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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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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標

      通過醫療機構制劑安全專項整治,達到以下目標:

      1.醫療機構制劑質量進一步提高,標準進一步規范;

      2.淘汰一批不具備配置條件、質量不能保證、安全風險較大的醫療機構制劑品種;

      3.醫療機構制劑的研制、配制、使用更加規范有序。

      二、整治重點

      對全市范圍內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制劑批準文號的單位配置、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整治。整治重點是

      1.超出批準范圍或者品種配制制劑;

      2.未經批準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劑;

      3.不按照批準的質量標準配制制劑;

      4.配制條件不符合許可時的法定條件;

      5.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醫療機構制劑;

      6.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制劑;

      7.未經批準擅自用于臨床試驗的制劑。

      三、工作任務

      (一)開展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

      認真落實《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工作方案》,依法及時做好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對不具備配制條件、質量不能保證、安全風險較大及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品種予以淘汰。

      (二)加強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監督抽驗

      市藥檢所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制劑進行計劃抽驗。加強對違法擅自添加化學物質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制劑的日常監督抽驗,探索醫療機構制劑檢驗的新方法,為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持。

      (三)查處醫療機構制劑違法違規行為

      通過專項檢查、日常檢查、監督抽驗、群眾舉報等途徑不斷拓展案源,及時發現醫療機構制劑違法違規行為。對未經批準配制、委托配制、接受委托配制醫療機構制劑、未經批準進行制劑臨床研究、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醫療機構制劑、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的制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步驟

      醫療機構制劑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1月—3月,各縣(市)、區局制訂具體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及動員部署;

      第二階段:4月—7月,全面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市藥檢所對醫療機構制劑專項抽驗。

      第三階段:8月份,市局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驗收總結。各縣(市)、區局(分局)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結果匯總上報市局。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小組,由李士強局長任組長,宋爾良副局長、姜德喜副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為魏世銀、杜軍、杜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藥品管理處。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以保障轄區內公眾用藥用械安全為目標,完善藥品監管體制,創新工作機制,促進醫藥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障農村群眾用藥安全。

      二、整治目標

      本著管好管住藥械市場,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目的,按照“疏堵結合,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通過專項整治行動,明確藥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藥品安全監管人員,建立“責任主體明確、資源配置合理、監督機制配套、覆蓋全鎮農村”的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及時排查各類藥械安全隱患,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藥械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藥械經營、使用秩序顯著好轉,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三、整治內容

      (一)落實藥械安全責任

      切實按照“負總責”的要求,加強藥械安全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成立由政府鎮長任組長、主管副鎮長和工商所長、衛生院院長為副組長的藥品市場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機制,嚴格責任落實,建立藥械安全的長效機制。鎮政府要掌握藥械安全監管情況,定期研究解決監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各包片包村干部要深入藥械經營、使用單位檢查指導藥械安全工作,抓好督導落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順利推進。

      (二)全面開展專項整治

      按照縣政府藥品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鎮配合工商和衛生部門全面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整治。配合工商、衛生部門重點整治中藥飲片的采購渠道混亂、不合規范、記錄不完備,包裝、標簽以及分裝不符合要求,藥品經營企業超范圍、超方式經營中藥飲片等行為。嚴厲打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

      2、開展醫療器械專項整治。配合工商、衛生部門嚴肅查處經非法渠道購進和使用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行為;嚴厲查處個體門診、農村衛生所進貨渠道混亂、購銷記錄不完整行為。

      3、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整治。在鞏固對藥品經營企業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礎上,按照上級統一部署,聯合工商、衛生部門,繼續深入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無文號產品等六類非藥品冒充藥品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分類作出處理,嚴厲打擊仿冒藥品,堅決維護藥品市場秩序。

      4、開展GSP執行情況專項整治。配合工商、衛生部門嚴查藥品經營企業非法渠道購進行為;嚴查認證回潮、連而不鎖、“一掛兩超”和藥品采購票據混亂等行為;嚴格落實全縣的藥品與非藥品分區隔離銷售管理和藥品分類陳列管理規定;加強對未經批準擅自配制劑或經批準不按《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進行配制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處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已到期未換發及GSP認證到期未重新認證仍從事藥品經營的行為。

      5、開展特殊藥品專項整治。一是對是否超范圍經營特殊藥品及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蛋白質同化制劑和肽類制劑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特殊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使用)環節是否嚴格按照GSP或相關要求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專用處方、專用賬冊、專冊登記是否按規定嚴格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開展對無證經營、超范圍、超方式經營藥品、醫療器械行為的專項整治。一是嚴查已被取締的個體門診繼續經營、使用藥械行為;二是加大對利用義診、咨詢及專家名義推薦銷售藥械行為的查處;三是加大對街頭、集貿市場兜售藥品(醫療器械)的查處;四是打擊藥品零售企業出租(出借)柜臺和出賣許可證行為;六是嚴厲打擊藥械經營企業超范圍、超方式經營以及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經營地址、倉庫地址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方法步驟

      為保證此次專項行動有步驟、有計劃、有重點地順利進行,切實取得治理成效,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10年9月1日——2010年9月3日)

      按照省電話會議要求,根據縣藥品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我鎮藥品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動。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10年9月4日——2010年9月28日)

      針對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目標及任務,在全鎮范圍內進行全面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并存檔備案;針對突出問題和監管薄弱環節,深入治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階段:總結整改階段(2010年9月29日——2010年9月30日)

      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認真總結,重點總結專項整治行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經驗和機制、辦法,并對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查出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通過整改,建立完善長效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成立藥品市場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政府鎮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副鎮長、工商所長、衛生院院長擔任,各室辦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黨政辦,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鎮長兼任,負責專項治理工作具體安排、協調和信息匯總等工作。要進一步完善落實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將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任務和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加強考核。

      (二)強化監管,突出重點

      專項整治行動落腳于整治效果,監督檢查要覆蓋全面,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對重點部位的檢查做到全覆蓋,并結合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的突出問題,狠抓薄弱環節治理。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局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充分彰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務的艱巨性。并組織全縣各醫療機構,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文件精神,提高醫務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知程度。另外根據目標要求,明確了工作任務,落實了工作責任,要求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尤其是在重大節日期間,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起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安全生產工程上來,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

      二、加強領導,注重落實

      為保證我縣衛生系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衛生系統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同時要求各醫療衛生機構認真落實,由單位負責人主抓,認真分析和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形勢、存在的問題,制定可操作性強的工作實施方案。對本單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單位主管領導帶頭研究解決方案、親自檢查督導、親自抓落實。廣大工作人員積極參與,在各單位形成了安全生產濃厚氛圍。

      三、工作進展及成效

      至我局組織全縣衛生系統,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以來,我局再次邀請居安消防宣傳中心的同志到6家鄉鎮衛生院,為基層醫療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本月我局共出動2車次,8人次,抽查鎮衛生院、鎮衛生院2家衛生院,查看是否已落實整改,目前鎮衛生院消防通道鐵門已打開,鎮衛生院安全指示牌正在整改中。

      四、存在問題

      (一)隨著衛生工作任務的加重,個別單位對消防安全的培訓力度不夠。

      (二)部分醫療衛生院未配置滅火器或壓力不足、過期,消防通道未設置安全標志,氧氣瓶的存放及使用不規范等消防安全隱患。

      五、下一步工作計劃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十八條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九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醫療安全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整治一批當前重點行業領域突出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秩序,有效減少因非法違法行為造成的事故,確保衛生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重點內容

      突出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消防、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

      (一)查處危化品的購買、保管、領取、登記、使用環節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查處無資質施工、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等不法行為。

      (三)查處“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違法生產經營,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等行為。

      (四)查處違規使用特種設備、無證改造維修、無證操作、擅自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期未檢驗的特種設備、無證充裝醫用氧氣或充裝超期未檢、報廢氣瓶的行為。

      三、時間步驟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8月中下旬)

      各醫療衛生單位在調查摸底和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基礎上,制定工作方案,認真自查自糾,凡存在重點整治領域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立即整改到位。

      (二)集中整治階段(9月上旬-11月底)

      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縣上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對仍存在以上重點整治隱患的,一律按照有關法規從嚴從重處理。

      (三)鞏固深化階段(12月)

      各醫療衛生單位對開展專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推動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常態化機制。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加強過程監督,推動責任落實。衛生系統成立由衛生局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安全監督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及時部署。這次全縣開展“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部署、迅速行動,逗硬整改。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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