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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將查清以來我國人口在數量、結構、分布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為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設置人口普查小組,分別負責人口普查的領導、組織和具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經費,在保證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和厲行節約的原則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各級人口普查機構要配合各級宣傳部門,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積極做好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為人口普查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各級人口普查領導機構,對人口普查數據質量負責,確保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準確、可靠。
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對象和內容
六、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是2010年11月1日零時。
七、人口普查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戶為單位,在現住地進行登記。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要采集相應信息。
九、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以家庭成員關系為主的人口,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作為一個家庭戶;單身居住獨自生活的,也作為一個家庭戶。
相互之間沒有家庭成員關系,集體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為集體戶。
十、人口普查表分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長表》兩種形式。《普查表長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戶填報;《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戶填報。
十一、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間有死亡人口的戶,同時填報《死亡人口調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各省負責印發。
十四、中國人民現役軍人、文職干部、編內職工及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由軍隊領導機關統一進行普查。在軍隊編內單位服務的編外職工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軍隊營院內的,由軍隊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機構;不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機構負責普查。在軍隊所屬的福利性、保障性企業,子弟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居住的非現役軍人、文職干部和編內職工,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不在上述單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十五、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登記,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機構;在武警部隊營院內居住的家屬、保姆等,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機構。
十六、駐外使、領館人員,各駐外單位人員以及派往國外的專家、職工、勞務人員、留學生(包括公費和自費)、實習生、進修人員等,由其出國前居住的家庭戶或者集體戶申報登記。
十七、依法服刑、被勞教的人,由當地公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進行普查,普查表移交縣、市人口普查辦公室。
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選調和培訓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由普查員承擔,普查指導員負責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原則上每個普查小區配備一名普查員,每個普查區配備一名普查指導員。
十九、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應當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認真負責、能夠勝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員擔任。
二十、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可以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選任,或從社會招聘。
普查員在普查任務完成以前,不得被調動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崗位。
選任和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由普查機構支付。
二十二、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調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工作由縣(市)人口普查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經過培訓并測試合格后,由普查機構發給證件,入戶登記時,必須佩帶。
冒充普查員、普查指導員進行社會人口普查的宣傳和社會動員
二十四、各級人口普查機構要與宣傳部門密切合作,統籌制定宣傳規劃,做好宣傳方案。要大力宣傳《人口普查條例》,深入宣傳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宣傳積極參加人口普查登記,如實申報人口普查項目,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二十五、各級宣傳部門要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在人口普查登記前后,采取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多種形式,廣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傳和社會動員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貼近普查實際,貼近普查各個階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級普查機構要積極協調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大力開展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做好群眾的思想發動工作,廣泛動員社會各階層支持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記前的準備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劃分的普查區域進行。
二十八、普查區、普查小區的劃分堅持地域的原則。以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為基礎劃分普查區。每個普查區,按照一個普查員所能承擔的工作量,劃分成若干個普查小區。各普查小區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疊和遺漏,所有普查小區連接起來,要完整覆蓋全國。
普查小區劃分工作應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機構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進行戶口整頓,并將有關資料提交同級普查機構,供普查登記時參考。
戶口整頓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記以前,普查員、普查指導員要對普查小區的人口和居住情況進行摸底,明確普查登記的地域范圍、繪制普查小區圖、編制普查小區各戶戶主姓名底冊。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記和復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從2010年11月1日開始到11月10日以前結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記的方法,采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普查員應當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項目逐戶逐人詢問清楚,逐項進行填寫,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
普查員調查完一戶,應將填寫的內容,向本戶申報人當面宣讀,進行核對。
三十三、普查登記時,各戶申報人應當根據普查員的詢問如實回答普查內容,不得謊報、瞞報、拒報普查項目。
三十四、各級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動員、支持群眾如實申報人口普查項目,不得授意、指使、強迫群眾不如實申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表和匯總內容;不得對如實申報普查項目的群眾打擊報復;不得以各種形式和借口干擾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記的個體資料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三十六、人口普查機構和各級普查工作人員,對各戶申報的情況,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泄露。嚴禁公開個人和家庭的登記資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為數據處理和綜合匯總使用,人口普查機構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查閱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記結束后,普查指導員應當組織普查員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全面復查,發現差錯,經核實后,予以改正。:
復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復查工作完成后,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事后質量抽查。
質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數據的匯總、和管理
四十、對普查登記的主要數據,先進行快速匯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匯總結果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報送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數據進行審核后,于2011年2月底前公報。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長表》,以普查小區為單位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袋。《死亡人口調查表》以普查區為單位裝入相應的包裝袋。
普查資料在運送過程中,必須妥善包裝,專人護送,保證完整無損。運送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交接手續。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經復查后,由編碼員在編碼指導員的指導下,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集中在縣級進行編碼。
編碼資料經全面復核,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錄入。編碼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資料由人口普查機構負責進行數據處理。錄入采用光電錄入的方式,匯總程序由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下發。
四十四、數據錄入后,原始普查表轉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資料庫保存。
四十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1年9月30日以前將全部匯總結果報送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國人口普查匯總工作。
四十六、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數據資料,包括圖像和個體數據資料,由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匯總數據,不得用于對基層政府的政績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數據追究以往瞞報、漏報的責任。
四十八、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普查匯總資料進行評估和分析研究,編制普查報告書,分別向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其他
四十九、對認真執行本方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十、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由人口普查機構予以批評教育,本人所在單位給與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們共和國統計法》、《人口普查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罰。
五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字,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的資料計算。
臺灣、彭湖、金門、馬祖地區的人口數字,按臺灣當局公布的資料計算。
五十二、少數邊遠、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需采用其他調查方法的,須報請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批準。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普查機構和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介,開展人口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七條 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人口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八條 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普查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人口普查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 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第十二條 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第十三條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人口普查采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戶口整頓工作,并將有關資料提交本級人口普查機構。
第十六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應當劃分普查區,普查區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劃分,每個普查區劃分為若干普查小區。
第十七條 每個普查小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員,負責入戶登記等普查工作。每個普查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督促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也可以直接進行入戶登記。
第十八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第十九條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借調和招聘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志愿者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條 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普查機構應當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并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執行人口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第二十二條 人口普查登記前,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應當繪制普查小區圖,編制普查小區戶主姓名底冊。
第二十三條 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入戶登記時,應當向人口普查對象說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據以及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人口普查對象應當在普查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機構應當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復查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人口普查數據的事后質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并按時上報人口普查資料。
第三十條 人口普查匯總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予以公布。
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人口普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以公報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本行政區域主要人口普查數據,應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準。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開發和應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
第三十三條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五條 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普查方案的;
(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等人員的普查內容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交通極為不便地區的人口普查登記的時間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的資料計算。
臺灣地區的人口數,按照臺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資料計算。
第四十條 為及時掌握人口發展變化情況,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進行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 5月31日《人民日報》)
人口普查10年一次。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對人口普查資料的搜集、數據匯總、資料評價、分析研究、編輯出版等全部過程,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
全國人口普查是由國家來制訂統一的時間節點和統一的方法、項目、調查表,嚴格按照指令依法對全國現有人口普遍地、逐戶逐人地進行一次全項調查登記,數據匯總分析報告,普點是了解各地人口發展變化、性別比例、出生性別比等,全國人口普查屬于國情調查。
(來源:文章屋網 )
一、普查的目的和要求
人口普查是我國最基本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2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來,我國人口在數量、結構、地縣分布、受教育程度、遷移流動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為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對于我縣來說,通過這次人口普查,還可以查清我縣較為突出的流動人口問題、農民工問題、人口老齡化的進展狀況等,為研究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策提供依據,并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二、普查的對象、范圍和規模
普查對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普查規模:22萬左右的家庭戶、集體戶,80萬左右的現有人口加戶籍外出人口,以及萬人左右的死亡人口。
普查區的劃分和設置:普查區域的劃分堅持地域的原則。以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劃分普查區。全縣15個鎮鄉下轄的679個居委會,都各設一個普查區。每個普查區按照一個普查員所能承擔的工作量(原則上按300人左右),劃分成若干個普查小區。各普查小區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疊和遺漏,所有普查小區連接起來,要完全覆蓋全縣。
三、普查標準時間、登記原則和方法
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間是11月1日零時。
人口普查采用按現住地登記的原則。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普查對象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也要登記相應信息。
人口普查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普查登記的方法,采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
四、普查內容和普查組織形式
人口普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戶口登記狀況、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人口普查表分為《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長表》。普查表長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戶填報;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戶填報。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有死亡人口的戶,同時填報《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調查表》。
中國現役軍人及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由軍隊領導機關統一進行普查、匯總。
在軍隊各類單位服務的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軍隊營院內的,由軍隊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縣人口普查辦公室;不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登記,普查表移交縣人口普查辦公室。
在武警部隊各類單位服務的職工、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隊營院內的,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縣人口普查辦公室;不在武警部隊營院內居住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其他各駐外機構人員以及派往境外的專家、職工、勞務人員、留學生(包括公費和自費)、實習生、進修人員等,由其出國前居住的家庭戶或者集體戶申報登記。
依法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包括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當地公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進行普查,普查表移交縣人口普查辦公室。
五、普查需要投入的力量
根據國務院及省、市、縣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每個鎮鄉普查辦平均12名工作人員,每個普查村(居委會)平均配備3名工作人員,每個普查小區至少配備1名普查員,原則上四至五個普查小區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另外縣級還需配備一定數量的對外籍人員調查的專業普查員。
六、普查的工作步驟
人口普查分四個主要工作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從10月至10月底,
歷時1年多。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縣街兩級普查機構;落實普查經費和辦公用房、人員;進行普查綜合試點;開展前期業務調研;制定工作規劃和流程;召開工作會議全面部署普查工作;籌備普查物資;開展普查宣傳動員;編制審核地址碼本;培訓各級業務骨干;選調、培訓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會同公安部門進行戶口整頓;繪制普查地圖;進行清查摸底;進行長表的樣本
抽取;準備普查數據處理的設備及安裝,程序調試,培訓技術人員等。
人口普查全部工作大約用時4年。
七、普查的主要措施
人口普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是一項十分龐大、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全面動員,精心組織,狠抓落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次人口普查的順利進行。
1、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領導重視是搞好人口普查的關鍵。縣、鎮鄉兩級人口普查機構,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工作情況,主動爭取縣政府和街道加強對人口普查工作的具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要把人口普查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列入重點工作,特別是在普查登記階段更應突出工作重點,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及時解決普查中遇到的經費、人員、辦公用房的困難和出現的重大問題。
2、著眼基層,強化各級普查機構。
各個鎮鄉應建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村(居委會)建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組。村(居委會)人口普查領導小組,確定街道主任擔任組長,下設辦公室,分管社會事務工作的分管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選調積極負責、工作認真細致的同志從事調查、編碼、宣傳、綜合、數據處理等工作,組織起一支強有力的工作班子。
3、各方協作,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作用。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各部門的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各部門要按照縣人普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群策群力,步調一致,按照各個部門的工作分工,認真落實好各個階段的各項工作任務,通力合作把人口普查工作做好。
4、廣泛發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
組織各種宣傳力量,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各種宣傳方式,分階段、有計劃地開展宣傳活動,做到家喻戶曉。特別是在10月份,要組織好聲勢浩大的宣傳月活動。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使廣大群眾明白如實申報人口情況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以取得群眾的支持,推動人口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5、拓寬渠道,做好社會力量的動員工作。
人口普查是一項涉及面廣、任務繁重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要充分發揮我們的政治優勢,廣泛調動各種社會資源。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調,要更多地發揮村和社區居委會的作用,從基層村、社區工作者和居民骨干中選調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文化素質高、身體健康、熟悉當地情況的人員參與普查工作。
各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城市或城鄉結合部,選擇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具有當地人口流動典型性特征的一個或兩個相連的村級單位,作為試點調查單位。
二、試點目的
為切實把握人口普查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查準流動人口的辦法和途徑,培養和鍛煉普查隊伍,提高組織管理能力,為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流動人口登記積累經驗,特進行本次試點。
三、調查標準時間
本次試點調查的標準時間為2010年3月15日零時。
四、調查對象
本次試點的調查對象為選中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境外人員。包括兩部分人:一是2010年3月14日晚住本戶的人;二是戶口在本戶,2010年3月14日晚未住本戶的人。調查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五、調查項目
試點采用《江蘇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試點調查表》,分為按戶填報的項目和按人填報的項目。
按戶填報的項目包括:戶編號、戶別、本戶應登記的人數(2010年3月14日晚居住在本戶的人數、戶口在本戶、2010年3月14日晚未居住在本戶的人數)、本戶20*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4日出生人口、本戶20*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4日死亡人口、居住在本戶的*及外籍人數。
按人填的項目包括:姓名、與戶主關系、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性質、戶口登記地、調查時點居住地、離開戶口登記地時間、離開戶口登記地原因、受教育程度、出生。
六、調查的組織實施
(一)調查的組織領導
本次試點,在江蘇省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由各省轄市、試點所在縣(市、區)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試點所在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完成。
各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成立試點調查辦公室,試點調查辦公室人員由省轄市、試點地區的縣(市、區)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試點地區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人員組成。承擔試點任務的各級單位也要成立試點辦公機構或協調小組,負責試點的組織協調工作。試點的鄉(鎮、街道)、居(村)委會和相關單位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試點調查任務。
(二)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選聘和培訓
每個普查小區至少配備1名普查員,原則上4—5個普查小區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選聘工作由試點所在縣(市、區)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試點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
普查指導員、普查員要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可以從本普查區內的駐區單位抽調,從本村(居)民委員會選任,或從社會招聘,包括通過社會動員,招募志愿者;招聘各級各類師生;招聘聯防隊、輔警等公安人員;招聘退休人員;招聘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小區住宅樓管理員;本普查區內的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以及失業人員,等等。
省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培訓各省轄市(包括試點地區所在縣級)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擔任教課任務的業務骨干。各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培訓所有普查員、普查指導員。
(三)試點的宣傳動員
為使試點調查工作順利進行,承擔試點任務的地區要充分利用橫幅、標語、黑板報、畫欄、《致被調查戶的一封信》等多種形式,宣傳流動人口試點工作的意義和要求。要告知調查戶,所有參與調查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都會為他們提供的家庭和個人信息保密,以消除他們的顧慮,如實反映情況。
(四)人口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試點調查辦公室要從相關部門收集、整理人口資料。按照試點調查的村級區域范圍,其中(1)公安部門:提供戶籍人口、流動人口、人戶分離人口,應落未落戶、應銷未銷戶口等人口資料,提供居住的臺灣居民和外籍人員資料。(2)計生部門:提供育齡婦女及生育情況資料。(3)教育部門:提供各級各類在校學生相關資料。(4)外事部門:提供居住在試點村中的外籍人員、港澳人員的相關資料。(5)衛生部門提供嬰幼兒保健資料。(6)物業管理部門可以提供的業主信息、業主入住信息等資料。
(五)普查小區的劃分
省轄市、縣(市、區)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普查小區劃分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完整地域原則,將普查區劃分為若干個普查小區。
1、劃分普查小區時,必須在本普查區地域范圍內進行,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蓋本普查區。
2、普查小區應是一個完整、封閉的區域。邊界線必須是一條首尾相接的連續、不交叉的封閉曲線。各普查小區不能重疊,也不能遺漏,所有普查小區合起來應該恰好完整覆蓋整個普查區。
3、普查小區地域劃分要盡可能結合完整的行政管轄區域要求,以便于明確責任分工。
4、普查小區盡可能不對獨立建筑物或獨立院落進行拆分。對個別大型居民樓居住人口過多的,在保證分工明確不重不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增加普查員的方式進行登記。
5、普查小區邊界要盡可能以明顯的地物作為標志(街道、公路、河流等),以便于明確小區范圍、明確責任分工。
6、普查小區的大小要考慮普查員能夠承擔的普查登記工作量(現有人口與戶籍外出人口數量和路途遠近等因素),普查小區的規模大小一般掌握在80個住房單元左右。在此前提下,對相對完整的村(居)民小組可以劃分為獨立的普查小區。
7、對劃分的普查小區按照自東向西、自南向北的順序依次排序、編號,按照序號分別命名為“第XX普查小區”,并按照序號賦予相應的兩位地址代碼。
(六)試點摸底工作
各省轄市及試點所在縣(市、區)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摸底工作。摸底工作中,普查指導員、普查員要對抽中的普查小區進行全面掃描,逐房逐戶訪查,繪制《普查小區地圖》,編制《戶主姓名底冊》、《流動人口摸底表》,預約正式登記時間及采取的調查方式。
(七)入戶登記、復查工作
本次試點,采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做到戶不漏人、人不漏項。入戶登記時間為2010年3月15日至21日。普查員應當按照調查表的項目逐戶逐人詢問清楚,逐項填寫,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普查員每調查完一戶,應將填寫內容向本戶申報人當面宣讀,進行核對。
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普查指導員要及時組織普查員對登記工作質量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工作采取自查、互查、議查等方式進行,對相關情況要進行重點核查。
(八)試點調查表編碼
試點調查表的編碼工作在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在調查登記結束和復查、邏輯審查無誤后進行。
1、非專項編碼,由普查員負責,根據試點普查表中圈定項、填數項、排序項、混合項的實際填報情況進行編碼。
2、專項編碼,在非專項編碼完成后,由縣(市、區)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組織進行。
本次試點中的專項編碼僅涉及地址代碼。地址碼分為六級,共14位代碼:
第一級:省、自治區、直轄市,2位碼;
第二級:地(市),2位碼;
第三級:縣(市、區),2位碼;
第四級:鄉(鎮、街道),3位碼;
第五級:村(居)委會,3位碼;
第六級:普查小區,2位碼。
(九)試點普查表的管理
現場登記、復查工作結束后,試點普查表以普查小區為單位分別裝入包裝袋。試點普查表由各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妥善保管。
(十)數據處理
省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數據處理程序的開發,各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數據的錄入、審核、匯總工作。
(十一)物資準備
本次試點的調查表、摸底表、普查員用品、普查員工作手冊、一封信等調查物資由省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其他調查所需物資由各省轄市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七、試點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