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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水澆地每畝15000元,旱地每畝10000元,林地每畝8000元,荒灘、河道、河堤等不論國家或集體一律不予補償。
2、施工臨時用地:不分秋夏季每畝500元。
3、財政、稅務部門對建設用地免征城建配套費和商業網點費,不計征耕地占用稅,免征防洪保安重點水利建設基金,免交開墾費。
二、房屋及地面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
1、凡工程占用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電力、電訊、管道、供電、電纜、天然氣(包括地上和地下),均由產權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要求限期拆除,一律不予補償。拆除設施后的土地無償劃撥工程使用。
2、村、組集體建筑物拆遷,按新舊程度補償。磚混結構每平方米220—30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120—200元,土坯房每平方米60—80元。
3、私房的拆遷,按新舊程度補償。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00—45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300—400元,土木結構每平方米160—200元。土圍墻2.5米以上每米15元,磚圍墻2.5米以上每米50元。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3年以內的新墳每座1500元,3年以上老墳每座800元。限期由墳主自行遷移,否則視作無主墳處理。
三、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1、樹木補償標準:獼猴桃幼苗每棵5元,1—3年生每棵10—30元;4—5年生每棵30—60元,6年以上生每棵120—150元;其它果樹幼苗每棵3元,1—3年生每棵10—30元;4—5年生每棵40—50元;6年以上生盛果期每棵60—100元。成材樹胸徑5cm以下每棵3—5元;胸徑6—10cm每棵6—10元;胸徑11—20cm每棵11—25元;胸徑21—30cm每棵26—30元;胸徑30cm以上每棵31—50元;果園套種的農作物等在補償果樹后不再作其它補償。
2、青苗補償標準:不論夏秋季每畝補償600元。
3、藥材、苗圃每畝補償1000元。
4、蔬菜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0元。
5、灌溉U型渠每米30元。
6、深機井(含設施)井深不足100米每眼3萬元,井深超過100米每眼5萬元;大口井每眼5000元。
[關鍵詞]森林資源 保護 有效策略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0-0392-01
1.森林資源保護的涵義
森林資源保護是促進森林數量的增加、質量的改善或物種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護性措施。森林資源保護大致分為森林資源消耗量控制、森林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景觀資源保護及森林災害防治等。
1.1森林資源消耗量控制
根據“林木采伐量小于生長量”的原則編制木材生產計劃,適量采伐森林,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量,以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中國木材生產一直供不應求,消耗量不斷增加。目前這種資源的高消耗模式將危及中國森林資源前景,導致用材林中的成熟林資源趨于枯竭,迫使提前采伐中齡林,降低林地質量。應加強森林資源的林政管理,建立森林資源產業化管理制度和林地有償轉讓使用的新機制。
1.2森林生物多樣性保護
在森林中蘊含的豐富物種資源和遺傳種質資源是自然界的寶貴財富。由于全球性的森林資源下降,棲息地破壞和萎縮,導致物種的大量減少或滅絕,生物多樣性急劇降低。據統計,目前中國瀕危動、植物種數已達4030~5030種之多。《瀕危野生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的640個種中,中國就占15%左右。為保護森林的生物多樣性,應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完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原地和遷地保護網,以及強化執法的力度等。
1.3森林景觀資源的保護
森林景觀的美學、文化、娛樂、觀賞等價值已日益為人們所認識,森林旅游休閑已成當今時尚。加強森林景觀資源的保護,在保護的基礎上發展森林旅游和休閑活動,興辦森林公園,既可提高森林的綜合效益,又可促進林區建設,對于建立多功能的林業生產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1.4森林災害防治
森林災害包括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及森林氣象災害等。森林災害的防治應貫徹“防重于治”的方針,通過生物、化學和工程等措施進行綜合防治。對于影響范圍廣、突發性強的森林病蟲害,應建立長期監測網,加強蟲情、病情的預測、預報工作,以便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對于破壞性嚴重的森林火災,除了加強護林防火規章執行力度以外,建立火警的預警系統和加強護林防火組織、工程措施建設也是非常必要的。至于氣象性災害,在林業生產布局中應予以充分考慮,可通過“趨利避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辦法來預防,把氣象災害對林木的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2.我國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2.1采育失衡
長期以來,林業指導思想上重采伐、輕造林育林,沒有建立林價制度。在木材生產中對林木無償采伐,森林資源的消耗得不到經濟補償,林業生產的必要的營林資金不足。由于搞單一的原木生產,不重視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而是按需定產,木材生產任務過重,集中過伐,致使采育失衡,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更新跟不上采伐。
2.2亂砍濫伐
作為薪柴砍伐的森林資源占全國總消耗量的30%,我國目前許多山區,仍以薪柴為主要的農村生活能源,約占能源結構中的68%-74%, 尤其是干旱區的農村生活能源至今仍十分缺乏。
2.3火災頻繁
森林火災頻繁,其中90%是人為引起的。大部分林區由于經營管理水平低,防火措施差,火災預防和控制能力低,造成森林火災多,損失慘重。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災是1987年大興安嶺北部林區的特大火災,火災面積為133萬公頃,過火林地和疏林地面積114萬公頃,其中受害面積為87萬公頃。
2.4病蟲害劇增
據統計,我國有各種森林病蟲害8000多種,隨著森林過伐和大面積人工純林的不斷發展,改變了森林的組成結構和生物之間相互制約的生態關系,降低了森林自我抗御病蟲害的能力,造成森林病蟲害發生的規模和頻率加劇,對森林的危害十分嚴重。
3.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有效策略
3.1強化林地保護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林地保護利用有關規定,嚴格依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審查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控制用地規模,把林地保護管理放在森林資源管理的首要位置。嚴格執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制度,統籌安排年度定額,優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合理調控城鎮建設項目,從嚴控制經營性開發項目。積極引導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林地,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質林地的不占用優質林地,切實保護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健全占用征收林地補償機制,嚴格執行占用征收林地補償標準,嚴禁減免或變相減免植被恢復費和林地補償金。對林地非法開墾為耕地的,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復植被。堅決杜絕以土地整理、低丘緩坡開發利用、耕地占補平衡為名非法占用和損毀林地。
3.2嚴格森林經營監管
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和憑證采伐制度,認真落實森林經營規程規范。天然林撫育工作,嚴格按照天然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的規定,合理確定撫育方式和任務,科學安排撫育作業伐區,嚴防隨意變更撫育方式。嚴禁以商品林的撫育標準對公益林進行撫育設計和違反規程提高采伐強度及出材率,堅決杜絕以森林撫育為名行伐木取材之實。科學開展低產低效林改造,嚴格按照技術規程確定改造對象和改造方式,從嚴控制低產低效林改造的規模和范圍,確保不出現亂砍濫伐、不造成資源破壞、不發生水土流失。承擔伐區調查設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要求開展伐區調查設計,嚴禁弄虛作假。對因虛假設計導致森林資源破壞的,依法追究設計單位負責人和設計人員的責任。
3.3規范樹木采挖移植
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禁止采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以及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良種基地內以及生態脆弱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樹木。因科研等活動必須采挖樹木的,必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保護好林地上的其他樹木,防止破壞周邊植被,采挖后應及時回填土壤,限期恢復植被。
3.4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對破壞森林資源的直接責任人,森林公安必須依法從嚴查處,不得以罰代刑,不得放棄追究民事責任。對森林資源管理中、、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人,應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打擊因林地承包經營糾紛、山林權屬糾紛、林權流轉引起的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切實維護林農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安定。
3.5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認識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意義,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森林資源保護的關系,著力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破壞森林資源大要案查處情況制度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重大事項約談機制,接受社會監督。把森林資源數量增減、質量升降和保護管理好壞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嚴格獎懲,促進責任落實。
參考文獻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是對《條例》部分條款的補充和具體化。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愛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一切建設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園地、林地、苗圃地、農業科研試驗場地。禁止在文物古跡和自然風景等保護區征地建設和開礦。
除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畝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體生產單位(指人民公社的生產隊,下同),一般不再批準征用土地。
第三條 各項工程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澇災害和環境污染,因此造成損失的,用地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對受害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區)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協商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不了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建設占地要與造地相結合。凡有造地條件的,用地單位應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可按造地數量相應扣除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征用土地須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經過申請選址,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核定用地面積,劃撥土地等程序。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銀行憑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通知書,辦理撥款手續。
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征地通知書和施工計劃,一次或分次劃撥土地,并督促按時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門憑征地批準通知書發給施工執照。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含一萬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含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含二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以下、三畝(含三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五畝(含五畝)以上,由地區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所屬縣、區的土地,三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三畝(含三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項基本建設所需征用土地,必須一次報批,根據施工計劃分批劃撥,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對化整為零多次報批者,追究用地單位和批準者的責任。
征用國有林地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征用集體林地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征用土地所需呈報的文件和資料:
一、經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該項工程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
四、征地協議書;
五、用地單位的征地申請書;
六、報地區行署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報省審批土地的工程項目,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請報告;
七、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八、凡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防治設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耕地補償費標準:
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規劃區范圍內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榆次、臨汾、侯馬、運城、晉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離石、孝義、朔縣、原平、霍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按被征地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征用上述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和其余各縣耕地的補償標準,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的計算: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得出年產值。
二、青苗補償標準:凡下種未出苗的,按種子和工本費計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當季產量的一半計算;已吐穗或接近收獲的,按當季產量計算。
三、征用市、縣和工礦區的商品菜基地,應向地方財政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每畝七千元。菜地建設基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設,專款專用。
四、征用國營林地和集體林地,被征地范圍內有個人成片林或零星樹木的,其補償標準,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商定。
五、征用牧場、漁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征地雙方協商補償標準。
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和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積除以征地前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出征地后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的農業人口數,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每征一畝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一至一點五倍;人均耕地一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畝,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六點六倍至九點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畝地的安置補助費一律按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郊區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九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產權確屬個人的附著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應付給個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以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外,應當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開辟新的生產門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準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關領導機關和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條 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因征地需拆遷集體和個人的房屋,由集體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鎮規劃重建。拆遷戶不得乘國家建設征地之機,擴大住房面積或提出無理要求。拆遷補助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根據房窯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為:混合結構五十至一百元,磚房三十至六十元,磚石窯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窯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補償費。被征地內的水井,按新舊程度折舊補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打新井費用。廢井一律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葬費。被征土地上的墳墓應限期遷葬,每座付給二十至四十元。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妥善處理。烈士墓或少數民族墓,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處理。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因征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發展農業生產。
二、因地制宜地發展集體和個體工副業、商業、服務業。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單位,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遷隊。
四、按照上述辦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征得集體所有制單位同意后,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勞動力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選招符合條件的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所需勞務,應優先使用被征地單位的剩余勞動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條件的單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單位原有在冊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此期限以后遷入的農戶,一律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
第十二條 被批準征用的土地,凡屬交納農業稅的,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稅額。
第十三條 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征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原用地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條件》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建設單位使用;也可借給集體耕種,但不準在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用時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經批準后,用地單位同集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被占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用地單位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滿及時歸還,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以及地質勘探、測繪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用土地的,私訂協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的,占地協議或批準征地書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二、搶占、侵占土地,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臨時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四、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轉讓土地的,一律無效,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沒收或限期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五、在征地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堅持無理要求,敲國家竹杠,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由土地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并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八、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分別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九、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干部在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根據情節,給予經濟制裁、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罰款由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并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的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罰款由個人負責交納。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攤入基本建設費用。
第十七條 因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發生的土地糾紛,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土地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土地糾紛一經裁決,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執行。
第十八條 省、地、市、縣(市、區)設置土地管理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能機關。其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法令;進行土地登記,填發土地證;負責土地統計,編制土地統計年報;審核辦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負責土地的劃撥;檢查土地管理情況,制止和糾正浪費土地及其他違法行為;調處土地糾紛;辦理懲罰事宜。
鄉、鎮設專職或兼職土地管理員。村民委員會要有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單位過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須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征地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板橋林場位于駐馬店市驛城區板橋鎮,界于北緯32°50′~33°10′,東經113°15′~113°45′之間。東北、西北和北部分別與確山縣、方城縣和舞鋼市接壤。森林經營總面積1.28萬hm2,公益林總面積1.21萬hm2,其中2004年經國家認定的國家級公益林面積0.95萬hm2,2006年認定的省級公益林0.26萬hm2,全部為水源涵養林,權屬國有,森林覆蓋率為95%。由于地域優勢,林場林地植被豐富,其中有香果樹、杜仲、粉椴等,轄區內分布的哺乳類、兩棲類、蠕性類等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
2公益林工作開展情況
2.1抓好護林員選聘,注重業務能力培養
護林員的素質決定著公益林管護的成敗。為此,板橋林場專門成立了公益林管理辦公室,委派2名林業技術骨干,專職公益林管理。林場專職護林員實行聘用制,按照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原則,一年一聘。管護公益林的護林員在本場范圍內,且有《森林管護》等級的正式職工中產生,并與場簽訂《國有板橋林場公益林護林合同》,佩證上崗。合同明確規定了護林員的護林范圍、面積、期限、權利、報酬、義務及違約責任等。管護區域按《河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在不打破林班的原則下劃分管護區域,確定管護面積,結合護林員的檔案工資發放護林員的管護勞務費。場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選聘的護林員進行相關的政策、法規、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有關公益林管理知識的崗位培訓,使護林員具備森林管護的技能,從而更好的勝任公益林管護工作。
2.2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抓好崗位責任監督
為加強公益林管理的長效管理,板橋林場嚴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辦法,簽訂“二級合同”,先由板橋林場與市林業局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和《省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再由板橋林場與護林員簽訂《河南省公益林護林員護林合同》,具體落實管護責任。為規范公益林護林員管理,評價護林員的管護效果,建立長效機制,制訂了《國有板橋林場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管護細則》。場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選聘的護林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培訓。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選聘的護林員護林績效進行考核,護林員的勞務費與護林績效掛鉤,及時調換不稱職或不合格的護林員。場公益林管理辦公室每月對各林區護林員召開一次例會,隨機查崗不少于2次,查驗護林日志記錄,上崗簽到,管護區內有無盜伐林木、亂采濫挖、亂牧濫獵等毀壞公益林資源的現象。護林員請假必須經林區主任批準,以請假條為準,說明請假原因和時間,電話請假一律不予認可。護林日志要求每日記錄,認真記錄時間、天氣、巡護路線、巡護期間發生案件記錄、違章糾查記錄及宣傳記錄。同時要求護林員做到“三必須”:必須記錄好巡護日志,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必須堅持參加例會。公益林管理辦公室及時通報巡查結果,為場考評護林員提供依據,進而安排下步管護工作[1]。
2.3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公益林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不少基層工作人員和林區群眾對公益林的生態作用不了解,對國家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政策不清楚,為了確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僅靠林業部門一家是不可能實現的,必須提高大眾的認識,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為此我們舉辦了公益林學習培訓班,利用廣播、電視、場宣傳車、印發宣傳冊,多種宣傳途徑,向廣大社會人員宣傳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森林分類經營改革政策。同時在重點公益林周邊的主要路口,河流交叉口設立公益林標牌,明確公益林的管護范圍、責任和進入重點公益林林區的注意事項。通過這些工作的落實,取得了社會人員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預防了放牧、砍柴、違法征占用公益林情況、活林木丟失等人為破壞公益林資源行為的發生,減輕了公益林管護人員的負擔,提高了公益林概念的社會認知。
2.4完善公益林檔案和數據庫管理
板橋林場成立了公益林管理辦公室,明確專人做好公益林檔案管理工作。從公益林區劃界定到管護合同、有關管理方案、方法、規章制度及上級文件,分事權等級,分類別存放。檔案資料有專人負責,有專門的檔案室及檔案柜,充分發揮檔案的科學性和連續性,使公益林檔案管理更加規范有序。建立完善河南省生態公益林數據庫,對全場生態公益林進行全面核查,核實公益林小班面積和小班相關因子,將全部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落實到具體小班,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數據庫和河南省生態公益林小班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公益林數據庫相關資料。
2.5建立監管機制,強化科學支撐
林場按照《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和《河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克扣或挪作它用,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公益林管理上去。
2.6注重管護績效,提高生態意識
《國有板橋林場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管護細則》規定,護林員的管護效果和護林勞務費掛鉤,護林員管護區內一年中無森林火災發生、無亂砍濫伐、無亂占林地,優先續簽護林合同,對考核不合格的護林員終止護林合同。建立宣傳機制,提高職工的生態保護意識。負責公益林管理的同志不僅要自己首先學習好公益林管理規定及補償政策,更要主動為護林員和領導提供學習材料,采取靈活多樣的學習形式和學習手段,共同把公益林管理工作做好。
3存在的問題
3.1林分質量低
板橋林場為事業差供單位,經費30%來源于財政撥款,70%需要單位自籌,林場為了生存,爭取了低產林改造、林木皆伐等項目,森林植被遭受破壞,導致林分質量下降。板橋林場樹種為建場時營造的馬尾松、黑松、麻櫟,樹種單一,純林多,混交林少,闊葉林多,針葉林少。山上土層厚度較薄,樹木生長緩慢,病蟲害危害比較嚴重,林區立地條件不高,藤灌較多,有些樹木大面積枯死,加上林區內群眾封建迷信,進入林區上墳燒紙,使林區內森林火災時有發生,影響樹木生長,降低了林分質量。補植補造后,管護區內牲畜過多,啃食幼苗,幼苗生長緩慢,中幼齡林多,成熟林少,造成生態林林分質量不高,起不到有效抵御自然災害的屏障保護作用,生態功能等級偏低。
3.2補償標準低,支撐保障能力不強
自2004年生態公益林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偏低。雖然各級財政投入林業資金總量逐年增加,但與林業建設的需求相比差距還很大,補償資金只能夠滿足一部分護林員的護林勞務開支,遠遠滿足不了公益林補植、補造、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開支,國有林場尚未擺脫貧困,生態公益林經營管理者的工作積極性不高。
3.3管護難度大,缺乏護林經驗,素質參差不齊
由于歷史和自然等原因,林業產業發展基礎薄弱,致使林區工作站、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基礎設施落后,大部分林區道路較差,加大了林業資源管護難度。在選聘管護人員隊伍中,大多數是初、高中文化水平,只有少數的技術員和管理人員是大專以上學歷。因此,他們對管理好生態公益林缺少清楚的認識,也缺少應有的護林知識、技巧和經驗,致使公益林管護目標不明確,護林效果不好。
4公益林管理的建議
根據生態區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綜合森林質量、管護難度,對現有生態公益林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態公益林的景觀資源、林下資源,科學合理地規劃林地保護與利用,保障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加強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全面禁伐。通過中幼林撫育和大徑材培育,促進保留木生長,縮短林木成熟期,提高林分質量和生長量。實行造林樹種多樣性(適地適樹),改善樹種單一結構問題。板橋林場管護面積大,各護林點基礎設施薄弱,不能適應現代化管理模式,亟待加強基礎設施方面投入。提高管護人員素質是為了更好地管護生態公益林資源,實施生態安全屏障保護修復。應對護林員進行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學習和系統的、專業的理論知識培訓,培育壯大專業管護人員隊伍,增強林業基礎保障能力。
作者:劉紅云 單位:河南省國有泌陽板橋林場
關鍵詞:生態公益林 管理機制 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S72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3)001-164-02
近幾年,由于我國一味的追求經濟的發展,使得我們國家的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并隨之而來很多的環境問題。中國自改革開發以來,嚴重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和對自然資源的破壞,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鹽堿化、水資源枯竭、氣候異常、生態平衡失調、大量物種滅絕。
1設立生態公益林的目的和作用
森林是以樹木和其他木本植物為主體的一種生物群落,森林對于人類是一項關系非常密切而且非常重要的自然資源。森林的用途隨著人類對其認識的加深不單只獲取木材和其它林產品,它還具有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減少噪音、凈化空氣、調節氣候、保護和美化環境、保護生物資源等的作用。建立生態公益林的目的,大而言之是為人類生存、生活和人類可持續發展創造優良的生態環境;小而言之是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保護瀕危物種和保存植物的多樣性。
2生態公益林的現狀
廣東省生態公益林自1999年界定以來,經多次調出調進,面積占林業用地面積還是不夠30%,而且有些地方的生態公益林的生態功能等級低。
2.1單層、單純的速生豐產林被界定為生態公益林
在很多地區,為了騙取補償金,會出現將速生豐產林作為生態公益林來進行保護,但其實這部分森林是可以不被列入保護的。因為它的生態功能等級很低,價值高,同時也會增加管理難度。
2.2一個地方的生態公益林為塊狀分布
很多地區的生態公益林在界定時并未考慮區位因素,特別是沿江、沿河和水庫周邊的森林資源被分割成為一塊一塊的零星分布。這樣的生態公益林不利于動物的生存和植物的保存,更不利于生態公益林的長期發展。
2.3一塊生態公益林部分被改變現狀
我省生態公益林從1999年界定以來,一直都沒有實地樹樁定界。在界定時,由于參與的人員調動或退休,未參與的人員又不知道明確的界線。況且,土地租金和林木價格的逐年增高,一塊生態公益林周邊或林塊內的灌木或竹林被開墾種植速生豐產林或種植其它農作物。
2.4生態公益林內的古樹名木多被采挖
由于地方的看管措施不周到和城鎮綠化的需求,這使得生態公益林的內部很多名貴的古樹名木種被挖走,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3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界定不科學、不全面、不合理
1999年我省界定生態公益林時,基層林業工作站還未使用GPS,界線劃定時與實地有很大的誤差。一塊生態公益林中有少部分非林地也被界入為生態公益林,遭成群眾反映強烈。況且,在界定時,由于宣傳力度不夠;使得許多具有優良生態功能的農村“風水山”不被劃入為生態公益林。
3.2管理機制不配套、不完善,沒有一個專門的管理部門
長久以來,對于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工作都是交由林政、營林和基層林業工作站,而林業局內部卻沒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這就使得工作的時候會出現很多的重復或者是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問題,特別是建設方面沒有專門人員。
3.3補償的標準太低
我省的生態公益林的補償資金雖然每年每畝都在增加,可是對于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過低。1999年省政府撥每年每畝2.5元,扣除25%的管理經費,補償給所有者只有75%,即每年每畝1.875元。1999年的林業租金一般在每年每畝50年左右,到2011年林地租金漲到每年每畝250元左右。政府2011每年每畝只補償不夠15元,這差距太大,也顯失公平。《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規定“不足部分由市、縣政府給予補償”,但市縣政府卻一毛不拔。
3.4執法不嚴
各地方的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沒有嚴格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使得不法的行為和人員越來越猖狂,亂挖亂占、濫伐現象越來越嚴重。
3.5建設方面不到位
整個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不到位,比如說,很多相關的管理制度都不健全,相關的生態公益林的配套設施不夠完善,提高功能等級投入不足等等,這都是一系列的問題。
4對于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辦法
4.1重新清查,科學界定
建議在2013年森林二類清查的基礎上,對現有的生態公益林進行全面的清查,對于不符合標準的生態公益林必須進行清理調出,對于優良生態功能的農村“風水山”和沿江、沿河、水庫等區位重要的水源涵養林進行調入。同時對于生態公益林的界定要建立一個合理的科學的規定,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4.2必須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補償金
對于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工作必須要與生態補償同時進行,同時建議我省將補償金的金額進行逐年的增加到每年10元;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從多種渠道籌集補償金,比如說對于受益者進行合理的收費等等。
4.3完善管理機制
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垂直管理并且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由于生態公益林作用的特殊性,建設管理需調查各塊生態公益林地的資源,并且需在調查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功能級別,這些工作需要專業的技術,不能像其它森林資源一樣粗放式的管理。況且,有的地方政府就是“不管黑貓、白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追求眼前利益,所以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垂直管理。
4.4加大經費投入進行整治
對于我們的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工作要加大經費的投入,保障我們的管理和建設工作不會因為經費的不足而中斷,這樣才可以投入人力、物力摸清當地的森林資源的情況,從而加強新物種、瀕危物種的保護和培育。同時對于經費也要有相關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整治,以保證經費科學合理地使用。
4.5加大執法力度
對于我們相關的執法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于存在的一些問題要嚴加懲處,特別是加大對生態公益林的濫伐與對改變生態公益林地現狀的開墾行為。有關部門也要對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的使用進行規范指引和監督。同時執法部門的人員自身也要做到不違法亂紀,嚴格守法,做到執法透明。
5總結
我省的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在不斷地完善和改進,我們也能看到近幾年來我們國家的環境也在不斷地變好,但是這其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我們不能忽視掉,只有正確面對并解決這些問題,才能是我省的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 于海燕,張明鐵.生態公益林的可持續經營及發展戰略[J].現代農業科技,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