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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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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建設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第1篇

      1.高校教育管理權利定性模糊,主體地位不明

      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的基本問題,是處理和解決高等教育管理各類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由于我國法制發展起步較晚,教育體制改革仍在進行之中,教育關系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當前我國教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責任的不明和混亂。同時,高等學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明顯與當前教育體制改革,國辦教育向社會化教育體制轉變,政府簡政放權擴大高校自主辦學權利的方針政策相背離。也正是這種混亂和模糊直接導致了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界限不清,給教育管理帶來困難。

      2.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缺失

      沒有保障的權利就是無權利。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明顯缺失注定了公民對受教育權利享有的不充分性。首先,《教育法》第42條受教育者享有權利第四項規定:“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處分行為的不可訴性,實際上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司法保護權利。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教育管理爭議申訴適用的法律規定。此外,申訴受理機關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高等學校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系,由其作為申訴裁決機關有悖于裁決的公正性,是嚴重違背法治公正的。

      3.高校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失范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守則、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失范和其中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校可以制定教學管理和學生行為管理的實施細則,但《教育法》及相關的法律卻沒有對高等學校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原則、權限、程序、備案檢查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從而為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的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敞開了大門。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了受教育者不可能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產生質疑。同時,時間上的時效延續,又使這些規范成為教育管理不可辯駁的管理依據。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法制化水平的提高,高等學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的必然沖突就成為教育管理引發爭議的另一原因。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1.教育理念的法制化

      對人的尊重首先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學校教育是對人的教育,必須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礎。應該明確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性質,完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現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法律性質的規定存在模糊,教育管理者責任的確認存在因難,這是當前困擾教育法治的重要制約因素。在當前的情勢下,實際上就是要在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行政授權、教育民事權利能力和自成一類特殊法律權利中做出選擇。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徹底從國辦教育體制下的教育管理制度中解放出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學校必須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自身行為也必須合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尊重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者的首要義務。因此,應當將教育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這才是一種符合時展要求、體現現代法治意識的教育理念。

      2.教育行為的法制化

      首先,在對學生行為的評價上,應堅持以法律的評價為主。如果以道德這樣一個易流動的概念來評價學生的行為,往往失之偏頗。其次,慎重對待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保障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和剝奪。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組織可以隨意分配、處置教育資源,可以對受教育者進行處置。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行為,不是能夠隨意處置的。因此,要健全高等教育管理救濟法律制度,完善高等教育管理責任制度。首先要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利益維護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貫徹司法最終的法治原則。其次要在健全申訴等非訴訟救濟法律制度的同時,結合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性質,確定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司法救濟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制度,完善教育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3.教育制度的法制化

      深入貫徹教育體制改革精神,落實高等學校法人地位,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教育管理,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先、程序公正、比例合理的法治原則,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加強教育法治建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體系,重點解決好以下幾項制度的建設:第一,要建立高等學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制度,確保學校管理依據本身的合法性。第二,要在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健全高等學校教育投資、資金管理法律制度,確保國撥資金的依法、合理使用。第三,要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把督導和評估的結果作為國家對學校進行撥款投資的重要依據,落實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同等法律地位,以適應WTO對我國教育發展的要求。

      4.教育管理中法律素質的培養

      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需要一個良性的學習型社會作為平臺。提高國民素質,也不僅僅是一項政策性的需要,更成為當前構建和諧型社會的迫切需要。公民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行為等各個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用法律手段調節的領域越來越廣泛,要求這些這些專業的學生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要提升學生和學校的法律素養,宜采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的方式。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只有從思想和行為兩個維度進行朔造,當代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才能得到切實提高。再次,應該使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僅僅了解書本上的法律知識還不夠,需要給成人教育對象進行一些實際應用能力方面的培養。分析綜合能力。要逐漸掌握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和綜合,才能做出一個適當的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規范的判斷。最后,還需要培養邏輯推理能力。人們在思維時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思維規則,否則,其結論會是錯誤的。法律條文的運用須以正確的判斷為前提,特別是當案件撲朔迷離,難辨真偽時,一個人的邏輯思維能力就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5.正確處理法與政策的關系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第2篇

      摘要: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且能充分發揮效力的期貨市場法律制度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此,一方面需要學習和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需要總結十多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本文旨在通過比較和總結,提出對我國期貨市場法制建設的有益建議。

      關鍵詞:期貨市場  期貨法  法律制度

      一、其他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當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時,美國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期貨交易的法令,這些市場僅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規則。由于長期缺乏監督管理,一度導致市場局面混亂,囤積現貨、炒作期貨價格、非法交易及欺詐等事件層出不窮,于是美國政府1916年通過《棉花期貨法》試圖改善市場環境,但該法僅就棉花等級加以規范,對期貨交易行為未作規定。

      1921年,第一個涉及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法》應運而i,但1922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確定該法案的個別條款因賦稅問題而被宣布為違憲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訂并改名為《谷物期貨法》,以管理當時境內九家期貨交易所。《谷物期貨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頒布,這也是美國期貨交易法正式存存的開始,該法要求所有期貨交易應在規范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應公開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場壟斷的數量。所以該法最終還是約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盤及經濟蕭條等事件的影響,以及為與1933年、1934年證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被修訂為《商品期貨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問題多次進行小規模修改。進入70年代以來,美國的期貨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會根據新的市場條件,對1936年《商品交易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將新法規定名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1983年被修改為《期貨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為《商品期貨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貨交易法》在修改中較多的引入了一《期貨交易實踐法》的草案內容,所以又稱為《期貨交易實踐法》。此外,鑒于當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理規范煩瑣、缺乏彈性,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喪失海外交易和柜臺市場業務的競爭優勢,美國于1998年開始修訂《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該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過,其又被稱為~2000年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定義仍為《期貨交易法》。

      (二)臺灣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臺灣期貨業的發展,特別體現了臺灣對待市場開放的態度。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期貨市場的發展順序相反,臺灣先開放外國期貨市場的交易,再設立本地的期貨市場。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貨交易法”正式開始實施,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通道,臺灣的期貨交易進入了一個新局面,但島內期貨市場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籌設卻遲遲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和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分別推出”摩根·斯坦利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和”道·瓊斯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在這種彤勢下,臺灣期貨市場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繼1993年臺灣”境外期貨交易法”通過生效后,規范島內外期貨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貨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調整期貨經紀商行為的”境外期貨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隨后開始進行境內期貨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預示著臺灣期貨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規模,而且也有助于島內期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運作,同時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臺灣這種獨特的經驗,對于大陸期貨市場的開放和發展,有很大參考借鑒意義。為保障證券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臺灣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并于20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香港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香港政府一貫采取不十預的經濟政策,基于這個政策,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對證券及商品i場幾乎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間發生的股災,促使政府開始逐步推行系列監管市場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商品交易所條例》,禁止開設及經營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則上贊同在香港成立一個商品交易所的建議,其后當局制定《商品交易條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對《商品交易條例》進行了適當修改,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商品交易條例》作為政府管理期貨市場的法規,對期貨市場政府監管機構一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義務、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資格和管制以及期貨交易的慣例都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期貨市場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國外及其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演變的啟示

      縱觀國際期貨市場的歷史,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國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較而言,期貨市場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為:1.”先有期貨市場,后有國家立法,先產生期貨市場規則,后在此基礎上產生國家性的法律”。這些國家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產生了期貨市場,進而‘步步的產生了期貨市場的運行規則,當規則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期貨逐漸成為一個產業后,國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國家立法,再依法產生市場,國家法律與期貨市場的規則同步產生。”這種模式的產生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其本國或地區經濟與世界經濟是一體化的,而這些國家與期貨發達國家又處于不同的時區。

      二、我國期貨市場法律發展演變

      在我國,1991年鄭州第一個期貨合約掛牌交易,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的開端,至今已經過10多年風雨歷程。在期貨市場不斷發展的進程中,我國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的期貨法律制度。但期貨市場發展至今,這些”條例”、”辦法”早已不能適應曰新月異的市場現狀,期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為中國期貨市場發展前進的障礙。

      (一)從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針對國內期貨市場的盲目發展、一度失控,1999年國務院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強調規范和整頓,對期貨市場的有與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數年以來,《暫行條例》在實現整頓目的的同時,也限制期貨市場的發展。2007年初,國務院通過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頒布實施,取代《暫示條例》發揮作用,新《條例》分別對期貨交易所的組織架構、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交易規則、期貨業協會的權利義務、期貨監督管理的原則與措施等進行了詳細闡述,很多細則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開放和務實精神,為中國期貨市場的積極穩妥發展奠定了實的制度基礎。存《條例》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將頒布包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期貨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監管細則以配合《條例》的實施,推動我國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二)從最高人民法院1995《會議紀要到2003年規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部分省市法院審理期貨案件座談會,根據當時反映到審判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出了解決的對策,于1995年10月27目了《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這個紀要雖然沒有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但是它的及時對于規范期貨市場秩序、審判大量的期貨交易糾紛、制裁期貨市場巾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期貨糾紛案件的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2003年6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丁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較之《會議紀要》更全面具體,突出體現了嚴格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原則,更加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系原則,進一步確立n場各方都應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民事審判原則,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釋沒有主法(《期貨交易法》)作依據,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較為突ljj,主要表現為:承擔法律責仟的主體表述失當;權利義務與應承擔的責任缺乏必然聯系;權利、責仟失調,有迎公平、公正原則;舉證責任過于籠統、寬泛,為期貨市場法律糾紛埋下了許多伏筆等。

      三、我國期貨市場未來法律展望

      當前規范期貨市場運轉的只有國務院l999制定,并于2007年3月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此后證監會修訂的四個《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方面是效力層次較低、不夠系統:另一方面是這些法規存期貨交易制度構造上也有許多不合理、不科學之處;內容多為基于行業行政管理的內容,關于期貨交易的規定較少。完善我國期貨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貨交易制度,成為當前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根據我幽的國情及借鑒罔外經驗,我國應當建設期貨市場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貨法律體系,刖法律和制度來促進市場的有序運行。針對當前期貨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設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交易雙方的行為,明確各交易主體的責任。由于現行法律體系的零散與混亂,期貨交易行為缺乏統‘的管理規范,同類交易事件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存司法實踐中往往會有爭議,從而增強了期貨交易的不穩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權威性。因此,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必須明確規范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和后果,允分體現jl{i管的處罰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利益。在期貨交易的市場中,最重要的卡體式期貨投資者,其關系若整個期貨市場的命脈。南j規范期貨交易的法律體系沒有構成,期貨交易行為沒有統‘明確的規范,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岡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濟,投資者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長此以往,將打消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喪失對整個期貨市場的信心,這對期貨市場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必須允分重視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兼顧宏觀的經濟利益。期貨市場體現的是一國資本市場的重要部分,其影響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甚至影響一國在國際經濟市場上的地位和發展,所以,期貨市場必須與同際接軌,與國際經濟同步,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期貨品種推出機制卻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其他國家的交易所出現的”中國指數”期貨就危及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與金融安全,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因此,從宏觀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說,制定完善期貨法律制度是勢在必行的。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第3篇

      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

      當前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于人類對自然無度、無序、無底線開發所致。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關鍵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制度進一步轉變人的理念,規范人的行為,界定人的責任。

      1.用法律制度轉變發展理念

      向污染宣戰是我國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但生態文明并不僅僅局限于環境治理和保護,而是要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達到金山銀山與綠水青山的兼得。從價值取向的角度,生態文明摒棄了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注重尊重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理念,注重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目標的兼顧。體現生態文明的法律制度,就是要有效約束人的開發行為,加快發展方式的轉型,盡快實現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綠色發展從人與自然關系角度要求人類在追求物質財富、社會福祉、社會公平的同時,尊重自然、保護自然,主動減少對自然的傷害,在資源環境可承載、資源可更替再生的基礎上實現發展。循環發展從資源利用方式的角度,改變傳統的“資源―產品―廢棄物”單向線性模式,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形成“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反饋循環模式,實現資源高效利用,從而減少污染物,減少對自然的損害。低碳發展是從能源利用角度,最大限度提高能源的生產率,盡可能減少高碳的化石能源使用量,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低碳產業、低碳產品、低碳交通等,在保證發展的同時盡可能減緩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

      2.用法律制度約束開發行為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發展是治國理政的第一要務,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唯GDP導向,投資沖動較大,拆除古跡、毀掉良田、犧牲環境的現象屢有發生,造成自然資產的巨大浪費。部分投資者也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名義,超越法律法規邊界使用環境容量和生態資源,造成了污染的擴散和環境破壞,致使我國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約束日漸趨緊。與傳統的工業文明相比,生態文明更加注重保護與發展的兼顧,更加注重從源頭開始的全過程防控。

      嚴格約束權力和節制資本,有效防范不當開發行為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發展前提。針對違背自然規律、對自然生態造成破壞并最終引致自然災害的盲目開發,超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過度開發,以及切斷自然生態和經濟內在聯系的無序開發,必須加以嚴格約束,特別強化能源消耗總量控制線、耕地保護紅線、水資源總量控制等生態紅線的硬約束作用,把各種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活動都關進包括環保法律法規在內的制度籠子里。

      3.用法律制度強化保護責任

      我國當前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主要責任者是人,而非自然;主要是生產者,而非消費者。因此強調生產者的責任,以更加集約高效的方式實現發展,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法律必須對生產者提出更多、更明確的要求,依靠法律制度促進生產者樹立生態文明理念,主動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在執法過程中,也須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受罰的原則,加大對生產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構成犯罪的生產者,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加快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內容

      推進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需要從戰略視角進行統籌考慮,根據“重點突破、全盤推進”的思路,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各個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1.構建體現生態文明理念的立法體系

      立法是最高層次的頂層設計,完善生態文明立法體系必須與時俱進地推動現有各種法律的生態化調整,優先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地方立法能力建設,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法律支撐。

      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對需要起草、修改的相關法律進行系統梳理,優先制定能源法、天然氣法、應對氣候變化法等相關法律。在適當時候,補充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規定,完善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資源環境問題越來越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與流域性特征,受到行政區界的影響,跨行政區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是當前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薄弱環節。必須加快研究區域、流域環境保護立法的可行性,積極探索區域、流域綜合管理的立法模式,進一步加強地方立法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培訓、開展咨詢、組織專家制定地方立法模板等方式提高地方生態文明立法能力,重點是生態經濟機制、公眾參與機制、公民環境權益保障機制、流域協調機制、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制度、地方環境標準制度等法律機制。

      2.推進適應生態文明要求的司法創新

      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需要司法部門的積極參與,司法保障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在符合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大局的基礎上進行適度的司法創新,通過司法創新,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給予嚴懲,才能進一步維護法律的權威。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促進生態環境案件的受理和公正審判,保證人民群眾的最普惠民生福祉。為了減少和避免地方政府對司法的不當干預,確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人民享受生態產品的權益需要依靠嚴格的法律保障,法律的權威也需要依賴人民的主動參與才能得以有力維護。通過創新和規范生態環境案件的訴訟規則,特別是及時調整案件和受理、舉證責任的分配、因果關系的證明、侵害后果的評估等環節的具體制度,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利用法律,積極、有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更加有效地保障群眾的環境權益,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

      3.探索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執法體制

      嚴格執法是保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高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嚴格執法需要堅持“統一執法”方針,需要進一步改革現行生態和環境監管體制,科學劃定不同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邊界,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的政府責任,完善和落實問責制。設立區域督查派出機構統一行使跨行政區域、跨部門的生態環保執法權,妥善處理執法區劃與行政區劃之間的關系。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第4篇

      醫療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問題,運用法律制度加以規范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我國醫療救助制度的構建已經探索了若干年,國內學者也對該制度的進行了比較深刻的研究,但在法律視野下的制度建設卻鮮有提及,筆者擬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對我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概述

      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城市發展報告No.4》指出,我國目前城市貧困人口約有5000萬人,而且這個數字正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標準的同時,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也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市醫療救助”是指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對無經濟能力但患病的城市貧困人群進行的專項救助制度。醫療救助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是民政部門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為從深層次解決城鎮低收入群體因病致貧和看病難等實際困難而推出的一項新的社會救助制度。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所要救助的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貧困人口,因此,有必要對“城市貧困人口”這一概念加以明確。“城市貧困人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貧困戶,城市貧困是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城鄉人口的遷移和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而產生的。致貧原因主要有:第一,社會經濟因素,即人口基數大、地區發展不平衡、貧富收入差距加大等;第二,社會保障覆蓋低,我國目前由于制度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資金籌集、管理體系的構建等方面還面臨著很大的問題;第三,自身因素,該部分人群普遍受教育水平較低,工資收入低,小病不及時就醫,拖成大病,使得貧困容易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二、法律視野下我國城市醫療救助存在的問題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建立,在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方面,保障了困難人群的最低醫療需求,體現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尊重人權的精神;另一方面,該制度的確立促進了社會和諧。但該制度從實施之日起,就面臨著很多困境和難題,從近些年來的實踐來看,該制度暴露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現從法律的視角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法律不完備

      我國目前既沒有制定統一的《社會救助法》,也沒有《醫療救助條例》,至今我國的城市醫療救助的許多工作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只能依靠相關部門的規定或政策來確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來進行規范各方面的工作,影響了醫療救助實施的效果。同時,一旦在醫療救助過程中發生爭議或出現違法行為,當事人難以從法律層面得到保護和救濟。

      (二)現有立法層次低

      為了應對醫療救助立法上的“空窗期”,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等文件來進行指導,各地方政府也紛紛制定相關的醫療救助的政策。從效力層級上來看,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其規定的內容效力還較低,難以做到全國范圍內的遵守和執行。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則隨意性較多,導致各地的操作實踐大相徑庭。

      (三)醫療救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已有規范性文件在醫療救助制度的構建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其中有些醫療救助法律制度還有待完善,醫療救助的籌資機制、管理機制、運行機制、救助范圍和救助模式等都不夠健全。如各地在醫療救助的實施過程中一般遵行的救助模式是“事后救助”,即患者預先籌集足夠的醫療費用才去醫院看病,治療過程結束后才能到相關機構報銷。這種醫療救助模式使救助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多數發達國家選擇的“事先救助”的模式,即預先確定受助者,在其治療疾病時產生的費用由醫療服務機構同配套機構直接結算,具有受助者事先墊付全額醫療費用、再向醫療服務機構報銷結算的突出優勢,能夠有效防止低收入者因無能力墊付醫療費用而放棄治療、拖延治療、貧困加劇等惡性循環的發生。[1]

      (四)醫療救助的法律監督有待提高

      醫療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在具體構建這一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各地救助標準不一,致使操作實踐的隨意性很大,同樣的救助對象得到的救助程度有著很大的差別,這與我國沒有一套完整的以立法為主導的救助體系有著很大的關系。同樣,對于醫療救助程序進行法律監督更是鮮有談及,沒有明確醫療救助的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尤其是監督機構享有的職權和措施,這使得救助程序的公正、有效等原則大打折扣。國內部分省市對于法律責任進行了說明,對于如何進行問責、如何加大監督都還未細化。

      三、從法律的視角完善我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醫療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發展到今天,已成為當代各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很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國家對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救濟只有通過立法才能加以確定和公之于眾,國家對需要保護的城市弱勢群體給予幫助,更需要法律制度來加以強制性規定、執行和監督。

      從首次提出在我國范圍內建立城市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制度到現今已經過近十年的探索,但我國醫療救助制度仍處于構建初期,采取的是以政策為保障、以行政為推動力量的發展模式,制度的法律化、規范化程序較低。雖然各省市以圍繞醫療救助立法為主干,對救助執行、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及法律責任等都有了一定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的探索實踐,但城市貧困人群的醫療救助仍需進一步完善。筆者綜合國內學者的建議及自身的 思考擬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進程

      在缺乏統一立法的情況下,醫療救助在具體制度乃至運行模式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并呈現出明顯的地方特色和區域色彩,從而不利于統一制度的形成。從各國的立法經驗來看,加快立法是醫療救助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國城市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法律制度的構建主要是國務院下發的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在結合自身省市的實際情況下作出的規定,這兩者的法律效力較低無法進行統一的醫療救助法律制度的構建,并且在實踐活動中的指導也還沒達到應有的效果。因此,推進《社會救助法》的出臺將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內容。為確保貧困人群醫療救助能夠健康、穩定、可持續性的發展,從社會發展的需要來看,要把建立確保衛生事業的發展方向、政府在衛生領域的責任和貧困醫療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肯定下來,這對建設和諧社會具有現實的積極意義。[2]我國目前立法環境已然成熟,亟需一部法律來對城市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制度進行系統性的構建。

      筆者建議,醫療救助應形成以《社會救助法》為統領,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救助管理條例》為主體,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法規、規章為補充的完整法律體系。作為統領作為的《醫療救助法》立法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統籌性,不可能對醫療救助的具體制度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國務院應另行制定《醫療救助管理條例》,就醫療救助的具體制度和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同時,考慮我國地域廣闊、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二)確立醫療救助立法的宗旨與基本原則

      從目前來看,地方政府制定的醫療救助規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是規范醫療救助管理,保障醫療救助制度的安全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運行,而救助對象的權益保障卻被放到相對次要的地位。筆者認為,醫療救助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要鮮明地確立和始終貫徹以人為本的精神,通過立法使弱勢群體的生命健康權益獲得更佳的維護、保障和發展,法律制度設計不僅關注其享有什么權利,還要明確嚴格的法律規定來保障其其他權利不受侵犯以及平等地享有社會權益。

      為了貫徹這一宗旨,醫療救助法律制度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就是要求在醫療救助立法中,強調把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放在首要位置,重視其價值,尊重其作為人的尊嚴,保障其權利,滿足其正當合法的需求。在立法時應圍繞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權利展開設計,尤其是在資金的籌集、管理、補償和管理部門的職責等方面,相關規定應更加明朗。

      (三)完善城市醫療救助法律制度的內容

      各地城市探索醫療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設已有近數年時間,對救助對象、救助程序等環節的構建均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暴露的問題也發人深省。首先,在進行城市貧困人群醫療救助法律制度構建時,應充分考慮到城市救助的特殊性,出臺針對該人群的法律規定,如城市醫療救助構建可以很好地利用社區醫療這一背景,而不是籠統地提出指導。其次,各地在具體操作時應以“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為原則,轉變立法導向的偏離。最后,完善法律監督體系,以法律的視角來保障城市醫療救助在一個正常的軌道上健康地運行。

      (四)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還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城市救助對象中的流浪乞討人員的醫療救助問題,流浪人員由于沒有固定住所,并且沒有有效的身份證件,在對其進行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醫療救助時所產生的費用結算,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等問題都有待解決,這就呼吁專項的城市流浪人群救助制度和城市流浪人員臨時戶口登記制度的出臺。

      法律法規是行為約束和制度施行的強制性力量。城市醫療救助在我國還只是以一種政策來貫徹落實,導致有些救助項目無法可依、無章可循。[3]這種不完善使得在進行城市貧困人群醫療救助的過程中面臨著標準不一、運行制度不穩定等風險。一個國家和諧文明程度高低,很大一部分是看對待社會弱勢群體的態度,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對于城市貧困人群的醫療救助問題不得不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風險;法律顧問制度

      一、背景

      隨著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和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依法治國理念不斷深入人心,全社會對法制化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黨的十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高職院校作為培養專業技能人才的重要主體,理所當然要加強和推進法制化建設,把依法治校的理念與制度落實到院校發展與穩定中。教育部在1999年提出加強教育法制工作的要求,2003年7月又明確提出依法治校的要求。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以教政法〔2012〕9號印發《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對高校在依法治校的各個方面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其中要求要完善依法治校的工作機制,高等學校應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綜合推進依法治校,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人員作為法律顧問,協助學校處理法律事務。學校的法制工作機構或人員在學校的決策、管理過程中要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對學校出臺的有關管理措施、對外簽訂的合同、實施改革方案等,要進行合法性評估、論證。近年來,陜西、吉林、湖北、廣東、四川、山東、河北、遼寧等省的教育廳均發出通知,要求在高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常設法律顧問,有效發揮法律顧問在維護學校法律地位、處理學校與部門或社會的各種法律關系、處理學校與學生或教師的關系、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要求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進學校內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高職院校在改革和發展中面臨的風險、矛盾和挑戰不斷增多,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校的具體行動,也是防范辦學風險、保護師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二、高職院校發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學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1.校園安全事故問題大學生在校期間,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差,在校內外可能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包括:災難事故如溺水傷亡、交通事故、群體踩踏、電器火災等;社會安全事件如打架斗毆、盜竊、勒索搶劫、自殺自殘、犯等,有被動受侵害的情形,也有主動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情形,以及第三人侵入校園實施傷害的情形;公共衛生事件如各類中毒、傳染病等;自身病患事件如個人體質問題在體育鍛煉后發生猝死等。實際中,不管學校是否有過錯,家長都會要求學校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2.實習或外出打工糾紛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教學安排的一個重要環節,實習期間的糾紛已成為法律風險的盲點,如果學生在企業實習過程中受到傷害,按照法律規定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一旦學生出了工傷事故,家長要求學校來買單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還有高校學生在假期或休息時間外出打工,參加社會實踐,在打工單位發生傷害和其他勞資糾紛的,也會向學校提出索賠。3.學生維權問題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的逐漸增強對高職院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學生管理過程中對學生進行處罰、退學、各類獎學金的發放等實體和程序問題存在瑕疵,學生認為存在不公正待遇的,都可能引起學生維權甚至訴訟行為。早在1998年,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生田永因作弊被學校開除,他就對校方提出行政訴訟,這是我國第一起高校學生與母校發生的訴訟案件,之后在全國掀起了一陣“學生狀告母校”的熱潮,1999年北京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2001年武漢王長斌訴武漢理工大學案、2002年廣州武某訴暨南大學案等。這些訴訟多集中于學校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頒發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學生在校期間受過處分而被剝奪了獲取證書的資格。在這陣訴訟熱潮中,學生勝多敗少,學校明顯處于劣勢。4.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問題學校為了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出于安全及規范的考慮,往往會出臺一些管理制度要求學生遵守。據報道,貴州某學院出臺了“十條禁令”,除了包括對酗酒、打架斗毆、考試違紀作弊、賭博等一般違法違紀行為的禁止外,同時還有禁止校外留宿、禁止未婚同居、禁止從事非法陪侍活動等規定。這些規定在獲得部分學生支持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學生的質疑,還有學生把“十條禁令”內容貼在了網上,引發了學生和網友的熱議。針對這些禁令,有人認為校方提出“嚴禁未婚同居”的規定似有違反上位法之嫌,因為在《婚姻法》中只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并沒有禁止大學生未婚同居。諸如此類的問題日益凸顯,這就要求學校在對待此類問題中要審慎,既要做到有效管理又要注重制度的合法性,把好這一關至關重要。

      (二)教職員工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高職院校的所有員工中,教師理所當然是最重要的主體,因為教師的質量直接決定著院校學術水平與教育質量水平,所以教師管理是院校管理的重要環節。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處理決定的合法性直接關系著教師的切身利益,在此領域也發生過多起教師維權的案例。如2003年華中科技大學教師王曉華和鄒柳娟,都因其在職稱評審中未通過,但其認為自己符合高一級別職稱的任職資格,而學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嚴重偏見或相關問題,多次反映未果便向教育部申請行政復議,而后又提起了行政訴訟。2015年湖南大學楊建覺、黃禮攸因未完成合同約定,被學校做出不再續聘的決定,楊黃二位副教授對學校提出質疑,后以“違反法理規定,怠于行使職責”之名起訴教育部。這就要求高校在對待教師較為關心的人事處理、職稱評審、工資保險待遇等問題的解決上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制度建設要合法合理,程序要合法規范。除了教師這一主體外,為了滿足教學及管理的需要,高職院校還聘用了一些教學管理人員、輔導員、外聘教師、實訓教師、司機等,與其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各種勞資糾紛也會應運而生,各類人員可能會由于工資、保險、聘用與解聘等問題與作為用人單位的院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院校也可能會因此類問題被置于矛盾的漩渦之中。

      (三)院校運行發展中的法律風險

      高職院校不但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人才的基本職能,而且還發揮著技術服務、對外培訓、校企合作等其他社會服務的職能。高職院校作為民事主體,更加廣泛深入地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中去,院校在教學開展、物資采購、基礎建設、后勤保障、社會服務等過程中,必然要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同行為及其他各種聯系。一些院校管理人員對合同風險的認識意識不強,認為與對方已是長期合作的伙伴關系,雙方都會嚴格履約,認為簽合同只是走形式,合同的條款也不進行仔細推敲,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有的甚至產生數額較大的違約責任,給院校帶來了較大的風險或損失。以上提及的各種風險和問題都在高職院校發展中可能遇到,當出現類似情況、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時于法有據、于情合理就顯得格外重要。法律顧問的出現有助于解決這些問題,更有助于讓這些問題進入到法律程序。實踐證明,法律顧問制度在構建現代學校制度、提升現代教育治理能力道路上,不可或缺。

      三、構建高職院校法律顧問制度的設想

      (一)機構設置

      高職院校法律顧問制度下,應當設立專門的法律顧問機構,從學院辦公室中獨立出來。法律顧問可以由本校有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教師擔任,也可以通過市場選聘具備條件的專職律師擔任。最終選定的法律顧問要政治素質好、專業素養高、履職能力強、誠信品質優,不但要有高校法律顧問應有的法律知識與素養,而且還應具有高校教育管理的專業知識。

      (二)工作機制

      高職院校應當實行法律顧問聘任制,由符合條件的律師提供應聘資料和說明,經過院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專家進行評審決定后,院校與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聘。聘用合同中應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約定,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工作職責、費用、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方式等條款。法律顧問聯系制度也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完善,應由院辦公室委派專人負責與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工作安排、事務協調和管理,配合法律顧問做好日常法律事務與專項法律事務的處理工作。同時,高職院校應建立法律顧問考核制度,加強對法律顧問的考評和監督,對于不能按合同約定高效完成顧問職責、年度考評不稱職的顧問,應按合同約定解聘。

      (三)職責權限

      學校法律顧問工作應通過各項法律服務的提供,重在對高職院校的法律風險進行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輔以事后法律補救,以此提高院校科學合法決策、合理運用法律處理事務的能力。具體工作如下:

      1.解答法律咨詢

      這是院校法律顧問的常規工作,法律顧問應首先對院校運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向管理層提供必要的日常法律咨詢,分析法律風險,協助提供解決思路或方案。

      2.提供法律意見

      即為院校重大決策行為、簽約履約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或提供法律意見;參與院校重大事務、重要決定行為的風險評估,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協助院校開展依法辦學、規范辦學活動。當學校需要對外開展重大合作業務(比如校企合作、合作辦學等)時,可以讓法律顧問對合作方的主體資質、信用、債權債務等狀況進行專門的法律調查,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同時,對學校參與的一些重大事項,校方可以讓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論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通過法律意見書,學校可以充分認識到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及需要關注的法律要點,并據此作出理性抉擇。而且,校方也可以讓法律顧問參與學生的違紀處理、教職員工的解聘、處分等工作,這些工作涉及到學校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的協調統一,同時實施過程中也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實體或程序上存在瑕疵,都有可能侵犯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學校陷于法律上的被動地位,法律顧問的參與可以確保程序正義、處理合法,維護學校及被處理對象的合法權益。

      3.審查法律文件

      即協助起草、審查院校重大事項合同、項目和重要法律文書;參與審查院校重要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院校的各類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協議,小到規章制度,只要涉及到校方、學生或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都應事先由法律顧問審查、把關,避免留下法律漏洞。法律顧問應參與院校各類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對合同的合法性、完備性、科學性進行審慎審查,跟蹤監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履約中的風險并妥善處理。同時,應當為學校的制度構建提供服務,協助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4.協調處理糾紛

      即參與處理院校的民事、行政等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代表院方參與談判,調解涉及院校的重大糾紛;院校參加訴訟、仲裁等法律活動。如果當院校遭受外界的誤解或毀謗而可能導致聲譽受損或院校的其他合法權益受損時,法律顧問還可以代表學校對外律師聲明或律師函,起到正視聽的良好效果。當院校與外界發生糾紛后,校方著手處理糾紛之前應先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以便掌握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各方責任,必要時可以讓法律顧問從幕后走到前臺,親自參與談判和協調,確保糾紛的依法處理。如果糾紛不可調和地走向了法律途徑的解決,一旦院校涉訴,那么仲裁和訴訟都是專業性極強的司法活動,法律顧問以人的身份參與其中對于維護校方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5.開展普法教育

      即協助學校開展法律知識普及和培訓活動。依法治教的實現,離不開教師的依法執教和學生的遵紀守法、依法維權。教職工和學生在學習、生活及工作中都可能面對各類法律風險,都需要提高法律意識,接受普法教育,而法律顧問無疑是最適合的普法者,他們的日常業務范圍涉及刑事、民事、商事、合同、勞動等各個方面,且與學校聯系密切,又有一定的自由時間,可以根據形勢需要和學校的要求隨時對師生開展靈活多變的專題法制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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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游倬銳,徐桐桐.解構與重構:論高校法律顧問制度的突圍[J].法制博覽,2017(6).

      [3]操武斌.高校法律顧問制度運行模式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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