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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產權房的轉讓以及出售的巨大經濟利益,會促使鄉鎮政府或者是村委會違反農村土地管理規定,甚至在耕地上建設房屋,進而造成耕地面積的不斷縮減。
(二)小產權房會影響國家對于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對于城市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規劃建設造成不利的影響。
(三)小產權房的購房者難以保護自身的權益,特別是在國家征地拆遷時,會誘發一系列的社會安定問題。
(四)由于小產權房的審批以及建設缺乏完善的監管,因而導致小產權房的質量得不到保障,物業管理也不完善,居民入住后各種問題頻發,造成居住環境較差。
小產權房社會問題的法律原因剖析
(一)小產權房的交易缺乏法律保護。由于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出讓、轉讓或者是用于非農業建設,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以及宅基地也只具有使用權。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小產權房是不得用于向非農村集體成員轉讓、出讓以及出售的,這就在法律上決定了小產權房的交易缺乏合法性。
(二)小產權房的產權并不屬于國家法律保護的產權。對于商品房的建設,必須經過國有土地使用審批、用地規劃許可審批、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并且必須具有國家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只有經過這些完善的審批并獲得相應的證件,商品房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具備了房地產權證。然而由于小產權法既沒有土地使用審批,也沒有城市規劃許可,甚至缺乏建設管理部門的批復以及施工質量管理,因而難以取得國家法律承認的正式產權。
(三)小產權房糾紛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由于小產權房并不具備國家頒布的正式產權證明。購房者購買的小產權房如果遭遇房屋的權屬糾紛,沒有完善的法律文件保護自身的權益。而且國家如果需要使用土地時,小產權房的房屋所有者也沒有足夠的依據來獲得相應的賠償。近年來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而導致的房屋糾紛案件頻發,這對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十分不利。
小產權房的法律保護相關對策
(一)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關鍵在于兩點,第一是農村集體土地問題,第二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建筑。因此,解決當前小產權房存在的法律問題,其根本措施便是革新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法律體系。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問題,相關管理部門可以進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正常流轉給與相應的法律保護,改革現階段的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盡可能的實現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平等,可以嘗試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一定范圍、一定價格內進行市場交易的方式,解決農村小產權房的法律問題。
(二)有區別的對小產權房進行相應的法律保護。對于小產權房而言,如果隨意的實現小產權房產權的合法化,勢必會對當前的房地產市場造成致命的打擊,而且也會導致農村集體土地以各種形式的流失,因此國家管理部門應該區別對待。
(三)完善地方立法,為小產權房的處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由于不同地方的土地管理以及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也不同,因此,為了進一步完善小產權房的處理,可以結合使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規范小產權房的管理。地方立法應該重點集中在規范土地登記工作、強化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細化新農村規劃建設管理等措施,為地方的農村建設用地以及農村建設規劃提供合理的依據。
(四)利用法律手段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管。導致小產權房持續增多的主要問題是由于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過高,部分購房者在經濟利益的趨勢下選擇購買小產權房。因此,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地采用法律手段、市場經濟手段以及行政管理手段等多種方式,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管,并通過立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通過公租房以及保障房建設,緩解當前住房緊張的問題,在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的法律問題。
結語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豬場等現象發生,促進農村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意見》(干府字[2007]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實行規劃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民建房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各鄉鎮要采取嚴格有效的措施,積極引導農民建房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同時,積極配合規劃建設部門科學合理地編制好新農村建設詳細規劃,在農民申報宅基地時嚴格依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選址,逐步消滅“空心村”,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設農民新村。農民建豬場必須嚴格按照劃定的禁養區、控養區、可養區范圍建設,并按“一頭一平方米”的標準審批。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占補平衡措施。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二)實行指標管理。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并將農民建房用地納入年度用地指標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下達的農民建房計劃指標,經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各鄉鎮必須嚴格按下達的計劃指標審核農民建房。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農民建房占用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超占指標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一律不得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嚴格依法按程序審批農民建房
(一)把握農民建房申請條件。堅決貫徹農民建房“一戶一宅”即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江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嚴禁“一戶多宅”,禁止城鎮居民購買或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農民建房申請,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二)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農民建房的審批,必須在完成村莊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沒有進行規劃的村莊必須先做好新農村建設規劃,其農民建房申請才能受理。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政府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后,鄉(鎮)國土資源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并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三)明確農民建房時限和收費標準。(1)農民建房審批時限: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用地申請,經村委會討論通過后,由村代辦員統一報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國土、規劃窗口。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派員現場勘查。經現場勘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申請戶向鄉鎮國土所、規劃站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農戶建房申報材料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上報縣國土局、規劃建設局審核。縣規劃建設局自收到申報材料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縣國土局須在規劃建設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建房戶得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查動工興建。對于由于各種原因不予批準的建房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2)農民建房審批收費標準。國土部門《土地證》工本費,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設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10/本。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收費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三、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每年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負總責。在新增建設用地中,要盡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堅持占一補一,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要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五不準”制度,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畜禽養殖以及通道綠化。
20xx年農村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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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xx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一、農村土地污染現狀
(一)工業對土地的污染
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體廢棄物,導致了土壤的重金屬污染以及延伸的農產品污染。另外,還有大氣中工業性污染產生的酸雨,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農村土地污染。
鄉鎮企業廢水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6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缺乏合理處理,從而加大了工業對農村土地的污染。
(二)化肥和農藥對土地的污染
由于農業生產過程中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增加,對耕地和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日益明顯。目前化肥年使用量達400kg/hm2,遠遠超過國家為防止化肥對水體造成污染而設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化肥的平均利用率僅在30%以下,大量的化肥施用導致氮素過剩,除了對水體和大氣的污染外,最終還要對土壤生態功能的破壞。農藥方面,全國每年使用量超30多萬噸,僅30%~40%被農作物吸收,其余除進入水體和農產品外,大部分積累在土壤中,耕地因此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污水灌溉、農藥和化肥不合理使用,工業廢渣和城市生活垃圾隨意堆放等因素,農作物減產一到二成。
(三)畜禽養殖業對土地的污染
隨著畜牧場規模越來越大,集約化和機械化程度的提高,畜牧村、規模養殖小區及千頭牛場、萬頭豬場、百萬只雞場等規模化養殖場引起的環境問題已經凸顯。每年單是畜養殖場排放的糞便及糞水未經處理污染了養殖場周圍空氣,也污染了農村土地和地下水。
(四)地膜污染以及其他農業生產殘留物導致的土地污染
農村目前普遍流行大棚種植以及使用地膜進行農業生產。這些大棚以及地膜的原材料均是不可降解的聚乙烯塑料,其大面積使用及處理不當導致了地膜對農村土地污染的加劇。據調查發現地膜殘留及不合理處置,會造成對農村土地的污染。
二、現有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污染防治的不足
1.對于已經被破壞的農村土地生態環境沒有有效的治理與監督機制
一般只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中規定造成土壤資源破壞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但對于沒有對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卻沒有規定,沒有真正發揮法律的威信,法律的實踐性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2.缺乏生態保護的整體性觀念
在土地生態的保護中沒有將其他環境因子和資源要素如水、大氣、氣候、自然物種等的保護綜合起來進行全面的保護。
3.《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備
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 從立法思想、土地管理方式、土地利用方式、管理職權劃分、執法監督、調整范圍等方面有了根本性轉變,特別是對耕地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但是對于防止土地生態環境惡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補救卻少有規制。
三、預防措施
1.在建構農村土地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規范或法律制度時,必須將生態整體性的觀念根植于其中,適應自然中大氣、水、氮等各種循環的過程與機制,將土壤的環境治理與大氣、水、糧食、人類行為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考慮,確立合理的法律規范調整機制。所以,在保護農村土地環境時,必須將各種可能導致土壤生態不安全的因素進行考慮,做到源頭防治。
2.農村土地狀況確定是進行土地污染防治的關鍵,只有了解農村土地的現狀,才能對土地的利用、規劃、保護做出正確的決策,才能有效地治理和防范農村土地資源污染所帶來的破壞。一方面各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既要做好土地資源的普查工作,認清當前土地資源分布情況和總體數量;另一方面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對土地質量進行檢測,認清土地受污染的程度。
3.對現有企業產生的污染如廢水廢氣廢棄固體物要進行環保處理,限期整改,對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的企業責令關停。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及其現狀
在我國,土地征收是集體土地的征收,是指國家為了滿足社會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補償為條件,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的行為。基于我國現行土地政策和保護農業經營者尤其是農民利益的考慮,《物權法》對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嚴格限制,并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使農民利益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門”事件,香河大規模違規“圈地”行為,據了解河北廊坊香河縣從2008年以來,就開始打著“城鄉統籌、建設新農村”的旗號,大規模地“圈占”耕地。當地政府占用農民1畝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轉手賣給房地產開發商達每畝60多萬。從初步調查情況看,香河縣個別鄉鎮存在違規改變土地利用目的、違規占地等問題,嚴重違反了農村土地流轉和利用相關政策法規,擾亂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農民群眾利益。
二、我國目前農村集體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征占農地,搞開發”為標志的城鎮化擴張漸入,大量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基本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門”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國目前在征用農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相關立法中對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河北香河縣個別鄉鎮違規流轉、占用土地,并將這些土地用于搞“規模形象”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違規改變耕地利用目的而進行所謂的城鎮建設。我國《物權法》第132條規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承包土地,但應當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充分的、合理的補償。[2]可見,我國立法中對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存在對公共利益擴大解釋的傾向,這也成為造成大規模征地失控和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補償范圍小,補償標準低《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第42條第二款確定的農用土地征用補償范圍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等。補償的范圍對與土地有間接關聯的附帶損失并沒有予以補償。此外,立法中對于保證和提高農民以后生活水平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規范性?以河北香河縣為例,從2008年以來,就開始打著“城鄉統籌、建設新農村”的旗號,大規模地“圈占”耕地。顯然,一些政府在征用農村集體承包土地過程中并沒有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同時也表明了我國農村集體承包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規范性。
三、征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一)界定“社會公共利益”,切實保護耕地在進行城鄉統籌建設規劃中,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盡可能保證農村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等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確因新農村建設試點需要局部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須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經依法核準后再進行調整。
(二)完善農用土地征用審批程序,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在農村規劃建設中,一定要嚴禁像香河縣一樣的違法征用土地行為。為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還應該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并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
(三)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救濟制度首先,應該完善包括制度和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制度。其次,還應當賦予農民征地補償糾紛的訴權,通過公益訴訟等司法救濟制度來保障對農民的補償等。此外,凡是征地未經批準以及征地補償款沒有兌現到農民手中、安置不落實的項目均不得占地開工。
四、關于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探究思考
(一)在當前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而未能得到真正保護的背景下,不禁會想起一句話“《物權法》是把富人的別墅和窮人的茅屋平等保護的法律。”現實生活中最受傷害的是得不到平等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希望我國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能夠進一步完善,增進社會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