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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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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第1篇

      吸進涼氣或由于其他因素,可能會引起打嗝(打呃)不止。

      [家庭應急處理]

      1 盡量屏住氣,有時可止住打嗝。

      2 讓打嗝者飲少量水,尤其要在打嗝的同時咽下。

      3 嬰兒打嗝時,可將嬰兒抱起,用指尖在嬰兒的嘴邊或耳邊輕輕搔癢,一般至嬰兒發出笑聲,打嗝即可止住。

      4 如果打嗝難以止住,倘無特殊不適,也可聽其自然,一般過一會兒就會停止。如果長時間連續打嗝,要請醫生診治。中老年人或生病者突然打嗝連續不斷,可能提示有疾患或病情惡化,需引起注意。

      甲魚咬手指

      手指被甲魚(鱉)咬住,應保持鎮靜,切忌驚慌。更不能甩手或硬拽,這樣甲魚反而越咬越緊,甚至將頭縮進殼內。

      [家庭應急處理]

      1 將甲魚輕輕浸入水中,甲魚會自動松嘴。或用頭發絲或細草插入甲魚頭部兩側的小孔(這處部位是其耳部,非常敏感),也能立即奏效。

      2 解脫甲魚后,被咬傷處可用75%酒精或紅藥水擦洗。

      3 如手指被咬破,應速去醫院進一步處理。

      腳踩鐵釘

      足部被釘剌進后,首先須立即把釘子完全拔除,然后進行下述應急處理。

      [家庭應急處理]

      1 拔除釘子后,應擠出一些血液,因為釘子常扎得很深,容易感染。

      2 去除傷口上的污泥、鐵銹等物,用紗布簡單包扎后,速去醫院進一步診治。

      3 踩到細釘或鐵針,如鐵釘或鐵針是斷釘、斷針,切勿丟棄,可將相同的釘針一起帶到醫院,供醫生判斷傷口深度作參考。

      4 扎進釘子,尤其是銹釘子、帶泥土的釘子,最易患破傷風,須速去醫院注射防破傷風藥物。

      腳跟磨破

      長距離行走或鞋不合腳,鞋底不平整等,極易引起腳跟磨破。

      [家庭應急處理]

      1 如腳跟發紅,可在襪子外面擦上一層肥皂,并在鞋子與腳跟接觸的地方貼上一塊膠布條,使腳跟避免進一步磨擦破潰。

      2 腳跟磨破且出現水泡時,水泡不要弄破,可用消毒紗布包扎后讓其自行吸收;大水皰可用碘酒擦一次,消毒酒精擦二次,再用經過火燒消毒過的針尖剌破,用消毒紗布包好,注意清潔,防止感染。

      流鼻血

      流鼻血的原因很多,如外傷、挖鼻扎、氣候異常、鼻炎、鼻病、高血壓、婦女經期代謝性出血、各種原因的血小板減少、發熱等。鼻血流不止時需迅速采取措施止血。

      [家庭應急處理]

      1 將流血一側的鼻翼向鼻梁方向推,并保持5至10分鐘,使其中的血液凝固,即可止血。如兩側均出血,則捏住兩側鼻翼。鼻血止住后,鼻孔中多有凝血塊,不要急于將它弄出,盡量避免用力打噴嚏和用力揉,防止再出血。

      2 左(右)鼻孔流血,舉起右(左)手臂,數分鐘后即可止血。

      3 讓患者坐在椅子上,將雙腳浸泡在熱水中,可止鼻血。

      門窗夾手指

      門窗、抽屜等夾手指看起來不是大病,但嚴重的指頭被夾斷、指甲脫落、關節內出血,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會使傷情加重,后果嚴重。

      [家庭應急處理]

      1 如果夾傷較輕,只有輕微出血,可先把傷口周圍消毒,再用消毒紗布包扎。

      2 夾傷較重,疼痛難忍,可用厚紙板從指頭下方支撐,纏上繃帶加以固定,然后再用三角巾將手臂吊起來掛在脖子上。

      3 避免傷指浸水和過熱。

      4 如青紫淤血,壓痛明顯,不能活動,有可能指頭骨折,應速去醫院診治。

      手指割破

      手指被刀、玻璃、鐵器等劃傷割破,是日常生活中容易發生的事,如果不予重視或處理不當,可能會使傷口惡化,輕者發炎、疼痛,重者會引發嚴重疾患。

      [家庭應急處理]

      1 如傷口不大不深,出血不多,傷口干凈,可用酒精消毒傷口周圍,不要將消毒液弄進傷口內,等干后用消毒紗布覆蓋包扎,或用創可貼粘貼。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第2篇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涂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志,并在明顯位置設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并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第3篇

      關鍵詞:污水處理;升級改造;生物濾池

      太湖藍藻暴發導致供水危機,促使太湖流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2010年前后完成了一級A的升級改造。通過兩、三年的運行情況看,這些升級改造工程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為控制太湖水質惡化做出了貢獻。目前,其它流域的污水處理廠也在積極推行類似的升級改造工程,新建項目則越來越多地選擇一級A甚至更嚴的的排放標準。因此,有必要對一些比較典型的太湖流域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工程進行分析和總結,以供其它項目借鑒。

      碧浪污水廠總規模為2×104m3/d,分兩期建設。一、二期分別于2003年5月和2008年6月建成,均采用CASS工藝按照GB18918-2002的一級B標準設計。

      升級改造工程于2009年1月動工,11月投產,經過3個月的調試運行后,出水水質穩定達到GB18918-2002的一級A標準要求。

      1 升級改造的條件

      1.1 改造前運行狀況分析

      該廠升級改造前,一、二期工程分別接收來自不同方向的進廠污水,處理規模均為1×104m3/d。雖然都是CASS工藝,但是一期采用4組LIPU罐,由復葉推流式曝氣機充氧,二期則為3座混凝土池,由羅茨鼓風機曝氣。

      從2006年至2008年的監測數據看,一期工程出水的COD、BOD5有時不能滿足一級B標準的要求,SS和氨氮則長期超標;二期工程從2008年7月開始調試,至10月出水的COD、BOD5、氨氮基本小于一級B標準限值,SS則時有超標。該廠當時沒有檢測TN、TP的儀器,因此缺乏這方面的水質數據。

      通過對原有工程運行狀況的分析,認為一期工程所采用的復葉推流式曝氣機因空氣濾網堵塞,導致充氧效率下降,CASS池中曝氣不均勻,硝化反應進行不完全。同時,一期CASS池中的污泥老化嚴重,部分因反硝化產氣而漂浮進潷水器,致使出水SS長期超標。二期工程運行效果較好,出水SS時而超標可能是因為排泥不正常使部分死泥上翻、過量曝氣致使污泥絮體較松散、沉淀時間不夠充分等原因造成的。

      1.2 建設條件

      碧浪污水廠位于生活小區與申嘉湖水系之間的狹長地帶,可供升級改造工程的用地很有限且不規整,地質較差,施工時必須考慮到臨近小區住宅樓的安全因素。因此,建設條件比較苛刻。

      2 工程內容

      升級改造工程增加了集水池、前置反硝化濾池、曝氣生物濾池、中間水池、消毒池和加藥間。原有CASS池出水進入集水池,通過提升泵進入反硝化濾池進行生物脫氮,并截留部分SS。隨后,污水進入曝氣生物濾池強化氨氮和SS的去除效果,再經二氧化氯消毒后達標排放。加藥間投加碳源、PAC、clO2三種藥劑。當需要強化生物脫氮時,可將濾池出水回流至原有系統的沉砂池之后進行處理。TP的達標需要輔以化學除磷。

      3 工程經驗

      升級改造的重點是分析原有工藝的運行狀況,在保證出水達標的前提下,充分挖潛原有工程的處理能力,選用合適的深度處理工藝,使原有工程與升級改造工程配合運行。通過總結工程設計和三年的運行情況,積累了如下經驗:

      (1)考慮到一期CASS池運行效果較差,在充分挖潛現有系統能力的基礎上,要求深度處理系統必須具備一定的脫氮除磷功能。本項目所設計的升級改造工程進水水質比一級B標準限值高,尤其是NH3-N、TN的取值分別為12mg/L和23mg/L,現在看來雖然稍保守,但是為后期調試和整個廠的靈活、經濟運行奠定了基礎。

      (2)該廠可用空地很少且不規則,不能采取類似無錫地區部分污水廠將原有系統減產的措施[1],因此選用生物濾池這種較高負荷的生物處理和物理過濾相結合的工藝,是很合適的。尤其是生物濾池可以模塊化拼組,根據地形靈活布置,且不需較長池型的后澆帶,縮短施工周期,更突顯該工藝的優越性。

      (3)應盡量避免懸浮在水中的塑料片、瓜子殼、頭發絲等雜物進入生物濾池,須在濾池前設置平板格柵,并定期清理,同時要求CASS池保持良好的污泥沉降和潷水狀態,防止漂泥流入濾池,造成堵塞。該工程生物濾池投產4年已經清理過2次廊腔中的污泥和雜質。

      (4)為營造前置反硝化濾池良好的缺氧環境,應避免前段CASS池過量曝氣,CASS出水的DO不宜超過3mg/L。該工程將CASS池曝氣時間從3h減少到2.5h,沉淀時間從1h延長到1.5h,并且在CASS池曝氣主管上設置了放空管,根據進水水質進行限制曝氣,有效控制住CASS池原出水DO達到6mg/L的情況,使前置反硝化濾池充分發揮生物脫氮功能,同時也降低了整個廠的運行能耗。

      (5)水力負荷對前置反硝化濾池脫氮性能影響較大,一方面是由于硝化細菌的世代周期長,水力負荷較大會加速生物膜更新,不利于硝化細菌的附著和增殖,而且形成的生物膜較薄,利于氧傳遞至生物膜內部,破壞其內部缺氧環境,不利于反硝化反應的進行;另一方面,水力負荷增加伴隨著有機負荷的增大,相對抑制了自養性硝化細菌的增殖和活性。因此,該工程調整了一、二期7組CASS池的運行周期,使不同CASS池的排水盡量錯開,同時利用升級改造工程的集水池調節容積,使水力負荷對生物脫氮環境的影響盡可能地小。

      (6)該工程生物濾池采取氣水聯合反沖洗,先氣洗5min,再氣水聯合洗4min,最后水漂洗6min。在反沖洗之前先從濾池底部放出一部分水,可以沖出廊腔中部分雜質,也降低了反沖洗風機的啟動負荷,是保證濾池反沖洗效果的關鍵措施。前置反硝化濾池的反沖洗周期為48h,曝氣生物濾池反沖洗周期為72h。

      (7)為保證出水SS達標,曝氣生物濾池的曝氣量不宜過大,該工程原設計羅茨鼓風機與曝氣生物濾池一一對應,后來根據水質情況調整成1臺羅茨鼓風機向3座曝氣生物濾池交替間歇曝氣,取得良好效果。

      (8)化學除磷藥劑選用液體PAC,投加點位于沉砂池出水渠道,投加量為10~20mg/L,短時間內就能夠保證出水TP達標。經過4年的運行實踐,該工程采用的這種協同沉淀[2]去除TP的方式經濟有效,而且對CASS池中污泥的生物活性影響較小。

      (9)該工程設計了曝氣生物濾池出水至沉砂池出水和CASS池出水兩處地點的回流管,并且設有醋酸鈉作為外加碳源的投加裝置,是考慮在CASS池運行不正常或者碳源嚴重不足時,保證反硝化效果的措施。但是,在實際生產中均沒有使用即實現TN達標排放。分析原因,主要是因為該廠進水水質較為穩定,且堿度合適,CASS池和反硝化濾池的生物脫氮功能都發揮得比較好。原設計的這些設施可以作為應急處理或者進廠污水水質發生較大變化時的應對措施。

      4 結語

      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A升級改造工程需要考慮多種影響因素。采用前置反硝化濾池+曝氣生物濾池的兩級生物濾池工藝,成功應用于湖州碧浪污水廠的升級改造工程。經過幾年的運行,證明其處理效果穩定、可靠,該工程的諸多經驗值得其它類似項目借鑒。

      參考文獻: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第4篇

      然而,隨著我市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經濟發展給全市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帶來的壓力在進一步加劇,水、電、土地等要素供給壓力持續上升,部分區域環境污染嚴重,生態日漸惡化。環境保護和生態市建設的面臨形勢更加嚴峻,難度在進一步加大。主要表現為:一是水環境方面,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大量排放以及農業非點源污染依然嚴峻,主要湖庫、河流、河網的水質富營養化程度加劇,水質總體上逐年惡化,20*年*流域的水質達標率僅為80%,甚至還出現了水質性缺水現象;二是大氣環境方面,盡管總體良好,但是各種常規污染物濃度水平仍在逐年上升,酸雨污染問題突出;三是固體廢棄物,特別是垃圾填埋場、城市污泥的處理還沒有好的技術措施,對生態環境造成相當大的威脅;四是海洋環境形勢不容樂觀,近海海域水質明顯惡化,鎮海、北侖港區的監港工業,以及象山港海域水產養殖對海洋水體的污染嚴重。

      依靠科技創新,提高全市環境保護領域的科技水平,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解決以上這些問題的根本途徑,直接關系到生態市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否能夠實現,關系到全市能否實現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多年來,我市一直重視環境保護領域的科技發展和技術創新,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將*建設成為空間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自然系統服務功能強大,生態經濟發達,生態環境優美,生態人居和諧,生態文化繁榮,具有發達的現代產業體系、高度國際化開放格局、濃郁江南水鄉特色、適宜于創業發展和生活居住的生態型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的目標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的科研工作基本上處于被動跟蹤狀態,對全市面臨的重大環境問題,以及生態市建設中面臨的關鍵性技術還缺乏系統研究,科技儲備不足,技術支撐能力不強,迫切需要加快科技創新,提高生態市建設科技支撐能力。

      二、總體思路與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兩創”戰略,以《*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生態市建設規劃》和《*市十一五環保規劃》為依據,以改善全市生態環境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為目標,針對*當前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從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利用、大氣污染控制和廢氣治理、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環境安全與綜合管理等方面開展技術研究與集成示范,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項目與示范工程,開發與推廣一批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成套技術、與工藝裝備,建立我市污染物控制、生態修復和環境綜合管理科學決策技術體系,提出解決我市生態環境問題的戰略思路和技術措施,為生態市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二)發展目標

      計劃到2011年,通過本專項的實施,著力在5個重點領域組織實施20余個重大重點科技項目與科技示范工程,突破50余項關鍵技術,示范推廣100余項先進適用技術和成套裝備,顯著增強科技對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市建設的支撐能力。力爭到2012年,使我市COD排放指標下降,下降強度降至1.1千克/萬元GDP以下;水環境質量有所改善,達到國家生態城市考核的水(環境)功能區要求,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達標率爭取達到50%以上;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超過355天/年;工業固廢得到有效處置和利用,處置和利用率達到99%以上;全市生態社區(新農村)建設全面推進,環境優美鄉鎮達到80%以上。

      三、重點研究領域和關鍵技術

      根據專項的總體目標和生態市建設的實際需要,未來4年,我市環境保護科技專項重點確定5個方面的研究領域和關鍵技術。

      1、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利用

      農村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農業排水污染控制技術;飲用水源地保護和生態修復技術;飲用水源地水體富營養化控制技術;流域非點源污染模擬和控制技術;農田N、P優化管理技術;水資源循環利用、點源污染控制技術;工業廢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水環境質量改善與生態建設技術;湖庫生態控制技術。

      2、大氣污染控制和廢氣治理

      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源達標排放及污染物削減控制技術;燃煤設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同步控制與治理技術;工業排放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的控制技術;汞污染、二惡英、VOC等大氣污染物控制技術研究;脫硫副產物(CaSO4、CaSO3)資源化利用技術。

      3、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

      固體廢物在社會循環與生態循環中的轉化形態與污染途徑識別技術;固體廢物處理與資源化的產業化經濟技術政策和管理機制;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與資源化;城市污水廠污泥減量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技術;農村廢棄物處理與綜合利用技術。

      4、環境安全與綜合管理

      以地理信息系統、空間決策支持系統、數據庫、計算機網絡、虛擬地理環境等技術為核心的生態市規劃、評價與管理的信息與決策系統;環境質量評價與安全風險評估技術;環境質量監測和預警技術;危險化學品排放源調查識別及泄漏后應急評價與污染修復技術;環境容量與排污權交易相關的政策法律保障技術體系。

      5、典型區域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

      *-舟山港海洋生態環境數據庫、生態環境質量動態監測與評價技術。港口海域突發性污染預警和遷移控制技術;象山港生態變遷、海域生態評價、納污總量控制和生態修復技術;典型灘涂濕地-杭州灣河海岸濕地生態保護與管理技術;生態社區(新農村)資源與環境建設模式支撐技術。

      四、重點研究項目

      圍繞專項目標與需突破的關鍵技術問題,按照支撐和引領相結合、研究與示范同步推進的原則,未來4年,全市著力組織實施20個重大重點環境保護科技項目與示范工程。

      (一)水環境保護與水資源利用

      1、飲用水源污染生態控制技術集成及示范工程

      研究內容:調查、評價全市飲用水源水質現狀和成因,以及水體中污染物引起的健康風險,研究典型庫區水質管理與預警模型;研究主要飲用水源地污染控制生態工程模式,實現農村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及農業污水污染控制技術的集成與優化方案;開展典型水源地小流域污染與水土流失的生態控制工程示范,研究各種技術措施對小流域污染與水土流失控制、脫氮、除磷、殺菌的效果及其機理;利用RS、GIS和在線監測及無線傳輸系統,研究環境因子對甲藻、硅藻水華形成的影響,開發甲藻、硅藻、微囊藻水華暴發預測、預警模型以及藻類暴發后的補救方法和應急措施;研究典型富營養化水源地水生物生態修復。

      預期目標:提交《*市飲用水源污染控制與應急處理方案》及*市典型飲用水源水庫水質管理與預警模型;以小流域為控制范圍,建立污染控制與水土流失控制示范工程1個,日處理入庫水量100t/d;建立典型水源地水體生態修復示范基地1個,示范水體面積≥1萬m2;提供典型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工程模式或技術方案2套。

      2、農田N、P管理與污染控制的關鍵技術和示范應用

      研究內容:通過農田N、P利用和作物生長過程的定位監測,分析農田N、P的使用、遷移、轉化和流失的規律;分析總結農田N、P轉化和利用的相關研究成果,結合小區的定位觀測,通過農田N、P形態轉化和遷移的機理試驗,建立模擬農田N、P循環轉化過程的定量模擬模型;根據農田N、P的遷移、轉化規律的分析,在農田N、P的源頭控制、過程管理和污染控制措施上提出控制技術和減排方案;對已建立的農田養分管理與推薦施肥系統進行修正,同時集成農田N、P遷移轉化機理模型、作物生長模擬模型、農田灌溉預報模型和分布式面源模型,建立農田養分管理與污染控制信息化管理應用平臺。

      預期目標:根據*市主要農田耕作制度的特點,建立農田N、P遷移轉化、農田水分管理、作物生長過程的模擬模型;提出主要農作制度下農田N、P優化管理的方案和減排方法;建立面源控制措施篩選的指標體系;建立研究區農田N、P管理和污染控制信息化平臺,并進行百畝田間示范試驗區建設。

      3、*流域農村面源污染控制技術及示范

      研究內容:開發農田徑流氮磷污染控制技術,設計與優化農田徑流匯集與緩沖的溝渠系統;高效富集氮磷耐水本土植物的選型與凈化效果研究,開發去除氮磷的人工濕地生態工程技術;研究農村生活污水氮磷污染控制成套技術,開發管理方便、投資小、運行費用低和適用小戶型的污水處理設備與裝置;研究受污染農田的土壤生態修復技術,結合*土壤污染現狀提出實用、有效、經濟的解決方案;進行農村廢棄生活垃圾簡易填埋場污染防治研究;提出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與管理政策體系框架及農村面源污染控制的科學管理措施。

      預期目標:提供*市典型示范案例,農田氮磷污染物去除率達60-80%;生活污水要求BOD5、COD、TN和TP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中一級標準;提供不同類型受污染農田的土壤生態修復技術;提出農村廢棄生活垃圾簡易填埋場污染防治對策;構建流域農村面源污染控制政策法規管理體系框架。

      4、高難度廢水的處理技術研究與工程示范

      研究內容:針對我市化工、醫藥、制革、印染、造紙等重點行業廢水排放量大、污染物種類多等特征,開展典型的工業廢水高效低費處理技術攻關,攻克高濃度、高毒性、高鹽分、難生物降解的有機廢水處理新技術,并開展示范工程建設。重點研究高氨氮廢水的處理技術和資源化、印染/造紙行業的中水回用技術、廢塑料清洗廢水處理技術和資源化、高效懸浮生物載體的研發及其在工業廢水處理中的應用、規模化養殖污水處理技術。

      預期目標:針對以上不同行業的廢水,提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運行可靠的處理工藝,確定最佳的運行參數、處理效率和經濟指標,并建設10個相應的示范工程,開發2種以上新型高效懸浮生物載體產品。

      5、*市現有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與尾水深度處理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

      研究內容:現有污水處理工藝改造為多模式A/A/O工藝的關鍵控制參數與實施方案;活性污泥-生物膜法聯合工藝提高傳統活性污泥工藝的硝化功能與容積負荷的關鍵技術參數與實施方案;化學除磷與生物氧化耦合技術;研究填料低氧A/A/O改造工藝的實際應用效果與出水穩定性;好氧池溶解氧智能化控制與運行方式;現有尾水深度處理工藝的技術改進,解決中水異味、水質穩定性的技術方案;中水輸配與使用過程的水質安全性監測與評估體系。

      預期目標:技術成果應用于*市城市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中,出水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一級B排放標準;提出適合于際情況的升級改造技術流程與方案;建設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示范工程和中水回用示范工程;明顯提高全市污水處理廠脫氮除磷水平。

      6、*市河流環境流量研究

      研究內容:調查、收集相關基礎資料,在*市樟溪河環境流量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市河流環境流量機理研究、評價測算以及環境流量維護改善等問題;構建河段水文水利數學模型,并對所建立的模型進行相關參數的率定;結合研究區實際,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生物生態與水文、水質綜合分析,確定各類生態環境需水范圍;根據各類生態環境需水研究成果,結合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和保護目標,以及地區發展相關規劃,探討保證流域生態環境需水、維持區域生態系統健康的對策及措施。

      預期目標:通過樟溪河環境流量課題研究經驗推廣應用,發展完善生態環境需水機理研究基礎理論;構建適合于*半山區(原)河流的環境流量計算模型和評測方法體系;提交*市河流環境流量研究報告。

      (二)大氣污染控制和廢氣治理

      7、*市重工業區大氣中惡臭污染物控制對策研究

      研究內容:進行*市環境大氣中惡臭污染源調查,收集各類采樣方法的規范和資料,建立切實可行的采樣方法;按照惡臭分析的標準,建立大氣中惡臭監測技術方法,使實驗室分析測試人員正確熟練地掌握分析的基本原理和質量控制程序;利用感官測試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或儀器分析法(分光光度法、GC、LC、IC等)對環境大氣中惡臭污染物各項指標進行全分析;研究編制惡臭污染控制的法規、標準和政策;探討惡臭污染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控制對策等;確定大氣中惡臭物質的成分,摸清惡臭污染源,并針對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降低大氣中惡臭污染物濃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預期目標:配備高水平的惡臭分析儀器,建設惡臭治理實驗中心,完善實驗室能力建設,提高隊伍整體素質,豐富和健全*市環境大氣監測體系;建立環境大氣中惡臭污染物分析及防治方法;提交*市重工業區大氣中惡臭污染物控制對策研究報告,為環境大氣中惡臭污染物的監測和控制提供技術支持。

      8、燃煤煙氣脫硫脫硝技術推廣及設備研制

      研究內容:了解國內外煙氣脫硝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以及脫硫脫硝一體化技術的發展趨勢,對目前國內處于試驗階段的電子束法、脈沖等離子體法和活性炭法脫硫脫硝技術,通過實驗室模擬分析,深入研究其反應機理、反應動力學的研究,為實現工業化應用提供充分、有利的理論基礎和依據。對各種工藝應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凈化率、裝置成本、運行費用以及副產物處理和二次污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結合我國國情,因地制宜,開發出能夠在燃煤鍋爐上廣泛應用的、高效、低耗能、易操作的同時脫硫脫硝工藝,為實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目標提供可靠的技術和裝備。

      預期目標:了解摸清我國目前煙氣脫硫脫硝一體化技術的進展情況,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燃煤設施煙氣脫硫脫硝控制技術與裝置,進行技術集成和設備研制,重點開發結構緊湊、投資與運行費用低、效率高的新型煙氣脫硫脫硝一體化技術和設備,并建示范工程2個。

      (三)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

      9、*市簡易垃圾填埋場環境污染現狀及其治理技術研究與示范

      研究內容:研究*市簡易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現狀,對其污染物產生途徑、污染類型、污染對象等提出科學的評估。探索簡易垃圾填埋場生態景觀與植被恢復、土地再利用途徑與技術,包括特殊環境下耐性植物的篩選與種間適配種植技術研發。根據*市簡易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特征,通過實驗室模擬分析,研究污染治理新工藝最新研究技術,建立簡易垃圾填埋場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預期目標:提交*市廢棄簡單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現狀和環境影響評估技術文件;開發出*地區簡單垃圾填埋場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提交相關技術文件;建立垃圾滲濾液治理示范工程,其環境治理水平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中的要求。

      10、*市污水處理廠剩余污泥及河道污泥資源化處理關鍵技術研究

      研究內容:調查研究*市城市污泥(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剩余污泥與河道疏浚污泥)現狀,了解污泥的性質、產生量、處理處置現狀并進行分類,對國內外其它城市現有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進行歸納總結,并結合*市的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城市污水處理廠剩余污泥高溫好氧堆肥資源化關鍵處理技術研究,重點研究堆熟污泥回料關鍵技術、最佳供氧技術及策略、一次倉堆與二次條堆條件控制、溫度與濕度控制、堆肥一體化處理設備等關鍵技術,實現堆熟污泥穩定化、減量化、資源化的目標;利用疏浚污泥及工業固廢制造保溫節能建材的關鍵性技術研究,提出最佳材料配合比、工藝流程與工藝參數。

      預期目標:建立剩余污泥高溫好氧堆肥示范基地1處;將剩余污泥或疏浚污泥制成保溫節能建材,實現技術產業化;完成*市城市污泥現狀調查報告及國內外現有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對比分析報告;提供城市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方案2套、制定企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

      (四)環境安全與綜合管理

      11、*市數字生態建設決策支持系統的開發與利用

      研究內容:構建“數字生態”的框架體系,建立*生態市建設的決策支持系統平臺軟件,利用該平臺軟件,可增加專題數據、插入專業決策模型,從而快速地構建示范應用系統,同時可以對各類數據進行與共享,包括數據庫和數據共享平臺、生態建設決策支持平臺和平臺。在此基礎上提供管理者對*生態市建設進程中的重大生態和環境問題進行決策以及建設效益評估的會商決策平臺;并針對水環境污染物排放監管、水污染物減排和總量控制、污染事故預警機制建設的需求,建立基于GIS系統的水環境數據庫,發展基于GIS的的水環境安全監管和應急決策系統示范。

      預期目標:將*生態市建設中的基礎信息進行“綜合集成”,構建*生態地理信息系統分布式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和管理,把社會發展模式與生態系統過程相聯系,建立各類管理和決策的應用系統,開發“過程模擬-評價-決策-可視”一體化的決策支持系統。開發自主知識產權軟件2-3套。

      12、*市環境質量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研究

      研究內容: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的環境監測組織機構;建立先進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的環境監測方面的法律規范;制定環境監測評價的環境標準和相關規范;培養適用于先進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的技術人員隊伍;選設先進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的監測網點;構建先進的環境室內分析技術設備、自動監測設備及在線監測網絡;提高監測環境污染新問題和應急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能力;建立能滿足環境質量綜合分析的環境信息系統和滿足區域生態系統安全風險或預警評價的評估模型系統;研究環境監測運行機制。

      預期目標:培養一支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的技術人員,構建生態系統安全風險或預警評價的評估模型系統,編制《*市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和《*市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實施計劃》。

      13、化學品泄漏后環境應急評價和化學污染環境修復研究

      13-1、化學品泄漏后環境應急評價和環境修復研究

      研究內容:建立*市自然環境(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周圍環境、氣象條件、水系情況等因素)和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數據庫,研究開展應急環境監測的布點原則、采樣分析方法、監測頻次等,采用理論分析、數值模擬等手段,提出各類事故污染范圍的確定、后果評價及應急處置方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受損環境修復的措施和對策。

      預期目標:掌握*市自然環境、主要化學危險品品種及使用管理情況,建立應急環境監測及后果評價的布點、采樣分析、監測頻次原則和方法,通過篩選確定環境污染后果評估數模,提出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置和環境修復方法。

      13-2、化學污染土壤評估及修復技術研究

      研究內容: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綜合運用我國現有對污染土壤調查評估技術如國標、行業標準、行業規范等,對被化學污染的土壤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化工、農藥類企業污染場地分類方法與管理對策,并研究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物理、化學和生態(包括微生物降解、植物修復和化學-生物聯合修復)等修復技術。

      預期目標:通過研究提出化學污染場地的調查和風險評估方法,優化篩選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典型化學污染場地土壤污染修復實用技術,提出治理對策,恢復其生態功能對策和措施,為土壤環境安全管理和土地功能轉換提供技術支撐。

      14、*流域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研究

      研究內容:針對*市面臨的艱巨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節能減排任務,借助排污權交易制度這種以市場為基礎的且被初步證明行之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從*市最緊迫的廢水COD總量控制工作入手,以*流域COD總量削減為目標,構建*COD排污權交易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調查研究*COD排污收費制度現狀,構建*流域COD排污權交易體系,經污染源分析及選擇,確定COD排放總量目標,進行COD初始排放權分配,制定排污權交易規則,構建排污監測系統模式、排污權交易平臺及排污權交易的監管體系和交易績效評價體系;確定*COD排污權交易類型和政府角色定位;研究*COD排污權交易配套政策與服務體系。

      預期目標:在污染源系統調查和環境容量分析基礎上,建立*市*流域的COD允許排放量的分配原則和核定程序,構建*COD排污權交易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制定旨在保證排污權交易體系高效運轉的配套政策與服務體系。

      15、*流域重點污染行業清潔生產推進計劃

      研究內容:對*流域印染行業的重點企業進行清潔生產調查的基礎上,結合*市印染行業生產技術特點以及環境保護對印染行業發展的要求,提出印染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法;根據印染行業清潔生產的評估體系對*流域重點印染企業進行清潔生產水平分析,并結合*流域工業污染源削減分配方案,制訂印染行業清潔生產推進計劃,確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和源削減計劃。

      預期目標:建立*市印染行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制訂印染行業的清潔生產推進計劃,推進*流域工業污染源削減分配方案;提出相應的考核措施和對策。

      (五)典型區域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

      16、*舟山港海域環境監控體系及突發污染預警技術研究與示范

      研究內容:建立*舟山港區典型海域的海水理化、石油、化學品、生物多樣性的特征數據庫;研究典型污染物來源快速識別技術與實時監控技術;進行海域典型污染物的遷移、轉運、擴散研究,建立能模擬港口泄漏化學品污染物及溢油污染擴散遷移過程的三維水動力模型;研究突發污染的預警與應急預案,建立典型污染物突發事故的仿真模擬系統;研究*港船舶壓載水外來生物風險及對策。

      預期目標:建立1套*舟山港生態安全數據庫;建立30種典型有機污染物的高通量快速分析技術;建立10個重金屬的高靈敏度分析技術;建立2-3個重點污染源區域的現場在線檢測新技術;建立2-3套應急預案,提供相關應急處理的技術示范;構建生態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建成1個港口海域生態環境安全研究平臺。

      17、象山港生態保護與修復技術研究

      針對象山港目前富營養化、熱電廠溫排水對區域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港內圍墾工程及港內工、農業生產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等熱點和難點問題,調查象山港熱電廠鄰近水域環境生態基礎信息,研究和建立基于靈敏指標的區域海洋環境生態損害精確評價指標體系和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綜合技術;研究象山港高溫期大型海藻的生態養殖及綜合利用技術;分析象山港水動力變化規律,建立涵蓋整個象山港在內的三維數值模式,并利用三維數值模式計算分析已有和擬建圍墾工程對象山港水動力影響;研究象山港區域海洋納污總量控制技術。

      預期目標:建立熱電廠鄰近水域環境生態基礎信息數據庫;確立生態損害的物化和量化精確靈敏指標體系和1-2項具有可操作性的環境生態修復技術;建立不同水溫(6℃-30℃)環境下海藻間養、輪養新模式以及海藻與魚類生態養殖模式各1套;建立三維數值模式;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區域環境容量優化分配方案和區域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總量控制與分配方案。

      18、東錢湖生態控制技術研究與示范

      研究內容:以改善東錢湖水環境和生態環境為目標,在充分了解東錢湖水資源、水環境、生態環境狀況、污染狀況以及漁業養殖現狀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研究的成果,進行東錢湖環境容量研究;選擇合理的環保底泥疏浚,控制內源污染;通過針對性的生態修復試驗,從生態系統角度,重建水生生態系統結構,恢復生態系統功能,提高河口區湖泊生態系統生態經濟價值;建立東錢湖水域管理政策框架體系。

      預期目標:經過調查研究,得出已實施措施的效果與存在的問題;通過針對性的生態修復試驗,完善目前的生態修復方案;提出更全面更完善又切實可行的東錢湖綜合整治措施。

      19、*市灘涂濕地可持續發展管理研究

      研究內容:調查和獲取濕地的相關生態、環境、地貌因子等數據,實現各類生態資源數據庫的集成,建立灘涂濕地GIS管理系統;進行灘涂濕地演變趨勢分析、濕地生態功能評估、灘涂濕地動態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利用的具體方案。

      預期目標:建立灘涂濕地GIS管理系統;灘涂濕地演變趨勢分析;灘涂濕地生態系統健康評價研究;制訂灘涂濕地動態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利用的具體方案與措施;灘涂濕地動態保護與利用方案實施的管理措施研究。

      20、*市生態社區(新農村)資源與環境建設模式支撐技術集成與示范

      研究內容:從*市生態社區(新農村)的建設要求和發展現狀出發,針對新社區(農村)建設過程中,資源與環境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技術瓶頸問題,把“節能、節水、節地、治污、循環利用”等生態技術要素融入社區(新農村)建設中,進行關鍵性支撐技術的研究開發、技術集成與示范,全面推進*市生態社區(新農村)資源與環境建設的水平。重點開展*市社區(新農村)環境與資源現狀調查研究、社區(新農村)優質雜排水深度處理中水回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社區(新農村)及小城鎮生活污水實用型處理技術研究及示范、社區(新農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資源化處理技術研究。

      預期目標:提供*市社區(新農村)生態環境現狀調研報告;開發適合于社區(新農村)推廣使用的優質雜排水深度處理中水回用技術;開發適合于社區(新農村)以及小城鎮地區的半集中式污水處理模式及工藝,形成技術規程,建設2-3處示范工程;解決*新農村廢棄垃圾堆場的污染問題,建設生態修復示范工程2處。

      五、創新平臺建設

      以支撐科技發展、改善創新環境、提升研發水平為目標,加快構建適合我市環保科研發展和資源共享的環保科研技術創新服務平臺。重點建成四大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平臺。

      1、加快建設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依托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加快建設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增強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技術創新能力,提高服務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市建設的能力為目標,不斷加強對研究中心的管理和指導,推進研究中心與企業的產學研合作。加大對研究中心的經費投入,不斷完善實驗裝備。力爭將中心建設成為我市工業水處理、水生態修復、煙氣脫硫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等多環保領域的技術創新高地和創新源頭。

      2、組建*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科研重點實驗室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下簡稱“POPs”)是對人類生存威脅最大的一類污染物之一。我市目前擁有眾多化工企業(如鎮海煉化、臺塑臺化、LG甬興等)和全國最大的液體化工碼頭,在給我市經濟發展帶來強勁動力的同時,其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我市環境安全的威脅正在逐年增加。根據我國履行POPs公約和全國POPs調查、土壤調查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在依托市環境監測中心現有檢測和科研力量的基礎上,著手組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研究重點實驗室。開展POPs的檢測、監測以及安全處置和科學管理。

      3、啟動建設*市環境工程重點實驗室

      依托*大學并聯合具備設備生產能力和良好經濟技術實力的環保企業,啟動建設環境工程重點實驗室,著力在工業廢水和含持久性污染物廢水處理、工業中水回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飲用水安全領域開展技術研究,為農村、社區生態建設提高關鍵工藝和與成套設備;為企業污染控制提供工程工藝設計、技術檢測服務推動工業企業的節能減排。

      4、培育發展環保技術咨詢服務平臺

      以現有*市環境工程技術評估中心、環境影響評價咨詢機構、清潔生產審核中心、環境監測中心等為依托,培育發展一批環保技術咨詢服務平臺。運用共建共享的機制,對大型科研儀器與設備、環境科技資源、網絡資源等進行戰略重組與建設,構建布局合理、功能齊全、開放高效、體系完備的技術保障服務系統,增強服務平臺對企業和個人的數據、技術和人才共享服務,為環境科技發展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支持。

      六、分年度計劃安排

      實施年限:20*年6月~2010年12月

      20*年6月~20*年12月:編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啟動第一批7個左右專項重點項目,2~3個重大項目。

      2009年1月~2009年12月:啟動第二批7個左右專項重點項目,2~3個重大項目。開展第一批重點項目的中期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予以適當調整。

      2010年1月~2010年12月:啟動第三批6個左右專項重點項目,2~3個重大項目。前幾批重點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實施經驗;開展示范推廣、應用;“十一五”總結,績效評估。

      七、組織管理與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管理

      由市科技局和市環保局成立專項領導小組,領導本專項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專項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環保部門,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要積極參與專項的實施,實行市縣聯動、部門互動,共同組織實施專項中的重大、重點項目。領導小組下設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總體方案和實施計劃的制訂,各項目的組織評審、咨詢和項目承擔單位的推薦與遴選,指導監督重點項目的組織與實施,開展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績效考核。專項中明確的重點項目在組織方式上實行課題制和首席專家負責制,以擇優委托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2、加大科技投入

      加大全社會對環保科技的投入,著力改善投融資環境,充分發揮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市科技三項經費、環保專項資金等經費將作相應安排,支持本專項的組織與實施。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環保部門也要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支持本地區開展的重點項目。進一步樹立企業是創新主體的思想意識,加強企業對本專項的科技投入,凡參加承擔本專項實施的示范企業,要求企業科技投入經費不低于財政科技投入的經費。

      3、加快人才隊伍建設

      將專項的實施與人才使用、人才培養有機結合起來,鼓勵科研院所及相關高校、企業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及各類研發人才,增強我市環境科研技術力量,力爭形成一批從事環境技術研發、示范和應用推廣的環保技術骨干隊伍。

      污泥應急處理措施范文第5篇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以提檔升級為主線,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先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循環發展思路,以降粉塵、治煙氣、零排放和按環保要求規范化操作為重點,全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工業園區,提升環保意識,創新監管機制,努力實現__工業區可持續發展。

      通過治理,__工業區污染源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粉塵得到有效控制;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要求,煙氣達標排放;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Ⅲ類水質標準,污水實現零排放;工業固體廢物有序堆放,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初步完善,環境質量得到全面提升,運輸粉塵治理長效機制不斷完善。

      (一)按照“條塊結合、歸口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全面落實整治工作主體責任。

      (二)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誰排放誰出資”的原則,完成治理任務。

      (三)按照集中治理與日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全面規范生產經營行為,逐步建立環境綜合監管長效機制。

      (四)堅持“政府主導和企業主體”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中的指導、協調和企業的主體建設作用。

      (一)礦山治理。主要針對露天開采過程中未按設計規范操作,造成亂堆濫放、無序開采問題。

      1.__礦業公司需按設計規范開采,盡快完成西部采場剝離及治理。

      2.博隆公司需按設計規范施工,杜絕無序開采問題。

      (二)粉塵治理。主要針對破碎粉塵、道路揚塵治理,確保現有除塵設施正常運轉和車輛運輸防塵遮擋。

      1.各企業負責督促所屬礦山運輸車輛加蓋防塵篷布。

      2.道路揚塵清理。__鎮政府負責__口至正溝口段清掃保潮工作;__礦業公司負責__及其礦山公路的清掃保潮工作;博隆公司負責__口至博隆礦業公司段清掃保潮工作;__公司負責博隆礦業公司至__公司門口段清掃保潮工作;__公司負責正溝口到__公司選場段清掃保潮工作。

      3.采場揚塵治理。各礦山企業負責對采場及采場道路實行噴水保潮保濕作業,以減少采場地面揚塵和作業揚塵。

      4.破碎系統粉塵治理。由各企業對所屬破碎車間除塵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工程規范要求的,立即進行整改,以減少作業場地揚塵。

      (三)煙氣治理。主要任務是完善煙氣脫硫防塵系統。__礦業公司球團廠須盡快完成球團燒結生產線脫硫設施工程改造,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四)廢水排放治理。主要任務是各企業全面檢查排放管道破損滲漏、清洗池直排、應急池溢排等問題。

      1.車輛噴淋設施管理。__礦業公司、__公司和__公司要加強對車輛噴淋設施沉淀池的管理,一是及時清理沉淀池內污泥,確保沉淀效果;二是沉淀后的水進行回收循環利用,做到不直排河流。

      2.尾礦庫應急池廢水治理。一是各企業負責封堵尾礦庫應急池排水口;二是對應急池內沉淀過濾的工業廢水進行回收,實現企業內部循環利用;三是加強值班管理,確保沉淀過濾的工業廢水不直排河流;四是已閉庫的尾礦庫,應急處理池要進行填充,將水體并入自然河流。

      3.__公司生產廢水治理。__礦業公司必須將其產生的工業廢水進行集中處理,實現循環利用或達標排放。

      (五)河道治理。主要任務是清理河道亂倒棄渣、廢棄物和村民生活垃圾。由縣水務局負責完成河道內現有堆積物的清理;__鎮政府負責完成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六)85戶群眾搬遷工作。主要任務是年底前完成__礦業公司安全防護范圍內85戶254名群眾的搬遷入住工作。

      本次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從20__年8月12日起,至9月12日結束。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工作機構,立即開展工作,確保綜合治理工作快速開展,順利推進,達到預期效果。

      (一)由縣國土局負責,加強對露天開采企業礦山的監管工作,對未按設計施工,亂挖濫采,亂堆濫排的企業,督促其按時整改到位。

      (二)由縣環保局負責,督促企業做好煙氣、破碎車間粉塵和廢水排放治理工作,確保設備安裝到位,正常運轉,實現零排放。

      (三)由縣水務局負責,做好__和金米河道的清理工作。對河道內現有的堆積物進行全面清理,同時加強河道監管執法力度,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體安全。

      (四)由__管委會負責,督促各企業做好__工業區道路的揚塵治理工作。

      (五)由縣交警大隊負責,加強對礦產品運輸車輛防塵遮蓋檢查,對所有運輸車輛全部實行防滲漏處理,修改排氣方位,設置限速標志。對未采取遮蓋措施的運輸車輛進行嚴厲處罰,并督促企業做好整改。

      (六)由__鎮政府負責,完成__礦業公司安全防護范圍內85戶254名的群眾搬遷工作,確保年底前簽訂搬遷協議并入住。同時,負責做好S307省道__段清掃保潮及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清理工作。

      (七)由縣安監局負責,做好__工業區內__座尾礦庫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問題的尾礦庫,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到位。

      (八)由縣林業局負責,加大道路兩旁綠化帶綠化建設,種植樹冠高低錯落的灌木、喬木,改善道路兩旁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

      縣長姚書祥任組長,縣委常委、副縣長張家富,__工業區管委會主任__任副組長,縣國土局、交通局、水務局、林業局、文廣局、安監局、__管委會、環保局、__鎮、交警大隊和工業區各企業為成員的__工業區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__管委會,__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縣環保局長程裕民、__管委會副主任程建剛為副主任,具體負責環境綜合治理組織協調工作。(二)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縣政府網站、縣電視臺、柞水新聞網等媒體,多角度宣傳報道__工業區環境綜合整治活動進程,引導企業和群眾積極參與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及時捕捉工作亮點,公開曝光阻礙整治行為,在全縣范圍營造__工業區環境綜合整治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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