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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一)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初步建成
近年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多個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頒布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加強了食品業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工作。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成效明顯,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為補充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現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近1900項,地方標準1200余項,行業標準3100余項。
(二)部門分工負責,監管力度加大
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近年來均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農牧部門主管原料生產,注重從生產環節加強對種質資源、投入品、添加劑使用的監管,提高了食品原料的質量;商務部門主管流通貿易,注重從加工環節加強對環境、人員、設備和產品檢測的監管,使得投放市場的食品質量不斷提高;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管對餐飲行業的從業人員、衛生環境、原材料、調味料等的監管,使群體食物中毒事件明顯減少;工商部門主管對食品進入市場的監管,初步實行了原初深加工食品的市場準入制度;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對上市銷售的食品的檢測,增加了檢測頻率,加大了不合格食品的處罰力度;公安部門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打擊和查處力度,有效震懾了不法犯罪分子。
(三)大型食品加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
隨著我國對高質量食品需求量的增長和與世界其他國家食品貿易的擴大,食品進入市場的標準和門檻不斷更新。大型食品加工企業為與國際接軌普遍自覺建立了良好的操作規范(GMP)、標準的操作規范(SOP)和衛生標準操作規范(SSOP),推行了控制食品安全的HACC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并且大多通過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使得產品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二、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標準體系不完善,已頒標準未得到有效落實
國內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標準體系不統一。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既有交叉重復又有脫節,標準間的銜接協調程度不高。二是個別重要標準或者重要指標缺失,不能滿足食品安全監管需求。三是標準科學性和合理性不高。總體上為標齡長、通用性不強,部分標準指標欠缺風險評估依據,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和行業發展需要。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偽劣食品沒有相關的檢驗標準。如“病害肉”、“地溝油”等非食用產品尚無判定標準。五是標準宣傳、培訓和貫徹執行力度有待加強。
(二)生產者群體素質不高,方式落后,法制意識淡薄
食品生產者法律意識淡薄,技術能力缺乏,設施設備落后,造成了不良后果。具體表現在:生產過程不規范,加工人員衛生、身體條件不合格進一步造成污染;儲運設備簡單落后,造成產品在儲運過程中被污染;摻雜使假現象突出,在產品中添加違禁品以增加保鮮時間等。
(三)監管部門眾多,管理體制效率低下
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門多, 據統計多達13個部門。從部門職責分工來看,各部門之間或相互職能重疊,或相互缺乏銜接,或相互法規錯位,是一種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管理體制,也是官方監管執法能力不力的根源所在。
(四)食品來源與流向未實行有效追溯
在食品安全領域,追溯的定義是:通過記錄的標識對具體實體的歷史、應用或位置進行追溯的能力。發達國家早就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嚴格采用全程追溯體系,環環把關,通過信息的電子傳輸、集中管理、系統互聯,實行全過程質量監管。我國則沒有統一的全過程監管。比如:農業部已推行的牲畜標識,要求對存欄的豬、牛、羊等家畜佩帶二維碼耳標,作為牲畜唯一性身份標識,對牲畜的生產原產地、流通銷售地進行追蹤和追溯,但此編碼在加工、銷售環節即不再使用,難以查證動物產品的原產地信息;而商務部門又在進行肉類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兩個部門如何銜接,尚無具體措施和行動。
三、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鑒于國內食品安全分段監管、分段追溯的情況,要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準確而快速的追溯,最重要的是通過信息技術實現全流程各個環節的可追蹤性與可追溯性,確保供應鏈各個環節的信息準確性。必須在政府和企業之間、供應鏈的各個環節內部和環節之間的全過程,形成追溯功能的有機銜接、高度統一,以及追溯信息的透明化和操作的便利化,因此,食品安全追溯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建立起公共信息平臺。
中央和省級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應協調、指導各相關部門本著各負其責、相互銜接、互通有無、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食品信息追溯平臺,避免各自為政,自成體系,杜絕公共行政資源浪費,降低行政成本。
(二)強化生產者是食品安全責任主體的地位
以畜產品為例,在追溯體系中,動物養殖企業是基礎,屠宰加工是關鍵。從國際肉類行業實施自動化的中央屠宰的必然趨勢,再結合中國農民分散飼養畜禽產品的實際國情,重點和優先抓好屠宰加工環節的追溯管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收效。動物性食品的生產企業和個人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生產檔案記錄。養殖企業應按照農業部門的要求,記錄動物的引種、繁殖、飼養、疫病情況和飼料及添加劑、獸藥、疫苗等投入品使用情況,對動物標示原始代碼,此代碼應能在初加工產品和終端產品的信息記錄中得到有效追溯;在屠宰加工環節詳細記錄待宰動物數量、屠宰檢疫證明、生產日期、出廠日期、銷售店名及地點等內容。大中型生產企業應通過建立信息終端將以上信息上報到信息追溯平臺;小型企業和個人則由負責監管的農牧部門和商務部門分別采集信息,傳輸至信息追溯平臺;從而形成來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蹤、責任可追究的信息追溯體系。
(三)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提升監管能力
目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各個職能部門為主。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建立,有利于集中評估流行病的發生、投入品的濫用等潛在危險,也使分階段評估食品安全風險更加精細,實現對公共衛生進行目標控制。同時,實行全程監管,使各職能部門之間能夠相互合作、相互補充、相互協調,消除監管缺位、錯位,堵塞監管漏洞,避免職責不清、重復監管、重復執法現象,有助于重新明晰各部門的職責,對信息報送不完整、傳輸不及時的企業,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處罰,從而有效提升監管能力。
(四)實行市場資格準入制度
對涉及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企業和個人,進行上崗前的全員資格培訓,對技術人員實行上崗證制度,嚴格審查其生產經營條件和能力,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報送承諾制。符合相關要求者,方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提高準入門檻,淘汰一批生產不規范、不標準,技術能力落后的企業,扶持大型龍頭企業做大做強。
堅持“全縣統一領導,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社會廣泛參與”工作方針和“鞏固完善、協調發展、提質增效、保障安全”總體思路,緊緊圍繞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和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網絡體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中的宣傳、舉報、協管作用,構筑農村食品藥品安全防線,保障廣大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二、健全完善“一專三員”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
按照“運轉更加協調,運行更加有效,機制更加健全,作用更加明顯”總體要求,調整、充實“一專三員”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工作隊伍,鞏固發展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網絡,健全完善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農村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水平和保障能力,確保農村食品藥品安全。
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工作,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農牧、商務、質監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分析食品藥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推行“一專三員”監管機制建設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
二)鄉鎮(街道辦)要按照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全面履行食品藥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具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的實施,做好“一專三員”選配任用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任務的落實。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由鄉鎮(街道辦)1名在職人員擔任,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由鄉鎮(街道辦)包村(社區)干部擔任,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由村委會(社區)主任擔任,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由村委會(社區)文書擔任;若村委會(社區)主任或文書不具備協管員和信息員條件的可從村委委員中選配。農村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人員(一專三員)具體管理辦法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各鄉鎮(街道辦)要進一步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軟硬件建設,堅持達到六有”標準,即有專人負責、有辦公場所、有機構牌子、有工作制度、有工作臺賬、有聯系電話。有條件的村也要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機構。鄉鎮(街道辦)村委會(社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必須做到六有”要求,即工作有落實、運行有制度、監管有檔案、巡查有記錄、宣傳有陣地、責任有考核。
三、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和“一專三員”工作職責
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職責
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
1.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協助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重要活動,普及食品藥品安全常識。
2.定期評估分析本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狀況,針對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研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食品藥品安全。
3.建立轄區內食品藥品相關單位基礎檔案,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市場進行動態監控,履行食品藥品安全職責,協助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4.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事件和藥品、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組織救援、調查處置、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等工作,及時反映群眾意見建議。
6.負責受理轄區內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投訴、舉報,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和意見回復工作。
7.負責轄區內“一專三員”選配確定、監督管理和培訓等工作。
8.完成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職責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負責本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1.負責“一專三員”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組織協調和請示報告等日常工作。
2.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安全常識宣傳。
3.定期對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協管員和信息員進行食品藥品安全相關法律知識、政策及有關業務知識培訓。
4.掌握本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安全形勢和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的基本情況,定期向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反饋市場動態,提供監管信息,舉報制假售假等各類違法違規的食品藥品生產銷售行為。
5.開展調查研究,解和掌握基層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反映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發現并上報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信息。每季度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計上報本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動態和工作信息。
7.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職責
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負責鄉鎮(街道辦)村(社區)兩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協調聯系。
1.定期開展聯絡交流工作,做好鄉鎮(街道辦)村(社區)與廣大農村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和協調。
2.會同村委會(社區)對所包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情況每月進行1次檢查。參與鄉鎮(街道)組織的食品藥品安全檢查活動。
3.指導、監督村級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開展工作。及時向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反饋群眾投訴和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職責
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承擔本行政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工作。
1.負責向本行政村群眾及食品藥品經營單位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2.每月組織開展1次食品藥品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鄉鎮(街道)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或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報告。
3.及時掌握、記錄本行政村食品藥品安全情況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的基本情況及經營動態。
4.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對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查處。
5.當地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和相關部門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職責
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負責本行政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1.協助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協管員向所在行政村(社區)群眾宣傳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安全常識。
2.協助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協管員每月對本行政村(社區)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開展1次食品藥品安全檢查活動,建立工作記錄和統計臺賬并匯總上報相關信息。
3.負責本行政村50人以上自辦宴席的備案上報和檢查指導。
4.負責收集本行政村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的投訴以及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及時向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專干或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報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增強責任意識,按照穩步推進、全面實施、突出實效的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監督網絡覆蓋所有的行政村和社區。要結合實際,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政策措施,通過督查、例會、座談、咨詢服務等形式,指導督促“一專三員”認真落實責任,充分發揮宣傳、舉報、協管作用,并從工作時間和經費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和保障。要將“一專三員”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人員及時調整,扎實推進農村食品藥品安全“一專三員”監管機制建設工作。
摘 要:近幾年,食品安全監管成為一個引人關注的研究領域,研究成果頗為豐富。但總的來看,國內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研究中,基礎型理論研究相對較少。盡管有學者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安排及其績效做出研究,但很少有學者使用產權理論對該問題做出全面的分析。本文通過對政府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必然性和目標,及政府主導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變遷與發展趨勢進行產權分析,希望建構一個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產權理論分析框架。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監管模式變遷;產權分析;公共領域
一、文獻綜述與問題的提出
食品安全監管研究始于西方發達國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現,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和監管的思考。首先,在為何會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方面,Akerlof(1970)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提供了一種重要的理論解釋方法。其后,這種方法得到不斷發展(Antle,1995)。Nelson(1970)、Darby 和Karni(1973)根據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難易程度,從產品質量信息傳遞的角度, 將商品分為三類: 搜尋品、經驗品和信任品,認為由于大多數食品兼有經驗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因而在食品市場上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從而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在政府對食品市場進行監管方面,公共利益理論為政府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理論依據,但是,Utton(1986)、Noll(1989)、Becker(l983、1985)等人都對公共利益理論的假設提出了質疑,認為在利益集團的作用下,政府監管并不一定是出于維護社會利益的目的。Stigler(1971)則通過經驗驗證對公共利益理論的結論提出了質疑,并提出了政府俘獲的思想。目前激勵規制理論被用于研究如何讓政府有效地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
由于國內外食品市場發展程度不同,我國學者非常關注政府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及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不但指出目前的分段式監管方式存在政出多門(林閩鋼等,2008),職能交叉,權責不清、執法不力的狀況,還指出了政府主導的監管中存在監管權壟斷(張璇、陳福中,2010),監管碎片化(李靜,2011),監管權分配不合理(余暉,2003),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王耀忠,2005)等問題。對此,研究者紛紛從模式上提出自己的解決方式,目前學者普遍認為應該改“分段”監管為“垂直”或“獨立”監管(韓忠偉、李玉基,2010),而政府主導的單一食品安全監管形式,應向以政府為主導,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多元食品安全監管形式過度(李長健、張鋒,2007;張亞菁,2008;秦利等,2008等)。嚴海娜(2009),劉鵬(2010)等學者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進行了研究,指出了食品安全監管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進行制度改進的建議。
總的來看,國內關于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研究中,缺乏理論分析基礎。盡管博弈論被普遍用于分析食品安全監管中各利益相關者的互動及自律條件,但缺乏理論上的深入解釋。制度變遷理論雖然能夠解釋監管模式的變遷歷程,但相關研究主要還是對政府本身的討論,沒有得到擴展(嚴海娜,2009;劉鵬,2010);此外,制度變遷理論也沒有深入地解釋模式變遷的動力問題。也有學者使用治理理論來闡述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共同治理變遷趨勢,但該理論本身就需要更進一步的理論解釋。與其他理論相比,產權理論不但能夠從靜態上解釋如何有效地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的問題,還能從動態產權維護的角度,將所有利益主體融合在一起,深刻地解釋監管模式變遷的動力問題。使用產權理論進行的研究不多,主要有程啟智(2002)、李光德(2008)、汪普慶與周德翼(2008)等人使用產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理論分析工具,但他們并沒有就此使用產權理論建立統一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從產權理論的角度,希望通過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必然性,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以及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變遷的討論,建構食品安全監管的統一理論分析框架,并以該框架為基礎,探析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安排向多中心發展的必然性和制度設計的構想。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必然性:外部性、內部性與市場失靈
市場無法有效抑制食品不安全的問題,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具備著如Nelson(1970)所說的不同屬性。在信息不對稱時,消費者無法獲知所消費食品的詳細信息,從而無法清晰界定自己的產權邊界,為生產者的投機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市場陷入失靈狀態,并通過出現的外部性與內部性問題表現出來。正是由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應對食品不安全的問題,才需要政府通過監管的形式進行干預。
(一)外部性與食品安全監管
外部性是由于產權邊界不確定引起的,是指市場經濟主體的活動給其他主體帶來的影響。例如,大型超市的建立,可以引來大量顧客,這使得超市周邊的銷售單位的收益機會大大提高。外部性可以分為兩類,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前者指市場主體的活動,可以給其他主體帶來好處,增加社會收益。上面超市的例子便是一個正外部性的例子。相反,負外部性是指市場主體的活動給其他主體帶來了負面效應,從而降低了其社會收益,增加了其社會成本。例如企業生產噪音太大會對周邊區域產生負外部性。 產權理論認為,產權界定不清晰是產生外部性的原因。
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外部性問題表現出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兩個方面,其負外部性的情況是,在食品市場上,提供劣質食品的生產企業對提供優質食品企業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會產生一種負的外部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消費者在食用了劣質食品的生產企業所提供的食品后,產生了負面效應,消費者就會減少類似食品的購買,這將會影響提供優質食品的生產企業的業績。此外,當提供劣質食品的生產企業因為低價吸引了大量的消費者,會減少消費者對正規食品的購買,出現“劣幣驅除良幣效應”,影響提供優質食品的生產企業的業績,這樣,原有的優質食品提供者可能就會轉向提供劣質食品。
(二)內部性與食品安全監管
在經濟學術語中,外部性概念已經被人們所熟知,與此相反,內部性這個概念顯得不那么為人所知。較深入提出一般性“內部化”概念的是美國規制經濟學家史普博,他在其著作《管制與市場》中對“內部性”進行了定義:“由交易者所承擔的、但沒有在交易條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根據該定義,引起內部性的原因與外部性一樣,也是交易費用。這里的交易費用包括:(1)簽約時的成本;(2)簽約方在不完全信息下監督合約的成本;(3)簽約方收集簽約另一方的信息時發生的成本。據此,史普博認為內部性與外部性一樣,都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因此,內部性的后果一樣可能會導致市場失靈。一般來說,內部性可分為正內部性和負內部性。正內部性就是合約一方可以接收到合約另一方所帶來的好處,且不需要為此額外付費。負內部性與正內部性相反,指合約一方可利用信息上的優勢實際給合約的另一方帶來損失,而沒有在合約中指明對這種損失的賠償。例如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約中注明了食物的部分成分,但卻隱瞞了帶來不確定風險的信息。
由于內部性與外部性有相同的引發原因,因此,產權理論也可以作為對內部性進行分析的有效工具。程啟智(2002)運用產權理論對內部性和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他指出,“從產權的角度看,內部性和外部性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它們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內部性問題的產生如同外部性一樣,在本質上也是一個產權問題”。
無論是出現負外部性還是負內部性,都會引起市場失靈。歸其根源還在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市場中的價格機制無法解決產權邊界不清晰的問題,因為該問題實際上是市場良性運作的前提,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凱恩斯的思想,為了社會效益最大化,政府有必要出面實施監管。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目標:產權界定、公共領域與制度安排
清晰的產權邊界是市場良性運行的前提,因此,產權界定成為產權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產權界定就是確定財產權利的歸屬主體。產權界定涉及其重要性、原則、屬性等諸多問題。最早發現產權界定重要性及其基本原則的是科斯。科斯之后,以德姆塞茨、巴澤爾、張五常等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對產權界定的屬性及國家在產權界定中的作用等作了進一步的研究,拓展了人們對產權界定問題的視野。鑒于巴澤爾在解釋微觀經濟行為中擴展了產權理論的應用范圍,形成了泛產權解釋框架,本文中將基于他的產權界定思想來討論食品安全監管的目標。
(一)產權界定的特征
科斯揭示了產權界定對市場交易和資源配置的重要性,但并沒有告訴我們,產權究竟能夠界定到什么程度,產權界定的過程具有什么特點。對于這些問題,巴澤爾都做了進一步的研究,提出了產權界定只能做到相對清晰的觀點,即產權界定具有相對性和漸進性。
首先,產權的界定具有相對性。巴澤爾認為資產的產權是不可能被完全界定的,因為,每一項資產都具有許多屬性,如果要將產權完全界定清晰,就需要對這些屬性做充分認識,掌握完整的屬性信息,但這個認知的過程需要不斷付出交易費用。再說人們也不會對資產的所有屬性都感興趣,他們只會在交易費用的約束下,對感興趣的屬性進行排序,然后按照順序去了解,直到到達資產產權界定的邊界點,在這個邊界點上產權界定帶來的凈收益是零,如超過這一邊界繼續界定,資產所有者就會受到損失。因此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時候,產權的界定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概念。產權界定的相對性導致了資產的權利總會有部分沒有被界定,這部分沒有被界定的產權就會進入巴澤爾所說的“公共領域”之中。
其次,產權界定具有漸進性。資產的價值不會是永恒不變的。隨著資產的價值屬性的變化,產權也會隨之變化。之前產權界定相對性的論述中,提到了界定產權的邊界點,在這個邊界上產權界定帶來的凈收益是零,如果超過這一邊界繼續界定,資產所有者就會受到損失。但情況會隨著技術的改變而發生改變,當這個邊界點上的屬性的價值發生變化,或者邊界點之后的產權屬性價值發生變化,由于交易費用的下降,邊界點就會后移,直到一個新的邊界點。這個過程可以看作是產權價值不斷被發現的過程,因此可以說產權的界定是一個漸進過程,而不是固定不變的。
巴澤爾關于產權界定的觀點對于產權理論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因為,之前的經濟學家在產權的研究中都認為產權要么是可以完全清晰界定的,要么就是不可能被界定的,而沒有人指出產權界定的中間狀態,沒有看到產權界定中還存在著“公共領域”。而這個公共領域的提出,為許多經濟學現象的解釋提供了重要的啟示。因此,本文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研究,使用巴澤爾對產權界定的觀點為理論基礎。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實質與產權制度安排
基于上述對從產權理論角度,對食品不安全的分析及產權界定特征的介紹,可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實際上是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內部性問題,從產權理論角度看,就是食品交易中消費者應該享有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的權利進入了公共領域,而這部分權利可以被轉化為收益;作為信息上有優勢的一方,食品生產、加工等提供方會想方設法地攫取公共領域中的這部分財富。而消費者作為信息缺乏方,由于產權界定和維護的交易費用過高,不得不放棄這部分權利,從而使自身利益受損,嚴重地甚至會危及生命。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的本質就是要幫助食品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的權利,通過降低交易費用和提供信息,來盡可能地幫助消費者進行產權界定和維護,抑制信息占有優勢一方過度對公共領域中利益的攫取。
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制度安排對經濟績效有重要影響。因此,要進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就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產權制度安排。產權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監管模式與激勵和約束方式的組合。在食品提供者和消費者的交易中,這個制度安排就能夠通過提供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通過抑制食品生產者的投機行為,降低消費者界定產品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成本,來盡可能清晰界定雙方的產權邊界,并在較低交易費用下維護這個邊界,這樣因信息不對稱而進入公共領域中的利益便會減少,而食品生產者不敢過度攫取公共領域中的利益,使得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權利得到維護,達到食品安全監管的目標(如圖1所示)。
圖1 食品安全監管的產權理論邏輯 四、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變遷:從政府單一治理到社會參與治理的產權分析邏輯
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對于其監管績效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經歷了從食品衛生監管到食品安全監管的轉變,相應地也經歷著多部門向單一部門監管的歷程。從產權理論的角度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變遷,實質上是部門監管外部性消解的過程。盡管政府主導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在向更為合理的方向轉變,但監管需要付出行政成本,因此其有效監管邊界是有限的,超出這個范圍的監管效果就會變得低下或失靈。故此,有效的監管模式不能是單一的政府主導,而需要形成社會多元治理的格局。
(一)多部門監管到單一部門監管:外部性與監管績效
建國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不斷變遷,大致經歷了五個發展階段 ,在此期間,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也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進。從產權理論角度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從多部門監管向單一部門監管過渡的過程,實際上是政府通過不斷的監管權內部化來消解部門監管的外部性的過程。本文結合食品安全監管的演進階段來具體分析。
1.衛生部門主導,多部門輔助的食品衛生監管模式
該模式存在于計劃經濟與經濟轉型時期,時間約為1949―1992年。在這一時期,食品產業處于開始發展的階段,對于食品監管的理念還停留在衛生層面,衛生部是食品衛生監管的主要部門,特別是1983年7月1日正式開始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確立了衛生部的主導地位。但同時,涉及到食品衛生監管的權力作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又被分散在不同部門,如輕工部、糧食部、農業部、化學工業部、水利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等部門里面都有食品生產和經營部門。盡管這一時期衛生部門是監管的主導,但是由于法律障礙、專業化經驗、資源競爭等因素的作用,以及部門監管產生的外部性效應(顏海娜等,2009),使得一方面衛生部門無法完全主導整個監管的過程,另一方面監管權力也在不斷向食品鏈涉及的相關部門轉移,逐步形成了一個多部門監管的局面,在這種監管模式下,監管制度顯得重重疊疊,非常的復雜,且職能分散,各部門之間的交流不暢。
2.多部門共同管理的食品衛生監管模式
該模式出現在市場經濟下的多部門食品衛生監管時期(1993―2002)。該階段中,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食品領域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被打破,我國食品工業得到了迅猛發展,這使得舊的《食品衛生法》無法滿足新時期的需要,于是在1985年后,修訂后的《食品衛生法》通過并開始實行。該法從法律角度完善了參與食品衛生監管的各部門的監管職能劃分,盡管監管的格局仍然是衛生部門為主導,質檢、工商等部門共同監管,多部門監管的弊端沒有根本解決,但部門監管的外部性通過不斷內部化而得以減小,為向下一個監管模式發展奠定了基礎。
3.分環節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2003年至2004年我國爆發的安徽阜陽“毒奶粉”事件,極大地引起人們對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的關注,也暴露出了原有監管體系中監管缺失的重大問題。在這個背景下,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首次明確多部門分環節監管為主、分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同時,《決定》調整了原有監管部門的責任范圍,將食品監管職責分環節賦予了農業部、衛生部、質檢、工商、食藥監等幾個部門(如圖2所示)。這樣,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就從多部門管理一個環節變成一個部門管理一個環節的形式,《決定》將衛生部主導的多部門監管模式轉向“五龍治水”模式,使得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責更加明確,整體監管邊界得到擴展。
之后,為了防止各大監管部門利用部門立法的職權謀取利益,以及促進各部門間的協調, 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食品安全法》。該法中不但明確了分環節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同時,為了減少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還成立了以副總理直接領導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機構。總的來看,這一時期的特點是食品安全監管權更加集中,分工也更加明確。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設立,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各部門間協調不好的問題。也為多部門監管轉型為單一部門監管模式創造了契機。
圖2 2008―2013年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盡管分環節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優于多部門共同監管的模式,但該模式無法根本改變多個部門共同監管的弊端,從減少行政成本與提高監管績效的角度看,監管模式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目前,我國正在逐漸形成單一部門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2013年3月,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就提出要整合各部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將其轉交給將組建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這樣就能形成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格局。
(二)政府主導到社會參與治理:監管邊界擴張下的必然趨勢
巴澤爾從產權維護的視角,解釋了奴隸制度的崩潰。這表明產權理論能較好地解釋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問題。同樣,產權理論也可以解釋為什么政府主導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會向社會參與治理方向發展。根據制度變遷理論,制度變遷的條件是現有制度已經無法滿足需要,而制度變遷的動力是制度變革者預期新的制度能夠帶來大于成本的收益。只有當條件與動力二者都具備時,制度才會發生變遷。
1.制度變遷的條件:政府主導的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有效邊界
根據交易費用理論,政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有效邊界,即在這個邊界之外,政府的監管可能失效,失效的理由可能是監管缺位或監管過度,并伴有尋租行為的發生。隨著食品產業的發展,食品本身變得越來越復雜,政府在監管中也就將付出越來越大的成本,當行政成本太高時,政府的監管將變得非常無力。盡管政府可以通過集中監管權的方式,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明確監管的有效邊界,但這邊界總是存在的。因此,完全靠政府監管是無法解決食品安全這個社會問題的,監管制度需要變遷。
2.制度變遷的動力:消費者與食品生產者的產權維護行為
首先,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是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變遷的動力。消費者在食品消費中,如果所消費的食品因質量問題傷害了自身的健康,其就會產生投訴或的意愿,這就是產權維護的行為。當政府不能較好地實行有效食品安全監管時,消費者可能會通過大眾媒體或網絡,向政府施加壓力。壓力的大小取決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社會負面影響程度。其次,食品生產者的產權維護行為會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變遷。其原因在于,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將產生懲罰提供違規的食品生產者,同時獎勵提供安全食品的生產者的激勵機制,這樣才能有效克服前文所提到的負外部性問題。如果食品安全監管不能有效維持這個激勵機制,那么食品生產者就會進行產權維護行為,而出現食品市場上的“劣幣驅除良幣效應”。
3.制度變遷的方向:有序的社會成本分攤機制
政府無法負擔完全的食品安全監管的費用,需要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進來,形成一個有序的社會成本分攤機制。首先,通過鼓勵消費者的產權維護行為,培養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舉報意識,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與銷售;其次,通過鼓勵食品生產者間信譽機制的形成,產生企業間的自組織式的自我規制發展路徑;最后,支持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從比較優勢的角度看,社會中介組織在行業監管的某些方面具有政府監管部門不具有的優勢,例如信息的獲取、標準的制定、協調溝通、促進行業自律、宣傳教育等。可以看到,社會中介組織本質上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對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是能起到較大作用的。
結論與進一步研究
本文使用產權理論對政府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必然性、目標及模式變遷等一些列關鍵性的研究方向做出解釋,試圖以此來建構一個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產權理論解釋基礎。該做法的意義在于,食品安全監管實質上就是一系列的組織及制度安排的組合,如何更加優化已有的組織與制度安排,使其更加有秩序并衍生出新的組織與制度,需要有明確的理論進行指導,這正是本文的研究旨趣。當然,本文當前只是大體勾勒出了產權理論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中的運用框架,沒有涉及該研究領域中一些具體的問題,如利益相關者產權制度設計的影響因素、食品產業鏈與安全質量相關性等,因此,這些都是進一步需要研究的內容。
參考文獻:
[1] 巴澤爾,2006:《產權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
[2] 程啟智,2002:《內部性與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產權分析》,《管理世界》第12期。
[3] 丹尼爾?史普博,1999:《管制與市場》,上海人民出版社。
[4] 韓忠偉、劉玉基,2010《從分段監管轉向行政權力衡平監管――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構建》,《求索》第6期。
[5] 李懷,2008:《中國食品安全規制機制的構建與探索》,《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6期。
[6] 李光德,2008:《西方產權理論視角下的內部性及其政府管制分析》,《貴州社會科學》第2期。
[7] 林閩鋼、許金梁,2008:《中國轉型期食品安全問題的政府規制研究》,《中國行政管理》第10期。
[8] 劉海燕、李秀菊,2009:《食品安全政策的邏輯――基于制度變遷的視角》,《生態經濟》第9期。
[9] 李靜,2011:《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有效性分析――基于對中國奶業監管的考察》,《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期。
[10]劉鵬,2010:《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基于體制變遷與績效評估的實證研究》,《公共管理學報》第2期。
[11]秦利、王青松、佟光霽,2009:《基于多中心合作治理的食品安全問題研究》,《農機化研究》第3期。
[12]汪普慶、周德翼,2008:《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一種產權經濟學視角的分析》,《生態經濟》第4期。
[13]王耀忠,2005:《食品安全監管的橫向和縱向配置――食品安全監管的國際比較與啟示》,《中國工業經濟》第12期。
[14]顏海娜、聶勇浩,2009:《制度選擇的邏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演變》,《公共管理學報》第3期。
[15]余暉,2003:《監管權的縱向配置――來自電力、金融、工商和藥品監管的案例研究》,《中國工業經濟》第8期。
[16]Adrie,J.,2005,“Food safety and Transparency in Food Chains and Networks:Relationships and Challenges”.Food Control,16,pp.481486.
[17]Aruoma,O I.,2006,The Impact of Food Regulation on the Food Supply Chain.Toxicology,221,Vol.11,pp.119127.
[18]Rolf,M.,2007,Comparison of Scenarios Futures of European Food Ehain.Trends in Food Science & Technology,Vol.18,pp.540545.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ts Mode Transition in China:
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y
Zhang Junhao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
在全市醫療機構的不懈努力下,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患者的積極參與下,在市區兩級食品藥品監管和衛生部門的有力推動下,本市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扎實有序,穩步推進,取得了良好的成績,為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品安全預警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實施辦法》為進一步有效規范本市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鞏固已有成效、提升報告質量,不斷提高公眾安全用藥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實施辦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條。八章內容分別為:總則、職責、報告與處置、藥品重點監測、評價與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其中第三章“報告與處置”分為四節,包括:基本要求、個例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詳情可登陸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址:)專題專欄內閱讀《上海市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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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對比分析;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6-0097-02
近年來,中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既有本土企業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強致癌物質事件、雙匯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國外企業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樂福出售過期板鴨事件、麥當勞出售過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話題,食品安全監管被推上風口浪尖上,成為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到底存在著哪些問題呢?本文通過中外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對比分析,找出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并給出建設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國內外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對比分析
(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對比分析
1.國外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美國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其全面協調、統一管理整個國家的食品安全,橫向設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農業部(USDA)、環境保護署(EPA),各負其責,分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檢測防疫和標準制定;縱向設立聯邦、州、地方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加拿大由農業部的一個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協調其他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管[1]。歐盟為了對其成員國家進行協調管理,成立了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統一負責歐盟境內所有食品的相關事宜,負責監督整個食品鏈的安全運行,根據科學證據做出食品危機風險評估。各個成員國家也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各自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如英國成立專門、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全權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英國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機構是食品標準局,是監督英國食品安全的獨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質量的總體事務和制定各種標準[1]。德國的食品監督由各州負責,州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監管方案,由各市縣食品監督官員和獸醫官員負責執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bv1)負責協調和指導工作。日本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 [2]。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直屬于內閣,全面負責日本的食品安全,并對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進行政策指導與監督。韓國設有食品安全對策委員會負責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部門間的組織協調以及食品衛生事故的組織處理,農林部、海洋漁業部、衛生、福利和家庭事務部分別負責農畜產品、水產品、進口產品的安全檢查和檢疫[3]。
2.國內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中國的食品安全主要由農業、質檢、工商、衛生四個部門負責監管。很多職能部門既是法規標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執行與標準存在著不一致的情況。各個部門責任不明確,在執行的過程中相互推諉,而且只負責各自的工作,不能統一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漏洞。
(二)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對比分析
1.國外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及標準。美國食品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究其原因是美國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4]。美國早在1906年就出臺了食品與藥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在接下來的一百多年的時間里,不斷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目前,美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非常繁多,既有綜合性的條款,也有極詳盡的規定。美國有關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FFDCA)、聯邦肉類檢驗法(FMIA)、禽肉制品檢驗法(PPIA)、蛋制品檢驗法(EPIA)、食品質量保護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務法(PHSA)等[5]。2010年11月30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這一法律使美國的食品與藥品管理局進一步擁有了更多的權力。2011年1月4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強調食品安全要以預防為主。歐盟也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早在1980年歐盟就頒布實施了《歐盟食品安全衛生制度》;2000年歐盟又頒布了《食品安全白皮書》,要求制定以控制“從農場到餐桌”全過程為基礎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從而將現行各類法規、法律和標準加以體系化。近年來又陸續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衛生法》等二十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規,形成強大的法律體系。2006年1月頒布實施的《新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更是涵蓋了“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供應鏈,實現了從初級原料、生產加工環節、終端上市產品到售后質量反饋的無縫隙銜接,對食品添加劑、動物飼料、植物衛生、食品鏈污染和動物衛生等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薄弱環節進行了重點監督,大大強化了召回制和市場準入資格[5]。除此之外,歐盟各成員國也制定了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德國的《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導性政策》構建起食品安全監管的四大法律支柱。與此同時,日本也制定了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1947年的《食品衛生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最重要法典,之后經過十余次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在《食品衛生法》不斷完善的同時,2003年日本又制定出臺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形成一套完備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