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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破產管理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責任限制
破產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地進行,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實現與保障,乃至破產法的立法宗旨的實現都與破產管理人有著至密的關系。“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破產債權人很可能因受利益的誘惑而未能客觀公正地執行職務,從而影響破產程序中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實現。因此需要建立破產管理人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實現利害關系人的損失填補,督促破產管理人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一、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法律性質
(一)破產管理人的法定義務
法律責任的承擔始于法律義務的違反,法律責任的性質取決于法律義務的性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對破產管理人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英美法系則比照信托法之規定,將破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細化為謹慎義務和忠實義務,更具可操作性。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7條也做出了類似于英美國家的規定。
謹慎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管理與處分破產財產時負有運用通常人所應有的謹慎與技巧,它要求破產管理人在處理破產事務時,既應勤勉盡責、謹慎從事,盡可能防止因自己的疏忽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又要求破產管理人按照專業人士應有的知識、經驗與技能,應對和處理其面臨的各種問題。忠誠義務的核心在于破產管理人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獲得個人利益,要求破產管理人不得以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方式行為。
(二)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性質
民事責任可因其性質不同而區分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由違反法定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引起的侵權責任是基礎性的。一方面,破產管理人最顯著的特征是獨立性、中立性與法定性,其特征決定了破產管理人只能超然于利害關系人之上,依法公正執行職務,而不能同其中任何一方簽訂合同,成為其利益的代言人。即使將破產管理人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受托人,但這種信托關系也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的民事義務是在對社會公共政策審度后的一種概括,目的是為了制約處于優勢地位的破產管理人,保護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為法院指定主義,債權人僅在破產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等情形時享有異議權與申請更換權,不具有合同責任產生的基礎。
二、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加害行為
就破產管理人而言,加害行為主要是指違反謹慎義務與忠誠義務的行為。違反謹慎義務的行為通常是不作為,主要包括:在破產財產接管階段,未能及時而完全地接管破產財產;在破產財產管理上,未能本著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目的謹慎地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或繼續營業,怠于行使撤銷權等行為等。而破產管理人的忠實義務的核心在于法律不允許其以自己的身份獲利,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的任何利用職務和身份上的便利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應視為其對忠實義務的違反。
(二)過錯及歸責原則
以過錯是否構成責任要件為標準,可將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成立是否以存在過錯為必要?有學者認為,如果以過錯責任原則來追求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利害關系人必須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不僅難以實現公權救濟,而且影響民事責任遏制功能的發揮。但基于以下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應采過錯責任原則。
首先,從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范目的來看,過錯責任原則是依據公共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做出判斷,以行為人對所負義務的遵循與否來決定其是否應對其行為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以此發揮其道德教化、行為導向和預防功能,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基于分配正義的理念,側重于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規范目的當為“填補損失”與“預防侵權”。
其次,適用無過錯責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并進行謹慎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相比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其他侵權類型,破產管理人侵權既不具有高危險性,破產管理人控制風險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在此情形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無實據。
最后,絕大多數國家立法都未超越過錯責任原則。德國新破產法第60條規定:“破產管理人負有善良破產管理人應盡的義務,破產管理人因其犯有過失違反本法規定的義務,應向所有相關人承擔賠償責任。”英國和美國的信托法對受托人實行的都是過錯責任原則,受托人在執行信托的過程中具備善意或合理的謹慎,便不應對違反信托承擔責任。
考慮到破產管理人的職業發展方向為類似于注冊會計師、律師等提供專業的中介服務行業,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破產管理事務所中執業。因此,破產管理人因故意和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所在的破產管理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當破產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應負無限連帶賠償責任,也只有破產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破產管理事務所才可以向其追償。
(三)因果關系
破產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一種綜合的商業行為,它可以與很多經濟損失形式之間發生關聯,給破產管理人帶來無限的職業風險,破產管理人不僅與違反義務之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且該等損害還應當具有可預見性。
(四)損害后果
破產管理人作為破產財團的破產管理人,控制和處分破產財產,其執業過失一般只會帶來財產范疇的損失,包括破產,財產的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除此之外,破產管理人還可能造成信賴意義上的純經濟損失,例如,破產利害關系人因信賴破產管理人提供的工作報告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但實際情況與破產管理人的描述出入較大,導致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破產管理人對該種損失也應予以賠償。當然這種純經濟損失無論形式上還是在數額上都是無法事先全部預見的,法官應謹慎裁量,做出公平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
三、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及其限制
(一)破產管理人的責任承擔形式
鑒于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主要是財產上的損失,又鑒于侵權損害賠償的填補性機能,返還財產與賠償損失應當是最理想的責任承擔形式。當破產管理人侵害的是部分或者個別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可由其徑直索賠。但如果侵害的是全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共同參與索賠,顯然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法律應當為其指定專門的人啟動并實施訴訟程序。有學者提出可由債權人會議擔任此職能,也有學者指出,盡管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有一定的監督職能,考慮到債權人會議并無固定的組織機構,而且其訴訟主體資格也是存疑的,認為應由破產監督人作為訴訟人參與訴訟的解決模式。無奈我國《企業破產法》并未設置破產監督人制度,因此該主張僅具有理論上探討之價值。對于破產程序仍在繼續的情形,法院必須重新指定新的破產管理人參與破產程序,對侵害破產財產的民事責任的追究,是破產管理人的基本職責。因此可由法院更換之新破產管理人啟動并參與該訴訟程序。對于破產程序已經結束之情形,可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共同委托一定主體尋求損害賠償。
(二)清算組的責任承擔問題
有學者認為清算組是法院從政府相關部門、編入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的人員組成,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派人參加,它是破產企業進行清算期間成立的臨時性組織,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具有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即便是清算組擔任破產管理人,也應負有勤勉謹慎義務與忠實義務,否則破產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盡管清算組本身并無任何責任財產,但是其組成人員卻有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因此,對于清算組集體決策實施的加害行為,應當由全體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清算組成員單獨實施的加害行為,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清算組成員參與破產程序多屬于有關部門或單位指派,屬于執行職務行為,因此其成員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成員所在的機構或單位承擔。
(三)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承擔的限制
破產管理人所從事的管理業務具有很高的風險性,破產管理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諸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如果法律無視破產管理人過高的職業風險這一事實,不僅顯示公平,而且也不利于這一職業的生存和發展。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應在考察破產管理人職責特點的基礎上賦予破產管理人一定的責任豁免權,以此作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抗辯事由,包括商事判斷規則豁免和法院指令豁免,前者是指在破產管理人直接控制破產財產經營決策時,只要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進行風險性經營活動,即使失敗了,也免于責任追究,除非存在充分證據表明破產管理人的決策時違反謹慎義務或忠誠義務。后者則是指,當破產管理人在接受法院的控制和監管而依照法院的指令行事時,由此增加的額外風險破產管理人不予承擔。
其次,應在考察破產管理人報酬的獲得與可能的責任賠償數額的差距的基礎上,實行最高額賠償限額制度。隨著破產企業規模的擴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所涉及的經濟數額十分巨大,已超過絕大多數破產管理人的承受能力。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破產管理人的執業報酬與其可能的責任承擔數額相差甚遠,如果嚴格按照應得清償之數額與實際清償之數額之間的差額由破產管理人賠償,顯然不符合風險收益均衡原則,影響破產管理人從業的積極性。因此,可借鑒海商法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將最高賠償限額制度引入到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承擔中來,將破產管理人的執業風險降至合理的程度。
最后,應當建立完善的執業責任保險制度,提高破產管理人投保覆蓋率。保險制度可以分散風險,使損害不再集中于一個社會單位,而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擔,以達損害賠償社會化之目的。對破產管理人而言,其面對的潛在民事責任難以估計,破產管理人責任保險制度的確立與完善,從客觀上加強了他們對職業過失損害的賠償能力,轉嫁了部分執業風險,以免危機這一職業群體的生存與發展。
參考文獻:
1、(美)E.波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齊樹潔.破產法[M].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3、王澤鑒.侵權行為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4、劉正鋒.美國信托法受托人謹慎義務研究[J].當代法學,2003(9).
一、內部控制的含義和作用
對于內部控制,會計界先后經歷了內部牽制、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結構和一體化內部控制四個認識階段。但最為權威的是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1992年的定義,“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effected),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process)”。COSO認為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和監督。
內部控制是管理職能的一個內在組成部分。所謂管理,就是設計和保持一種良好的環境,使人在群體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標(注:哈羅德。孔茨、海因茨。韋里克:《管理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年。)。管理具有計劃、組織、人事、領導和控制五個職能。控制工作貫穿于整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過程,控制是從總經理到監督人員的每個主管的職能。“管理工作的控制職能是從事對業績的衡量與校正,以便確保企業目標和為達到企業目標所制定的計劃得以實現”(注:哈羅德。孔茨、海因茨。韋里克:《管理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年。)內部控制的兩個基本內容是職責劃分和制定工作標準。職責劃分包括組織規劃、分工、授權、獨立負責。要進行有效的控制,必須要有明確的職責劃分,使各部門、崗位和員工都各負其責,相互制約。制定工作標準是指企業制定各種作業程序、管理辦法和工作目標,以便員工按照規定的標準正確處理各項業務,實現預定的目標。
因此,內部控制的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糾正下屬人員的活動,以保證事態的發展符合計劃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標和計劃,對工作人員的業績進行評價,找出消極偏差之所在,采取措施加以改進,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和效益,防止損失,以保證企業預定目標的實現。有效的內部控制,應能合理地保證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了解該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程度、對外公開的財務報告可靠、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
這里順便指出的是,目前我國對內部控制存在一種片面的認識,好象內部控制的作用僅僅在于防止會計信息失真及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包括財政部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該規范第二條規定,“本規范所稱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六條規定,“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標:(一)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護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證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三)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事實上,防止舞弊雖然是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目標,但是,部控制最本質的作用乃是提高經濟效益,實現企業的目標。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興利與防弊兩個方面,興利是最主要的(注:我國會計界之所以會很少談內部控制提高經營效率方面的作用,與目前我國會計信息失真嚴重的會計環境有關。事實上,內部控制在我國真正受到重視是《會計法》修訂后,而修訂會計法的根本動因即在于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或許正是這個原因,財政部采用了將內部控制分為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兩部分的觀點,只制定了會計控制。這里姑且不談這樣劃分是否科學,其實即使是所謂的內部會計控制的作用也包含了興利。)。
二、建立內部控制是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的內在要求
一、堅持課題引領,構筑完整的理論指導
我校原為廣東省級重點工藝美術職業高中。2005年,學校根據當前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展的需要轉制為美術特色普通高中。轉制后學校堅持走“科研興校”的特色發展之路,承擔了全國教育科學“十一五”科研課題“以美術為特色辦學模式的探索與實踐”等課題的研究任務。學校堅持以優化課程設置和有效教育教學改革的試驗為根本,緊緊圍繞美術特色辦學模式的研究,以課堂教學為基礎積極開展各項有益的探索和研究,通過開展“分科分層、動態管理、科學評價”的美術教學改革和高一年級開展的“小班化” 教育教學探索與研究,提高教育教學的質量。轉制五年來,學校的升本率和升大率不斷提升,連續四屆畢業班工作均獲得廣州普通高中畢業班工作評估一等獎。
隨著學校各項教育教學工作的不斷發展和改革,教師固有的職業教育教學的思維習慣也不斷顯現出來,思想負擔嚴重,患得患失,嚴重制約著學校的教育教學發展,甚至出現了普遍的隨大流現象。針對上述情況,為了更好地加強有效教學過程研究和個體目標管理,構建有活力、有效益、有生氣的優質課堂,形成師生間的有效管理和協同反饋監督,提高課堂的教學效率和質量。2011年6月學校結合實際提出了“級組指導下工作室管理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設想。 “級組指導下工作室管理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提出基于學校有效的課題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教育教學實踐,具備理論和實踐的可操作性。不過,由于該模式更強調人的因素,關注實施的過程管理和個案跟蹤,重視師生的互動和家校間的有效配合。因此,各工作室的成員要結合自己的子課題積極開展與課堂管理及教學相結合的研究,把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強化自己的責任和團隊意識,不斷優化教育教學的科學評價,總結反思教育教學經驗教訓,提高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學的質量,形成一批教研成果,構筑完整的理論體系,為工作室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導。
二、強化責任意識,優化層級管理內涵
“級組指導下工作室管理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核心為責任制,成功實施的關鍵在于教師。因此,如何強化工作室成員的責任意識,優化層級管理的內涵十分重要。
工作室管理責任制以級組為工作中心開展工作,實施時間為兩年。校長室提供政策和物質保障,教導處負責對工作室管理責任制的全面指導。老師原則上按照所任教的班級分在各工作室,工作室以責任人、班主任、美術教師為主。語數英任課教師按所任教班級分配,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體育、音樂等科目教師按照“男女組合、人數均衡、年齡搭配、經驗互補”的原則分配到各工作室,把年級300多名學生按一定的原則分成三個工作室,每個工作室100名學生左右,按照學生的情況分為雙優班、文優班、專優班,全級共九個班。
每個工作室設立負責人一名,并配有班主任3名,美術教師3名,任課教師若干等。每一位工作室的成員負責12名左右的學生,強調教師對所負責學生教育教學的“導師”作用。
以下為示意圖:
從示意圖上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管理的層級關系,其教育教學有效實施的核心是工作室負責人,級組管理不再是傳統的主導管理模式,而是起協調和指導作用,使工作更加精細化,明確工作室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和協調管理能力,突出自主性和創造性。
工作室責任制成功實施的關鍵在于教師,但也不能忽略了學生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的潛質的激發,提升教育教學的管理內涵。
三、把握特色核心,突顯目標建設和辦學內涵
我校辦學的特色核心是美術,美術學科教學目標的建構非常重要。2005年轉制后,學校提出了“特色辦學、弘揚個性、和諧發展”的辦學理念,根據新課程的理念和世界美術教育的發展趨勢,根據學生的個性、興趣、特長、愛好等做好學生的生涯發展或成長規劃,及時對學生進行思想品行、學習方法、心理健康、成長困惑、目標達成等進行有效跟蹤和階段性的評價與指導,使學生健康成長。不過也不能忽略構建美術和其他學科之間的橫向聯系,尋求美術與文化課各學科之間的最佳結合點,突出個性,協調發展。
四、制定實施原則,建立可操性執行制度
工作室管理責任制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和管理模式。因此,級組要根據各工作室的學生情況和工作方向制定確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原則。工作室管理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強調責任,科學有效的制度是落實責任的基礎和關鍵。為了更好地落實工作室管理責任制,突出工作室自主管理,及時有效地處理和解決問題,年級組必須在教導處的宏觀指導下根據教育教學的方法和規律,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工作手冊,把學生成長跟蹤制度,談心輔導與匯報制度,家長聯系制度,個案分析制度,工作室研討交流制度等納入其中。甚至可以利用家訪收集第一手材料,完成學生成長記錄檔案,追蹤學生成長軌跡。
制度是落實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有效保障。工作室負責人必須做好表率,強化各成員的制度意識和工作職責,針對學生的情感、智能、興趣、愛好等個性特點等不斷進行研討或開展學生個案分析,甚至開展個別化的教育與教學實驗,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形成具有美術特色辦學體系的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
五、鼓勵良性競爭,完善科學評價制度
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一個特點是鼓勵良性競爭。三個工作室在教師配置和學生的組合都體現公平性,目的是通過各工作室班主任、任課教師、美術教師教育教學的良性競爭,增強教師團隊合作意識和提高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產生極大的教學效果。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另一個特點是靈活性和自主性。每個工作室根據各自學生特點和教育教學的需要自主制定本工作室的教學計劃及實施方案,經級組同意,教導處審批后可以執行。例如:第一工作室學生的美術專業普遍較弱而文化整體水平高,工作室可以根據此情況臨時調整課程的設置和教學的安排增加美術課程,并報級組同意,教導處審批通過后實施。
科學的評價是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成功實施的關鍵,鼓勵工作室競爭就必須制定科學的評價制度,否則就會導致人心渙散,互相猜疑,影響團隊合力,甚至前功盡棄。因此,工作室的評價可由學校組織教導處主任、年級長共同評議,采取定性與定量、過程與結果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把每位導師的工作手冊記錄情況,學生和家長對導師工作的評價,學生的實際表現(包括品德和學習情況),班主任六項評比,工作室考核,工作小組評價等有機結合并納入考核評估,不斷完善評價制度,給予相應的獎勵。
六、巧用人本關注,營造動態的家校聯動機制
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必須充分發揮年級家委會的作用,營造動態的家校聯動機制。重視家長參與工作室的課程建設和教育教學的評價,工作室要創設條件向家長開放美術和文化教學,通過觀摩課堂教學讓家長和孩子一起進行美術和文化學習增進對工作室責任制模式的教育教學了解。工作室根據家長的反饋及時對教師的教學和學校的課程建設給予提醒與完善。同時,工作室的校本課程的修訂和教學也可請家長參與研討,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育人機制和育人水平,不斷完善和提高學校的學科建設與教學質量。
上述的思考,更多是建立在理論思考的層面,對教育教學的實踐研究還沒有進行有效的科學論證。因此,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實踐的成功與否,將深刻影響學校的未來發展。我們有充足的信心把握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關于高中辦學的內涵,在新課程理念和特色課程的引領下,我校工作室責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實踐必然能夠在充分呈現其特色的同時收獲教育教學的豐碩成果。
【本文系全國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2009年度教育部規劃課題“以美術為特色辦學模式的探索與實踐”(課題批準號:GHB093126)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教育規劃綱要學習輔導百問》,主編:《教育規劃綱要》工作小組辦公室,教育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
2.《普通高中新課程的理解與行動》,主編:周衛勇,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教育走向生本》,主編:郭思樂,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關鍵詞】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責任機制
1987年8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這是我國關于航道行政管理的具體行為標準,其宗旨是加強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上交通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2008年國務院對其進行了修訂,明確該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內河的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此外,國務院于2009年又出臺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各地方根據自身的情況分別制定了適用于本地方航道管理的行為規范。
1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的內容
1.1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含義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主要是指航道管理部門針對外部管理對象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具有從事某種特定行為的資格或權利的行為。
通常來看,航道管理行政審批具有以下特征:
(1)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主體是有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托的組織。對于航道管理的行政機構設置,我國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設置專門的航道管理機構,如交通運輸部設置的長江航道局、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設立的港航局、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航道管理局等;設置職權合一的機構,該機構隸屬于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集航道、航檢、港口、地方海事等職能于一身,如河南、遼寧等地設置的職能合一的航道管理機構。
(2)航道管理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服務的。水運在交通運輸中占有重要地位,對航道的管理和養護建設等實行行政審批,一方面是為了保障航道暢通,為船舶的通行提供足夠的通航水深、寬度,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行政審批是一項行政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對于違法或者錯誤的行政審批行為,以自己名義行使審批權的審批機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由發出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1.2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的事項
根據航道管理的內容,需要行政審批的事項可分為以下三方面:
(1)在航道及航道保護范圍內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為的審批。許可申請人從事該類行為需綜合審查以下條件:首先,該行為對航道正常維護和航道的航行安全不造成影響;其次,不能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過河建筑物的安全;再次,要求符合航道的有關技術規范;最后,要提供通航水域進行水下水上施工作業的位置簡圖、作業方式等資料。
(2)對專設航標的設置、移動和拆除的審批,對確需在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標志,撤除、移動專用航標和對其進行其他狀況改變的,并且滿足《內河助航標志》《內河助航標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規定的,可以許可其改變。
(3)對建設和設置臨河、臨海建筑物和設施的審批。這項審批應滿足:首先,確需建設與通航相關的臨河、跨河、過河、攔河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其次,應符合航道的規劃;再次,應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設施安全的措施;最后,應具有清除施工遺留物的方案和相應措施。
2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程序
2.1 在航道及航道保護范圍內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為的審批
在航道保護范圍內開采河砂、砂石、砂金等行為由地方航道局審批,地方航道局行政審批窗口接受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資料后送審查審批科室辦理,審查審批科室提出審批意見后送行政審批窗口,由行政審批窗口將審批文件發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需要報送省航道局的,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將申請材料交由省航道局行政審批窗口,由審批窗審查審批科室對申請材料進行有關技術要求的審查,審查審批科室提出審批意見后送行政審批窗口,由行政審批窗口將審批文件發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同時將審批意見抄送地區航道局。
2.2 對專設航標的設置、移動和拆除的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符合通航有關技術要求的專設航標,由地方航道局行政審批窗口將申請人材料報送審查審批科室辦理,審查審批科室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通過對現場勘驗之后,就是否符合專設航標的設置、移動、拆除的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最后審查審批科室將決定送行政審批窗口,由行政審批窗口將文件發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
2.3 對建設和設置臨河、臨海建筑物或設施的審批
根據航道不同的等級,審批程序有所不同,以廣東省航道局《審批操作規程及審批流程圖》文件為例:(1)在Ⅰ~Ⅵ級航道上修建跨河、過河、臨河建筑及在Ⅰ~Ⅶ級航道上修建攔河建筑物的,先由地區航道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再送省航道局審批;(2)在Ⅶ級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過河、臨河建筑物及Ⅷ級以下航道上修建攔河建筑物的,由地區航道局審批。
3 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責任機制
行政機關違法或錯誤實施了行政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我國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審批行為作為行政機關的基本行為也不例外。在探究航道管理行政審批行為的法律責任時,首先應明確責任承擔的主體。
關鍵詞 內部控制 供電責任事故 賠償
供電責任事故,主要指供電企業因供電運營等原因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責任事故。目前,我國的供電環節主要依賴國家電網公司等國有重要骨干企業。所以維護良好社會形象、履行社會責任、管控法律風險、有效防控和化解供電責任事故風險,顯得愈發重要。隨著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售電側將會涌現出眾多的供電運營企業。這些企業規模小、經營和財務風險大。對供電責任事故風險的有效防控,將會關系到這些中小售電企業的生存。內部控制,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衡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能夠保證企業的依法經營、合規管理。開展內部控制框架下的供電責任事故賠償管理工作,通過內部控制建設成果在業務系統中的應用,可以保證供電責任事故賠償風險的可控、在控和能控,保護企業資產安全完整,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
一、風險評估
首先,對于供電責任事故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方面,供電企業應分析以往年度發生的供電責任事故,識別經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供電責任風險,建立風險信息庫。制定公司供電責任事故賠償管理的風險評估規范,確定合理的風險應對措施。
以安慶地區為例,主要的風險點有:第一,安慶地區化工企業、玻璃企業及水泥企業多,如出現意外斷電的情況,會造成企業的產品報廢及生產設備損壞,使用電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公司有被追償損失的風險。第二,安慶旅游景點較多,一旦出現停電事故,不僅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還會造成很大的社會負面影響。第三,安慶轄區的河湖池塘分布極多,每年春、夏、秋季,垂釣者觸碰供電設備的事件多發,不但會造成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還容易引發。第四,安慶屬于老工業城市,城區基礎設施老舊,一些壓碎或者丟失的窨井蓋易造成行人崴傷。第五,線路斷路、短路等原因,會造成用戶家用電器損壞。
針對這些風險點,安慶地區供電企業可以確定以下的防范措施:
對于水泥、玻璃企業及景區用戶:第一,提供雙電源供電;第二,幫助用戶定期檢查備用電源;第三,與用戶簽供電協議時,由營銷部門牽頭,建議其購買相應的意外事故保險;第四,提供“保姆式”服務,安排大客戶經理對口聯系這些單位,特定時期安排專人值班、輔導。
對于釣魚觸電:第一,制作案例手冊送村送戶,進行警示教育;第二,在學校、集市等人口密集區域設點宣教;第三,在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警示教育;第四,將事故易發的魚塘架空線路,進行絕緣化改造,并樹立警示牌。
對于線路短路、斷路、搭錯線、窨井蓋丟損:成立供電責任事故賠償管理組織機構,妥善處理發生事故,同時追究事故發生責任,并在業績考核中體現。
二、控制活動
(一)供電責任事故受理
事故發生后,用戶可以通過熱線電話或者供電所投訴,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聯系公司員工。供電企業可以在供電責任事故受理時,采取首問負責制。受理職工不得麻痹大意,應及時地交接到營銷部門。營銷部則負責指定電檢人員和運檢部門人員到現場查勘,認定事故責任。而其他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及時處置。如不屬于供電責任事故,則應向用戶出示無責的有關證據資料,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二)危機管理及專業咨詢
供電企業辦公室負責對口管理供電責任事故的危機管理。同時,供電企業還可以與專業保險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建立良好的聯系。在事故賠償管理過程中,及時地爭取技術支持及業務咨詢服務。
(三)供電責任事故認定
事故受理后,由營銷部牽頭其他業務部門,根據事故損害結果,及時地判斷,對口地聯系專業的保險機構、律師事務所,派出精干人員赴事故現場開展供電責任事故認定,如確屬供電責任,須及時收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供電企業參與談判人員應該有:事故處理部門人員、財務部門人員、維修人員等。視事件性質的不同,必要時,還需要經法人員,監審人員、中介人員的參與。
(四)材料準備
責任事故賠償應具備完善的證明材料,以便企業明確供電責任事故賠償責任,合理地確定賠償金額,并作為后期支付賠款的憑證依據。根據談判情況,如需維修,就應通知協議維修商到現場維修,如重置或救治,則按照談判情況,簽訂有關協議。根據制定的相關制度要求,搜集賠償證明資料。資料應包括:照片、第三者財產損失確認單、維修或購置發票、清單、賠償協議書或者調解協議書、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裁決書等。
(五)批準執行程序
供電企業責任事故賠償,應由負責安全、運行、營銷等的業務部門牽頭,與第三者協商談判,同時,使辦公室、法律顧問、財務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并在咨詢專業保險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后,形成事故報告。事故處理部門填寫指定的報告單據,報經法部門、監審部門、財務部門、分管領導或辦公會審批。批準執行,應事先設定相應的審批權限,如,單筆賠償金額5萬元以下的賠款支付,可由安監、運檢、營銷等業務部門報分管領導審批決定;單筆賠償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賠款支付,應由安監、運檢、營銷等業務部門報總經理辦公會集體決策;而單筆賠償金額超過20萬元(含)的,還須在定損之前取得主管機構的書面復核認可,并在完成賠付后5個工作日內將賠付材料上報相關機構備案。
(六)資金支付
事故賠償資金支付申請,由營銷部等業務部門發起,支付流程按照供電企業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事件處理結束,事故處理部門則將有關資料歸檔。
三、內部監督
在監督及考核方面,紀檢監察部門可以監督供電責任事故償付的整個過程,將各部門執行情況納入業績考核。為預防廉政責任風險,減輕一線業務人員工作壓力,供電企業還可以委托專業的保險機構,處理電器損壞等發生較為頻繁的供電責任賠償事故。各有關部門,應制定事故賠償管理執行評價規范,建立起相應的執行責任機制和評價改進機制,不斷完善協同監督機制。
四、信息與溝通
供電企業應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相關權限可以設置如下:公司總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總會計師任副組長,營銷、運行、財務、調度、辦公室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則設在財務部,財務、營銷、運行、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指定工作聯系人為組員。
五、內部環境
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基礎,供電企業應建立供電責任事故賠償管理內控工作機構,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領導小組職責主要有:一是處理重大事項,二是審批賠償資金支付。在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其主要職責有:一是預防和受理事故;二是認定事故及現場查勘;三是收集證據;四是協商談判;五是支付賠款。工作小組下設支撐機構,邀請專業的保險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家電維修商,為工作小組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監察、審計部門對賠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六、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