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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蘇聯部分國家,由于以個別方式劃撥的、私人擁有所有權依法占有的土地比例較低,土地征用已經成為發展土地市場的主要阻礙。當為了國家目的征地時,經常發現這塊土地仍然保留在公有土地的財產清單上,它不利于從個人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征地的需求。另外,在農業用地的情況下,被改組的集體不必單獨從私人手中圈占土地就能滿足國家的需要。
然而,隨著單獨圈定和單獨使用私有農業用地的比例不斷增加,公共和私人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地越來越明顯。它們面臨的任務是制定土地征用條例和程序,以便允許國家為了某種被限定的重要目的征用土地,但是又不能影響土地保有權的安全。
它們中有些國家初步打算制定征地條例和程序,無奈既受傳統上重視國家而不重視個人權力的困擾,又受到法律不健全的困擾。其典型的法律障礙有四類:缺乏土地征用目的的細節;土地賠償費低或不給賠償費;程序規則不嚴格,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參與土地征用過程;這些規則或作法一時一變,不可預測。
俄羅斯
在俄羅斯,《民法》第279―283條和賠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者、租戶的損失以及農業損失的規定(1993年制定,1996年修正)(以下稱1993年賠償規定)提供了土地征用規則和程序綱要。民法第279條第1款規定聯邦政府和它的下屬部門通過下達命令的手段,從所有人那里征用國家、州和市政需要的土地。
民法第279條第2款具體說明了應由聯邦機構和地方政府執行機構做出征用土地的決定。它進一步陳述了應該由聯邦土地法確定具有這種決定權的兩個專門的機構和對這個決定需要準備和采用的具體程序,盡管土地法現在并不存在。
民法第279條第3款包含了《通告》的內容。根據這一條款,執行土地征用決定的機構,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在即將征用土地之前不少于一年的時間里通知土地所有人。它還要求所有人從接到通告之日起一年內,只有經所有人同意,才允許征用指定征用的土地。不經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挑選整塊征用地中的一部分。
賠償費按民法第281條和1993年賠償規定決定。民法規定土地的購買價格應當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征用機構兩者意見達成一致情況下確定,這種意見的一致性應當建立在“土地和位于其上的不動產的市價……以及由于征占土地造成所有人的所有損失,包括他應當承擔的、在合約到期之前的一段時間內他給第三方造成的相關的損失以及喪失的利益”。對于“市場價格”而言,“喪失的利益”(損失的利潤)的追加實際上可使所有人雙倍的賠償,因為預期的未來利潤資本化的價值在不動產的市場價格中通常是很大的變數。第281條第3款進一步規定,根據與土地所有人達成的協定,可提供給他另一塊土地代替被征占的土地,以此抵消購買價格。1993年賠償規則的條款與民法的相應條款一致,只在某種程度上更詳細地提供了有關具體的賠償數額和支付時間。在包含征地管理辦法條款的第17章被采納之前,俄羅斯一直把1993年賠償規定作為土地征用賠償費管理辦法對待。
假如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征用土地的決定,或者土地所有人和征地機構不能在購買價格上達成一致,則征用土地的國家機構可以向法院提出征用這塊土地的訴訟。訴訟必須從提供給土地所有人的征地通知之日起兩年之內提出。
從上面的條款中可以看出,俄羅斯法律規定的征地辦法不能充分地保護所有人的利益,主要原因是:首先,由于“國家或市政的需要”而被允許征用的范圍沒有在民法、土地法或后來的立法里規定,這就有可能使國家征地范圍放得過寬而達到別的目的;第二,正如民法所預想的,在以后的聯邦土地立法中既沒規定授權征用土地的機構,也沒規定用于準備和執行征用土地決定所需要的具體程序,這就留下一個法律真空,無數國家機構可以能夠強制地征用土地,缺少任何程序上的審核;第三,盡管民法第282 條規定可以通過法院保護政府征用土地權利,但沒有具體規定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和在什么情況下(例如,在缺少合理的公共需要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訴訟保護自己的土地不被征用。
吉爾吉斯斯坦
吉爾吉斯共和國1997年11月7日頒布的《土地法草案》第59條規定的土地征用條例和程序,甚至還不如俄羅斯民法充分。
從《土地法草案》來看,吉爾吉斯共和國征用土地的目的完全不明確。第59條對什么樣的機構有權征用土地、起草和執行征用土地決定所需要的程序,以及私有土地使用人請求法院阻止征占他們土地的權利的等問題只字未提。賠償費以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或建筑物的市價為基礎,包括土地使用人由于土地使用權的丟失以及由于提前與第三方終止合約使用人應承擔的損失在內的所有損失。在與土地使用人意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提供另一塊土地代替現金賠償。
烏茲別克斯坦
在烏茲別克斯坦,只有關于土地征用的粗略法規框架。
烏茲別克斯坦《土地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構和有關當局在與土地征用部門和土地權人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可以自行從土地私人所有者或使用者那里征用土地。假如達不成協議,可以對征地決定進行討論,但對這個決定的討論程序法律未做具體規定。
《土地法》還規定可以將決定上訴法院,但上訴的內容和程序也未做規定。土地法未包括任何有關起草和執行征用土地決定的程序、給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發通知書和賠償的條款。然而,土地法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和得到烏茲別克斯坦內閣批準,才能征用農業土地供非農業需要。
塔吉克斯坦
不準將私有土地權用于公共和私有目的的保證在塔吉克斯坦也是不充分的。塔吉克斯坦《土地法》第72條規定當一個“有法定資格的行政團體”決定將農場的地產賣給或轉讓一塊土地給另一個城市、企業或組織時,土地擁有者有權獲得自己投入在農作物和土地改良上的全部費用的賠償。《土地法》第44―48條還對賠償農業損失做了許多規定,但是什么時候運用這些規定以及當國家征用土地時能否根據這些規定得到賠償還不明確。
【關鍵詞】土地管理;存在問題;對策措施
引言
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基數非常大,土地資源就顯得非常短缺,而且土地資源的挖掘潛力非常有限,因此,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落實我國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依法認真管理好既有的土地,千方百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做出貢獻。
一、我國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土地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導致違法用地現象嚴重
公民土地憂患意識薄弱,對土地的緊張趨勢認識不足,法制觀念不強,沒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會風尚。同時,土地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差;而且由于執法水平不高,監管不力,導致非法占用、轉讓、出租、買賣土地,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超標用地、越權審批、閑置撂荒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2.土地產權模糊,主體不明確
城市土地產權不清,沒有明確的財產法人代表,國家土地所有權得不到實現,造成了事實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門所有制。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實際上由個別人說了算,集體所有地主體"虛置",集體所有權弱化,對土地的利用開發缺少統一的規劃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濫用和掠奪式經營等短期行為。
3.土地使用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國城市土地使用權確立了有償出讓原則,但由于歷史原因,行政劃撥無償使用土地的情況依然存在,導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有償出讓和行政劃撥"雙軌"并存,引發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現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農村土地實行的,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經營權不能出賣,排斥了土地資源的流轉、集中,土地經營規模狹小破碎,阻礙了農業機械化大生產和規模經營,阻礙了農業的專業化和商品化。
二、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
1.加強土地法律法規常識宣傳,提高廣大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識
要進一步加強土地法律法規常識宣傳,引導公民提高對國土國情的認識,不斷提高廣大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識,在全民中樹立依法用地理念,以及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觀。要打破傳統陳舊的土地思想觀念,進一步提高全民的土地資源危機意識,在全社會樹立人與自然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不斷提高土地國策和相關法制觀念,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同時在民眾中樹立自我約束的心理,從而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圍。要注意利用全國土地日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全體人民樹立科學的資源觀。
2.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使土地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要進一步健全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據《土地法》建立一整套土地管理體系,實行,確立行政與經濟以及法規三位一體的土地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強化土地管理機構的話語權和行政權,這樣才能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從而促進土地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能力,不斷加強執法工作力度,使監督管理工作更加到位。要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通過法律的落實確立執法的權威性,使土地監管職能更強。要加強土地執法監督,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避免"以罰代刑"的情況出現。
3.改革土地管理機制,建立用地約束體制
土地是國家的,要保障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權,應該在當前的改革成果上,進一步改革土地管理機制,對于全國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該實行省級垂直管理體制,對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審批利用必須進一步加強監督和管理。對于土地利用問題,應該實行中央統一規劃機制,在地方實行分級管理,要進一步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工作,使國家能夠對土地進行集中有效管理。要堅持土地利用規劃和審批制,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對于城市的用地規劃,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嚴格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并且認真做好相關審核工作。對于新增建設用地,必須進行嚴格控制,要按照土地利用計劃處理農用地使用工作,應該健全用地預審機制,依據用地定額標準規范土地利用,進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需要注意的是,一切用地規劃都要建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上。此外,還要進一步深化土地的收益分配改革,應該建立健全耕地保護體制。要嚴格征收耕地占用稅,防止地方政府尋求借地生財或者賣地生財的行為。
4.要明確土地產權關系,進一步減少土地字眼的浪費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土地產權制度,使土地所有權代表機構更加明確,嚴格落實財產法人代表制度,在經濟方面和法律方面確保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要進一步理順農村土地產權,健全農村土地的集體統一管理,使農村土地利用更加合理有序,避免土地利用隨意混亂的局面。在條件允許的地方,對于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可以適度進行放開,促進土地合理合法流轉運作,提高土地規模化經營管理水平,這樣以利于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能夠有效促進農村耕地的機械化、規模化和專業化開發,不但能夠減少土地閑置問題,而且能夠大大提高農村土地的生產力。
5.健全土地使用制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應該健全城市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和市場功能,使土地方面的交易行為更加規范。在土地供應上必須堅持依法公開的原則,多措并舉促進城市經營水平的提高。對于城市國有土地,必須大力推進公開拍賣的方式,以及招標出讓的方式,使土地出讓方式就科學合理、合法有序。應該積極引入土地市場競爭機制,這樣以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城市用地結構得到優化,從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要合理調整農村土地的利用結構,進一步規范農業用地行為,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在做好退耕還林工作的同時,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耕地質量下降。
6.嚴格控制非農用地,保障耕地占補平衡
要嚴格城鎮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對于城鎮建設和發展規模,必須實行統一的整體規劃。要控制城市用地的增長速度,使城市用地由原先的粗放型逐步向集約型轉變。要嚴格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同時要提高城市閑置土地的利用率,在盤活存量土地方面下功夫。要堅持耕地紅線制度,進一步保障耕地面積,嚴格約束農用地的非農化利用。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權利應該由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確定,在這一方面要堅持實行兩級政府下達制度。要加強基本農田監測工作,實行分級監控管理,有效保護劃定的基本農田面積。要深入實施土地整理機制,鼓勵開發耕地,控制企業占地規模,盡量減少對耕地的占用。要加強耕地開發與復墾工作,千方百計地穩定耕地的面積,確保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在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證基本農田面積。
參考文獻
作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礎工作是田野調查。在課題組項目主持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陳小君教授的籌劃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中青年師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個小組,從20xx年9月下旬開始,以我國中部省份湖北省為重點,對包括湖北省的10個市、縣、區和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等省份的4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農戶達406家,訪談農民計五百余人。
課題組主要圍繞農地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流轉狀況、稅費負擔、征用狀況以及糾紛狀況這六個方面與各地的農民、基層干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進行座談和個別訪談,并向農戶發放了問卷。此外,課題組還從各地收集了大量有價值的資料,內容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政策、統計數據、法院典型案件判決、土地權證、各地農地運作的試點辦法等等。本報記者在對課題組報告認真整理后,將其主要部分節選刊登,希望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
一.權屬狀況
問題:土地歸屬一向為法律制度設計的重心。為反映出農民本身對當下土地權屬的認識,課題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430份,選“國家的”占60,“村集體的”占27,“生產隊(小組)的”占7,“個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結論: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占有絕對優勢。
解讀: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即為何大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土地是國家的。雖然同為公有制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相當一部分的受訪者還認為,兩者的邊界是模糊的。然而,這樣的模糊或許不能簡單的歸結于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譬如,作為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都持相類似觀點。課題組認為,影響集體成為適格私權主體的因素一是集體所有權所承載的公法義務淡化了其私權屬性;二是集體所有權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缺位”。
二.使用狀況
問題:在農民對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滿意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04份有效問卷對此作出了選擇,其中266份選擇“滿意”,占總數的64;只有70份選擇“不滿意”,占總數的18。在農民是否愿意種地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13人對此問題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總數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稅費負擔減輕就愿意”,占總數的31;而72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占總數的17。雖然愿種地者為多數,但仍不足50。
結論:我國現行的農地承包政策在總體上雖然受到了農民的擁護,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解讀:一些地區的調查結果反映,農民對現行承包政策普遍持“無所謂”甚至“不滿意”的態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農地上負擔的稅費過重,加之農產品價格(尤其為糧價)上不去,所以種田幾乎無利可圖,在有些地區,甚至種田還要倒貼。這自然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也影響了土地承包政策的聲譽;二是由于承包到戶的政策與某些地區的情況不符,所以實施效果不理想,從而影響了當地農民現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滿意度。比如,山東平度地區一直在實行“兩田制”,而中央的現行政策是統一實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這樣的政策調整,在基層牽涉面很大,影響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很難推行開來。
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狀況
問題:在實行流轉是否自愿的問卷調查中,課題組設計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問題,回答“通過村委聯系取得”的有29人,占選取總次數的8;回答“直接與別人聯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選取總次數的70;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選取總數的20;選擇“不知道”的有8人,占選取總數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給別人種,你是否會向他收取一定費用”問題時,回答“會”的有153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8;回答“不會”的有15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9;回答“不但不會,還要貼錢”的有40人,占選取總數的10;回答“視雙方關系而定”的有3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9。
結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絕大部分農民可以自愿選擇流轉對象,但38的有償流轉率反映了有償流轉在農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導地位。
解讀: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的這種現狀是由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及中國的鄉土社會所決定的。我國農地為集體所有,而農民為集體中的成員,集體內部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像“雞蛋從左手滾到右手”一樣,并不會對原土地所有人在集體土地上所享有的權利產生什么影響,因此集體對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的管理與約束極為放松;而中國農村鄉土生活、熟人社會的現狀,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包括與集體外的親友之間的流轉)雙方對流轉契約的態度也頗為隨意。對集體外部人員而言,上述兩種特點均已不再占有優勢,因而此時集體與被流轉人、流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流轉的程序與集體內部的流轉相 比有很大區別。
四.農村稅費、農民負擔狀況
問題:調查的地區在稅費改革上進度不一,有的尚在進行有的已近尾聲。總的來講,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為以下兩點:一是稅改后,農民負擔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但在個別地區、個別時段也出現了“增負”現象;二是費稅改革后,基層政府叫苦,公共事業與基礎設施難以維持。
結論: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稅款征收程序趨于規范、明確;農村理解、支持稅費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對未來持懷疑和較悲觀無奈的態度,對“負擔反彈”仍有顧慮。
解讀:在全國不少地方,稅改前的農戶負擔是以田畝與勞力結合的方式確定的,在改革后,農業稅則全部攤在田畝上,這樣使無勞力或少勞動力的農戶負擔增加;同樣的原因,種田大戶的負擔也因此增加;在稅改前,農村中的救濟戶、五保戶的各種費用由村集體組織予以減免,在費改稅后,村委會的減免決定權被取消,他們的負擔因此而增加。為維系公共事業運作而巧設名目、收派各種費用的現象有所抬頭,像學校的教育集資、學雜費等,使農民的實際負擔增加的遠不止統計表所顯示的那些項目。
這主要反映了幾方面的問題:(1)農村稅費改革與公共支出、社會救濟優撫的社會保障政策的沖突;(2)農村稅費改革結果與扶持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相抵觸;(3)基層政府機構改革人員精簡仍做得很不夠,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機構還是疊床架屋。
課題組調查時發現,有些農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斷破;在山西呂梁與鄉村教師的訪談中得知,學校破敗,老師的辦公條件更是簡陋的可憐,工資低又不能按月定額發放,這當然也有歷史的因素,而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說得多,做得少,財政轉移支出力度確實是個問題。
五.農地征用狀況
問題:在我們402份的問卷調查中,有56.30的人選擇“發生過土地征用”,還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率低,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發放率僅為49.8,其中約11.40為部分發放,沒有發放的比例為16.30;土地征用補償費數額低,被征用地方的農戶對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也不清楚,在149份問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畝數發放補償費的僅為39.6。
結論: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土地征用情況發生率也不同;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將日益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問題。
解讀:土地征用已經成為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農村中的一個焦點和難點問題。從調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看,在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為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卻由政府拿走了一塊,同時資金使用權又統歸政府。這樣,土地所有者(從土地的收益歸屬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來。
六.農地糾紛調處狀況
問題:對廣東、湖北、山東等地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在335個選擇中,有64.2的人面對土地糾紛選擇由村干部解決,有4.2的人選擇由鄉鎮干部解決,有2.7的人認為由法院解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決途徑也占不小比例,為19.1,這其中還有9.9的人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結論:農村對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選擇呈多元化特點,農地糾紛交由法院解決的比例過小。
解讀:農地糾紛一段時間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內部規定,對于大面積的農地稅費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決糾紛途徑的不通暢也進一步造成農民訴諸非正常方式解決糾紛,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表明,有超過19的農民選擇了村、鄉鎮干部調解和訴訟以外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七.規制農村土地制度九條建議
第一、對《土地管理法》第10條進行調整。修改為:農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但于土地發包與調整時應尊重歷史性形成的土地邊界。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作出確認,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法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三、關于土地權屬登記,可做出如下適當超前的規定:農地所有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土地承包使用權由農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后發放使用權證。
第四、探索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路徑,改變目前農村以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為主的小農經濟狀態,建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經濟聯合體,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經營的道路。
第五、落實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自主權。一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3條,將農地實行單一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修改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制”;二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20條,將該法規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確定為農地使用的最長期限,而具體每一塊土地的使用期限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于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合同)時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協商確定;三是轉變政府職能。
第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進行完善。
第七、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對農地征用問題,一是把發放對象直接指向被征地農戶;二是為落實土地所有者權利,可以考慮在國家統一的監管體系下,由集體組織直接向市場供應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農地的沖動。
第九、對農村錯綜復雜的土地糾紛,應尊重傳統的爭議解決模式,并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強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利用率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02004602
如何解決土地規模經營與分散的家庭土地使用的矛盾,是農村改革與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而農村社區,經濟因素,家庭狀況和土地法律制度是制約土地高速而高效流轉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利用cgss2005數據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影響因素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分析。
1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影響因素的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一個重點是農村土地承包權因素的分析。概括起來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影響因素的分析包括兩個大部分:個人家庭因素取向和社會因素取向。個人家庭因素的取向強調個人所擁有的家庭收入,年齡,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女性婚姻狀況等。農村家庭收入與農戶家庭農地流轉行為的關系是分不開的。在農地流轉過程中,由高收入戶流向低收入戶往往是農地流轉的趨勢。女性的婚姻在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也起到了一個重要作用。在理論上,一個農村家庭嫁女兒會相應導致土地承包權的流出,而娶媳婦則會相應導致土地承包權的流入。但在現實中又不同,一種情況:女兒出嫁,她的土地承包權是怎么處理的呢?另一種情況:女方改嫁,她的土地承包權是怎么處理的呢?社會因素需要從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均GDP),法律制度和農村社區中的宗族和熟人等幾個角度來考慮。人均GDP是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農民的農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最能體現農民對農業的依賴程度。依賴程度越高意味著農地流轉受到的阻礙越大。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可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它既可以是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是村民委員會,還可以是鄉鎮農民集體,并可能分別屬于村內的幾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指村民小組),具有多樣性,但到底屬于哪一級并不明確。這些不明確性導致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不能順利進行,且更可怕的是大部分農民不知道《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就會導致一些魯莽,違法的行為發生在農民身上。農村社區在這里主要研究宗族熟人對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影響,在農村由于青壯年都外出務工家里只留有小孩,遇到農地承包權流轉問題只能依靠宗族和熟人(鄰居),亦即影響農民流轉的決策及市場信息。
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是個人家庭和社會因素的函數,即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不僅與家庭女性婚姻,年齡,受教育程度等有關,而且還與其所處的社會因素有關。本研究試圖通過實證研究,探索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與其社會因素(制度和宗族熟人)和家庭特征因素之間的關系。
2變量設計和分析思考
本文研究主要使用CGSS2005數據中的居民問卷進行研究。因變量是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自變量也就是影響因素即:家庭女性婚姻,經濟發展水平,土地法律制度和宗族,熟人。從四方面進行調查數據分析。
(1)農村社區(宗族和熟人),它是影響農地流轉的因素之一。因為在農村,農民由于資源有限,長期不在家,只留有老人或小孩,這時流轉的信息及交付給別人,親戚,宗族就會起到作用。亦即影響農民流轉的決策及市場信息,可以證明宗族及熟人在農民生活中重要的作用。
(2)經濟發展水平(人均GDP),本文研究選用了人均GDP來反映各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因素。一個經濟發達地區,農民會因非農收入的不同而對土地的估價不同,從而使土地交易成為可能,如上海、北京和天津。會涌現出經營上百畝土地的大戶,而在一個經濟較落后的地區,由于缺少農業外部的就業機會,加之從事農業的邊際收入效用相對較高,因而每個農戶都想得到更多的土地,從而抑制了土地市場的發育。只有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農村土地的商業運用和市場價值才能顯現出來,表現在土地擁有者有轉移土地的強烈愿望,而土地經營者又有擴張規模的迫切需求。
(3)家庭女性婚姻狀況,面對家庭因素,本文研究主要從家庭嫁娶進行數據分析,也就是從家庭女性的出嫁和改嫁兩個問卷調查來考慮,因為這是影響農地承包權流轉的重要家庭因素。這是根據Cgss2005問卷G9對于女兒出嫁,您怎樣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權?輸入命令tab變量名,處理方式結果如表2。
根據表2可知,64.09%人認為由娘家人繼續保留承包權,23%人則認為由本人繼續保留承包權,7.63%人覺得地應該隨著戶口走,這三種處理方式代表了大部分人的意見。由此可看出一個家庭女兒出嫁,雖然很多人都認為應該由娘家人繼續保留承包權,但她的農地承包權流轉還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流出,因為還有36%的人是持不同觀點的。根據表3的分析結果,47.94%人覺得由原夫家人繼續保留承包權,28.59%人認為村(組)里收回承包權,15.72%認為如果改嫁在本村,她本人可以保留承包權。由此可看出一女性改嫁,雖然很多人都認為應該由夫家人繼續保留承包權,但她的農地承包權流轉也還是不確定的,也有可能流出,因為還有一半以上的人是持不同觀點的。由上述分析我們知道家庭女性的婚姻是影響農地承包權流轉的重要因素。
由表4可知,超過一半的人是不知道《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此法是維護農民權益的保障,可以促進農地承包權流轉更暢通實施。知道此法的人也會知道農地承包權流轉能夠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促進農村市場發展的一項措施。面對第二個問題的時候,41.2%的農民回答“歸國家所有”;1.1%的農戶回答“歸鄉鎮政府所有”;48.5%的農民回答“歸村集體組織即全體村民所有”;2.7%的農民回答“歸村干部所有”;6.4%的農民回答“不知道”或不做回答(在這里就不列表)。這表明法律中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表達不明確,農民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不清晰,就會導致在農民不敢流轉土地,或者出現不經過村集體組織直接“出賣”土地的現象,這也是導致土地流轉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不知道《農地承包法》和不清晰農地所有權歸屬問題是影響農地流轉的又一重要因素。
3總結
研究表明不論是在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上述四個因素都是影響農地承包權流轉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快農地承包權流轉,必須要普及農地承包法及一些相關的法律,營造良好的農村社區文化和增加非農業人口比例和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的收入。比如在家庭影響因素方面,需要有更寬廣的眼光,除了女性的婚姻狀況,還有家庭的經濟狀況,人員年齡和受教育的年限等因素起到影響作用。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方面,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虛位,性質模糊,土地權屬不清。明晰集體土地產權主體和產權代表,顯得既必要又迫切。
參考文獻
[1]王新鋼,張思光,張寶悅.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限制因素及對策[J].農村經濟,2004,(11).
[2]張丁,萬蕾.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影響因素分析[J].中國農村經濟,2007,(2).
[3]錢忠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殘缺與市場化流轉困境:理論與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2,(6).
工業化與城市化是不可抵擋的歷史潮流,但是目前,伴隨著城鄉間不平衡發展,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農村土地利用問題突出,農村空心化現象已經十分普遍。進入21世紀,我國城市化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農村城鎮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同時農村空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范圍越來越廣。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村勞動力空虛,土地利用率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滯后,空心村教育、養老問題都受到挑戰,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村空心化現象愈演愈烈。農村空心化帶來的危害也越來越受到學術界、政府和社會的重視,對農村空心化現象的研究已顯得十分必要。
一、農村空心化的內涵和現狀
針對農村空心化的基本概念和科學內涵,學界一直以來都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專家學者分別從土地利用的角度、城市化背景、村莊空間布局、形成原因等方面定義了農村空心化現象。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基地研究員劉彥隨比較完整地定義了農村空心化:“農村空心化本質上是城鄉發展轉型過程中,由于農村人口非農化引起‘人走樓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舊’,新建住宅逐漸向外擴展,導致村莊用地規模擴大、閑置廢棄加劇的一種‘外擴內空’的不良演化過程。”[1]
農村空心化是城鄉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形態,在中國當前經濟、政治體制背景下,有一定普遍性、復雜性、特殊性,必須結合其形成的政治、體制因素對其定義。農村空心化是在我國特有的城市化背景下發生的,由于農村人口快速向城市流動、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和鄉村管理規劃不足,導致農村人口、土地、產業,以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呈現空心化并引發一系列社會負效應的不良過程,空心村則是這一演化過程的必然結果,主要表現為:
(一)農村人口空心化
所謂農村人口“空心化”是指:“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入城市,導致農村人口下降和農村青壯年人口比例下降,農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數是老人、婦女和兒童。”[2]2002年,四川省農村勞動力大約為3 948萬人,外出流動就業人員1 236.5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3l%[3]。這使得四川農村勞動力空虛,并且根據調查顯示,大多青壯年村民外出就業,只有“老殘病弱”留守農村。
根據圖1-1,中國鄉村人口總數變動趨勢上,顯而易見,自1995年我國鄉村達到最高點后持續下降,自此中國農村人口呈現歷史性的下降趨勢。1980年中國農村人口大約為7.9億,而到1995年已經上升到8.6億,此后,農村人口數開始下滑,到2012年已經降到6.4億人,17年間減少了近2.2億農民。不僅如此,自1995年起17年間,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也在持續減少(見表1-1),已從3.5億降至2.6億,越來越多的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而是外出打工、經商或是求學。
(二)土地空心化
土地空心化,即土地拋荒,新建住房亂占耕地,勞動力流入城市,人走屋空,棄置耕地,導致的土地資源浪費,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狀態。2000―2009年之間,農村新建住宅2.24億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也自24.8平方米增至33.6平方米(見表1-2),但是許多農村知識青年、青壯年都進城務工,因此宅基地荒廢現象十分嚴重。
(三)農業產業空心化
以來,國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推動經濟體制改革,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我國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農業稅,可是種地效益仍然保持在較低的水平上,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一些有知識、有技術的農村人也不愿意留在農村,更愿意進入城市工作、學習。根據表1-3,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在2010年為397 983.3億元,比2005年擴大2.1倍,而2010年第一產業總值比2005年擴大1.8倍,第一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農村投資發展空間狹小,農村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導致農村產業空心化。
二、農村空心化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城鄉二元結構
1.城鄉二元戶籍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城鄉居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對人口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建立了城鄉二元戶籍制度。1984年10月,國務院頒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長期在城鎮務工、經商、辦企業的農民,在具有住所的前提下到集鎮落戶定居,放寬了對農村人口流動的限制。90年代開始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速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農村宅基地閑置現象開始出現[7]。
現行戶籍管理制度雖然已成半開放態勢,但是城鄉戶籍仍然有別,在城鎮工作的農村戶籍人口不能與城市居民獲得同樣的醫療、養老、生活保障和受教育待遇。同時,離鄉的農村人口仍然有承包土地、擁有宅基地的權力,不過他們不從事農業生產,導致耕地撂荒,農村宅基地閑置和廢棄。
2.城鄉二元土地制度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改革開放后,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對土地享有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限于不改變集體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閑置、廢棄耕地也能得到合理利用。現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使農地處于分散和低效利用狀態,經營農地的比較效益逐步降低,因此占地建宅的機會成本低,新建宅基地增多。
雖然農民依法享有對農村宅基的使用權,使用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是經本村委會同意;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村人;三是轉讓人必須是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的宅基地使用者。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明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四是受讓人無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權須與住房一并轉讓,不能單獨轉讓。這些條件使得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房屋交易異常困難,遷移城市的原農村居民在農村的房屋長期閑置[8]。
3.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
城鄉不均衡發展,致使城鄉社會保障不公平,農民沒有辦法享受和市民同等待遇的保障制度。從總體上看,城鎮已經基本建立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相比農村“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相互結合、相互補充的社會保障制度,更為完善全面,農村目前很少或基本沒有失業保險、住房保障等社會福利,顯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不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和較高的城市生活門檻,使農村勞動力短期流動,造成宅基地季節性閑置;農村宅基地轉讓困難,遷移城市的原村民的房屋長期閑置,一邊享受城鎮的社會保障,一邊繼續占有農村宅基地的社保功能,雙重占有社會資源。
(二)土地管理使用法律不完善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在已形成空心狀態的空心村,“一戶多宅”的現象屢見不鮮,這與農村宅基地制度不合理有很大關系。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正是這種取得和使用方式,使農村人對土地使用十分不珍惜,經常會發生超占、多占和閑置的情況,浪費農村土地資源,阻礙農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我國法律嚴格限制農村土地的流轉,但是對土地閑置和拋荒卻未做出明確約束。而且,土地流轉作為一種市場行為,需要建立相應的流轉市場和中介組織,為土地流轉提供有效服務。但是由于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市場不健全,中介組織匱乏,造成農村土地閑置、拋荒問題嚴重。
(三)法律觀念淡薄
農村建房的隨意性,很大程度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現行土地法雖然對宅基地建設做出約束規定,但是執行力度不夠,法律政策落實不下去;農村普法宣傳貫徹不到位,村民對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觀念淡薄;我國土地法未規定有償使用宅基地的制度,而宅基地使用權的無償性,促使更多村民盲目、隨意建設住宅,“一戶多宅”和“一戶多房”現象嚴重。
農村青年人流入城市,留下的都是需要提供更多法律保障的老人、兒童和婦女,他們的法制觀念淡薄,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今為止,我國法律針對留守兒童、老人尚未專門立法,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難以保證合理安置留守兒童、老人,相比社會保障體系較為完善的城市,加速了人口向城市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