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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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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范文第1篇

      關鍵詞:礦產資源 生態環境 環境保護 環境恢復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狀況,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積極推進礦產土地復墾,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協調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力度在不斷加強,而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力度卻沒有跟上,甚至遠遠落后于環境破壞的速度[1]。必須根據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結果以及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1 深入開展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調查評價

      1.1 實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并實行政府主導、礦產企業配合、社會參與的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質環境背景、開發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工礦廢棄地狀況、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情況等調查評價工作,查清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現狀,分析存在問題及其變化趨勢,合理評價和劃分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影響區域,提出改善環境的對策建議,為因地制宜地開展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礦產企業要依法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與綜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動態監測體系,特別是基層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重點礦區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及時預報信息,開發應用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形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及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

      2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措施

      把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開發礦產資源的必要條件之一。新建、改建、擴建礦產企業必須執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目標、措施和資金預算,經有關部門參與的規劃論證后作為申辦礦產企業許可證的依據。制定和完善礦產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和標準,切實加強礦產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禁止新建對地質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定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引導并強制礦產企業邊開發,邊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實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年度檢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產企業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反映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破壞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者關閉。

      2.1 新建礦產企業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礦產資源開采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不允許在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2 改擴建礦產企業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產企業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

      2.3 生產企業

      礦產企業應編制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產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對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3 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

      3.1 因地制宜地進行環境恢復治理

      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必須依法明確責任,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引發地質災害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針對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問題的類型,依據其誘發原因的不同,有針對性地采用恢復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資進行環境治理恢復

      按照不同類型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區別對待,充分調動多元經濟成分投入環境恢復治理之中,加快環境恢復治理的進程。對于新建和生產企業,全面實施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已關閉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通過競爭出讓復墾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權等方式,鼓勵多元化投資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3.3 積極推進礦產資源土地復墾

      要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新建企業沒有土地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開采礦產資源申請。加強生產企業對損毀土地的復墾,實行并完善損毀土地復墾的鼓勵政策,引導和鼓勵各方力量從事土地復墾,擴大投資主體范圍,加快廢棄地的復墾。明晰復墾土地的產權,在優先安排農業利用的前提下,鼓勵多用途使用。

      3.4 學習開采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經驗[1]

      2010年全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現場會在太原召開,會議旨在探索強化煤炭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制度與政策,學習和推廣山西在煤炭礦山資源開發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建立礦產資源尤其是煤炭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進一步完善保證金制度,全面加強我國煤炭礦山和其他類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恢復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資源開發的同時,不斷加大綠化復墾和環境保護力度,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綠色生態產業,建設高標準的循環經濟示范園區,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學科交叉融合、多專家聯手攻關的方式,不斷拓展和深化生態建設內容、層次,促進了綠色生態產業的發展。先后與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擔生態重建與土地資源綜合利用的多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致力研制與應用新技術、新方法,通過采取綜合開發利用復墾土地、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等措施,增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范文第2篇

      1.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新進展

      1.1制定標準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

      目前,關于礦山環境規范管理的一些內容已被列入國土資源部的標準化工作當中。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并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工作要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要求》和《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為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和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5年9月7日,國土資源部與環保總局、科技部還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2探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的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同時,《通知》還要求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制定相應的礦山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方案,以確保采礦權人能切實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的責任。

      2006年2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環保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新建和已投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并提出達到礦山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目標的具體措施。

      1.3專門立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長期以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缺乏專門的立法,只是散見于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某些條款之中,缺乏獨立、統一和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其加以規范10。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適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強監督、規范管理、注重成效,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效果。

      2.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思考

      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公布實施,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立法取得可喜進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礦產資源法》中未明確礦山環境保護制度

      作為礦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礦山環境保護制度應當在《礦產資源法》中予以明確。但現行《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夠系統和完整,存在內容缺位的問題=《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只是原則性地體現了礦山環境保護的精神,沒有具體規定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和方式,礦山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制度在礦法中沒有明確表示出來,無法為關于礦山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據。

      2.2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在法律層面的規定分散

      我國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散見于不同的法律中,《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對礦山環境保護都有規定。分散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并且礦山環境保護由多個部門管理,存在多個執法主體,職責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間推諉扯皮,法律責任不清,對執法責任追究制和違法處罰責任追究制的監管責任不到位等問題0,不利于礦山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落實。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規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是第一部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必將有助于保護礦山環境和促進礦區可持續發展。但其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等級較低,無法有效解決現實中日益嚴峻的礦山環境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只在國土資源系統的權限范圍內施行,而礦山環境保護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部門規章難以作出有效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這造成了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低于地方性法規,在客觀上影響和制約了部門規章作用的發揮。

      2.3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出臺管理辦法建立了保證金制度0,但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遼寧、甘肅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重慶、江西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除具體名稱外,各省保證金制度的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側重于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則適用的范圍更廣,但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在實踐中難以真正執行。

      (2) 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目前各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礦許可證登記的面積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據建設規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證金。從實際的運行情況來看,最終收取的保證金有時無法滿足保護礦山環境的實際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在繳存標準上缺乏統一的規定,進而導致執行力不強,可操作性欠缺。

      3.對策建議

      (1) 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對礦山環境的保護。首先,鑒于《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方面規定的缺失,修改《礦產資源法》時應當考慮加入這方面的內容,明確礦山環境保護的管理分工、治理恢復方案和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以為相關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據;其次,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建議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并增強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條款的可操作性和約束性。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市七屆五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決策部署,圍繞管理規范、綠色生態、推動發展要求,把管理細起來、執法硬起來、服務優起來,切實提高礦產開發利用質效,為加快建成“三市三區”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

      以壓減礦山總量、優化礦山布局、提高準入門檻、推進擴能升級、限期排污達標為目的,著力加強礦山企業生產過程監管,通過實行科學規范、細致有效管理,推進礦山“五化”建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杜絕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和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細化管理,執行礦山新標準。

      1.科學編制礦山規劃,優化空間布局。落實經濟轉型升級的要求,堅持生態開發、保護優先、節約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發展方向,實現礦產資源規劃與相關規劃相銜接。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不斷調整和優化礦產資源開局與結構,合理開發利用全市礦產資源。充分發揮我市優勢礦產資源潛在價值,提高深加工能力,拓展產業鏈,提升附加值。

      2.嚴格礦山準入標準,推動提檔升級。礦山開采規模不得小于以下標準:露天采石場30萬噸/年、飾面石材1萬立方米/年、重晶石礦3萬噸/年、方解石礦3萬噸/年、硫鐵礦9萬噸/年;其它地下開采礦山不得小于3萬噸/年。礦山開采最低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得少于5年。除各類石灰巖、化工用灰巖、飾面石材以外的其它甲類礦產必須采用井工開采。建筑石料及其它露天開采礦山應該埋設明顯界址標識樁。凡達不到新標準的礦山一律實施關閉。同時,對所有礦山企業試行質效管理評價機制,評價結果與礦山企業年審和擴能等審核審批直接掛鉤。

      3.規范審核審批程序,細化流程管理。

      (1)建立部門聯合踏勘制度。對擬新設非煤礦山采礦權和調整礦區范圍,聯合安監、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現場踏勘,并書面征求意見;局礦管科、耕保科、規劃科、利用科、地災防治中心、鄉所要聯合參與踏勘會審。

      (2)嚴格各類方案核準備案。礦山辦證應提供完整的審批資料,包括國土、安監、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林業等相關部門前置要件,涉及公路、電力設施的同時應提供主管部門允許開采證明。

      (3)實行凈礦權出讓。在采礦權出讓前,由礦山所在鄉鎮、村民代表,對擬出讓采礦權項目的環境評價、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遷等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形成一致意見,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實施出讓。

      4.強化生態環境整治,建設綠色礦山。

      (1)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措施。要求礦山開采企業必須做到生產性、過程性恢復治理,做到“邊開采、邊保護、邊治理、邊復綠”;排土場必須有專項設計并及時復墾恢復植被;礦山開采形成采坑應及時充填,無法充填的應設置警示標志和圍欄;造成地面變形、地下水位下降、礦震等地質環境問題,影響居民住房及其他設施安全的,督促礦山企業進行恢復治理或補償安置。

      (2)強力推行采石場防塵降噪設備。督促露天采石場全部采用帶穩壓收塵裝置濕式鑿巖機、機械鏟裝、封閉破碎及封閉加工車間。設施設備及排放不達標的礦山不予通過年審并限期整改。

      (二)強化執法,構建礦業新秩序。

      1.明確執法監管責任。各國土資源所、礦管科、執法監察局和全員監管小組主要對礦山是否存在無證開采、開采礦種不符、越界越層開采及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破壞性采礦、粉塵污染、排土場安全隱患、防塵降燥設備更新不到位和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等問題進行檢查。

      2.建立執法檢查機制。實行月查季巡隨機抽查制度。即國土所每月到礦山檢查1次以上,礦管科每季度檢查1次以上,全員監管小組全年隨機抽查15次以上。每次每項檢查均實行填表記分,納入礦山企業質效評價。實行執法檢查信息互通機制,通報執法檢查工作情況,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即時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3.加強違法預警處置。對礦山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實行預警提醒、限期整改。屢查不改的依法處理,記入黑名單,停止證件審核審批,直至問題得到徹底整改;嚴重問題立案嚴肅查處,查處結果及時通報公示。

      (三)優化服務,塑造礦管新形象。

      1.加強業務培訓。針對礦山企業技術力量缺乏問題,定期組織礦山企業技術人員培訓,宣傳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政策,學習開采技術規范、礦山生態復綠、礦產資源補償費在線申報、采礦權年審等基本知識,全面提高礦山企業管理水平。

      2.實施全員管理。建立全系統全員聯系礦山企業制度,實行局班子成員聯鄉鎮、中層干部聯礦山、系統干部職工全員參與的礦產開發利用質效監管模式。監管小組主要檢查礦山證照,開采和地質環境恢復情況,檢查國土所、礦管科、執法局履職情況,加強與企業溝通,幫助解決生產、辦證中的困難。

      3.提高服務質量。實行窗口統一受理,一站式服務,限時承辦。涉及市內重要礦政項目申辦審批需要到市局、省廳辦理的,可安排礦管科人員引導、協同辦理。

      4.推進審批改革。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相關規定,由企業自行按要求組織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礦山儲量核實、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等報告。同時根據省政府規定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合并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凡通過評審后均予認可。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國土資源所、局屬相關單位、機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質效管理年”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產資源管理科,負責活動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 礦山 生態地質環境 尤溪縣

      1 前言

      尤溪縣是我省的礦業大縣,具有獨特的成礦地質構造條件,蘊藏著豐富的礦產資源,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礦業開發事業從小到大,發展到如今,已成為尤溪縣的主要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礦業經濟產值從1985年的176.577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7.9億元;從簡單的采掘礦石發展到選礦、冶煉,為國家、地方財政和人民增加了收入,同時也帶動了其它行業的發展,繁榮了經濟。

      由于受多山地貌的限制和雨季集中等氣候因素的影響,以及鄉鎮及私營礦業無序開采,亂采濫伐,致使礦業開發在為尤溪縣經濟創造繁榮的同時,也危及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質量保護,有的甚至造成人為災害。尤溪縣委、縣政府十分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提出了許多綜合治理的措施,努力發展綠色礦業,并已初見成效。福建省尤溪金東礦業有限公司建成選礦廢水循環利用系統,實現零排放,為該縣選礦企業做出了表率;在尾礦綜合利用、回收有用元素、實現循環經濟方面已做了大量的調查和試驗研究工作。

      2 尤溪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現狀

      2.1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尤溪縣位于福建省中部,大地構造位置處于閩中裂谷帶南段。地質構造和巖漿活動強烈,政和―大埔深斷裂通過本區。分布地層主要有震旦系龍北溪組淺變質巖和侏羅系火山巖系;震旦系地層以“基底構造窗”形式斷續出露。梅仙地區“基底構造窗”面積達53km2,其中賦存較多的礦產。

      目前,已發現29個礦種,以鉛、鋅、金、銀、鐵、硫、大理巖、白云巖、透輝石等較豐富。已發現大小礦點130余處,其中規模達中型以上的礦床6處、小型礦床7處。據統計,鉛鋅金屬儲量達2607噸、金礦金屬遠景儲量40噸;大理巖、石灰巖、白云巖等非金屬礦產儲量達1.5億噸。已辦理的采礦許可證62本,其中鉛鋅礦15本、金礦4本、大理巖 8本、石灰巖5本、白云巖8本,其它非金屬21本。全縣探礦證約有53本。另外,在礦產品深加工方面,建有金屬礦選礦廠20余家,非金屬加工廠百余家,冶煉廠3家,從業人員約3000人。全縣鉛鋅礦設計生產規模達日處理約4000~5000噸礦石,日排出尾礦量約400~500噸,日消耗水資源12000~15000噸。

      在鉛鋅(銀)行情最好的2006年,全縣26家鉛鋅選礦廠,年設計處理原礦能力183萬噸,完成產值6.4億元(其中:規模以上的14家鉛鋅企業,實現產值5.9億元,銷售收入6億元,利潤總額2.1億元,稅金總額 1.1億元。

      2.2 環境保護現狀

      隨著礦產資源開采、選礦、加工、冶煉產業的迅猛發展,給人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就業機會,繁榮了社會和經濟。但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威脅,近幾年問題更加突出。主要表現有如下幾個方面:

      (1)礦山“多、小、散、亂”,大礦小開,一礦多開,非法濫采、越層越界開采、私下轉讓、變相承包等時有發生;使礦山監督管理、安全監督管理難以到位。

      (2)露天采礦在主要公路兩側造成林木破壞,形成“青山掛白”、“青山流淚”、“滿目瘡痍”,破壞水土保持。廢石廢碴隨意倒置,不設欄碴或擋工墻,造成泥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導致毀壞農田及土地破壞,造成礦區生態破壞。

      (3)地下開采,不按設計施工,形成地下采空區過大,造成冒頂垮塌或地面大面積陷落。

      (4)選礦廢水及尾礦未經凈化處理,向河流排放,造成水污染,河水中重金屬鉛和鎘、藥劑和COD等含量超標。

      (5)冶煉企業離村鎮太近,環保設施不達標,排出的尾氣中二氧化硫超標排放,造成空氣嚴重污染。

      (6)石粉廠加工防塵密封不好,造成空氣粉塵嚴重污染。

      (7)石粉加工、井下掘進、開采缺乏通風設備、防塵措施,影響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

      凡此種種危害都影響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破壞了生態環境。為此,尤溪縣政府以梅仙地區為重點進行了涉鉛礦山專項治理整頓,加大了對礦山秩序的整治與規劃,穩步推進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工作,取得了一些工作經驗。

      3 尤溪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思考建議

      3.1 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近年來發生的礦山地質災害、潛伏的致災隱患、惡化的礦山生產和生活環境向人們警示,單純從技術角度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因此,礦山地質災害的危害性及其發展趨勢,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把礦山的防災減災與礦山企業、地區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加強社會教育,提高人們防災減災意識。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各地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將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工作領導小組,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做好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經貿、水利、環保、交通、林業、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礦產資源的開發應貫徹“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以及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制、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通過科學管理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加以預防,同時對已存在的或難以避免的地質災害開展積極有效的綜合治理,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項目,堅決取消,只有這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充分調查,科學規劃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制定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并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內容包括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廢棄地復墾等。在礦產資源的開發規劃階段,應對礦區內的生態環境進行充分調查,建立礦區的水文、地質、土壤和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地質環境基礎狀況數據庫。同時,應對礦床開采可能產生的區域地質環境問題進行預測和評價,注重對礦山所在區域生態環境的保護。結合當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歷史和現狀,編制實施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專項規劃。

      3.3 嚴格監管,加強監督

      3.3.1嚴格審批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專項規劃,切實加強礦業權審批工作,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在勘查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提出防治對策建議;礦山設計階段要分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三廢”達標排放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3.3.2加強監督

      一是各級環保部門要強化日常環境執法監督,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全程監管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環境違法行為;采取掛牌督辦、責任追究、督查督辦、典型案件曝光等措施,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的懲治力度。對惡意排污行為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強化督查工作,確保環境違法案件一查到底,嚴防死灰復燃。二是各級國土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的監督檢查,發現礦山開采過程中嚴重破壞生態林,造成水土流失、產生地災隱患、污染環境和水源的堅決予以關閉和取締。同時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功能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排查工作,切實防范因非法開采而產生新的環境問題。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的管理機構和監測體系,一般大型礦山設置環保科,中、小型礦山建立科或組。礦山企業中的環境保護人員主要包括礦山環保科研人員,環境監測人員,污水治理人員,礦山企業防塵人員,保護設備維修人員,礦區綠化人員,復墾造田人員等。四是加強對礦山可能遭受或采礦活動可能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與防治,避免或減少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

      3.4 強化措施,多元投入

      廢棄礦山的治理是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重點,應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發改委、環保部和安監總局2008年聯合發出的《關于加強廢棄礦井治理工作的通知》為契機,全面開展廢棄礦井的調查摸底工作,編制治理計劃,落實治理任務,并加強監督檢查和驗收。要因地制宜,分主次先后和輕重緩急,將城市周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可視范圍、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及歷史文化保護區等區域的廢棄礦山列入優先治理范圍。

      3.4.1建立多元化的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治理資金的投入機制

      廢棄礦山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核心是治理資金的籌措問題。應根據當地實際,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堅持多條腿走路,逐步建立和完善“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的新機制。一是全面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在采礦權申請時要求企業編制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并繳納保證金,以作為礦山邊開采邊治理的費用和礦山閉坑時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保證金的收取應以不少于預期治理費用為原則。二是對歷史上廢棄、已閉坑、無明確責任人和環境問題嚴重的礦區,設立政府專項資金,以國家投入為主,地方政府配套。專項資金可從政府有關涉礦的生態治理環境保護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安排一部分,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安排一部分,也可在區位優勢明顯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償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堅持與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相結合,多元化籌措資金進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要實施政策傾斜,鼓勵采礦權人自覺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四是部門聯動,申請環保、林業、水土保持等專項資金,集中財力、物力,開展綠化和環境保護等工作。五是完善和創新管理體制,鼓勵民間資金參與治理,多途徑、多渠道解決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資金。凡是與礦山治理工程有關的收費項目,能夠減免的,要一律予以減免。

      3.4.2強化措施,依法治理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可采取綜合治理、景觀再造、生態復綠及土地整理4種模式。如對塌陷區的治理要考慮到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塌陷雖是地質災害,但有時因改變了原始的地形地貌,變成新的景觀,要注意將大的塌陷區根據實際情況分區域治理,并注意生物發展的多樣性。可實施生物鏈工程,變廢為寶,還可以進行土地復墾后收儲再進行市場化運作,這樣可以將塌陷的土地經過治理,整理成宜景則景,宜園則園,宜房則房,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要做到“新帳不欠,老帳漸清”,對管理混亂、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森林植被嚴重破壞的礦山企業,要及時查處,責令其停產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處理。對確無能力繳納保證金或不能履行保護和恢復治理礦山生態環境義務的礦山企業,要堅決予以關閉。

      礦山開采企業應將廢棄地復墾納入礦山日常生產與管理,采取最合理的方式進行廢棄地復墾,防止水土流失及風蝕揚塵等。提倡采用采(選)礦―排土(尾) ―造地――復墾一體化技術。對于存在污染的礦山廢棄地,不宜復墾作為農牧業生產用地;對于可開發為農牧業用地的礦山廢棄地,應對其進行全面的監測與評估。礦山開采過程中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土等復墾措施,對露天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采用生物工程進行廢棄地復墾時,宜對土壤重構、地形、景觀進行優化設計,對物種選擇、配置及種植方式進行優化。鼓勵推廣采用覆巖離層注漿,利用尾礦、廢石充填采空區等技術,減輕采空區上覆巖層塌陷。

      3.4.3三廢和尾礦的處理和綜合利用

      3.4.3.1廢水、廢氣的處理和綜合利用

      一是鼓勵將礦坑水優先利用為生產用水,作為輔助水源加以利用。二是采取修筑排水溝、引流渠,預先截堵水,防滲漏處理等措施,防止或減少各種水源進入露天采場和地下井巷。三是采取灌漿等工程措施,避免和減少采礦活動破壞地下水均衡系統。四是研究推廣酸性礦坑廢水、高礦化度礦坑廢水和含氟、錳等特殊污染物礦坑水的高效處理工藝與技術。五是采用安裝除塵裝置,濕式作業,個體防護等措施,防治鑿巖、鏟裝、運輸等采礦作業中的粉塵污染。

      3.4.3.2固體廢物貯存和綜合利用

      一是建造專用的尾礦庫,對采礦活動所產生的固體廢物,使用專用場所堆放,尾礦庫壩面、壩坡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滑坡和水土流失,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環境污染及誘發次生地質災害;二是根據采礦固體廢物的性質、貯存場所的工程地質情況,采用完善的防滲、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三是采用水覆蓋法、濕地法、堿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預防和降低廢石場的酸性廢水污染;四是大力推廣采礦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技術,推廣表外礦和廢石中有價元素和礦物的回收技術,推廣利用采礦固體廢物加工生產建筑材料及制品技術,如生產鋪路材料、制磚等,推廣利用尾礦、廢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區或塌陷地的工藝技術。

      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與方案范文第5篇

      一、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保護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利用、依法穩步推進”的原則,通過專項整治和治理恢復,全面取締和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非煤礦山企業,達到我市礦產資源開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確保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明顯規范,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開發利用水平顯著提高。

      二、組織領導

      市成立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任組長,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經信委、安監局、市場監管局、環保局、供電公司、國土資源局分管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王書遠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圍

      專項整治工作范圍為全市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內容包括: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礦業權管理審批、安全生產情況、無證照生產經營情況、采礦行為管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生態環境保護、企業技術改造產品提檔升級情況等。

      四、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從2016年6月份開始,9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發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組,全面安排部署,同時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具體到每一個非煤礦山企業。

      (二)全面排查階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鄉鎮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排查,依法嚴肅查處越界開采、非法開采和無證照生產企業。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檢查辦法,迅速進行調查摸底。對違法開采粘土資源,專門組織班子進行現場跟蹤督辦,防止違法開采粘土資源行為持續升溫。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原則和“邊開采、邊治理”要求,明確環境恢復治理責任主體,確保完成環境恢復治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開采行為,對違法開采情節嚴重的企業,明確是否予以關停并轉,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驗收小組,對各鄉鎮專項整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驗收,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處。各鄉鎮積極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整治一個,見效一個,驗收不合格的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進行關閉。建立健全常態化治理機制,對列入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的落實情況,由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

      五、責任分工

      各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職、各盡其責,確保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鄉鎮政府: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常態化巡查機制,對有越界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對非法開采的,及時制止并暫扣相關機械設備;根據上級要求及時關閉無證無照生產和列入關閉計劃的非煤礦山企業,并做好穩控工作。

      國土資源局:負責核查采礦許可證發放情況;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審查、實施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情況。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行為進行查處。

      安監局:負責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礦山企業進行查處。

      環保局:檢查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內等開采環境破壞情況。對破壞開山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管局:負責核查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是否含有粘土資源開采項目。配合屬地鄉鎮查處無證無照非煤礦山企業,對列入關閉計劃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經信委:負責引導、扶持非煤礦山企業加快技術改造、產品提檔升級、產業集聚發展,依法處置無證無照和列入關閉計劃但逾期未關的非煤礦山企業。

      供電公司:根據上級的停電通知,負責對無證無照、非法開采、計劃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實施斷電。

      六、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整治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專門力量,認真開展整治工作,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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