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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水開發利用;環境問題;防治措施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有關水資源的開采和利用,一直以來都都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在水資源需求量日益增加,而水資源相對緊缺的情況下,地下水的開采也更為頻繁。在開采地下水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行為,開采和補給的速度不相匹配,進而導致地下水下降十分明顯,并引發地面下沉、海水入侵、河流量減少等現象。
補給行為和消耗活動需要達到一個平衡點,這是大自然的規律,一旦打破,必然導致生態系統的失衡,進而威脅到動植物和人類。因此,應對地下水開發利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環境問題進行科學而全面地分析,合理開采地下水,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地下水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1 地下水資源開發現狀
我國幅員遼闊,擁有十分豐富的物產資源,然而人均占有資源的數量卻并不多。另外,我國水源分布不均勻,南北方跨度大,同時還存在著用水不規范等問題,節約用水方面的觀念較為淡薄。目前看來,我國地下水源的開發現狀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急需得到改善。
對近年來我國地下水開采情況進行分析可知,由于種種不合理的開采行為,導致地面下沉、水質下降的情況多次出現,造成的環境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同時,地下水資源沒能得到合理開l,不僅浪費了有限的水資源,還對水資源造成了嚴重的污染,進而威脅到人們的身體健康,用水緊張的現象較為普遍。因此,科學開采和利用地下水資源,改善目前的現狀,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提高水資源利用率,已成為水資源開發與利用工作的重心,并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
2 地下水開發利用中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
2.1 地下水位下降
如果地下水補給的速度低于抽取地下水的速度,地下水漏斗的現象,就會出現在非承壓的含水層中。一旦地下水漏斗出現在某一區域,就會產生疊加效果,導致水資源平衡被打破,水位再次下降,如果不采取措施解決,就會影響到周圍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2.2 地面沉降
在資源開采過程中,地面沉降是十分普遍的現象,然而卻并非必然現象。只要合理開采,科學利用,就會避免地面沉降現象的出現。地下水開發和利用,也應該遵循自然規律,否則就會引起地表高低程度出現差異,地表土結構緊縮,進而導致地面沉降。地面沉降現象并不是突然發生的,需要一定的時間積累,是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究其原因,就是地下水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得不到補給,致使土層結構失去支撐。
地面沉降問題是一個很嚴重的地質問題,對自然環境和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如供水系統出現故障、地下管線破損,甚至地面運輸線路中斷、建筑物倒塌等,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地面沉降問題的治理和控制有很大的難度,目前已經得到了世界范圍的廣泛關注。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于水資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人們逐漸加強了地下水的開采力度,進而導致更為嚴重的地面沉降問題。目前,在我國很多城市都出現了地面沉降問題,其嚴重程度存在差異,然而卻敲響了警鐘,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
2.3 地下水污染
水資源的污染,是不合理開采地下水而導致的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進行地下水開采的過程中,缺乏科學性,導致不同水質含水層間串層問題的出現,使水污染現象向更深層次延伸。同時,如果過度地開采地下水,水原本的動力條件也會因此改變。淺水層位于承壓水層上方,因過度開采而逐漸下滲,進而污染深層壓水。
2.4 海水入侵
在一些濱海城市,如果過度開采地下水,就會導致陸地地下淡水水位降低,淡水層系統被海水入侵,這就是在地下水開發利用中出現的海水入侵現象,這種現直接導致內陸水質變差。
3 解決地下水開采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的對策
3.1 加強水資源管理
根據水資源的實際情況,并且從空間的角度,結合地下水資源分布的特點,對水源井的地域分布進行科學合理的布局。目前,一些地區過度開采的現象較為嚴重,為使地下水開采和補給能夠保持在一個相對平衡的狀態,應積極做好地下水位的調節和控制工作。在時間的角度上,應根據來水量和需水量,合理利用地下水和地表水聯合調度系統,科學合理地調度和分配水量。
3.2 健全地下水監測網絡
對于不同層位的地下水的動態,利用監測網點對其進行控制,健全監測網絡。提高水資源管理的水平,合理優化管理模式,組織研討會,確保地下水開發利用處在良好狀態,推動和促進可持續發展,以獲得更多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3.3 保護地下水資源
徹底清查污染源頭,并切斷污染源,是保護地下水資源的重要措施。一些沒有經過處理的污水,直接被排進了河流中,這樣一來,必然會造成水污染的加劇。從這些狀況來看,加大力度打擊城市以及縣鎮工業企業污水不合理處理行為,提高污水排放指標,是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需要做的重要工作,然后,就是對污染尚淺的水層采取封隔的措施,使其污染源頭被阻斷,從而減少深層水源被污染的幾率。
3.4 增加地下水的貯備能力
針對一些山丘以及坡度大的河谷平原,制定完善的水庫修建計劃,由于它們具有坡度大的特點,因此排泄能力相對較大,蓄水的能力差。如果是在旱期,過度利用地下水,就會使得地下水位急劇下降,加快漏斗區的出現速度。因此,提高地下水資源利用率的前提,即加大水層蓄水能力,選取儲水能力較好的地區,在地下水排污處建設防滲墻,從而形成地下水庫。
4 結束語
經濟飛速發展,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生態問題和環境問題。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可持續發展成為時展的主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必須引起人們的重視,并以實際行動來防止環境的進一步惡化。文章以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為研究內容,對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影響做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具體的解決對策,在資源與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形勢下,只有正視自己的行為,秉持可持續發揮的理念,才能夠構建一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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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山環境 恢復治理 有效措施 長效發展
[中圖分類號] TD167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5)-7-334-1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越來越重視資源問題,尤其是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資源類型,是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必須高度重視礦產資源的開發問題,要采用有效的措施來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率,不容忽視。礦產資源的高利用率,符合我國改革開放的國情需要,能夠促進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可為社會經濟提供重要的保障,而且也滿足了新時期下時代所要求進行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為此,必須提高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認識,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做好礦山土地復墾工作,以還原礦山地區健康的環境狀況。要建立建全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來執行,以保障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1加強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其能夠有效地改善我國礦山地區的環境狀況,充分解決工業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問題,避免礦山地區中的植被受到破壞,以防止生態環境狀況進一步惡化。有利于解決礦山資源開采中的水污染和空氣污染問題,提高礦山地區的地質環境水平,符合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
2現階段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在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其問題主要在于并未建立健全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在開采礦山資源的過程中并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致于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缺乏法制保障。而且缺乏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未能得到政府有效的監督,從而難以保障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質量。
3解決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中問題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建全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為了保護好我國礦山地區的環境,則應當建立健全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以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就目前而言,我國并未意識到礦山地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對其認識不清,因而在礦山環境管理上還有所欠缺,尤其是相關法律并不夠完善。在我國所制定的立法中,只有少數文件簡單的提到了礦山環境保護的要求,但是卻并未制定出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以致于礦山地區環境保護工作得不到保障,難以規范相關人員的工作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在《環境保護法》中制定與礦山環境保護有關的內容,結合其他相關法律,來制定專門的礦山環境管理法規,并要求在開發和保護礦山資源的工作中嚴格落實此項法規。另外,一定要明確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目標,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各個部門來實施有效的工作。在保護礦山地區環境的時候,要遵循一定的原則,獎懲分明,對于破壞礦山地區環境的人要予以相應的懲罰,以為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效果提供重要的保障。
3.2制定完善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體系
所謂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體系是指預測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在經濟活動下所受的影響,是環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手段,廣泛地應用于礦產事業中。對于礦產事業來說,制定完善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體系,有利于提高礦山地區環境水平,可提升礦山地區環境保護工作能力。所建立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中,應當包含一定的內容,要預估礦山對自然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分析礦山對人們生活區域的影響,并據此提出相應的降低影響的方法,提出可靠地解決方案。礦山資源的開采是一項規模偏大的經濟活動,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也比較大,為此在實施開采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詳細的調查,制定合理而正確的環境影響預估并以此來編制相應的報告書,以全面評價礦山資源開采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3.3制定完善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監督制度
為了保障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則必須建立完善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監督制度,以此來約束相關人員的工作行為,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管理。政府應當重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開展,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以避免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中出現不正確的措施,影響了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其主要是監督所制定的礦山開采計劃是否科學,所實施的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是否具有可實行性;檢查所采用的相關材料和設備是否完善,質量是否合格,對于一些有毒物質的處理是否正確等。
4結束語
加強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必然需求,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順應了時展的趨勢,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會逐漸增大,如何處理好人口、資源和環境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研究課題,顯得格外重要。為此,我國應當全面了解我國礦山地區的環境狀況,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認識,明確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針對礦山環境中存在的問題來實施具有針對性的恢復治理措施,以保障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質量。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與我國礦山實際環境狀況相結合,以選取最合適的治理辦法,從而保障我國礦山環境,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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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球環境問題日益加劇,霧霾天氣、污染水源、酸雨天氣等惡劣環境問題頻繁出現,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同時也非常不利于開展經濟作業。世界是一個緊密聯系的整體,環境保護無國界之分,大自然是全球性的公共資源,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世界格局中,環境保護也和經濟發展一樣需要全球合作,共同努力治理環境問題。我國大力發展可持續戰略,也是為了解決日益加劇的環境問題。
1 我國經濟發展中遇到的環境保護問題
從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就得到了騰飛發展,國民收入增加,生活質量不斷提高,但不可忽視的環境問題也日益惡化。根據《2005年環境綠皮書》中的統計數據表明,因汽車尾氣、工業排放等原因是造成我國環境問題的主要因素,根據數據預測,在2025年前后,我國將成為實際上最大排放二氧化碳的國家。空氣污染嚴重,地下水資源也遭到破壞,目前我國約有90%的城市地下水都遭到有害污染物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樣的土壤的污染情況也非常的嚴重。從空氣、水源到土壤、糧食,我國的環境問題不能小覷,應該得到人們的關注。
2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經濟活動是在一定的環境中開展進行的,因為經濟活動的特性,所以可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這些影響很大程度上是消極的,兩者之間的關系,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
2.1 經濟發展不足可能引起環境污染
經濟的發展是國家進步的體現,卻也導致了環境污染,同時因為高速發展的經濟,也將會反過來對環境進行優化,先進的的技術引進,將對逐漸惡化的環境進行治理。從國內的環境污染分布來看,經濟越發達的地區,早期的環境污染嚴重,但隨著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加強,政府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環境污染的情況又會得到了改善;反觀污染嚴重地區,是那些經濟不發達,他們都有同一個特點,多以重工業經濟為主,生產水平較為低下,當地的居民水平素質較低,對環境保護沒有意識。
2.2 經濟發展對環境保護有推動作用
環境質量的好壞,是由良好的經濟結構來保證的。兩者一旦失去平衡,就會造成經濟的下滑或是生態環境的惡化。經濟發展離不開環境,環境是經濟發展的保障,為經濟的發展提供資源,經濟的發展也將對環境進行改造利用,由經濟作為支撐,研發更多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作用于環境保護工作。所以有些國家和地區,在一味地為了發展經濟的前提下,破壞環境,而又在經濟得到改善后,治理環境問題。
由此可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是相互統一的,兩者之間并不是單一的索取關系,兩者相互依靠。所以說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的保障,環境的治理也不能缺少經濟的物質基礎,兩者不會單一存在,缺一不可。
3 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有效措施
3.1 增值可再生資源確保循環利用
可再生的資源,就是可以更新、重復利用的資源。大自然中可再生資源的數量有限,即便是資源基本可再生的能力,但并不意味著,它們可以無休止、重復循環的再生,供給人類使用。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對再生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將有助于人類、經濟的發展。同時也要秉承“合理利用,杜絕浪費”的原則對待可再生的資源。
3.2 節約利用不可再生資源
目前,我們常說的大自然資源匱乏,多數指的是不可再生資源,像是:天然氣、石油、煤礦等,這些都是經過億萬年演變來的,不可循環再生資源,他們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對待這些資源,節約利用是應對之策。綜合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對不可再生資源合理的運用,形成經濟資源的閉環。
3.3 強化環境的保護意識,走可續發展道路
人民是國家的發展的核心,所以在環境保護問題上,需要通過全民共同創造。通過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知識,令大家對環境有充分的認識,遵循資源循環利用的原則,再鼓勵大家從身邊做起保護環境。國家也大力倡導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通過一系列的行為措施保證資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實現經濟、人口、環境的和諧。
世界是一個緊密聯系的整體,環境保護無國界之分,大自然是全球性的公共資源,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世界格局中,環境保護也和經濟發展一樣需要全球合作,共同努力治理環境問題。經濟發展和環境問題兩者不會單一存在,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的保障,環境的治理也不能缺少經濟的物質基礎。實現兩者雙贏,可通過增值可再生資源確保循環利用、節約利用不可再生資源以及強化環境的保護意識,走可續發展道路等方式來保護環境。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在環境問題治理與經濟發展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公眾意愿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有來自于工業化的“三廢”污染,有來自于居民生活的垃圾污染、噪聲污染、汽車尾氣污染,還有源自生態破壞的沙漠化污染及其他污染。對于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公眾表達了強烈的不滿情緒。調查數據顯示,僅有4.85%的公眾對生活周邊環保狀況表示“滿意”,多達80.1%的公眾表示“一般、不滿意、非常不滿意”。環境污染與治理問題已成為公眾日常生活所面臨的一件大事。
盡管政府采取多種措施治理環境污染,如制定相應環保政策、加大懲戒力度、增加環保投入、加強環保宣傳、增強環保意識等等,但效果并不如意,而制度缺失和企業投機行為成為環境保護治理困難的主要原因。
針對如何治理環境問題,利用稅收和制度對環境進行治理已成為公眾普遍認同的方式和方法。問卷調查顯示,83.98%的社會公眾寄希望于利用環境稅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治理。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環境稅已經成為保護環境的主要政策手段。
開征環境稅面對的現實問題
總體上,公眾對我國開征環境稅持認可態度,但在某些現實問題上仍存在一定的顧慮,這對政府做好相關準備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主要表現為:
對環境稅收政策缺乏了解。公眾對環境稅收政策的了解程度關乎環境稅的推行和實施。調查數據顯示,僅占31.55%的公眾表示對我國現行環境稅收政策“了解和基本了解”,“知道一點和沒聽說過”的比例高達68.45%。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一是稅制因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明確的環境稅收體系,體現環境保護意圖的稅收條款分散于諸多稅種當中,公眾了解起來難度較大。二是缺乏相應的稅收知識普及計劃和渠道。這些問題需要政府在環境稅改革過程中予以重視。
迫切希望能夠參與改革。環境問題與公眾的生活密切相關,開征環境稅關乎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關乎公眾的切身利益。79.16%的公眾認為需要對環境稅知識進行普及,并希望了解改革的進展情況;76.46%的公眾認為開征環境稅前有必要征求公眾意見。這反映出公眾迫切希望能夠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意愿,也提醒我們在開征環境稅時,應該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充分征求公眾的意見。
對環境稅開征后的效果持懷疑態度。盡管絕大多數公眾認為開征環境稅有利于環境保護,但對開征環境稅后的效果存在顧慮。表現為:一是對環境稅能否達到環境保護的效果存在質疑,48.79%的人認為“征收環境稅后,環境質量并沒有得到改善”。如果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角度考慮,公眾存在質疑不無道理。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稅種,環境保護政策只是體現在十余個稅種和眾多的收費當中。由于不同稅種、收費項目有不同的調節作用,很難統一在環保調控目標之下。因此,要發揮環境稅的作用,需要對現行的環境稅收政策、收費項目等進行重新的整合和架構。二是懷疑環境稅開征后產生其他負面影響,32.77%的人認為可能“稅負過重,影響生產和生活”,10.92%的人認為“環境稅會造稅負不公平”。這一問題企業反映較多,認為開征環境稅短期內會加重企業的稅負和環境治理成本,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以上問題需要政府在環境稅設計和實施過程中高度關注。
對環境稅的收支高度關注。表現為:一是對環境污染企業繳稅問題高度關注,污染企業能否如實納稅直接影響企業的污染成本,間接影響環境稅政策效果的發揮。84.71%的公眾要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企業繳納環境稅的情況,以便將企業繳稅納入公眾監督之下。二是對政府環境稅的使用表示“擔心”,有22.33%的公眾“擔心環境稅款被挪做它用”,還有更多的公眾擔心環保資金的投入不合理、資金使用效果低下等問題。這需要政府在環保資金的使用管理上建立良好的機制,并對公眾關心的環保支出信息和取得的成果予以公開,以便公眾形成穩定的心理預期。
政策建議
面對復雜的現狀,如何使開征環境稅能夠順利進行,對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以及此次問卷調查的切身感受,提出四點建議。
加強稅收宣傳,鼓勵公眾參與。在開征環境稅之前,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社區宣傳欄、傳單和社會宣講活動等形式普及環境稅相關知識,廣泛征集社會公眾意見,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稅的決策當中,在開征環保稅前較長時間應宣布相關計劃。
科學設計環境稅制,強化稅收征管。盡管公眾對運用稅收方式治理環境問題基本認可,但仍有近一半的公眾對環境稅能否發揮應有作用持懷疑態度。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一是環保稅制的設計要科學。其立法原則只能是改善環境,而不應是財政增收或稅收結構調整;其稅目設計應優先選擇公眾普遍關心的、環境污染大的、具有稅收調控可行性的污染物排放,并循序漸進地擴大到其他領域;其稅負設計應遵循污染排放帶來的稅收成本大于納稅人環境治理成本的原則,增加企業排污成本;考慮到納稅人一次性環保投入較大等因素,相應加大企業環保設備投入稅收優惠力度。二是強化環保稅征管,做到“應收盡收”。環境稅執行是否到位關乎環境稅政策效應發揮,執行中可考慮將企業環境稅納稅誠信度與企業信貸標準、融資條件等掛鉤。
用好環保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政府環保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效果是公眾關心環境治理的重要方面。提高環保資金的使用效果,首先,應建立科學的環保支出決策機制,根據環保治理的需求,合理確定環保資金投入的規模與結構,用有限的財政資金辦最多的事。其次,探索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環保投入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兩個方面積極性,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環保領域。第三,建立嚴格的政府環保支出監管機制,確保資金用到實處。第四,建立長效的環保支出評價反饋機制,評估環保資金使用效果,為環保資金投入決策提供依據。逐步形成“決策―投入―監管―評價反饋―再決策”五位一體的資金投入管理模式。
【關鍵詞】地方環境治理;法律制度;問題
目前,我國地方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地方環境治理的法律制度體系不夠完善。在依法治國的條件下,用法律來保障地方環境治理工作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地方人居環境治理缺少法律后盾
地方人居環境是指在一定地域內以居民居住地為核心的生活范圍。隨著現代化生活的來臨,地方人居環境的污染問題與過去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工業化程度提高對空氣、水和土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對空氣造成污染尤為嚴重,比如工廠有毒氣體排放,車輛尾氣等,近些年出現的霧霾天氣嚴重警告了人類生活對自然的破壞。地方人居環境的污染直接威脅了人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而這些問題都缺少有效的法律體系加以約束和保障。一是大氣污染問題突出。近年來,霧霾天數逐年增多,空氣污染愈加明顯,北方11月開始迎來長期的霧霾天氣,空氣可見度低,大氣中污染顆粒增加,人們出行成為難題。主要原因是工廠污染物超標排放,我國在空氣治理方面的法律首先在立法層面存在漏洞,法律規章中對環境問題的重視不夠明顯,在法律執行方面也缺少依據,懲處力度不強,懲處金額不足以威懾企業的錯誤行為,導致一些企業鉆法律的空子,節能減排方面不合格的企業照常運營,嚴重損害了地方居民的利益。二是城市的水污染問題缺少相關的法律制度。水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城市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到居民區,嚴重污染生活水源,目前缺少對水污染問題治理的法律制度,環保部門只從污水處理方面加大整治不足以改變水污染的現狀,對水污染治理問題的立法成為當務之急。三是城市垃圾缺少治理法律法規。隨著城市垃圾的日益增多,垃圾分類處理和無害化等是垃圾治理首要解決的問題。垃圾增加的速度和目前的地方垃圾處理能力已經不成比例,形勢日益嚴峻。地方環境治理中,垃圾分類推廣的效果不佳已經成為環境治理不可繞開的主題。地方環境治理在法律方面缺少具體系統的規則制定,比如以內部環境事務的治理為地方環境問題治理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做好設計才能確保居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有助于形成保護環境的社會合力。
二、傳統政府的管理模式不適應現代治理環境
傳統的地方環境管理理論已經不適應實際情況。依法治國就是要在環境污染問題上出臺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規范個人在社會中的行為習慣。環境保護說到底是出離市場外的不具有競爭性的公共范疇。公眾如果單純依靠政府的管制是難以形成環境保護行為的自覺。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在環境保護領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針對企業違規行為做出強制性的制止,對個人從法的角度進行規范既可以增強地方居民的法律意識也可以維護環境保護的結果。公眾目前對環境保護的意識不強,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法律的缺位,法律只有介入環境保護領域才能對地方環境治理起到根本上的作用。地方環境治理法律體系構建的重要性在于傳統的政府管制模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治理問題。近年來依靠政府管制暴露出政府管制的一些弱勢:一是政府的行政職責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性。政府能解決的問題有限,資源有限,范圍有限。在環境治理法律沒有形成體系之前,政府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做環保工作,結果收效甚微。在提倡政府精簡機構的前提下,發揮法律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可以環節政府壓力,不失為解決環境治理問題的最佳手段。政府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管理效率低下,速度慢,成本高,看重政績觀和GDP,這種前提下,政府無法擔當環境治理的全部責任。環境保護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政府沒有足夠的動力來解決地方環境治理問題,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來制約和保障。法律制度能夠給公眾心理更多的依賴感和信任感。與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法律是較為穩定和有約束性的長期手段,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必然是考慮到公眾利益和實際效果的,在依據法律辦事的過程中,每一個社會單元都會形成契約式的行為自覺,共同來完成地方環境治理任務。有利于調動公眾在環境治理方面的主觀性和積極性,改變以往過度依賴政府而置身事外的心理狀態。地方環境治理看似政府的職責,但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應該區分對待,環境治理需要法律制度作為保障,法律的實施能夠進一步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三、當前的地方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地方環境治理需要社會的廣泛參與,用法律制度的強制性約束來帶動個人行為自覺是地方環境治理的主要思維。目前,雖然有關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逐漸增多,但仍然存在地方居民環保意識差、環境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從社會整體上來看,我國的環境公眾參與程度與理想有較大差距。公眾參與較為被動,而且經常在環境問題出現之后。我國環境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還不完善。現有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而一些已有的制度則缺乏細化的配套措施。公眾參與缺乏深度和廣度,公眾參與環保活動缺乏廣泛性,目前公眾參與實際是一種“準精英參與”,與公眾參與的真正本意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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