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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期,我們學了一組關于保護環境的課文。文中那一幕幕驚心動魄的畫面,那令人心驚膽戰的生態災難,我意識到了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我按照老師的指導,在家里組織了一個活動小組,展開比賽。成員是我、姐姐、妹妹。大家都躍躍欲試,期待著比賽的開始。這個比賽的規則是:每人行動起來,在街上,在家里都可以展開勸說或者自己保護環境的行動。比賽開始了,我們開始行動。我到大街上,看見一位阿姨正在隨地吐痰呢!我趕緊上前阻止:“阿姨,您可千萬不能吐這口痰啊!要知道,這痰會在地上蒸發,然后結成黑色的小塊,永遠也清除不了了。你難道就能這樣忍心看著這口痰成為城市清潔的絆腳石嗎?”我的連珠炮語使得阿姨啞口無言。隨即,她便拿出一張餐巾紙,俯下身子將地上的痰擦干凈。我趕緊拿了照相機拍攝下來,作為我的成果。
我來到公園里,看見有一個小妹妹正在摘花!我趕緊跑過去:“小妹妹,你覺得這花漂亮嗎?”“當然了,紅彤彤的,多好看呀!”小妹妹笑了。“那么,既然這花是漂亮的,就應該留給大家一起欣賞。你摘走了,別人就看不見了,公園也不會有原來這么美麗了。而且,這花被摘掉后的枝頭,是再也長不出花了。”經過我的一番勸說,小妹妹頓時羞紅了臉。馬上停下手。我又將這一幕用相機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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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環境;企業發展
一、我國生態環境的現狀
(一)目前,中國成了世界上環境污染最嚴重的地方之一,我國的環境形勢相當嚴峻,主要表現如下:
(1)水資源污染。據統計,全國大約一半的城市缺水;而且江河湖泊水體普遍遭受污染,加劇了缺水矛盾;大部分的城市水域污染嚴重;地下水污染同樣十分嚴重。2011年全國監測結果,“較差—極差”水質比例55%,并且還在變差。在農村,有3.6億人口喝不上符合飲用水質標準的水。
(2)土壤污染。去年的《拯救被污染土地》的專題報道:我們土地污染和退化越來越嚴重,糧食安全遭受嚴重挑戰。鎘、砷、汞等重金屬、化工廢料、化肥農藥、農膜等,不斷侵蝕毒害土地。據估算,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就達1200萬噸,污染的糧食引發各種疾病。互聯網上瘋傳的“中國癌癥村地圖”,癌癥村超過200個,“有米不敢吃、有米不能吃”的可怕現象已經成為一種現實。
(3)大氣污染。據統計,今年1月,我國中東部地區相繼出現入冬以來4次大范圍霧霾天氣,影響30個省、區、市。專家認為,霧霾形成,除了氣象條件外,更重要的是大氣污染的加劇。
(4)酸雨污染。酸雨污染程度居高不下,酸雨污染區遍布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的廣大地區。
(二)人均占有資源少和資源利用率低。我國幾乎所有資源的人均占有量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一系列重要資源的后備儲量不足。而且中國能源利用率普遍都低于發達國家。
二、破壞生態環境對人類造成的災害
生態環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她能提供人類活動不可缺少的各種自然資源、具有自凈功能、為人類提供舒適性環境的精神享受、并且對社會的發展起加速和延緩的作用。如果生態平衡遭到破壞,人類就會受到危害。如在中國:黃河斷流,淮河變黑,沙漠擴張,酸雨肆虐。中國大地還出現了一個又一個癌癥村,不育村,怪病村,弱智村。單是鉛中毒事件、汞中毒事件、砷中毒事件,就接二連三。近幾年來自然災害頻繁,地震、海嘯、臺風、洪水、旱災、冰雹、灰霾等多種災害不斷地肆虐地球上的各個角落,給人類造成生命及財產損失數以億計。
三、企業不科學發展會惡化生態環境
10多年來,中國政府雖然了大量旨在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但許多企業家并沒有把它內化為企業的行為準則,并沒有樹立起企業和企業家的環境倫理責任意識,而是在利潤的驅動下,漠視道德責任,想方設法逃避法律法規的規制。1.如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化工、小煉油、小電鍍、小印染企業,由于生產技術落后,他們將“三廢”直接排放到環境之中,從中節省大量的處理費用。據2006年6月20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江蘇省鎮江市丹陽市導墅鎮是一個美麗的江南小鎮,但從2004年開始.導墅鎮的空氣中漂著一種難聞的化學氣味.這種氣味時不時從空氣、河水、甚至自來水和下水道中傳出。許多居民聞了這種氣味后出現頭痛、惡心、嘔吐等不良反應。導墅鎮水資源豐富.吸引了十多家化工企業在此安家落戶.其中有三家化工企業建在鎮區居民居住集中地方.它們是丹陽市聯大化工有限公司、丹陽市駿馬建材廠和丹陽第二化工廠。在這些化工企業中.有的企業的生產原料或產品是易燃易爆或者有毒化學品。這些企業的廢棄物沒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處理就被排放出來,河流、土壤和空氣受到污染,嚴重威脅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破壞了當地社會正常發展秩序。2.據2006年O6月25日中央電視臺《 焦點訪談 》報道,在云南思茅市翠云區六順鄉,村干部和當地林業部門為私人老板的亂砍濫伐行為大開綠燈,當地數以萬畝的天然林被砍伐,許多原來郁郁蔥蔥的山頭變成了荒山禿嶺,遍布林區的思茅松被當作低產林成片砍光。砍伐林木的目的是為周邊幾十個膠合板廠提供原料。其中最小的一個廠一年的吞吐木材能力也在一百多萬立方米以上。云南省思茅市緊鄰西雙版納熱帶雨林保護區.是我國重要的天然林分布區。大片林區被毀.當地生態嚴重失衡。
四、促使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措施
1.企業改變能源使用結構,大力推廣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能源。如:大力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減少汽車尾氣排放;推廣有機復合肥和生物肥料,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大力扶持發展綠色農業。
2.企業應倡導循環經濟。企業中所有的產品從開始設計就考慮其每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考慮使用時如何減低能源的消耗,考慮設立一個“產品回收處理流程”,使廢品回收后再次進入另一個新的生命周期中,加強產品生命周期和生產過程的環保管理。
3.政府必須切實發揮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主體作用。執法部門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防污環保筑起富有震懾力的最后屏障。
4.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限制不利生態環保的產業發展;對影響生態環保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制”;對生態環保工作差、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單位和地區的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如超標排污行為已構成違法的,應當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
5.開放新聞輿論,加強社會監督。生態環境的管理和現狀要接受輿論的監督,提高新聞自由度,提高公眾的參與水平。同時提高群眾的環保意識。
結語
人類要生存,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但是,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往往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傷害,這包括污染環境和消耗資源,所以保護生態環境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
參考文獻:
[1]萬瑩仙.中南民族大學.《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若干思考》,理論研究,2009-5,26
[2]劉思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創新[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
但是在關于環境訴訟問題上至今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在討論關于氣候變化等環境和資源問題時,我們更多的是想知道這種訴訟多是通過何種訴訟程序得以解決最為合適。當環境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并觸犯刑事法律時,可以通過刑事訴訟得以解決,而當危害程度不及刑事法律規定而又產生了一定的損害時的訴訟程序問題成為了擺在現實的問題。通過公共利益的有限讓渡而形成的公益訴訟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而真正的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有效的制約又不能僅僅通過“公益訴訟”的形式進行簡單處理和解決,那么探求環境利益損害的事件得以更好的解決的方式和情形又是什么又有哪些?
眾所周知,中國的內陸城市多是工業中心所在地,而有工業重心的存在就有相對比較嚴重的污染,想要完全清理好內陸城市的污染并非易事,在原先污染的基礎之上又有新增污染的出現,同時,各種工業制造業還要進一步的發展,以遏制發展的方式換得環境保護并不是件聰明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同時也需要工業等各種制造業的資金維持,而各種工業運營想要謀求長久的進步與發展就必須協調好自身發展與環境友好的關系,以犧牲經濟建設的環境保護是不可取的。
在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如何進行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了重中之重,同時新的《環境保護法》也為環境與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指明了方向,在環境監測,環境監管以及主要責任人的重大責任事故引咎辭職制度都體現了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經濟建設、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理念,并將環境保護的責任提上日程。在各國都將環境保護放在首要位置的大前提下,中國在考慮自己國情的同時也在進一步更好的協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環境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后,中國政府全方位的加強了對于環境保護的力度,不管是在措施層面、資金層面還是在宣傳力度層面都增強了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在2014年又以立法的形式將這一成果加以固定,進一步體現了國人整體對于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的深入認識,也是對其加大保護后有效性的最為直接的體現。通過立法的形式將亟待保護的公共利益賦予國家強制性和威懾力同時也是引起人們重視和將各種價值進行有效兼顧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此次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和個人的責任,并將原先責任與責任之間并不明晰的部分進行了有效界定。新《環境保護法》更像是一本環境權利保護的宣言書,不但進一步明確了各方權利義務關系,也為民眾更好的培養環境保護意識起到了振聾發聵的作用。
環境保護與許多其他部門法也會產生交叉,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等,但在此我們主要探討其在民事侵權領域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兼論其他部門法。由此,我想較為深入論證的是環境保護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眾所周知,環境保護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而環境保護法在眾多經濟法門類中屬于偏向社會法范疇的具有公法性質的社會法類別,相較《反壟斷法》《反不正當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而言,環境保護法更加側重于對于整體公共利益的保護,其公益性質較其他經濟法門類來說更加明顯,其公益性質不僅體現在其中訴訟主體僅這一個方面,更體現在環境保護法對于從更深層次喚起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重視方面的重要作用,其在民眾中起到的倡導作用比起所具有的強制性、約束力來說更為重要,較其他部門法來說也更為明顯。例如,在勞動法中,我們自然或不自然的就會在仲裁或是訴訟中牽涉到較為具體的勞動工人和資本雇傭者之間的關系,法律關系具體而明確,具體的權利義務主體多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亦或是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雖然有時工會組織可以作為維權主體但大部分維權行為的實施都是通過勞動者本人來完成的。但環境訴訟卻有不同,環境訴訟可以由專門的維權組織實施,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無論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受有損失的具體當事人是否存在,利益侵害指向是否明確具體到了自然人個人,訴訟都可以通過維權組織進行,這是環境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程序最大的不同。同時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維權組織進行了進一步界定,并明確了其作為公益組織的公益性質。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產業的發展給予的巨大的支持,是繼文化產業之后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第三產業的又一次傾斜,同時也通過對第三產業的扶持帶動了就業等一系列產業的興起和發展。此次通過立法對產業結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律作為其上層建筑應該發揮其作為上層建筑應有的功效即在保障社會穩定及社會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推動和促進經濟的發展,為經濟建設和國家各項經濟結構的優化貢獻力量。作為法學,應該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在有效評價他人行為的基礎上為經濟建設拓寬渠道,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更好的促進經濟的有效增長。
環境與公益事業息息相關,但僅僅通過公益并不能完成社會中絕大部分環境保護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并存,有義務必有權利,通過環境保護以及新《環境保護法》就已經初現端倪:在原先明確政府環境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了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生態問題上的權力和責任,并將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與政府進行綁定,在落實部門權限的同時宣誓其義務范圍,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有效、有序、有力進行;在個人和社會組織方面明確了其監督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敦促義務與責任,同時也將環境影響評價進一步明確固定在法條中,以此加大了整體生態保護的力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提高了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工業企業的準入門檻,將工業生產的整體效應所產生的影響與國際水平相接軌,從而實現“低碳”“減排”的目標,并對世界環境改善起到積極影響和示范作用,以此推動國內環境質量的改善。但眾所周知的是,內陸地區和城市的環境很容易受到地形氣候、天氣等因素影響,大陸性氣候環境下并不利于空氣質量在小范圍、短時間內得到改善,因而在產業進步升級,提高效益和縮減成本的大工業生產環境下,環境和生態保護之路任重而道遠。
在本文主要論述的是環境保護法與侵權責任法之間的關系,侵權責任法在環境侵權方面有專章的規定同時適用相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在侵權時證明具有免責事由,無因果關系時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當第三人環境污染造成損害時會形成不真正連帶責任,單向向最終侵權人追究全部責任。此處并不存在公平責任的追究問題,因而并不能進行責任追究程度的定量分析,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只能單向追究第三人責任即由責任的承擔者向第三認追究責任的全部而且公平責任在此處并不適用,雖然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最終造成損害的行為仍然是侵權責任法最終極的評價對象。有說法認為,環境侵權應當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對所造成的污染進行較為定量的分析,最后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額度,但是環境污染損害在民事領域的相對人有時可以確定到具體的自然人但大多數情況下可由環境組織進行,同時環境侵權的責任主體并不是完全具有環境保護職責的并以環境產業為經營主業的經濟體,其所負擔的環境責任除其應負擔的社會責任外并沒有此項義務亦或是附隨義務因而我認為此處并不能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那樣給與負有環境污染責任的工業企業懲罰性賠償。
對于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時間、方式是應對環境保護問題的重中之重,但同時環境風險控制等環境變化所產生風險的提前預防也是環境保護法需要應對和處理的問題,在環境風險控制方面,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風險控制機制,在發生大規模環境問題之前進行有效地風險控制,將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進行及時的環境風險控制,將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提前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通過環境立法充分調動對于風險預防的能動性,并從調控和檢測中評估有效數據,為環境建設及其他有關經濟的發展建設提供有益數據,以立法手段提高社會運行的整體機能,提高環境和社會運轉發展效率。此種舉措將有效地避免大規模環境問題的發生,并將各種工程的建設更好的納入環境監測的軌道,在規范工程建設運行的同時提高工程的環境保護效能,多管齊下,有益的保證了各項與環境有關的建設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當今社會環境問題的影響尤為突出,在民事領域我們不難看見對于大規模污染而引起的各種糾紛和訴訟,其中比較突出的河流排污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尤為嚴重,水污染防治問題也日漸提上日程,在環境風險控制領域以及水污染防治領域都對水源的污染有所涉及。此次新《環境保護法》將風險評估機制納入其立法范圍就是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將水污染等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納入到風險評估等環境問題的提前防治領域,為生產生活的用水安全提供有益保障。
環境問題突出并不僅僅體現在水污染等問題上,對于環境檢測也在新法中得到有效明確,例如將環境檢測數據作為環境影響的重要指標。在此我認為,環境訴訟程序中與行政訴訟的交叉不僅僅體現在行政機關本身作為環境影響主體對于環境產生的效應更不限于行政機關對于環境侵權案件的處罰引起爭議時作為行政訴訟或是行政復議的一方當事人而起到的作用,而是體現在行政機關對于環境影響的提前作為方面。作為行政機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部門依其所具有的執法主動性應當對環境及生態的發展起到積極有益的環境作用而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無疑將這種情形進一步加以明確;環境評估、環境評價制度,風險控制、監測制度都對環境行政機構的執法目標、執法方式進一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確,同時也通過法律提高了環境保護事業的整體運行效率并有效改善了環境運行模式。
環境保護中我們常常提到關于《東京議定書》和與之相關的問題,《東京議定書》中對大氣污染防治提出了比較明確的責任界定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此種責任將有關歷史問題和隨時出現的環境問題以多邊條約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成為大氣環境保護和全球氣候變化防治中有效和有益的運行原則。當全球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人們的健康和生產生活時,我們可以以《東京議定書》等多邊協議為依據制定更加合理且更加契合本國實際的規范原則。但現在的問題是,在責任承擔方面是不是還有欠缺,欠缺主要出現在哪些方面,又如何改進。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環境保護的資金問題,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資金的界定有比較明確的說明,同時筆者認為可以建立社會環境保護基金,通過基金的形式并在立法的基礎上有效地促進環境生態保護建設的進一步運行,也為個人和社會組織的環境保護行動提供比較有效和持續的促進和保障,同時通過環保基金的建立在全社會形成更加廣闊的生態環境保護氛圍和風氣,起到每一個社會成員自覺環保、能動環保的有益作用,讓環境保護更加深入人心,而不僅僅停留在小范圍和部分環境保護公益組織的運行范圍內。
同時我認為可以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有關法律援助的規范原則,使得環境保護不但具有公益性質還有法律作為強有力的維權保障,在維權同時更加體系化規范化,將維權系統更好的與訴訟程序相鏈接,提高法制社會的運行效率,降低訴訟程序所產生的資金成本、時間成本,使得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更好的發揮其社會效果和作用,通過社會效果的有效發揮,通過一點一滴的努力提高全體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并為環保事業積極貢獻力量。
環境保護監測的進行也應該納入到每日、時時監測系統中并形成成體系和系統的監測制度,在環境監測的同時進行環境監測的預報制度,使有效的環境監測數據被大家更好的掌握以此提高個人對于環境問題的應對能力,為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起到作用;同時個人環境問題的有效應對也對整體環境問題所產生的壓力起到緩解作用,在部分、局部緩解的同時為整體問題的處理和解決創造條件。
新《環境保護法》在環境和生態問題的倡導和保護方面比起以前更加側重于大眾整體環境觀念和環境意識的提高,此次環境法的修訂使得環境保護更加深入人心,新《環境保護法》更像是一部環境保護的宣言書,倡議書,在鼓勵和更好的保障環境權益的同時,通過法律的形式將環境權益的界限進一步明確,為環境權益的保障和維護起到了更為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授信業務;環境保護;賠償;責任
一、國外對企業授信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責任約束
美國是較早著手對銀行授信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與賠償責任進行約束和監管立法的國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紀80年代初期,美國政府就制定頒布了《1980年環境保護應對、補償及責任認定綜合法案》,制定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生成的有害物質所引起的環境污染。該法案規定,污染項目的現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質產生時點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質的制造者、有害物質的運輸者等各方作為潛在的責任當事方,無論其是否確有環境保護責任上的過失,均應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義務。該法案還規定,環境保護責任具有可追溯性,當前合法行為也有在以后時期被問責的可能性。從這種意義上講,1980年法案頒布之前的環境污染行為,同樣要追究潛在責任當事方的環境治理責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規定了連帶賠償責任的承擔情況,即所有環境責任的當事方都可能對污染治理負全責,沒有財務支付能力的當事方的賠償責任由其他具有財務支付能力的當事方承擔。
《1980年環境保護應對、補償及責任認定綜合法案》對美國金融信貸機構的信貸行為和銀企信貸關系產生了重大影響。此后,與銀行授信、企業融資相關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歐洲各國也紛紛得以制定和完善,對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授信的銀行所承擔的環境保護和賠償責任也相應地增加。由此,“環境污染問題對于企業和銀行而言,成為資金融通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連結紐帶”(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政府對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關注,與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相關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關立法的影響波及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對于向污染項目貸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最終需承擔環境保護和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凱特艾倫銀行(cater allen bank,2009)對全球300多家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銀行集團等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表明,有27%的被調查銀行認為自己對環境保護承擔了相當重要的責任,并以正式的環境保護制度對環境責任進行規范;有40%的被調查銀行認為已經采取了一定的環境保護措施;有17%的被調查銀行已經專門設立了環境問題協調崗位,另有11%則正在計劃設立環境問題協調員崗位。在銀行對其貸款企業環境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方面,有19%的被調查銀行將環境安全變量納入信貸評級模型中,有11%的被調查銀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國相關貸款企業環境安全事故引起的連帶賠償責任的立法約束。
二、“綠色信貸”開展狀況
早在1995年
四、銀行對企業授信業務中的環境保護及賠償責任的兩種界定
(一)銀行全額承擔授信企業無力支付的環境保護及賠償責任機制
雖然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銀行難以完全了解貸款企業的真實利潤水平,但是銀行還是能夠通過對企業授信中的評估與控制,較為準確地掌握貸款企業防范環境風險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學者主張。在貸 款企業因環境安全事故破產時,授信銀行應該承擔該貸款企業環境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可以使得企業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效率達到最優化,也能實現企業貸款水平的合理化。
基于銀行全額承擔貸款企業無力支付環境事故賠償責任的觀點,可以提出銀行對企業環境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兩種實施機制:一種是銀行直接地全額承擔貸款企業無力支付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另一種則是強制貸款銀行對企業的貸款項目進行全額投保。實際上,第一種機制假定了銀行是環境事故賠償的“深口袋”對象。從美國和加拿大等國的法庭對企業環境污染事故賠償責任認定的審判案例來看,法院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判決銀行必須全額承擔其貸款企業所造成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一方面是實現銀行在環境事故賠償中的“深口袋”效應,即在企業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又無力賠償時,從法理上應由其他信貸交易受益人(銀行)來負責承擔;另一方面則涉及到對企業環境安全風險作為企業內部化的成本還是作為社會成本的考慮。法院主張應從制度上鞭策企業的各利益相關者監督企業在正常經營的同時,努力向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領域投入足量的資金和努力。
(二)銀行部分承擔授信企業無力支付的環境保護及賠償責任機制
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企業是否采取足夠的環境安全措施取決于這些措施帶給企業多少的收益和成本,而環境安全措施的收益是企業發生和未發生污染事故兩種情形下的利潤差額。這一差額越大,即環境安全措施收益越大,企業就越有動機避免事故發生,從而更多地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假如將環境安全事故責任部分地從企業轉移到授信銀行,并同時設置企業所有者最低投資額限制,這樣,企業的環境安全措施收益將發生變化:企業在因環境安全事故而破產時的最大賠償額有一個限額;這個最大賠償限額越低,企業降低環境安全事故發生概率的動機也就越弱。因此,企業因環境安全事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限額應設定為企業當期利潤與企業所有者全部財產之和。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銀行既然承擔貸款企業部分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就理應在未發生環境安全事故的時期收到一定的風險溢價補償作為銀行承擔風險的收益,這樣銀行才能夠在事故發生且賠償金額超過企業最大賠償限額時向受害者予以足額的賠付。
通常,在給定的企業環境安全措施情況下,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會形成一定取值區間。當企業所有者以自身的全部財產為環境事故賠償的最大限額時,企業所有者的權益投資越大,授信銀行向企業收取的風險溢價補償越少,貸款企業就越有動機降低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五、結論
以前,天是那么的藍,云是那么的白,池塘的水是那么的清,樹的葉子是那么的蔥綠……可是現在呢?
現在,我國科技發達了。有了許多的工廠和汽車,但這些工廠和汽車會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既污染了環境又導致了氣溫的升高,使北極那里的冰都融化了。北極熊和企鵝都不能生活了。為了不使這樣的悲劇繼續上演,我決定要設立一個保護環境節。我把它定在每年的9月20日,持續六天。為的是讓北極熊和企鵝不再死亡,讓天空更加湛藍。
保護環境,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更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責任。我們要積極宣傳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讓所有的人都知道,保護環境就如保護自己的生命一樣重要。朋友們,讓我們一起來保護環境,保護好我們的家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