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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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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識解答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律素質;培育方式;權利本位

      作者簡介:林國強(1979-),男,廣東揭陽人,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廣東?廣州?510520)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0079(2012)25-0031-02

      人類的思想追求是物質需要與精神需要的同等滿足,這決定了當代中國大學生——肩負著中華民族崛起復興、國家走向富強、民主、文明歷史重任的一代建設者和接班人,必須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才能實現自身發展與個體追求的和諧統一。眾所周知,素質是指主體在先天生理的基礎上于后天通過環境影響和教育訓練所獲得的、內在的、相對穩定的、長期發揮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質結構。全面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是當前高校面臨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特別是在當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形勢下,開展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通過正確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的樹立,使當代大學生具備自由平等正義的精神,進而促進當代大學生心智與專業知識的同步增長,實現人的完善與社會的發展相統一更是高等教育責無旁貸的歷史任務。然而,當下大學生法律素質卻不盡如人意,筆者希翼通過探究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方式問題之所在及其發生邏輯,破解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效果不彰的癥結,進而提升高校法制教育的實效,實現大學生的全面發展。

      一、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方式癥結之所在

      1.素質教育中欠缺法律素質培育

      一般而言,社會活動主體通過外在的法制環境影響或法律素質培育所獲得的,能遵循法律規定以約束自身行為的內在穩定特征和傾向,則往往被視為具備了法律素質。在今日中國政治與經濟、社會文化與生活各個領域的無不受法律所調整,法律素質理所當然也成為社會活動主體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當下的素質教育理論研究中,既未對法律素質的概念加以清晰厘定,也未對法律素質培育的途徑和方法,甚至是法律素質在素質教育中的應有之地位和作用有系統闡釋,相關研究可謂一片空白。毫無疑問,時下的高校素質教育無法突破傳統學校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盡管認識到了對青年學生“法治觀念”與“法律意識”養成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然而在實際教育中卻漠視甚至無視對青年學生的法律素質培育。但在當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之下,高等院校唯有培養出法律精英職業群體的同時大力培育出各類具備良好法律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方能彰顯素質教育對于當今治國方略的促進與服務作用,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強大推進器。誠然,若素質教育理論無法與時俱進,繼續忽視法律素質的研究與教育及其存在價值,特別是如高等教育延續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而不加以革新,勢必影響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

      2.道德教育與法律素質培育未能有效契合

      道德教育與法律素質培育的關系一直是學界討論的熱點話題。強調法律素質培育重要性的學者認為,在當前的教育體系中,法律素質培育沒有獨立性,而是依附在道德教育中的,因此要加強法律素質培育,就要將其從道德教育中獨立出來;而強調道德教育的學者則沿用我國古代“德本刑用”的觀點,認為道德教育才是根本,強調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從在我國現階段實踐的普遍狀況來看,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是和道德教育應結合在一起的。而在目前課程和機構的設置上法律素質培育確實是與道德教育相互的,自2006年秋季起全國高校統一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授課教師也都是由思想政治理論教育教學部門的教師擔任。然而,這樣的結合僅只是事物的表象,通過學生訪談以及筆者對現實情況的考察,卻發現法律素質培育與道德教育在教學中互相分離,這表現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授課過程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往往被割裂。這一方面在于教材內容體系的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另外一方面在于由教材體系向教學體系的轉換把握不當。表現在有些教師根據教材照本宣科,本身對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和理論問題缺乏系統了解與把握,師者之昏昏,何以使生者昭昭?導致講道德就單純講道德,講法律就單純講法律,道德與法律教育截然分開。而講法律時也往往脫離了現實生活,不利于學生直觀感受。更有甚者花大量時間精力對“思想道德修養”部分加以講授,而忽略“法律基礎”部分。這對高素質人才的培養無疑極為不利,此種教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學生很難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

      3.法律素質培育內容與方式背離學生的期望

      為厘清此問題筆者曾進行專門的訪談,顯示僅有12%的學生認為法律基礎課程體系設置科學,只有42%的學生認為設置較為科學,分別有8%和38%的學生認為設置不科學和不太科學。高達54%的學生希望增強課堂的趣味性,49%的學生希望教師教學中多一些社會實踐,44%的學生希望教師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52%的學生希望教師多采用多媒體和互動教學,36%的學生希望教師提高理論水平、課堂講授與實際相結合。在當前高校的法律基礎課教學中,絕大多數院校采用的教授方式是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教學內容與方式離學生的期望有較大差距。通過訪談也可以看出學生對法律基礎課程的教材和教學的看法,也反映出困擾目前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的主渠道——法律基礎課程實效的問題:教學方法傳統,教學內容滯后,教師對教材體系向教學體系的把握不盡合理,教學手段不先進,考試方法單一。在訪談中,學生也對局限于課堂的教學形式、缺乏生動且深入人心的方式不認可。造成了作為社會主義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夠成為學生心中的信念,使得法律素質培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大學生法律素質培育方式癥結之發生邏輯

      法律知識解答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大櫻桃;溫室;栽培

      大連是中國甜櫻桃發源地和主產區之一,近幾年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老殘果園改造、設施農業的興起及國內外市場需求的拉動,甜櫻桃生產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勢頭,露地栽培、設施栽培面積不斷擴大,已達2.8萬hm2。隨著種植面積的擴大和種植年限的延長,病蟲害逐漸成為大連大櫻桃產業健康發展的制約因素。其中,桑白蚧的發生和危害正逐年加重,而果農對桑白蚧的發生規律掌握不清,防治措施使用不當,為害得不到有效控制,輕則樹體衰弱,重則死枝死樹,直接影響產量和經濟效益。筆者經過2年的試驗、觀察,總結出大連地區桑白蚧的發生規律和防治方法如下:

      1 發生規律

      大連地區桑白蚧1年發生2代,均以第2代受精雌蟲于枝干被害部位越冬。次年3月中旬前后,大櫻桃樹液流動后開始吸食為害,蟲體迅速膨大。越冬代成蟲4月底~5月初為產卵盛期, 5月上中旬為末期。產完卵的雌蟲干縮死亡,卵期8~12天,呈粉紅色至橘紅色。5月下旬~6月上旬出現第1代若蟲,至6月下旬開始羽化,7月上旬為羽化盛期,成蟲繼續產卵于介殼下。7月末~8月上旬出現2代若蟲,至8月下旬開始羽化,9月中旬為羽化盛期,交尾后雄蟲死亡,雌蟲繼續危害至10月上旬后進入越冬狀態。

      2 危害特點

      桑白蚧以為害核果果樹類為主,主要以若蟲或雌成蟲群集在枝干上刺吸汁液。發生嚴重時,主干及整株枝條都布滿了介殼,相互重疊在一起,造成凸凹不平的灰白色蠟質物[1]。從而造成樹皮層被吸食干縮,切斷了樹體生長發育所需養分的輸送途徑,導致樹體發育不良,代謝受阻,枝梢萎蔫,葉片輕薄,甚至整株枯死[2-3]。

      3 防治措施

      根據大連地區桑白蚧的發生規律,必須抓住最佳防治時機,由于桑白蚧的介殼蠟質,滲透性差,一般的藥劑很難進入介殼內,所以,防治桑白蚧的關鍵時期是在其卵期和初孵若蟲尚未形成介殼時進行藥劑防治,同時結合農業和生物等防治手段會達到很好的效果。

      3.1 農業防治

      加強果園管理,增強樹勢,提高果樹抗蟲能力。結合整形修剪,把帶蟲枝條集中燒毀,對大枝和主干上的介殼可于早春用硬毛刷刷除,大大減少蟲口數量。

      3.2 藥劑防治

      3.2.1 休眠期的防治。樹體萌動前,全園噴布1.2°Be石硫合劑(自熬),對越冬雌蟲有很好的防治效果,同時也可兼治其他病蟲害。

      3.2.2 生長期防治。在各代若蟲孵化后尚未形成介殼前,即5月中下旬和7月下旬~8月初,噴布10%吡蟲啉可濕性粉劑3000倍液、40%好力克1500倍液或速蚧克1000~1200倍噴霧。(收稿:2013-05-15)

      參考文獻:

      [1]禹明甫,楊留成,呂義坡,等.6 種殺蟲劑防治桃桑白蚧田間藥效試驗及評價[J].安徽農業科學, 2007,35(31):9969-9970.

      法律知識解答范文第3篇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天津300387)

      摘 要:質量標準是關于商品質量的內在技術規定。質量標準可通過商標將其內在信息外在表達出來,并傳遞給消費者。當商標表達質量標準時,商標在發揮著質量保證功能。來自第三方信任的證明商標可以有效表達質量標準,制造商和零售商也往往通過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表達質量標準。商標對質量標準的表達關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配置問題,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立場出發,商標權人要承擔外觀主義責任,第三方認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立法完善與司法實踐應以保障商標能夠真實有效地表達質量標準服務。

      關鍵詞 :商標法;質量標準;食品安全私營標準;證明商標

      中圖分類號:DF5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9-0066-11

      收稿日期:2015 -04-27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 cnki.net) 2015年8月4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食品安全私營標準法律規制問題研究》(14YJC820066);天津師范大學博士基金項目(52WW1312)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于連超(1985-),男,山東東平人,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經濟法、知識產權法與標準化法。

      眾所周知,科技已深入現代人類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科技發展通常被認為是塑造現代社會形態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與科技發展相伴隨的關鍵問題是現代社會中日益增長的復雜性。這一背景下,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的所用商品越來越復雜,主要表達為商品內在技術信息的豐富性和專業性。對消費者而言,面對復雜的商品猶如面對“黑箱”。現代科技條件下,商品的技術規定主要表達為質量標準。那么,通過質量標準將商品內在技術信息傳遞給消費者成為緩解信息不對稱的重要選擇。而商標在將商品內在技術信息外在化表達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的配置亦是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產品責任立法所關注的問題。

      一、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及其與質量標準的理論關系

      (一)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辨析

      區別商品來源被認為是商標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功能,“商標這種事物原本是為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應運而生的。這是商標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隨著消費經濟的崛起,商標獨立于商品的價值凸顯出來,與此相應商標的表彰功能愈發得到表達①。而對于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則存有較大爭議。持否定態度者認為,盡管商標可以代表一定的質量水平,但并不能保證商品的質量。當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與其觀念中的質量水平不一致時,不能以商標為依據尋求救濟。當附有某一商標的產品質量水平下降時,并不必然會導致該商標被行政主管機關撤銷。因此在《商標法》中籠統地規定商標權人的質量保證責任是沒有意義的。商標也不能保證商品質量的“一致性”。如由于各國制定的產品標準和檢測程序并不相同,由此導致的后果可能是同一商標名下的產品在不同國家市場上的質量也是不一致的。持肯定態度者將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視為由商標識別功能衍生出來的目的之一。盡管商標并不保證商品質量的優質性,但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可以保證商品質量的同一性。并認為,隨著生產和營銷模式的復雜多變,母子公司、委托加工、特許經營以及商標授權等新的商標經營模式的普及,商標表征商品相同來源的識別功能反倒日益受到挑戰。應從商標所保護利益主體立場出發,分析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我國商標法采用了社會規劃論的基調,即將消費者利益作為立法的首要價值追求。商標鼓勵商標權人培育良好商譽,提供商品質量,因而具有質量保證功能。這要求商品的生產者提高質量標準,并進行質量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即使在商標許可授權情形中,商標權人也要盡到商品質量的監督義務。因此,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是以消費者利益為目的的,應當在商標立法中予以堅持。

      回望歷史,人類在其加工制作的物品上使用商標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習慣。最早可溯源至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物勒工名”制度。《呂氏春秋》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唐律疏議》記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可見,“物勒工名”制度的目的在于辨識生產者,防止偽劣產品,便于追究責任。但其并不是工匠的一種權利,而是一種向官府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在現代商標立法與實踐中,產品質量是其中核心問題之一。在我國,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確認了商標權利人(所有人或許可人)應是適格的產品責任人。這與歐盟立法是一致的,《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3條規定的“將自己的姓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志標示于產品、以此表示自己為該產品制造者的”亦為該指令所指的“制造者”,亦應成為適格的產品責任人。美國判例和理論研究對此也持支持態度,在1920年的Coca - Cola Co.v.KokeCo. of America案中,法院指出可口可樂商標之所以馳名在于消費者對其質量的認可,并不在其生產者。法院也認為商標具有質量保證的政策功能。在之后的City of Hartford v.Associated Construction Co.案中,法院援引了1946年《聯邦商標法》第5條和第45條關于商標權利人(所有人或許可人)負有控制商品質量的義務。關于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需明晰以下三個方面問題:其一,商標可以表達產品質量,并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但商標并不能完全保證商品質量。商標的初衷是為了區別來源,任何可識別標識均可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承載著商譽,商譽則主要依靠商品質量而獲得。依此邏輯,商標表達了商品質量。然而,“質量”與“商譽”均具有強烈的主觀性。那么,在客觀上商標與質量之間也不必然是一一對應的必然關系。其二,商標對商品質量的保證并不必然導致法律責任,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管理學研究成果,消費者與商標所承載的商譽關系中存在心理契約,即消費者會對商譽所承諾的義務或責任產生相應的感知或信念。而且實證研究證明,在多項消費者對心理契約的感知因素中,“質量與服務”的貢獻最大②。如果經營者違背心理契約,提供的商品與消費者心理期待質量相差甚遠,消費者將會斷裂、抱怨、沉默和破壞(如傳播負面消息)其與商標之間的信賴關系。而這些均是市場競爭和消費者選擇的過程,并不必然產生法律后果。其實,商標價值在某種意義上是消費者的“抵押品”。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不滿意,他們會通過降低商標價值來作出反映。而“抵押品”的存在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與其期望質量一致的商品提供了激勵。其三,當商標表達了質量標準時,則具有了真正的質量保證功能。質量標準是對商品質量的技術性規定,即此時的質量具有了客觀可測量性。因此,當商標表達了質量標準時,附有商標的商品則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即達到一定的質量水平,否則將會產生法律責任。

      (二)商標與質量標準的理論關系

      標準被認為是一種技術規范,用以規范產品、服務的內在品質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程序問題。基于標準的經濟影響,可將標準分為質量標準以及兼容性標準、品種簡化標準、信息標準等類型。其中,質量標準旨在控制產品的最低質量,并對產品的不同質量要求進行區分,即通常表達為最低限度質量標準與質量區分標準。質量標準存在于兩個場域,一是政府規制①,二是市場自治。在產品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等領域,質量標準多以強制性標準形態存在,如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標準”。市場自治中的質量標準主要表達為市場主體之企業及其聯合組織制定的產品標準,也是私標準的重要形式。食品安全私營標準(private standard)就是典型的市場自治中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私營標準主要是由食品零售商、食品制造商及其聯合協會等市場主體制定的,用于規范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私營標準被認為是食品企業以市場為基礎的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營標準規定了“從農場到餐桌”食品價值鏈的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全過程的質量要求,不僅局限于食品污染限量、營養價值等基本要求,還包括環境保護、動物福利、勞工平益等社會因素的要求。食品安全私營標準比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更為嚴格、更為全面,也更為復雜,其旨在追求食品的安全性。

      最低限度質量標準與質量區分標準可以解決或緩解逆向選擇的現象。如果存在這些質量標準并能被市場很好地接受,那么消費者在購買時就能有效地將高質量的產品從低質量的產品中區分出來,從而使高質量的產品維持與其優秀品質相對應的價格。但僅有質量標準還難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還需將質量標準所承載的諸多技術信息傳遞給消費者,即將商品內在信息外在化。在實踐中,質量標準與相應的質量標識是形影不離的。無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自愿性標準。對于食品安全私營標準而言,符合該標準與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均可進入市場流通,消費者很難區分上述兩種產品。此時,表達食品安全私營標準的標識變得十分重要。食品安全私營標準的標識將相關市場分隔成為兩部分:使用標識的產品與不使用標識的產品。附有質量標準標識的商品代表其符合特定的標準要求,進而可以直接將質量標準內在信息傳遞給消費者。當然,消費者獲得信息的直接或間接來源很多,如調查、經驗、價格、廣告、合同條款(擔保、服務、可觀察的產品特性)、零售商和中間人以及從第三者那里獲得信息。與此同時,市場競爭通過自我選擇造成信息的披露,賣方信譽的影響也促使信息的披露。總的來看,質量標準內在信息的外在化的基本途徑是商標,此時的商標是廣泛意義上的,可為注冊商標或未注冊商標,亦或證明商標。至此,可以認為商標是質量標準信息外在化表達的重要途徑。

      二、商標對質量標準的多樣化表達

      當商標表達質量標準時,商標發揮著質量保證功能。這一面向消費者的質量保證承諾既可來自商品供應商和消費者之外的獨立第三方,也可來自于第一方,即商品供應商。前者通過證明商標的形式表達,后者則通過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等形式表達。

      (一)證明商標對質量標準的表達:來自第三方的信任

      證明商標(certification marks)可通過獨立第三方的認證活動實現對質量標準的表達。證明商標,瑞士《商標法》又將其稱為“保證商標”(guarantee marks)。加拿大《商標法》中的證明商標是指用于鑒別或者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某些方面是否符合某一特定標準的標記,這些方面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工作條件;從事商品制造或服務提供的人員;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地域。1978年的Mister Transmission( International) Ltd.v.Registrar of Trade Marks案③指出普通商標是來源的區別,證明商標則是某一質量和標準的區別:普通注冊商標與證明商標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對某一標識的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后者則是對符合特定標準的商品或服務與不符合該標準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區分。可見,二者是不同類型或類別的標識。在美國《商標法》中,證明商標有三種類型:一是證明商標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來自于特定的地域,如法國某地區蒸餾白蘭地的證明商標為“CO-GNAC”;二是證明商標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符合有關質量、材質或者是生產方式的特定標準,如“UL”證明商標;三是證明商標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是由某工會或者其他組織成員來完成,或者證明工作者符合特定的標準。綜上所述,現代商標立法給證明商標功能以較為明確的定位,其中之一便是證明商標可以表達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的質量標準。

      一方面,證明商標表達質量標準的前提是質量標準體系。現代商標立法規定,在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時,申請人須對商標意圖證明的標準做出聲明,當然一個商標并不限于只證明一個特征。同時,申請人還須提交一份判斷他人是否可以在其產品或服務中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標準,這一標準既可以是申請人自己制定的,也可以是他人的標準,如政府機構制定的標準或者是其他中介組織、企業等主體研發制定的標準。例如,我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兩個基本方面:一是證明商標證明的產品的特定品質;二是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也就是說,證明商標的存在是以質量標準為前提的,因為證明商標旨在證明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符合其質量標準。而且,質量標準經常是以體系化形式表達的。例如,我國的綠色食品標識屬于證明商標范疇,其權利人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其表達的標準即屬于食品安全私營標準范疇。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產品的標簽必須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該辦法規定的質量標準體系是綠色食品證明商標的前提。

      另一方面,證明商標表達質量標準的公信力是第三方認證。證明商標的一個基礎原則是證明商標所有人不能在相應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該原則出自這樣的理念:如果從事對產品或服務進行認證的認證人不能夠獨立,那么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據英國《商標法》規定,如果欲申請注冊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所從事的業務涉及提供商標所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的,則不予以注冊證明商標。那么,如果證明商標所有人從事了與該商標所證明的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業務,該證明商標將被撤銷。亦如我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禁止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美國立法與司法判例亦是如此,這便是證明商標性質的核心問題,即所有人不會使用該證明商標,但所有人的作用是對他人使用該商標施加控制,以確保他人商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的要求。證明商標表達質量標準是通過第三方認證實現的,一般情況是證明商標的持有人即為該證明商標的認證人。我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以及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第三方認證在買賣雙方關系中引入了獨立的第三方,一則獨立的第三方具有較強的專業水平,二則獨立的第三方也承擔著信譽保證責任,三則獨立的第三方還需履行相應的控制監督責任,因而能夠確保其認證活動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可以說,第三方認證是獨立的第三方給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的角色。

      然而,證明商標表達質量標準的能力也是有限的,這源于證明商標制度本身決定了其功能的有限性。首先,證明商標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注冊,政府對證明商標施加了較多監督和管理。實踐中,質量標準是復雜多樣且不斷變化的,證明商標嚴格的法定性難以周全地顧及質量標準的表現形式。其次,證明商標的申請人和權利人多是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申請證明商標往往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質量標準多是市場自治的結果,那么政府行為對市場自治的質量標準也是難以企及的。再次,證明商標的諸多內在規則使其功能受限。為實現認證程序的獨立性和證明商標證明責任的明確性,證明商標的所有人自己是不能夠使用證明商標的;凡符合申請使用證明商標條件的,且向證明商標權利人申請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證明商標權利人不得拒絕。也就是說,證明商標已經成為社會組織管理或者是經濟社會問題治理的工具,進而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和公共職能,這就決定了證明商標缺乏市場導向和利益機制。因而,實踐中表達質量標準的商業標識是多樣化的。

      (二)制造商標與銷售商標對質量標準的表達:來自第一方的信任

      盡管由第三方認證帶來的信任更具獨立性和權威性,但其成本高昂,且在國際貿易中可能會產生貿易壁壘。第三方認證還使第三方參與到買賣雙方的交易關系中,進而使相關的法律責任主體變得復雜與多元,肢解了供應商的完整責任。鑒于此,第一方自我認證也得到各國立法和行政規制的肯定,并得到廣泛普及與適用。如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允許供應商通過一個名為符合性聲明的過程宣布設備產品的符合性,只要提供配套的測試結果是從認可實驗室獲得的。實踐中,經營者會通過制造商標、銷售商標等外在商業標識宣布其商品符合特定的質量標準,進而實現對質量標準的表達。

      在整個商品供應鏈中,制造商和零售商是商品流通過程中的兩個基本環節。為了掌握營銷渠道權,進而獲得更大利潤,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間展開博弈。面向市場和消費者,培育良好商譽是二者共同的目標,其中制造商通過制造商標,零售商通過銷售商標進行。對制造商而言,除使用一般的商標表達區分商品來源外,他們開始實施新的商標策略,即針對同類商品使用不同的商標,以突出表達同類商品的不同品質和個性,如食品的“有機性”與“無污染性”等。而商品的這些品質與個性均是有相應的質量標準規定的。例如,如表一所示,在蒙牛系列乳制品中的“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常溫酸奶”、“全脂滅菌乳、全脂調制乳”、“配制型含乳飲料”、“調制乳”五種產品分別使用“優益C”、“純甄”、“特侖蘇”、“真果粒”和“煥輕”等五種商標表示這些產品符合特定的質量標準,其中有的標準是國家強制性標準,有的是國家推薦性標準,有的則是企業標準。再如,光明公司在高端純牛奶乳制品產品上注冊“優+”商標,而該類產品與普通純牛奶相比具有“來自優+生態牧場的新鮮生牛乳”、“0添加更純凈”以及“低溫濃縮工藝保留優質乳蛋白”和“口味甘醇香滑”等品質特征。

      隨著零售商在整個商品供應鏈話語權的增加以及現代產品責任立法對銷售者施以的法律責任壓力,自有品牌得到迅速發展。零售商試圖通過自有品牌實現培育良好商譽的目的,其中自有品牌多通過銷售商標實現。例如,零售商及其聯合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私營標準在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成為市場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營標準代表著比政府制定的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更嚴格的要求以及更高的品質。食品安全私營標準通常會通過零售商的銷售商標表達出來,并進而將食品安全私營標準信息傳遞給消費者。如大型零售商沃爾瑪使用商標“Sam’s Choice”作為其自有品牌的代表,并已在中國注冊了“SAMS CHOICE”商標。在法國,Carrefour開發了“家樂福質量鏈”(Carrefour Quality Chains)。食品價值鏈標識意味著存在持久的伙伴關系,以保證產品符合在它們的生命周期中每個階段特定的質量水平。類型、來源和可追溯性是供應鏈的質量原則,主要適用于奶酪、肉類、水果、蔬菜、魚和海鮮等產品,這些商標是以與生產商之間的供應協議為基礎的。2003年,Carrefour已與35,000多家生產商簽訂了超過250個伙伴關系協定。至2005年,Carrefour已制定了名為“Carrefour Agir”的系列商標計劃,該計劃包括四類子商標:一是Carrefour Agir E co Planate,該商標基本含義是表達其所提品的環境友好性;二是Carrefour Agir Bio,該商標基本含義是表達其所提品或食品是有機的;三是Carrefour Agir Soli-darie,該商標的基本含義是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經過公平貿易的,即沒有貿易歧視;四是Carrefour Agir Nutrition,該商標的基本含義是其所提供的食品是健康的。附有上述表達不同含義標識的產品須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如附有表達環境友好性的Carrefour Agir E co Planete商標的木質產品(如木質家具)須符合森林管理委員會(FSC)制定的有關保護森林和避免植被破壞的標準。當然,上述不同商標所表達的標準有的也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也就是說,上述Carrefour推出的系列商標所表達的標準有的是第三人組織制定的,有的則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

      三、商標權人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配置

      質量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認證活動的開展與相關聯商標的使用等過程均會涉及商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以及相關聯的認證機構等多個市場主體,這些主體的上述系列行為均是面向市場和消費者的。厘清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框定其法律責任對保障產品質量和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質量標淮是商品質量的擔保,當質量標準以商標形式外在表達并傳遞給消費者時,商標權人的法律責任成為核心問題,此時的商標權人可能是制造商或銷售商,亦可能是第三方認證機構。

      (一)商標權人的外觀主義責任

      現代產品責任立法與實踐均對質量標準以高度認可,質量標準成為商品提供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依據,無論是政府制定的強制性標準,還是企業自主制定的企業標準。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如果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行業標準的,則可能會構成“缺陷”,從而引發產品責任。美國產品責任法也將質量標準視為產品是否存有“缺陷”的證明,認為產品違反或符合與導致原告傷害的風險相關的某質量標準,這一證據對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缺陷是有證明力的。根據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定,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或零售商在發現其生產、經營的產品不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和自愿性標準時,應在掌握情況的24小時內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交問題報告,這是啟動產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如前文所述,質量標準是關于產品與服務質量的技術規定,質量標準內在信息則會通過商標等形式外在化地表達出來。那么,表達質量標準的商標應成為商品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這是商事責任外觀主義的內在要求。現代商事法上的外觀主義一詞源于德國私法理論,德國學者將其稱為外觀法理,日本學者將其稱為外觀主義,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的是禁止反言法理規則。外觀主義的含義即是當行為人本人行為形成的外觀事實致使行為相對人產生信賴并依此作出行為時,即使外觀事實與內在意思不一致,仍舊以該外觀事實認定行為人本人行為的法律效力,從而保護相對人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不同于傳統民商法將真實主義作為法律效力的判斷規則,商事責任的外觀主義是商品經濟發達階段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與效率的需要。外觀主義強調依據外觀事實確定行為效力,交易關系中交易行為聯結交易主體的關系以及交易主體資格、權利狀態、交易標的的質量、價格等與交易有關的信息都可能會成為相對人和第三人信賴的對象,當這些外觀事實產生信賴時,這種信賴應當得到法律保護。以商標等外在形式表達質量標準時,消費者即會通過商標獲得產品的內在質量信息,而不會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基本規則。那么,此時消費者便會對商標產生一種信賴關系,即相信商標表達的質量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法律則應對這一消費者的信賴進行保護。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對此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再如《法國消費法典》第L211-5條規定,為了與合同相符,產品應該具有消費者可合理期待的質量,鑒于銷售商、生產商或其代表作出的公共聲明,有其是在廣告或標簽上作出的公共聲明。與此相關聯的是準生產者或者標示生產者成為產品責任承擔者,其中準生產者是指將自己置于生產者地位的人,一般是將其名字、商標或者其他標識標示在產品之上,以表明其是該產品的生產者的任何人,也被稱為標示生產者。如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通過將其名字標示在產品上或使用某種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以表明自己是該產品生產者的任何人”是應當對損害承擔責任的。

      (二)第三方認證機構的連帶責任

      在證明商標表達質量標準的情形中,獨立于商品提供者和消費者的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成為現代產品責任立法和司法實踐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在美國,提品認證的機構通常并不承擔保證責任或嚴格責任,而可能會基于故意或過失虛假表述承擔責任。這一立場的基本原理在于,提品認證的機構并不從事銷售產品或者其他分銷行為,也沒有將缺陷產品投入到商業流通過程之中。在Hempstead v.Ceneral Fire Extinguisher Corp案①中,司法實踐第一次將產品責任擴大至獨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該案法院認為,如果原告能證明,認證機構對工具的固有危險存在疏忽且原告的損害結果是該疏忽造成的,認證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盡管法院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支撐這一結論的普通法,但他們還是認為《侵權法第二次重述》第324A條能夠為這一結論提供正當理由,該條款是關于第三方由于承諾的疏忽行為而產生賠償責任的規定。美國司法實踐對主觀“故意”的理解是很寬泛的,在某些情況下,“希望原告對其產生信賴”也構成“故意”。在Hanberry v.Hearst Corp案中,被告是原告所購買之鞋“優質家政”的質量認證標識的認證機構,這種授予標識表達了鞋子質量好的保證,并將該系列鞋子在被告雜志做了廣告。被告授予這些標識的目的之一是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產生信賴,事實上消費者也這么做了。初審法院基于訴求不充分抗辯(demurrer)駁回了原告的清求。上訴法院允許過失虛假陳述之訴,但拒絕適用違反擔保和侵權嚴格責任之訴。法院認為,“優質家政”標識強加了廣告的價值,因為“這一標識和認證容易引誘并鼓勵消費者購買雜志做廣告的產品,這些產品經受了該標識及其認證的考驗”。因為標識及其認證目的就是為了表明,被告已經采取合理措施保證產品本身的質量,并認為原告恰當地主張了過失虛假陳述之訴。

      Hempstead案與Hanberry案使認證機構承擔產品責任都是立足于他們的主觀過錯。盡管Hanberry案原告聲稱被告違反了“保證”和“疏忽”,然而法院駁回了原告基于“保證”的訴求,理由是被告Hearst并沒有直接參與生產的產品或者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根據法院的聲明,他們將遵守更多是公共政策而非傳統的責任理論,因而法院拒絕保證理論的適用也是自然的。雖然Hearst沒有參與產品的制造和直接銷售,但其印章和廣告保證書應對產品的銷售負責,這使Hearst不可避免地參與到產品的市場營銷過程。法院的推理認為這種賠償責任不是源于保證,因為認證機構只檢查或測試樣品,而不是所涉及的特定的一雙鞋,認證機構應將其保證責任限制在來自設計的那些缺陷。只要對方當事人表見為賣者,《侵權法第二次重述》第402B條將會給類似Hanberry的消費者以保護。鑒于Hearst與其印章和廣告保證書使其不可避免地參與到產品的市場營銷過程,Hearst應承擔與制造者和銷售者同樣的責任,這必然是有爭議的。法院也指出,科技的發達使產品日趨復雜化,這也對消費者判斷產品質量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也使獨立的認證機構的角色日益更重要。隨著作為這一角色作用的不斷增強,認證機構的注意義務必須相應地得到提高。

      在我國,產品責任立法對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做了相應規定。《產品質量法》第21條規定了質量標準認證從事認證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證明。與此同時,該條還苛以認證機構以較強的作為義務,即“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如果認證機構不作為而違反了這一作為義務的規定,則須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即“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有學者將質量標準認證機構視為產品營銷參與責任人,并認為認證機構承擔的認證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1款②規定的幫助行為,其所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后來,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食品認證機構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對食品認證機構認證食品與其實際不符合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做了區別規定。如果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證明,給消費者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其與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構成共同侵權,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導致認證證明不實的,則屬于違反了產品缺陷預防義務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與《產品質量法》第57條第2款關于“產品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實且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是出于同一法理的。

      法律知識解答范文第4篇

      一、制定方案,落實措施

      送法下鄉是“法律援貧”活動的繼續和深入,是“法律進萬家”活動的延續,是法律進村入戶的具體體現。旨在不斷提高農民群眾依法維權及抗御經營風險能力,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為此,縣司法局高度重視成立了法律扶貧工作領導組,并根據社字(2002)09號協議書,制訂了詳細的實施方案,并在5月17日項目區司法所長會上予以落實。組織精干力量,編印法律讀本,法律讀本緊扣實際,順應發展,對再版的《農村常用法律知識問答》中有關“婚姻法”部分進行了修訂;組織律師、公證、法援、“148”法律專業人員分工編寫了《農村經濟法律知識100問》、《外出務工人員法律知識100問》、《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障100問》。在編寫體裁上注重普及與提高,一般分三部分:問答、法律原文、相關法律索引,四種讀本各編印2000(請登陸政法秘書網)冊,為普法活動深入開展奠定了基礎。縣局要求各所以村為單位分解任務,按實名發放,在8月底完成發放任務。各所每兩月組織人員登門輔導一次,解決群眾學習中的疑難問題。

      二、點面結合、發放讀本

      根據農村不同對象,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需求,有針對性地編寫了4種讀本,編印成冊后,及時地分解到各所,以便及時、快速地發放到農戶手中。送法下鄉采取點面結合,集中發放與各所分片發放相結合。各司法所采取以村為單位,進行分解,先摸排然后根據群眾實際需求,按實名發放。在發放過程中,同時兼顧全局,力保每個村民組不少于一套書(4本)。各個司法所嚴格按照縣局要求,于8月底全部完成讀本發放任務。在各所分片發放的同時,縣司法局集中時間、集中人力,組織了兩次大型的集中發放讀本活動。7月17日-18日在上土市鎮、桃源河鄉開展集中發放讀本活動。8月6日-8日分別在太平畈、落兒嶺、諸佛庵三鄉鎮開展了有針對性地發放儀式。其中在太平畈集中發放《婦女、兒童、老人權益保障100問》,在落兒嶺集中發放了《農村經濟法律知識100問》,在諸佛庵集中發放《外出務工人員法律知識100問》。集中發送活動,得到了所在地、鄉(鎮)、村的大力支持。發送場面熱烈、群眾爭相領取。有少數群眾不辭勞遠,趕到司法局詢問讀本有沒有了,想拿本看看。由于此套書編印數量有限,未能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據統計通過送法下鄉共計發放法律讀本7690冊。

      三、多種形式、送法下鄉

      為把“法”真正送進千家萬戶,除發放法律讀本活動外,縣司法局還開展了多種形式的送法下鄉活動。走進田間地頭,為農民朋友解難釋疑。在村、鎮人口密集的小集鎮設立咨詢臺,張貼宣傳標語,散發宣傳單,出動宣傳車。在廣播上開辟《農村普法之聲》欄目,在霍山報上開辟《法律信箱》,在電視開辟《法制園地》。利用大眾媒介覆蓋面廣的特點,宣傳法律,把“法”真正送進千家萬戶。

      四、效果明顯,意義深遠

      送法下鄉活動在中荷項目辦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體司法行政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宣傳了法律,教育了群眾。通過發放法律讀本,解決群眾學習中的疑難問題,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懂得什么是法律保護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遇到山林、土地、家庭糾紛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法律進萬家”。

      法律知識解答范文第5篇

      一、結合農村和農民的法律需求,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尤其是廣大農民群眾生活在最基層,了解與他們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法治基礎,我們從抓實效入手,利用農村普法大集日開展大規模送法下鄉活動。并從實用性、趣味性和及時性出發。在實用性上,選擇與農民朋友生產、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識作為宣傳重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達到學以致用,學有所用的目的;在趣味性上,我們寓法制教育于新聞事件和百姓生活,用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在及時性上,我們在春播之前,及時為農民群眾講解與種子、農藥、化肥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教會農民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組織律師人員深入到福順鎮、那金鎮、黑水鎮、大通鄉等鄉鎮宣傳法律知識,并當場設立律師咨詢臺,當場解答法律咨詢,并發放法律宣傳單2000余份。在那金鎮,律師現場解答一起民事糾紛,兩家因為土地界限發生矛盾,雙方各執一詞,律師深入了解情況后,運用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知識,耐心解答,最后使兩家化干戈為玉帛。在福順鎮,我們深入到農戶家中,召集相鄰群眾三十余名,耐心為他們講解有關種子、化肥、農藥的法律法規知識。并且利用“3.15”消費者維權日深入到福順鎮實地幫助農民解答法律問題,向農民群眾散發《農村法律常識宣傳單》2萬余份,贈送法律書籍1000余冊,解答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咨詢100余次,取得了預期效果。

      二、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為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我局不斷充實壯大法律援助隊伍,先后在全市18個鄉鎮,6個街道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需要幫助的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最近又增加了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項目。并且在司法局設立了律師服務熱線2950148常年免費為人民群眾提供咨詢服務,24小時開放;以服務農民,方便農民為已任。我們還印制了“法律援助綠色通道聯系卡”1000余張,通過司法所發放到農民手中,將律師的姓名、聯系電話、法律援助服務范圍印制在聯系卡上,方便了廣大農民群眾。為了更好地解決農民工涉法問題,我們律師放棄了休息時間,春節全天侯服務農民工,初一到初八每天上午九點到下午三點律師坐班接待當事人,為農民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咨詢服務。同時,我們還為全市156個行政村聘請了法律顧問,為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建議。并且為部分貧困人口發放法律援助受援證2000余冊。主動為弱勢群體和人民群眾案件。如萬寶分局為農民工討回14萬元拖欠已久的工薪,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三、積極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我們選派業務能力強、實際經驗豐富的律師深入到基層上訪多、矛盾多、糾紛多的三多鄉鎮,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如結對子、建立聯系點、工作站及巡回指導等方式開展工作,切實幫助農民解決實際涉法問題,做到了主動預防和妥善處置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眾性事件,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努力使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了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既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此項活動開展以來,通過律師們的努力工作,律師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取得了如下成效:

      一、提高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大量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使廣大農民群眾增長了法律法規知識,提高了法律意識和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權觀念,使廣大基層群眾能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處理涉法事件,群眾的法制觀念普遍增強,懂得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為農民群眾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維護了群眾切身利益

      由于律師援助服務工作的開展,一系列有關“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的坑農害農事件得到了及時扼制,及時有效地為人民群眾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我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田麗影同志,由于及時深入黑水鎮開展援助工作,為幾十戶農民挽回了由于假種子事件而導致的直接損失幾十萬元。全市各鄉鎮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全年為農民群眾挽回的損失高達上百萬元。同時,此項活動也為一些進城困難的農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大大減少了農民的法律訴訟成本,真正做到了為民謀利。

      三、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大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及時有效地化解了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矛盾糾紛,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的進一步激化,避免了大量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當地社會環境的穩定。同時也為基層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下步打算:

      由于“五師”志愿服務新農村是一新生事物,沒有具體的經驗可借鑒,我們準備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搞好下一步工作:

      一、繼續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開展工作。我們將實行律師包保責任制,由相應的律師人員負責相應的鄉鎮基層法律援助服務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和激化,最大程度地減少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為工作目標,盡最大努力開展法律服務工作,以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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