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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證據;審計風險
一、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合適性和充分性
第一,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審計可靠性受到審計證據來源和性質的直接影響。存貨監盤、函證和重新計算獲得的審計證據是最可靠的;在內部控制良好狀態下獲得的內部文檔、分析程序和觀察獲得的審計證據是比較可靠的;在內部控制較差情況下獲得的審計證據和詢問獲得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最差的。一般來說,審計人員通過自己的審計程序或者重新計算來獲得的審計證據被認為是可靠性最高的,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直接獲得的審計證據則被認為比較可靠,而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中產生、傳遞和存儲的單據、文件作為審計證據時一般可靠性較差,這些文件作為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于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審計人員必須重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并據此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出現很難獲得高度可靠審計證據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可靠性相對較低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審計證據的認定才能夠支持財務報告認定,比如說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各種經濟業務的發生沒有留下痕跡,審計人員就需要執行穿行測試并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效性,從而才能獲得可靠的審計證據,達到審計的目的。第二,審計證據的合適性。審計人員需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來支持審計結論,會計記錄中包含的財務信息是審計證據的主要來源,但是它并不足以支持形成對財務報告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還需要根據個人專業知識、文檔的檢查、詢問被審計單位人員等方式來獲得合適的審計證據。通過收集和分析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可以判斷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是否具有客觀性和合規性,審計證據的合適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一種屬性描述。審計證據唯有相關和可靠,才能具備核實性。審計證據具備了相關性,對審計人員實現審計目標就大有裨益,與此同時也意味著相關的審計證據必然會涉及到不少于一項的財務報告認定,否則相關性就無從談起。第三,審計證據需具備充分性,只有當審計證據的數量足夠并且能充分支持審計項目和審計認定的時候,審計證據才具有了充分性。審計準則和審計職業并沒有針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做具體的和硬性的規定,所以這就給審計人員都的職業判斷能力和風險評估能力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充分的審計證據是審計結論的前提,唯有如此才能通過質量控制程序和外部監督機制的審查和監督。筆者認為檢驗審計證據充分性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獨立的第三方能否運用審計人員得到的審計證據能夠得出一致的審計結論。審計方法和會計學理論本身具有較多的狹隘性和局限性,審計人員難以對審計結論提供絕對保證,所以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的時候,審計人員需要充分依賴自身的職業判斷。
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
審計風險蘊含在審計人員不恰當的審計程序選取或者對審計事項做出了錯誤的判斷的過程中,從而得出和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審計結論的風險。當審計人員得到不恰當的審計結論的時候,就可能受到利益相關者的訴訟和指控,導致自身承受較高程度的法律責任。審計理論中審計風險的模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其中的檢查風險又可以劃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所以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達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在審計風險模型中,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自身審計程序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審計人員無法對只和被審計單位自身相關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采取控制措施,只能對二者的高低水平進行評估,進而進一步地確定檢查風險水平。審計模型中蘊含著這樣的內涵:審計人員執行合適的審計審計程序降低審計風險,能夠將審計風險降低到一定水平。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程序之前首先需要思考被審計單位利益相關者對審計報告的精確度需求有多高,確定賬戶錯報對審計用戶的影響,從而確定重要性水平;其次,審計人員需要判斷形成審計結論所需的審計證據,判斷課接受的審計風險程度;再次,審計人員要通過不同的渠道獲得相關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可靠性和關聯性。
三、信息化環境下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淺析
在計算機輔助技術應用到各大行業之中的時代背景下,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也在潛移默化中發生了本質的轉變。在信息化環境中風險控制依然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信息化環境下審計證據主要是以電子證據為載體的,也就是說經濟業務的處理、記錄和報告過程中生成、傳遞和處理的文件和單據都是一電子形式保存的,電子審計證據在內容上包括了原始文檔、會計記錄、總賬、日記賬和相關的支持性文件。電子數據以數字形式作為載體,信息本身和邏輯結構之間出現背離;信息的來源、接受日期和最終去處都脫離于電子文檔和其他形式的信息,使得電子審計證據的來源判斷更加晦澀難分,授權人員批準的合法性和簽名本身的真實性也大打折扣,因此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的時候要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所以在信息化環境下,審計人員在收集審計證據、考慮其充分性和適當性的時候,應該將這些上述審計帶來的特有風險考慮在審計工作中。電子審計證據的風險評估應該有別于傳統紙質文檔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人員應該保證電子信息技術控制手段和技術環節能夠保證信息的生成、傳輸、處理和維護環節是可靠的,在考慮可靠性的基礎上,審計人員還要思考電子審計證據作為審計證據本身的可用性。信息化環境中,審計人員大多通過信息技術對電子數據進行分析程序來獲得審計證據,在分析審計數據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可以保持對審計可疑數據的警惕性和謹慎性,對可疑數據進行審計分析、實施審計程序,最終得出恰當的審計證據,因此審計數據分析方法構成了影響審計證據質量的一項重要因素,也間接地和檢查風險有著緊密的聯系。總而言之,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需要將審計風險因素充分考慮進去,并據此進行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收集,并得出恰當的審計結論,為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不存在重大錯報或者虛假陳述提供合理的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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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證據數量;重要性,審計風險,抽樣風險,預計總體誤差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在審計理論與實務中,諸多方面影響著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影響著審計證據的數量。本文利用圖表形式,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直觀分析,旨在提高對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因素的感性認識。
一、重要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即影響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和決策的錯報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收集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影響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從而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
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為“可容忍錯報”。它是在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確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錯報。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可以轉化成可容忍錯報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在抽樣審計中,可容忍錯報與樣本量即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可容忍錯報越大,樣本量越小;可容忍錯報越小,樣本量越大。而樣本量越小,審計證據越少;樣本量越大,審計證據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論:在計劃審計階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這里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數量特征,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錯報重要性水平高。而為合理保證存貨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1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為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
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該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計劃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當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設計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這一關系式從表面看,解釋的是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卻是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前提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低,審計范圍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重大錯報風險越小,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大,會計報表中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高,審計范圍越小,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少。也就是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越高,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審計風險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少。
三、審計風險、重要性對審計證據的動態影響
(一)三者問的關系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現同向變動關系。
(二)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從而確定是否面臨過高的審計風險,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否滿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確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計劃階段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初始重要性水平確定適當,審計風險控制適當,審計證據數量適當。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于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計過于保守,注冊會計師執行了過多的審計程序,收集了超過充分性最低數量要求的審計證據,雖不影響審計效果,但影響了審計效率。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而再次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10000元,則意味著隨著注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了解的深入,對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各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計。此時注冊會計師認為,10000元的錯報就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原來按照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沒有收集10000元~20000元之間的錯報。此時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錨報風險水平提高,注冊會計師實際面臨的審計風險水平超過了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增加。此時,根據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的審計程序將不再適用。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從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2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四、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結論和對總體項目實施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也就是樣本不能夠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例如抽樣風險為10%,則意味著即使注冊會計師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對樣本進行審計,其結論也不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為10%。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于某些同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例如注冊會計師選擇的總體不適合審計目標,未能適當定義誤差或錯報,選擇了不適于實現特定目標的審計程序,未能適當評價審計發現的情況等等原因所導致的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或控制失敗。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采用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對審計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及實務的改進,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審計風險,即: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審計風險
注冊會計師若想要求樣本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樣風險越小,則樣本規模必然越大;樣本規模越小,代表總體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樣風險越大。也就是說,抽樣風險和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現的是反向變動關系。
審計風險由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非抽樣風險不受審計方式的影響,不隨樣本規模而發生變化,無論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審計還是非抽樣審計,非抽樣風險都客觀存在。而抽樣風險隨著樣本規模的增加而逐步減小。在非抽樣風險一定的前提下,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低,樣本規模通常越大,審計證據數量越多;而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高,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高,樣本規模越小,審計證據數量越少。當樣本規模等于總體時,即在N點處,也即詳細審計時,抽樣風險為零,審計風險全部由非抽樣風險所構成。
五、預計總體誤差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抽樣審計中,預計總體誤差即注冊會計師預期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誤差。其他條件既定的前提下,預計總體誤差越大,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大;預計總體誤差越小,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誤差下,當預計總體誤差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大。也就是說,此時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
六、總體變異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關鍵詞:審計風險模型;重大錯報風險;報表層次;認定層次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是: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它可以解決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披露和其他具體認定層次的錯報,發現經濟交易和事項本身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發生的錯報,發現企業管理當局由于本身的認知和技術水平造成的錯報,以及企業管理當局局部和個別人員舞弊和造假造成的錯報。從而將檢查風險控制在比較滿意的水平。但如果企業高層存在通同舞弊、虛構交易,也就是戰略和宏觀層面的風險,運用該模型便會捉襟見肘了。為此,國際審計和保證準則委員會于2003年10月和修訂了相關準則,推出了新的審計風險模型,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實施審計程序要從財務報表整體層次和相關認定層次兩方面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據以確定和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把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現代審計風險模式是: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即AR=RMM x DR。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于2010年11月1日進行了修訂,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準則》1101號對幾個概念進行了敘述,審計風險(audit risk,AR),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它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risk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RMM),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detection risk,DR),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為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實施程序后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風險。因為在實際執業中,審計風險AR是一個確定的數值,注冊會計師只有通過評估重大錯報風險RMM,進而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來設計下一步的程序。上述公式可以變形為:DR=AR/RMM,從公式看出,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是反向關系,與需要搜集的審計證據是正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越低,需要搜集的審計證據越多;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越高,需要搜集的審計證據越少。該模型引入了“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并把重大錯報風險分為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下面就重大錯報風險的理解,從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以及二者的內在聯系,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合理評估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是一個盡可能節約審計成本與努力降低審計風險的判斷過程。因此,審計時要考慮以下兩點:其一,不應將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簡單設定為最高值,而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如果簡單設定重大錯報風險水平為最高值,然后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既容易使重大錯報漏掉,又會增加審計成本,造成測試的范圍廣,樣本多,使審計資源浪費,違反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初衷。其二,合理確定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注冊會計師應首先對審計范圍內的具體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價其對財務報表整體產生的影響及其影響程度,然后選擇一定的方法確定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由于影響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且每一因素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是廣泛的,一般情況下,難以限于某一具體認定,因此,對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后,應采取總體應對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向項目組強調在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態度的必要性;
2.分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
3.提供更多的督導;
4.在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應當注意使某些程序不被管理層預見或事先了解。在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高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1)對某些未測試過的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風險較小的賬戶余額和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2)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被審計單位不可預期;(3)采取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使當期抽取的測試樣本與以前有所不同;(4)選取不同的地點實施審計程序,或預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所選定的測試地點。
5.對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作出總體修改。
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系,可能影響多項認定。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與特定的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相關,它由固定風險和控制風險兩個部分組成。針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應把握以下幾點:
1.在針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應當能夠應對評估的由于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例如,針對由于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函證程序以獲取更多的相互印證的信息。
2.注冊會計師為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并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應對評估的風險而認為有必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活動,但審計并不要求了解與財務報表中每類重大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或與其每項認定相關的所有控制活動。
3.注冊會計師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可能隨著審計過程中不斷獲取審計證據而作出相應的變化。如果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新信息,與注冊會計師之前作出評估所依據的審計證據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修正風險評估結果,并相應修改原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4.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在設計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形成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依據。評估的風險越高,需要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5.形成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依據包括:因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具體特征而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即固有風險);風險評估是否考慮了相關控制(即控制風險),從而要求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控制是否有效運行。
6.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7.如果確定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并擬信賴針對該風險實施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并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程序僅為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應當包括細節測試。
8.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函證程序以獲認定層次的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在作出決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以及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如何將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注意兩個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的內在聯系
注冊會計師要注意財務報表層次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的內在聯系。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時,要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的錯報領域聯系起來,要與可能發生錯報的業務環節掛鉤,這樣,使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有的放矢,也為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提供指向。另一方面,在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時,考慮已確定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以便提高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的針對性。由于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是在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提供的指向下進行的,因此,這可以使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審計避免盲目性,既有利于合理使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成效,又有利于兩個層次合力實現合理保證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審計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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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函證;問題;對策
作為獨立審計準則中一個重要的審計方法,函證對于注冊會計師獲有效的審計證據的有著重要影響。在審計實務中,如何合理、適當、規范地運用函證,對于CPA審計工作的成敗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審計準則對于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如何合理規范的運用函證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作出了全面的規定。由于審計實務中,通過函證獲得的審計證據是來自獨立第三方,其相對較為可靠,所以注冊會計師一般都很相信函證過的結果。然而,在審計過程中,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規范運用函證程序,這將大大影響審計的質量。而相關審計人員可能還會因為個人存在問題,而面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如何正確認識函證、合理使用函證方法,避免函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注冊會計師審計顯得至關重要。
一、函證含義的解讀
我國審計準則中對于函證的含義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從中可以看出函證有以下三方面含義:
(一)函證是為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的認定獲取審計證據
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為獲取有關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各項認定的合理、適當的審計證據,可以通過實施多種審計程序。而作為審計程序重要組成部分的函證,通常是針對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相關認定。審計人員為獲得有關賬戶余額、財務報表及相關披露方面的證據,實施函證,通常較為有效。當然,函證程序的實施也不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在審計過程中,如果對于相關協議或者合同條款存在是否修改過存在異議,注冊會計師通常也可以進行相關條款的函證。總之,函證的根本目的在于獲得相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依據。
(二)通過函證獲得的審計證據來自于獨立的外界,具有較強的可靠性
由于詢證函是由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經過被審計單位直接發出和接收的,是直接從第三方獲取的證據,要求收回被詢證者蓋章的原件。因此,其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屬于直接審計證據,有較強的可靠性。
(三)不能盲目輕信函證的結果
詢證函雖然是未經過被審計單位,直接從獨立第三方獲取的審計證據,可靠性較強,但由于詢證函在實施過程中有諸多不可控因素,有些因素很可能會導致相關函證存在問題,從而造成函證結果相應存在問題。另一方面,任何審計證據都必須經過評價,確認其充分性和適當性后才能用于作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收回的詢證函也不能例外。因此,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應始終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于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應與通過其他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相互印證,以此確保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
二、審計實務中函證運用存在的問題
實務中,審計人員在運用函證過程中通常會存在一下問題:
(一)函證程序由客戶控制,失去獨立性,無法確保函證結果的可靠性
根據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函證的制作、發送、接收應該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由注冊會計師親自完成。然而在實務中,由于注冊會計師過于相信客戶,或者基于審計成本等方面的考慮,函證程序的執行交與審計客戶,這不但違反了相關審計準則的要求,也為被審計單位舞弊創造了機會,從而嚴重影響了函證程序的獨立性,導致函證結果的可靠性無法得到保證,增加了相關審計風險。
(二)詢證函回收率較低
由于詢證對象沒有強制回函的義務,詢證函的回收率有時會較低。在審計過程中,被詢證對象不回函往往有各種原因:一是由于被詢證者回函有顧慮。有的企業本身在經營過程中就存在問題,害怕回復詢證函會讓自身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公開化,影響自身經營。亦或者被詢證者在往來賬款中存在造假行為,如果再詢證函上簽字蓋章,可能會引起對方公司的。二是由于被詢證者存在回函是增加自身額外負擔的心理。由于年底各公司財務部門業務量都相對較多,回復函證通常會經過查證、報告上級主管、簽字蓋章等過程,這無形中增加了本部門的工作量,一些單位通常認為這些工作不是本部門的工作,就會擱置起來,不予辦理。
(三)詢證函收回過程中難以確認真實性、可靠性,不追加審計程序,影響審計證據質量
在審計過程中,如果被審計單位與詢證對象存在著關聯關系,特別是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時,或者雖不存在關聯關系,但在購銷、資金往來方面存在密切關系,為了維持合作關系時,被詢證對象可能在收到詢證函后,往往不對詢證信息與實際信息進行核對,不查看相關賬務,直接在信息相符下蓋章簽字。這一問題的存在,使得收回的詢證函失去真實可靠性。而有些注冊會計師在實務中,往往輕信函證結果,不對函證結果執行追加程序,從而導致審計證據不可靠,嚴重影響了審計證據的質量,導致發表不合理的審計意見。
(四)替代程序不恰當
根據準則的要求,在審計過程中,如果某些需要函證的賬戶無法進行函證或者認為函證結果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執行替代程序。但在實務中,由于注冊會計師沒有做出合理的職業判斷,導致不能準確選取具有針對性的賬戶進行抽憑測試,或者隨意抽取幾筆交易憑證,沒有按照準則要求執行有針對性的規范的替代程序,嚴重影響了替代程序的質量,導致相關審計證據不可靠,從而不能證明需要函證賬戶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
三、審計實務中函證運用問題的對策
以上問題的存在很可能會影響審計證據的質量,從而導致審計人員得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進而發表不合理的審計意見。針對這些問題,審計人員應該:
(一)嚴格控制詢證函的制作和收發
為了確保函證的質量,避免被審計單位進行舞弊,在函證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確保函證賬戶及相關函證信息的選取不被被審計單位提前預知。如果被審計單位提前預知到所要函證的信息,那么其可能會與函證對象聯合舞弊,或者采取措施掩蓋舞弊。二是嚴格控制詢證函的收發。注冊會計師不能因為與客戶比較熟悉而過分相信審計客戶,讓他們代為收發詢證函。對于詢證函的收發,執行審計項目的注冊會計師應親自執行,從而確保函證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
(二)提高回收率
在日常審計過程中,被詢證者不回函往往是因為沒有強制回函義務,或者害怕回函被不正當利用,影響本企業利益。基于這些原因,在審計實務中為提高詢證函的回收率,首先應讓被詢證者有法律上的回函義務。此外,注冊會計師應在發函前確認詢證函上面地址、電話有關信息的準確性,從而確保詢證函能及時送達被詢證單位。同時,還應定期通過電話等手段,想被詢證單位核實回函情況,敦促被詢證單位及時回函。
(三)執行追加程序
由于關聯交易及密切商業關系的存在,使得有些通過函證獲得的審計證據不具有可靠性。因此,還應對函證執行追加程序,從而確保審計證據的質量。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與其他來源的審計證據或者通過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相互比較、印證,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能夠得出確定的、唯一的審計結論,從而來提高通過函證獲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四)規范執行函證替代程序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如果不能確認回函的可靠性或者對于某些信息不能執行函證時,應執行替代程序。執行過程中,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判斷能力,對于具有針對性的賬戶執行替代程序,并嚴格規范執行。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綜合性復核分析,通過對合同、入賬單、會議記錄等進行憑證抽查,通過不同來源的證據相互印證,從而提高函證信息的可靠性。
在審計實務中,函證作為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方法,其運行的適當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證據的質量,從而影響著審計意見的發表。因此,在審計過程中,為確保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注冊會計師應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函證程序。
參考文獻:
[1]方應柳.函證的含義、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J].財會研究,2012(1).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涵義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目前國內外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是對審計風險基本涵義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的存在和主觀的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因而審計風險具有下面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
1.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所評估的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2.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②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③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接受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評估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3.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極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接受審計風險。雖然終極審計風險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的關系
1.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系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劃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系。因為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