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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法律證件包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出生醫學證明》暨母嬰三證。近年來淄博市婦幼保健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衛生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山東省衛生廳進一步加強母嬰三證管理的文件精神,依法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并加強了等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的管理,醫院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1領導重視,組織制度健全,依法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醫院高度重視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管理工作,成立了由院長為組長的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保健部,具體負責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的管理、協調與使用監督工作。制定和完善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管理制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管理制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據《母嬰保健法》開展了助產、結扎、終止妊娠手術、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等技術服務,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標準,機構、人員證件齊全。目前醫院已取得助產、結扎、終止妊娠手術、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5項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2加強培訓,嚴格考核,保證了“母嬰三證”規范管理
加強對全院職工《母嬰保健法》相關知識的培訓,每年醫院常規進行《母嬰保健法》及其相關知識的培訓與考核。對新入院人員及新分配來的大、中專畢業生常規進行了《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相關知識的崗前培訓,全院職工對《母嬰保健法》主要內容的知曉率達100%,從而增強了依法服務意識。定期組織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參加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班,培訓合格率達100%。制定醫院《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管理考核方案》及母嬰保健法律證件考核實施細則,將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管理及依法執業納入醫院綜合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考核,實行獎懲,保證了“母嬰三證”的規范管理。
2.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保健部固定專人負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辦理與換證工作。依法加強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技術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符合標準,持證上崗,依法執業。《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存放于醫院檔案室。
2.2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醫院專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管理的通知》,明確了《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的辦理流程和使用流程。保健部依法加強對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證書由保健部統一集中管理,建立專門檔案,并由專人負責。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在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工作。任何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院外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一經發現,立即取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上崗資格。對于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在進修、調動和離退休等情況離開醫院時,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仍由醫院保管。如確有需要,醫院為其出具已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的證明,或由本人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借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保健部提出申請,擬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并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也要提出申請,由保健部統一安排參加培訓。目前醫院已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91人,結扎手術61人,終止妊娠手術61人,婚前醫學檢查10人,產前診斷6人。
2.3出生醫學證明我院是市衛生局指定的接生定點單位,對在本院內出生的嬰兒發放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依照《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文件要求,制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明確首次簽發流程、補辦流程。我院的《出生醫學證明》由保健部負責從市衛生局購買,產科負責領取、管理和使用,專人保管、錄入、發放、登記、計算機打印;兒童保健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對于首次簽發的兒童,按照發放流程,產后病區護士在產婦出院時發放出生醫學證明辦理須知,告知產婦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流程及需攜帶的資料,新生兒家長(監護人)持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證、生育證、出院結賬單,到產科門診《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發證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核對,符合要求,核對信息正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登記,告知妥善保存及重要性。新生兒家長持打印好的《出生醫學證明》到兒童保健科,專人蓋章,做好登記,兒保科人員再次囑其妥善保存。
對于在我院出生因故丟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將附有補辦流程的《補辦登記表》提供給家長,并反復進行解釋,資料齊全后須經保健部主任審核簽字后給予打印,經市衛生局審核蓋章后補發,并做好登記,資料永久保存。
隨著醫學與法律知識的普及,病人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的發生呈上升趨勢,護士如何在護理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規范自己的護理行為,履行自己的職責,是有效防范醫療糾紛的重要保證。本文結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護士條例》,就新時期護士如何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士依法執業,有效防范醫療糾紛進行探討。
1強化法制觀念, 堅持依法執業
1.1護士必須是經過護理專業學習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專業人員護士上崗前經過培訓、理論和操作考試成績合格后才能上崗,以保證護理質量。未經執業注冊者,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也不得從事護理執業活動。
1.2執業護士應依法執業執業護士除認真學習職業道德教育、醫院規章制度、護理管理制度外, 還應著重學習與護理行為相關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有關內容,增強法律意識,并通過護理糾紛個案分析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以及對患者、患者家屬和社會的義務,理解和尊重病人的各項權益,懂得依法執業的重要性,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確保醫療護理安全。
2建立、健全及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
2.1加強制度管理不斷完善各種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理程序和專科護理流程,細化并規范護理過程管理,持續質量改進,加強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分級護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等核心制度的管理。
2.2制訂各種護理應急預案如患者發生墜床或跌倒時、患者猝死時,發生化療藥液靜脈外漏時、突然停電、火災、重大公共突發事件時,能很快進入應對處理流程,并時時進行護理應急預案的演練。
2.3建立護理告知、簽字制根據各科室不同特點,對做特殊護理操作、治療或一些相關院內科室規定,如深靜脈穿刺、拒絕翻身、患者外出或夜不歸宿等,履行告知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解釋清楚會導致的不良后果,做到知情同意,建立護理告知、簽字制。
2.4嚴格執行護理操作規程、衛生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是維護護理工作有序進行、保障醫療護理安全的根本。在有章可循的基礎上, 做到有章必循, 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有些護士把本該屬于自己的工作交給護工來做,如吸痰、口腔護理,更換引流瓶等,認識不到自己的違規行為,為患者的安全帶來很多隱患。
2.5在落實規章制度的同時, 應增強證據保全意識疑是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并將殘留液、輸液瓶送檢, 若患者及其家屬不參與封存, 應請公證機關對封存過程予以公證, 以保障證據的法律效力[1]。
3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護理水平
《護士條例》中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因此,護士不僅要加強業務學習,不斷積累工作經驗,還要熟練掌握臨床搶救、復蘇技術,提高對急危重癥患者的搶救能力和應急能力,同時要全面提高護士的專科護理技術水平,避免護士由于護理專科理論知識及技術不全面,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時未能做出正確評估,未及時報告處理,或對醫療設備使用能力的缺乏,使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4執行醫囑
醫囑是醫生根據患者病情需要而擬訂的書面囑咐,是護士對患者施行治療及護理措施的依據,護士在執行醫囑時應注意。
4.1護士在執行醫囑時應嚴格“三查八對”注意醫囑的合理性及正確性,不能錯誤或機械地執行醫囑。《護士條例》規定,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診療技術規范的,應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生提出,必要時向該醫生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如果護士懷疑醫囑存在錯誤,護士有權力拒絕執行,并向醫師提出質疑,如果遭到醫師斥責或強制時,護士應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反之,如果護士明知醫囑有錯誤仍然執行,護士將與醫師共同承擔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4.2執行口頭醫囑一般情況下,不執行醫生的口頭醫囑,在遇搶救急危患者時,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向醫生復述一遍醫囑內容,方可執行,隨后應注意督促醫生及時補開醫囑。
4.3嚴禁違規行為嚴禁護士隨意篡改醫囑、無故不執行醫囑、無醫囑擅自給患者用藥做治療等違規行為。
5增強服務意識
在護理工作中,護士往往僅注重執行醫囑,完成打針、發藥的工作,忽視了主動觀察患者病情變化、巡視病房和基礎護理等工作;注重治療性措施的落實,忽視了對患者的生活照顧、心理護理和康復指導;注重技術操作,忽視了與患者的溝通、交流,未能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完全付諸行動[2]。護士應以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要求來履職盡責,尊重、關心、關愛每一位患者的生命與健康,緊緊圍繞“一切為了病人,為了病人一切,為了一切病人”,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加強護患溝通,積極開展好一對一的健康教育,主動征求患者及家屬的意見,改進工作中的不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患者提供全程優質服務,以滿足患者的健康需求。
6尊重患者的隱私權
患者在入院后,為了更好地實施整體護理,在入院進行護理評估時,患者為了早日康復,往往會將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習慣及嗜好等隱私和秘密告知醫護人員,同時在住院期間,患者的一些檢查結果、病情及治療方案涉及當事人隱私的,護士有義務保護患者的隱私。就醫者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泄露,護士應充分認識到隨意泄露患者隱私對患者造成的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
7規范護理文書
書寫護理文書是護士工作行為記錄的文字材料,也是各項護理活動及病情觀察的客觀記錄,是治療診斷和實施護理措施的科學依據,是處理和解決醫療糾紛、鑒定事故性質的重要法律依據,所以規范護理文書書寫非常重要。
7.1護士書寫護理文書原則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原則,字跡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7.2護士之間不得代簽名或代醫生簽名 如署名不實,當發生醫療糾紛,在法庭上一旦進行筆跡鑒定,將失去法律效力。
7.3護理病程記錄單的書寫記錄要更具體、全面、客觀、真實,不能憑空想象,隨意記錄,避免發生醫療糾紛時對護士舉證不利。
7.4護士長加強護理記錄書寫質量的監控和管理使護理文書書寫缺陷遏制在護理記錄形成的過程中。 護理工作是醫療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救死扶傷、保護生命、防治疾病、減輕痛苦的專業職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們對健康的要求越來越高,作為一名護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職業責任感,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術和愛心,勤奮工作,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規范護理行為,堅持依法執業, 增強服務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防范醫療糾紛,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營造一個和諧的就醫環境,以滿足患者的健康需求。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0-5984-02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制度,是醫療服務監督工作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對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補充,是衛生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機構日常管理,規范執業行為,建立醫療機構長效監管機制的一項有效手段。賀蘭縣從2009年開始對全縣醫療機構進行不良行為執業積分,現將積分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監督對象 全縣境內所有醫療機構。
1.2 監督方法 每年開展2輪醫療機構不良執業積分管理工作,全縣醫療機構監督覆蓋率達到100%。
1.3 監督內容 對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診療科目范圍、放射診療、傳染病防治、消毒隔離、醫療廢物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書寫現場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填寫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一覽表。
1.4 積分標準 按照《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1]的規定,醫療廢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收集一次記2分,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一次記2分,違反放射診療相關規定和要求一次記2分,使用一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一次記1分,門診日志登記不規范一次記1分,未按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醫院感染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一次記2分。
1.5 評價標準 按照《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年度積分接近或達到10分的強化監督,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超過12分的,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18分的,或者在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6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相關規定,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其某一年度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記分累積達到40分的,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某一年度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24分的,或者其三年記分累積達到55分的,或在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12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 結 果
2.1 基本情況 賀蘭縣下轄4鎮1鄉,人口大約22萬,轄區面積1600平方公里。轄區內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136家。縣級醫療機構3家,鄉鎮衛生院5家,標準化衛生室60家,個體診所57家,社區衛生室4家、廠礦學校衛生室7家。
2.2 積分情況 全縣各類醫療機構均未出現在校驗期內累積記分超過規定標準的情況。2009年有111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81.6%,累積記分310分。2010年有91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66.9%,累積記分227分。2011年有74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54.4%,累積記分226分。2012年有35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25.7%,累積記分128分。
3 討 論
賀蘭縣自開展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工作以來,強化了對醫療機構監督措施和手段,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逐年降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有所提高。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是建立新型的醫療執法模式的一種有效探索,是公開執法信息,減少對執法工作的干擾和影響,也是衛生監督部門對醫療機構制度化、規范化的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將日常監督管理中積分情況和醫療機構年度校驗工作結合起來,這對規范賀蘭縣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也進一步明確衛生監督部門在醫療機構監管中的職能,理順管理體制。
各級衛生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對《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的理解,提高醫療衛生執法能力和水平。對從事醫療衛生監督工作的監督員進行相關的臨床醫學基礎知識和技能培訓,加大對傳染病管理、醫療廢物管理、醫院感染管理、消毒技術規范、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力度。
完善《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及時修訂與現實情況不相一致的條款,使不良執業積分管理體系更加全面、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一、加強領導 ,明確職責 ,落實措施
xx中心衛生院擁有一個團結的領導班子 ,他們對公共衛生婦幼工作非常重視,將公共衛生婦幼工作各項保健指標任務當成重點來抓,院長親自抓 ,副院長具體抓,下設主任 、辦事員等各級領導,落實專人負責日常具體工作,每人定任務目標 ,各有分工。給衛生室主任簽署責任狀,主任給成員定任務 ,這樣工作任務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同時衛生院也制定了公共衛生婦幼工作相關管理制度和處理辦法,使公共衛生婦幼工作有法可依,有度可查,故此衛生院公共衛生婦幼工作穩步前進,為確保公共衛生婦幼工作指標落到實處打下夯實的基礎。
二、堅持依法執業,依法管理
xx中心衛生院為了提高整體服務質量,經過院委認真研究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嚴格控制執業人員的準入制度,禁止無執業證人員從事婦幼工作,加強相關執業人員管理,認真做好基層婦女兒童兩項保健工作。衛生院不斷組織公共衛生婦幼人員,結合衛生室負責人和信息員,入村逐戶逐人隨訪督導和開展婦幼保健工作,宣傳國家和地方關于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工作相關政策,向農村孕產婦免費發放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使廣大農村孕產婦能平等的享受安全、有效、規范和便捷的孕產期保健服務等基本服務項目,篩查“兩個”高危人群(高危孕產婦和兒童)進行個案追蹤管理,入村逐戶隨訪孕產婦和新生兒情況,及時指導鄉村醫生作出危險情況的干預措施,準時上報,確保高危孕產婦及兒童得到及時救治服務。多次給孕產婦和兒童開展健康知識講座,讓廣大婦女和兒童充分了解婦幼保健的好處,有效降低了xx鎮的“兩個”(孕產婦和兒童)死亡率。維護了xx鎮廣大婦女兒童的健康權益,把黨的惠民政策全面均等地惠及與民。
三、抓住亮點 鞏固成效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帳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五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新修訂的《律師法》于20xx年6月1日實行,根據新《律師法》第15條、第16條和第20條的規定,我國的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伙所、個人所和國資所三種組織形式。新律師法實施后,合作所開始退出律師服務歷史的舞臺。
當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難問題時,你就可向律師請求幫助。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它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當你上門詢問時,就會有律師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難問題,律師會根據法律如實解答。當你感到有需要請律師幫助你解決問題時,你應填寫如下文件:
1.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是證明你委托律師作為委托人,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動的書面憑證。授權委托書一定要寫明委托權限,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