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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南匯區所有一級和二級醫療機構,共18家。干預前后對每家單位分別隨機抽取5名醫護人員作為問卷調查的樣本(醫生2名,護士2名,勤工1名),共90人。
1.2調查方法
對18家醫療機構實施為期1年的干預措施,干預前后對所查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情況及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的知識知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使用統一制定的調查表進行,方式采用現場查看、查閱資料與詢問等。
1.3干預措施
1.3.1人員培訓和宣教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規范,編制《醫療廢物安全管理指南》開展培訓和宣教,培訓對象主要為醫院管理、醫護和后勤保潔等有關人員,培訓內容包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分類收集、專用工具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重要環節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培訓的形式為集中培訓、專題講座、面對面指導、版畫宣教、簡報宣教等。并提供各醫療機構相關培訓人員聯系電話,便于有疑難問題的單位隨時咨詢。
1.3.2分級管理對18家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情況檔案,根據醫療機構的分級情況和對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情況實行分級管理,對于不同級別的單位采取不同的監督力度和頻率。一級管理,每個月上門1次,對醫療廢物處置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檢查;二級管理,每2個月上門1次,對醫療廢物處置中的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檢查。其中若有被行政處罰的單位,則原來屬于二級管理的改為一級管理,而原來為一級管理的則增加檢查的頻率。每次檢查發現的情況及時歸入檔案記錄,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下一次監督重點。
1.3.3依法查處 對18家醫療機構,依據法規、規章和規范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法單位,嚴格依法查處。共發出責令改正30戶次,警告16戶次,罰款4戶次,罰款金額總計1.5萬元,行政監督意見書8份。在實施查處的同時,做好整改指導,并進行追蹤復查,確保整改到位。
1.4評價
1.4.1問卷調查KAP問卷共20道,分別給隨機抽取的90名有關醫護人員進行現場書面答題,答對15道題及以上為優秀,答對6~14道題為合格,答對6道題以下為不合格。
1.4.2評價指標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設定對醫療機構評價指標,其中包括制度及培訓情況,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內部運送情況,醫療廢物暫存場所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等,共21個小項。為保證調查的質量控制,調查人員固定,掌握統一的評價標準。
1.5統計分析
調查資料運用 SPSS 11.5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
2結果
2.1干預前后醫護人員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知識掌握情況
實施干預前后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有關知識的掌握程度構成有明顯的不同(表1)。
χ2=116.3, P
2.2干預前后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水平
實施干預后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各項指標均有大幅度提高(表2)。
3討論
3.1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干預前后的效果評價
干預前問卷發現,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知識掌握程度較低,答題的合格率僅為14.4%,不合格率高達85.6%,說明不少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基本知識未能掌握,導致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距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要求差距較大。管理制度不健全,分類收集不規范,合格率均僅為11.1%。分類收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未嚴格根據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按照五大類分類收集,而是按照醫療廢物的材料性質或名稱分類,或僅將使用后一次性醫療用品分類出來外,其他醫療廢物混合一類收集或混類收集。此外,分類收集點的設置、醫療廢物收集包裝等均存在諸多問題。內部轉運合格率也很低,僅為5.6%。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不使用專用工具運送醫療廢物,使用的運送工具不少達不到防滲漏、防遺撒的要求,甚至由轉運人員直接手提運送。轉運醫療廢物沒有固定時間和路線,運送人員運送過程職業防護也做得較差。 暫時貯存場所設置存在較多問題,合格率僅為22.2%。調查中發現,有的設置在醫療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旁邊,不少設置的貯存設施簡陋,墻壁、地面不易清潔,屋頂透光、漏水,無防鼠、防蠅、防蟑螂安全措施,達不到規定的衛生要求。醫療廢物內部交接登記制度執行情況也較差,合格率為11.1%。不少醫療機構未執行醫療廢物內部交接簽收制度,實施醫療廢物登記的醫療機構登記不完整、缺漏登記情況嚴重,不少單位僅登記一次性醫療廢物。醫療廢物處置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合格率為27.8%。調查中發現,在非貯存地點丟棄、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混同生活垃圾處置的情況時有發生。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生活垃圾,未能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置等。
通過培訓宣教、分級管理和行政處罰等干預措施的實施后,18家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情況有明顯好轉。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安全管理和處置的意識有明顯提高,有關知識的知曉率14.4%上升到93.4%,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各項指標的合格率也明顯上升,表明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實施干預措施后取得良好的效果。
3.2醫療廢物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討
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安全性取決于各醫療單位自身管理的水平,實施外界干預對促進醫療機構加強自身管理,推動和促進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要求實施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具有重要的作用[1]。通過對18家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干預前后的效果評價,總結出醫療廢物安全處置三大有效的干預措施:① 培訓宣教,通過培訓宣教可提高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掌握程度,促進他們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和處置。值得重視的是,在對有關醫護人員培訓的同時,還應加強對患者和陪護人員的培訓宣教,配合醫療單位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工作;② 分級管理,分級管理可針對各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水平高低進行,水平高減少監管頻率,反之增加監管頻率,可提高監管效率;③ 行政處罰,處罰目的是為了提高醫療廢物安全管理質量,使發現的問題能得到及時糾正,確保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值得引起重視的是,處罰僅是手段,重要的應是指導和教育,處罰、指導和教育相結合才能收到較好效果[2,3]。以上三大干預措施,建議衛生行政部門在制訂醫療廢物管理規范和措施中作為長效機制予以考慮,使本市醫療廢物真正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軌道,確保醫療廢物達到無害化處置。
4參考文獻
[1]金燕芳. 醫院感染管理中的健康教育[J].上海預防醫學 ,2005,17(10):504.
[3]劉美霞. 論醫療廢物的管理[J].中國公共衛生管理,2006,22(5):419.
(上海市楊浦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中國 上海 200090)
【摘 要】目的:了解區域二三級醫療機構醫用一次性輸液袋(瓶)使用后處置情況。方法:采用現場檢查調查表形式,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醫療廢物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交接登記、醫療廢物的去向及處置方式、一次性醫用塑料等情況進行調查。結果:6家三級醫療機構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和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達100%。7家二級醫療機構中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廢處置合同,簽約率達100%;僅3家與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率僅42.9%。討論:可能存在將醫療廢物混入醫塑交由非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的現象。
關鍵詞 二三級醫療機構;醫塑;處置;現狀調查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醫院采用的一次性醫用器材越來越多,并廣泛應用于臨床工作的診斷和治療中,有效預防控制了醫院感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醫療質量。然而一次性醫療用品(輸液袋)使用后的處理不善,將嚴重危害醫院環境并造成社會的污染。為防止醫用一次性輸液袋(瓶)使用后被不當收購,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我們于2012年~2013年對本轄區116戶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并選取轄區二、三級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處置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現將結果分析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轄區13家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包括二級專科、綜合醫院7家,三級專科、綜合醫院6家。
1.2 調查內容
主要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醫療廢物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交接登記、醫療廢物的去向及處置方式、一次性醫用塑料等情況進行調查。
1.3 調查方法
根據滬衛衛監[2012]11號《關于印發2012年傳染病防治與學校衛生監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滬衛監督[2013]4號《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區的實際情況,按市衛監所統一制定調查表的內容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并填寫調查表。
2 結果
2.1 醫療機構基本情況
共有一、二、三級醫療機構116家,其中三級醫療機構6家,二級醫療機構13家,一級醫療機構13家,民辦醫院12家,其他72家。116家醫療機構均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定期對相關處置人員進行培訓,個人安全防護措施落實,醫療廢物做到分類收集,登記資料完整,并按要求使用專用包裝物,規范內部運送和貯存。
2.2 醫療廢物、醫塑集中處置簽約情況
調查發現,6家三級醫療機構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和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達100%。7家二級醫療機構中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廢處置合同,簽約率達100%;僅3家與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率僅42.9%。(表1)
2.3 簽約以來交付集中處置單位的醫塑重量
將6家三級醫療機構按1~6的順序編號排序,將7家二級醫療機構按1~7的順序編號排序。6家三級醫療機構都按規定將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交付簽約的集中處置單位處理,集中處置率為100%。(表2)
7家二級醫療機構中2家醫療機構不開展輸液診療,故無醫塑產生;2家醫療機構雖已簽約,因為醫塑量較少未達到集中處置單位上門收集的重量要求,基本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并簽署合同;1家醫療機構交由物資回收利用總站收集;1家交由區城市廢棄物管理所處置;1家醫療機構輸液量較大,醫塑均交由指定集中處置單位。(表3)
3 討論與建議
醫塑是指醫療機構使用后的各種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根據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二、三級醫療機構的門急診和病區輸液量較大,為了了解二、三級醫療機構收集并運送醫塑的情況,我們于2012~2013年對上海市某區二、三級醫療機構醫塑處置情況進行了調查。
3.1 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較重視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頒布多年,經過衛生監督部門多年來的培訓、指導和嚴格執法,各醫療機構領導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集中轉運等管理非常重視,均建立健全了醫療廢物的管理制度,設置專人負責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統一的交接流程,有專用的儲存場所,有具體數據的登記專冊,有與合法回收單位雙簽名的交接記錄。
3.2 醫塑集中處置存在問題
按照規定,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屬于醫療廢物,作為醫療廢物進行處理,其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因其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1]。但其是否被污染,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環境污染和疾病傳播的風險。2005年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對市衛生局、市環保局《關于加強對本市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管理的請示》的批示意見就規定了一次性塑料輸液瓶須統一收集,2009年市衛生局發文要求加強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的集中回收處置,但由于醫塑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未引起部分醫療機構和集中處置單位的重視,故醫塑的集中處置存在較大問題。可能發生個別醫療機構將醫療廢物混入醫塑交由非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的現象。
3.3 對策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機構相關領導和專職人員培訓,加大對醫塑集中處置的執法力度,避免醫療廢物與醫塑混在一起交運。
參考文獻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Z].
[2]關于加強本市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集中回收處置的通知[Z].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醫療廢物綜合管理工作,建立和優化我市醫療廢物綜合管理機制和能力,全面提升我市醫療廢物綜合管理水平,根據《中國醫療廢物環境可持續管理項目醫療廢物綜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綱》要求,建立我市醫療廢物流向監督管理體系,并將各相關部門在醫療廢物流向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職責予以明確,望各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確保我市醫療廢物得以安全處置。
一、市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活動中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嚴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和登記關,按照《省醫療機構審批若干規定》要求,對于不能安全送處醫療廢物的,則不予執業許可和登記,同時責令其進行整改。
(三)督促檢查醫療機構認真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送處工作,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臺帳、部門之間交接手續等監督管理機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醫療廢物合理分類,安全貯存,及時送處。
(四)充分考慮如何應對大型疫病的爆發,自然災害等因素,編制醫療廢物管理應急預案。
(五)對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單位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送處、處置活動中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市城管局職責
(一)市城管局是我市醫療廢物處置特許經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建設、設備運轉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我市醫療廢物安全處置。
(二)在對醫療廢物處置監管過程中發現未安全送處醫療廢物的情況,要及時與市衛生局交換相關情況。
(三)負責對優藝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理,確保我市醫療廢物安全處置。
三、市環保局職責
(一)負責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依法監督檢查醫療廢物產生及集中處置單位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工作。
(三)對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單位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送處、處置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優藝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職責
(一)及時收集、運送,并安全處置醫療廢物。
共檢查二級以上醫院2家,鄉鎮衛生院21家,疾控中心1家,保健站1家、計劃生育指導站1家,醫務室2家,村衛生站67家次,中小學校28家和托幼兒機構2家。共出動衛生監督執法人員50余人次,執法車輛11臺次。
一、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情況
1、醫療機構:
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的報告,設有兼職管理人員,各門診科室、住院部各科室設置門診日志、住院登記本、傳染病登記本,首診醫生發現疫情時及時填寫了傳染病報告卡,由兼職人員負責傳染病報告卡的收集、登記、直報工作。但個別鄉鎮醫療機構存在漏報、漏登記現象。
2、疾控機構:
配備了專職疫情報告管理人員,完善疫情報告管理制度,通過網絡直報疫情,成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每日對疫情進行動態監控,定期做出疫情分析報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在明顯位置設置危險生物衛生標志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建立生物安全責任制,建立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二、醫療廢棄物處置情況
1、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建立了醫療廢物管理制度,設有兼職管理人員,相關培訓記錄、醫療廢物登記較齊全,設立了醫療廢物暫存點,醫療廢物交由縣垃圾處理機構同生活垃圾一并處置或自行焚燒處置,相關人員采取了一定的衛生防護措施。因我縣無醫療廢棄物專用處置設備及機構,醫療廢物處置不符合相關規定。
2.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個體診所:
大部分鄉鎮衛生院醫療廢棄物以自行焚燒處置為主,并做有登記,個別鄉鎮衛生院及大部份個體診所、村衛生室,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無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無相關培訓記錄、醫療廢物登記,未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和包裝,醫療廢物暫存點與生活垃圾同處一處,甚至有的單位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相關人員衛生防護意識較差,防護設施不全,有的醫療單位醫療廢物暫存點存放大量醫療廢物,不及時進行處置,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3.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基本能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了醫療廢物管理制度,設置了兼職管理人員,相關培訓記錄、醫療廢物登記較為齊全,但醫療廢物暫存點不規范,相關人員衛生防護意識較差,未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和包裝。
針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衛生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了責令限期整改和行政警告。
三、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情況
各中小學及幼兒園均成立了相應的傳染病防治領導小組,有專職或兼職教師負責傳染病的防治和疫情報告工作,大部分學校建立了晨檢制度、傳染病報告制度和因病缺課報告制度,有學生晨檢記錄和因病缺課情況登記,統計,有學生病假登記,部分學校環境整潔,建立了相應的清掃和消毒制度。但發現存在一定問題:部分學校,尤其是鄉級中小學傳染病報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記等制度不健全,有的雖然建立了晨檢制度、傳染病報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記等制度,但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使疫情報告不及時,不能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還有些學校開展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力度不夠,使教師和學生不能了解更多的傳染病防治知識,部分學校教室和宿舍通風不良,沒有嚴格執行清掃消毒制度,極易造成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針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衛生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別給予了責令限期整改和行政警告。通過專項監督檢查,進一步提高了被監督單位負責人在傳染病防控方面的法律意識,為下一步扎實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基礎。
四、下一步工作重點
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今后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繼續加強對《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教,進一步提高廣大醫務工作者,特別是醫療機構負責人的法律意識,達到知法、懂法、守法。縣級及鄉鎮醫療單位要盡快建立傳染病處置工作制度和傳染病自查制度,完善相關記錄,建立醫療廢物產生地醫廢處理工作流程,使用符合規定的包裝物和包裝容器。
2、切實加強對各級醫療機構,特別是鄉村級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使之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消毒隔離管理制度、傳染病報告制度,有效防止各類傳染病的傳播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