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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2016年度河北省教育廳項目:“金融扶貧視角下河北省綠色小額信貸發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SQ161095);2016年保定市社科聯項目:“保定市精準扶貧背景下的綠色小額信貸發展策略研究”(項目編號:2016131);2016年度河北省統計科學研究項目:“河北綠色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路徑――基于保定、張家口問卷調查的數據分析”(項目編號:2016HZ19)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4月18日
一、綠色小額信貸相關理論基礎
(一)綠色小額信貸的概念。綠色小額信貸概念的正式確立要追溯到小額信貸和綠色信貸。綠色小額信貸一般意義上是指將扶貧、綠色生態與經濟活動相結合,通過引導小額信貸領域的經濟活動,促使扶貧、綠色生態與信貸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主要包括清潔能源的開發、生產及合理利用。
綠色小額信貸的特征主要包括:(1)兼具綠色信貸和小額信貸的特點;(2)放貸對象主要為農戶;(3)其作用是為了緩解農戶貧困,減少農戶生產、生活中的環境污染。例如,河北省保定市農村地區農戶自家使用光伏發電、發展有機農業等。
(二)外部性與環境外部性經濟學探討。對綠色小額信貸發展障礙的理論基礎,來源于環境外部性。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存在外部性問題。微觀經濟學中,對外部性的描述開始于經濟學家馬歇爾。他首先在他的代表作《經濟學原理》中,提出了“外部經濟”這一概念。馬歇爾將“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做出了區分。而他的弟子庇古(Pigou,A.C.1920,1932)將其理論發揚光大,深入研究,創建了福利經濟學。第一次將外部性引入環境污染問題開始研究。并將外部性進行區分: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第一次向理論界提出了“社會凈邊際產品”和“私人凈邊際產品”二詞。庇古提出,負的外部性是由于私人凈邊際產品大于社會凈邊際產品。正的外部性是由于私人凈邊際產品小于社會凈邊際產品。此時市場失靈,必須借由政府進行干預。可以給予適當的征稅或者罰款(針對負外部性),或者補貼、獎勵等(針對正外部性)。
科斯(Ronald Coase,1960)是外部性理論的又一位集大成者,他從另一個角度闡述了外部性。他認為經濟主體的自身行為可能損害該主體外部的利益。那么通過經濟主體間產權的明晰是可以消除外部性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為零。所以盡管存在市場失靈,但是政府不需要對生產進行介入,只需要明晰各經濟主體之間的產權問題。此時私人交易就能夠自行調節彌補外部性造成的無效率。若交易成本不為零,在產權明晰的同時,國家可以采用一系列制度方法進行管理,使市場中的各類經濟主體降低其交易費用,并達到收益增加,尋求帕里托最優狀態的達成。
通過對庇古和科斯的理論介紹,我們可以把環境污染的治理與保護機制分為兩類。一是按照庇古的理論,由國家或者政府向污染企業提高稅款的征收或者進行罰款。其目的是提高其污染的成本。也就是承認市場調控不是萬能的。目前,很多國家仍然主要采取這種政策來防治環境污染問題;二是通過科斯的理論,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環境資源的產權是足夠明晰的,那么我們仍然可以依賴市場交易來處理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如果制度設計的足夠完善,那么此時污染環境成本的歸屬性也就足夠明確,可以將其從社會負擔的成本轉化為私人負擔(污染經濟主體)承擔的成本。目前國際上的碳排放權交易等制度就是來源于此。科斯的理論又被發展為新制度經濟學學派,然而合理的制度設計是否能夠解決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問題,依賴于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
第一,交易成本是否確實為零。南質登榭隼純矗該種情況不可能發生。而在環境污染問題上的交易成本涉及的更為復雜。除了個人、企業、政府之間,甚至可能上升到了國家之間,例如碳排放權交易。其交易過程中反復談判、協商等必定耗時費力,涉及法律問題等。又或者再涉及到此類問題的法律案件中,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難以拿出直接的證據證明其身體健康的損失或財產損失是由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所導致的。即使在技術上可以證明兩者存在直接的關系,而技術檢驗的費用也可能高到足以讓受害者放棄搜尋這種證據。因此,當談判的邊際成本高于為此而獲取的邊際收益時,討價還價的過程就不會發生,環境污染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也不會實現。
第二,通過制度設計是否能做到產權足夠明晰、自然環境的產權是否容易界定?事實證明在實踐中,明確界定是比較困難的。例如在水污染中,由于河流海洋的流動性,污染方式極有可能不能確定,自然也難以建立明確的產權。在碳排放交易的市場上,雖然環境資源不特定的屬于某個企業,但污染環境的碳排放權卻具有明確的產權。大氣污染中,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負的外部性,達到了保護環境的目的。但仍然需要準確確定經濟主體的碳排放數量。
二、綠色小額信貸供給主體缺位――以河北省保定市為例
河北省在東部地區GDP較低,環境污染和要求經濟發展的沖突也一直存在。在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國家戰略下,河北省經濟發展嚴重落后于北京、天津,承接了北京部分重工業等高污染產業。但近年,京津冀地區污染問題嚴重,尤其是霧霾治理成為了京津冀人民關注的重中之重。保定市位于連接京津冀的核心地位,經濟發展不平衡,環保和扶貧成為保定市政府近年追求的重要目標。
截至2015年末,保定市共有銀行業金融機構49家,其中政策及國有銀行6家,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5,113億元,比年初增長9.9%,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2,432億元,比年初增長14.6%;全市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72.86億元,比年初減少9.43億元。
筆者為了解綠色小額信貸在該地區的開展實施情況,對三類金融機構進行了對比研究,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小額信貸公司。在研究的過程中,針對綠色小額信貸,各金融機構并未有專門的統計口徑。所以筆者從綠色信貸和小額信貸、金融扶貧與綠色金融的角度入手,分析其開展情況。
(一)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綠色信貸有所開展,小額較難體現。商業銀行為以盈利性為目標的法人企業,盡管近年對銀行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有所發展,但污染的負外部性難以解除影響。商業銀行多以綠色信貸的形式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由于綠色小額信貸多為面向個人,且風險較大,還款來源不穩定,商業銀行較少涉及。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中國工商銀行響應國家、人行和銀監會號召,在綠色信貸的執行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在政策制定方面,2008年工商銀行開始實行“一票否決”。主要針對高污染的“兩高”項目。2009年,在貸款審批環節的授信評價體系中開始加入節能減排標準。2012年,中國工商銀行按照銀監會《綠色信貸指引》的要求,制定并出版《綠色信貸政策》。在綠色信貸開展中考慮行業尤其是重點行業的相關環保指標,其中將核心重點指標建立體系。印發《關于加強防控重金屬排放企業信貸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視對重金屬排放企業的信貸風險防控和信貸風險管理,列出了重金屬排放企業的范圍。在中國工商銀行內部,建立綠色信貸問責機制,對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加入綠色信貸部分,對分支行進行按時考評,同時對因此發生風險損失的追究相關領導員工的責任。2015年,中國工商銀行在以往基礎上繼續完善了《綠色信貸發展戰略》。(表1)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定分行是保定地區唯一的政策性銀行,是國家就專門領域設置的金融機構,發放低息的補貼性貸款,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由國家財政部撥付。近年農發行在精準扶貧、綠色金融等領域越發深入,發揮了重要作用。(表2)
綜上分析,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扶貧、環保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別是政策性銀行,由于其非盈利性和財政撥款,存在發展綠色小額信貸的先天優勢。但是,通過對保定市農發行調研得知,其貸款項目大多和政府合作,多為中長期、大額貸款,極少有單筆1,000萬元以下貸款。向農戶個體的小額貸款幾乎沒有。而商業銀行由于其對風險的考慮,綠色信貸的發放也鮮少存在面向農戶發放小額情況。
(二)小額信貸公司逐利性強,綠色小額信貸缺乏公益性。目前,保定范圍內小貸公司較多,筆者走訪了較有特色的中和農信小額貸款公司。該公司前身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小額信貸部,是非營利性組織。2008年,被劃分出來專門成立了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農信一直宣傳精準扶貧、綠色金融等理念。截至2016年10月,已在我國國家、省級重點貧困縣成立200多個分支網點,保定地區多個縣都有開設。但就目前來看,保定地區該小額貸款發放的大多是10萬元(1萬~2萬元居多)以下的小額信貸,年利率約為12%~15%。貸款對象以農戶為主,主要用來進行生活消費而非生產經營,例如蓋房子、結婚等支出。所以盡管中和農信總部也對“綠色金融”、“綠色信貸”等概念進行過宣傳,但保定地區實際情況是涉及綠色小額信貸的部分很少。
經過以上三個機構類比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對綠色小額信貸發展缺乏動力,而對綠色小額信貸適應力較好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偏高。那這是否能夠佐證了我們上一部分關于環境外部性理論基礎的論述?是否確實需要政府的調控才能夠實現綠色小額信貸的效果和作用?因此,解決環境外部性才能推動綠色小額信貸的發展。
三、有效開展綠色小額信貸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完全采用市場手段來推行綠色小額信貸是比較困難的。需要借助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設計和政府介入。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綠色小額信貸的制度路徑已經搭建,但在地區性的綠色小額信貸支持匹配等問題上,存在較大問題。尤其表現在商業性金融機構主體缺少開展綠色小額信貸的動力,僅依靠政策性金融主體的力度有限。同時,民間金融對綠色小額信貸的參與度過低。
(一)加強各級政府作用,完善綠色小額信貸政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首先,對綠色金融相關政策和執行制定進行進一步完善。中央各部門應該聯合起來,制定包括環境保護、綠色金融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政策,盡量使政策具有連續性、系統性;地方政府應該充分貫徹中央政策,摒除地方保護主義,重視綠色GDP的作用。其次,應該加大對各種環境污染的懲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同時對金融機構開展小額綠色信貸業務進行適度補貼,提高金融機構放貸的積極性。
(二)健全金融機構的綠色小額信貸體系。盡管央行、銀監會已多次出臺綠色信貸的相關政策,但是其貫徹執行力度存在問題。從橫向看,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做法比較健全,城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小貸公司等存在無力執行的現象。從縱向看,總行及大城市分行做法較好,地方分行行動力較差。央行和銀監會必須進一步制定更為具體的綠色信貸政策,對指標進行進一步細分,完善風險監督機制,完善綠色信貸體系,監督綠色信貸體系在各金融機構的執行情況。
(三)進一步區分金融機構主體在綠色小額信貸實施中的作用。從對地方金融主體開展綠色小額信貸的現狀分析,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其政策性和非營利性,對地方環境保護、防治污染支持作用較大,但都為大額信貸;國有商業銀行次之。而小額信J公司由于其資金、規模的局限性,對綠色小額信貸的支持作用較為有限。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應主動作為,對涉及環境保護、防治污染、新能源利用等產業與金融機構進行聯系,發揮政策銀行的政策性、商業銀行的高效性、民間金融的靈活性的作用,使資金進行合理的再配置。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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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綠色首都發展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作為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產業的橋梁,綠色金融不僅能夠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也已成為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根據《北京市“十三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簡稱《規劃》),對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提到“加快構建基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上市公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在內的綠色金融體系,打造綠色金融創新中心,成為首都金融發展的重要支撐。”
對于北京市發展綠色金融,從金融行業看來,具備天然的優勢和機遇。首先,作為首都,我國的綠色發展、綠色產業和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都在這里制定,擁有其他城市無可比擬的優勢。其次,北京聚集了大量金融機構的總部,對于這些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綠色金融業務開展的頂層設計、管理體系、資源配置、能力建設等方面都發揮著戰略制定和推動的作用。第三,創新是綠色金融持續發展和保持生命力的源泉,北京作為全國的創新中心,在制度創新、金融創新、科技創新等維度,都有良好的基礎設施與生態系統,各種資源、人才、觀點在這里集聚和催化,成為北京發展綠色金融的獨特優勢。
“在發展定位上,我認為北京在綠色金融上應當成為頂層設計的參與者、金融資源的提供者、綠色發展的示范者、創新模式的探索者、國際合作的引領者。” 興業銀行環境金融部市場開發處處長陳亞芹表示,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下,北京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對于全國甚至全世界都是重要的推動和引領,打造宜居城市也成為北京市發展綠色金融的終極目標。近年來,北京市采取了天然氣供暖、禁止散燒煤、建筑綠色改造、嚴控工業污染、推廣清潔出行等各種手段,在推動這些政策和規劃的過程中,綠色金融在其中也發揮了巨大作用。
關于構建首都綠色金融的具體措施,《規劃》中提到,支持在京銀行機構成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或綠色分支行,開辟綠色信貸審批專項通道。支持金融機構和民營資本發起組建綠色銀行,通過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方式支持綠色項目。建立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加大對綠色項目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與在京非金融企業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進一步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以及設立北京市綠色發展基金等
陳亞芹表示,2016年8月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落實其中的重點舉措將能有力保障北京實現《規劃》中關于綠色金融的發展目標。此外,作為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和“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環保信息共享、資源融通、法規完善、產學研結合等也都能為各項目標的順利完成提供支撐。
提供G色創新動力
如今綠色產業基金、綠色PPP、綠色債券、綠色資產證券化等綠色金融產品不斷涌現,不僅與綠色金融政策制定者的大力推行密不可分,同時也是市場各方主體,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創新成果。
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綠色金融正處在全面快速發展的階段,眾多銀行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通過債券承銷等直接融資方式開展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融資。銀行貸款結構調整出現綠色化趨勢,綠色信貸規模增速高于銀行業同期公司貸款增速。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國內主要銀行機構的綠色信貸余額達到了7.3萬余元,占各項貸款的9%,今年以來,這一比例還在持續提升。與此同時,這些綠色金融項目和服務貸款的不良率僅為0.41%,低于全國銀行業平均不良貸款率。
隨著環保產業和市場的不斷放開,新的業態與商業模式也層出不窮,這對綠色金融產品與銀行體制機制的創新與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云集了眾多銀行總部,它們對于綠色金融產品的探索創新與研究成果,對整個金融業發展綠色金融都有積極的引領作用。
據了解,在前期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很多國內銀行已將發展綠色金融融入自身的戰略布局、信貸政策與制度、管理流程、產品與服務創新、能力建設等各個環節中,自上而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綠色金融發展長效機制。
興業銀行自2006在國內推出首個能效融資產品開始,10年來在綠色金融領域創造了多項業內第一,如首推碳金融綜合服務、首發低碳信用卡、落地首筆排污權抵押貸款、首筆碳資產質押貸款、首家推出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綜合解決方案等等。
在綠色金融的研究方面,2016年5月,由中國工商銀行承擔的《環境因素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影響的壓力測試研究》成果正式。這項研究不僅填補了國內銀行業在環境風險量化和傳導機制研究領域的空白,而且對全球銀行業開展綠色金融及環境風險量化研究具有指導作用。
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當前,中國政府在綠色金融改革方面的工作已經啟動。今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在參加綠色金融改革與促進綠色轉型課題啟動會時透露,人民銀行正在牽頭起草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十三五規劃,計劃把綠色金融作為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和組成部分寫入。幾個月以前,文要求一行三會深入研究如何用金融政策推動環境保護。一位接近金融監管層的人士向記者透露,政府非常重視推動經濟的綠色轉型。而早在去年11月份,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表示,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和聯合國環境署可持續金融項目共同發起了綠色金融工作小組,該小組旨在提出一個推動構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政策框架和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議。據了解,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貸款、私募投資、發行債券和股票、保險等金融服務,將社會資金引導到環保、節能、清潔能源、清潔交通等綠色產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和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馬駿認為,在資源配置中,資金配置的激勵機制將發揮關鍵的作用。只要資金從污染性行業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綠色、環保的行業,其他資源(包括土地、勞力)也將隨之優化配置。以重工業為主的產業結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和以公路為主的交通運輸結構是我國高污染的元兇。馬駿近日接受采訪時表示,要實質性地改善我國的環境,不僅僅要依靠更強有力的末端治理措施,還必須采用一系列財稅、金融等手段改變資源配置的激勵機制,讓上述三大結構變得更為清潔和綠色。
只有推動上述三大結構轉型,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生態環境。《中國低碳金融發展2014年度報告》也認為,中國目前顯現的主要能源、環境問題從根本上來說是以高消耗高污染為特征的經濟發展方式問題,要想徹底解決,必須從改變經濟社會發展模式入手,轉為低碳節能的發展模式。而金融作為經濟系統命脈,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核心作用,因此利用金融手段來助力、推動解決環境與能源問題,就成為了當前中國必要而明智的選擇。記者了解到,在發達國家,與綠色金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綠色金融產品的發展已有幾十年的經驗,綠色投資對這些國家的經濟結構轉型和可持續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而我國綠色金融仍處于起步階段。據潘功勝介紹,中國的金融政策在綠色金融方面的認知和探索經歷了一個逐步認識、不斷深化的漸進式過程。改革開放以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發展經濟是各項工作的核心,環境因素在當時尚未成為影響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重要變量。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后,出于安全生產以及環境污染等方面的考慮,一定規模以下的小煤礦、小水泥、小玻璃、小火電等逐漸被淘汰,一些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被動承擔了經濟結構調整帶來的部分成本,也開始關注環境相關問題對自身經營狀況的影響。本世紀以來,按照中央加快轉型升級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逐漸對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采取了限制性政策。
通過總量控制、行業限貸和環保一票否決制等手段限制污染型的貸款與融資,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雖然我國綠色金融迎來重要發展機遇期,但綠色金融業務的開展仍面臨不少難題,綠色金融體系仍有待完善。探索綠色金融激勵機制中國綠色產業的資金需求量極大,但現有的金融體系對綠色發展支持力度仍然不夠。發展綠色金融需要巨量資金,僅依靠財政出資是不可能的,要通過制度設計,引導民間資本投入綠色行業。一位研究綠色金融的學者告訴本刊記者,應依托各類金融機構,并大力發展綠色債券、碳交易、PPP融資等多種金融工具,構建多元化社會融資體系。我們估計,十三五期間,要達到國家規劃的改善環境的目標,中國綠色產業年均投資需求至少是2萬億人民幣,但在過去兩年中央和地方財政只能拿出兩千多億元來支持綠色投資,相當于只有15%來自于政府撥款,其余85%需要依賴私營板塊。馬駿表示。但現實情況是,大量綠色項目的回報率不高,低于融資成本,社會資金就不愿意投資。
而許多污染性項目的回報率很高,繼續吸引著更多的資金。以綠色信貸為例。由于我國綠色金融業務目前基本集中在綠色信貸,其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也體現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狀況。雖然綠色信貸發展態勢良好,但仍不能滿足實際需求。2014年6月的《中國低碳金融發展2014年度報告》顯示,絕大多數銀行綠色信貸總額與總資產的比例低于2%,排名第一的興業銀行綠色信貸余額占比也只有3.46%。18家商業銀行綠色信貸余額為16763.80億元,占總資產的1.81%,與總資產相差甚遠。
由此看出,商業銀行在落實綠色信貸政策方面整體水平偏低,多數銀行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綠色信貸項目因投資回報周期長、效益不能立竿見影而少人問津。一些綠色信貸項目目前僅靠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意識支撐,嚴重制約了金融機構服務于綠色產業的積極性一位行業觀察人士認為,從長遠來看,引導資金進入綠色產業,需要設計激勵綠色投資的政策體系,以增加綠色項目對銀行和投資者的吸引力。另一位關注綠色金融發展的專家也指出,在國家綠色信貸政策導向下,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還處于被動階段,發展較為緩慢,產品缺少創新,其原因之一是我國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發展目標與履行社會責任之間存在著制約與平衡。
【關鍵詞】綠色信貸 低碳經濟 約束激勵機制 金融機構
一、北京市綠色信貸發展狀況
2010年銀監會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核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的貸款申請,對產能過剩、落后產能以及不符合環境保護政策的產業,要合理上收授信權限。對于一些不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政策規定以及國家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產能等的違規在建項目,原則上不得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目前北京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加快北京市綠色信貸的發展非常重視,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綠色信貸在北京市的發展。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發改委和環保局、銀監會北京監管局4部門近日聯合了《關于加強“綠色信貸”建設支持首都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提出了“綠色信貸”支持節能減排的措施。《意見》稱,北京市將通過加快建立并完善“綠色信貸”信息體系,逐步將北京市節能環保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對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企業審慎發放貸款,甚至停止貸款。2010年,以“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為主題的“地壇論壇”在北京召開,北京市東城區啟動“北京綠色金融商務區”,東城區將成為“北京綠色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試點基地。這些措施的實施都將進一步的推動北京市綠色信貸的發展,并在理論上為北京市綠色信貸體系的創建起到加速器的作用。
二、北京市在發展綠色信貸過程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目前,雖然北京市政府和金融業機構等在發展“綠色信貸”方面已經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并收到了一些成效,但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北京市在發展綠色信貸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首先,實施綠色信貸政策將會給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效益帶來顯著影響。現有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商業銀行的重要客戶,它們構成了這些金融機構相當重要的業務支撐和收入來源。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必然會使得金融機構減少或中斷信貸資金流向這些“兩高”領域,進而會導致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出現一定程度的萎縮,同時,由于缺少銀行信貸資金的支持,可能會導致“兩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困難,進而給銀行帶來“壞賬”的風險。
其次,實施綠色信貸政策的相關數據收集和處理存在一定困難。目前由于我國的綠色信貸政策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企業環保信用數據庫,導致與綠色信貸相關的信息收集和處理等都存在相當大的難度,不能為金融機構提供參考,從而影響了綠色信貸的發展。
最后,綠色信貸業務的風險評估標準和程序不完善。一方面有些金融機構對綠色信貸業務不夠重視,對其效益存有疑慮,有些甚至把綠色信貸業務當成是公益活動;另一方面當前我國關于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乏有針對性的評級標準和指導目錄,同時由于缺乏具有環保技術知識的相關專業人才,以上各種種都使得金融機構對于企業環境風險的識別、計量和監測能力嚴重不足,這些都給北京市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帶來了一定的障礙和困難。
三、促進北京市綠色信貸發展的對策研究
(一)政府政策的支持
要想有效的實行綠色信貸,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比如,德國政府在充分落實政府補貼資金的同時,還出臺了一系列的環保政策,如“貸款擔保計劃”等;美國將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節環保經濟的有效政策;加拿大政府定期會在《加拿大生態環境狀況》雜志上以及網絡上公布環境報告信息,最新的環境動態,鼓勵廣大公眾來監督政府的環境治理行為,通過建立一定的監督檢查制度,把環境治理結果準時向媒體公開。
(二)銀行的激勵機制與內部管理
是否具有一個良好的銀行激勵機制是銀行對綠色信貸實施內部管理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激勵機制應該是銀行或企業在實施“赤道原則”后仍然有利可圖。只有在強有力的銀行信貸激勵機制的指導下,企業與銀行才會通過合作,自覺并互相監督地遵守赤道原則。
(三)金融產品的創新支持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的綠色信貸,其在綠色信貸的金融創新產品開拓方面更具有突出貢獻。復興銀行一直致力于產品的開發,無論是節能環保金融產品,還是創新開發金融產品,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此外,各項信貸金融產品的開發活動都通過透明的公開招標形式展開,開發出的產品也要得到環保部門的審批與認可,這樣即確保了資金的有效利用,也保證綠色信貸產品開發過程的公平公正。
(四)盡快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要想有效的實施綠色信貸,必須需要法律體系強有力的支持。這也是從上述國家成功實施綠色信貸的一個共同點。明確的法律體系對企業行為的引導與規范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清楚的條文規定、明確的責任界定、清晰的處罰措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能將政府權力、銀行與企業責任及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政府有法可依,銀行有動力和壓力去踐行綠色信貸之路,企業有激勵以保護環境為前提發展生產,從而保證環保事業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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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金融 綠色信貸 低碳經濟 制度設計
一、問題的提出
綠色金融是近年來不斷發展完善的新興金融理念,國外或將其稱為“環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可持續融資(Sustainable Finance)”,其核心是發揮金融業的資源配置作用,促進自然資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2002年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的提出,首次將環境與社會風險納入項目融資決策過程,推動綠色金融在國際融資領域的廣泛實踐。
在我國,綠色金融與國家產業政策相配套,著重限制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的投融資,但在發揮“貨幣推動力”促進綠色發展方面尚未有成熟的做法。且現有關于綠色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環境風險評估標準和綠色信貸指導目錄。考慮到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加速發展階段,如何建立與科學發展相適應、能配套、高效率的綠色金融機制,發揮綠色信貸的積極引導作用,兼顧環境保護與促進發展目標,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價值。
二、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綠色金融處于起步階段
1.綠色金融的社會發展氛圍漸濃
近幾年來,全球氣候災害頻發、環境污染加劇、資源過度開采等嚴峻現實已喚起全民環保意識,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和低碳生活觀念的普及,強化了全民參與意識。金融業對綠色發展的參與和支持已被視為其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2.政府推動下構建起綠色金融的初步框架
早在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環保局先后頒布了《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開啟我國綠色信貸的法律規范。2007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聯同一行三會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意見,涉及信貸環保政策風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市公司環保監管、綠色貿易、綠色稅收、排污權交易等一系列環節,初步形成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框架。
3.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覺加強綠色信貸力度
除普遍將環評手續作為貸款申請先決條件之外,各銀行綠色金融實踐日益多元化。如興業銀行2006年起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合作,在國內首家推出“能效貸款”,優選節能環保技術較為成熟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并于2008年在國內首家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浦發銀行2008年宣布實施《綠色信貸綜合金融服務方案》,推出IFC能效融資、AFD能效融資、CDM財務顧問等多種服務。國家開發銀行2006年、2009年兩次與環境保護部簽訂金融合作協議,制訂了《環境保護項目開發評審指導意見》,積極參與環保規劃,累計發放環保類貸款3500多億元,在國內率先開展碳排放交易咨詢服務。
(二)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綠色金融正在逐步發展壯大,但總體偏向被動執行、事后懲戒和風險防控,環保限制性措施執行得力,正向引導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不足。現階段我國綠色金融主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保險與綠色證券三個方面。其中綠色信貸主要指金融機構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開發循環經濟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扶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貸款,或提高利率門檻;綠色保險主要指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綠色證券主要指對上市和擬上市公司實行環境審計。從融資理念看,三者都偏向對不利于環境保護的企業或項目融資進行限制。從實際執行看,作為綠色金融的主體,綠色信貸執行得最好的是環評一票否決制,有效控制了社會資金流入淘汰或限制產業,而在發揮引導促進作用方面,主要仍限于對特定項目提供優惠利率等傳統措施,對扶持環保型中小企業、支持環保項目的創新性金融服務探索不足。
1.綠色金融賴以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盡完善
當前我國環保政策落實到產業政策上,著重于限制污染產業與企業的經營活動,而主要受限產業如鋼鐵、水泥、造紙、化工等,均為地方GDP貢獻“大戶”。在綠色金融扶持的新興產業還不能全面填補受限產業經濟增量時,地方政府承受經濟增長與區域競爭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對非環保項目的保護。商業銀行在區域的業務拓展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發展思路的影響。這是當前赤道原則在我國推行較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2.綠色金融發展的正向激勵相對較弱
客觀來看,作為獨立經營主體,商業銀行必須強調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銀行對綠色金融限制性政策執行到位,是由于這些受限的行業、企業和項目面臨更大的政策風險,出于安全性考慮必須主動規避;在促進環保產業發展方面難以有較大進展,是由于環保項目普遍公益性、外部性較強,環保產業具有投資周期長、產出效益低、風險較高、企業規模小等特點。在缺乏外部扶持和激勵政策的情況下,銀行提高綠色“門檻”,意味著可能喪失部分客源,加大對環保產業支持力度,意味著承擔更大的市場風險,經營業績的壓力導致“觀望”態度。可見,正向激勵的缺失也是積極綠色信貸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3.包含政策、技術、人員和中介服務在內的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尚不健全
一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條塊分割,環保部門、發改委、一行三會等涉及綠色金融的政策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二是環境信息和環保科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金融機構主要依靠查詢征信系統與環保部門的報告來了解。由于目前納入征信系統和的主要是環境違規信息,使綠色信貸事實上成為事后懲罰而非事前防范。三是扶持綠色產業發展對銀行把握環保產業發展趨勢和風險判斷能力要求更高,人才、技術和知識儲備構成了一定的發展瓶頸。
三、加快推進積極綠色信貸是我國當前完善綠色金融發展道路的現實選擇
自從綠色金融理念引入我國以后,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研究和實踐,如制定嚴格項目的環保準入標準、提出建立專門的綠色生態銀行、設立綠色信貸專項基金、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開展排污權交易等。這些辦法措施起到了傳播綠色發展理念的作用,但與巨大的綠色資金需求和發展低碳經濟的緊迫性仍有巨大差距。在現有金融體系下,設計積極的綠色信貸制度,加速推進科學發展進程是更加務實的選擇。
(一)金融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地位決定了綠色金融應更多更積極地服務于科學發展
發展綠色金融首先要適應我國以發展為第一要務的國情,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對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方向加大支持力度。考慮到我國金融體系仍以銀行為主導,銀行信貸占全社會資金融通總量比重在75%以上,占據絕對優勢地位,在利用現代金融技術設計發展“碳金融”、“碳資本”等高級金融產品與服務同時,應更加重視發揮信貸杠桿的撬動作用,尋求發展與環境的平衡。
(二)以低碳經濟為核心的綠色發展模式對綠色金融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低碳經濟因融合環保與經濟發展要求,成為全世界公認的綠色發展方向。低碳經濟意味著產業體系更龐大、行業鏈條更長,對資本和金融支持的需求更大;低碳產業完全依靠科技創新推動,技術與知識密集度高,對金融的同步創新和先行引導要求更高;低碳經濟涉及多產業協調和全球范圍內的協作,要求打破金融市場分割,實現交易的無縫銜接。
(三)推行積極的綠色信貸將有助于銀行把握中長期發展機遇
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轉變發展方式、加速推進低碳經濟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這為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重大歷史機遇。積極的綠色信貸意味著銀行更積極地介入到環保項目和環保產業發展中,對信貸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意味著要充分研究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低碳發展趨勢。率先在這一領域取得先發優勢,將有利于拓展業務空間,并逐步建立起長期的競爭優勢。
綜上,加快推進積極綠色信貸,是我國完善當前綠色金融發展道路,實現由限制高污染、高排放到促進綠色發展的現實選擇。我國綠色金融應以綠色信貸為核心,全面激活整合社會低碳環保的積極因素,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重大轉變。
四、加快推進積極綠色信貸制度建設的初步設想
(一)改進銀行授信評審體系,強化綠色信用的牽引作用
現有銀行信貸評審體系主要是基于經濟指標進行綜合評審,環境信息作為定性分析評價依據之一。對照政府制定的行業名錄等規定,依據收集到的環評報告或征信信息予以“是”或“否”的判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壓縮對污染行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但是這只能限制企業不擴大污染,而不能促使企業積極地執行環保理念和參與環保項目。調整我國當前通行的信貸授信評審體系(見下圖),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個階段分別植入環評子項,能夠放大綠色信用的積極作用,有效增加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取得信貸支持的幾率,刺激低碳發展方式迅速普及。
在定性分析中,增加“企業或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子項,著重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范與政策要求,對地方環境或周邊人群有何影響。可借鑒赤道原則中A、B、C類的分類標準,對環境有明顯負面影響的項目直接給予否決票。
在定量分析和因素調整中,加入“項目環境影響及環保措施預案分析”和“企業綠色信用與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兩個子項。前者對投資環保項目或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項目對環境不良影響的申貸企業予以調整加分,后者對始終重視綠色信用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也予以調整加分。加分是基于對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或企業家,基本具備良好道德修養與誠實可信品質,在遵守合約和維護信用上同樣可信任的判斷。
在因素調整過程中,對綠色項目調高等級,可以有效擴大綠色信貸的支持面,由以前只支持純粹環保項目拓展至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積極意義的所有項目,即由“純綠色項目”擴展至“含綠色項目”。這可促使綠色項目和綠色信貸效應成倍放大,應對因污染而關停淘汰企業與項目對地方經濟增長的沖擊。
環評子項的植入雖然只是授信評審機制的微小改動,但可將綠色金融的理念制度化,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引導企業高度關注各類項目中環境因子、環保措施以及自身綠色信用的建立與維護。當企業提升自身綠色信用等級的投入低于其獲得信貸支持的潛在收益,就會自覺挖潛,進而在全社會樹立綠色優先的示范效應。
(二)強化正向激勵,完善利益平衡機制
針對綠色發展強烈的外部性,必須明確當前綠色信貸的主要利益相關主體(金融機構、企業、政府、中介服務機構和社會公眾)的責任義務,整合政府與社會資源,通過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結合,加大正向激勵程度,在動態均衡過程中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例如政府對銀行綠色信貸提供貼息、對相關不良資產處置給予財稅扶持政策;金融監管部門在明確統計標準的基礎上,提高對綠色信貸的風險容忍度,落實盡職免責政策。
(三)培育社會化中介服務平臺,全面提升綠色信貸的專業化水平
針對當前環境信息機制不完善、信息整合難度較大、信息專業性較強、單個銀行獨立投入成本較高的問題,可借助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環保科技型企業的專業化知識,建立社會化專業信息與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獨立、專業、系統、及時的信息服務與技術支持,解決綠色金融執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主要包括:建立高效、準確的環保信息庫,為綠色信貸評審提供咨詢服務;為信貸授信評審中環評子系統細化標準提供專業指導意見,減少技術與環境風險暴露;為希望獲取綠色信貸支持的企業或項目提供系統的環保實施方案與技術支撐等。
五、結語
積極綠色信貸制度的完善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既要嚴控污染項目的資金來源,更要化消極堵漏為積極引導,主動服務綠色生產力擴張;既要加大綠色信貸的發放規模,更要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警惕轉型初期高碳項目存量信貸風險居高不下與低碳項目增量信貸風險過快攀升而造成的雙重沖擊;既要注重綠色信貸的專業性,更要提高綠色信貸體系的包容性,引導政府、企業、中介平臺和社會民眾共同關注和參與,構建更加開放、科學的綠色發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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