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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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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范文第1篇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經理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標準及上級的指示決議。

      二、從組織、管理、指揮生產方面負安全責任,認真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協助經理組織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人員及時整改,對違章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理。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四、負責對新工人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對各科人員的安全責任教育,并檢查其落實執行情況。

      五、在深入基層,現場檢查施工進展情況的同時,認真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并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徹底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成有關人員及時整改。

      六、每季度定期進行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考核。

      七、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總工(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單位技術情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二、對施工生產中一切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經常把安全技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次研究,安排施工生產技術工作時,必須同時研究,安排安全技術工作。

      三、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時,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工程設計的圖紙審核,施工方法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垂直運輸設備的選用,以及確定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有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性強,實用效果好,成為科學指導施工的技術依據。

      四、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問題應列為重大科研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下達科研任務,組織力量攻克技術難關,徹底改善勞動條件。

      五、組織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特殊施工工藝的技術措施,督促各生產單位實施和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工藝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審查或提出設計方案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設施方案,同時要檢查實施情況。

      安全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和公司頒發的各項安全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認真檢查監督各單位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和使用,以及安全生產執行落實情況。

      三、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施工思想教育,對新工人進行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的教育,編寫教育材料。

      四、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進行復查,經常深入工地進行安全檢查指導。

      五、負責組織審批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六、組織好安全方面的會議,總結安全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推廣安全管理先進典型。

      七、按照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定,做好事故的處理,分析總結和上報工作。

      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指導項目部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計劃。

      三、協助安全部門編制安全教育計劃。

      四、領導財務部門確保公司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資金及時撥付。

      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項目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督促檢查工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不違章指揮。

      二、定期研究分析工地的安全狀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競賽活動,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要采取措施、落實人員、落實經費、限期整改。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范文第2篇

      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各部門、單位是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做好生產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工作;是否及時發現規章制度的不符合項,清理、修訂、調整現有規章制度。為了避免以上問題可能引發的違章,要相應的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避免出現作業性違章。造成人員作業性違章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如人的不安全心理、生理條件,作業的輕重緩急程度,使用或操作不合格的工具、設備、儀器,不良的工作環境狀況等多方面影響因素。所以,必須要從多個方面入手,避免作業性違章的發生。只有通過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提高作業人員主動識別風險的能力,并認識到風險的危害程度,漸漸養成杜絕作業性違章的良好習慣,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①強化每位員工遵章守紀的安全意識。可以通過安全經驗分享、事故案例視頻學習等方式,讓員工能夠直觀的感受到:安全生產無小事,每一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都是一次次的事故教訓,有些甚至是血的代價得來的。因此,杜絕違章,是每個石油化工企業員工必須具有的職責。②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良好的工作環境包括: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充滿正能量的集體氛圍,安全、整潔的員工作業場所和臨時休息場所。石油化工企業管理者應努力消除員工作業場所中的風險因素,使員工與作業環境相適應。③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推行工作,專門編寫制定包含工藝流程、操作步驟、風險提示、防范措施、應急操作為一體的“標準化崗位操作卡”,規范員工的作業程序、操作步驟,避免作業的隨意性,真正實現員工作業行為規范化的目標。

      2控制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除設備性違章

      主要應從項目的設計、施工、投產使用及維護等方面來消除,創造本質安全條件(1)增加石油化工企業設備的更新、維護與改造資金的投入力度,依照設備標準,對老舊、安全性差、生產能力低的設備設施進行相應的維護、改造或更換,確保設備設施本質安全的要求。(2)加強石油化工企業工程項目的過程管理,在立項、招標、施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按照國家、石油化工行業、本企業所制定的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執行,確保工程項目的質量。

      3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避免管理性違章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生產管理;變電站;實踐策略

      國家電網對電力的生產、使用、管理和維護都有著明確的規定,電力生產者要在電力生產和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遵循公司的統一規章制度,尤其是對于變電站這種樞紐性工程來說,更要嚴格履行,確保生產生活用電可以順利送達千家萬戶。基于此,筆者總結出了變電站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

      1變電站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1.1安全規章制度實施效果不理想

      變電站管理工作是一項龐大而又艱巨的工程,其難度不亞于電力生產和輸送工作,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作為一項基本保障工作,有著不言而喻的重要性,需要嚴格按照安全規章制度進行實施。但是,一些地方的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未遵循安全規章制度,從而誘發了一系列的變電站安全事故。造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包括:①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全面了解和掌握安全規章制度,并且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存在僥幸心理,對規章制度置之不理,從而導致安全故障時有發生;②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操作,也是誘發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③工作人員對于一些安全規章制度不懂裝懂,當發生安全事故后已經后悔莫及。

      1.2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滯后主要表現在缺乏必要的設備管理,同時電力設備還存在一些質量問題,嚴重的時候還可能存在著一系列的安全隱患,對電力工作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例如,我國一些地區的電力檢修設備存在問題,如大部分的登高作業器具和小型起重器材都不合格,這種情況在農村地區廣泛存在。此外,當設備質量出現問題時,基層電力工作人員也沒有按照規定及時檢查工作設備,甚至有的電力設備已經達到報廢標準,卻還在使用,超期服役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電力管理工作埋下了安全隱患。

      1.3缺乏嚴格的設備質量管理

      隨著電力行業的發展,變電站的設備數量、種類不斷增多,由于運維人員的技能水平達不到要求,導致設備的管理效率低下。目前,變電設備從以前采用進口設備慢慢轉為采用國產或者合資設備,但國內廠家在經驗積累、技術儲備、人才培養等方面與國際先進企業還存在一些差距,導致設備在設計制造階段就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再加上后期入網把關不嚴、運維不到位等原因,設備運行壽命往往達不到國際平均水平。香港中電集團主變運行30年保養如新,國內廠家主變運行30年一般就開始出現漏油、發熱等隱患,需要進行大修。同時,一些單位對于經常使用的安全工具,也未按照要求做好相關管理工作,且一些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的設備還在使用。

      1.4安全生產意識缺乏

      電力企業在進行日常生產過程中,大部分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比較匱乏,同時還缺乏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不經意間會出現安全事故,甚至會出現習慣性的違章操作,從而誘發人員安全事故。在具體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還存在未按照要求做好現場安全組織技術工作,導致經常發生一些違規操作,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人員傷亡事故。

      1.5安全規章制度未能有效實行

      雖然國家電網公司對基層電網、變電站有著明確的規章制度,但是在現實的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未按規章制度操作的行為,將規章制度視而不見,不能很好地貫徹執行。施工人員一旦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在生產管理當中容易出現一些事故。

      2解決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策略

      2.1加大變電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力度

      要想做好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電力企業要加大變電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首先,電力企業需要提高電力管理層的專業能力、指揮能力、管理能力。其次,電力企業要提高管理層的安全意識,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重視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要認為小事就可以忽略不計,增強意識對于管理者是最重要的。

      2.2完善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不按規章制度做事就等于破壞規則、破壞制度,一旦規則和制度被破壞后,必將產生不良的后果。因此,電力企業在電力管理方面一定要按規章制度辦事,同時還要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以使其更好地適應時展的需求,更好地服務于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3加大電力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

      電力系統的發展離不開電力設施的建設,電力企業要加大電力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首先,變電站必須采用更高質量、高規格的設備來為電力系統服務;其次,電力企業要及時更新電力工作人員的裝備和登高工具,為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提供保證,并推動其工作的平穩進行;最后,電力企業必須要加大變電站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力度,在進行變電站的信息化建設時應該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節位高效的原則,創建出特色的發展之路。

      2.4加大人員培訓力度

      變電站值班員就是變電站設備的主人,業務技術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變電站設備是否安全運行,因此電力企業要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具體來說包括四個方面。首先,值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電力企業要通過調入、分配、走出去和請進來等途徑進行培訓,使其掌握電力生產知識。其次,由于引進了大量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電力企業要針對性地對員工進行技能培訓,使他們盡快了解新工藝和新材料,并掌握新技術的使用方法。再次,電力企業要加強精神培訓和敬業精神培訓,很多變電站事故都是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最后,電力企業要加強強制性安全培訓。電力生產的安全規程和各種規章制度是電力生產幾十年的總結,是幾代人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寶貴經驗,電力企業通過組織安全培訓,員工要讀懂、領會安全規程,靈活運用于生產中。

      2.5保證變電設備的使用安全

      對于電力系統而言,變電設備是其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電力企業要采取措施保證變電設備的使用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變電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要保持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定期對變電站的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從而保證生產設備能夠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將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降到最低。其次,電力企業要做好變電設備的檢修工作,一旦發現變電設備存在安全問題,要仔細查找其誘發因素,并制定有效的解決對策,以確保設備使用安全。最后,對于變電設備中的一些小瑕疵,工作人員要給予及時處理,在完成修理之后,還需要對變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驗收結果符合要求之后才允許投入使用。

      2.6保證變電工作環境的安全

      工作環境是否安全也會對變電設備的使用安全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電力企業需要采取措施來確保變電工作環境的安全。首先,電力企業要確保工作環境處于一個整潔、衛生的狀態,如果工作設備有大量灰塵或工作場地有過多的雜物都會對工作人員的觀察和判斷產生一定的影響,極有可能誘發安全事故;其次,為了保證工作安全,電力企業還要安裝防火報警設備和視頻監控安全設備;最后,在變電工作之前,工作人員要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情況,嚴禁在刮風、暴雨等天氣條件下工作。

      3結語

      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關乎國家與民生。變電站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引起電力企業關注,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勢必會對電力行業產生影響,電力企業要做好變電站的管理工作,確保變電站安全、穩定、持續地運行。

      主要參考文獻

      [1]付勇.淺談變電站安全的生產與管理[J].低碳世界,2014(4).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范文第4篇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范圍的界定

      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采用了概括加列舉的規定方式,即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范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復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一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本罪中企業、事業單位的認定

      對于本罪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以下問題應當明確:

      第一,是否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是否必須是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我們認為,刑法之所以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目的在于懲治那些嚴重危害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的行為。無論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還是非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也無論是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還是私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都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的破壞,其行為性質是完全一樣的,沒有理由僅因為其是否屬于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或是否屬于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而對其同樣性質的危害行為作不同的法律評價。對同樣性質的危害行為應進行同樣的法律評價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非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雖然在成立的條件或者程序等方面存在著與有關法律的規定相違背之處,但這一點是規范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的法律法規的評價的問題,與刑法評價無關,這種情況的非法性并不表明這些單位的合法的財產等權益及其職工的人身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總之,不管是否屬于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不管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如何,只要其客觀上屬于企業、事業單位,其職工就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是否屬于本罪中的單位?對于該問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的《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曾明確規定:“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按刑法第1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嚴格地講,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并不屬于企業,因此,其中的從業人員不屬于刑法第134條規定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而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從實質意義上看,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忽視安全生產、作業,導致重大責任事故不斷發生,造成的人員重大傷亡和經濟重大損失的情況,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于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情況基本一樣,都屬于在生產、作業活動中的違章行為,在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上至多存在量的差異,而無質的不同;而且從實踐中看,在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數量不斷增多的態勢下,這些組織忽視安全生產、作業的現象相當普遍,因違章行為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也相當嚴重,因而有必要對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進行不同于普通過失犯罪的專門評價。基于這種考慮,我們認為,應當將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視為本罪中的單位。

      第三,是否必須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從刑法第134條明確列舉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的性質來看,這些企業均是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的企業,那么,能否推定,立法具有將本罪的其他主體即“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限定于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的意圖呢?我們認為,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采用的是列舉加概括的規定方式,那么,從邏輯結構上看,“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是從屬于“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這一種概念的屬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質受制于后者的性質。既然,刑法并沒有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性質作任何的限定,就不能說凡是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的都是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而且,從客觀上看,即便是在不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也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在這些部門工作的人員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也會危害這些部門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對此,沒有理由不作為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從刑法第134條把不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的事業單位的職工規定為本罪的主體這一點,也可看出立法者并不具有將本罪的主體限定于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意圖。這就意味著不管企業、事業單位是否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為主業,只要該單位中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該企業、事業單位就屬于刑法第134條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認定

      對于本罪中的職工,有以下兩個問題應當明確:

      第一,在企業、事業單位中,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的職工是否必須是該單位的正式職工?從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看,企業、事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的關系形式多種多樣,有合同工,聘任工,長期工,臨時工,季節工等等,但企業、事業單位與其職工的關系形式如何,并不影響其職工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因為,本罪是職工在從事本單位生產、作業活動的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屬于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其被單位指派或分配從事本單位的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了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時,就構成了本罪。當然,并非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職工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是否該單位的所有職工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對于該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曾存在過爭議①:有些學者認為,在廠礦、企事業單位中,非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如會計、出納員、黨團工作人員或其他行政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有些學者認為,上述人員也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因為,刑法第114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限制,只是限制在“職工”這一身份范圍內,并未對這一身份內的具體身份再做限制,因而把“職工”中的非生產性人員一概排除在本罪的主體之外,是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合的;而且“職工”中的非生產性人員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應看其是否直接從事了生產活動,不能因其屬于非生產性人員,就否認其有直接從事生產性活動的可能性,從而否認他們有成為本罪主體的可能性。我們認為,對上述問題回答是或不是都過于簡單,無助于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判斷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關鍵是看該職工的違章行為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是否在其從事本單位的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保障生產、作業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符合了本罪的主體要件,否則,就不能以本罪追究該職工的刑事責任。簡言之,只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時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而不管在其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之前從事的是何種工作。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罪過形式的分析

      (一)各種觀點概覽

      對于本罪的罪過形式,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意見分歧。概括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犯罪過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則可能是明知故犯①。

      第二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因為這種犯罪的行為是違反規章制度,而違反規章制度大都屬于明知故犯②。

      第三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③。

      (二)觀點的評析

      我們認為,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盡管實踐中不少情況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屬違反規章制度是明知的,但不可否認,在一些情況下行為人則由于疏忽大意而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反規章制度的。在行為客觀上違反了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本有能力認識到,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違反規章制度的性質,進而也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難道對這種過失犯罪就可以不處罰了嗎?從刑法的有關規定看,立法者并沒有這樣的意思。那么,能否將這種過失犯罪作為一般的過失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立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已經進化到明確區分業務過失犯罪和一般過失犯罪而分別規定的情況下,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業務過失犯罪按一般過失犯罪處理,顯然違背立法者的意圖。在刑法第134條沒有體現出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包括這種業務過失犯罪的情況下,將本罪的罪過形式理解為包括犯罪過失的形式應當說是完全合理的。而且從實踐中看,即便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往往也是持一種反對、排斥、根本不希望其發生的過于自信過失心理態度。這樣看來,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屬過失心理的情況是大量、普遍的存在。因此,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理解為過失既與實際情況相符,也與刑法規定的精神不相違背。

      那么,能否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既包括過失,也包括間接故意呢?換言之,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時,認定其行為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呢?根據世界各國刑法分則的立法慣例,一種犯罪的罪過形式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過失,一般不存在同一犯罪既可是故意又可是過失的情況。我國刑法基本上也是這樣掌握的,但并不嚴格,在極個別犯罪中也明確規定該罪主觀上既可是故意也可是過失,并適用同一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432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即是。這種極個別的立法例本身就是不科學的。在刑法修改的研討中,就有不少學者明確指出其弊端,并建議在1997年刑法中對此種立法進行修改①,但不知出于何種原因,1997年刑法仍然保持1979年刑法該種規定的原狀。我們認為,這種立法例確實具有混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危害社會嚴重程度,影響了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貫徹之弊端,應當廢除。對于刑法中這種明確規定同一犯罪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兩種犯罪心理的規定,從堅持罪刑法定這一最高的刑法基本原則考慮,我們沒辦法做違背刑法的解釋,只能在司法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兩種罪過心理的性質而自由決定其刑罰的輕重。但是,對于象刑法第134條這種沒有明確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上同時包括犯罪過失和間接故意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刑法理論上的通行見解,將該罪的罪過形式解釋為僅限于犯罪過失這一種罪過形式。對于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出于間接故意而違章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以某種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進而使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得以貫徹。而且,如果對出于間接故意違章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而對出于直接故意違章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以某種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就產生使本來同屬故意犯罪的兩種行為受到不同的刑法評價的不妥,及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弊端。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要件中有關要素的把握

      刑法對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規定為“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學者們在概括本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或條件時均依據上述規定,只是在具體表述上有所差異。如有的學者認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二是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并與生產、作業有直接關系;三是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②。有的學者認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二是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事生產、作業的過程中,而且違章行為必須與生產活動本身密切相關;三是由于違反規章制度,發生了重大傷亡,造成了嚴重后果;四是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③。上述學者表述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方面構成條件雖然數量不同,但在實質上是一樣的,都比較全面、準確地揭示了本罪的客觀特征,只是學者們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我們認為,比較而言,第一種觀點將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方面構成條件表述為三個,比較精練,而且其第三個條件同時也包含了第二種觀點中的三、四兩個條件,也比較準確,因而我們贊同第一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除了要在總體上科學把握本罪的客觀方面構成條件外,還應當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本罪客觀構成條件中所涉及的以下問題進行準確的把握和認定:

      (一)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認定

      要正確認定違反規章制度行為,首先應當明確,什么是規章制度?本罪中所謂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安全生產、作業有關的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對此作過明確的解釋,即“是指國家頒發的各種法規性文件,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等,它們都具有不同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同時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與要求,長期為群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①由此可見,本罪中的規章制度,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所制定的規程、規則、章程等的明文規定;三是企業、事業單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不管職工違反的是哪一種規章制度,都是本罪中所要求具備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二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構成本罪,只要具備其中的一種形式即可,不要求兩種形式同時具備。正確理解此兩個方面的問題,有助于深刻把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內涵,從而有助于正確地認定本罪。

      1.“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的含義

      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包括兩種,既可以是通過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規程、規則等規范和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習慣、慣例對職工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管理,也可以通過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要求職工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對職工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管理。因此,職工的“不服管理”,就包括職工不遵守本單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種規章制度和不服從本單位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兩個方面②。那么,職工的“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刑法把“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共同規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行為的一種形式,并用頓號分開,就表明兩者是一種并列的關系。這就意味著認定職工的行為構成該種形式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不服管理”和“違反規章制度”兩種情況。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職工的行為屬于“不服管理”之后,是否還必須進一步認定職工的行為屬于“違反規章制度”,然后才能認定其行為完全具備了“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的客觀要素或條件?就上述所說的“不服管理”的第一種情況而言,只要認定職工的行為屬于“不服管理”,該行為當然屬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那么,對“不服管理”的第二種情況來講,是否也可以作這種認定呢?如果將該種情況的“不服管理”理解為只能是對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的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而向職工提出有關安全生產、作業的安排不服從,當然可以認定職工也同時具備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要素。如果將其理解為同時也包括對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的違背規章制度規定而向職工提出的生產、作業的安排不服從,那么由于這種不服從必定屬于遵守規章制度的行為,從而該職工的行為根本不可能具備“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形式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我們認為,如果對“不服管理”理解為包括職工不遵守本單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種規章制度和不服從本單位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人員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兩個方面,那么司法實踐中只要認定了職工的行為屬于“不服管理”,就可認為其行為已經完全具備了“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的客觀要素,而無須再進一步認定是否具備“違反規章制度”這一客觀要素。這樣看來,刑法將“違反規章制度”與“不服管理”并列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素就是多余的。

      2.“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含義

      理解“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含義,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實施這種行為的主體是什么人?首先,實施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人員必須是和工人處于同一單位的人員,而不能是主管該單位的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如果是主管該單位的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話,就與刑法第134條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的規定相違背。事實上,該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應當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在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結果時,可以濫用職權罪追究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實施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主體是否只能是單位中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的人員?對此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從刑法使用“強令”一詞的含義來看,所謂強令,應是指強迫命令。如果將命令視為是上級對下級下達的指示的話,就應當將實施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主體限于工人的上級即單位中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的人員。但是,如果實踐中出現了一般工人采用強迫手段要求其他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況,在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時如何處理呢?這種情況從本質上看,就是一種由于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理應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從形式上看,不好說它屬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不將其視為“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就無法將其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那么,在刑法并沒有明確將實施“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主體規定為只能是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的人員的情況下,將實施強令其他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一般工人納入“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主體范圍,應當說與刑法第134條規定的精神是相一致的。由此,這里的強令,就是強行要求他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意思了。

      第二,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要求工人實施的行為是違章冒險行為而強令工人進行,是否屬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該行為實質上屬于犯罪主觀方面研究的范疇,但由于其與正確認定“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具有緊密的關系,因此,放在這里探討。從實踐中看,行為人實施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時,一般主觀上已經認識到自己要求工人實施的是違章冒險行為,只是由于過于自信的心理才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但是,在有些時候,行為人也可能存在主觀上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實施的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這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本來有能力認識到,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而在客觀上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在當時的情況下,行為人無論怎樣發揮主觀能動性也不可能認識到自己實施的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這種情況一般可作為無罪過事件處理。但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工作的能力,而從事這種工作,不聽勸阻,盲目蠻干,一意孤行,并在客觀上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因而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這種情況屬于無知過失犯罪①,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行為人的強令行為是否僅限于利用職權進行威脅?采用暴力、暴力威脅或與職權無關的其他威脅,是否屬于本罪中的強令行為?從實踐中看,本罪中的強令行為一般為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生產、作業指揮、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但也可能有這些人員采用職權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如暴力、暴力威脅或其他非暴力威脅強行要求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這些人員之外的一般工人采用上述方法強行要求其他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本罪中的強令行為,從而在造成嚴重危害結果時以本罪論處?我們認為,對于行為人采用何種方法強行要求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刑法并沒有作出要求,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立法者認為,行為人究竟采用何種方法實施強令行為,對行為的性質并無影響。事實也正是如此。那么將行為人采用利用職權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強行要求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與利用職權威脅,強行要求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作不同性質的評價就不夠妥當。因此,也應當將前種行為視為本罪中的強令行為。

      第四,行為人要求工人所冒的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危險之可能性是否必須達到比較大的程度,才能認為具備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客觀要素或條件?換言之,是否在違章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比較小或僅具有抽象的危險時,即使工人的違章行為真的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結果,也不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我們認為,企業、事業單位之所以要求職工必須認真遵守各種保障安全生產、作業的規章制度,就在于很多生產、作業活動本身具有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如果職工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遵守規章制度,就可能或必然發生危害結果。因而從此意義來講,實施違章行為本身就是在冒著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認為,凡是強令工人實施違反規章制度作業的行為,就是強令工人實施違章冒險作業的的行為,就已經具備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中的行為要素或條件。總之,我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不必要求只有行為人強令工人實施違章行為所冒的發生危害結果危險的可能性達到一定的程度或具有具體的危險的,才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只要工人實施的違章行為具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或僅具有抽象的危險,就可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企業安全規章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管理;管理水平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TQ08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28-017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8.087

      危化品企業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不僅是對危化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還是建立規章制度與規范作業現場管理都起著主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在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中,危化品企業規章制度不完善、基礎管理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班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不夠重視等問題因素,都嚴重地制約著危化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而通過實施標準化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安全裝備、安全作業、安全環境措施,使其可有效地提高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水平,進而推進危化品企業健康發展。

      1 危化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影響因素

      由于不同行業與不同規模的危化品企業,在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有所不同。但一般規模較大與管理規范的危化品企業,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運行還相對正常,且其中安全問題與隱患也相對較少。以下對危化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主要問題因素進行了探討:

      1.1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

      在危化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中,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欠缺符合企業本身特征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所以還是需要相關危化品企業進一步的完善。部分危化品企業雖然具有充分的安全規章制度,但由于太多,使其造成相關內容矛盾的問題現象,這樣不僅會影響到基層單位的執行,并且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矛盾與沖突,繼而影響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開展。另外,由于危化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導致安全管理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且也不能引起安全管理部門的重視,這樣不僅無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而且也會降低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1.2 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欠缺規范

      由于危化品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的建立無法與企業所有部門及員工進行有效連接,使其無法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進而也就導致了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欠缺規范性。在危化品企業生產中,一般都會建立安全管理臺賬與檔案。但在實際操作中安全管理臺賬與檔案并不規范,所以很容易出現一系列基礎管理問題。另外,在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過程中,一些危化品企業存在走過場的現象,進而達到應付考評的目的,這樣也會導致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企業欠缺規范性。

      1.3 安全生產標準中風險管理問題因素

      在危化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中,風險管理不僅是安全生產標準的基礎,更是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核心。但由于大部分危化品企業對風險管理工作不知道如何實施,使其造成一系列安全事故的發生。由于危化品企業對風險管理培訓不足,導致相關工作人員并不能很好地掌握風險評估與辨識的方法,且也不清楚風險評估與辨識的工作流程,進而也會降低風險管理效率。與此同時,在進行風險因素分析的過程中,其中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作業人員并不能很好地協同合作,而是將風險分析任務落實到安全管理人員與部分人員身上,使其導致風險管理欠缺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另外,由于危化品企業對風險分析方法過于單一,且應對措施不準確、不具體,這樣不僅會降低風險管理的效率與水平,并且也容易引發不必要安全事故的發生。

      1.4 班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認識不足

      危化品企業的班組是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的基礎單位。但根據實際調查發現,由于班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認識不足,導致在開展安全生產活動計劃、內容與檢查時,并不能達到滿意的要求與標準,進而對安全生產管理造成嚴重影響。

      1.5 危化品企業欠缺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掌握

      由于危化品企業在獲取國家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渠道與方式上過于單一,再加上國家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標準更新較快,所以很容易導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安全法律法規相互矛盾的現象。而這一問題現象不僅容易導致變更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變更程序不到位、變更風險辨識不到位的問題,而且也容易引發一系列違規的安全管理行為,這樣不僅會為危化品企業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也會影響危化品企業未來的發展。

      1.6 危化企業規章制度得不到執行

      有的企業沒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安全管理不健全,但還有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不缺乏,而且十分繁雜,每個體系都有一套文件,這就導致了文件中的內容很多都是重復的,甚至內容之間相互矛盾,導致企業的基層人員無法實施。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第一,安全生產責任不能夠得到落實,安全管理的規章僅僅停留在管理部門,錯誤地把安全生產當作是管理部門的任務,沒有將責任落實到基層人員;第二,因為企業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不夠,僅僅在外部評審前突擊對標,在評審結束后就疏于管理,績效考核制度松散;第三,沒有對員工積極進行安全制度教育,企業員工對安全生產的制度不了解,對危化品企業作業安全規范的內容不熟悉;第四,企業沒有把安全生產的目標和責任制、工資等與績效考核掛鉤。這四個因素導致了企業雖然有安全生產的相關制度,但是制度卻得不到執行。

      1.7 基礎管理不規范

      危化企業在安全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企業安全管理自評不認真,存在走過場、應付考評的行為。另外,在安全標準化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容易出現體系內所涉及的部門、人員之間的銜接不暢,導致不能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就是基礎管理,只有將管理自上而下落實到基礎上,才能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

      2 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中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

      在目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過程中,主要是通過企業申請、考評機構評審、政府安監部門公示,然后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標準化證書,這就標志這些企業的安全標準化達到要求。而針對危化品企業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企業必須將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安全裝備、安全作業與環境安全五方面作為標準化依據,這樣才能推進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順利實施。以下對這“五化”進行了詳細分析,以便使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得到解決:

      2.1 危化品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

      危化品企業中的安全管理標準化是指在危化品企業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上得到健全與落實,比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規范安全生產操作流程與行為等多方面,這些都是實現危化品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的重要依據。通過實現危化品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才能有效地建立合理的應急救援方案,并使事故問題因素得到有效的調查與處理,進而控制安全事故的進一步延伸。

      2.2 危化品企業安全技術標準化對策

      在危化品企業生產過程中,企業員工的安全技術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更是控制安全事故發的重要依據。因此,危化品企業通過對各種技術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使其可有效地保障相關技術人員的生命安全。而在實施安全技術標準化時,通過結合國家現行標準,對相關工藝、技術、設備、原材料等多方面進行管理,使其可有效地提高危化品企業技術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實現安全技術標準化目標。

      2.3 實現安全裝備標準化目標

      危化品企業中的安全裝備主要是指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防護等裝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進而滿足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要求。而為了實現安全裝備標準化,危化品企業除了投入大量的資金成本,進行及時有效的更新與改進外,并且需要注重相關裝備的日常保養,這樣才能實現安全準備標準化目標。

      2.4 危化品生產環境的安全標準化

      在危化品企業生產過程中,生產環境也是影響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因素。因此,為了防止生產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引發安全事故,危化品企業在布局的過程中就應將安全問題進行考慮,并做好一系列的安全標志、現場應急通道、文明生產標準等措施,使其可以有效地控制安全隱患的發生,實現生產環境的安全標準化。

      2.5 做到安全作業標準化要求

      危化品企業生產運行中的安全作業標準化,主要是指員工在生產作業的過程中,相關操作行為符合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要求。而針對于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表現在作業人員崗證一致、崗位作業標準方面,操作規程主要表現在作業人員是否配備安全設備與個人防護用具方面。

      3 結語

      綜上所述,危化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控制安全事故的關鍵,更是提高安全生產標準與水平的重要措施。因此,危化品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應用,并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使其可實現危化品企業可持續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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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孫青松,任佃忠.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現狀及對策[J].安全、健康和環境,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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