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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獨 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
一、失獨家庭及其養老問題的提出
失獨家庭是指由于獨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殘疾,而父母由于年齡限制等原因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家庭。目前。我國至少有100萬個失獨家庭,并且每年以7.6萬的速度不斷增加。
穆光宗認為:獨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風險家庭,對于失獨家庭來講更是如此。由于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的解體,失獨者面臨一系列的困境。首先,現有養老標準偏低;其次,缺乏專門針對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險制度;再次,現有保障管理存在諸多漏洞。在這些問題中,經濟窘迫是失獨家庭面臨的最嚴峻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專門針對失獨家庭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構建措施
由于諸多風險和困境的存在,我們有必要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強立法,明確失獨家庭養老保險的若干重要問題
政府需要從中央層面立法,高度重視失獨家庭的養老保障工作,加快相關法律的制定。中央可以根據現實環境制定適宜全國統籌實施全國失獨家庭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和整體框架,地方政府再根據中央的基本原則和整體框架結合當地的失獨家庭狀況和經濟能力制定地方的失獨家庭社會保險制度,要從整體把握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方向與原則,明確規定其適用的參保對象、保障標準、資金來源與運用、資金監管等基本內容。
科學地制定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標準,使保險資金一方面要保障失獨家庭的生活,另一方面不能使財政壓力過大而不能承受。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應當盡量拓寬保障范圍,堅持應保盡保的原則,做到計劃生育內的失獨家庭全面覆蓋。
(二)拓寬保險資金來源渠道,確立財政主導的原則
政府應該成為失獨家庭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將失獨群體養老保險所需要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內,使資金來源有可靠的保障。同時,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各項標準也要不斷地進行調整,其原則可以是“個人繳納比例較長時期內穩定不變,領取的保險金穩中有增”。當物價水平變化較快或者較大時,失獨群體可以領取的標準也應該及時調整,以保證失獨家庭養老保險保障的穩定性、持續性和有效性。
除了財政主導失獨群體的社會保險資金來源外,我們可以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例如,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如果超生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這部分資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納入失獨群體的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中來,為失獨群體提供經濟保障。另外,也可以讓社會力量,讓全社會認識、了解和關心失獨群體,讓他們,動員他們為失獨群體捐助,為失獨家庭提供經濟幫助。
(三)保險資金主要運用于失獨家庭的全部養老需要
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金,將用于保障失獨家庭全部養老保障需求。首先,需要滿足失獨家庭的養老金需求,這是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基本目的。對于已經參加一般社會養老保險的失獨群體家庭給予一定的補貼和扶助,對于沒有參加一般社會養老保險的失獨家庭且其經濟較為困難的給予較高額度的養老金支持,以保證所有失獨群體可以領取到能夠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的資金,保障失獨群體老年生活基本無憂。其次,需要滿足失獨家庭醫療保險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險的資金需求。目前,對于失獨家庭的醫療保障僅僅是社會醫療保險,沒有其他特殊形式的醫療補助政策,雖然絕大部分的人都參保了社會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是這只能保障普通疾病的醫療保障需求,對于大病尤其是沒有是沒有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其需求的資金數額巨大,對于多數失獨家庭來講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因此,完全有必要將重大疾病納入失獨群體養老保險中來。再次,可以從失獨群體社會養老保險中拿出部分資金出來購買專項商業保險,比如意外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等。當失獨老人出現意外事故,或者出現重大疾病時,可以獲得保險金或者滿足長期護理需求。
(四)嚴格管理保險資金,加強法制監督
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的社會保障形式,建立初期可能會出現宣傳不到位、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基層政府和干部落實不到位等情況。因此,需要完善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及時公布相關政策信息,充分了解失獨群體的需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同時,要嚴格規范各個參與部門的只能分工,使相關工作能夠有序落實。在資金管理方面,要加強財政資金的預算和執行,依法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另外,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該單獨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確保資金及時、安全地使用,還可以聘請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員進行管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形成權責分明、協調一致、高效運作的機制。
三、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失獨家庭、社會和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確保失獨老人老有所養、并有所醫。參加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失獨人員,當其年滿60周歲以后,每年除了可以獲得一般社會養老保險金以外,還可以獲得失獨家庭專項社會養老保險。當前失獨老人獲得重大疾病時,可以獲得普通社會醫療保險無法獲得的醫療保險金,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長期護理。
第二,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中,獨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扶助政策不明晰,沒有專門針對失獨者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對于失獨來說,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解體,而社區養老養老不足、機構養老缺口也大。在這種情況下,構建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
第三,失獨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進社會和諧,增加政府的威信。失獨者完整的家庭結構解體,身心受到嚴重創傷,物質上面臨更大的壓力,此時政府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有利于他們增加對于其他社會成員的信任,促進社會和諧。另外,失獨者響應政府號召,嚴格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現在他們失獨了面臨重大困難,政府給予扶助,有利于維護政府的威信。
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來,各地按照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相繼啟動了大病保險的試點工作。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介紹說,大病保險主要是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國際上有一個通用概念,叫“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以一個家庭的總收入減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為分母,分子是這個家庭一個年度內累計的醫療支出,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就意味著這個家庭發生了災難性的醫療支出,即“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我國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指出,截至今年4月底,全國31個省份均已開展相關的試點工作,其中16個省份全面推開,分別有287個和255個地級以上城市開展了城鎮居民和新農合大病保險工作,覆蓋人口約7億。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基礎上又提高了10個至15個百分點,有效緩解了群眾因大病致貧和返貧的問題。
不過,應當承認,我國大病醫保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在運行中顯現的問題亟須得到解決。尤其是大病醫保要包含更多可能致貧的重大疾病,并提高報銷比例。也就是說,大病保險既要“擴面”更要“提質”。
就病種而言,現行的大病保險制度,保險病種有著嚴格限制,如果不在目錄之列,就不會報銷,而且報銷也有限額即絕對數字限制,比如有些地方規定封頂線為30萬元。雖然說現行的大病醫療的范圍已經擴大了,但還是有一些病,由于沒有列入名錄,被排斥在報銷之外。一些疾病由于醫治難度大、治療費用高,同樣急需大病保險的保障。
實際上,2013年大病保險政策后,國務院醫改辦就特別強調,大病保險制度所指的大病,并不是醫學上的病種概念,以“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標準。以此而論,大病保險,其實應該對應的是費用高,而非疾病大。只有讓大病醫保的范圍擴大化、科學化,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才更加契合大病醫保的政策初衷,這應該是大病保險向縱深發展所需解決的難題。令人欣慰的是,這次國務院已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
“由于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的實際報銷比例大體能達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險,未來城鄉居民的大病醫療費用總體實際報銷比例能超過70%。”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認為,《意見》在確定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時,還提出了兩個要求,一是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的精準性。這是強化大病保險補償機制的提質增效,將有限的大病保險基金用在真正有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公眾十分關注參加大病保險是否還需要繳納費用?負責人表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人,保障范圍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相銜接,參保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繳費負擔。也就是說,個人不再額外繳費,并且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報銷越多。關于大病保險的資金來源,《意見》提到,“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在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過程中,商業保險機構同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意見》規定,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為什么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在前幾年的試點中,逐漸暴露出一些亟須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由于各地試點進展不平衡,部分群眾大病醫療費用的負擔仍然較重。”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說,為解決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家還要求,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則上由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和償付能力。
(一)參保對象。目前,陜西、湖南、寧夏、山西等全國大部分省份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皆實行“全省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農民工無論就業于何種性質單位,都能享受醫療保險。遼寧省沈陽市鑒于大部分農民工已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將參保對象界定為“僅限于在外地注冊在我市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在本市已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招用農民工占本單位用工人數70%以上的個體餐飲和娛樂等服務性行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廣東省深圳市的醫保方案名為《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對象專指“所有企業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工”。鑒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將參保對象擴大到包括牧民在內的“農牧民工”。
(二)繳費辦法。天津、陜西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對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采取用人單位繳納的辦法。僅寧夏回族自治區要求用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對選擇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只有以個人名義參保的才要求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遼寧省大連市保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農民工只享受相關待遇。天津、大連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分別為3.5%和2%。重慶市要求參保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0.1%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農民工個人每月繳納5元作為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費率繳費,要求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深圳市規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8元,勞務工個人繳4元,6元作為門診基金,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作為住院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于調劑”。南京市除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外,要求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4元/人的月標準繳納,用于建立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此費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用人單位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率控制在1%-3%以內”辦法最為普遍,湖南、陜西、安徽、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均采取此辦法。
(三)醫保待遇。目前,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基本為“住院和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建有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可通過大病醫療補助解決。重慶、南京及北京都設置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專戶,為農民工大病醫療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規定,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北京市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數額為5萬元,超過此限額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其余30%由個人承擔。重慶市統籌基金支付限額3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支付限額20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較為狹窄,僅限于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及急診搶救留觀并收轉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在醫保待遇執行上,除深圳市使用專用《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待遇與連續參加勞務工醫療保險時間掛鉤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期間發生費用由社會統籌支付。
(四)基金管理。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和統籌基金利息構成,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支付。在基金結算上,南京、深圳市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并予以補足。寧夏回族自治區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保費有效期和醫療費用分段累加計算等辦法確定,每年公布一次。針對基金安全問題,各地多采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辦法。深圳市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則規定“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五)政策執行方面。《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全國二十幾個省份方案執行情況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多采取直接擴面形式,一定時限能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便可直接進入該體系。對于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求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等制度,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執行。具體而言,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療服務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上海、成都實行的農民工綜合保險較之有較大差異,特別是在醫保運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經辦的傳統做法,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這是一種農民工、企業、政府多方受益的醫保運作模式,在減輕政府負擔的同時,強化了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社會責任。
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脫節。基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帳戶接續不便的特點,目前各地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基本遵循“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原則,保障項目僅限于住院及特殊門診。從推行效果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項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開支,必須與個人繳費基數掛鉤,即農民工必須個人承擔保費,或部分承擔、或全額承擔,現行方案大多采用“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行管理,基金積累難以成為個人帳戶資金劃撥來源。若沒有其它資金來源渠道,全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這種個人賬戶等同于個人存款,以大數法則分攤風險的保險意義將不復存在。即使個人帳戶采用社會共濟原則籌資,在目前工資水平普遍低下的狀況下,無論全額或部分承擔保費都很難調動農民工的參保熱情。基于此類多種原因,目前各地多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有調查數據表明,目前進城農民工平均年齡為28.6歲,從生命周期規律來看,這類青壯年農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當低,而常規疾病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見門診醫療保障。另外,在農民工頻繁流動的環境下,用人單位繳費且只保當期大病,意味著農民工任何工作異動都可能導致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隨時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會保障網之外。
(二)城鎮醫療服務供給與農民工實際需求不匹配。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醫療需求為中心的戶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區域流動農民工已超過1.2億的今天,這種模式表現出明顯的缺陷。正規醫療機構的高額醫療費用與農民工低收入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04年衛生部調研結果顯示,農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選擇城鎮醫療機構就診,73.2%的人采取從藥店買藥或服用自帶存藥的方式。這種事實證明農民工沒有真正享受城鎮醫療服務。
(三)農民工老年醫療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1.2億城市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28.6歲,且流動性頻繁、勞動關系極不穩定。所以目前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很少涉及農民工老年醫保的相關問題。大連、天津、沈陽等很多地區規定:“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當農民工年老后,醫療保險將隨用人單位繳費停止而終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延緩其醫保關系,農民工將重新游離于社會保障網之外。農民工長年從事苦、累、臟、險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擾較城鎮職工更為嚴重,更需要老年醫療保障,尤其在當前農民工逐漸成為城市產業工人主體的形勢下,如不能在農民工年老后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醫療保險待遇,不僅是政府職能的缺失,同時也分裂了勞動者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三、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的建議
(一)建立農民工彈性醫保制度。農民工是個復雜而龐大的群體,城市移民型、回鄉型及城鄉兼業型等類別人群特征各異,同一種醫保制度安排很難滿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據其就業特征及醫療特點制定彈性醫保制度。對城市穩定就業且具有相對固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將其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流動頻繁、收入低下的農民工,基于其經濟能力和其它條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原則開展大病醫療保險,重點保當期住院醫療,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對回鄉務農的農民工,應督促其參加原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農民工,則可按照目前靈活就業人員醫保辦法,以個人名義參加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農民身份的轉變使現行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城鎮醫保制度轉換成為必然,不同醫保制度間的銜接與醫保關系接續需要彈性運作。在制度轉換方面,由現行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可將先前醫保模式連續參保時間折算為城鎮醫保繳費年限,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即按城鎮醫保規定執行相關待遇,也可對此期間醫保保費進行補繳,基數設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稍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補繳后可累計繳費年限,但不能補記補繳期間個人賬戶;在運作模式方面,鑒于農民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可建立相應的賬戶中斷與復效制度,對因失業、短期回鄉或工作變換出現保費中斷未繳的農民工,可保留其醫療關系,經補繳后,保費辦理接續或轉移。這種彈性運作模式可促進當前“保當期、不建個人帳戶”的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全民統一基本醫保制度轉變。
(二)健全農民工醫療服務體系。農民工要獲得公平的醫療社會保障,城鎮醫療機構必須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合理布局。要建立農民工醫療服務雙層結構系統。所謂醫療服務雙層結構系統是一種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大中型綜合醫院為中心的互補型格局,在保障農民工醫療服務的同時將費用減至最低。針對基層醫院和衛生院等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設置特點,可主要進行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同時承擔流動預防保健工作,以低廉價格為農民工提供常規醫療服務;大型綜合醫院主要接診農民工重癥病患,以優質醫療技術保障農民工重大疾病的治療。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低下特點,應盡可能使用低價藥品,在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上執行農民工指定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三)設置農民工退休醫保延續的最低繳費年限。從社會保險運行規律看,繳費期限將影響醫保基金存量,農民工必須連續繳費20~30年后,基金才可應對其退休后的醫療保障問題。因此,從社會公平與福利兼顧出發,農民工退休醫療保障有必要與繳費年限掛鉤,實行權利與義務對等。鑒于目前各地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各異的情況,繳費年限應針對不同醫保模式分類執行。對由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繳費期可折算為城鎮醫保繳費時間,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但補繳期間不補記個人賬戶,退休后醫保待遇與城鎮職工等同;對已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退休解除勞動合同后可根據本人意愿選擇醫保模式。選擇回鄉養老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轉移到原籍農村,或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本人;對選擇城市永久定居農民工,可延續其醫保關系,在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后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退休醫保待遇。此外,從基金積累的穩定角度出發,在繳費年限上,針對農民工繳費基數普遍偏低的情況,應考慮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15年期限的基礎上適當延長。
關鍵詞:大病保險;供給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3-0193-02
一、大病保險的屬性分析
大病保險的屬性,可以從其商品屬性還是社會保險屬性、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來分析。準確把握大病保險屬性,是有效組織生產,達到資源配置最優的前提。因為,當公共產品或具有明顯外部特征的產品通過市場競爭進行生產時,效率就會顯得低下,同時也有失公平。私人產品由公共部門進行生產或銷售時,同樣也會產生效率和公平的問題。
大病保險是商業保險還是社會保險屬性,可從兩者本質特性的區別來分析。從性質來看,大病保險是由政府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從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同商業保險有本質區別;從建立基礎來看,大病保險基金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而不是商業保險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形成保險基金;從參保對象來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都必須辦理大病保險,解決絕大多數勞動者的醫療保障,而不是商業保險的對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解決一部分投保人的醫療費用問題;從資金來源來看,大病補充保險的資金從根本是看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分擔,而不是商業保險的資金只有投保人保費的單一來源。由此,筆者認為,大病保險屬社會保險的范疇,是基本醫療保險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險是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屬性,可從兩者判斷標準來分析。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公共產品或勞務是這樣的產品或勞務,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或勞務的減少,公共產品或勞務與私人產品或勞務具有顯著不同的三個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個別消費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敵對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產品就是私人產品,否則,就為公共產品,而介于二者之間的產品為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或公共產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險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為凡是擁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群眾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險,不存在誰付款誰受益問題,產品的所有權在政府。大病保險也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這是因為某人發生大病,報銷醫療費用,并不影響其他人發生大病后得到醫療費用補償效用。大病保險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因為,誰生病了都可以得到醫療費用的報銷,并不影響其他人醫療消費。大病保險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應,對緩解百姓“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以上分析看來,大病保險完全具有公共產品的三個標準,因此,大病保險屬于公共產品。
二、大病保險經營的路徑選擇
對于公共產品的生產銷售,通過市場競爭進行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免費搭車者”,從而出現休謨的“公共的悲劇”,難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這是市場機制本身不能解決的難題。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險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應,是公共產品。大病保險任由商業保險機構提供,會造成其供給不足,生產效率較低,不能有效體現公平,需政府出面彌補這種“市場缺陷”,因此,大病保險由政府來組織生產和銷售,這正是目前我國大病保險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組織生產銷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親自來生產和銷售,有些產品,比如國防、警察等,必須由政府生產銷售,但有些產品,象深圳試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產品標準、價格等,委托給商業企業進行生產銷售,政府購買產品和服務。這樣,我國大病保險供給方式采取了,由社保、衛生機構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補償標準、服務內容、價格等,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生產銷售。
政府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之間體現的是委托關系。委托的執行會出現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大病保險主要會產生道德風險。對于受托方(商業保險公司)來說,他必須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賠工作,不能對客戶的風險進行逆選擇,但商業保險公司由于其商業性質,有可能在經營過程中,過分考慮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規定生產銷售,出現合理賠款不賠、服務不佳、經營不好就甩給別的保險公司經營等問題。大病保險是一項民生工程,辦得好壞牽涉到社會的穩定,民族整體身體素質的提高及經濟的發展,政府不允許這些問題出現。理論上講,在信息完全對稱的條件下,政府不需出臺政策,只要價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險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場的條件下,政府不能觀察到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險公司易產生道德風險,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勵懲罰措施,對經營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險公司要有市場退出機制。正是這樣的原因,政府應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對稱出現的道德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大病保險屬于公共產品,但為了用好有限的醫療保險資源,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政府部門自己不親自經營。但大病保險也不能由商業保險機構單獨經營,因為不能體現公平。因此,我們采用了委托生產的經營模式,這樣能兼顧公平和效率。
三、大病保險經營中應注意的問題
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種經營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運轉的政府主導問題。大病保險是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公共產品,是基本醫療保險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開展大病保險要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政府應在考慮當地人口分布、醫療價格上漲、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后,統籌制定籌資的方式、補償的程度、服務的標準、產品的價格等,使大病保險市場適度競爭,不斷提高商業保險機構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率。
(二)經營的可持續問題。商業保險機構的經營要體現穩定性、可持續性,這集中體現在產品的定價上面。政府要根據服務的內容,在合理確定產品價值的基礎上,使市場價格在價值上下合理波動。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合同期限可以3―5年。政府要制定科學的籌資水平,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依法進行招標。讓商業保險機構在補償經營成本后,除了能獲得社會平均利潤外,還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負擔,實現互助共濟,可持續發展。
(三)有效管控醫療風險問題。經營大病保險業務主要風險是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醫療供給方的誘導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對于醫療風險管控,首先要建立聯合辦公機制。從專業上來講,社保機構專業人員充足,從事醫療保險風險控制多年,有較高的專業技術力量和較為豐富的經驗;從市場角度來說,社保機構掌握醫院的大部分病源,風險控制措施影響力大;從社會影響方面來說,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更為方便。保險機構在政府主導下,將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險機構市場化的靈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勵機制及專業經辦能力相結合,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利益機制,充分調動社保機構風險控制積極性,利用社保平臺進行風險控制。其次要開展醫院巡查及醫療行為監控工作。選派專職醫保審核醫生,針對醫療保險費用產生的過程進行全方面審查、稽核,并聯合醫保局相關人員對各等級國有醫院、民營醫院實地審核病歷等。審核醫生通過專業化醫學知識,將高收費、分解收費等不合理醫療費用清單及審核結果反饋至當地醫保局及定點醫院管理部門,商榷后形成最終扣款結算數據,對于情節嚴重的醫療機構將暫停或取消其定點報銷資格。再次要推行付費總額控制。在加強對醫院監督檢查的基礎上,推行付費總額控制,利用利益激勵機制調動醫院降低醫療成本的積極性,減少醫療供給方的誘導需求。
一、關于國外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研究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都有針對未成年人的醫療保險制度。例如,發達國家有美國、德國、日本和俄羅斯等,欠發達國家有印度、泰國、越南和古巴等,我們可以從中汲取一些經驗來發展我國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事業。
1.發達國家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模式。
美國未成年人的社會醫療保險包括Medicaid(醫療救助計劃)和SCHIP(聯邦未成年醫療保險計劃),聯邦政府或者州政府是這兩個計劃的主導者。醫療救助計劃是政府對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的醫療福利。針對未成年人來說,主要向貧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醫療保險。家庭收入低于美國聯邦貧困線133%的6歲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家庭收入低于美國聯邦貧困線100%的6歲~19歲未成年人可參加這個計劃。其經費60%來自聯邦政府,40%來自州政府。而聯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計劃是在1965年的醫療救助計劃和醫療照顧計劃之后,在社會醫療覆蓋范圍方面取得的最大進展。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家庭兒童提供醫療保險。其參保條件為:年齡在19周歲以下、不符合醫療救助計劃的準入條件、沒有任何其他的保險、家庭收入低于美國聯邦貧困線2倍的未成年人。聯邦未成年醫療保險計劃實施以后,參加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人數逐年增長,美國低收入家庭沒有醫療保險的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有了明顯下降。為了鼓勵各州積極參與聯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計劃,聯邦政府給予了很高的配套資金支持。聯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計劃的實施使得參保未成年人的數量逐年增長,但卻對商業保險有一定的排擠和替代。
根據德國《社會法典》第五卷“家庭保險”中的規定,按照參保人群的性質,法定醫療保險分為義務參保、自愿參保和家庭保險參保三大類。其中,家庭保險參保遵循“免費聯動保險”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家庭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雇員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其家庭成員也可以享受同樣的醫療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可以免費參保。所有在德國讀書的大學生和實習生也要強制性的參加義務醫療保險,學生必須參加醫療保險才能在德國大學注冊,可以在公立或者私立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用由德國政府做統一規定。近年來,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入不敷出,新的醫療改革方案已經從2007年4月開始實施。該方案提高了公司和個人繳納的保費額度,也提高了對醫療保險的補貼,這些補貼主要被用在了未成年青少年醫療保險的補貼上。
日本的青少年未成年醫療保險屬于國民健康保險的一個部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參加了國民健康保險或社會保險,則未成年人無需另外繳納保險金。在執行上,對有固定收入的國民根據收入的不同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國家根據劃分的等級向國民收繳健康保險費。國民和其所在的單位各承擔50%的保險費,每月向醫療保險機構繳納保費。一般情況下,就醫者只承擔發生的醫療費用的30%,其余的70%由保險機構來支付。對于學齡前(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進行登記,就可以享受免費醫療服務。針對未成年青少年的問題,一些自治體還制定了輔助條例來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水平。
根據《俄羅斯聯邦公民醫療保險法》,俄羅斯政府向所有的國民提供免費的義務醫療保險。針對未成年的保險主要包括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每個未成年人都可以憑借獲得的保險單免費接受相應的醫療服務。
2.發展中國家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模式
印度《憲法》規定,所有國民都享有免費的醫療,而且待遇非常高。
所有去印度政府醫院看病的病人,不論貧困與否,不論是否具有印度國籍都一樣免費,免費項目包括很多,急診搶救、掛號費、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甚至包括住院病人的伙食費。印度政府建立了遍布城鄉的三級醫療服務體系,全國醫療服務網絡中60%是公立醫療機構。
2002年4月,泰國開始正式實施“30銖計劃”全民健康保險(UCS),泰國是中低收入發展中國家中為全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保障的國家之一。其主要支付標準是按人頭付費,全民健康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稅收,公務員、僧侶、國有企業職工、12歲以下的未成年、60歲以上老人、窮人和殘疾人,實行免費醫療。
越南從1995年規定,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免費醫療,其資金來源于公共財政,由衛生部負責,每個未成年人的免費醫療費用大致為3美元。對6歲及6歲以上的學生未成年人,由附屬于衛生部的越南醫療保險公司負責實施學校醫療服務,建設校園醫療服務,增加預防性醫學服務常識,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衛生條件。一些省市還拿出財政收入的10%給無力負擔保險費的孩子作為入保費。
古巴政府為未成年人提供了質量較高的免費醫療,家長不需要為孩子購買任何的醫療保險,古巴的各個社區醫院和中心大醫院都設立有兒科,看病比較容易。實際操作中,古巴政府關注未成年青少年的行為從嬰兒在母體中發育就開始了。古巴政府不斷加大《母嬰計劃》的實施力度,《母嬰計劃》主要是為了減少嬰兒和產婦的死亡率,降低他們的發病率,提高兩類群體的生活水平。為了保證母嬰的健康,高風險孕婦可以免費住進古巴政府專門設置的“孕婦之家”,享受全天的醫護照顧。嬰兒出生以后,城鄉嬰兒要接種免費的13種疫苗,以保證新生兒健康。
從上述的介紹中可以看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國家都作為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主要責任承擔者。在醫療待遇方面,一般是免費就醫或者是繳納較少的保險費用,但各個國家的覆蓋范圍和入保條件有所不同。雖然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各不相同,保障待遇和財政補貼比例也不相同,但都把未成年人醫療保險作為一個重要的部分納入到了醫療保障體系當中。
二、我國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的現狀
我國已經有一些大城市開始重視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在現有的城鎮未成年人醫療保險中存在著兩種形式: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制定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兩種形式具有較高的政策穩定性和普及程度。目前,我國實施相對獨立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的城市有上海市、蘇州市、深圳市、杭州市、珠海市、紹興市和溫州市等,我們通過搜集、解讀這些城市相關的政策文件,對各市的政策進行了提煉和比較(見表1)。總體看來,我國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有以下幾個特點:
1.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
從出臺政策的地區分布來看,目前,實施較為獨立的城鎮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的城市大多分布在東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在原來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之外,有條件建立較為獨立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提供層次更高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同時,從表1中也可以看出,各個相對獨立的城市之間在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水平上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反映出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2.覆蓋范圍因年齡和戶籍而不同
從覆蓋范圍來看,在以上地區城鎮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中,大多數地區把參保人群限定在本市或市區的中小學生和持有本地戶籍的未成年人,基本覆蓋了大部分城鎮未成年人,但對非本市戶籍的未成年人,杭州和深圳等市通過設定參保條件來限制,而蘇州和上海等市直接把外地戶籍人員排除在制度之外,戶籍制度成為部分未成年人納入當地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障礙。同時,年齡限制主要體現在18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是否也在覆蓋范圍之內。
3.制度設計以保障大病醫療為主要目標
各地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雖然在具體的設計中有所不同,但在制度目標上都保持著高度的一致,即重點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住院和門診大病服務,對平常的門診治療費用和醫藥費用不予保障,不給報銷。一方面,這些年重大疾病在未成年人中的發病率不斷升高,這些高花費的醫療服務對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具有較高的經濟風險;另一方面,在制度實施的初期,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有限,醫療保險制度的社會共濟能力還比較弱,因此制度實施必須有其針對性“,保大病”成為各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的共同特點。
4.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
出于對未成年人群的脆弱性和擴展保險覆蓋范圍的考慮,蘇州、上海和杭州等市的未成年人醫保制度將參保人的家庭繳費部分由父母所在單位進行分攤或直接從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進一步緩解了參保未成年人的家庭經濟負擔,具有一定的福利特點;而且各地未成年人醫保制度都實現了制度范圍內目標人群的全覆蓋。同時,除上海市、紹興市以外,其他城市的未成年人醫保制度都具有強制性。強制性是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特征,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發揮醫療保險的社會共濟和風險共擔的作用,有利于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5.具體的制度方案設計仍較為粗糙
各地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在具體的方案設計中不盡相同,制度的覆蓋范圍、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這一方面是由于各地區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上的不均衡和地方政府對未成年醫療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地在制度方案設計理念上的差異,各地在具體的制度方案設計上仍較為粗糙。以各地起付線規定為例,有些地區未設置單一的起付線,有些只規定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起付線。
三、啟示與思考
通過對國內外現有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模式的分析,不難發現,任何模式都是根據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具體情況做出的選擇,與各個國家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價值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相關。基于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底子薄的考慮,建立起全民免費醫療是不符合國情的。因此,我們可以在低水平醫保的基礎上考慮建立多層次、多途徑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模式。
1.未成年醫療救助
現有的未成年人醫療救助大多依賴于非政府組織,救助的范圍很有限,這就要求國家承擔起未成年人醫療救助的責任。需要醫療救助的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一般都比較貧困,而家里有病人也會導致家庭的貧困,因此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可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配套建設,在進行未成年人醫療救助的同時可以減輕審查管理成本。
2.未成年醫療保險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充分利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互助功能,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方案。從其歷史發展中也可以發現,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在改革前是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一部分,將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中,這種做法也是企業和職工可以接受的。在德國模式中,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保費,國家對于企業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或者是補助,這樣做既分散風險又有利于保障效果。在建立未成年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往往會忽視農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因為家庭貧困交不起保費而把農村未成年人排除在覆蓋范圍之外。關于這點我們可以借鑒泰國的模式,優先考慮未成年人,對特定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實行免費醫療或者提高其待遇水平。
3.社會慈善的發展
慈善事業是一種有益于社會的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的補充。例如,現有的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現階段的兒童醫療慈善組織和個人行為為未成年人醫療事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因此,國家對這些慈善機構在政策和輿論上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