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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轉型發展已成為必然,而其法學專業一直因就業難而廣受詬病。現實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專業存在著師資力量相對薄弱,教學設施相對落后;獲得資金支持有限;課程設置不合理和就業難等問題。在這種情形下,基于學生就業取向,以分類教學為指導,重新構建法學專業課程體系尤其是實踐課程體系應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關鍵詞:
地方本科院校轉型;法學專業;課程改革;分類教學
一、地方本科院校轉型發展與法學專業課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招生困難以及大學生就業難等情形的日漸嚴重,地方本科院校辦學中的深層次問題日益明顯,人們開始對地方本科院校辦學進行重新審視,尋求解決之道。與此同時,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產業轉型升級、公共服務快速發展的新階段,需要大量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應抓住這一發展機遇,確立育人為本、職業需求為導向的辦學理念,加大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力度,適應社會的需求,從而解決學校的發展問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我國的法學教育有了較快的發展,法學專業成為了我國社會科學領域的熱門專業,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量法律專業人才。但近幾年出現了法學畢業生就業難、不適應法律實踐需求的情況,從而使大學法學教育廣受批評,法學專業也因此不再熱門,廢除法學本科教育的呼聲也時有傳聞。所以,人們開始對大學法學教育重新審視,尋根溯源,以期改變大學法學教育的困境。在這種情形下,轉型發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學專業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決其畢業生就業難、不適應社會需求的情況,從而提高其競爭力,就成為一個尤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進行法學專業課程改革,提高法學畢業生的實踐能力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現實問題
(一)師資力量相對薄弱,教學設施相對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不論是硬件的教學設施設備方面還是在軟實力的師資力量、教學質量等方面,與部屬院校法學專業之間都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硬件設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由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各類教學設施相對落后,從硬件的辦學條件,圖書資料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軟實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師資隊伍的學歷水平、職稱水平還有學術能力都處于弱勢地位。同時,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為了解決教育成本問題,在本校教師身上加著過重的教學任務,這不僅使得教學質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師發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質的機會。3.對外交流方面。由于經費緊張,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在外聘教授以及與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這又限制了學生視野的擴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缺少有效的資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辦學實力和社會影響力的有限,加上獲得資金渠道的單一性,既不屬于國家的重點扶持學校、專業,也不屬于地方政策的傾斜重點,獲得的社會資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資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發展的一個嚴重的問題:1.資金投入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傾向是導致地方本科院校經費短缺的重要原因,國家的教育投入傾向于重點院校重點專業,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并不屬于重點的投入方向。2.社會資金吸納方面。資金吸納的不足是影響地方本科院校經費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對于重點院校、重點專業廣泛的校友資源,豐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對于社會資金的吸納能力很有限。3.法學專業自身特點。法學學生培養費用的昂貴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資金短缺的問題凸顯,真正的培養一個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條件不僅僅是教室等普通設施,還需要模擬法庭,經常性的對法律實踐的接觸和了解,名師講座等這類的活動,而這些活動對于資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根本無力承擔,所以使得學生素質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進師資策略失衡長期以來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都存在著師資力量薄弱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教師資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大多由原來的專科升格而來,原有的教師學術能力相對較弱,再加上學校資金匱乏,無力引進高學歷、高能力人才,因而學校無法及時提高教師素質以適應教學和學術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專業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創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備開辦法學專業的基礎設施條件和師資力量,在跟風開辦之后,自身實力較弱,無法及時更新設備,引進人才來達到合適的辦學條件。3.人才結構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人才結構有問題,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院在選聘教師的時候過分重視學歷,而忽視了那些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師,在二者競爭的時候寧愿選擇高學歷低水平的教師,從而導致人才結構長期失衡。
(四)課程設置不合理,無法面對未來社會對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的合理結構應當分為相對獨立又互相聯系的理論培養、專業素質實踐環節和職業道德素質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課程設置不盡合理:1.設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在課程設置時,往往僅僅針對國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學專業主干課程,而忽視了對相關的素質教育課程和其他輔助課程的設置,這樣的課程設置觀念的偏狹導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培養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實踐能力,并且由于實踐的缺乏導致了對理論掌握的呆板。2.課程內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往往只進行書本內容的教授,而忽視了學生對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應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專業無法意識到實踐課程的重要性,因而導致教學內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課程結構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在課程設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試、未來應用等為評價標準,因而比較傾注于民法、刑法、經濟法等這些應用較廣的學科,而環境保護法、知識產權法等這些應用較少的學科往往被忽視。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情況不容樂觀盡管國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進畢業生就業,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質,社會整體就業難等因素的影響,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情況依然相當嚴峻,主要存在這樣的問題:1.期望就業單位與實際就業單位的差距。法學專業的學生期待的就業單位當然是公檢法等部門或者律師事務所,可是現實當中很大一部分畢業生卻沒有機會進入期望的單位,很多畢業生都供職在商業機構或者其他對口程度較差的行業。2.期望就業地區與實際就業地區的差距。畢業生大多期望在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的大中城市就業,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競爭力,往往無法如愿。3.滿意程度較差。由于上述的就業地區、就業方向等問題,所以畢業生的滿意程度往往比較低,而發展空間的有限,更進一步導致了生活態度和工作態度的消極。從以上問題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發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強有力的投入,在當今地方高校轉型發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發展?這是一個迫切的問題。而從學校實際出發,形成特色,以學生就業取向為基礎的分類教學應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三、基于分類教學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重構
根據地方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實際情況,基于學生就業取向進行分類教學,以培養研究型、實踐型、綜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從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學生的競爭力。采用學分制,以四年制為基礎,重新構建法學專業課程體系尤其是實踐課程。具體可分為基礎教學階段和分類教學階段:
(一)基礎教學階段前兩學年為基礎教學階段,課程設置以公共必修課和法學核心課為主。1.對法學16門核心課程進行優化、重新合理分配學分、學時;增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2.根據有關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教學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認知實習”,主要是了解公檢法司、公證、仲裁等機關、機構的職能、設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設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等文理類選修課程,以開闊學生視野、拓寬其知識基礎。4.開設職業生涯規劃課程,為學生根據自己的就業取向進行培養類型選擇提供指導和幫助。
(二)分類教學階段后兩年為分類教學階段,根據不同培養類型分別設置課程:1.對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課程設置偏向專業研究方向,應當考慮課程的深度、廣度,選擇設置與考研相關的課程,增加課堂教學時間,加強培養學生的科研寫作能力。如多開設專題性的課程;增開一年大學英語課程;為學生配備科研導師。2.對實踐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課程設置偏向國家司法考試,多設置實用性較強的課程,增加模擬法庭教學、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實踐課程。如建立多層次的法律實踐教學課程體系:從“認知性體驗”,如認知實習;到“跟班式訓練”,如模擬法律服務等;再到“就業式頂崗”,如社會法律咨詢、專業實習等;強化專業實習,增加實習時間,加強實習管理,每位學生在實習結束時均要提交實習報告①,實習報告規范后可作為畢業論文提交。大力建設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師隊伍。3.對綜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根據其所選擇的具體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資源管理方向、經濟管理方向等)分別設置課程。如按照雙專業主輔修制來綜合設置課程;開設跨專業的選修課程和綜合性課程,設置“專業結合”的特色課程模塊供學生選擇,以培養跨專業復合型法律人才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最后,建立關于課程選修的合理流動機制,以滿足不同類型學生在學習中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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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方市場角度
【摘要】“醫學法學”作為一個新型專業方向,各高校在專業建設方面電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而從醫學法學專業人
才的需方市場角度進行分析,則對課程如何設置、學制如何、專業歸屬何處等問題都可以有一個較清晰的答案。
【關鍵詞】醫學法學;專業建設;需方市場;課程設置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8~03
醫事法學,也稱“醫學法學”,是一個法學與醫學交
叉的前沿學科專業方向。作為一門新型專業,各高校
在醫事法學專業建設方面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 首
先。專業目標歸屬多樣。醫事法學專業在教育部學科
專業委員會備案的確切名稱是“法學(醫事法律方
向)”,但在開設類似專業的各高校,專業名稱除“醫事
法學”①外,還有公共事業管理(醫事法律方向),②臨
床醫學(醫事法學)③等。其次,學制并不統一,較多的
為4年制本科,還有5年、6年制的。第三,課程設置上
也有區別。在法學知識領域,有的要求完成國家教育
部規定的全部14門法學核心課程和近10門法學基礎
課程的理論學習,而有的縮減了國際法、國際私法、國
際經濟法學的相關內容;在醫學知識領域。有的除要求
學生系統學習解剖學、病理學、藥理學、內科學、外科學
等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課程外,還根據學校的醫學專業
特點,開設了中醫藥學、藥學等課程。當然。在各高校
的醫學法學專業建設中還是形成了一些共識.存在著
一些共同點。比如,學生在校期間。都經歷新型的雙學
科教育過程,即系統學習法學與醫學兩大學科的知識,
并分別在法律實踐部門、醫療實踐部門進行法律專業
實習和醫學臨床實踐的訓練。更重要的,在此專業的
培養目標上,不管是表述為“培養具有醫學理論和實踐
經驗的法學專業人才”。還是培養“既系統學習法學知
識,同時按照臨床醫生的培養規劃進行醫學專業教學
的高級專門人才”,但基本目標都是培養既懂醫學又懂
法律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因此。謹慎而仔細地分析這
類“醫法皆通”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場,或能對我們
的專業人才培養起到導向作用。
一
、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方市場分析
近年來醫療糾紛日益增多,已成為社會矛盾突出
的熱點之一。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 患者的維權
意識逐漸增強,但他們通常既無醫學科學知識,又無法
律專業素養,要想在醫療糾紛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
益,必須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此時,醫學法學專業法
律服務工作者就是最佳選擇。由于受過醫學專業訓練,
他能夠較敏銳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無醫學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覺醫療過程中相關行為
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的聯系,他對醫療行為的主觀判
斷通過醫療鑒定機構經法定程序確定下來后.又能隨
之依靠其法律專業知識參加到訴訟中去。因此醫學法
學復合型人才可以成為為患者這類特定主體提供法律
服務的專業律師。
而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 醫療機構內部也需
要醫學法學專業人才。在實踐中,有時醫院不知道哪些
是醫療事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具體應怎樣進行賠
償:更不懂得依法“保護自己”,如及時保存病歷及輸液
器、安瓿等物證。而有的醫療機構則違法實施了篡改病
歷等行為或與患者簽訂了無效的和解協議。當然,目前
有部分醫院已聘請了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姑且不問這
些律師是否具備足夠的醫學專業知識,事實是法律顧
[作者簡介]王曉燕(1973一),女,漢族,江蘇南通人,南通大學法政學院講師,理學學士,法律碩士,主要從事醫事法律、知識產權法
學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東南大學、天津醫科大學。
② 如福建中醫學院、南通大學。
③ 如吉林大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問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參與醫院醫療服務運行的各個
環節。更何況,有不少醫院出于維護醫院聲譽考慮,把
發生醫療糾紛視為醫院內部的“隱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師頻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畢竟與患者身
份不同,醫療機構不是偶發性地涉及醫療糾紛,可以臨
時性地尋求醫學法學專業律師的幫助;醫療機構作為
專門提供醫療 衛生服務的部門會經常性地遭遇各種各
樣或大或小的醫療糾紛。因此,為依法行醫,積極預防
和妥善處理醫療矛盾與糾紛,要求醫療機構內部要專
門配備有此類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參與醫療機構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務.并在突發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師解
決糾紛或單獨解決糾紛。
這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這類復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現實的需方?隨著醫患雙
方法律意識的增強,特別20__年9月1日《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實施以來,醫療糾紛訴訟案件急劇增加。眾
所周知,醫療糾紛涉及極為專業的醫學科學知識,這似
乎對審判機關、審判人員提出了新的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這類醫學法學復合人才作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科技的發
展.越來越多的案件涉及極為專業的知識領域,如專利
侵權、電子商務、環境污染,當然也包括醫療糾紛。如
果每涉及一類專業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這一類專
業知識的法官,那顯然是不現實的,也超越了法官作為
“法律判斷者”的職業要求。相反觀點可能認為醫學法
學專業人才也接受了法律專業教育。具備了成為法官
的基本素質,他同時又具備了醫學專業知識,這不是錦
上添花嗎?問題是,將這一類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經過
通常的錄取選拔程序)作為普通法官使用,這就完全沒
有發揮他們作為復合型人才的優勢:而作為專門審理
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的話,現實情況是,醫療糾紛訴訟
雖數量不少,但也只是眾多案件類型的一種,專為人身
損害的這種類型的案件審理設立審判庭,配置專門的
審判人員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經濟的,因為這類案
件涉及的醫學方面的事實認定可以由醫學專家組成的
鑒定委員會進行.法官只需對這樣的專業鑒定結論作
證據學上的審查判斷就可以了(雖然在現階段,醫療事
故的鑒定體制還需完善,以使得鑒定結論在實體上更
符合科學性)。因此,審判機構不會也不應對醫學法學
復合型人才產生需求。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和醫療衛生體制改
革的深入,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藥品執法監督和醫療糾
紛調處機關需要大量既懂醫學又通法學的復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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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這些機關、部門與人民法院不同,它們以處理醫療
衛生及相關事務為日常的工作職能,因此,雖然如遇有
醫學專業問題可能仍然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相
關技術檢測部門等進行判斷,但是從制度建設、長效管
理的角度。一個掌握醫學專業知識的“內行”比起毫無
醫學教育背景的單純的“外行”,其行政執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質量顯然會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醫學法學專業進行的是雙學科的教學
模式.對這類人才的需求也大多產生于那些經常性地
既涉醫又涉法的領域。同時,實踐中,醫學法學專業人
才還可能由于其法律專業素質技能符合各級審判機構
錄用的標準而獲準從事專門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過
了國家司法考試可以開展律師執業活動而從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訴訟與非訴活動,或者因通過了國家
公務員的選拔考試而成為一個與醫事活動無關的國家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成為某一個企業(可能是一
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銷企業,也可能與“醫”毫無關
聯)的行政管理、營銷人員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這些情況下其醫學教育知識大多被忽略,這部分
專業知識被浪費或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甚至對有些職
業領域。其法律專業知識都無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說,以上醫學法學復合型
人才與涉醫又涉法的職業領域存在雙向的最優選擇關
系,與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醫的職業領域還存在
次優的選擇關系,那么。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根本就無
法進入僅涉醫的職業領域。換言之,醫學法學復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為一名外科醫生或麻醉師。得出這一論斷
有兩點依據。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還是5年制的時
間.在安排了如此齊備的法律科目的教學和實踐環節
后.實在無法培養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養出的
“醫生”;第二,醫生與這社會上其他職業的大眾一樣,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識是必要的,但也僅此而已,接受專
業的法律教育則是不現實也是不必要的,這是社會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當然如果轉而從事非單純醫
生的與法律交叉的行業又另當別論了。對南通大學醫
學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去向及就業意向的調查也支持了
這一論斷:已就業的該專業學生中沒有一人是從事的
醫生職業;該專業的在校學生中也未有一人考慮過畢
業后成為一名醫生。
二、醫學法學專業培養模式中的若干問題
從前文對醫學法學專業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醫學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不應是掌握法律專
業知識的醫學專門人才,而更應著重于培養這樣一種
人才:他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全部必備素質,同時又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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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醫學專業知識。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對醫學法
學專業建設中的若干問題我們也許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關于課程設置問題
司法部規定各政法院校必須開設14門法學類核
心主干課,①這也是醫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對此,
有學者指出,這種課程設置解決了法學本科學生的基
礎性問題,卻與醫學 法學專業學生日后就業的針對性
不強。比如就國際經濟法學的學習來說.畢竟這些專
業的學生畢業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國際經濟領域的法
律實踐或研究工作呢?對此類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
者認為,上述課程是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是每一個法
科學生都必須學習和掌握的。也可以說.這些課程的
學習是培養法律職業專門人才的基礎.也是法律知識
更新的基礎。無論是什么專業的法律人才,這些課程
都是其培養法學思維能力的必經之路,也是培養其職
業技能的必備基石。因此,醫學法學專業(方向)的學
生,也必須安排這些核心主干課程。只是就學習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區別,因此可以在課時和課程安排上
也有所側重。在此基礎上,醫學法學專業(方向)應重
點設置一些特色專業課,如醫事法學、衛生法學、醫療
法律實務等。同時。醫學法學專業又應具備相當醫學
專業知識,而既非了解一般的醫學常識,也非精通職業
醫生的全部專業內容。因此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中的
相關重點課程如病理學、藥理學、內科學、外科學、解剖
學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慮到該專業的就業需求很
大一部分來自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因
此也可以考慮開設專業選修課程如公共衛生學、衛生
監督學、衛生事業管理、醫院管理學等。
(二)關于學制問題
可以看出,醫學法學專業方向與民法學、刑法學等
法學的其他專業方向不同。它的學習內容不僅是在原
法學框架內某一個方面的深入與拓展,同時。它跨越了
法學門類。涉及了醫學科學的相當多的內容 如前所
述。該專業學生除要接受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全部14門
法學核心課程和多門法學基礎課程的理論學習外.還
要進行醫學法學的理論與實踐的特殊教育和基礎醫
學、臨床醫學以及與專業技能相關的醫學課程學習.另
增加一些務實的公共課、選修課等等。這么大規模的
課程設置,同時,醫學與法學又都是專業性非常強的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醫學法學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廣又深的教
學任務實在捉襟見肘,恐怕在醫學和法學兩個專業上
都難以深入,學生的理論水平、專業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極具創新性的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思路難免可能淪
為生產“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專業。當
然考慮到醫學法學專業本科教育的目標主要還是面向
職業教育,即對有志于從事醫學法學實務的人進行科
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相關的實踐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夠處理社會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而醫
學法學的精英教育即培養一批研究醫學法學的理論問
題、立法問題和法的適用問題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這
需要更長的時間,可以通過招收5年制醫學本科畢業
生入學通過3年制醫學法學碩士模式進行培養,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筆者認為本科5年學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專業歸屬問題
這里有一個有趣的現象。雖然醫事法學應屬于法
學的一個專業方向,但在各高校。該專業有隸屬于人文
學院(系)、公共事業管理學院(系)的,還有隸屬于臨床
醫學院(系)的,真正隸屬法學院(系)的卻很少,這恐怕
與該專業的最初起源有關。首先是醫療衛生行業對法
律科學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醫學院校或設醫學院的
綜合性大學紛紛開設起此專業。只有這種院校才能充
分保證醫學的教學師資和設備。然而很多此類院校的
法學教學資源卻是相對較為匱乏的,②所以醫學法學
專業這個新生的寶寶只好認養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這種現狀對于專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從前文
所述對該專業的需求情況看,法律職業素質的要求是
基本的,沒有強大的法學教學資源作支撐,該專業會成
為無本之木、無根浮萍。因此,從學科建設的長遠發展
著眼。建議已開設此專業的院校應盡快充實法學師資、
法律專業圖書資料等資源,并將該專業及時落實到“法
學”專業名下;而對新開設此專業的院校,有關主管部
門應嚴格把關,以避免一蜂窩似的重復低水平專業建
設。
應該說,醫學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專業,其發展和建
設的道路還在不斷摸索中,從對該專業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該專業培養模式中的若干問題.應該會為該專
1、法律事務專業就業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服務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部門,從事案件登記、文書送達、協助調查取證、法律文書起草、辦案記錄、案卷整理、登記與保管、司法保衛、基層法律服務、企事業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專業的就業前景不錯,學習法律原理與技術、憲法、刑法原理與實務、民法原理與實務、經濟法概論、行政法原理與實務、訴訟原理、訴訟實務、證據原理與實務、法律論辯、法律文書、調解原理與實務、案例解析、調解業務訓練、法律文書制作、模擬法庭、法律服務綜合實訓、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來源:文章屋網 )
[論文關鍵詞]法律職業教育 發展困境 對策
一、法律職業教育面臨的困境
1 學歷層次難以跨越職業門檻。目前,我國法律職業院校大多數是由原來的政法類成人干部院校轉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類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升格而來。辦學規模、師資力量和軟、硬件設施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國現有的法律職業院校基本上都是專科層次。但令人尷尬的是,法律職業的入門學歷卻是本科學歷。嚴格地說,法律職業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這四類。要從事這四類職業必須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而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最低學歷條件則是本科,這使得法律職業院校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畢業生沒有資格從事法律職業。
2 專業設置不能適應市場需求。受過去統招統分制度的影響,法律職業院校傳統的專業設置大都以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工作需求為根據,學生畢業即使專業不對口也無需擔心就業問題。而現在畢業生不再統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場雙向選擇,這就出現了一個專業設置與市場需求對口銜接的問題。如刑事執行、司法鑒定、法律事務等專業就業面過窄,在就業市場上毫無競爭力,最終很多學生不得不選擇了售貨員、服務員、廣告散發員,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潔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職業院校畢業生學歷層次偏低,無法和同類本科院校畢業生相比。
3 培養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實踐性。理論水平和學術能力不是法律職業院校的主要培養目標,崗位技能和實際工作操作能力是職業院校的培養重點。因此,法律職業院校在人才培養模式上應突出技能性和實踐性。由于傳統培養模式的影響,大多數法律職業院校還沒有完成培養模式的轉變,各專業、各學科教學仍然保持著以課堂教學和理論講授為主的模式,實訓教學和實習實踐不足,工學結合不足,真正具有實踐能力和經驗的雙師型師資不足,教學管理模式改革沒有突破性進展,對學生能力和教師業績的考核指標和方式沒有走出傳統的管理模式。學院領導、教學管理部門、學生管理部門等機構的辦學思想轉變緩慢,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就業市場的變化。因此,各類法律職業院校亟待進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職業院校應對困境的幾種模式
1 助考模式。就業困難是制約法律職業院校發展的第一大難題,學歷層次低、專業就業面窄、生源基礎較差等原因都成為學生就業的障礙,為了解決此類問題,不少法律職業院校開展了各種各樣的助考輔導,甚至抽調專門的師資,組成助考輔導組織,對學生進行輔導。如新生入學后,在學習高職課程的同時接受本科自學考試輔導,以使學生在畢業時能盡快取得一個本科學歷,彌補學歷層次低的缺陷。與此相匹配的還有司法資格考試輔導。只要學生能拿到自學考試的本科學歷證書,就可以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因此在開展本科自考輔導的同時,一些學校還對畢業班的學生進行司法考試輔導,以期學生能通過司法考試取得進入法律職業的資格證書,拓展就業范圍,提高就業層次。除了自學考試外,專接本、專升本考試也是畢業生進一步提高學歷層次的另一途徑,有的學校在學生臨近畢業時對學生進行專接本、專升本考試輔導。為了進一步增強學生的就業競爭力,不少法律職業院校還對學生進行各類技能證書和職業資格證考試輔導,如英語等級證、計算機等級、會計證、報關員證、秘書證等,在畢業班學生中開展公務員考試和政法干警招錄考試輔導等。各類輔導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學生的就業率,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但相關社會助考更具專業性和系統性,學校輔導各類考試的通過率也無法和社會助考機構相比。
2 轉型模式。法律類職業院校目前的轉型有兩種情形:第一種轉型是根據就業市場需求轉為綜合性職業院校:由于法律專業畢業生尤其是高職畢業生就業越來越困難,有的法律高職院校便逐步縮減法律類專業的招生,擴大非法律專業的設置,來適應就業市場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類職業院校為例,從該校2010年的招生專業介紹來看,該校設有8個系共32個專業,其中與法律相關的專業有5個:法律事務、司法助理、法律文秘、應用英語(法律英語方向)、會計(司法會計方向),其他均為非法律專業。這樣一來,招生針對面、生源、就業方向等大大拓寬,一所法律類職業院校實質上已經轉化為一所綜合類職業院校,但學校名稱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業特色標簽也就名存實亡了。另外,法律類職業院校畢業的會計、旅游、外語等專業畢業生,與那些會計學院、旅游學院、外語學院的畢業生相比,既沒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競爭優勢。
第二種轉型是依托部門政策轉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訓機構。此類轉型通常是根據國家或部門的政策指導,學院逐步以培養政法干部或干警試點班為主,同時承擔系統內在職干部的非學歷培訓任務,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漸縮減直至停招。學院的教職工通過轉為公務員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這樣一來,一所法律類高等職業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門培訓機構的轉型。
3 升格模式。在專科學歷難以發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類職業院校開始計劃進一步升格為本科學院或大學,這應該是專科層次法律職業院校最想實施的發展模式。雖然這種升格對學校的軟硬件設施、師資力量、招生數量等各方面要求嚴格,但一旦升格為本科院校,無論招生工作和學生就業都可以發生一個質的變化。因此,不少學校正在為升格而進行著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辦學條件的要求,此種模式恐怕要有很長的路要走,而最終能否如愿也很難說。
三、法律職業教育生存和發展的對策
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職業教育越來越重要,法律職業教育同樣必不可少。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絕大多數畢業生未能達到用人單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職畢業生僅僅是獲得了一個畢業證,既沒有學到法律知識,也沒有任何崗位技能。這與學校辦學理念和人才培養方式有很大關系。只要學校能夠找準自身定位,搞好工學結合,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法律職業教育就會煥發出其勃勃生機。
1 堅持自身定位,明確培養目標。社會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識教育,但更需要職業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國離不開法學家、法官、律師、檢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樣也需要大批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實務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務人員。經濟社會中尚有很多法律職業有待充實,如大型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法務主管和助理,中小企業法務專員,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調解員、法制宣傳員,法院的司法書記官,各級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層次的安保人員等,所有這些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因此,法律職業院校一定要堅持自身的職業教育定位,明確人才培養目標,為經濟社會培養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服務人才是法律職業教育的使命。
2 合理設置專業,改革培養模式。法律專業畢業生不好就業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會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學生所學專業不能適應市場需求,二是學生沒有掌握法律實務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職業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合理地設置相關專業,以適應就業市場的需求,如不少學校通過調研和論證,陸續開設安全保衛、社區管理、公司法務、刑事偵查、社區矯正、法律事務等專業,實踐證明這些專業的就業情況明顯好于傳統法律專業。在人才培養模式方面,同樣應該大膽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訂教學計劃,拋棄傳統的理論講授為主的模式,突出實務技能教學和實習實訓的地位。在學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兩年在校學習實訓,一年的頂崗實習。在教學上,要拋棄課堂教學為主的傳統模式,以開放的教學手段,使學生更多地參與到工作實踐或模擬的工作環境中去,以作為學,學以致用。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一出校門就可以勝任相關崗位工作。在加大實習、實訓力度的同時,還要開放考試、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會實踐為考試、考核的主要途徑,減少書面考試的比重。法律職業院校必須以培養操作型、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專業設置和培養模式要有鮮明的職業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職業教育的市場品牌。
3 建好雙師隊伍,搞好工學結合。學院定位于培養高素質、技能型的法律服務人才,就必須要具備一批具有法律實務實踐經歷、豐富職業經驗的雙師隊伍。雙師是指既具備高校教師的教學能力,又具備相關法律服務實踐經驗的教學隊伍。只有這樣的教師隊伍,才能勝任高素質、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才能脫離傳統的理論講授和課堂教學為主的培養模式,培養學生真正的崗位技能和職業素質。“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建設可以通過鼓勵教師兼職和聘請兼職教師等兩個途徑來實現。鼓勵教師兼職就是學院要創造條件,讓一線教師到各個法律服務部門去兼職鍛煉,豐富其實踐經驗,如做兼職律師、兼職法律顧問、兼職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職人民調解員、兼職陪審員等。聘請兼職教師就是從法律實務部門、法律服務機構或公司企業聘請經驗豐富的專家、優秀工作人員到學校教師授課,承擔學生的實訓指導任務等。“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建設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只有建設好一個理論水平高、實踐經驗足的雙師型師資隊伍,才能保證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成功。
【關鍵詞】就業難 法學本科教育 對策
一 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問題實質分析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法學教育規模空前發展,全國設立法學院系的數量在改革開放30年后增長了100多倍,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根據麥可思研究院的報告,2009~2011年連續三屆本科畢業生半年后就業率最低的專業門類是法學,其中2011屆為86.8%,低于全國本科畢業生就業率(90.2%)。這是否意味著我國法律人才過剩,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已處于飽和狀態?并非如此,我國法治建設剛剛起步,需要大量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尤其是處理涉外法律事務、具有金融、證券、海商等學科綜合知識的法律人才緊缺。中西部地區法律人才缺口很大,每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都提到,法院、檢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中西部地區基層法院、檢察院人才流失嚴重,法官、檢察官隊伍出現斷層。2010年底,我國律師人數達20.4萬,但人均擁有律師的數量只有美國的十分之一,而且地區分布極不均衡,中西部地區律師嚴重短缺。因此,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的實質是結構性失業,是由于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結構不一致造成失業,并非法律人才的絕對過剩。
二 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產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職業要求高
大多數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理想職業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但隨著公務員招考條件提高,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公務員可選的職位越來越少。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前提條件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大中城市法官預備人選要求具有碩研及以上學歷。檢察院、司法局、城管等不少單位的職位招考還要求具有兩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經濟較發達的大中城市,律師行業競爭“白熱化”,律師職業對人的綜合能力要求很高,至少經歷三到五年的艱苦打拼。許多畢業生,尤其是女生,即使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對在高消費、人才云集的城市從事律師職業望而卻步。要想在大中型企業從事法務工作,除了扎實的法律功底,還需具有財稅、票據、貿易等與所在企業業務相關的知識和經驗,剛畢業的法學本科生難以勝任。法律職業“門檻高”,條件苛刻,將大部分應屆法學本科畢業生擋在就業大門之外。
2.高校培養法學本科人才的層次低
改革開放后,國家在短時間內需要大批從事立法、司法、執法及管理社會事務的法律人才。1999年開始大學擴招,各類高校紛紛設置法學院系,許多院校在辦學之初,由思政、哲學教師授課,一人承擔幾門專業課,邊教邊學。受經濟利益驅使創辦法學專業、大批量招生的院校,存在生源質量降低、師資力量不足等問題。對于許多高校而言,四年時間(除去大半年時間找工作,實際不足四年)完成法律職業教育遇到許多難以克服的障礙,包括師資力量、學生學習能力、課程設置、時間安排等。有些高校探索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但短時間內速成、壓縮式地傳授跨學科知識,效果并不理想,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高校大批量培養的法學本科畢業生普遍存在法律職業技能不足、綜合素質低等問題,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在就業中“大量積壓”。
3.法學本科畢業生對職業期望高
大部分法科生希望在畢業后能從事法律職業,或與法律相關的工作,獲得公務員或事業人員編制,有穩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待遇,這是學生選讀法學專業的主要原因。為此,許多畢業生放棄其他就業機會,或者以從事其他工作為過渡,多年堅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機關單位事業編制考試,而且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不愿到中西部基層單位,直到成功為止。而教育部統計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的截止時間是畢業生離校時(七、八月份),統計的只是初次就業率,對于大批準備打就業“持久戰”的法學本科畢業生來說,不能準確、真實地反映其就業情況。麥可思研究院報告的一項數據顯示,2008屆大學畢業生三年后就業滿意度最高的專業門類是法學(44%),高于全國水平(40%)。 例如,2008屆法學專業門類大學生畢業三年后工作與專業相關度為56%,比畢業半年提高了9個百分點,這可能是因為有更多的法學專業畢業生在三年內通過了司法考試,獲得了從事與法學相關工作的資格。 這一數據客觀地反映了法學本科畢業生對職業的追求和就業情況。
三 解決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的對策建議
1.法學本科教育應定位為職業教育
在高等教育大眾化、普及化的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一直存在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學本科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法學本科教育應定位為職業教育,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人才。若將法學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識教育,無異于對大學生進行普法教育,大批量培養低綜合素質、低法律技能的學生,造成“學法之人如過江之鯽,法律文憑賤如糞土”的結果。由于高校沒有給大學生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教育和綜合素質教育資源,法學本科生不得不在畢業后一年、兩年或更長的時間在社會上鍛煉和積累,才能進入法律職業隊伍。少數大學生在畢業時幸運地成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但也需要經過三至四年時間學習和實踐才能勝任工作,這是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在現行高等教育模式下,四年時間培養法律職業人才難以實現,應采取五年期限的標準學制,可借鑒英國法學教育模式,將法學本科教育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首先是基礎教育階段(前三年),講授法律基本原理和人文、經濟、社會學等學科基礎知識,暑假期間安排認識實習和社會實踐,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接著是職業訓練階段(第四年),與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合作,開設法律技能培訓課程,傳授辯論技巧、協商與調解技巧等,培養學生口頭表達能力、訴訟與調解能力、邏輯思辨能力和社會交往等能力。最后是綜合實習階段(第五年),學生到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實習,熟悉法律業務和法律文件。通過改革法學本科教育模式,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對接。
2.培養和提高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就業能力
2003年,教育部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畢業生就業率與招生計劃掛鉤,對就業率明顯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區分情況,原則上要減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調減增幅。畢業生就業率是高校辦學規模、專業及學位點設置、教學質量、領導政績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重要評定依據。為了學校的生存和發展,許多高校的就業指導工作流于形式,重點放在如何促進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忽略了職業規劃的指導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就業指導課采用大班制上課,授課教師主要是院(系)書記、輔導員,大多講理論和政策,促簽約。其實,專業課教師更了解本專業的就業特點和職業發展規劃,能為學生未來就業提供建設性意見。法學專業的就業面相當廣泛,除了報考機關單位公務員、從事律師職業外,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等單位招聘法務人員;公、檢、法機關、司法局、勞動與社保局、民政局、工商、稅務、城管、新聞媒體等部門招聘事業編制、合同工的職員;大學生村官招考;社區工作者招聘等,都面向法學專業畢業生。而且,這些單位招考并不同時進行,畢業生可報考多個單位。法學本科畢業生還可以從事文秘、人力資源、物業管理等工作,在校期間所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同樣派得上用場。
就業能力的培養應從大一開始,指導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特長和能力選擇未來的職業方向,確定奮斗目標,制定職業規劃,督促學生為實現目標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可以實行導師制,在學生入校時就安排專業課教師帶幾名學生,負責指導他們的學習方向和就業規劃,引導學生主動獲取就業信息;還可以與大中型企業合作,選拔綜合能力強的學生,與企業老總建立師徒關系,由企業老總一對一地傳授職業經驗,培養就業能力。實踐證明,這些畢業生往往容易在大中型企業找到合作的工作或實現自主創業,順利走向社會。
3.實現各類高校法學專業的整合與撤并
高校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人才需具備一支既能勝任高校教學科研工作,又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師資隊伍;學生需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目前,我國各類高校法學本科教育質量參差不齊,招生規模大小不等,有必要進行整合與撤并。確定設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法學院(系)維持現有的辦學規模,不設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院校停止法學專業的辦學,原有的任課教師可以轉崗、改行或調到其他院校工作。例如,獨立學院的法學教師調到本部法學院工作。這一改革措施牽涉多方面的利益關系,推行難度大,但卻是整合法學本科教育資源,提升高校法學專業辦學水平的有力舉措,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4.改革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率的統計方法
教育部《意見》將畢業生就業率作為評定高校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不能準確反映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反而引起各種負面效應,包括就業率造假、教學質量和要求下降、就業指導工作流于形式等。因此,應改革現行不合理的畢業生就業率統計方法,由高校委托教育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采取跟蹤統計方式,分階段統計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初次就業、畢業半年、一年、兩年或更長時期的就業情況,包括工作單位、崗位級別、薪酬待遇、用人單位評價等,反饋給教育部門、學校和社會。高校據此有針對性地調整教學方案,合理設置法學專業課程,提高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就業能力。 5.鼓勵法學本科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工作
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法律人才緊缺的情況短期內難以消除,國家和地方政府已加大投入,逐步解決。近年來,隨著中西部地區發展步伐加快,許多大學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工作。高校在就業指導工作中,引導畢業生理性選擇就業地區,鼓勵法學本科畢業生,尤其是來自中西部地區的學生,報考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講明相關優惠政策。組織在校生到中西部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司法實踐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增進了解,促使更多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工作,緩解因法律人才分布不平衡產生的就業壓力。
總之,提高法學本科教育水平,培養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有效解決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問題,實現法律人才的供需平衡,可以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教育部、高校、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企事業單位等的協調與配合。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改革至關重要,培養的法律職業人才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有助于推動我國法治建設進程,才能促進法學本科教育事業的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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