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財產保險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各保險公司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如果對效益和管理較為忽視,則其落后的經營模式則不利于其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據優勢的。同時當前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不斷增加,而且風險呈復雜化的趨勢發展,因此各保險公司為了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則需要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來增強自身的實力,提升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保險公司市場經營目標的實現。
一、構建良好的控制環境
1.組織結構設計
在財產保險公司中,其最為重要的機構即為監事會或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其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和運作進行負責,對具體的戰略計劃進行制定,并負責其具體的實施,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設計和監督。同時為了使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得以保證,目前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將各級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出來組成內部審計監督機構,其不僅功能更加強大,而且專業化程度較高,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2.有效的組織結構控制
財產保險公司組織結構是指其各部門的功能、機械設置和相互關系的形式和性質,而對各部門的授權和責任劃分會對組織結構帶來較大的影響。在對財產保險公司組織機構進行設置時需要根據經營特點及不相容職務分享原則進行,而且需要明確劃分組織成員之間的權力、責任和職務,這樣不僅有利于公司經濟效率的提升,而且還會對資產及會計數據的可靠性得以進一步增強。
3.授權與責任控制
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需要對每一部門及每一崗位進行明確的責任劃分,明確其工作范圍和應承擔的職責,通過對崗位職責進行劃定,可以明確業務授權的范圍和級別,對恰當的責任人和職責范圍進行確定。在財產保險公司內進行任何一項經濟業務處理或是交易時,需要在得到授權批準后才能進行。通常情況下是由股東授權給董事會,然后董事會再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來對總經理及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授權,因此對于公司組織結構中的任何一層的管理人員,因此處于上級和下級之間,所以其即做為授權的主體,同時也是授權的客體。
二、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在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過程中,需要對財務狀況的穩健性、對產品供給的合理性及服務質量的優化進行評價。在對財務穩鍵性進行評價時,需要對大量有效的保單進行計算,而且還要提取充分的責任準備金,確保總資產量的安全性能夠得到有效的維護,確保在償付過程中不會給公司帶來危機。同時還需要在內部控制預警指標中對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進行體現。還需要對每一產品的經營成本和效益進行核算,對服務質量進行優化,確保各級管理人員能夠有效的履行各自的職責。
三、統一有效的控制程序
1.不相容職務的分離
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中,許多職能不能由一人進行負責執行行,特別是單證的保管和領用更需要由不同的人來進行負責,避免給公司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利用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可以做到內部的互相牽制,其作為一種管理制度,通過職責分配、工作分工和業力記錄方法相結合,確保在交易授權、交易執行、交易記當及交易檢查過程中由四個不同的員工進行負責,避免由一個員工來在一項交易中擔任兩個以上的職能,這樣可以有效的確保每一項交易都由四個不同的員工進行參與,有效的避免了發生出錯、遺漏及舞弊的機率。
2.接近資產或記錄的控制
(1)對于與物資產的接近要進行嚴格控制,有關人員需要與實物資產進行接近或是接觸時,需要經過特定程度和授權才能進行。
(2)定期盤點和比較。為了確保對實物資產進行有效的控制,則需要定期對其進行盤點,利用盤點的結果來與相關記錄進行比較,確保實現對實物資產的有效控制。
(3)記錄的保護。對于各種文件和會計記錄對其可接近的人員數量和級別要進行限制,將資料進行分類,不同的資料可以限制不同級別的人接近。同時對于資料的存放地點也要進行控制,確保其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而且對于一些較為重要的文件資料,還需要確保其具有備用件,公司還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應急計劃,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的基本數據盡快恢復。
3.設計和使用文件與記錄控制
為了更好的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內部的有效控制,則需要設計一系列業務規劃和會計記錄,這不僅可以有效的確保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高效性,而且還會成為信息高質量傳遞的重要手段。
四、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傳遞機制
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傳遞機制,將保證有關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及時傳遞到相關人員手中,進而使管理人員能及時掌握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它包括內部控制結構中明確的職責劃分,財務報告與會計系統關系,以及發現例外事項時的報告傳遞程序。
從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公司信息傳遞機制有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內部傳遞機制,如各種會計和管理信息。另外一種是外部傳遞機制。如在內部信息基礎之上,產生的用于監管目的的信息。如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各種報告及其特定情況下信息交流的各種安排。
五、結束語
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加強不僅有利于實現對經營風險的防范和化解,而且有利于財產保險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確保財產保障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費率監管,統計制度,費率市場化
2004年的國際保險監管核心原則指出:保險監管當局應該對行業發展中的風險進行管理。管理風險的基礎資源是數據信息,美國監管當局在其近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了統計制度,獲得了真實、準確、有用的精算和業務數據信息,既保證了財產保險公司科學地對風險進行精算定價,又為實施費率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較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借鑒其經驗,建立統計制度對完善我國的財產保險費率監管體系、有效遏制費率惡性競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一、費率監管是美國財產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一般人的印象正好相反,在完全實行財產保險費率市場化的美國,依然存在著嚴格的費率監管機制。在美國的保險法律規章中,專門規定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必須滿足適當性、充分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則,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其“財產和意外保險費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確指出:“保護保單持有人及公眾免受過高的、不足的或不公正的歧視性費率的侵害”。“示范法”第5節界定了費率過高和費率不足的判斷標準,指出:“在非競爭市場中,如果提供的保險利潤可能高得不合理,或者服務的相關費用被不合理抬高,則這個費率是過高的。”“某費率在其適用業務范圍內明顯不能支撐預計損失、費用和特別評估,而且如果繼續使用這個費率將會大量減少競爭或會傾向于出現市場壟斷時,這個費率為不足費率。”
實施費率監管是為了避免“市場失靈”,一是加強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因為消費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信息,難以對財產保險保單費率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斷;二是只有在監管機構的介入下,各保險公司經驗數據才能得到及時匯總,使得各保險公司的費率定價可以超越本公司狹隘的經驗范圍,能夠參照更符合“大數法則”要求的行業經驗損失率等數據。
二、統計制度保證費率監管體系的正常運行
數據統計是一種單調、重復、耗時以及成本昂貴的事務性工作,美國各州的保險監督官為了避免陷入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之中,專門設計了一套“統計”制度,其最早的法律依據是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1946年制定的“全行業定價法案”,該法案指出:保險監督官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保險費率組織或其它機構協助收集及匯編數據,在保險監督官公布的合理規則限度內,保險人及保險費率組織可以獲取此匯總數據。另外,“示范法”的第20節針對統計制度也指出:監督官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咨詢機構或統計人來協助收集保險人的經驗并進行必要的除了用于普通商業險的費率監管之外,統計制度也用于厘定機動車輛強制險的費率和責任限額。
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角色通常由各類保險行業協會承擔。統計人(statistical agents)是指獲得保險監督官許可,可從保險人收集統計表并根據統計表向監督官提供報告以履行“示范法”中有關保險人的統計報告業務的實體。咨詢機構,也可稱為“保險費率事務所(insurance rating bureau)”,是美國各州于20世紀初成立的,專門為保險公司收集并提供費率和賠付數據信息的行業公會。
較著名的統計人或咨詢機構有:保險服務事務所(iso)、獨立統計服務公司(iss)、全國獨立統計服務公司(niss)、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等,他們一方面為各州的監督官匯總并提供保險公司及行業的財產保險保費和賠付數據,同時也向會員公司提供上述數據,并派生出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三、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職責
1.保證原始數據的準確。保險公司要購買統計人的服務,首先要同意提供本公司完整有效的保單數據。統計人制定了保險公司的數據呈報格式與呈報時限,對各種數據元素加以定義,并要求會員公司報告每一筆保費和理賠損失的交易記錄,上報的原始數據記錄,需通過統計人的審核確認,如果發現數據有任何問題,該筆數據就會被退回至其所屬的保險公司,并要求該保險公司更正該筆錯誤數據,然后重新申報給統計人,以保證原始數據的質量。上述細化到每一筆保費和理賠損失交易的數據收集方式,具有四方面的優點:一是強化信息的驗證,二是促進及時報告數據,三是較快發現并糾正錯誤,四是在開發各種不同格式和時期的報告時具有靈活性。
2.統計匯總出有用數據。一旦原始數據的有效性、可信度以及精確性被確認之后,會依照不同的保險公司、不同的業務類別加以整合,并且呈報給州政府的保險監督官以確保該公司的定價符合該州的保險法規。比如,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保險服務事務所(iso)和全國獨立統計服務公司(niss)三家聯合署名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供各季度的個人車險的行業經驗數據,數據類型依各州、不同保單形式和是否包含巨災風險進行劃分。具體數據包括已賺保費、風險暴露、已發生損失、已賠付損失、索賠頻率、索賠強度、純保費及賠付率等。統計人通過匯總行業經驗數據,得出行業損失分布曲線,使得行業能夠更好的在“大數法則”的科學基礎上運行,也使得監管部門擁有了實施科學監管的可靠依據。
3.進行趨勢分析。當要探討財產保險市場的成本變動趨勢,以及純保費、索賠頻率和索賠強度變動趨勢時,僅就單一保險公司的經驗數值無法有效地提供一個可信賴的基準。而統計人或咨詢機構在匯總行業經驗數據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變動趨勢的分析,并提供精算咨詢、巨災咨詢、再保險咨詢服務及市場研究服務。
四、統計人或咨詢機構的發展狀況
統計人或咨詢機構之中業務量比較大的兩家是美國保險服務事務所(iso)以及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
1.iso成立于1971年,是美國財產和責任險領域最主要的信息來源。作為美國各州保險監督官指定的經營財產和責任險保費與理賠數據的統計之一,從1000多家保險公司收集數據,每年采集大約25億條保險保費和理賠損失的詳細記錄,擁有至少70年以上的業務數據,員工3200多人,其中包括一支約200人的精算隊伍。它早期是一家非營利性組織,1996年轉變為一家營利性公司。
iso的治理結構比較特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獨立于會員公司的控制,強化外界對iso作為一個獨立的、不偏不倚的可靠信息來源的信心。1996年以后,其會員公司仍保留了對iso的控股權,但放棄了對iso的實質控制,僅可以參選董事會11個席位中的3席,并對公司的重大變動擁有投票權。全體員工和管理層通過雇員持股計劃(esop)等方式擁有少數股權,但可以參選董事會席位中的7席。董事會成員中除了會員公司派駐的3位代表外,其他成員不可以受雇于任一保險公司。
iso提供的產品主要是車險數據,其數據庫包含了95%以上的行業車險保費信息,并能夠為保險公司提供3—5年的車險損失及索賠信息。此外,iso還向保險公司提供車險個體保單信息,包括被保險人的姓名地址、保單有效期、個人歷史保單數據、保單保額,個體保單信息可以幫助會員公司進行更有效的核保以防止欺詐。
除了上述車險數據,iso還能夠提供行業5年內的火災損失、洪水損失、地震損失、信用卡偷盜、員工補償以及醫療支付方面的數據。
iso還提供精算咨詢、巨災咨詢、再保險咨詢服務及市場研究服務。精算咨詢服務可以輔助客戶進行產品定價或準備金核算,也提供精算報告;巨災咨詢服務依托于iso擁有的從1949年以來的美國所有巨災損失數據,提供巨災風險管理方案;再保險咨詢為客戶提供再保險策略;市場研究服務通過對保險市場消費者的研究,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場計劃,推出適合市場的產品。
2.美國財產與責任保險協會(pci)全資成立了一家保險數據信息公司,名稱是獨立統計服務公司(1ss)。iss服務于450多家財產和責任險公司,覆蓋了全行業一半以上的保費信息,每年獲得的保費統計額超過1000億美元。iss的產品和服務:一是為客戶提供各季度的私人汽車險的行業經驗數據,并對過去連續四年的季度數據進行趨勢分析。二是為客戶提供除德克薩斯州以外的各州房屋/住宅保險的統計數據,涉及的家財險保單類型包括一般房屋保單、移動房屋保單、住宅統括或專項保單、出租房房客或共有住房房主的財產保單等。具體數據包括已賺保費、已報告及預計發生損失額、已報告及預測發生索賠、純保費、平均損失、損失頻率、賠付率等。同時,iss還提供鍋爐及機器保險、盜強險、內陸水運險,火災險、一般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按揭保證保險等方面的數據信息。
五、對我國建立財產保險統計制度的啟示
我國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急需采用融資擴大生產,可用于融資的最直接有效的便是企業掌握的大量專利,企業急需專利質押融資保險來說服銀行提供貸款。但試點推行的專利執行保險針對于專利訴訟,在眾多試點城市中,僅江蘇蘇州和廣東東莞在政策性文件中推出知識產權融資險。因此,目前的試點險種對中小型企業的吸引力不強。目前我國專利保險由靠政府推動,不能獨立形成純商業性的專利保險的原因,市場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1)專利保護和運用的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2)統一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和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尚未建立,專利保險前期工作,如保費,賠付率,保險金等尚不能用大數法則估算,承保風險大;(3)我國保險業長期居于壟斷地位,因循守舊,競爭力差,不愿單獨面對新型專利保險的風險。相比于西方的市場和政府相互獨立,友好合作的模式,我國市場經濟下的市場是由政府孕育產生,政府控制市場,采用父愛主義的模式。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有時它的行政成本大得驚人,而且,沒有理由認為屈從于政治壓力的且不受任何競爭機制制約的、易犯錯誤的行政機構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區域性的管制,將必然提高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1]筆者認為,專利保險市場運行中的規則,需要借助于立法,由符合民意的權力機關制定和完善法律。政府可以利用法律將社會的演變引導到其所冀望的方向,法律既非單純社會現實的反映,也不是創造新局的萬能工具,而是在適當的條件下,有可能帶來決策者所企求的社會變革。[2]
二、現行保險法視角下的專利保險
(一)基于保險法視角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興起較晚,尚未頒布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現行《專利法》其主要側重于規定專利的申請,授權,專利權的期間、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等內容,對于專利的保護的利用鮮少涉及。因此,筆者嘗試從《保險法》角度切入,分析專利保護和利用過程中如何集眾人之力分攤風險。人類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風險的產生不能杜絕,卻可防范。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分攤機制,通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失補償,將個人實際發生的風險損失轉移給保險人,由其分攤于參加該機制的所有面臨同類風險的主體,從而實現權利人風險的化解和利益的保障。[3]首先,無風險,無保險。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無形性的特點使其在利用和保護中天然存有風險。專利保險中的純粹風險,風險的不確定性、普遍性、社會性等符合保險法要求的純粹風險性、風險偶然性、風險大量性的要求。其次,地域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極易引發事故造成巨大財產損失,需要保險進行損失補償,確保經濟社會的安定性。再次,無損失,無保險。專利保險中掌握專利的各個企業可以形成共同團體,在互助共濟的基礎上集合危險,分散損失,即保險所需的“集眾人之力”。最后,《保險法》第12條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在財產保險的概念上未區分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保險,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財產,顯然可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二)保險法視角下的專利保險
第一,保險法的視角構建專利保險制度,首當其沖的問題是保費和保險金額。保險金是保險雙方約定理賠的最高金額,保險金是保費計算的基礎。目前專利保險這兩者都無法確定,為提高保險人承保的積極性,活躍專利保險的市場,只能采取高保費加政府補貼的手段,在嘗試中不斷調整費用。如果推行自愿性專利保險,將導致保險人的風險增加,風險評估成本和保費居高不下的局面,削弱科技型中小型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利于擴大同類風險主體共同分擔風險,從而阻礙專利保險的推廣和實施。第二,現行保險法上確定保險金的基準是保險價值(保險法55條第3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價值的設立僅限于財產保險的范疇,針對于有形財產保險而言,保險法55條中“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被解釋為“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由此,專利本身屬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而非實物,如方法專利以及未投入生產的專利沒有物質載體,即無保險標的物,缺乏保險價值。因此,專利不能用現行保險法上的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退一步來說,即使專利具有保險價值,又涉及到專利的評估,專利的經營,專利的轉讓等多方面的問題,我國未形成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和統一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專利必須在投入市場運行一段時間后才能見到其真正的價值,在尚未投入使用或者剛剛投入市場時其價值也難預測,獲得客觀可靠專利保險的保險價值非常不容易。第三,現行保險法對于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只設有原則性規定。《保險法》第95條第2款,“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專利保險中市場需求最大的專利質押融資險,是出質人將質物出質給質權人,出質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者質權人以自己的質權利益向保險公司投保,其基礎是保障出質人的利益,實質是保障質權人的利益,促進專利財產權權能充分發揮。根據投保人的不同,必然涉及到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在保險法與知識產權融資的對接中,由于現有保險法95條未設置具體的規定,在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其他法律適用文件中也沒有操作指引,導致我國知識產權融資保險建立的理論基礎缺乏足夠的支撐。[4]
三、保險法的反思
(一)關于保費和保險金的確定
商業保險確定保費,是把面臨眾多同一風險的個人或者單位集中起來,根據概率和大數法則的原理,預期損失的可能性,計算出每一個別單位為彌補這些損失應當分擔的費用,并收取相對少量的費用建立應對風險損失的基金,保險人把他的風險按比例相對平均地轉移給了全部被保險人。[5]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已有較長的歷史,在大量隨機現象的大量重復中出現幾乎必然的規律,傳統險種的出險率,賠付率在實踐的檢驗中趨于合理穩定。有形財產保險價值也有配套的評估機制來測定。我國專利保險在試點初期,同類風險主體的人數不確定,專利侵權的發生概率也無法形成穩定的預測,利用大數法則精確計算風險損失基金數額難度較大,保費自然無法確定。同時,與專利配套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和交易市場尚未形成,保險金也無法確定。保險法需要突破現有條件的阻礙,在專利保險的保費和保險金額方面設置一些可操作的規則,讓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協商、洽談等方式減少訂立契約的成本,雙方形成有效的合意。
(二)關于保險價值的有無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各國保險法都沒有明確將其排出在外,但也沒有明確保險法中無形財產的地位。無形財產能夠有效的界定利益,擴大財產范圍,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競爭的重要資本。我國保險法中的保險價值應當突破“有形財產”的傳統思維,融入無形財產的概念。在保險法中明確無形財產的保險價值,為專利保險的保險金的確立提供理論支撐。專利作為典型的一種知識產權,其產生伴隨著法定性和排他性,即是權利利益,也是財產形式。因其無形性、法定性、排他性、時限性的特征,它與有形財產的保險模式和設立制度必然有所不同。保險價值可以說是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點的經濟價值。[6]保險價值的確定有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兩種。專利保險市場下因配套機制的缺乏,以不定值保險來確定保險價值困難重重。此時,不妨借鑒相關經驗,從定值保險角度來考慮專利的保險價值。
(三)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都是以信用危險為保險標的,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保險,但確是專利融資保險之所需。保險是集社會資金對受損失的被保險人進行補償,事后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而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由保險人獨立承擔分險,不具有社會性,保證人唯有通過反擔保或追償權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其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再考慮是否接受保證標的的判斷,其實質是被保證人利用保險人信譽而應支付的手續費。[7]保險人以保證人的身份出現時,實踐中風險較大,而現行法對這兩類保險又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專利融資保險的推行缺乏法律基礎。我國社會信用狀況偏低,信用體系不完善以及保險技術不高的情景中,保險公司是否適宜發展這兩類風險難測的保險,在學界仍存有爭議,保險法中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缺失仍需深思。
四、專利保險制度構建的立法建議
市場面向下的專利保險,追求法治和民主,法律占主導地位,完善的法律規則是專利保險制度構建的基石,良好的法律環境是制度順利實施的土壤。在現行保險法的基準上,應當加強專利制度和保險制度的銜接性,拾遺補缺。
(一)明確保險法保險標的的范圍,將保險價值擴展到無形財產
我國知識產權歷史較短,經營和管理方面經驗不足,國民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對其利用和保護了解頗淺。雖然現行《保險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但沒有明文規定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地位。對于“有關的利益”的界定,究竟專利等知識產權是否可以投保,絕大多數人未形成清晰的認識。國內民眾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一直囿于“有形財產”價值的傳統思維。國內保險業對于知識產權保險的認識也處于起步階段。保險法應當明確將知識產權納入保險標的的范圍,將保險價值擴展到無形財產。在法律上確立專利保險的地位,用民主和權威的法律為廣大人民群眾肅清對知識產權保險的疑慮,為投保企業和保險人的行為提供可預期的有效指引。
(二)采用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是為了克服不定值保險在面臨事后估算保險價值之技術性難題,以滿足那些事后鑒價困難的財產所有者對保險“可獲得性”之強烈需求。[11]當事人約定保險金,事后由保險人賠付。在知識產權評估和交易市場建立較緩慢的現狀下,對于未投入使用或未產生穩定收益的專利,專利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不定值保險對專利的估算頗費時日,而且可能仍舊難以獲得準確的數據。但是投保的企業在專利訴訟時急需資金支持訴訟,越早獲得資金越有利于勝訴。在當事人約定保險金之后,投保企業只要負責舉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不必等到訴訟結束之后,這為企業在整個訴訟階段及時提供了資金支持。同時保險人和投保人采用契約形式在保費和保險金問題上達成合意,對專利保險的推廣實屬有利。雖然定值保險偏離了損失補償原則,但它可看作是補償原則對效率原則在承保技術上的退讓。對于已經投入使用并產生穩定收益,考慮到事后估計的可能性和公平性,以不定值保險的方式更為合適。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在有形財產保險中,以不定值保險為原則,以定值保險為例外。根據效率原則,在無形財產保險中,保險法應將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并重。
(三)完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與無形財產制度與保險制度的重要交叉點,現行《保險法》在這兩類保險上的原則性規定,不能解決專利保險中的實際問題。在現代復雜的市場環境中,信息的不對稱和陌生人的交往導致交易關系日趨復雜,違約失信的概率上升,信用危機使交易主體從交易關系中獲利意圖落空,加之專利權本身的無形性,價值不穩定性的影響,更容易給交易主體造成直接損害。交易主體在這一情況下可以通過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以保證債權的實現,在具體法律規定上,對于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性質加以明確,以非物質財產利益為其保險標的。此外,借鑒國外的保險業的規定,將保證保險細化到忠誠保證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將信用保險分為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并且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最后,在承保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主體上進行限制,由于這兩類保險相較于傳統有形財產保險風險大,承保的保險公司需雄厚的資金,高素質的從業人員,良好的信譽等條件。在承保之前,賦予保險公司對無形財產進行初步風險評估的權利,以確定不同的保費和賠付率。
(四)設計新的專利保險險種
在完善專利訴訟保險和專利質押融資保險的法律基礎上,依據我國國情和市場運行狀況,設計和推出專利保險險種是水到渠成之事。從美國、日本、歐盟構建的專利保險制度來看,其核心是專利訴訟保險,包括專利執行險和專利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現已被納入我國專利試點工作的主要險種,其實施有利于企業保護獨創的專利權,無疑應當納入到《保險法》的具體規定之中。而專利侵權責任險在企業面臨專利權人的侵權指控時,對化解企業的訴訟風險意義重大;同時,由于專利侵權責任險不必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對專利價值評估要求低,在我國目前專利評估機制不完善的現狀下具有可行性和期待性。我國專利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科技型中小企業迫切需要發揮自身所擁有的大量專利的財產權能,推出專利評估險、專利質押融資保險對于中小型企業走出融資困難的處境具有現實意義。此外,為引導我國科學技術走向國外,占領更大的全球市場份額和獲取更大的利益,可借鑒日本的專利授權金保險,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專利許可保險。
五、結語
關鍵詞: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農業;自然災害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經濟的突出問題,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關系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與提高。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近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和生態環境的惡化,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強度都有加劇的趨勢。而我國農業自然災害保障較為落后,要么是政府財政救濟,要么是農戶自己承擔,這就使得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對保險的需求更為迫切。然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卻不容樂觀。
一、我國農業風險與農業保險的現狀
(一)農業風險損失的范圍和損失程度呈現擴大的趨勢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逐年上升。據統計,我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20世紀50~60年代平均每年損失390億元,70年代平均每年損失520億元,80年代上升至620億元,1998年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3007億元,2005年,各類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2042億元,2006年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2303億元,2007年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達2363億元。《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指出,近15年來,我國平均每年因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2000億元。我國自然災害所造成直接損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過3%,而美國這一比例約為0.6%,日本約為0.8%。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農業保險的成災面積占播種面積和受災面積的比例分別超過20%和50%,農業風險損失額范圍和程度呈現擴大的趨勢。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1 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不足。20世紀80年代我國保險業務全面恢復,從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陸續開辦了一些農業保險業務。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地分公司開始試辦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現改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成立后,在兵團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目前,國內保險市場上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綜合性保險公司以及三家專業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相對于巨大的農業保險市場,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明顯不足,不能適應農村保險市場的需求,造成了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發揮農業保險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作用。
2 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保險險種不斷萎縮。從1982年到1993年,農業保險業務呈上升趨勢,由于當時實行的是國家財政兜底的計劃經濟體制,保險公司對經營農業保險的盈虧考慮的較少,這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隨著199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市場化體制轉軌,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以后,過高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逐漸萎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得不收縮風險大、虧損多的農業保險業務,而其他公司則退出了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農業保險從20世紀90年代的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的規模和保費收入逐年下降,占財產保險總保費的比例也逐漸下降。1992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39%,199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1.10%,2002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64%,2003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58%,2004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36%,2005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55%,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0.51%。資料顯示,1992年是形勢最好的一年,從1993年到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財產保險保費的比例一直處于下降的狀態,2005年有所回升。在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由于經營風險高、管理難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農業保險險種也由以前的60多種下降到現在的30多種。目前,我國開展的農業保險主要有農村家庭財產綜合險、農機具使用第三者責任險、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險種。農業保險的持續萎縮與國家增加農民收入,解決“三農”問題的農業政策背道而馳。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已不能滿足農村和廣大農民對保險的需求。
二、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
(一)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
1 農業保險缺乏立法支持。農業保險通常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離不開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都給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加拿大的《農作物保險法》等,這些法規在促進本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農業保險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46條也僅指出“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致使我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很大。
2 農業保險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從國際上看,凡是農業保險做得較好的國家,大都強調利用政府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場機制、價格機制共同支持農業保險的運作,如實行免稅政策、對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政府出面制定和實施農業保險計劃等。而我國的農業保險卻長期處于自主經營狀態,政府對農業保險除了免征營業稅外,國家尚無配套政策對農業保險業務予以扶持。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使農業保險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后盾。
[關鍵詞] 巨災保險制度,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新西蘭地震委員會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20世紀70年代中期,法國政府開始嘗試通過保險機制解決地震和洪水等巨災風險,雖然當時的法國理論界還有不少人認為上述巨災屬于不可保風險,但1982年7月13日,法國國會投票正式通過“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即著名的cat.nat system no.82—600法案。這是法國國家巨災保險體系的開端。此后,法國“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但一直基本維持原樣。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凡是投保火險或火險以外全險的動產或不動產均在承保范圍之內;而一般不投保火險或其它損失險的財產(如土地、植栽、道路等)被排除在外,同時國有財產除外不保,具體包括,一是法國境內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二是工商業使用的廠房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三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四是農業用建筑物及其內的谷物、機械和動物;五是溫室建筑物及其內的設備(但其內的植物除外);六是車輛;七是汽車零配件(原保單已承保者);八是圍籬、圍墻、基座(原保單已承保者);九是財產險保單承保的森林;十是拆除清理費用。承保的范圍包括洪水、地震、地層滑動、地層下陷、海嘯、土石流、雪災、旱災、颶風、冰雹等。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在自然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是自然災害保險計劃里的中流砥柱。對于法國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賴的“伙伴”,一旦巨災發生,ccr首當其沖,承擔責任。1982年8月10日法國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權ccr在“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擔保的再保合約;ccr由此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務如下:一是設計自然災害再保險方案;二是針對不確定的財務風險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災害事故的頻率、損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災害業務的政府溝通工作。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并沒有要求法國的巨災直保公司強制分給ccr再保險業務。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無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險公司,所以法國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選擇ccr分保。ccr再保險架構分為二層:
第一層是比例性再保險(quotashare)。直保公司分出某一比例的保險費給ccr,一旦有損失發生時,ccr承擔該比例的賠款。此保障是基于再保險人與保險人同風險原則,能夠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逆選擇。
第二層是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loss)。直保公司于“quota share”沒有分出的部分,也就是自留部分的損失,此部分屬非比例再保險。2001年1月1日“stop-loss”再保險改為per loss及per risk basis超額賠款再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再保險合約均沒有傭金。
(二)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平衡準備金制度
所謂“平衡準備金”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為應對巨災,在核保準備金之外另外計提的一項特別準備金。當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自然災害保險業務時,按年度盈余75%計提;累計上限不得超過年度總保費收入的300%。
到了1986年,ccr平衡準備金2.3億美元;持續增加至 1992年達5.3億美元;1999年則減少至1.5億美元。為此,自2000年1月1日起,ccr為彌補賠款數迅速累積平衡準備金,再次調整了再保條件。5年后,保險公司的平均自留額度已提升至ccr滿意的水平。
二、新西蘭地震委員會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實際上是一家辦理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5億元新西蘭幣,全部由政府出資。eqc設董事5—9人,經財政大臣提名后由總督指派,任期不超過3年。eqc可自行負責災害基金管理,但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財務報告。
(一)eqc的主要職責及應對巨災的模式
eqc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財務會計處理。一般賠案須由獨立理賠人員理算后才能賠付;二是管理災難基金。目前,該基金的總額已累積有幾十億新西蘭元。該基金的投資收益成為eqc的主要收入來源;三是制定應急措施和進行巨災全民教育;四是災難預測與災害控制的研究。
eqc為了應付因地震災害所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巨災準備金。被保險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火災保險時,自然災害保費即由各保險公司代收,并繳入eqc巨災準備金。大災準備金的70%,投資于新西蘭的政府公債、債券、購買銀行票券或以現金方式孳息,另30%則投資于全球資本市場。據eqc年報顯示,各年度累積的準備金絕大部分均來自于投資收益,僅有極少部分來自于核保收益。
2.再保險。和普通保險公司相同的是,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是eqc分散風險的主要手段。國際上著名的瑞再(swiss re)等都和eqc有著緊密的聯系。這些再保人幫助政府降低地震累積風險,如實施嚴格建筑法規等,這使得 eqc以比較優惠的價格獲得了充分的國際再保險。
3.政府托底。按照eqc的有關規定,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其支付能力時,由政府負擔剩余理賠支付。而eqc所需要做的工作是每年與政府協商后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二)eqc的巨災損失分攤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風險分攤規劃制度。有了這套制度,當巨災來臨時,可避免政府陷于財政、救災危機之中。eqc的分攤規劃見表1。
如表1,當巨災事件發生時,首先由eqc支付2億新西蘭元,作為第一層支出。如第一層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再保險方案也分三層,損失若在2億-7.5億新元之間時,由再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即2.2億新元;剩余 60%的損失由eqc再承擔2億新元;超額者再由a再保險人擔1.3億新元。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20.5億新西蘭元之間時,則安排超額損失保險合約承保;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時,則由自然災害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無限賠償責任。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攤機制,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被譽為全球現行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但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受到真正意義上的巨災的挑戰。直到現在,將近60年間,并無重大賠案發生。
三、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特點可以總結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適宜本國的多渠道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簡單地說,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將巨災風險盡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機制的建立。因此,對我國來說,可探索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普通居民和企業財產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法國所實施的“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基礎上,對每一張保單強制收取巨災附加保費。1983年,其巨災保險的加費幅度為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對我國來說,因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投保率還不高,因此馬上借鑒實施法國的經驗,時機還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國際上較為成型的應對巨災風險的思路,此模式應在我國有探索逐步推進的可行性。
從實踐上,我國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礎。我國1995年前的各種財產保險保單,基本責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就同時投保了上述巨災風險。但因當時的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體承保面無法拓寬,國家也沒有配套的大災準備金等后續措施,所以單一公司經營風險極大。1996年7月1日,當時的保險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巨災風險從財產保險基本責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