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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評估目的
一般來說,外資并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并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并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并購實務中,很多并購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文件審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托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評估范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范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范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范圍因并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并購方式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亦可分為整體并購和部分并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范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并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包括被并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并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并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范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范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并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評估機構
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并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看一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并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并購合同時應考慮到并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并購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并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6.國有資產
關鍵詞:國有資產 管理 措施
一、前言
國有資產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國有資產的快速遞增,是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源泉和保障。鐵路企業是特大型國有企業,被喻為“國民經濟大動脈”,國有資產數額龐大,在我國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階段,鐵路產業自身的不斷發展對國民經濟中其他產業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對現階段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找到從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角度出發,強化國有資產管理,落實資產經營責任,化解經營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切實可行的措施,不僅可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且可以為我國經濟發展獻一臂之力。
二、目前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㈠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科學,權責不明確
鐵路在當今運輸中是運力最大的運輸方式,在現行管理體制下,鐵道部政企合一,它既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同時又經營著龐大的全國鐵路網;既是一個權力主體,又是一個利益主體。這種兼而有之的情況違背了市場經濟要求,影響了公平競爭,作為特大型國有企業,鐵路企業必然要肩負社會責任,要為社會公益服務,這樣的境況,使得在一定情況下企業的利益必然為社會責任服務。兼有政府和企業雙重身份的鐵道部處境尷尬,鐵道部要實現的增值目標和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要妨礙企業的行為,影響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
另一方面,在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過程中,由于各地鐵路局現實擁有的法人財產權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其權能的大小、多少在很大的程度上都必然體現出資人的意愿,由出資人預設和規定。在目前鐵路局尚不具備完全獨立地支配財產的能力,且外部市場條件又不成熟的情況下,出于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確保全路運輸集中統一、保障鐵路的公益性等多因素考慮,出資人代表不得不對運輸企業法人的各種權能加以限制和裁減,與鐵路局共同行使資產的支配權,從而使鐵路局的法人財產權無論在名義上或是在實際上都具有明顯的缺損。在殘缺不全的法人財產權狀態,有限責任制度無從建立,鐵路局面向市自主經營受到阻滯,難以對自己的經營效果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承擔起完全的責任。
㈡國有資產評估制度有待完善,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對國有資產進行準確的評估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由于目前我國的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還不甚健全,加之鐵路企業有較強的壟斷性,市場意識不強,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以及合資經營等過程中,執行不力造成部分國有資產價值容易被低估,甚至被無償占有和使用,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國家權益受損。
㈢國有資產監督機制不健全
對國有資產監管主要是通過國有資產監管報告來反映,以事后監督為主,對資產運營的日常管理和監控尚未真正落到實處,國有資產監管缺乏規范性、時效性,監管力度較弱。觸目驚心的粵海鐵路私分國有資產案給我們警示:為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必須迅速采取措施,亡羊補牢。
三、加強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㈠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為更好地管理鐵路企業國有資產,實現為社會履行責任和資產利益的最大化,應堅持遵循“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建立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鐵道部作為國鐵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對鐵道部的職責設定和財政部授權,對國鐵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授權的監督管理職責。鐵道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財政部報告國鐵企業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和年度會計信息匯總報告。擴大鐵路企業經營自主權,推動鐵路運輸經營機制轉換,推動鐵路走向市場。
各國鐵企業以國家投入的國有資產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鐵道部、國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實現鐵路效益最大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實施管理過程中,各國鐵企業設立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辦理企業產權轉讓、無償劃轉、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審查和申報、國有資本運營的監控評價等工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產權管理職責,接受鐵道部財務司的指導和監督。
按照上述分級分工管理,可有效的實現政企合作,分工合作,達到國有資產有效運轉、有效監督的管理目的,更好的實現鐵路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
㈡健全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沒有規矩難成方圓,為做好國有資產的評估管理,鐵路企業貼合實際制定了鐵路系統的國有資產評估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嚴格執行。具體表現為:(1)鐵路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2)鐵路企業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授權職責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授權職責的機構報告。
對于各類國有資產的處置,依照“相關部門提出計劃,財務部門審核,上級部門審定,批準后實施”的程序進行辦理。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資產評估,并切實構筑防火墻,以防止資產流失。例如:對于大額資產或特殊資產進行處置,必須加強信息披露或進行公示;對于資產處置收益,由財務部門實行統一收繳;對于資產轉讓,一般通過產權市場進行運作。對鐵路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加強對資產評估結果運用的管理,切實維護國有產權的合法權益。
㈢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監督,努力提高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鐵道部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和國鐵企業的國有資產運行狀況接受國務院和財政部的監督, 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進行的審計監督,通過建立和實施重大事項審批報告、財務監察、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監管報告等制度,履行對鐵路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建立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國有資本金的監督管理。鐵路企業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應當運用科學、規范的評價方法,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經過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資產運營、財務效益等經營成果,進行定量及定性對比分析,做出真實、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判,為鐵道部對國鐵企業實施間接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制定行業政策和考核企業管理者業績提供參考依據。鐵路企業依法實行廠務公開,企業重大決策問題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應當聽取職工意見,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督。任何單位和職工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鐵道部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鐵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國鐵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出資全資子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控股子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控股子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建立國有資產動態監控和風險預警機制,強化鐵路國有資產投入、營運、收益及相關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嚴格預算管理、強化資產管理、規范基礎工作,以路局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為中心,不斷提高國有資本營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結束語
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程,在當前我國鐵路大力發展之際,鐵路企業的國有資產價值越來越大,需要從管理制度、執行力度和監督上層層把關,步步落實做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也需要我們這些基層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秉章做事,嚴格執行規范,用一顆高度負責任的心去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哪些事項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哪些經濟行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通常取決于經濟行為各方當事人出資資產的類別以及經濟行為當事人的企業性質。
1.依據出資類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根據《公司法》第8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即不論資產交易行為的當事人(資產占有方)是國有單位還是非國有單位,只要發起人不是以貨幣方式出資,則相關出資資產必須進行評估。
2.依據經濟行為當事人的企業性質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如果經濟行為當事人是國有性質,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相關國有資產或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7)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9)收購非國有資產;(10)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如發生上述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對資產評估資料的原則要求
上述需要評估的事項經評估后,形成企業改制進程中至公司今后公開發行股票時申請文件中的全套資產評估資料,企業對這些資料須從三個方面負責并進行總體把握。1.公司須注意并負責資產評估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2.司須保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的合規性;3.公司須遵從披露資產評估資料內容與格式的合規性。這里所稱資產評估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主要是以國家資產評估管理部門和資產評估行業協會關于資產評估程序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以及資產評估報告格式的規定(《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等法規為依據。如果資產評估資料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方面不符合原則要求,則資產評估的過程和結果將不被認可,從而將直接影響股份公司的設立。
關于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
資產評估工作如同審計工作一樣,需要由專門的中介機構來進行。如果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并沒有今后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計劃,那么聘請任何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相關資產評估,應該都是政策允許的。但是如果企業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創造條件爭取上市,則改制企業將不能隨意聘請資產評估機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00]131號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改制設立的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設立時需要資產評估的,須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該證券從業資格由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頒發。企業應在聘請時要求其提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若設立時需要資產評估,但沒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的,股份公司需運行滿三年后才能提出發行申請。在申請發行股票前須另聘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復核并出具專業報告。可見,評估機構的資格問題對改制企業未來的股票發行具有重大影響。為一勞永逸,企業改制時不管今后是否有公開上市的計劃,最好都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以免后患。
另外,如果企業改制資產涉及礦業權,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還須具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如資產涉及土地,那么聘請的評估機構須具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A級土地評估資質證書,B級和備案級不能用于上市資格的土地評估。
評估機構與審計機構分開的問題
由于資產評估結果是股份公司成立時財務建賬的基礎,因此,為便于銜接,方便溝通,一般要求企業改制的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應有良好的合作,特別在財務資料的工作底稿共享方面。有的改制企業為配合實現此目的,在目前有些中介機構的營業范圍同時包括審計業務和評估業務的情況下,便干脆聘請同一家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這種看似方便簡單的做法,卻為改制后股份公司今后的股票發行埋下了障礙。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與設立時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不能為同一家中介機構。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該次發行需進行資產評估的, 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與審計機構也不能為同一家中介機構。因此,企業改制時要分別聘請不同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
資產評估方法的選用
進行資產評估采用的方法可以有多種,最為常用的評估方法為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和現行市價法。理論上講,評估機構可以選用不受資產狀況限制的任何一種方法,但由于各方法的適用情形及假設基礎不同,因而各方法導致的評估結果有可能存在較大差異。為避免此種情況出現從而避免交易定價的分歧,企業應和評估機構協商盡量采用重置成本法。這是因為,如果評估機構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相關資產的價值,企業要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披露評估機構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該類資產的理由和對于評估假設前提(如折現率、價格、銷售量、未來市場增長率等)合理性的說明。有的情況下,評估假設前提的確定需要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作出未來5-10年的盈利預測來支持,這無論對企業還是會計師都是相當困難的。如評估機構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說明收益現值法是對該類資產進行評估的唯一方法,企業則要報送并披露由評估機構出具的采用可選擇的另外一種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結果,用以比較。可見,收益現值法的采用要特別慎重,企業和評估機構不如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以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根據資產評估結果調賬的問題
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的資產評估結果,是否要在財務上進行賬務調整以及如何調賬,要根據設立股份公司的不同方式區別對待。
1.新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投資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資產應該以協商確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因此新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在資產評估結果基礎上協商確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的價值,并據以折為股份。如果發起人共同認可了資產評估結果,則應該將資產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并據以折為股份。
2.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種方式下,根據《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于公司凈資產額。”因此應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而不是評估值)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這可以從其他準則和制度中得到進一步的說明。(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5條和《企業會計制度》第6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9條“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和《企業會計制度》第11條“企業的各項財產物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變更前后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9條及《企業會計制度》第11條的規定,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2)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賬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應在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3.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此種方式下資產評估結果調賬的合規性按以下標準掌握:(1)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2)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賬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4、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因此,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大中型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并且可以連續計算以前年度經營業績。
對資產評估結果的使用
目前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已經取消了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改為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管理。但是,這種改變并不意味著資產占有方可以隨意處置資產評估結果。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先進行資產評估然后再交易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資產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因此,除非有特別原因和充足理由,當事人的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應控制在正負10%以內,否則有可能被推定為資產評估的某一個環節出了問題。
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
前面提到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制管理,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除須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核準的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制)以外的評估項目,均實行備案制管理。改制企業要根據不同分級到相應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1.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現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2.地方管理的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