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金融行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營改增 農村商業銀行 對策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原有的稅收制度,已經不再能夠滿足當前社會發展的需求。以前營業稅與增值稅共存發展體制出現較多弊端,一個典型的弊端就是銀行外購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進行任何抵扣,銀行業實際上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負擔。同時,作為獲取金融服務的下游企業,其購買金融服務也同樣得不到進項抵扣,變相加大了下游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由于金融業營改增政策走向尚未明朗,充滿不確定性。銀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稅方法(如,一般征收或簡易征收)、現有營業稅優惠政策是否可在營改增后沿用(如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等)均存在一定變數,這為農村商業銀行預先開展營改增準備帶來了實質性困難和挑戰,因此農村商業銀行有必要提前預測營改增可能給其帶來的影響,并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多方面的情況,開展相應的措施。
一、營改增給農村商業銀行帶來的影響
營改增將影響農村商業銀行各類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買賣債券、同業拆借、買賣金融資產、咨詢服務等業務流程;營改增還將影響農村商業銀行的各個領域:財務預算、客戶溝通、業務處理、信息系統、會計處理、稅務申報、合同簽訂、發票管理、績效考核等。
(一)在稅負方面的影響
現階段銀行業征收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和所得稅,目前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營業稅3%,綜合稅率為3.36%?!盃I改增”后可能承擔的實際稅負可能會有所增加。因為營改增”中銀行業作為現代服務業極有可能適用6%的稅率,比現行營業稅率3%高3個百分點,雖然“營改增”后可抵扣進項稅額,但銀行業可抵扣項目所占比重較低,實際可抵扣稅額遠遠少于將繳納的銷項稅額,銀行業營業稅的稅基是營業收入,而非凈營業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許從營業收入中扣除。
(二)在成本方面的影響
增值稅實行“以票控稅”,需要憑借稅務機關特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過認證后才能進行抵扣。而如果實施增值稅改革,銀行每天的交易量巨大,逢月末季末結息時,交易量更要加倍。目前,銀行業傳統存貸、匯兌、轉賬業務均使用業務憑證作為客戶業務往來證明,保險收費及部分新興中間業務使用稅收通用發票或代收費專用發票,銷售貴金屬業務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專用發票。如果全部以稅務監制發票代替銀行憑證,將對銀行的系統流程、勞務組合、設備購置、憑證印刷等方面產生較大影響,既增加管理成本,又會產生一定的管理風險。此外,為滿足增值稅納稅申報及數據采集的需要,商業銀行還需要在現有財務核算系統的基礎上,重新開發增值稅管理系統,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稅務管理信息化水平,從而降低實務操作層面的稅務風險,這也會增加農村商業銀行的成本。
(三)在納稅流程方面的影響
銀行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投資凈收益、匯兌凈收益及其他業務凈收益等。其中前兩項為銀行的核心業務,也是主要收入來源,從稅法原理上講,應對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別逐筆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而利息支出是銀行業主要成本,是否允許抵扣將顯著影響銀行業稅負和未來發展,但利息支出(尤其是儲蓄存款利息支出)無法逐筆獲得增值稅發票,與傳統憑證抵扣的增值稅征管流程相背離。
二、農村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一)選擇合適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降低稅負
目前營改增還未正式推出,具體的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還未出來,但最終的實際稅負無疑是每一個農村商業銀行最關心的?,F有的營業稅政策,作為支農主體的農村商業銀行一般都有一定幅度的優惠政策,這也體現了國家政策對支農的導向作用。金融業營改增后,國家對三農的支持政策是不變的,因此也仍將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作為農村商業銀行來說需要做的就是鉆研政策,吃透精神,加強人員培訓,選擇合適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降低稅負。
(二)改革創新傳統發票抵扣模式,有效降低成本
針對現有的以票控稅會導致營改增后銀行成本增大的可能,農村商業銀行可以建議稅務機關對金融業采取改革創新傳統發票抵扣模式,有效降低成本。比如銀行給客戶的還款回單上可以多出進項稅一項,增值稅納稅企業就可以憑該回單抵扣進項稅,從而可以做到將還款憑證和抵扣發票融為一體。銀行可以憑給客戶結息的電子數據資料到稅務機關審核備案,作為銀行抵扣進項稅的憑證,通過這種創新,最終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針對不同客戶主體,采取不同處理方式。
針對儲蓄客戶不需抵扣進項稅的特點,可以考慮采取簡化處理方式,即直接以利息凈收入乘以稅率得到應納稅額。對于公司類客戶,因為數量相對較少,同時公司類客戶本身也需要抵扣進項稅,銀行可以按照現有征稅流程繳納增值稅。通過對不同客戶主體采取不同處理方式可以有效解決儲蓄存款利息支出無法逐筆獲得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從而保證了農村商業銀行在納稅時的公平性。
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浙江
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從狹義的角度看,是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從廣義來說,則是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為核心的增值稅稅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其主要內容:一是允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采用試點時的退稅辦法,而是采用規范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的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照正常的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不受應繳增值稅增量的限制,也不再局限于部分地區和部分行業。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了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二是減輕納稅人負擔,調整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從6%或4%統一降為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由原100萬元或180萬元降低為50萬元或80萬元,同時對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征稅問題進行了補充完善,合理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將納稅申報期適當延長。三是明確產業導向,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為17%,并調整了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完善和補充了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將污水處理勞務、特定建材產品等各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促進節能減排的產品項目明確納入減免稅范圍,并進一步規范軟件產品退稅政策,促進企業軟件開發技術創新。當前浙江經濟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投資、消費和出口的三大需求動力不足,經濟增長拉動乏力。此時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促進投資、刺激消費,從根本上刺激經濟增長,促進浙江經濟穩步回升??梢哉f,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浙江經濟破解難題、轉型升級、持續發展的有力推手。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增值稅轉型改革,使諸如電力、化工、鋼鐵、建材、交通運輸設備等“重資本裝備”行業明顯受益。鼓勵并刺激資本有機構成高、資本密集程度大的行業、基礎產業及技術、資本密集型產業的資金投入,從而發展和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從整體上緩解國民經濟結構不合理現象,適應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另外,再生資源、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能夠在節能減排等方面引導浙江中小企業,促進新能源、環保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新興產業的發展。
促進技術創新與進步。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促進技術創新與進步的作用尤為顯著。實施消費型增值稅,首先體現為企業的直接收益增加,相當于等量增加了企業的現金流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緩解企業資金難題,而針對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抵扣政策,更有針對性地刺激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提升技術含量,實行技術創新。據有關統計,增值稅轉型改革可為進行設備投資的企業節約10%左右的成本。其次,軟件產品等稅收政策的補充和完善,可進一步促進企業進行軟件產品的自行開發,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研究開發,從而促進軟件、微電子、生物技術、新材料等核心產業的發展,改變核心技術受制于人、仿制貼牌為主的情況,創造浙江新的競爭優勢。此外,增值稅轉型改革,可以引導企業重新審視投資經營決策與行為,促進勞力、資金、資源、技術等要素得以更有效率的配置。尤其是對紡織、化工等傳統優勢產業,增值稅轉型改革政策的出臺,有助于緩解企業材料、資金等瓶頸問題,促進企業在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生產效率等經營決策上,選擇技術創新和設備更新來替代擴充土地和基本建設等其他經營行為。這體現了增值稅轉型政策引導效應,對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為企業發展提供動力。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促進投資的擴張,有利于鼓勵更新設備和技術升級,促進企業成為市場長期投資的主體。2009年第一季度受金融危機影響,浙江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幅較低,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后,對企業的投資拉動效應逐漸顯現。盡管當時經濟形勢仍不景氣,市場預期仍較低迷,但由于允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能直接減少企業資金流出,提高企業利潤和投資收益,擴大企業資金規模,使得企業投資能力加大,意愿強化。2009年1―6月浙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大增加,達到4387億元,同期申報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照17%稅率折算,其金額為273.23億元,占1-6月浙江總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比重達到6.23%。隨著政策的落實,申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企業戶數逐月增加,從年初的10351戶次增加至9月的168699戶次,1―9月累計投資可抵扣固定資產金額為456億元,占當期浙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金額7132億元的比重也增至6.39%。數據的靜態和動態變化顯示,隨著經濟的回暖,企業用于購置新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也在擴大,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政策效應逐步凸顯出來。
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浙江
產業優化的實踐效果
浙江經濟要轉型升級,就要優化產業,大力推進特色產業和支柱產業,改造傳統優勢產業,加快地區經濟結構的合理化進程。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實踐顯示,此項改革對產業優化產生了顯著的效果。
體現了特色優勢產業的規模性效果。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的經營行為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有力推進了特色產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了科技型、高附加值的成長型企業的壯大,促進了規模型企業帶動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去年1―9月申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一千萬以上的共64戶企業,占全部申報固定資產抵扣企業戶數的比重僅0.1%,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合計20.19億元,占總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30%,也就是說,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集中在相關產業中的少數重點企業。64戶企業中有13戶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10戶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企業,8戶交通運輸設備生產企業,7戶金屬制品生產企業。增值稅轉型改革政策對相關這些產業的龍頭企業支持力度越大,企業自我發展和引領產業的成長速度就越快。
體現了行業品目的集中性效果。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實踐結果,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浙江的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導向優化均產生了積極影響。2009年1―9月,浙江固定資產稅額抵扣的行業主要集中在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紡織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等21個行業,這21個行業申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均超過一億元。而從這21個行業申報抵扣的企業增值稅稅負率看,均比不允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最大降幅達0.89%,最小降幅也有0.03%。再從浙江累計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億元以上的征收品目看,固定資產抵扣稅額集中在通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專用設備、電力、紡織品、電氣器材、電信產品、化工產品等行業。將1―9月申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與含免抵調庫的增值稅入庫稅額相比,紡織品、化工產品、鋼坯鋼材、有色金屬、交通運輸設備、電力、造紙及紙制品、食品飲料、醫藥制造的比重較高,對于服裝皮革、批發、零售等勞動密集型、資本有機構成較低的行業,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受益范圍極小。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調節導向作用明顯。增值稅轉型改革后,投入資金的流向將向資本密集型、資金密集型行業集中,讓資金密集程度高、產品附加值低的紡織業、冶煉業、電氣器材、設備制造等相當部分的支柱產業和傳統優勢項目受益,而這些行業對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的需求強烈,借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契機,則可以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擴大投資規模,從而提升技術含量,實現轉型升級。
體現了不同經濟結構的差異性效果。由于各地區經濟結構差異很大,轉型改革產生的效果差別也很大。這也體現了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不同經濟結構發揮效用的程度不一。為統計方便,浙江的經濟結構情況仍以增值稅征收品目角度入手分析,仍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要分析內容。浙江主要以紡織品、服裝皮革、化工產品、通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器材、電力、批發為主。就地區而言,2009年1-9月增值稅入庫數據顯示,各地稅源分布不一,重點稅源行業集中在經濟總量較大、經濟相對發達、經濟構成品目較為豐富的地區。如浙江紡織、服裝皮革類的主要稅源集中在杭州、嘉興、湖州、紹興一帶,設備器材類的主要稅源集中在杭州、臺州、溫州一帶。與此相對應,這些地區固定資產抵扣稅額較大,主要征收品目的抵扣稅額規模也較大。反之,經濟總量相對較小,行業構成相對簡單的地區,固定資產抵扣稅額則集中在主要稅源行業,總體規模視行業類型而定。如衢州以有色金屬和化工產品為主,固定資產抵扣稅額也集中在該兩個品目。舟山固定資產抵扣稅額總體規模不大,45%集中在交通運輸設備品目,主要是由于該地區造船行業較為發達,而造船行業恰好是浙江沿海地區的新興產業。實施結果顯示,對于經濟總量大、經濟結構相對合理的地區而言,轉型的效果相對突出,對于經濟總量小、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的地區,轉型效果相對較弱。因此,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浙江各地加快經濟結構的合理化進程,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
進一步發揮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的助推作用
從2009年1―9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實施情況看,全面落實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政策,對亟待轉型升級的浙江經濟起到了較為明顯的積極作用。但是,目前經濟好轉的基礎尚不牢固,不確定因素仍然較多,稅收制度本身依然不夠完善。經濟全面復蘇是個緩慢、曲折和復雜的過程,政策效應的充分發揮有一定的滯后性。作為稅務部門,要積極組織收入,落實稅收政策,創新稅收管理,推進稅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增值稅轉型改革效應,為經濟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積極組織稅收收入,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充足的財力保證。浙江經濟轉型升級需要充足的財力保障,而增值稅轉型改革等結構性減稅在短期內勢必造成財政稅收收入的減收。經濟形勢的復雜性和擺脫金融危機的漸進性,給稅務部門收入組織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和嚴峻考驗。在此情況下,我們必須深刻認識當前經濟發展現狀和面臨的困難,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組織收入與服務經濟發展的關系,努力為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提供強大的財力保障。
積極落實稅收政策,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在當前經濟回升勢頭日益明顯的背景下,稅務部門要繼續堅持貫徹積極財稅政策方向不變的同時,及時調整政策,將工作重點由“保增長”為主轉向“調結構”、為企業轉型升級提供稅收政策支持。各級國稅機關應進一步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在堅持依法征稅的前提下,本著“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則,全面、及時、準確地落實好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牢固樹立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就是收“過頭稅”的理念。要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梳理增值稅優惠政策,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好增值稅轉型改革、軟件產品、資源綜合利用等增值稅優惠政策;積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促進資源節約,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鼓勵企業吸收更多殘疾人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積極支持工業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服務工作,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 稅負增加 成本增加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6-180-03
在我國,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稅收制度的重要作用,而煤炭又是重要的資源性產業。全面推行的增值稅制度使得原來稅制的一些矛盾逐漸暴露了出來,如: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復征稅現象,加重了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征稅范圍偏窄,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容易造成稅負不公;抵扣范圍偏窄影響煤炭企業技術進步與經濟結構調整,對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換也有負面作用。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實施,煤炭增值稅率由13%恢復至17%。本文即對增值稅改革轉型對煤炭企業造成的影響進行評析,并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此次改革取消了行業和地區的限制,將允許抵扣的行業范圍擴大到了所有行業。自2009年1月1日起,保持原增值稅率不變,以此為前提,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全國范圍的、各行各業的)的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在當期的銷項稅額中增加抵扣,如果進項稅額在當期未抵扣完,可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對于企業新購入的設備,其所含的增值稅允許企業同原材料的納稅辦法一樣,采取規范的抵扣辦法;與此同時取消了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予以取消;
第三,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全面推行過程中,原來的試點地區的增量抵扣辦法不再適用,而是采用全額抵扣的方法;
第四,在擴大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降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的同時,調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此舉是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主要是把增值稅的征收率,由原來的6%和4%的征收率統一調低到了3%;而同時將礦產品增值稅的稅率由原來的13%恢復到了17%。
二、煤炭企業稅負沉重,主要是增值稅稅負偏高
2009年增值稅改革之前,煤炭企業稅收制度執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建立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煤炭銷售3%的產品稅改為13%的增值稅,煤炭企業稅負大幅度提高。國家為扶持煤炭企業的發展,實施了超稅負適當定額返還的辦法,即增值稅超過稅改前的稅負先征后返。返還辦法規定以1993年度的產品稅為基礎,超過產品稅的部分,由國家定額適當返還給原煤炭部,再由其根據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緩解了企業增值稅稅負劇增所造成的困境,但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負擔仍高于其他行業1~2倍。
1998年煤礦企業管理體制變更后。各省大幅度減少和終止了煤炭企業增值稅返還的額度,使煤炭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增值稅竟然是稅改前的三倍多,使國家對煤炭企業稅負不增加的承諾流于空談。進一步拉大了與其他行業稅負水平的距離,造成煤炭企業稅收負擔過重。
煤炭開采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成本的構成有別于其他工業企業。煤礦屬于采掘業,原材料消耗在整體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煤炭企業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地遷村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環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卻不能抵扣,使煤炭行業的實際稅負遠高于其他行業,煤礦的增值稅抵扣進項稅后負擔率已超過10%,大大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業,幾乎是其2倍。2009年增值稅轉型再次提高了煤礦的增值稅稅率,雖然同時也允許以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是相對于提高部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稅率提高進一步拉大了煤炭企業與其他行業的稅費差距,違背了稅收適度和稅負公平的原則。
三、金融危機的影響加重煤炭企業成本壓力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了全球的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逐步顯現,能源需求減少,煤炭價格下跌。煤炭企業效益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煤炭下游行業很難接受含稅價格的上漲,其增加的稅負無法轉嫁給購買者,煤炭企業不得不自己負擔這4%的增值稅提高帶來的利潤壓縮。經測算,這給煤炭企業帶來了15~30元/噸的成本增加,成本壓力進一步加大。
而且,由于煤炭資源質量和賦存條件差別很大,導致煤炭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差別很大。據煤炭行業統計,2007年84家大型煤炭企業平均噸煤利潤51.82元,其中:噸煤利潤低于10元及虧損的企業32家,占38.1%;噸煤利潤10.1-30元的企業24家,占286%:噸煤利潤30.1-51.82元的企業11家,占13.1%;噸煤利潤在平均值51.82元以上的企業17家,占20.2%。達到平均利潤水平的17家企業利潤總額占全部大型企業利潤總額的50%。80%的企業達不到平均利潤水平,1/3的企業是微利或虧損的。在制定煤炭企業稅收制度改革政策時,不能按照2008年煤炭行業的特殊收益情況,必須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
四、流轉稅負增加不利于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我國煤炭資源相對豐富,但資源賦存條件復雜,開采投入大、成本高、安全性差。長期以來,我國對煤炭實行低稅收和低價格政策,對促進我國加工制造業的發展和增強世界市場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煤炭行業投入嚴重不足,職工工資水平明顯低于其他行業,與高危行業和臟累苦險的工作環境極不相稱,導致煤礦招工難、招生難,產品結構不合理、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發、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等問題突出。在目前受金融危機影響、煤炭企業效益下降的情況下,再承擔如此重的稅負,對行業的發展十分不利,部分煤炭企業將重新陷入困境。煤炭企業效益降低,又會導致安全投入減少,資源環境投入減少,形成新的惡性循環。不僅使煤炭企業雪上加霜,而且會導致煤炭工業長期不振或煤炭價格高筑,對煤炭工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
綜上所述,現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煤炭行業而言無疑是不利的,為促進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特提出如下建議以供參考:
1.研究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和煤礦企業實際的稅費體系,合理界定抵扣范圍。由于沒有考慮煤炭資源無償使用而沒有原料成本、塌補費不符合進項稅抵扣條件等行業成本特點,造成進項稅抵扣額太少,煤礦的增值稅負擔大幅度提高。針對這樣的情況,應研究以資產化的礦權作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將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大自然”成本一土地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地遷村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三廢一沉”治理等,比照交通運輸費或采購農產品等進行定率抵扣,這不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業的稅負,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業開展環境恢復治理的積極性。
2.進一步完善煤炭進出口稅制。由于煤炭進出口關稅政策不盡合理,造成國內外煤炭企業不能平等競爭。2003年起,國家逐步調整煤炭出口關稅政策,從煤炭出口退稅13%,逐步降低退稅率,直到2006年9月取消煤炭出口退稅、2006年11月加征5%的煤炭出口關稅。因為我國煤炭資源分布不均,東南沿海當前從澳大利亞和東盟國家進口煤炭,比從我國西部轉運煤炭更經濟合理;我國北部地區煤炭出口日本、韓國等遠東地區比轉運到我國東南沿海地區更經濟合理。因此,應進一步完善煤炭進出口稅制。對我國稀缺煤種出口征收5%的關稅,其他煤種出口實行零關稅。對煤炭進口實行零關稅,對進口高硫、高灰煤炭加征5%的關稅。
2009年1月1日,我國從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有效地克服了生產型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抑制企業技術進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稅納稅人在貨物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稅收負擔。但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限、扣稅鏈條不完整等因素,以及營業稅的重復征稅特點,嚴重阻礙了服務業的發展。為了促進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我國把實現“貨物和勞務”一體化征稅、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作為實現結構性減稅的一劑良方,希望通過“營改增”在完善商品勞務稅制的同時,逐步完善商品勞務環節的扣稅鏈條,消除重復征稅,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現代服務業特別是生產型服務業的發展,實現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型的目標。
對于融資租賃業而言,“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業可以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業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吸引客戶;同時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承租方來說,由于能夠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有利于承租方選擇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企業不僅要抓住“營改增”的改革大環境所帶來的機遇,同時也要積極地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將“營改增”之后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稅務部門,以求有更加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二、“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面臨的問題
(一)“三流不合一”帶來的稅務風險 對于融資租賃業來說,所謂的“三流合一”是指稅務部門要求的合同流、現金流、發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說的“三流合一”是指稅務部門要求的票據流、現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難回放性檢查,不像合同、票據、資金都是有據可查的,所以在實務操作中稅務機關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納稅管理。但是,鑒于融資租賃業的部分業務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之后為開展業務面臨著稅收違法的潛在稅收風險。下面從融資租賃業的售后回租業務流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1)嚴格按照售后回租定義。 承租方選定自己需求的設備后,告知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方資格審核之后將設備價款提供給承租方,承租方直接與廠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從而擁有了設備的所有權,并由廠商按設備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然后承租方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與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
如圖1所示,廠商與承租方、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之間業務流程清晰明了,實現了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流、合同流、現金流的一致性原則。
(2)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售后回租業務,如工程機械、上牌車輛、工程機械、上牌車輛、二手設備等,使用此業務模式操作。承租方在業務操作前通過和廠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擁有了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廠商按設備的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將其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并由融資租賃公司代客戶向廠商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然后承租方將該租賃物從租賃公司租回并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后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
從圖2中看出,承租方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交易清晰明了,實現了發票流、現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則。但是廠商與承租方之間只是實現了發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現金流存在于廠商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從而沒有實現稅務部門要求的發票流、現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則。
“營改增”后,由于融資租賃業實行增值稅購進抵扣法,如果出現“三流不合一”的情況,不管對于融資租賃企業還是承租方來說,都無法將廠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極大地增加了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成本和稅務風險。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虛設 在此次“營改增”改革中,將融資租賃業由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應稅范圍征收17%的增值稅,由于“營改增”前后計稅依據基本保持不變,稅率的大幅提高無疑會增加融資租賃公司的稅收負擔。鑒于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文的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理論上將融資租賃業的稅負由5%降低到3%。但從上海、北京等實行“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實際操作來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實不了。下文將從以下方面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確。即征即退政策出臺之后,對于增值稅實際稅負的計算過程中分母的確定一直存在爭議。財稅[2012]86號文出臺之前,各地做法不統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減去財務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則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計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針對這一爭議,《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文明確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在對上海、北京的企業進行稅負測算之后發現:如果嚴格按照86號文的規定執行的話,增值稅的實際稅負在0.7%左右,沒有一個企業的實際稅負超過 3%。這就意味著即征即退政策落實不了,在計稅依據不變的情況下原來按照5%繳納營業稅,現在按照17%交增值稅,使得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增加。
在財稅[2012]86號文出臺之前,安徽省某融資租賃企業曾經享受到按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86號文出來之后,由于增值稅實際稅負沒有超過3%,稅務局要求企業把退回的稅款交回國庫。由此可見,政策的不明朗已經影響了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及業務的正常開展。
(2)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公司的當期銷項稅額等于票面金額乘以17%(其中票面金額包括做直租業務時按租金全額分期開給承租方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和做售后回租業務時按照租金全額減去本金部分分期開給承租方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融資租賃公司的當期進項稅額等于作直租業務時,當期從廠商購買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
最近幾年,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加之“營改增”之后的融資租賃業實行增值稅購進抵扣法,只要融資租賃公司的直租業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大于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銷項稅額的總額,就會使得融資租賃公司長期不用交稅。這種情況在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的這段時期將長期存在。但是,當該行業進入平穩發展時期時,融資租賃企業的累計銷項稅額將會超過進項稅額,此時才開始納稅。隨之,融資租賃公司的稅務風險出現了:
如圖3所示,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在N年間不交納增值稅,等到累計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之后逐漸交納增值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融資租賃企業)的現金流來說是個巨大的考驗,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長期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財稅[2011]111號文附件中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屬于“營改增”試點期間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等到“營改增”全面鋪開,屆時這項優惠政策將會取消。如果開始繳納增值稅的時點出現在“營改增”試點期間M之后,企業將無法享受到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三、“營改增”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問題解決對策
(一)對特殊業務“三流不合一”的建議 對于融資租賃行業來說,由于某些業務流程的特殊性,使得“營改增”前后該行業面臨同樣的難題,即合同流、票據流、資金流(以下簡稱“三流”)無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況下,廠商無論將設備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融資租賃公司還是開給承租人,均無法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針對此問題,筆者建議如下:(1)對于政府來說,采用“融資”與“融物”分開征稅的方式解決三流不一致的問題。融資租賃業是以融資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屬性又有貿易屬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按設備的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現代服務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從而解決三流不一致的問題。(2)對于企業來說,企業可以積極主動地與稅務部門就融資租賃業務的流程特殊性進行溝通,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將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問題在合同中明確地反映出來,以便讓稅務局承認業務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對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實的建議 86號文出臺之后,基本沒有企業能夠達到即征即退的退稅標準。針對此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1)政府一是應從融資租賃行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出發,對于即征即退的分母,應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從而使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二是建議政府保證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續性。即征即退政策作為“營改增”試點期間的優惠政策,是一項暫時性的優惠政策。在“營改增”之初,由于會出現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使得企業在開始階段不需要納稅的情形,保證該項政策的延續性,使得企業在真正納稅的期間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議政府盡快出臺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細則。到目前為止,各試點地區的稅務部門對86號文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統一,影響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政府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實際稅負計算過程中分母的內容。(2)企業。一是通過融資租賃協會等途徑向稅務部門積極反應情況,做好信息的傳達和溝通工作。二是應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稅的備案工作。及早備好相關文件和資料,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有形動產租賃備案和即征即退備案,以應對即征即退實施細則的出臺。
參考文獻:
[1]趙國慶: 《“營改增”或可為融資租賃業解困》,《中國稅務報》2012年第12期。
[2]潘文軒: 《“營改增”試點中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現象釋疑》,《廣東商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3]胡亮:《關于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時代金融》2013年第3期。
(一)目前小微企業的現狀。全國第三次經濟普查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末,我國共有785萬個小微企業法人單位(包括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95.6%;從單位資產總額來看,小微企業已達138.4萬億元,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資產的29.6%;從企業從業人員來看,小微企業超過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的一半,達到14 730.4萬人。表1列舉了按部分行業分組的小微企業情況。
《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2014年第三產業增加值306 739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為48.2%,高出第二產業5.6個百分點;在2014年全國新設立的企業中,第三產業企業數量增幅為50.03%,明顯高于第二產業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業面臨的問題
1.稅負重。據《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調查結果顯示,認為目前稅負過重的小微企業主已超過40%。有學者指出,稅負會影響經濟增長速度,即稅率與增長率的關系是負相關,稅負低或者適中的國家,其經濟增長速度明顯高于稅負高的國家。稅負提高1%,高收入國家的GDP增長率將下降0.34%,而低收入國家GDP增長率則會下降0.585%。
2.融資難。融資難問題突出,束縛了小微企業向規模化發展。融資難是小微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實力比較薄弱,導致其難以像大型企業那樣從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為了保證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小微企業便向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資本尋求幫助,然而,利滾利產生的高額利息又嚴重阻礙了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使得一些企業因此陷入高利貸的泥潭。小微企業渴望實體做大做強,面臨的最大瓶頸就是資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業不清楚現行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優惠政策。近年來,國家密集出臺了許多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報不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印花稅;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擴大至低于20萬元。盡管國家出臺很多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宣傳較少,企業對相關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較少,導致真正向稅務機關申請并享受政策紅利的企業著實不多。
二、小微企業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政策。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國務院為了彰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決心,出臺以下涵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
1.財稅[2014]71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免征增值稅。文件還規定如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月銷售額和月營業額分別在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的,分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對收取方來說,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要繳納這部分稅款。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文件明確指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繳納了稅款,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并且在稅務局當期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但需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之后。
3.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月確認營業收入,并按月申報。月申報額超過3萬元正常納稅,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營業稅減免政策。為加強物業公司稅收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種類,只允許領用網絡發票或稅控發票,特殊情況(如停車費)經審批可領用1元、2元、5元小面額的通用定額發票。物業公司在向小區住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一次性收取一個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業管理費,當月開具發票金額超過3萬元,但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到當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網絡及稅控發票比對應做通過處理。
(二)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內稅,所以先計算不含稅的應稅額,公式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符合2014年國稅總局57號公告規定的,月底銷售收入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不繳納增值稅,將計提的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營業稅。若免征營業稅,則不作相關處理。
三、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所得稅優惠的對象。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營業收入等標準將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表2列舉了部分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從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業”所指的企業范圍要比表2“小微企業”小,也就是說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對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業。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其所得額的50%視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從業人數,包含兩部分,一部分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另一部分為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就以其實際經營期來確定。
2.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62號文規定在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戶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稅前費用扣除標準是3 500元/月。另外,財稅[2014]48號文件明確指出,個人持有1個月以內(含)的并且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這個比例則降為25%。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預繳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匯算清繳:
若補繳,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繳納年終匯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需退還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貸:所得稅
若經稅務審批,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若不辦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四、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一)關于印花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2014年10月24日出臺的財稅[2014]78號文件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要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5月27日出臺的財稅[2014]47號文件規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業股份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時,出讓方依實際成交金額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關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等,明確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務費等。
(三)關于中小企業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的優惠政策
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財稅[2011]71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技術類服務納入現行的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不能滿足科技開發需要的產品時,免征進口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