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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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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范文第1篇

      一、加強學習,提高防火安全意識

      我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有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認真排查消防安全隱患,確保我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本年度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完美收宮。根據省住建廳及市住建局的要求,我局認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各施工、監理企業、質(安)監站傳達有關文件精神,學習貫徹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質電〔2018〕53號)、省住建廳《關于迅速開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粵建質函〔2018〕609號)及(揭市建建[2018]6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近期發生的重大事故,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防火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目標管理,落實防火安全責任。

      針對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的嚴峻形勢,我局明確制定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強化目標管理,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完制,做到級級有人抓,層層抓落實。重點督促施工企業根據施工作業條件訂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落實專人負責;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總分包單位明確各自消防安全職責。

      三、開展防火專項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1.檢查內容及依據:這次檢查的內容重點:(1).施工現場消防制度及消防措施是否完善;消防安全職責是否明確。(2). 施工企業是否編制消防設施布置平面圖,在工地現場顯要位置張掛防火警示標志;是否在工地現場設置消防通道并保持暢通,確保消防車輛通行和作業要求。(3).是否將現場生活區、辦公區和作業區按有關規定嚴格分開;是否在施工作業區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等消防滅火設施;工地食堂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工人宿舍是否存在私拉亂接電線,是否有使用大功率電器現象。(4).施工現場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數量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能正常使用。(5). 施工現場動火是否履行報批手續;電工、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并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和標準規范進行施工。(6).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壓縮氣體瓶是否設有專用倉庫,分類隔離存放。(7).施工企業及項目部是否開展消防常識的培訓教育,并組織開展消防救援演練。

      2.檢查發現存在問題:(1)消防管理制度及消防措施不夠完善。(2)部分施工現場材料、器具堆放凌亂,通道不通暢。(3)部分臨時用電搭設凌亂,未能按規定實施三相五線制。(4)部分工人宿舍、倉庫等重點防火部位滅火器材配置不足。(5)部分施工現場消防水源、水壓不足。

      這次檢查共檢查5個在建重點項目、針對存在問題,我局發出整改通知書3份,要求施工企業按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標準進行整改,監理單位跟蹤落實合格后資料報建設局,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進行排查,落實整治,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四、今后工作安排

      今后我局將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要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加強消防宣傳,將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自救逃生、初起火災撲救等消防安全知識廣泛宣傳,增強施工人員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二要加強自查自糾,及時反饋。各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防火有關監督部門工作,定期定時開展工地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市住建局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范文第2篇

      關鍵詞:消防工程、現狀、建議、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告訴發展,消防工程施工技術不斷提高,消防工程的布局、經營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然而快速的發展也帶來了許多不容忽視問題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

      二、當前我國消防工程現狀

      2.1消防工程總體質量還有待提高

      雖然近年相關規范和消防法規的陸續制定和出臺,設計、施工單位水平也不斷提高,消防工程總體質量有了較大的改善,基本不再出現嚴重的設計最大失誤問題和施工重大質量事故。但是消防工程質量問題仍然屢見不鮮,需要進一步加強。

      2.2消防工程不均衡發展

      據相關消防工程的調查發現目前的消防工程質量狀況況可以概括為“大比小好”:大項目比小項目質量優,大消防公司做的工程比小公司的規范細致,大城市比小地方工程質量可靠性高等等。

      2.3消防產品質量檢驗制度還待完善

      近年消防產品質量已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假冒偽劣產品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一些消防產品的質量評定標準不被大眾所熟知,許多業主方不知道如何辨別產品的真偽優劣,一些生產商為了高額的利潤挺而走險生產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由此導致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依然有一定程度的流通。

      另外,有的廠家生產的穩壓、恒壓給水設備中的氣壓罐,雖持有消防監督機關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合格證,但無生產受壓容器的許可證,無生產受壓容器的檢測手段,當需要時臨時制作而成,使用的鋼板屬非壓力容器鋼板(鎮靜鋼板),有的為爭奪市場,在降低價格的同時減低鋼板厚度。有的將防火卷簾鍍鋅鋼板厚度降低。

      2.4施工關鍵環節質量把控還需加強

      施工日趨規范,施工單位能把握好工程重要的方面,但技術交底工作不夠細致,導致許多細節被忽略,驗收時有些防火監督對一些細節問題把關不嚴,所以在不影響驗收合格的前提下,細節方面做得不夠好。

      例如,有不少消防工程室外消防給水管道鋼管內外不作防銹處理,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有的使用非鍍鋅鋼管,泵房出水總管以及豎管除閘閥外不用縮接或法蘭接頭連接,有的全部使用電焊焊接。從主管通向噴水頭的支管不用三通接頭連接,而在主管上切割開洞焊接。有的不按設計安裝閘閥。自動報警系統的電器線路預埋管不到位。有的將電線直接埋入混凝土內。有的屋頂水箱消防用水與生活用水出水口高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三、消防工程未來發展建議及措施

      3.1加強相關責任主體的監督力度

      (1)加強設計單位監管力度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負責,是最關鍵的一環,設計出現問題,將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加強對設計的監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在這方面制定一個管理辦法,與設計單位的資質、資格進行掛鉤,對于多次出現問題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將影響其資質、資格的升級和審查,影響注冊資格,關系到其切身利益,這樣從第一關開始,設計單位和人員引起了足夠的重視,嚴格按規范標準進行設計,就可能不出現問題或者少出問題,避免出現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的浪費,有利于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2)加強建設單位監管力度

      建設單位是作為建設工程的投資方,而中介審核機構是為其服務的企業,一旦放松監管,勢必造成大量工程未經審核建設和施工單位即開工建設,甚至不經審核、不經驗收即投入、接收使用,人為造成失控漏管,不可避免的大量出現先天性火災隱患,這與法律意愿是相違背的。因此,對建設單位的監管,不能放松,只能加強。

      (3)加強施工單位監管力度

      施工單位是以往消防監管忽視的重要一環,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備案的消防設計施工,這直接關系到消防工程質量,必須加強監管,甚至應該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參與對其施工資質、資格、等級以及相關獎項的評判意見,并建立檔案信用機制,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反饋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規范施工,并在施工中發現設計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中介審核機構反饋、修改,也可以向公安消防機構反映,共同參與,無縫管理,進一步完善消防設計。

      (4)加強監理單位監管力度

      這一環節我們做的很不夠,監理單位在某一建設工程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新法施行后公安消防機構不再對一般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監理單位將擔負起消防驗收工作,因此監理單位在工程竣工時起著把關的作用,能否按照施工規范進行監理,能否按照驗收規范驗收,能否把好關,將是監理單位面臨的考驗。我們應該在這方面制定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也應考慮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制約和獎懲,包括參與其資質、資格、等級、獎項的評判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監管作用,促動監理單位把好關。

      (5)加強驗收備案抽查力度

      這是宏觀監控和動態監管的關鍵環節和手段,在新法施行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通過抽查,才可以發現設計單位、審核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是否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才可以對其進行實施監管,否則所有監管措施將無從談起。新法的實施可能有一段適應期,我們在最初應適當多進行一些抽查,以引導相關單位進入角色,抽查的重點應放在火災危險性大、人員相對密集的建筑和場所,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通知,研究分析,督促整改。一段時間以后,對于抽查多次發現問題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就要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并與其資質、資格等內容關聯,維護法律,保證消防設計質量。

      (6)加強產品生產商和市場查處力度

      建立消防產品安裝使用質量監督跟蹤服務制度,推行消防產品質量現場判定模式,提高消防監督人員消防產品監督知識水平,擴大消防產品社會輿論監督。

      3.2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1)全面落實安全責生產任制

      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單位或業主根據消防安全責任制作全面具體的規定,無論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并且要自覺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消防安全義務,努力提高安全意識,增強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

      (2)加強落實消防設施檢驗制度

      加強消防設施檢驗中介機構的發展和各項消防產品的檢驗。對于建筑物中的消防設施,可以在工程竣工以后的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在現場,只能通過眼睛來觀察,其檢查充其量也只是現場做出水測試,觀察一下水壓和水量的情況,無法做更深層次的檢測和檢驗。這就需要加強消防設施檢驗中介機構的建設發展,在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可以利用中介機構強有力的技術手段以及檢測設備,對建筑物消防工程進行全面的科學的檢測,并給出相應的檢驗報告,以促使建筑物內的各項消防系統能真正的發揮其作用,在遇到火災時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災的能力。

      (3)加強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思想

      注重對施工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施工現場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訓。

      首先應加強建筑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健全和責任的落實,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加大安全防護的投入,讓施工從業人員從思想意識上得到重視。其次行動上應規范施工作業,嚴格按照各項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禁止隨意動火、動電。

      四、結束語

      消防工程是主體工程的配套工程,按照國家消防的規定,消防工程必須執行“三同時”。故要做好消防工程,首先應當嚴格按消防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把質量關,提高消防設計審核質量,加強對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以及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監督制約機制,以確保消防工程全面實施。

      參考文獻:

      [1]戴永剛,獲取最新建筑消防施工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對策,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年16期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范文第3篇

      重慶市消防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消防工作,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航運、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專業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四)制定消防宣傳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八)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教育、人力社保、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商委、新聞出版、國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質監、衛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

      (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滿足撲救場地滅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組建、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十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三)儲備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大型儲油、儲氣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管理單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教育訓練計劃,開展業務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并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

      專職消防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組織,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器材,組織消防演練,承擔火災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城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內容。

      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隊(站)和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占用。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消防設計文件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由專家評審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已備案的消防設計發生變更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依法經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對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對相關系統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用火、用電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

      建筑物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的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維護和管理共用消防設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開展防火安全巡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制定并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設有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并委托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對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消防驗收以及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裝修材料應當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滅火劑。

      建設工程的消防產品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對產品質量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無法判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抄告質監、工商部門。質監、工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在處理后五個工作日內抄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鎮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設置應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標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船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及有關要求行駛,并配置危險貨物標志和相應的滅火設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重要隧道、橋梁應當設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城鎮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時期嚴禁用于生產、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實行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政府鼓勵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聯網。

      第三十九條 大型儲油、儲氣罐等易燃易爆裝置和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從事明火作業,必須事先報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明火作業手續,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專人現場監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據消防通道和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各類停車場應當根據停車規模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點部位的安全距離內、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的場所焚燒物品。

      第四十三條 消防車(艇)和消防設施設備,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內放養家禽和向池內傾倒垃圾雜物。

      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徑內不準設置固定設施。因施工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設立醒目標志。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城鄉消防規劃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無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無消防車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積棚戶區,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設施。

      第四十五條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電、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人員密集場所的保安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三)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工作的人員應當由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在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消防演練時,應當有針對性地培訓員工在火災或者災害事故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單位、物業業主及使用人應當配合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第四十九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核定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資格的執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和引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設施。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疏散人員,并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參加滅火救援工作,并提供物資支援。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搶救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二條 消防車(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執行其他搶險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和行人必須避讓,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消防車(艇)免繳行駛、停靠等費用。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干擾和阻攔:

      (一)使用各種水源及供水設施設備;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員轉移;

      (四)拆除使火災蔓延或者阻礙滅火進行的建(構)筑物,使用臨近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通信、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撲救火災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事項。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在滅火救援中,因采取強制排除險情給第三方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應急救援時,現場總指揮可以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五十四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協助統計火災損失,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火災現場。

      第五十五條 消防職業活動中消防員的職業健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和撫恤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擅自變更的;

      (三)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第五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單位擅自變更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驗收后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已備案的消防設計變更后,未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未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未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關人員未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場所或者違法的消防產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通過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故意刁難,不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三)故意拖延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單位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范文第4篇

      【關鍵詞】電網企業;火災隱患表現形式排查方法;整改措施

      什么叫火災隱患?火災隱患的產生原因、表現形式及如何排查并整改?現就這些問題結合電網企業消防管理實際談談個人的觀點。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隱患包括下列6種情況:(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3)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6)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火災隱患具有隱蔽性、潛在危險性和動態性特點,舊的隱患消滅,新的隱患又產生,需要常抓不懈。分為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災事故確定分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兩種方法。綜合判定要符合判定程序,我們應防止工作中亂用“重大火災隱患”這一概念。

      1、火災隱患產生的主要原因

      1.1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工作開展以前的建筑。如建于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一些高層,很多只有一個樓梯或是沒有防煙樓梯,沒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這類建筑由于未經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把關,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1.2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消防法》第五十九條列舉了具體行為和處罰規定。

      1.3消防部門監督把關不嚴。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電力調度樓、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等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4建筑消防設施老化。消防設施需要維護保養,根據《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規定》規定,建筑消防設施每年檢測一次,一類高層建筑等,應當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評估。

      1.5消防安全管理不善。一是沒有按照《消防法》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或沒有全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二是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沒有實施維護保養和值班管理,設施擅自關停或處于不正常工作狀態。

      2、火災隱患的表現形式及排查方法

      2.1從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方面排查

      2.1.1建筑總平面布局不合理。一是功能布局不當,如消防控制室設在高層建筑內地上二層及二層以上,甲、乙類物品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屬于火災隱患;二是防火間距不足,如兩棟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13米,兩棟多層建筑之間小于6米,無特殊措施就屬于火災隱患;三是違章亂搭亂建,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被石柱封阻不能通行,在兩棟建筑之間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四是變電站環形車道不通暢影響消防車通行等。

      2.1.2建筑使用性質不適應。一是建筑物的結構不合理,如辦公樓內改變原結構的裝修改建等;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級不足,如高層調度樓二次裝修采用木結構等;三是裝修材料不達標,大量使用可燃材料等也會形成火災隱患。

      2.1.3安全疏散不符合標準。一是關于出口數量,一般每個場所要求設兩個安全出口;二是關于疏散寬度,樓梯間、疏散走道的寬度和建筑用途有關,辦公樓、住宅分別設置了最小凈寬,總體疏散寬度是根據計算而來的;三是關于疏散距離,房間門到最近出口或梯間的距離,也因建筑用途而異,娛樂場所比辦公場所嚴格;四是調度樓在門窗或疏散樓梯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門等障礙物的。

      2.1.4調度樓避難層管理不善。一是防煙樓梯沒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二是避難層沒有專線電話、沒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三是避難層沒有獨立的防煙設施,沒有應急廣播和照明。四是避難層的凈面積沒能滿足避難人員5人/平方米的避難要求等。

      2.1.5調度樓救援登高的車道不符合規范。一是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二是消防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米。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米,消防車上空4米以下范圍不應有障礙物。三是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2.2從消防設施方面排查

      一是調度樓未按“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張貼疏散指示標志或標示錯誤的;二是室外消火栓被埋壓、圈占、遮擋、損壞的;三是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不足或不符合規定。四是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經設置但存在故障未及時整改的。五是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已經設置但存在問題和故障未及時修復的。

      2.3從防火分區管理方面排查

      2.3.1防火墻、隔墻和樓板等不符合要求。一是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二是管道穿過隔墻、樓板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堵塞密實。三是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縫隙。

      2.3.2電梯井和管道井封隔封堵不符全要求。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2.3.3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巻簾不符合規范。一是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雙扇和多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二是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0h。三是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2.4從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方面排查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電網企業與該場所類似的只有大會場、食堂等,這類場所應防止用電、用火、儲油等方面存在隱患。

      2.5從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方面排查

      (這類問題較少,不做敘述)

      2.6從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排查

      結合電網企業生產、運行的特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排查火災隱患。

      2.6.1電氣安全防火方面。(1)線路敷設達不到標準。一是保護措施不到位,未按規定穿金屬管、金屬線槽,涂刷防火保護層,或未按規定在電纜井、電纜溝和墻體內進行敷設;二是電線截面積不足,與負荷不匹配,導線發熱可能引燃周圍物品、也可能燒毀絕緣層導致短路,易引發火災;三是線路連接不規范,如接頭松動,用電量增加時可能因接觸電阻過大產生電弧、電火花;四是選型與環境不配,特殊環境要求使用特殊的電線類型,有防腐蝕、耐高溫和防受潮等,要與環境適配;(2)燈具使用不符合要求。如蓄電池室、油庫使用普通照明燈,未使用防爆燈;物資倉庫內使用大功率白熾燈,與可燃物距離小于50CM等;(3)配電設備選擇不合理。如用木質可燃材料制作配電盤;在配電盤內使用裸導線連接,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熔斷器的額定電流過大;多位插座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等;(4)變配電裝置安裝不當。如油浸變壓器、斷路器、互感器未設置事故油池;變壓器距離建筑物四壁的太近,不利于通風和檢查;將變壓器直接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或疏散通道附近,威脅生命安全;高低壓配電裝置布置在同一房間內,其距離小于1米;(5)電纜封堵不規范或施工后沒有及時補封。電廠、變電站和調度大樓內凡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道而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及儀表盤、保護盤等處的電纜孔、洞、豎井應用防火堵料嚴密封堵;110千伏以上變電站的電纜層及電纜豎井、保護室、開關室等應按照規范要求裝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變電站電纜從室外進入室內的入口處、電纜豎井的出入口處、電纜接頭處、主控制室與電纜夾層之間以及長度超過100m的電纜溝或電纜隧道,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22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當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或通信電纜敷設在同一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內時,應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進行分隔;電纜夾層、隧道、豎井和電纜溝以及火災報警裝置是否建立巡視檢查和缺陷隱患整改報修制度等。

      2.6.2明火作業管理方面。生產調度場所和高層建筑內的防火重點部位動火應執行《動火工作票實施細則》規定。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是否批準公布;是否符合動火工作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規范填寫、合格標準等。

      3、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

      3.1火災隱患的整改方法

      按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火災隱患的整改做出了兩種規定:當場改正和制定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3.1.1當場改正。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企業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規定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3.1.2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企業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采取三種措施:(1)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2)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3.2火災隱患整改的其他措施

      3.2.1存檔備查。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范文第5篇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與規范化,確保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優質、按期完成,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有關各方面的安全職責,進一步提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公司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國家、省市法令法規,特制訂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所有項目部必須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書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與檢查執行依據。

      一、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規;

      2、項目經理依法對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3、項目部隊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費用,應用于施工安全中,不得挪作他用。

      4、項目部必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人。

      5、項目部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設置明顯標志。

      6、實現目標管理,加大施工現場事故隱患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施工發生,杜絕死亡事故發生。如發生安全事故了立即上報集團公司。

      7、工程開工前15日辦理安全開工備案手續,將單位工程人員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信息準確填寫,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開工。

      8、工程開工前15日內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同時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做好安全評估,簽訂防護用品費用預約。為辦理安全報監的,不得開工。

      9、塔吊在使用之前必須向相關部門報檢,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公司工程部是集團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集團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對分公司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和管理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利。

      11、其他未注明的責任詳見國家、省和市法令法規。

      二、安全管理目標承諾

      1、事故管理

      特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為零;一般事故死亡率、重傷率為零;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率95%以上,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率90%以上;事故及時結案率100%.

      2、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和項目執行率達到90%.

      (2)施工現場每月組織2次由分公司主管經理或項目經理組織的安全大檢查。

      (3)施工現場各級職能人員崗位責任制、目標責任書執行率達到100%.

      (4)施工現場設專職安全員不少于1人。

      (5)施工現場塔吊報檢率達到100%,腳手架及高空防護作業工程、施工用電、施工機械及物料運輸提升設施驗收合格率達到100%.

      (6)施工現場各類機械、機電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3、安全教育工人前三級教育率達到95%,特種工人持證上崗率達到100%;施工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率達到100%.

      三、獎懲

      1、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辦法評分標準進行考核。獎罰執行安全生產考核辦法。

      2、發生特大、重大傷亡事故,有分公司或項目部對傷害人進行經濟補償,并給予項目經理10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叫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3、發生經濟損失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小于50萬元者,罰項目經理10000元;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之間者,罰項目經理50000元。

      4、發生傷亡事故不及時報告的,對項目經理罰款5000元,隱瞞事故不報或者阻礙調查的,罰款20000元。

      5、全年無事故,事故隱患整改率達到100%的單位,對取得省、市安全文明工程的項目,按照公司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四、責任期限:

      項目部負責人簽字:項目經理證號:代表簽字:項目經理身份證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預防事故發生,促進采礦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辦法的要求,江口街道辦事處特與_____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一、管理目標

      (一)安全生產管理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級政府和安委會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及時研究部署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礦山企業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證照和許可,做到依法生產。

      (3)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和任務。建立健全各類人員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考核辦法。建立安全檢查、會議記

      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驗收的一整套安全管理檔案。

      (4)開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多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保證管理人員、職工具有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各類培訓必須建立臺帳,做到有據可查。

      (5)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企業應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

      (7)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投入機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專項基金,努力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

      (8)對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9)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化活動,促進礦山安全管理水平上臺階。

      (10)企業要自覺主動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對排查出的隱患,或者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指出的事故隱患,必須限期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1)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都應由企業統一制定,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執行。企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應能涵蓋企業所有的工種。

      (12)企業應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職工正確佩戴、使用。

      (13)礦山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采設計與安全專篇》或《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生產過程不得隨意改變開采設計(方案)。

      (14)職工嚴格佩證上崗,佩戴好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高處作業須系好安全帶,嚴禁違章作業。

      (15)特種作業機械、設備必須定期檢修,嚴禁帶病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6)嚴格爆炸物品管理,做到按規定存放,專人保管、使用,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17)具備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礦山企業,必須嚴格實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和液壓破碎技術,減少二次爆破。

      (18)露天礦山開采必須實行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底擴壺開采,爆破作業后要先清理危巖、浮巖、懸巖,防止滑坡,禁止在未清理危巖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19)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企業要針對自身特點制訂可操作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和落實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定期開展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應急救援預案應報送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20)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按國務院第493號令要求及時上報事故,積極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21)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檢查。

      (22)爆破作業總達不到安全距離要求時,必須采取控制性爆破作業。

      (二)考核指標確保全年不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生產事故。

      二、考核

      1、考核期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終時企業要根據以上目標責任內容將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在此基礎上由街道安委會組織考核檢查,并作出考核結論。

      3、如完成安全責任目標較好,給予通報表揚;如沒有完成責任目標,予以通報批評,并寫出檢查報告,說明原因;對發生特大、重大傷亡事故或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將依法提請有關方面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江口街道辦事處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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