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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秘密概述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商業秘密主要包括四個構成要件:具有實用性、不為公眾所知悉、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由此處可以明確推出商業秘密的特點,即價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哪些信息是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主要包括招投標的標的和標書的內容、設計、貨源情報、財務狀況、管理決策計算機程序、投融資計劃、制作工藝和方法、客戶名單、產銷策略、財產擔保及涉訟糾紛、產品配方等信息。
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國內環境
我國在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制度問題上已經初見成效,由于國家的重視和學界前輩的努力研究,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保護體系,主要是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行政法規、合同法、民法程序法等法律中。我國相關立法保護規定: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最早對保護商業秘密做出具體規定的法律,目前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依據大多來自于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僅僅明確的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基本概念、范圍,同時對侵犯商業秘密所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亦做了規定。
(二)行政法規保護規定
相關人員不得擅自公開、技術資料、私自帶走以及利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侵犯單位的商業秘密,在1986年《國務院關于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有了明確規定,國務院下屬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在2010年3月出臺了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該規定主要是對中央企業采取相關措施保護商業秘密提出了獎勵規定,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設有著重大影響。
(三)刑法保護規定
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規定可以追溯到,國家科委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于1994年6月發出的《關于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該規定對盜竊商業秘密如何認定做了詳盡規定。之后由于97刑法的全面修改完善,將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了一項單獨的犯罪,進行規定,同時對侵犯商業秘密規定了相對嚴厲的刑事責任。
(四)合同法保護規定
《合同法》中規定了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時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分則對技術轉讓、承攬以及技術開發合同事宜所涉及的保密義務做出了相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
(五)程序法保護
《民事訴訟法》對于商業秘密做了如下規定,案件如果涉及到商業秘密,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商業秘密作為證據時,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等。這些規定從訴訟法角度健全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三、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對商業秘密范圍的定義必須延伸
目前,有四種行為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均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與規定,現實中,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形式表現得多種多樣,并且伴隨科技的發展與信息網絡大范圍適用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變得復雜且多樣化,有許多行為甚至是我們從未想到過的,所以,國家在制定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關法律的過程中,要更加注重其范圍的明確度以及包納的廣度,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其保護范圍。
(二)立法散亂,不統一
目前我國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繁多,存在諸多弊端。然而商業秘密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現實中出現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方式更是層出不窮,我國急需針對如何保護商業秘密,制定一部《商業秘密保護法》,便于有效的懲罰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法分子,從而維護好商業秘密安全。
(三)缺少商業秘密的訴訟保護
關鍵詞:電力行業;信息保密;對策
作者簡介:呂旭芬(1978-),女,江西臨川人,浙江電力電子技術公司,工程師。(浙江 杭州 310008)譚瀟(1976-),男,浙江杭州人,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經濟技術研究院,工程師。(浙江 杭州 310008)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03-0244-02
電力信息是電力企業進行電力生產、電力管理部門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進行我國電力資源開發、使用以及效率評價的重要資源。一旦電力信息資源被泄密,不僅會造成電力企業的商業機密被競爭對手查看與使用,造成商業利益的損失,而且從全球競爭視角來看,也會讓其他國家的電力部門從獲取的相關電力信息中分析我國電力行業發展現狀與趨勢,不利于我國電力行業的國際競爭。另外,電力部門掌握的眾多用電消費者的詳細信息,一旦因人為管理原因或技術問題而被非法使用,將導致非常嚴重的法律糾紛,電力企業可能面臨數額巨大的法律賠償。因此,在我國電力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在電力企業間以及電力企業與相關科研院所的各種科研合作活動中,怎樣做好電力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電力信息的安全,將關系到我國電力企業及整個電力行業的切身利益和未來發展。基于此,如何做好我國電力企業的信息安全工作,建立電力信息的保密機制,切實保護電力企業中最有價值的電力信息是我國電力同仁的重要工作。[1]
一、我國電力信息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進一步加速,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強大能源支持的電力行業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作為產業發展壯大的強大助推器的電力信息化工作,也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中。電力行業的信息化建設使我國電力行業的運營效率大大提高,這是不爭的事實,但同時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在快速信息化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也導致我國電力行業信息化建設存在諸多問題。
1.宏觀上,電力信息的竊密與反竊密的斗爭越來越尖銳與復雜
首先,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特別是衛星、微電子等科技的發展以及電力生產經營中信息傳遞、收集方面的應用,利用上述技術進行信息的竊密活動已經發展到難以讓人相信的地步。從宏觀上看我國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難度顯著增加。其次,為了提升電力企業經營活動的效率,電力行業的相關管理部門和企業花大力氣進行了辦公自動化、計算機網絡建設,在提升我國電力系統運營績效的同時,也給電力信息保密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困難。大量的信息存放在各類介質里,傳輸到各類網絡上,電力信息泄密的渠道大大增加。最后,電力行業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通常擁有眾多用電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與組織信息,而這些信息又具有巨大的潛在商業價值,吸引著廣大商家、個人出于各種經濟利益的需要而產生各種電力信息竊密行為。讓人更為擔憂的是在現有科技的助力下,電力信息的復制等泄密行為能夠做到不留下任何痕跡;借助計算機木馬軟件可更加隱蔽地獲取相關保密信息;許多軟件的后門以及硬件間可能存在竊密通道。各種情況,讓我國電力行業信息的反竊密工作更加困難。
2.企業自身保密觀念不強,保密工作存在許多隱患
隨著用電范圍以及用電數量的快速上升,電力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無論是管理水平還是管理投入資源都稍顯不足,在電力行業信息安全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更重要的是,因我國電力經營一直處于壟斷狀態,存在信息安全意識及其保密工作觀念不強的問題。首先,電力信息系統的相關操作人員保密觀念不強,存在保密意識淡薄問題。他們對一些涉及電力行業機密的信息系統進行相關操作時,并未嚴格執行相關保密制度,隨意在互聯網上電力信息,這可能出現由于電力信息被過度收集而帶來的商業機密泄密問題。其次,電力系統保密制度建設仍有待加強。即便我國電力行業、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都已經制定了相應的保密制度,也存在不能嚴格地執行、使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的問題。最后,在電力信息網絡建設方面可能在硬件配置上存在不規范的問題,有些電力企業在信息化建議過程中因一味聽從于網絡硬件提供商的建議,選擇了供應商強力推薦的硬件,而忽略自身保密要求。[2]意識行態決定了其實際工作行為,上述電力企業保密觀念不強的問題將直接導致它們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質量不高。
3.從技術上看,諸多電力信息系統安全措施存在漏洞
電力信息系統是保證我國電力企業、電力行業及相關管理部門正常運作的前提條件與技術支撐,但其卻存在著如下兩個問題:雖然對電力系統的某些應用信息系統采取了一些安全措施,但對整個電力系統的網絡安全缺乏科學合理的整體規劃,使得某些應用系統之間可能存在著安全隱患;在進行電力系統信息化規劃建設時,所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足,[3]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在規劃設計時未能“未雨綢繆”考慮到某些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另一種可能性則是出于成本方面的考慮,感覺為了這一點小事而花那么多的錢不值得。無論是哪種問題,都可能導致我國電力信息系統存在著安全隱患。隨著電力系統信息化進程進一步的快速推進,電力系統的信息系統不僅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而且信息系統供應商及其系統平臺開發的技術也出現“百家爭鳴”的局面,一旦前期的整體規劃沒有做到科學性和合理性,在后期的應用過程中將出現不可想象的“亂象”局面。
二、改善我國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對策
1.強化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觀念
首先,電力企業及管理部門的領導層要有信息保密的觀念,特別是對企業決策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信息,只有領導層高度重視了,才有可能讓企業中層及操作層關注信息保密工作。其次,教育員工應當具備較強的信息保密意識。此項工作除了要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外,最為關鍵的問題是要對員工進行信息保密的技術與渠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讓員工在遇到信息保密問題時有應付的辦法,不要因沒有掌握相關技能而出現“非人為因素”的泄密。最后,作為社會中的個人,既是電力的消費者也是電力信息的獲取者,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要注意信息收集的保密性問題,個人不能過度收集電力信息,因為這有可能出現信息安全問題。[4]只有與電力信息有關的每一個人腦中繃著一根信息保密的弦,認識到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泄密后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人人參與到電力企業信息保密工作中來,才能真正實現我國電力企業信息保密工作的完整性。
2.制定電力信息保密的工作制度并落實
雖然通過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教育,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觀念已經在大多數人頭腦中建立,但是仍然需要通過構建一些規章制度,以保障在電力信息保密的實際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制定電力信息保密的相關工作制度并真正落實是我國電力企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電力企業需要對自身的保密制度進行一次深入的梳理,發現企業中信息保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查漏補缺,制定一套科學、全面的電力信息保密工作制度。其次,光有好的制度沒有人執行、監督也是不行的,所以制定好相關規章制度后,需要制訂成冊,或發到員工手里或掛于顯眼之處,讓員工學習記牢。當然還應有相關部門與人員負責信息保密工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做到獎罰分明。最后,作為宏觀經濟管理者的政府部門,也有責任與義務采取行政或經濟手段,為我國電力行業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構建較好的社會環境,包括政策、法律法規等。[5]
3.使用電力信息保密的相關技術
所有的保密觀念與保密制度都屬于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的軟環境建設,要真正能使電力信息不會被泄密,還得靠技術。目前比較成熟的信息保密技術主要有:
(1)身份認證技術。它是通過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確認進而拒絕非法使用者,從而確保信息安全的一種技術。
(2)防火墻技術。它是一種人為的網絡隔離技術,把網絡分為可信網絡與不可信網絡,并可以通過制定一定的安全機制保障受保護信息的安全。
(3)信息檢測與審計技術。針對信息使用情況進行事后監督工作,通過分析使用者及其使用的相關信息,發現信息泄密的“蛛絲馬跡”,不僅能發現信息保密的破壞者,而且對于信息使用的后來者也具有一定的威懾力。
(4)防病毒技術。當今網絡世界里病毒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類型上都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病毒無孔不入。因此,在電力信息系統里構建一個完整的網絡病毒防范機制,實現電力信息系統的各環節電力信息的安全性是很有必要的。
三、結束語
本文從宏觀到微觀分析了電力信息保密工作目前存在的三大問題,并結合我國電力行業現實情況提出了應對措施,對我國電力行業的信息保密工作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參考文獻:
[1]王口品,曹勇,路莉娜,牒亮.電力信息系統安全問題探究[J].河南科技,2013,(4):8-8.
[2]付衛國,康英杰.計算機網絡信息保密工作中存在問題與對策[J].大慶社會科學,2002,(2):50-51.
[3]吳章勇,劉耀.基于Intranet的現代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研究[J].計算機與現代化,2012,(9):15-19.
[4]馬海群.論建立企業信息保密制度[J].情報資料工作,1996,
(3):35-37.
關鍵詞:企業;商業秘密;管理工作
1 侵犯商業秘密的三種情形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主要有三種情形:
1.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商業秘密既包括內部知情人員也包括外部人員盜竊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通過向掌握、了解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直接提供財物和提供更優厚的工作條件或對此作出承諾,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用威脅、強制方法迫使了解、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向其提供商業秘密。以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是指用盜竊、利誘、脅迫等之外手段,如通過虛假陳述而從權利人處騙取商業秘密,通過所謂“洽談業務”、“合作開發”、“學習取經”等活動套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1.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商業秘密非法獲取者再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同樣應予禁止。
1.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種情況是指在與權利人簽訂有保密協議或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有保密要求的情況下,掌握或了解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人,應當遵守有關秘密的約定或權利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否則,如果違反約定或要求,擅自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了解或掌握的商業秘密,同樣是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2 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的區別
商業秘密包含技術秘密與經營秘密兩方面的內容。其中“技術秘密”包括:工藝流程、技術秘訣、設計圖紙、化學配方等;“經營秘密”包括:管理方法、產銷策略、貨源情報、客戶名單、生產成本核算、招投標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本文主要分析技術秘密與專利權的區別,主要有如下七個方面:
2.1 技術秘密的范圍比專利權的范圍廣泛。前者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具有實用性即可(即可帶來經濟效益),而作為專利的技術必須是完整的。而且必須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
2.2 技術秘密的權利無須申請,而專利權是依法授權。前者無須得到法律認可是自然產生的權利。后者必須由有權申請的人按規定申請獲得。
2.3 商業秘密要求其權利人采取合理、妥當的方法對其進行保護,專利權的獲得是以公開其技術方案為前提獲得法律保護。
2.4 技術秘密權利人不能阻止他人以合法正當的方式,包括自行構思、獨立開發、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同種同樣的技術秘密。專利權是一項絕對的獨占的權利,一項專利只能有一個權利人。技術秘密不具有法律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同一技術秘密可同時為多個權利主體所擁有。
2.5 技術秘密沒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而專利權則有。
2.6 技術秘密沒有進入公共領域,沒有權利限制,而專利法對專利權在特定情形下設置了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的限制。
2.7 技術秘密的維持則不存在交納費用的問題,而專利權人每年須交納一定的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有效。
3 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
根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秘密性、實用性、保密性),企業在制定保密制度及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之前,應首先確定企業內哪些信息是商業秘密、哪些部門、哪些人可以接觸到哪些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的保密等級。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3.1 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此為保護商業秘密的基礎。商業秘密除因權利人主動公開或發生意外、遭遇侵權而喪失外,有相當一部分原因系由于權利人疏忽而導致商業秘密的喪失。因此,完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并切實加以貫徹落實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此項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1.1 信息的篩選。確定哪些信息是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對經篩選的商業秘密進行密級認定。信息的篩選內容依不同部門而有所區別。如:研發部:研發計劃、計劃進度、實驗數據、特殊技術、測試報告、產品開發計劃、技術會議記錄等;生產、采購、銷售等部門:特殊制程、材料成本、零部件成本、自行設計的設備、產銷成本、產品報價、銷售預測、銷售分析、新產品計劃、客戶資料等;行政、財務等部門:經營業績報表、未公布的財務報表、投資計劃、銀行貸款合同、個人考評、銷售合同、合作開發合同、董事會議資料及決議事項、知識產權文件等。
保密等級程度的確定可依據以下兩方面角度衡量:①該信息與企業的長期經營及技術的發展是否相關,有無密切聯系。②評估一旦該信息落入競爭對手手中,將給企業造成多大損失。
3.1.2 商業秘密的管理。確定專職人員依據不同的密級進行管理,管理的內容包括:文件的借閱、文件的復制、文件的流轉、過期(失效)文件的銷毀等。
3.1.3 針對人員、部門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如:研發部的保密制度、財務部的保密制度、生產部、采購部、銷售部門的保密制度、計算機中心的保密制度、行政秘書的保密制度等。
3.1.4 員工的管理(包括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從錄用至離職全過程的商業秘密教育管理,并形成書面制度。
上述四個方面的工作應協調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3.2 理清保密協議
強化企業內部工作制度只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單方面的保密要求,訂立保密協議則有利于明確商業秘密的對象、范圍、保密期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雙方遵照執行,可預防糾紛,而一旦發生侵權,則可依據有效的保密協議,追究侵權人的違約責任。此項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3.2.1 與企業內部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①依不同部門所涉秘密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②依不同職位所涉秘密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③依特定工作內容作特殊保密要求(如:臨時性的技術研發或特定技術課題的研發等)。
3.2.2 與外部(包括有其他商業往來的企業、個人)協商簽訂的保密協議,該協議應明確對方所涉秘密的具體內容、保密要求、期限及違約責任。
3.2.3 與新進員工和離職人員的保密約定處理。①新進員工:理清其進入本企業時所帶來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包括自主成果和該員工在原工作單位的成果,要求此人聲明對其帶來的所有資料享有合法權利,必要時應簽署書面保證書,一旦本企業因使用該資料而被他人訴侵權,則可要求該員工予以賠償。該工作應在此人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之前完成。②離職員工:員工不論因何種原因離職(合同到期、辭職、開除等),離職本身并不意味著員工保密義務的解除。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該員工所掌握的所有商業秘密資料(包括文字或非文字載體)收回,在確認該移交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尤其是針對核心技術部門的員工。上述工作應在第1項工作(即:強化內部規章制度)完成的基礎上進行。
企業商業秘密保密制度的建立,需要各個部門通力配合。實務中,保密措施并不要求很復雜,比如可以在部門制度中規定非本部門人員禁入,或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保密義務的條款。因為,在商業秘密訴訟中,權利人作為原告,首先須舉證證明該信息為其合法擁有的商業秘密并已采取了相應之保密措施,被告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保密義務。
參考文獻:
統計要反映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態勢,首先就要取得各個調查單位的真實資料。以前的統計法對調查對象的義務規定較多,而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義務規定較少。現行《統計法》加強了對調查對象權利的保護,如《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各個調查單位提供真實資料,如無可靠的法律保證,有可能極易泄露其經濟隱私,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如未經同意,對企業資料、公民個人資料進行排隊評價,對外甚至編制資料出售。所以,統計部門必須妥善處理,如實反映情況,保護被調查單位的經濟隱私。
此外,政府統計部門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必然要涉及國家秘密。統計部門掌握著大量的政治、經濟方面的統計資料,有些資料可以公開,有些資料則屬于國家秘密,不能公開。但是,統計工作者若不履行保密義務,不負責任地將此泄露給他人,政府公信力就會受到影響,經濟秩序就會遭到破壞,就會對國家利益甚至國家安全造成影響。
面對如此情況,各級統計部門要把保密工作作為保證統計工作正常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采取有力措施,多管齊下,加強統計數據安全保密工作。
一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保密意識。加大保密知識宣傳力度,明確保密范圍,使每位干部職工認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認真開展保密法知識和相關保密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掌握保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以重大泄密事件為反面教材,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增強保密意識和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覺性,時刻繃緊保密之弦,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實際能力,做到懂保密、會保密、能保密。
二是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修訂完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在統計系統是非常必要的,制度是規范行為的最好保障。只有以制度約束,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數字的保密才能落到實處,從根本上保證統計數據安全;要細化政務公開的有關內容,要求各專業干部嚴格執行數據程序,對未經上級正式反饋的數據一律不得公開,不得提供給相關部門、單位使用,增強統計保密工作的規范性;對各個管理環節提出具體要求,明確重點工作的保密范圍、保密重點和措施,實現對文件保密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管理。
由于我國存在比較特殊的歷史背景以及眾所周知的事實,長期以來并不重視這方面的研究,而且我國從建國以后又長期處于計劃經濟社會,沒有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經驗,因此,我們要研究商業秘密,必然力求借鑒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和教訓。
(一)國外商業秘密保護的常見表現形式
例如:針對愈演愈烈的商業間諜活動,國際上的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常常采取一整套的反間諜的保密手段。措施嚴格的企業對新進員工在進廠時發的規章制度上就會寫著:“不準在任何場合談論企業的技術秘密;在職人員參與的一切活動(包括工作和生活),都不能接觸并泄露所知悉的秘密;其他人如果問及,要堅決拒絕告知;在公眾場合或活動中遇到此類情況,寧可退席回避”。另外,企業還會設置保安部門,每天24小時不間斷的輪流監督公司內部人員的工作情況,嚴格防范泄密事件的發生。下面,具體介紹一些國外企業進行安全保衛時經常采用的保密手段。
(二)外國企業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常用手段
1.建立嚴格的進出入安保管理措施,力求在第一關卡阻止侵權人的進入
企業對外來人員要求登記及佩帶出入識別證,對企業各個出入口及廠區內部的各個主要通道,實行全方位的控制管理;有些企業對外來人員進入廠區時拍照留存,并把照片粘附到出入證上,照片的清晰度非常高;有的公司斥巨資專門配備指紋識別系統,無論是企業原工還是外來人員都要進行指紋核對,其防范之嚴,花樣之多,的確令人嘆為觀止。
2.設置嚴密的內部監控系統,充分監視、暴露侵權人的各種行動
為了避免秘密外泄,也為了獲得遭到侵權后的第一手證據資料,在企業內部除了設有全套的防盜系統外,還設有專用的對內、對外接待部門,這些專門部門對各個業務、技術等不同的部門全天24小時進行可視監控,對于公司的重點管制區域或者重要的機房重地,則以對磁卡加密的操作方式予以保護,無論是有卡無碼的還是有碼無卡的均不得入內,兩者缺一不可。此外,企業內部配備完全電腦化的機房,同時采用高科技的儀器及設備,由專職工作人員每天24小時輪流監視整個企業的全部區域,進行現代化的全方位的控制管理。
3.對企業計算機硬件方面的規范管理
對于企業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計算機系統設定全面的預防措施,防止外來侵入者通過盜號等外網連接方式把企業的商業秘密盜走或進行復制、甚至毀損。在企業軟件開發方面,一定要注意不能將再有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存入不加密的個人文檔之中去,避免企業在細小的環節上出現閃失,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企業設定“暗號”—一種特殊的記錄方式,并且可不定期更換“暗號”的方式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各種會議記錄、各種技術資料以及商業秘密基本上是以書面的形式出現,這就為商業秘密的流失造成了不小的隱患。為了防患于未然,有些企業就采用技術含量較高的特殊質地做成的紙張,使需要保密的文件無法用一般的復印機復印。還有些企業用自己獨創的特定語言(暗號)來記載文件內容,以此避免被竊取商業秘密。
5.企業對外實行隱名商業交易
有些生產制造類型的企業,在進行生產制造產品時,需要依賴采購的大量各種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采購企業必然就要與企業外部的原材料供應商發生經常性的買賣業務聯系,企業的采購者非常有可能被供貨企業有針對的誘導出企業對各種原料的使用用途、用法用量、產品銷售對象等商業秘密。為了避免在這一環節出現上述漏洞,有些企業或員工在購買重要物資時,就會經常以假名或隱名從事商業交易行為,來避免購買企業受到人際關系等其他可能導致不利因素的影響,避免原料供應商以此為契機把了解到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其他的競爭企業。
6.對企業內部員工的保密訓練及離職處理
商業間諜往往以企業內部職工為商業秘密的獲取目標,因此國外企業也十分重視其內部員工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的管理及培訓。有些企業還為了避免無意間侵害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剛入職的、特別是從其他企業跳槽過來的員工在本企業工作期間,保證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員工離職時,企業除了給其辦理工作上的交接手續外,還應當告知離職人員應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被其他企業加以使用。
7.在與員工的在勞動合同中訂立反誘因條款
企業制定的各種內部規章制度的不完善,往往是造成員工對企業產生不滿或最后離職的重要誘因。因此,在先進發達國家企業的勞動合同中,常常會訂立反誘因條款來規范企業員工的合理福利待遇及職位升遷等內容,通過降低企業員工的跳槽來減少泄露商業秘密的可能性。
8.完善企業對商業秘密授權使用前的細節問題
這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在商業秘密被授權使用的狀況下,授權人不僅應當承擔被授權人保密的義務,并且根據情況采取書面承諾的方式,一般被要求簽訂保密合同,在保密合同中,約定好如出現商業秘密違約的情況,被授權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在涉及公司購并情況下,擬購并的一方,通常都會有機會派遣專家到對方的企業就其生產技術作進一步了解和評估。如果雙方購并失敗,則一方有權依據保密合同要求另一方保守其商業秘密。
(3)在將商業秘密授權給第三人使用之前,秘密所有人應詳細的擬定出授權合同,在合同中詳細約定該項商業秘密的使用范圍以及確定被授權人應遵守的合同條款義務,以避免出現糾紛,增加企業訴訟風險。
9.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實踐中,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可避免的會被一部分企業的員工所知悉,因此,怎樣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制度,約束接觸員工的行為,這就比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保護商業秘密還要重要。以下分為三個方面做一周詳介紹。
(1)建立、建全企業保密的規章制度。
如前所述,是否具備嚴格的保密手段是區別一個企業商業秘密能夠存在的重要標志,這些手段的運用首先應當依賴于企業內部制定的保密制度。規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對象根據種類不同可分為對物的保密制度和對人的保密制度。
(2)企業員工同企業簽訂保密協議,培養提高企業員工的商業秘密保護的意識。
對企業員工的保密要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使企業的員工都能樹立商業秘密保護的強烈意識,認識到商業秘密保護對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性,明確自身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3)企業應盡最大限度的限制商業秘密的獲取范圍。
對屬于商業秘密的原料,采用密封容器包裝,不標注原料名稱,用企業特有的暗語方式表達。確定專人使用特定經過保密設置的電腦,全面記錄電腦每天的使用狀況;對有關電腦的數據和文件進行加密處理,切實預防發生電子盜竊行為。
10.建立企業對外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
對外的商業秘密的保密主要是體現在對外簽署的各種合同上,那么在合同中就應當特別約定受托方應當對合同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且明確對于研究成果的歸屬問題還是建議在簽訂正式合同前訂立保密合同,對在商務談判中可能會涉及的商業秘密,各方可約定為談判各方的保密義務。企業在對外交往過程中是比較容易泄露商業秘密的,還有的就是在對外利用媒體進行宣傳上,缺乏必要的、常識性的保密意識,很可能就在毫不經意之間,企業的商業秘密就被泄露出去了,我國的企業在這方面吃的虧很多,遭受了很大損失,有時后吃了虧都不知道如何吃的,因此,對于企業而言,應當適時的建立新聞發言制度,統一對外口徑,預先對的相關宣傳材料進行必要的法律審查,以確保商業秘密在這個環節上不被泄露。上述內容概括了國外企業對于商業秘密保護常見的應用措施,畢竟國外有著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發展歷史,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相信通過上面的介紹,對我國企業今后發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能夠起到一定的啟發,接下來,筆者將結合我國近幾年的商業秘密保護情況,談一談我國企業在這方的現狀以及急需完善的問題。
二、我國企業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一)我國企業要重視勞動關系中的競業禁止
正確處理勞動關系中的競業限制,是我國商業秘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次在國家勞動立法領域,規定了競業限制,產生了空前影響: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保護商業秘密和采取競業禁止措施,都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而且兩者關系密切,但由于兩者的性質不同,區別還是明顯的。商業秘密權的效力,完全取決于商業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開即喪失。換言之,完全取決于權利人的行為,只要商業秘密處于秘密狀態,義務人就要永遠保密;而競業禁止的效力,取決于約定的范圍以及支付對價款的情況而定。即使協議有效,義務人最長守約期限只有三年。但義務人違反競業禁止并不必然違反保密條款,反之,義務人解除競業禁止重新擇業,并不影響繼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二)企業應當建立起自己的商業秘密保護系統