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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業項目管理中,勞務費、材料、機械費管理一直是個令人關注的問題。由于它們在項目支出費用中占得比例較大。其特點是流動性大、工種多因而管理難度相對要大一些。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企業中已經形成了多部門都有責任管理的態勢,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本人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緊貼工程管理實際轉變思維,廢棄不適應企業發展的管理方式,把握各個項目動態,從而在勞務費、機材費管理方面,形成自我加壓、主動出擊、細化管理的特點,讓管理走上良性循環。
一、發揮“扁平化”管理優勢
“扁平化”管理,是近幾年興起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思想。扁平化管理的核心,是將權力中心下移,盡量減少領導層決策層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遲延過程,從而拉近部門與項目的距離,拉近管理層與一線員工的距離,體現分工合作、分層負責的扁平化管理精神。更重要的是監控管理更為有效,能增強部門自身的責任感和自動力。扁平化組織機構,使傳統的公司分公司、項目部施工班組的多級“矩陣式”管理模式得到改善。
生產管理部門在建筑企業里,是一個承上啟下、對工程綜合管理的部門,有較為為明顯的管理優勢。充分發揮該部門的作用,關鍵一步是要有明確的職責,減免機構重疊、各自為政、效率低下的矛盾,從而遏制上下都在管理項目,然而項目勞務費、材料費時有拖欠的狀況。
二、管理思路
職能部門可以先對各個項目勞務費支付現狀進行普查剖析,找出影響拖欠費用的幾個主要原因,并采取相應對策。我們分析后認為,項目勞務費、材料費要實現足額發放,關鍵是對項目領導班子加強監督管理,建章立制,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法制意識。制定切實可行的監控措施,并在日常監控工作中不斷完善和細化,針對每一個項目特點,集中公司職能管理資源優勢,形成監控合力,才能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開展,從而避免公司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人力資源浪費。
當然,職能部門自身,也應該漸進式推進管理機能和管控職能的調整,向職責貼近化、管理細致化方向過渡。減少盲目工作,確保上下信息暢通,全面掌控項目各項費用的支付情況,確保勞務費、材料費支付拖欠為零的目標。
三、工作措施
首先,職能部門要對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和分供方專項監督檢查基礎進行摸底排查,根據項目情況,檢查登記項目進場人員登和項目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情況登記表、項目材料供應一覽表,在核查項目勞務人員工資、材料費支付時,要與進場人員登記表相一致。對新開項目要強化項目前期資料備案工作等。對于新開項目、在建項目逐項建立健全項目檔案,按照項目部業績信譽進行分類。要求所有在建項目部逐月對本項目的勞務人員和材料供應商進行填表登記,上報公司職能部門,由會同財務部進行嚴格程序監督審查。
其次,增強監督有效性,區別對待。在日常檢查中,對于信譽好的項目部人工費,材料費支付情況進行抽查,對于缺少業績和信譽較低的項目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由于項目管理是多級管理,存在著多頭管理、利益不均衡、管理環節多等現象,職能部門的檢查方式要有策略和針對性,減少中間環節,可直接在施工班組進行調查落實,發現問題立即在現場協調、及時糾正,使到賬工程款能夠優先保障勞務人工費、材料費的支付,隨機、突擊式檢查,能有效地效避免在建項目勞務費、材料費失控現象。
監管要做到“兩直接”:直接面對項目部,與勞務分包隊、專業分包隊和材料供應商始終保持互動溝通;直接面向一線職工,提高部門的管理效能。做到在開工前對勞務分包、材料機械費用進行測算,以便監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數。根據每項工程概況、形象進度記錄、月費用分配、季度支付費用匯總等資料,不斷總結項目費用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也可為后續項目管理工作積累資料。只有強化施工過程的勞務費、材機費管理監控,才能把影響企業信譽與資源的各種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關鍵詞 廢棄物管理;注意義務;循環利用;延伸生產者責任
中圖分類號 D91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3)01-0033-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1.005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在享受方便、快捷現代生活的同時,也為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諸多負面因素而苦惱,其中就包括越來越多的城市廢棄物所帶來的威脅。城市廢棄物的增多不僅對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影響,更嚴重的是,如果未對其進行妥善管理、回收和合理處置,它將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巨大的威脅。為確保廢棄物得以正確管理、回收和安全處置,作為廢棄物生產大國之一的英國將源自侵權責任法領域的“注意義務”原理引入環保法領域,并將注意義務規則作為廢棄物管理的法定條款確定在該國1990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以下簡稱1990《環保法》)中,成為用注意義務規范廢棄物處置的先行者。英國1990《環保法》規定:凡是進口,制造,運輸,保管,處理或處置“被控制”廢棄物(controlled waste)的當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廢棄物的注意義務。此后,該項注意義務規則又在1991年《環境保護注意義務實施條例》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ty of Care) Regulations 1991,以下簡稱1991《實施條例》)、1996年《廢棄物管理注意義務的行為守則》(The Duty of Care: A Code of Practice,以下簡稱1996《行為守則》)以及2009年《協商修訂廢棄物管理注意義務行為守則立法指引》 (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ed Waste Duty of Care Code of Practice: Statutory Guidance,以下簡稱2009《立法指引》)中得以豐富和更新。
1 英國廢棄物管理中注意義務規則的歷史沿革
雖然英國廢棄物管理注意義務規則確立于1990年的《環保法》,但該規則的相關思想已在之前的相關立法中得以體現。伴隨著英國環保法價值取向的轉變以及長期的廢棄物處理實踐,注意義務規則的內容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所不相同。
1.1 “廢棄物安全管理”理念下的注意義務規則
在廢棄物的管理中,英國長期堅持“末端控制”為特征的廢棄物管理策略,即:在廢棄物的排放和處理環節,應當注重盡量做到“無害化”,以降低廢棄物對生態環境以及對人們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損害。以該理念為指導,英國先后頒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環保法》、1991年《可控廢棄物管理規定》、1994年《廢棄物許可證管理規定》等多項立法。其中,1990年《環保法》率先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將注意義務的內容確定下來。根據該法第34條的規定,確立廢棄物管理的注意義務規則所要實現的基本目標在于:一是禁止任何人在未獲得廢棄物管理許可、違反許可條件,或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損害身體健康的情形下實施儲存、處理或回收利用“被控制的”廢棄物的行為;二是防止廢棄物的外溢并采取適當的途徑予以隔離;三是確保一旦發生廢棄物的轉移,受讓人只能是經法律授權的或具有法定運輸資格的主體;四是廢棄物轉移應簽發附有廢棄物明細的書面清單,以確保任何接收廢棄物的一方不會行使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為確保1990《環保法》中的注意義務規則能得以實施,英國出臺了1991《實施條例》,規定所有負有注意義務的主體都需對廢棄物的接受和交付進行記錄,以符合環保署的管理要求。此后,英國又頒布了1996《行為守則》,以法律指引的形式明確了廢棄物管理過程中各義務主體應當遵循的具體規則。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從上述法律文本的內容看,有關注意義務規則包括的范圍有所擴展,同時也開始對持有人在回收和循環利用費用中的注意義務加以規定,但就這一階段的立法理念而言,注意義務規則的內容主要體現于對廢棄物的安全管理,其對廢棄物循環利用環節并未進行過多的涉及。
1.2 “廢棄物循環利用”理念下的注意義務規則
伴隨著國內廢棄物管理理念的發展以及歐盟框架下“循環型社會”理念的提出,廢棄物逐步被視為一種“錯置的資源”,廢棄物的資源化、可持續管理日益被強調。在此背景下,英國廢棄物管理和處置的理念逐步由“末端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國陸續頒布了《廢棄物減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環法》等法律,注意義務規則的內容在立法中不斷得以調整和豐富。英國在對待廢棄物處置的態度上,已逐漸從單純地強調“無害化”向“減量化、再利用”的方向轉變。2005年,英國和威爾士在《家庭廢棄物管理的注意義務規定》中,首次在家庭廢棄物處理領域確認了“廢棄物循環利用”理念。它規定,家庭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確保基于家庭財產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環利用,家庭廢棄物應授予經法律許可的人來處理,如果因隨意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產生者,家庭將被處以5000英鎊的罰款[1]。
隨著歐洲一體化的推進,歐洲議會于2007年2月13日通過了一項廢棄物減量框架指令法案,明確規定了歐盟各成員國實現垃圾減量和資源回收的目標,即在2012年之前,垃圾產生量要實現零增長,從2020年后開始減少產生量。該法案同時要求,歐盟27個成員國需在這項指令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半內,制訂相應的本國法令來執行這個框架指令,以促進與實現歐盟各成員國的垃圾減量化[2]。受此影響,作為歐盟成員國的英國出臺了2009《立法指引》,對廢棄物管理中的注意義務規則進行了擴大解釋和補充。2011年始,英國又在《英國和威爾士2011廢棄物管理規定》(The Waste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1)以及《威爾士和蘇格蘭關于2011廢棄物零排放管理的咨詢意見》(Regulations to Deliver Zero Waste: A Consultation on the Proposed Zero Waste (Scotland) Regulations 2011)中規定了廢棄物持有人在廢棄物減量化、循環利用中的注意義務,明確為了實現廢棄物零排放、資源化利用的目標,即在廢棄物處理前,應優先保障可回收利用廢棄物的源頭分離,盡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障廢棄物的循環利用。至此,英國改變了廢棄物管理的傳統模式,廢棄物管理的注意義務開始沿著以綜合治理、循環利用為主導的線路發展和延伸,廢棄物管理和綜合治理的水平逐漸提高。
2 英國廢棄物管理中注意義務規則的基本框架
在民法領域,廢棄物引起的損害多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中的嚴格責任原則對受害人予以救濟。然而,僅環境侵權責任無法對行為人因廢棄物未盡到適當的處置或管理義務所造成的廢棄物危機、外部性等環境損害問題予以處理。為此,英國將注意義務規則引入環保法領域以彌補環境侵權責任僅對受害人賠償的不足。該規則要求,在廢棄物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無論是廢棄物的最初生產者或是后續維持者或保有者,都應當盡到“善良家父”的注意義務,采取一切妥善的措施對廢棄物進行處置和管理,以避免和防治自己控制范圍內的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損害;若有違反,則將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具體言之,廢棄物處置中的注意義務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2.1 注意義務的基本意涵
關于注意義務的涵義,《牛津法律大辭典》將其解釋為:“一種為了避免造成損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責任。”[3]在普通法法系中,注意義務通常被作為一種認定過失的判斷標準而存在,而在英國,注意義務則最早被表述為一種“理性人的標準”于1837年的Vaughan V.Menlove中得以確立。[4]1932年,英國在DonoghueV.Stevenson案之后正式形成了過失的概念并確立了“注意義務”原則,該案中,法官Lord Atkin明確指出:“過失是一種被告違反其對原告所應給予的注意的義務。”[5]而作為認定“過失侵權”的一項基本規則,注意義務的核心要義是指:“行為人具有謹慎地作為或不作為而不使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義務。”[6]根據英國傳統侵權法中對注意義務的一般界定以及1990年《環保法》第34條及相關條例的規定,可以將英國廢棄物處理中的注意義務界定為:任何與處理“被控制的”廢棄物有關的當事人所具有的,必須謹慎地作為或不作為以確保廢棄物能夠得到安全地管理、合理地回收和循環利用而不對給環境造成污染或損害他人人體健康的法定義務。
2.2 注意義務的主體范疇
根據英國1990年《環保法》第34條以及英國1994年《廢物管理許可條例》的相關規定(The Waste Management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94),注意義務涉及廢棄物產生至最終處置各個環節,而相應的適用主體既包括廢棄物收集、貯存、回收、運輸、處置各環節的實施者,也包括廢棄物經營管理的經紀人。具體而言,注意義務的適用主體包括:①廢棄物生產者,包括產生廢棄物、進口廢棄物以及運輸廢棄物的當事人;②廢棄物管理者,包括保管廢棄物、回收利用或處置廢棄物的當事人;③廢棄物管理經紀人,是指其他當事人進行廢棄物處理和回收利用的主體,廢棄物處理經紀人本身并不參與廢棄物管理或并不實質占有廢棄物但卻能夠全面控制廢棄物的處理活動。此外,在雇傭關系中,雇主還應為雇員提供適當的設備、訓練和監督以確保他們履行廢棄物處理的注意義務,并對雇員的行為和疏忽負責。
2.3 注意義務的客體范疇
根據廢棄物能否被相關主體控制,英國環境部將廢棄物劃分成“被控制的”廢棄物(controlled waste)和“非控制的”廢棄物(noncontrolled waste)兩類[7]。之所以對廢棄物進行如此歸類,是因為廢棄物不能僅依“安全”和“危險”標準來進行簡單劃分,就任何一種廢棄物而言,在沒有得到妥善處置之前都可能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帶來威脅。因此對廢棄物的管理除了應考慮廢棄物的構成,還應考慮廢棄物的處理過程中發生危害的可能性。
根據1990《環保法》第75條以及1992年的《控制廢棄物條例》的規定,廢棄物處理中的注意義務客體最初僅限于“被控制的”廢棄物,包括家庭、商業和工業廢棄物三種類型。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廢棄物類型增多,“被控制的”開始拓展至危險廢棄物、部分農業廢棄物以及建筑物及其拆除廢棄物等。例如,自1995年開始,廢金屬就成為“被控制的”廢棄物之一而被納入注意義務的管轄范疇。無疑,將廢棄物進行“被控制”與“非控制”的劃分,既明確了當事人在廢棄物處理過程中注意義務的邊界,也充分考慮了廢棄物本身具有的特性,因而頗具實踐意義。
2.4 注意義務的主要內容
在立法之始,廢棄物處理注意義務的基本要求是行為人必須采取一切盡可能合理的措施來確保廢棄物處置的安全,即:當行為人在持有或轉移廢棄物時,應當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確保廢棄物本身的安全以及其他相關主體能夠安全地對其運輸、回收或處置,以不對環境及他人造成損害。從涉及主體上看,廢棄物處理的注意義務其實是“雙向”的,既包括廢棄物持有者(waste holders)的義務,也包括廢棄物接收者(waste receivers)的義務。
根據英國1996《行為守則》的規定,廢棄物持有者的基本義務如下:一是確認和識別“被控制的”廢棄物,并對所出讓的廢棄物性質及內容做出詳盡的說明和描述的義務。該項義務要求持有“被控制的”廢棄物的主體必須做好廢棄物記錄,具體應包括廢棄物來源于何種生產或經營場所、廢棄物的物質構成和通用學名、廢棄物產生的具體工序以及廢棄物的物理和化學分析等信息,并且所做的記錄必須提供充足的信息以確保之后的持有者能夠避免對廢棄物的不當處理。二是確保廢棄物安全的義務。廢棄物的持有者必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確保廢棄物安全,包括:①安全貯存義務。對廢棄物的貯存應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被盜竊,被破壞或被清除,例如對于臨床廢棄物而言,廢棄物持有者應定期審查以確保它不擾而發生風險,而對于建筑和拆除物資及廢舊金屬而言,廢棄物持有者有義務使得這些廢棄物對于回收者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此外,安全貯存還要求對易發生“交叉污染”的廢棄物采取隔離措施。②妥善包裝義務。廢棄物轉移至他人時應進行合理包裝,并打上密封標志。即使是例外情況下散材料的裝載,也必須確保對裝載的車輛覆蓋以防治廢棄物的溢出。③安全收集義務。廢棄物的收集應采用堅固的容器以防止風雨侵蝕和動物侵擾,并應盡可能地減少室外擱置。特別是對于食品垃圾的收集而言,放置于室外的收集容器必須安全放置并進行密封。④無害化預處理義務。廢棄物持有人及后續接收人必須確保廢棄物在進行垃圾填埋之前進行過預處理,以防止對環境的危害。三是轉讓至適格的受讓方的義務。廢棄物的持有人在出讓前必須確信受讓方已獲得廢棄物管理許可證或已獲得許可豁免,包括公共廢棄物收集站、獲得運輸許可證的廢棄物運輸者、獲得回收利用許可證的廢棄物管理者以及進行過經紀人注冊的廢棄物處置經紀人等。對于廢棄物接收人而言,其基本義務為:①獲得合法授權的義務。這是廢棄物接收人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因為一旦沒有正當的法律授權,廢棄物接收人也就喪失了接收廢棄物的法律資格。②核查廢棄物來源的義務。在廢棄物交付之時,前手持有人將簽發廢棄物轉移清單,因此廢棄物接收人在接收廢棄物之時必須核查前手持有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廢棄物處理資格,并確保轉移清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③與前手廢棄物持有者合作的義務。廢棄物的接收人應當與前手廢棄物持有者合作,一旦前手廢棄物持有者需要了解后期廢棄物的運輸、貯存及處理信息,廢棄物接收人都有提供正確、適當信息的義務。
隨著廢棄物管理立法理念的轉折和相關法律的完善,英國廢棄物處理的注意義務規則又有了新的發展,這包括:一是應將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進行源頭分類的義務。對廢棄物源頭管理的科學與否關系著廢棄物的最終處置是否妥當。因此,為了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廢棄物生產者具有對除食品垃圾以外的玻璃、金屬、塑料、紡織品、紙張和硬紙板等廢棄物進行分類存放的義務,而廢棄物的其他持有者在進行轉讓時有向后手接收人提供可循環利用廢棄物的裝置的義務,并應確保廢棄物之間未混合存放(comingling),這樣可以保障廢棄物在未受污染前就進入循環利用的軌道。二是應遵循廢棄物管理序列的義務。根據英國、北愛爾蘭、蘇格蘭以及威爾士關于廢棄物管理的相關指引規定,在英格蘭、北愛爾蘭威爾士以及蘇格蘭,當廢棄物持有人轉移廢棄物時,必須申請廢棄物管理序列,即當事人必須依照“減少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置剩余廢棄物”的順序處理廢棄物,以減少浪費,實現廢棄物的資源化處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如果廢棄物持有者不進行廢棄物管理級次的申請,將無法獲得廢棄物處理的環境許可證,而在北愛爾蘭,即使當事人已經具備廢棄物處理環境許可證,也需要申請廢棄物管理序列以獲得新的許可證和執照。三是應遵循危險廢棄物和特殊廢棄物處理基本規則的義務。對于不可循環利用的危險廢棄物和某些特殊廢棄物而言,還應根據它們的特殊性遵循相關危險廢棄物或特殊廢棄物的處理規則:①應保證危險廢棄物或特殊廢棄物與其他廢棄物隔離放置;②應將危險廢棄物或特殊廢棄物儲存在指定的、密封的、安全防水的裝備中;③對危險廢棄物或特殊廢棄物的轉移應簽發托運清單,并將副本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2.5 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及實施機制
英國廢棄物管理中違反注意義務的法律責任不同于廢棄物生產者或持有者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該項責任主要關注廢棄物所造成的環境風險和負擔,是對環境外部性予以“內化”的一種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一旦違反,即構成行政違法,嚴重時還會帶來刑事處罰。為保障該項責任的實施,英國形成了一整套帶有連續性的實施機制,由環保署和各地環保局主管廢棄物管理企業的注冊登記、許可證的頒發等行政許可事項,并通過事中監督以及事后處罰等措施防治廢棄物管理違法行為的發生。首先,英國實行廢棄物管理許可制度。環境署負責廢棄物管理許可證的發放,并對持證人的廢棄物處理處置行為實施監測,對于違反法定注意義務的行為有權限期整改,或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其次,英國設置了廢棄物管理監督投訴機制。任何人一旦發現在垃圾的存放、回收利用以及處置的過程中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例如未經許可進行運輸,未經許可而進行管理等行為,均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最后,英國還設置了事后懲罰機制。一旦發生未經許可隨意傾倒垃圾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環境保護部門可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將相關責任方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以刑事處罰或實施監禁。如果行為人被地方法院定罪,將被處以多達5 000英鎊的罰款;如果被英國刑事法庭定罪,則將被處以不受限制的罰款或監禁[8] 。
3 英國廢棄物管理中注意義務規則的價值分析
在英國廢棄物管理體系中,注意義務規則的運用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使得英國的廢棄物處置走向了有序、規范化發展的道路,并為英國廢棄物管理中其他制度的建構和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1 順應了“污染預防型”立法模式的要求
當前發達國家規范廢棄物管理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劃分為以德、日為代表的經濟循環型立法模式以及以美國為代表的污染預防型立法模式。前者的特點是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確立以循環經濟基本法為統領的廢棄物處理法律體系;而后者的特點是將以清潔生產為基本實現形式的污染預防隸屬到環境法的范疇,從而在環境法的統一框架下規制經濟發展中的廢棄物管理問題。[9]英國的廢棄物管理并沒有采用“經濟循環型”立法模式,典型的表現是該國在立法沿革中未建立類似德國和日本的統一循環型經濟促進法,而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規制廢棄物的管理。立法體系的不同并不意味著英國不重視循環經濟理念在廢棄物管理中的應用,作為歐盟成員國中的重要一員,英國需要將歐盟指令中的循環經濟理念體現在立法之中。也正因為此,伴隨立法理念的轉變,英國的立法格局逐步從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預防,特別是1999年頒布的《污染防治法》明確提出了用污染預防政策補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在這樣的立法背景下,法律制定和演變的核心在于對廢棄物處理中相關主體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進行分配,尤其是要明確相關主體在廢棄物循環利用中的責任分擔,注意義務規則的確立充分順應了英國的立法需求。隨著循環經濟理念在英國廢棄物處理立法中的滲透,注意義務規則依然能夠在不打破原有立法體系的前提下應時地作出調整,以推動英國的廢棄物治理從傳統的“末端處理”污染控制模式向“循環利用”的污染預防模式轉變,表現出極強的順應性和生命力。
3.2 為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奠定了基礎
1990年瑞典環境部把“延伸生產者責任”(EPR)定義為“為達成降低產品總體環境影響的環境目標的一種環境戰略,使生產者為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產品的回收、循環利用和處置負責”[10]。此后,隨著該制度的發展,責任承擔者開始向其他主體擴散,形成以生產者承擔核心責任,由產品生命周期鏈條上的其他參與者共同分擔責任的責任體系。這是因為“產品從原材料的采集處理、到生產、銷售、使用以及使用后的處置等整個生命周期都會不同程度地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產品對環境的影響難以量化”[11]。延伸生產者責任認為生產者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產品的環境風險和分攤成本,因此生產者要承擔起清潔生產和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責任。但是,僅依靠生產者責任仍然無法確保廢棄物管理中的其他環節萬無一失,因此還需要明晰其他廢棄物保有或控制人的責任,甚至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也應予以配合,以實現廢棄物管理的合作共擔。
英國于1997年推出了《生產者責任義務(包裝廢棄物)規章》,要求生產者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控制廢棄物的產生,成為延伸生產者責任的重要實踐者。作為廢棄物管理的關鍵機制之一,延伸生產者責任在英國的確立離不開注意義務規則的推動。這是因為,英國廢棄物管理中的注意義務規則根據生產者、進口商、運輸者、管理者、經紀人和交易人等相關當事人在控制廢棄物的過程中對環境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影響,將注意義務合理地在廢棄物的產生、廢棄物的轉移、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再到廢棄物的最終處理整個工程中予以細分和明確。這種“切分蛋糕”的方式將廢棄物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具有危害可能性的主體或是每一個具有危害可能性的環節當中,形成了責任明晰的制度體系。并且,在整個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注意義務沒有時間限制,如果行為人能夠預見到他所控制的廢棄物沒有得到正確的管理,則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核實并阻止危害的發生[12]。這契合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初衷,并為英國廢棄物管理中的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3.3 推動了廢棄物管理合作機制的建立
在廢棄物管理過程中,由于環境問題具有很強的外部性,若單純地依靠自我管制,生產者責任會因為缺乏強制性而難以杜絕搭便車(free rider)現象的發生;而如果單純地強調政府管制,又將產生有限的行政資源無法滿足社會對管制法律的巨大需求而出現“管制失靈”。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廢棄物的管理體制需要政府和市場主體的分工合作和互動。
在廢棄物管理中確立注意義務則能體現“合作管制”的原則。一方面,市場主體依照法律設定的注意義務規則謹慎、合理地履行安全處置廢棄物的義務而不用受太多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制定廢棄物回收和循環利用的標準、設定行政許可的方式為市場主體設定最低限度的法律規范框架約束,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靈、公益目標無法達成時采取積極矯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權力,進而實現對市場主體履行注意義務的具體監管[13]。此外,廢棄物管理中的注意義務規則還要求廢棄物的后續接收者與前手持有者進行合作,互相提供有關廢棄物運輸、貯存、回收利用以及最終處理的適當信息的義務,也有利于推動市場主體之間在廢棄物管理過程中合作機制的建立。
4 中英廢棄物管理之異同及注意義務規則對我國的啟示
4.1 中英廢棄物管理之異同
在廢棄物管理上,我國已初步形成以《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基本法律和以《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等專項法律為基本框架,輔之以其他法規政策的廢棄物管理法律體系。在廢棄物管理專門立法中,我國2004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固廢法》首次將“維護生態安全”作為立法宗旨,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循環經濟發展的理念,還引入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強制回收制度、固體廢棄物進口分類管理制度等多項責任制度,初步建立了廢棄物管理責任體系。可以看到,較之英國,中國在通往廢棄物管理的可持續性發展道路中已與英國等先進發達國家達成了某些方面的共識。其一,在廢物管理的立法理念上,面對“用過就丟棄”(throwaway)的消費理念以及廢棄物污染所帶來的嚴重危害,兩國都意識到將廢棄物“變廢為寶”的重要性,體現為在立法理念的演進中都經歷了一個從最初的污染末端治理轉變到污染的源頭控制的過程,并最終將“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這三個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貫徹到立法實踐。其二,在廢物管理的法律制度上,兩國都建立了相對健全的廢物管理制度,例如行政許可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政府激勵機制、公眾參與制度等,用以保障廢棄物回收與循環利用工作的具體實施。
然而,我國的廢棄物管理與英國的相比還存在許多不同之處。首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體系上,我國因循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經濟循環型”的立法模式,建立的是以《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為基本法,以《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為專項法的廢棄物管理法律框架。而如前所述,作為一個既注重污染預防又重視循環消費的國家,英國并未像德國那樣采用“經濟循環型”的立法模式來規范和控制廢物處理、資源的循環和再生利用,而是將循環經濟的基本理念注入現有的“污染預防型”立法框架之中,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減量法》等為主體的立法框架。如果說《環境保護法》通過形成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綜合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標準等從“末端治理”來避免環境污染的話,那么《污染防治法》以及《廢棄物減量法》等則注重通過從源頭預防廢物的產生,并對已產生的廢物進行循環和回收,共同構成英國的廢棄物循環管理模式。其次,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我國與英國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其一,就管理戰略而言,英國對廢物管理的決策更具整體意識,考慮了收集、運輸、分類、處理與處置以及市場的開發等全過程,并將廢物等級、市場需求等因素融入廢物的綜合管理決策當中,可以說是將廢物的管理落實到從“搖籃―墳墓―再生”的整個過程。與之相比,我國的廢物管理戰略還主要停留在作業管理和行業管理層面,尚未形成與市場接軌、與社會管理接軌的綜合管理理念。其二,就實施機制而言,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以及加強社會合作是英國廢棄物循環管理的重要內容。就廢物的循環利用而言,不能光看廢物的性質本身是否能實現再利用,而更要重視市場對可循環利用廢棄物的選擇,因為如果沒有完善的廢物循環市場,廢物的循環利用將會以“有產無銷”的方式走向終結。而與此同時,廢棄物的管理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公民的積極參與也是成功的關鍵。對此,英國通過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讓社會公眾及企業參與到廢棄物的資源化運作中,更好地推動廢棄物走上可循環的道路。相比而言,我國在廢棄物處理的市場化機制上相形見絀,尚未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市場的自發及良性發展。其三,就制度設計而言,英國的廢棄物管理許可制度、廢棄物級次管理制度、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熱點”廢物管理制度都頗具特色,而其中的每一項制度的施行都離不開注意義務規則的運用。以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為例,英國1997年實施的《生產者責任義務(包裝廢棄物)規章》規定,生產者只有從授權的加工者手中獲得廢物的包裝回收標記用以充當廢物回收及其再循環利用的證據,授權的加工者才能具有合法售賣包裝回收標記的資格,并且加工者須將銷售包裝回收標記的收入投資于回收及循環再利用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增強后續的回收循環能力。通過強制賦予生產者回收其廢棄產品的注意義務以及對后續加工者行為的制度約束,英國建立起良性循環的廢棄物資源化市場。相較而言,我國有關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制度則更為原則,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側重于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和資源的回收利用,而沒有在源頭控制方面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生產經營予以強制性約束,更未對廢棄物的管理作出明確的級次劃分,這使得有關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制度在我國運作的空間和發揮的作用極為有限。
4.2 注意義務規則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比中英在廢棄物管理的立法及制度之異同可知:盡管我國已經在治理廢棄物以防治環境污染、發展循環經濟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在具體的廢棄物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義務分擔不合理、責任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英國之所以在這些方面優于我國,與其將注意義務規則貫徹執行到其廢物管理的每一個制度細節不可分。因此,為提升我國廢棄物管理的效率以更好地服務于當前的循環經濟建設,我國應借鑒英國廢棄物管理的注意義務規則對相關的廢棄物管理制度予以完善。
4.2.1 善用許可證制度,規范廢棄物的管理
通過行政許可來進行廢棄物的運輸和管理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治理方式。在英國,獲得合法的行政許可并履行相關的注意義務是利益相關人從事廢棄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任何可控廢棄物的轉讓方具有在廢棄物轉移之前確保受讓方已獲得許可證并確認該廢棄物在受讓方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之內的注意義務,以保障廢棄物的安全及合法處置。而反觀我國的《固廢法》,其中只是針對危險廢棄物的處理規定了許可證的要求,對于其他廢棄物例如商業廢棄物、工業廢棄物等的處理處置沒有相應的許可要求。這使得實踐當中因此而給環境和他人造成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卻無法追究到真正的責任主體。此外,《固廢法》也未對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等事項設置行政許可,許多無資質、無能力的經營者未經許可即從事廢棄物資源化事務,這使得廢棄物在循環利用中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的威脅。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我國應擴大現有行政許可所涉及的廢棄物范圍,對無證經營和管理的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在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上更是要嚴格控制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以保證真正具備“資源化技術和管理”的企業投入我國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和資源化管理。
4.2.2 循環利用優先,強化廢棄物管理的級次申報
英國的廢棄物處置遵循著嚴格的層次管理原則,大體按照減量化生產優先于循環利用,循環利用優先于回收使用,回收使用優先于填埋處置的級次排列。為此,英國建立了與廢棄物處理級次相對應的級次申報與許可掛鉤制度,利益相關者在進行廢棄物管理時需要盡到依照“減量生產-再利用-處置”的順序進行申報的注意義務,未予申報或是申報違反了該順序的,都不能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甚至遭受處罰。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固廢法》也確立了固體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基本原則,但由于對廢物管理事項位階的排列并不明晰,在具體實踐中廢物的保有者和控制人一般只側重對廢棄物的污染防治而忽視對它們的循環利用,這使得廢棄物的“再利用”原則只具有宣示作用而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國的廢棄物管理立法應進行強制性的廢棄物循環利用順序要求,借鑒英國廢棄物管理中設置“遵循廢棄物管理級次的義務”,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編制廢棄物處理方案,按照“減量化-再利用-最終處理”的級次進行廢棄物處理,否則將不能獲得廢棄物處置的行政許可,甚至將遭致嚴重的行政處罰。
4.2.3 合理劃分責任,完善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的核心在于能使生產者、經營者有義務事先考慮貫穿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及處置階段的所有可能的環境風險,并與各方合作,創立一個最小化環境不利影響、最大化資源再生利用的機制[14]。在英國,以廢棄物處理注意義務規則為基礎設立的延伸生產者責任不僅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對現階段的廢棄物處理負責,還要求對后續階段的廢棄物處置承擔注意義務,如對受讓方資格的審查義務、發現廢棄物處理不當時的報告義務等,形成了融產品責任、經濟責任、所有權責任、物質責任及信息責任為一體的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體系。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我國《固廢法》第5條以及第8條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如第5條第2款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18條第2款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包裝產品的生產者延伸責任,該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可以看到,我國廢棄物管理中的延伸生產者責任主體只限于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責任范圍也局限在“污染防治責任”,而未拓展至“資源化利用責任”和“信息責任”。對此,我國應進一步擴大延伸生產者責任的主體及實施范圍,增強可操作性,更為關鍵的是應通過法律強制賦予生產者在廢棄物循環利用中的經濟責任,并鼓勵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承擔起將廢物交由回收處理機構的行為責任,由此建立起完善的固體廢物資源化管理回收體系。
4.2.4 建立信息機制,加強廢棄物的信息化管理
在廢棄物的管理中,克服“信息的不對稱”的障礙,對利益相關主體實施有效監督,是保障廢棄物安全處置和循環利用順利進行的有效舉措。對此,英國廢物管理立法中對相關主體設定了相應的廢棄物管理信息追蹤義務,規定廢棄物的后續保有者有通過合理標識的方式準確描述廢棄物的信息,并備份給前手廢棄物的出讓人的義務。在此基礎上,英國通過對廢棄物運輸單據及行政許可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建構起有關廢棄物管理的信息網絡,公眾、企業和社區都可通過網絡機制了解到廢棄物處置的動態,共同參與廢棄物的社會管理。對此,我國《固廢法》未對相關主體設定相應的信息責任,有關建筑廢棄物的管理法規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14條)中雖然規定建筑垃圾的運輸者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義務,但仍未明確轉運清單應包括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國應借鑒英國廢棄物管理中有關信息責任的注意義務規則,從以下方面完善廢棄物管理的信息機制:一是實行廢棄物信息檔案制度,明確任何利益相關主體處置廢棄物的同時,應對所轉出的廢棄物的種類、性質、危害程度、裝載狀況進行詳細說明,以對廢棄物的流動實時跟蹤。二是建立信息核查制度,規定廢棄物的后手接收人有義務核查前手轉讓人所轉移的廢棄物與信息清單中的說明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拒絕簽收轉運清單。三是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在廢棄物的持有人和接收人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了解建筑廢棄物從源頭產出到最終處理的全過程,實現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監督。最后還應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詢機制,讓社會公眾和企業能夠隨時了解到廢棄物的處置動態以及循環利用的市場需求,通過信息網絡的優勢更好服務于廢棄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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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狀;處理;利用;比較;發展
中圖分類號:TU993文獻標識碼: A
一、我國建筑廢棄物處理現狀
建筑廢棄物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漿和混凝土、剔鑿產生的磚石和混凝土碎塊、打樁截下的鋼筋混凝土樁頭、廢金屬料、竹木材、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料、各種包裝材料和其他廢棄物等組成。
受資源、觀念、政策法規影響,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在我國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目前,我國城市每年產出垃圾約為60億噸,其中建筑垃圾為24億噸左右,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40%。另外我國還存在建筑廢棄物處理和利用方面的不足如:
組織機構不明;處理技術缺乏;環境污染嚴重;政策法規不全等。雖然在我國各地政府對建筑垃圾的收集和堆放有一定的規定和要求,對處置建筑垃圾而再生利用的產品生產和使用并沒有明確的優惠政策,但是對其缺少強制性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的政策。從而,阻礙了建筑材料再生利用的產業發展。
二、國內建筑廢棄物處理方法與國外的比較
相比較國內對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面的管理,發達國家則要做的好得多。對于建筑垃圾的管理,發達國家采用了“誰生產垃圾,誰負責誰付費”的觀念,是既合情合理,又有積極意義的。一方面,這可以使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單位采取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減少建筑垃圾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減少負擔,更好的履行其監管和指導職責。要貫徹好這種機制,政府要對整個城市的垃圾做一個全面的監測系統,建立起一個高效率的垃圾收集、轉運、處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網絡對整個城市垃圾進行控制。
1.日本
通常,建筑材料,如石塊,其原料價格要比再循環的材料價廉。由于國土面積小,資源相對匱乏,日本的構造原料價格要比歐洲高。因此,日本人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利用。比如港埠設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礎設施配件可以利用再循環的石料,代替相當量的自然采石場礫石材料。
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產規模最大的可加工生產100t/h。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的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
2.美國
美國政府則制定了《超級基金法》,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從而在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自覺的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美國住宅營造商協會正在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其墻壁是用回收的輪胎和鋁合金廢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鋼料是從建筑工地上回收來的,所用的板材是鋸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舊的報紙和紙板箱。這種住宅不僅積極利用了廢棄的金屬、木料、紙板,而且比較好的解決了住房緊張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3.法國
法國CSTB公司是歐洲首屈一指的“廢物及建筑業”集團,專門統籌在歐洲的“廢物及建筑業”業務。公司提出的廢物管理整體方案有兩大目標:一是通過對新設計建筑產品的環保特性進行研究,從源頭控制工地廢物的產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通過對工地廢物的生產及收集作出預測評估,以確定有關的回收應用程序,從而提升廢物管理的層次。該公司以強大的數據庫為基礎,使用軟件工具對建筑垃圾進行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過程分析控制,以協助在建筑物使用壽命期內的不同階段作出決策。
4.荷蘭
在荷蘭,建筑業每年產生的廢物大約為14×106t,大多數是拆毀和改造舊建筑物的產物(石塊、金屬、塑料和木材的雜亂物)。目前,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再循環利用,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個百分比增加到90%。因此,他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產量大約1×106t/a。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為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網絡,由揀分公司負責有效篩砂:依照它的污染水平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新加坡
新加坡對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實施源頭減量戰略;②建筑垃圾分類利用;③規范建筑垃圾處理市場;④土地優惠和財政資助;⑤完善的政府監管體系。
由此可見,這些國家對建筑垃圾進行了綜合處置利用的經驗可總結為:①具有較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及早和及時制定發展建筑垃圾經濟的規劃和原則。②施行“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科學手段進行再生資源化,并逐步形成再生資源產業。③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收費政策,強調政策法規與經濟手段的結合。以上經驗對我國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面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三、廢棄物資源化及其再利用前景
目前,國外發達國家將建筑垃圾轉變成再生產品的資源化利用率已達到60%-90%。粗略估算,到2020年,我國的建筑垃圾至少也有50%可轉化為生態建筑板材等再生產品,并可創造價值達數千億元,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觀。以下就是幾種頗具市場的原料:
1.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是建筑垃圾的最常見再生產品。再生骨料按來源可分為三大類:廢棄混凝土骨料、碎磚骨料和其他再生骨料。再生骨料的應用決定了建筑廢料處理的途徑和方法,根據目前的研究來看,再生骨料主要用于制備再生混凝土,部分用于制備磚和砌塊等墻材,也可用于制備再生水泥。
2.渣土
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樁基填料等。
3.廢塑料再生品
廢塑料的再生品種類繁多,如塑木復合材料、土木建筑材料、涂料和粘接劑等。其中,塑木復合材料是最被看好的一種環保型再生產品。
四、對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認識和建議
1、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能使建筑材料再生循環利用,使往常較難處理的建筑垃圾能變廢為寶,同時與傳統的露天堆放和填埋方式相比,不需占用大量農田,也節省了運輸成本,是節能環保的處理方式。也是一個利國利民的民生工程。
2、但此項技術門檻相對較低,只是將建筑垃圾經人工簡單分揀用處理設備粉碎后,按顆粒大小用于地面基礎材料、制磚材料及配制砂漿,所以,只要有利可圖,企業進入這個行業比較容易。因而,這個行業的市場競爭是會十分激烈的,不適合我們國企介入。
3、建筑垃圾在處置的過程中對周圍的環境可能會造成二次環境污染,如深圳部九窩余泥渣土受納場周邊每天揚塵導致周邊空氣污染嚴重,因此政協委員和周邊居民建議停止部九窩余泥渣土受納場二期工程,另外選址建造。所以,建筑垃圾的處置場必須有完備的環保設施,投資較大。
4、從綠建行業的角度,在綠色建筑申報時,如建筑物建造時使用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材料,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加分項(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篇,7.2.17)。
以上是本人對建筑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的一些初步分析,更深一層有待與同行共同探討!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市政廢棄物;處理設施;融資;風險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89(2011)03-0099-06
一、問題的提出
世界銀行在《中國固體廢棄物管理:問題和建議》的報告中指出,中國所面臨的固體廢棄物數量的增長如此之快是任何一個國家沒有經歷過的。2004年,中國僅城市地區就產生了大約1.9億噸固體廢棄物。到2030年,預計這一數字將增長到至少4.8億噸。來自AMEC地球與環境國際公司對我國超過75萬人口城市進行的市政固體廢棄物預測的資料也顯示未來20年市政固體廢棄物呈顯著上升的趨勢(見表1)。
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市政固體廢棄物以填埋形式為主進行處理,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還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投資只是單一依靠政府預算內投資。自上世紀90年代末起,源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急速擴張,越來越多的市政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危害日益顯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作為第9個5年計劃期間的重要投資領域得到了各級財政的重視。此后,盡管我國在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方面邁出了巨大的步伐,但仍無法滿足對廢棄物處理覆蓋面不斷增長的需求、對垃圾安全處理系統的環境要求以及在處理運營方面對成本效益的合理化要求。來自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見表2),不包括投資成本,660個城市僅在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置方面的總運行費用就會從2010年的35312,560百萬元上升到2020年的50,179106,853百萬元。
為滿足建設資金需求,1998年我國向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放國債,之后幾年,國債成了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積極地推動了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但也隨之出現了國債資金投資與使用效率低的問題。
2002年12月27日,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目前,在我國已陸續出現以委托運營、BOT(建設-運營-轉移)、BOO(建設-擁有-運營)等方式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項目。即便如此,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的速度和規模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市政固體廢棄物的處理需求。世界銀行的報告顯示,到2020年,中國城市的固體廢棄物項目每年將至少需要2300億元。而與此相對應的卻是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所需巨大的資金缺口問題,這些資金從何而來將對各級政府是一項極大的挑戰。如何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項目的融資之路,對促進我國城市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1992年起源于英國的私人融資計劃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近幾年在許多國家的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領域有了日漸成熟與廣泛的應用,我國應研究借鑒其融資方法,推動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項目更好更快地發展,使得私人企業與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在融資項目中實現“雙贏”的局面。
二、英國PFI融資模式以及在市政
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的應用
與歐洲其他國家不同,在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的融資方面,英國探索建立并實行了一種新的公私合營(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私人融資計劃模式。私人融資計劃是指在沒有直接向公眾索取資金的情況下,提供的為資本投資項目提供資金的一種方法。即私營企業或私有機構利用自己在資金、人員、設備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主動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與經營,以從政府方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的方式來回收成本并獲取收益。具體形式是先由政府招標,符合要求的私人財團競標。中選的企業主要負責基礎設施的建設,政府負責運營。建好后,政府主要通過收取服務費來向企業償還先期投入的資本。這種合作形式有利于專業分工細化和將建造基礎設施融資所產生的風險全部轉移給私有企業――因為政府不會出面公開向社會融資,而是由企業自己自行融資。私人融資計劃內容通常包含政府與私人財團簽署合約,并按照合約的要求設計,建造,甚至有時候營運新的項目。合約期通常為30年左右,合約期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
(一)英國私人融資計劃的融資方式
目前,在私人融資計劃模式下的融資渠道大致來源于三方面,即商業銀行貸款、承包企業發行債券和所有者權益投資。根據來源情況,可以分別稱其為銀行融資、債券融資和所有者權益融資。
1.銀行融資
銀行融資是指由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融資方式。在私人融資計劃模式下,銀行貸款稱為優先債務,它是只有在建筑過程中有資金使用需求時才能動用,并且在合同期中優先償還,優先于其他融通的資金。這種融資方式的風險率最低,所以回報率也最低。如果在償還貸款期間,風險形成,銀行可以優先于合同而要求貸款的安全性,甚至如果企業不能還款,銀行可以強制獲得企業和政府簽訂的合同。優先債務具有靈活性,區別于很多其他形式的資金,它可以重新調整結構,還可以提前還款。
2.債券融資
債券融資是指運用私人融資計劃模式,由企業發行債券。該債券被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如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購買。在公開發行時,為規避風險,債券必須有至少一家評級公司評估。不像銀行貸款可以在整個建筑工程期間按需提取,通過債券融資的資金在第一天會被融資方全部提取并存放于一個特殊的賬戶中.然后按照建筑工程的需要和其他需求(如發放債券利息)提取資金,一般地,本金和利息都是在債券期限內按照半年期發放。
3.所有者權益融資
所有者私人融資計劃交易都會包含所有者權益。總體來說有兩種權益最普遍,即企業內部權益投資和企業外部權益投資。所有者權益投資方式是風險最高的投資。目前常見的有以下兩種權益投資方式:
a.普通股
這種權益投資方式成本最高,因為持股股東幾乎是“先進后出”(即普通股股東先行購買股票卻最后分得利潤,并且當項目破產時,最后清償的是普通股股東)。
b.次級債
這種權益投資形式有利于項目節稅,這種投資形式的風險性最高,因此報酬率往往也最高。通常來說,
私人融資計劃項目的所有者權益項目,絕大多數都是次級債,投資者一般是按照一個按比例的權益和次級債的投資組合來獲利。
(二)英國私人融資計劃在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的案例介紹
目前,英國大多數的市政廢棄物處理設施都為專業的廢棄物管理公司所有。自1997年起,至少有21個地方當局成功獲得了私人融資計劃的貸款。各級政府常常借由私人融資計劃來鼓勵長期的城市廢棄物管理合同。比如歐洲最大的廢物循環利用的合同――將廢物利用來發電的價值38億英鎊的合同(Greater Manchester Waste PFI deal completed with Treasury cash),就是在英國國庫介入提供資金后通過融資和貸款兩種形式順利簽署的。這份合同中的資金有20億英鎊來自英國財政部門的基礎建設融資資金、5.295億英鎊是來自社會公眾、1.20億英鎊來自政府貸款、1億英鎊來自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1.245億英鎊來自私人融資計劃補助(PFI credit),同時當地政府(client Greater Manchester Waste Disposal Authority)提供0.68億英鎊的投資和0.35億英鎊的貸款、私有銀行提供2.45億英鎊的貸款。總資產中,有0.9億英鎊是所有者權益。目前該項目正在建設之中,預計由廢物循環承包商和基礎建設責任人共同組成的合資企業將會在未來的25年內為曼切斯特的市政廢棄物廢物循環利用做出較大的貢獻。
三、我國市政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進行
私人融資計劃模式融資可行性分析
(一)從政策走向層面看
在廢棄物綜合治理領域,我國現有的政策已逐步消除了民間資本進入的障礙。從2001年開始,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市場化進程的步伐開始加快。2001年我國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出臺了《關于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寬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2002年國務院出臺了《“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指出要積極鼓勵非國有經濟在更廣泛的領域參與服務業發展,放寬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在內的市場準入。2002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產業發展的意見》,發出了吸引私營和國外投資進入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行業的重要信號。2005年2月國務院在《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又提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以及社會事業領域,指出“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在規范轉讓行為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2009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重視引導和擴大民間投資,破除壟斷和限制”。因此,從政策走向來看,國家一直在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走人市政廢棄物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領域。
(二)從資金供給方面看
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還很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閑置資本投資增值的機會較少,大量的民間閑置資金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導致大部分閑置資金以儲蓄方式潛伏。中國人民銀行的《2009年末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和《2010年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顯示,2009年末,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為59.77萬億元,同比增長28.21%,全年人民幣各項存款增加13.13萬億元。其中,居民戶存款增加4.28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8.08萬億元,財政存款增加4368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中,企業存款增加6.56萬億元。
儲蓄率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49%,占2009年全球儲蓄的28%。2010年年末,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繼續增長,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為71.82萬億元,同比增長20.2%。全年人民幣存款增加12.05萬億元。其中,住戶存款增加4.37萬億元,非金融企業存款增加5.省略.cn/Chinese/.
[3] Rosenau,P.V.Public-Private Policy Partnerships[M].
Cambridge,Mass:MITPress,2000:1-33,76-107.
1、國外生態水泥發展狀況
上世紀末,瑞士建立了世界上首家生態水泥生產廠,該廠具有一套較為完備的利用、處置廢棄物的設備和環境管理系統,開創了生態水泥行業的先河,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日本在發展生態水泥行業方面一直都是走在世界的前列,日本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就提出了生態水泥的概念,不斷地進行試驗研究。到2001年,日本的太平洋水泥公司研制出一種利用垃圾灰作為原材料生產生態水泥的新技術,該技術在投入使用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生產水泥的原料是城市垃圾焚燒灰和城市污泥等為主要原料,原料中60%為廢棄物,其中城市垃圾焚燒灰占20%~30%,生產出高強度水泥,從而把廢棄物變成了一種有用的建筑材料。這種水泥的燒成燃料用量與CO2排放量都比生產普通水泥少得多,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環境協調具有重要意義。年產量可達11萬t。最新資料顯示,日本太平洋水泥公司生產1t生態水泥需城市垃圾0.5t、城市污泥0.3t、用來調整化學成分的天然原料0.3t;經過生料制備、煅燒,得到熟料0.85t,最后在粉磨工序摻加脫硫石膏0.15t,即成生態水泥。該公司的產品有兩種:一種是清除了氯成分的普通型生態水泥,另一種是含氯的快速硬化型生態水泥,二者均可用作建造房屋、道路、橋梁和改良土壤的材料,該項技術已具有世界領先水平。生態水泥制成的砌塊等制品是二氧化碳的中和物,當這種砌塊與有機廢料纖維相結合時,還是二氧化碳的吸收物。日本于2009年11月,制訂了世界上第一部生態水泥標準(JISR5214:2009)。法國拉法基(Lafarge)公司作為水泥產量位居世界第一位的跨國公司,對生態水泥技術從上世紀70年代末就開展可燃固體廢棄物代替天然燃料資源的研究工作。經過30余年的研究和發展,目前可燃廢棄物替代自然礦物質燃料的替代率已經達到50%左右。拉法基公司在2010年節約300萬t礦物質燃料,降低燃料成本達34%,收回了約500萬t的廢料,減少了600萬tCO2氣體的排放。2011年,集團制定了世界各洲所屬企業不同的替代率指標:北美26%以上;歐洲49%以上;亞洲,在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的企業要逐漸開展這項技術的應用。世界水泥工業逐步從傳統資源消耗型產業向著生態環境友好型產業轉變。
2、國內生態水泥發展狀況
(1)我國固體廢物的排放和處理利用狀況
根據國家環保部統計年報,2010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為240944萬t,比上年增加18.1%;排放量為498萬t,比上年減少30.0%;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為1587萬t,比上年增加11.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161772萬t,比上年增加16.9%;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23918萬t,比上年增加14.5%。其中危險廢物貯存量166萬t,比上年減少24.2%;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57264萬t,比上年增加20.5%,其中危險廢物處置量513萬t,比上年增加19.9%。全國城市垃圾的產生量為35200萬t,且每年以9%的速度遞增。這些數量龐大的固體廢物嚴重污染著城市及城市周邊的生態環境。由此可見,我國固體廢物處置還任重而道遠。這些廢棄物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處置和利用,將會對人類生存的環境產生巨大的影響,并且對寶貴的自然資源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浪費。
(2)生態水泥發展狀況
1953年上海水泥廠成為首家成功試用電廠粉煤灰生產水泥的廠家,現今國內外絕大多數的粉煤灰、礦渣和硫鐵渣等廢棄物都是由水泥工業利用的。2012年我國水泥產量達到了22.1億t,所需原料中有1/5是來自各種廢棄物,水泥工業無疑是利廢大戶。隨著水泥技術的不斷發展,作為水泥代用原燃料的范圍越來越大。上海金山水泥廠成功地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濟大學和上海建材集團合作已在下屬幾個水泥廠成功地進行了利用城市污泥等廢棄物煅燒水泥熟料,北京水泥廠利用水泥窯焚燒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也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華潤集團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的污泥處置項目,具有日處理60t城市污泥的能力。該項目利用水泥窯余熱烘干污泥,各種檢測表明煙氣排放達標,沒有二次污染產生。污泥干化后作為替代燃料和脫硝材料使用,每年可節約標準煤1.36萬t,減少CO2排放3.4萬t,避免污泥填埋而減少甲烷排放5000t。
二、生態水泥的發展趨勢
以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石灰石、煤炭)為代價發展水泥的傳統發展模式已經不能符合現代社會環保理念的要求,必須代之以資源節約、環境污染低、質量效益高、科技先導型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建材工業模式。生態水泥可持續發展模式的關鍵在于它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形成一種新的發展理念,在生態水泥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將環保問題一并解決,而不是事后再解決,必須“發展與環保并舉”,這是生態水泥與傳統水泥最大的區別。當前,國際上生態水泥發展呈現多功能化、復合化、多樣化的趨勢。現在,建筑行業提出了生態建筑的理念,生態建筑主要的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建筑材料的功能多樣化,因此只具有單一功能的建筑材料正在逐漸被現代建筑行業所淘汰。通過采用當今社會先進的建材復合技術,開發傳統建筑材料潛在的功能,可以實現建筑材料的多功能化。通過科技創新,優化資源配置,不斷開發產品的新品種,從而滿足不同建筑的需要。傳統水泥只是單純的一種建筑材料,配制的傳統混凝土難以回收和難以再生循環利用,具有較差的生態環境協調性。所以應大力發展生態水泥,利用環境協調性好的生態水泥來取代大部分的傳統水泥,逐步改善其環境協調性,使其生態化,從而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的環境。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是相對于傳統的線性經濟而言的。旨在建立一種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征的經濟,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所要求的環境與經濟,實現經濟增長的戰略目標。大力發展生態水泥就是希望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就是要建立以科技先導、資源節約、污染最低、質量效益好的生態水泥工業模式。生態水泥工業發展的核心在于,它把保護環境作為自身的內在要素,納入其發展過程之中,而不是留給社會承擔或留給專門的環境部門去處理,這是與傳統水泥發展模式的顯著區別。因此,可以這樣定論,發展生態水泥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必由之路。
三、存在的問題與發展的保障措施
1、存在的問題
現在我國雖然出臺了GB50634-2010《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國家標準,但是,我國生態水泥的研究和生產尚處于起步階段,廢棄物利用范圍還很窄,參與協同處置的水泥企業相對很少。根據中國水泥協會統計,2012年年底我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已達到1582條,但真正參與協同處置的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不到40條,發展速度緩慢,廢棄物替代率也非常低,2010年城市污泥替代率僅為4%,城市垃圾替代率在0.1%以下。政策不完善制約了生態水泥的發展,對處理廢棄物企業的優惠政策還不完善,國家也沒有制定出生態水泥標準。我國利用水泥工業協同處置廢棄物的社會地位還不明確,對于有效利用資源與能源以及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重視。目前,我國廢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資源化程度仍然較低,也缺少正規的廢棄物收集與預處理機構。然而,全國很多地方都還在建設垃圾焚燒發電廠,這種做法與國際上發達國家垃圾處置方式相悖。
2、保障措施
水泥工業使用替代原燃料處置廢棄物,回收廢棄物中的能量和物質,符合廢棄物管理模式。新型干法水泥窯的生產工藝特點決定其技術優勢,為此,筆者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1)在廢棄物處置專項規劃中明確水泥工業處置廢棄物的功能。給予新型干法水泥企業處置廢棄物一個合法地位,鼓勵水泥企業積極參與這項工作。
(2)要保證水泥工業發揮處置廢棄物功能,還要有完善的廢棄物收集與預處理機構的產業鏈建設。
(3)政府應采取相應的經濟激勵政策。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減少或免征水泥企業增值稅費等。
(4)應堅持“誰產生廢棄物,誰承擔相應的社會經濟責任”的原則。確定每噸固體廢物的處置收費標準,產生廢棄物的工礦、企事業單位依據此標準付費,承擔廢棄物的處置費用,利用經濟杠桿使產生廢棄物的企業有積極性將廢棄物交給水泥企業處置,以保證水泥企業處置廢棄物工作的正常運轉。
(5)遏制隨意傾倒垃圾和丟棄廢棄物的社會現象。通過法規明確廢棄物產生者的社會經濟責任,并建立和實施強制性的收費制度,禁止分散填埋、分散焚燒和隨意丟棄行為的發生,加大懲治力度。
(6)加強全民環保法規意識的宣傳教育。這是最需要從源頭上夯實的基礎,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例如:可燃垃圾與不可燃垃圾的分類,就是一項需要全民自覺參與的事情。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其它宣傳媒體進行宣傳,提高全民環保法規和保護環境意識,使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覺地從自我做起。
(7)水泥工業處置廢棄物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廢棄物的分類、收集、運輸、儲存、預處理、最終處置等主要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實施不但要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模式,而且還要有流暢的銜接。政府應該加強管理,指引、監督和協調水泥企業開展處置廢棄物這項工作。有意識、有目的地發展生態水泥,實現資源的再利用,還需要政府、企業、科研單位和公眾的共同努力,才會使水泥工業在利用生態水泥模式發展循環經濟方面的功能進一步體現。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