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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普法
中圖分類號:DF7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8-0274-02
“農民工”是國際工業化歷史上的一個新概念,是中國社會變遷時期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1]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由大量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本地從事非農職業的農民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由于農村戶籍,打上了農民身份的烙印,長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從事的是非農產業的勞動,所以習慣將他們稱之為農民工。據相關數據顯示2009年度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978萬人。他們是城市中的弱勢群體,法律觀念不強,權利意識淡薄,依法辦事和依法維權的能力相對較弱,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雇主謀取經濟利益的犧牲品,各種勞動權利屢受侵害。因此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素質,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民工普法現狀
從“一五”到現在,20多年來,普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然而,在二十多年的普法歷程中,對外來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普法教育成為了法制宣傳工作的薄弱環節。直到最近幾年,因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針對農民工開展專項普法教育工作才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在“五五”普法中將農民工首次被列為普法重點對象,農民工普法成為“五五”普法重要內容。
二、農民工普法存在的問題
北京市宣武區司法局在2006年年底,以調查問卷形式,開展了一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抽樣調查》活動,開展了一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抽樣調查”活動。在本次調查中,有 81.62%的農民工聽說過“普法”一詞,有 84.24%的農民工認為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應該堅持下去,有4.21%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非常了解,27.37%的農民工選擇比較了解,52.63%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一般了解,另有15.79%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基本上不了解。這表明近幾年我們加強了對農民工群體的普法力度,但是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仍低于社會平均水平。
(一)普法對象存在特殊性,農民工普法教育實施難度較大
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地不固定、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農民工大多文化素質偏低,勞動強度大,休息時間少,由于采取集中宣講形式。而這種集中普法方式并沒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情況,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而集中培訓又都是些空洞的說教,自然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自然學法的積極性不高。
(二)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農民工普法教育難以落實深化
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重使用輕教育的現象尤為突出。他們認為法制教育周期長見效慢,而單純的使用管理周期短見效快,抓管理比抓教育來得省勁,因而在實際工作中用管理代替了法制教育;甚至有個別單位只顧眼前利益,向農民工收取各種費用,忽視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還有一些主管部門和單位的農民工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走過場,往往重計劃的制定,輕計劃落實,工作表面化,導致農民工法制教育沒有新的起色。
三、進一步開展農民工普法教育工作的建議
(一)培養農民工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治的基本態度,它指在對法律的了解、理解,對法律功用的認知基礎上,運用和依據法律來規范和引導社會生活。可以說,這是法治現代化追求的目標之一,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曉,而在于被使用。法治公民的培育分三個層面:“普及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意識——培養法律信仰”,即公民從普法和學習中認知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使用法律來規范和引導自己的生活,并經內心認同而升華為法律信仰。對農民工這樣的弱勢群體而言,要想使他們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僅靠關注和關心是沒有用的,單純地向他們進行普法宣傳、灌輸法律知識也是遠遠不夠的。偉大的思想家盧梭曾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因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如何培養和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在現實中,一方面他們不敢用法。農民工來到城市后特別珍惜城里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為了成全工作即使明知可以用法律來解決問題,但往往仍是選擇忍氣吞聲。
(二)定位農民工普法內容
法律意識不是憑空產生的,只有通過普法的形式在學習中認識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才能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所以對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的內容也應做出正確的定位。農民工來自農村,接受的教育有限,進城務工后多是在比較封閉的生活空間,繁重的勞動過后,幾乎沒有時間學習。因此對農民工的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貼近農民工實際。 首先應考慮的是如何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堅持從群眾需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把事關群眾生產生活的法律法規作為普法的重要內容”。普實體,也要普程序;普義務,更要普權利;普法律知識,更要普法律理念。近年來,農民工的高發案件主要是工傷和勞資糾紛。針對農民工法制知識缺乏,發生糾紛以后,用人單位故意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協商解決”,拖過訴訟時效,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可以加強對農民工《勞動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安全生產法》等與農民工生存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農民工學法的熱情。
(三)深入開展實施法律援助
1、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援助法,而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中,2003年7月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部頒規章制度。因此,對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法律援助的標準等都沒有統一規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因此存在相互銜接協調不力等諸多問題。對比國外,法律援助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有許多成功的立法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為了更好地推動法律援助事業,讓更多的弱勢群眾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維護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而且勢在必行。
2、農民工法律援助應當充分利用法律服務資源。首先,利用工會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農民工組織程度低是其維權艱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維權組織,其組織規范、凝聚力強,在工人勞動權益維護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通過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聯系農民工務工所在地工會,利用其工會職工學校、職工俱樂部等陣地,對農民工開展法律宣傳培訓和教育,能起到更好效果。其次,利用互利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接受一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穩定的案源。再次,合理利用法律專業的教師和學生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最后,還可以合理利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參考文獻:
[1]陳立.普法教育與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D].浙江大學.2009.
[2]北京宣武區法制宣傳教育調查報告news.省略/o/2007-03-31/095511536820s.shtml
一、基本情況
我局與市委宣傳部聯合下發《20*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突出宣傳農民工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增強農民工法律素養中的重要基礎和推進作用。大力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128件,受援農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將農民工法律法規宣傳納入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計劃
3月10日,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聯合下發《20*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明確要求全市各級各單位,緊緊圍繞市委、政府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傳好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
2.深入宣傳農民工相關法律法規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區、洪澤縣34個村擔任平安與法治建設指導員,對廣大農民工及家屬開展法制宣傳70余場次,受教育群眾1萬余人次。我們開展了20余次法律服務進社區、走進直播室等活動,大力宣傳涉農法律知識,增加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我們通過制作法制宣傳欄、發調查表等形式提醒農民工在平時工作中和外出務工時要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注意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關權益受侵害的證據。
3.將農民工法制宣傳貫穿四級干部學法競賽全過程
今年我們組織了全市四級干部學法競賽,我們將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勞動法、森林法、水法等與農民、農村問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村居干部、鄉鎮干部復習和考試范圍,通過考試促進學習,通過考試促進基層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務平臺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務工作職責、“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員職責和工作要求。保證“12348”法律服務熱線24小時為農民工開通。
5.舉辦法援工作人員涉農法律業務知識培訓
更好地為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我們專門抽調農民工案件較為典型縣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參加省司法廳農民工涉法事務的專項培訓,組織編寫發放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書刊和涉及農民工案件的辦案手冊。
6.加強協同配合,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協調力度
我們聯合共青團*市委調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組成人員,加強對留守兒童的維權服務,盡量為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解除后顧之憂。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邊緣化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6-0286-02
農民工是中國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特定中國社會變遷時期的社會現象。他們以其堅韌的耐力,吃苦,淳樸而又笨拙,粗俗的形象,在城市中立足。又憑借著其獨特的謀生方式。為推動城市化進程作出了巨大貢獻的群體。但由于種種原因和因素的影響,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缺乏問題十分突出。 作為特殊的城市群體的一分子,非誠非農的邊緣群體導致他們地位尷尬,其合法權益屢遭侵犯。這不僅傷害了廣大農民工群體的積極性,同時引發一系列的嚴重社會問題,對社會穩定和諧及城市化工業化的推進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爭取適當有效的法律措施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是至關重要的,對全面實施小康,謀求共同富裕的社會目標有著現實意義。
一、農民工權益保障缺位的主要表現
(一)勞動權益屢遭侵犯
1、就業權利不平等
隨著各城市化推進程度不同,自上世紀來,許多城市,特別是大城市處于保護本地人口就業的考慮,出臺了一些新的禁止,限制農民工進入某行業,工種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鎮,后農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則,帶有歧視性的政策法規, 提高了農民工在城市務工就業的準入門檻。盡管目前國家加強了重視農民工現象,一些城市限制和歧視性的政策法規也在逐步取消,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農民工太多只能進入收入低,勞動環境差,福利待遇糟糕的就業務工市場。
2、工資低且拖欠嚴重,工作環境差且無安全保障
由于農民工從事的行業工種,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臟累苦活,因而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工作環境差,工資低,近10年來,農民工的工資收入基本上沒有提高,并拖欠工資現象嚴重。農民工大多從事建筑,炸礦,制鞋,塑料等行業,農民工長期在危險,有毒,有污染的環境中工作,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加上一些用工單位為了眼前利益,忽視勞動安全衛生防護設施的配置,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病率高,傷亡(害)事件屢屢發生。
3、社會保障權利缺失
農民工由于務工環境和務工特點,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嚴重滯后,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差,加上用工單位的短視行為,農民工安全處于城市社會保障網絡外,尤其是像失業,醫保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
(二)社會權益難以實現,得不到尊重
農民工長期處于城市邊緣生存,城市社會對農民工存在著歧視偏見,社會普遍存在歧視農民工的氛圍,無形造成人為疏離,正是由于疏離和冷漠,加厚了農民工和市民的誤解和“鴻溝”,甚至加劇了一些人的報復心理。當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又缺乏合法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因而無力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造成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二元制戶籍的影響
現行城鄉二元制戶籍是我國特有的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產物,這種制度自然成為城鄉分割的依據,農民工在城市務工就業,大多只能作為廉價勞動力,在非正式市場就業。這不僅影響資源要求配量的效率,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差異。在這二元制戶籍下,國家對城鄉居民采取不同的政策法律,使得農民工作為公民和勞動者的平等合法身份及依法享有的權利被無形剝奪了。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保障不力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對涉及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文最直接的唯有《勞動法》,但《勞動法》對農民工群體的法律保護很有限。
主體地位沒有明確和直接的規定,農民工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需進行維權時,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而得不到法律生的平等待遇。農民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成本高,風險大,時間長,收益小,形成惡性循環。
(三)農民工本身
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淡薄,自我維權意識差,整體素質低,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利益,缺乏利益表達和維權的載體。
三、農民工法律保障機制的完善措施
(一)修正《勞動法》內容,明確農民工的法律主體地位
現行勞動法律規范由于受時代局限,立法時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特殊群體。導致農民工無法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應修改《勞動法》,在法律地位上明確農民工的法律主體資格與權利義務關系,真正使《勞動法》成為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
(二)加大勞動糾察執法,加大依法懲處力度
由于農民工務工就業形式靈活,加上部門間不同的利益關系及地方保護主義,有的行政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沒有盡到監督檢查的職責,執法不力已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問題不斷升級的主要因素。所以,各級勞動執法部門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定期加強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時間,依法預防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大勞動糾察執法力度,積極主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及其他違反勞動法規,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給予經濟制裁和行政處罰。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特殊當事人提供免費(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也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農民工作為城市里的特殊弱勢群體,自然成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申請援助,要簡化手續,快速辦理,使生活困難的農民工能就近,就地及時地得到服務和援助。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對策;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戶籍所在地,來到城市進行工作和生活,他們被稱作“農民工”。 農民工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卻從事著非農產業。在城市,他們從事著對文化程度要求不高的體力性工作,向往著城市生活,卻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成為游離于主流社會之外的“邊緣人”。 國務院指出,農民工面臨的問題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盡管目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劃分為以下四種,即“城保模式”、“雙低模式”、“綜合保險模式”和“農保模式”,但我國農工民工社會保障仍不容樂觀。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分析
(一)社會保障繳費多,轉移難
目前社會保障所繳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納的基本 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費平均為工資總額的28%,個人繳費為8%。對于這樣的分配比例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均感到負擔太重,造成了個別企業逃避繳納保障費用,農民工個人也不愿自主繳納。這種高門檻的社會保障過高,嚴重影響了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參保的積極性。
此外,現行保障制度中,保險關系轉移難也造成了部分農民工被迫退保。農民工就業狀態不穩定,當他們在跨地區流動時,按照規定只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資金不能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難以落實,很多農民工因此只能選擇退保,來到新工作單位再行參保,反反復復直接損害了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對等權益,同時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
(二)法律制度缺失
一方面,立法缺失。由于當前我國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階較低,效力等級不夠高,沒有很好的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區有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定甚至是通知,或者是決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號性或號召性的語言或參照或比較原則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不僅法律效力等級低,而且其權威性不夠,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另一方面,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在勞動監察部門中,人員不足、經費不夠、手段落后、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顯得十分突出。加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對農民工問題執法常常顯得力不從心,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時的行政不作為,使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和有效的保護。
(三)思想觀念不認同
目前,有一些地區頻頻出現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用單位侵害的現象,從主觀上來看,與其思想上的不認同有一定關系。一方面,農民工自身往往文化素質低,多從事體力和技術簡單的工作,國家政策和基本規范不甚了解,法制觀念較為淡薄,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差。另一方面,農民工的就業競爭更為激烈,一些農民工也不敢冒著丟掉飯碗的風險向用人單位提出參保要求。這就使得其合法權益被侵害。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最艱巨的任務在農村,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我們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主要措施,就是把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一樣也面臨失業、工傷、職業病等相同的風險。只有建立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才能使農民工無后顧之憂,從長遠角度看,有利于“三農問題”的盡快解決。
2、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維護城市社會穩定。農民工對促進城市經濟增長,拉動內需,做出了很大貢獻,已成為強大的改革力量。大多的農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使得他們容易在遇到生活風險時鋌而走險,成為城市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農民工群體的穩定,牽涉到農村和城市的穩定,社會保障問題尤為突出。
3、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需要。目前受客觀因素的制約,我國社會保障覆蓋面較低。建立城鄉統一的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長期發展目標。因此,我們不能忽視農民工這一日益龐大的社會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考慮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也是必要的。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1、實行“低門檻、開放式”的社會保障新計劃。出臺針對農民工特點的“雙低政策”,即“低基數繳費,低待遇享受”,大幅降低農民工的繳費水平。具體做法是,一般企業以工資總額的7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18%、農民工個人8%。另外,可出臺相應政策,保護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使其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只有取消戶籍制度,逐步實現公民遷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穩定和有能力的農民工逐步在城鎮落戶,推進城鎮化,減少農民數量,最終解決中國的 “三農”問題,消除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二元現象。改革戶籍制度,能夠解決一元的勞動力市場和二元的經濟發展的矛盾,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競爭、尊重個人選擇的市場遷移機制,使一些有能力的農民工在城市安家,獲得城市社會保障,而不是作為一個群體被排斥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外。
3、加大法律保障的力度。一方面,要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保護。立法保護可以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利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成為司法和執法的依據。目前我國勞動立法中有關農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勞動法》,其中卻也存在很多漏洞。在這方面政府應加強《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法》、《農民工權益保障法》等的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盡快建立一個科學、嚴密的勞動關系方面的權益保障法制體系。另一方面,保障農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權利,關鍵是要加大勞動執法和行政檢查監督的力度。對執法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強化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隊伍建設,擴充人員,加大投入。
4、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實施以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和權益維護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工程,通過對農民工進行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政治參與能力,同時加深對社會保障政策的熟知度。
培養農民工法律意識,使其能夠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一要不斷提高農民工文華知識水平,培養其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意識;二要政府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農民工更深層次地了解法律的保護作用;三要建立組織機制、加大維護力度,對農民工進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四要努力營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環境,為農民工開辟維權的綠色通道。只有不斷增強法律意識、保護意識和能力,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才能爭取有利局面,促進各種困難和問題的解決,有效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當前社會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要合理的解決此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法制層面和思想層面提高政府對此問題的關注,從全方位多領域尋求其構建的出路。
參考文獻:
[1]關懷.勞動法學[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5,第二版。
[2]徐增陽.弱者的權利. 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問題[J]. 視點,2006,(1)。
[3]張艷萍.轉型期農民工的形成及其保護對策[J]. 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3,(5)。
[4]中國努力實現公民的社會保障權[J].人權,2002,(6)。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原因;對策
一、出現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的原因
(一)法律政策層面的原因
1、月薪制沒有得到全面實行。欠薪現象的發生與沒有對農民工實行“月薪制”有著較大的關系。《勞動法》第50條所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并沒有得到全面落實,一些建筑行業施工單位給農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費,具體工資實行每個季度一結、每半年一結、一年一結,更有甚者是一個工程一結,據媒體報道有不少施工單位是兩三年一結,這給拖欠農民工工資留下了很大的隱患。
2、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一方面,由于執法力度不夠,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欠薪逃匿的經營者得不到處罰,給不良經營者提供了隨意拖欠、損人肥己的機會,從而使欠薪現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因為執法手段不足,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經常因無權查封企業財物、更無權扣人而眼看著準備逃匿者拉走設備、財物,而公安部門對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使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3、解決勞資糾紛程序繁瑣使農民工維權難。當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主要途徑:一是農民工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行政處理。二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三是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踐中,由于費、仲裁費、訴訟費等需要支出一筆費用,很多律師此類案件的費占標的兩成,除了費用,還要面臨獲取和固定證據、審理時限過長、裁決執行難等問題,但大多數農民工都是過著候鳥式的生活,不可能在一個地方耗太長時間,所以他們維權很少選擇相對耗時、程序煩瑣的法律途徑。
(二)企業用工方面
1、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用人單位從交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侵權后便于逃避責任等角度考慮,一般都不愿意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尤其是一些臨時、短期用工,勞務企業與農民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只有口頭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而農民工本人出于“怕被解雇不敢要求簽訂”等方面的考慮,在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情況下,也不會主動堅持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未能禁止。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建筑市場上,一些有關系的人從開發商手中拿到工程,轉手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把活分給農民工做,一個工程在發包、承包、轉包過程中,由于工程建設勞務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現實中,中間轉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轉包牟取暴利,一旦承包商出現資金困難或攜款逃跑,有的發包方甚至在工程已經或快完工的情況下仍然不給錢,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無力支付民工工資。
(三)農民工自身層面
1、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當前農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技能單一,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勢,為了保全工作機會,對侵權行為往往采取忍讓妥協的態度,加之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在維權方面比較盲目,發生勞動爭議時,一些偏激者會采取跳樓、堵門等極端方式,結果維權不成反而自己觸犯法律法規,一些人知道采用法律途徑解決,卻又不知道勞動爭議案件屬于仲裁前置案件,發生爭議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缺少欠薪證據,維權能力差。由于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打工過程中很難收集和保存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等方面的證據,一旦發生欠薪,很多事實因為無法舉證而難以查清,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此外,農民工外出打工,大多因為家里貧窮,討薪的時間成本、住宿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于本身就生計困難的農民工來說是很大的考驗。
二、解決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的若干對策建議
(一)有效增強農民工維權意識和能力。各級政府應當更多地舉辦針對農民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通過培訓和指導,使農民工的勞動技能和法律素質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在培訓中,既要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又要增強民工的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依法維護正當的權益。同時,地方政府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及時分析研究在農民工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當農民工工資遭受拖欠時,及時組織相關部門、企業做好溝通、協調、解決。
(二)規范勞務用工管理,為農民工穩定就業服務。一是規范勞務分包交易,強調勞務分包必須依法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嚴禁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勞務隊伍。二是規范勞務用工行為,嚴禁私招濫雇、非法用工,突出強調勞務企業必須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出臺鼓勵支持勞務企業發展的政策,加強對勞務帶頭人、召集人、包工頭等的政策培訓和分類指導,引導他們合資入股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使農民工最大程度地被有組織、有管理、合法經營的勞務企業吸納,預防其合法權益被損害。
(三)完善薪酬制度,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建筑業作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災區,要讓開發商、承建商在短期內自覺實行月薪制可能性較小,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有三種做法:一是從工程項目中劃撥一部分資金進入專門賬戶,作為農民工的預備工資,農民工按約定時間到銀行領取,減小了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攜款出逃的可能。二是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項目推行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制度,一旦業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將由為業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代為履約或賠償,以確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三是落實建設資金到位制度,杜絕墊資工程,嚴格項目管理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工程項目,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從源頭上防范拖欠工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