增值稅率基礎上,新開增兩檔較為合理的稅率,其中部分現代服務行業使用百分之六的稅率,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使用百分之十一的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即用銷項稅減進項稅來確定繳稅額。“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總體上說屬于減稅措施。我國建筑企業數量眾多,在與業主往來時,建筑企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為了獲得項目,企業通常極力壓低報價。頻繁的人情往來,更加削弱了建筑企業薄弱的利潤,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數據計算發現,近年建筑業營業利潤率和資產報酬率維持在3%-4%的低水平。稅收制度的改變將對建筑企業產生很大影響。基于此,本文擬結合稅改政策從價值管理管理角度全面分析目前“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這些工作對以后學者研究有一定借鑒意義。
1 建筑業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建筑企業重復征稅情況嚴重。所謂重復征稅是指同一征稅主體或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征稅行為。如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包含購買的人工、材料、設備等價款在內,即建筑業按全部工程造價征收營業稅。一方面,建筑企業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其他資源占據建筑業工程成本的一半以上。在流動過程中因為已經按照流轉額度支付了增值稅額,因而將其包含在增值稅征稅范疇內。但是建筑企業本身并不包含在增值稅納稅人中,則購買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材料所擔負的進項稅就不能相互抵消。然而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資源屬于需要交納營業稅中的一部分,這導致了一種物質繳納了兩種稅額,從而導致了重復征稅的現象。加大了建筑業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目前由于大型建筑企業普遍存在分包現象,如集團公司中標后分包給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團公司的資質參與招投標,子公司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眾多。最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發包商沒有給分包商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很多情況下承包商需自行繳納稅金,而實際操作中,很可能難以將分包份額從總份額中準確剔除,又造成重復征稅。
2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角度影響的微觀分析
2.1 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或稱營業額,是指建筑企業對外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于建筑企業而言,營業收入主要是向業主收取的合同承包價款。
改征增值稅后,建筑企業提供建設服務時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記載交易額、稅率和稅額。企業向對方收取價款時,需收回合同金額和增值稅稅額。如果業主是建筑企業產品的最終消費者,在項目驗收后不進行出售、轉讓、出租,那么對業主而言,這些建筑產品不涉及增值稅銷項,支付給建筑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獲得抵扣。此時,如果建筑企業保持合同承包價不變,另外向業主索取增值稅銷項稅額,那么業主購買建設服務成本將大幅提升。加之如今建筑市場上業主強勢地位以及建筑企業間的激烈競爭,文章假定建筑企業在稅改后收取的價稅合計額與稅改前相同,為 S。
如增值稅稅率為 t,則稅改后建筑企業營業收入為S/(1+t)。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營改增”試點方案,建筑企業在稅改后被劃分為一般納稅人,適用 11%增值稅稅率,其營業收入為 0.9S,稅改后建筑企業營業收入將減小降 10%。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稅改后建筑企業營業收入降低,營業收入減小將影響建筑企業規模,從而影響建筑企業競爭力。
2.2 成本費用
全行業完成稅改后,增值稅價外稅特征將影響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構成。但由于價格變動的復雜性以及波動性,本文假設改征增值稅后,建筑企業支付給產品和服務提供方的含稅總價格不變。假設稅改前總成本費用為 C,稅改后建筑企業支付的含增值稅金額仍為 C。
一般納稅人在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后可進行抵扣,該部分進項不計入成本費用,但不是一般納稅人所有的成本費用都能取得進項抵扣,且其抵扣稅率也不一致,因此一般納稅人的成本費用變動不易計量,假設其為 C',可知C '< C,即稅改后一般納稅人成本費用降低。
2.3 稅負
稅改前建筑企業繳納主要稅種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繳納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繳納稅負及凈利潤計算方法如下:
營業稅=營業收入×營業稅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總利潤=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企業所得稅=總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
凈利潤=總利潤-企業所得稅;
總稅負=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稅改后一般納稅人含稅總收入為 S,成本費用為 C',增值稅稅率為 t,增值稅進項為 I。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 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 3%,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5%。
稅改后,企業主要財務指標計算如下:
營業收入=含稅營業收入÷(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銷項=營業收入×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增值稅銷項-增值稅進項;
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總利潤=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企業所得稅=總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
凈利潤=總利潤-企業所得稅;
總稅負=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由計算結果可知,稅改后稅負變化與營業收入 S、增值稅稅率 t、企業可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I 相關。此次稅改是否能帶來實際的減稅效果,其有待于真實的 S、t、I 數據。
2.4 凈利潤
建筑企業數量眾多,但一般為中小型企業,大型上市建筑企業較少。對于中小型建筑企業,每股利潤和股東財富無從談起,而企業價值的計量更加復雜。因此,基于實用性,本文更贊同“利潤最大化”觀點,即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更多利潤。從這個目標出發,凈利潤是稅改對建筑企業影響最直接也是最關鍵的財務指標。
營業收入、成本費用以及稅負的變化會影響企業凈利潤。改征增值稅對企業凈利潤的影響計算見稅負分析部分。
3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影響的案例分析――基于VE角度
“營改增”是否值得進行,即是否對建筑企業有價值,與該政策的潛在功能成正比,而與稅收總額成反比,所以得到如下公式:
VE=F/C,F代表與該政策促進企業發展的潛在功能,可通過和稅收有關的因素進行打分,由于企業資產難以評估價值,所以,以利潤最大化為其測評目標,利潤越大企業的發展潛能越大;C代表企業稅收變動值。
本文選取重慶 CJ 公司的道路施工項目――軌道交通六號線二期工程(以下簡稱:軌道 6 號線)作為這次測算和分析的樣本項目,選用從項目開工到完工或者是從開工到 2014 年 6 月份的數據。
3.1 稅負影響的測算
①軌道 6 號線項目是重慶 CJ 公司承接的一個道路施工項目,合同結算價 1.86 億元,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指定供應,發票開具給甲方,公司未取得發票原件。各項目基本情況見表1。
表1中人工費系由于實際作業需要,聘用勞務個人班組所發生費用,其余勞務費均以勞務公司分包的形式體現在工程分包費中。
②項目營業稅及增值稅銷項稅情況如表2所示。
③項目進項稅抵扣情況如表3所示。
軌道 6 號線項目的材料費中的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指定供應,無法取得發票原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機械使用費中 255.84 萬元系內部設備分公司租賃,也無法取得專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④ 稅負測算結果如表4所示。
假如 2014 年公司所在地納入建筑業“營改增”范疇,那么經過以上測算,可以看出公司實施的這些項目,“營改增”前后稅負明顯發生了變化,項目應交增值稅相比應交營業稅分別增加了114.86 萬元,增加幅度分別為27.85%。
3.2 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鑒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不同于營業稅價內稅的特點,因此將對公司的營業收入產生影響。“營改增”后,銷售額=銷售額(含稅)/(1+11%)。2013年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 52.33億元,換算成不含稅收入為47.14億元,由此可見,公司的營業收入將比“營改增”之前減少5.19億元,下降幅度9.91%,對公司的營業收入規模有一定的影響。
另外,如同以上對樣本項目稅負的測算,由于公司在工程項目中,甲供材料、人工費、地方建筑材料等成本支出,一般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票,將可能造成公司無法抵扣進項稅而增加成本,降低公司利潤,對于本處于微利行業的公司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同樣以樣本項目為例,對“營改增”前后的利潤變化進行測算結果如表5所示。
表5中,“營改增”后的工程結算收入由于是不含稅收入,相比“營改增”前下降了;“營改增”后,進項稅需從對應成本項目中分離出來單列,因此工程成本也下降了;營業稅金及附加在“營改增”后不反映增值稅而只反映附加稅費,從而也下降了。以上變化最終對項目利潤產生影響,項目的利潤分別下降了128.64萬元,而這些金額變化,恰恰就是增值稅稅負增加以及帶來的附加稅費增加所導致的結果(表中后2項之和就等于利潤變化金額)。
3.3 價值系數測評
價值系數測評結果見表6。
由表6可知,營改增的實施效果不太理想,這主要是因為全行業完成稅改后,增值稅價外稅特征將影響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構成。而且由于稅改后稅負變化與營業收入 S、增值稅稅率t、企業可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I相關,因此企業能否獲得最佳利潤,決定于稅率的計算。
4 結束語
建筑企業如何應對“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是當前需要重點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在這特殊時期,如果政府層面不作周全考慮,企業不認真對待和學習,有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將受到改革的沖擊,影響其發展甚至威脅其生存,進而造成國民經濟損失和帶來社會矛盾突出。只有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兩方面都做好準備,共同積極應對,運用價值管理理論進行協調,才能保證“營改增”試點順利推進和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由于企業的納稅額由國家稅率決定,因此,為了提升企業效益,只有應用價值管理理論實現建筑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其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①提升企業整體資金使用率。
建筑企業借助財務管理的基本工具,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實現跨平臺的集中化管理,即系統的構建跨越了多家銀行后臺、企業集團的ERP、OA等信息系統,結合BI商務智能的信息化工具,構建價值管理模型,全面透視企業的經營現狀。通過實現跨企業與銀行間的資金頭寸平臺、實現跨企業多家開戶銀行間數據平臺、實現跨企業單位各成員間的地域平臺、跨集團各部門之間的業務平臺。通過使用預算、計劃、審批、監控和分析等手段,實現了統一管理、集中調度資金資源,提高整體資金使用效率,防范財務風險,優化內部資源配置。
②運用價值管理理論,優化建筑工程項目前期的成本,提升企業利潤。
傳統的成本管理片面的強調在建筑企業施工建設過程中的成本控制,較少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支本指出。降低成本的方式也只是節約成本,而忽視了真正需要控制成本的關鍵環節。運用價值管理理論,優化建筑工程項目前期的成本控制,實現企業的成本管理與控制目標,實現成本管理與控制的成果。只有優化了建筑工程項目前期的成本,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龔輝文.關于增值稅、營業稅合并問題的思考[J].稅務研究,2010(5):41-43.
【關鍵詞】電力建安企業;“營改增”;影響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并且明確了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增值稅范圍后的具體細則。電力建安企業作為建筑、送電和變電施工、調試一體的企業,也成為此次改革的一部分。“營改增”對電力建安企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電力建安企業又將如何去應對,現結合電力建安企業實際,就“營改增”對電力建安企業的影響進行探討。
一、“營改增”對電力建安企業的影響
1.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根據財稅[2016]36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規定,電力建安企業絕大部分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從稅率上看,相較于建筑業營業稅率3%提高了8%。但由于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應納增值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的差額,企業稅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及對應稅率。若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多,企業稅負下降。反之,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少,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少,企業稅負將上升。
2.財務指標的影響
(1)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影響。“營改增”后,電力建安企業在購置工程材料、支付工程分包款、購置固定資產等環節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存貨――工程施工和固定資產等資產的入賬價值可抵扣進項稅額,較營業稅時的入賬價值有所減少。資產總額減少,負債總額不變或者小幅下降,將導致企業資產負債率提高。
(2)利潤表項目的影響。①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收入確認以價稅分離為基礎,收入較營業稅時減少;②工程材料、設備租賃費、分包費用等成本的進項稅額不再計入營業成本,成本有所下降;③“營改增”后,不再計提營業稅,以流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必然發生變化,營業稅金及附加將大幅減少;④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的多少影響當期合同毛利、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的增減。
(3)現金流量表項目的影響。①工程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在前,與進項稅額的取得可能存在時間差,產生先繳納增值稅稅款,導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減少;②企業購買的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造成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3.財務核算的影響
營業稅會計核算科目僅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以及“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營改增”后會計科目將增加,“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2個二級科目,二級科目“應交增值稅”下分設“銷項稅額”、“出品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9個三級明細科目,另外核算方式也更加復雜,會計賬務處理影響較大。
二、電力建安企業“營改增”需關注的幾個問題
“營改增”的實施將對電力建安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產生深遠的影響,電力建安企業應積極面對機會與挑戰,采取有效措施適應新的稅收政策,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大的空間。
1.關于計稅方法的選擇
根據財稅[2016]36號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征收率。在上述3種特殊項目的計稅方法選擇上,是可以進行選擇的,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納稅方法,電力建安企業應從企業自身情況進行選擇,盡量降低稅負。如承接的甲供材料工程,在甲供材料較少時,企業自主購入工程材料較多,取得的材料進項稅額多,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而對于甲供材料較多時,由于材料供應商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方,企業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清包工方式承接的工程,由于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稅,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其稅負比較低;對于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由于材料采購、工程分包等合同在“營改增”之前已簽訂和履行,即使“營改增”之后收到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企業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關于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稅收管理流程
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對于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不管是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應按照2%、3%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這項建筑業特殊稅收政策雖然和營業稅在納稅地點上類似,但在稅收管理流程上較之營業稅更為復雜、繁瑣。并且預繳稅款的依據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月末企業應根據本月應交增值稅減去已預繳稅金來計算本月實際繳納的稅金,如多繳稅款在機構所在地以后各期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